Contrac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采购的管理,确保机构采购的物资和服务性价比最优,同时保障项目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日常办公和项目执行所涉及的物资和服务类采购。
第三条 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一)性价比最优;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动态管理,定期评估;
(四)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采购的申请及供应商选择
第四条 采购申请指基于基金会采购需求而提出的采购申请。任何采购需求由需求方通过邮件立项并经需求方相应审批权限的业务主管审批通过后,方可在采购平台提交正式采购申请。
第五条 采购申请需经提交人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及相应审批权限的财务审批后生效。
第六条 基金会采购申请通过后,根据金额大小通过三方比
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供应商通过产品或服务。
年度发生总金额 | 采购方式 |
低于 10 万元(含)的 | 无需比价,由秘书长审核通过即可 |
10 万元以上的 | 基于针对采购需求定制化报价的三方比价 |
第七条 对于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采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商家无法代替的;
b.在用的设备后继维修或扩展功能所需的零配件,必须向原供应厂商购买的;
c.原采购合同的后继补充订货;
d.合作伙伴申请的项目已有 1 年及以上稳定的供货渠道,需要将供货渠道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流程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采购过程中的资料,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可采用。
第八条 供应商应为经合法登记注册的组织或具有某一方面专业技能的个人。
(一)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或社会公信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5.无失信记录。
(二)个人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能;
3.无失信记录
第九条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相关资料(或统一信用代码证);
2.机构介绍(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简介、主要业绩等);
3.其他按项目需求应提供的资料,如认证体系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介(过往作品、主要技能证明等);
2.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按项目需求应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采购合同及付款
第十条 采购合同是指基金会和供应商就采购事项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用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签订的原则如下:
(一)所有采购事项均需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以下情况除外:
a 与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在框架协议范围内进行的交易;
b 单次采购金额在人民币 1 万元(含)之内的采购事项(但接待、安保、工程、视频拍摄、外包采购五个品类的需求除外)。
(二)签订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四)加盖合同各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方能生效;
(五)补充协议原则上应由主合同的申请人提交申请,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关联主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审批通过后应按照《证书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用印及归档。
第十三条 付款指基于采购的货物或享受的服务,从而支付给供应商的报酬。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基金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基金会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供应商实际履约情况支付对应的款项。
第十四条 货物采购后,由需求方按照《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入库手续。其他自用货物采购后由秘书处登记造册,领用时办理领用手续;用于捐赠的货物, 捐赠时应办理出库手续。
第四章 供应商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确定项目具体供应商后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项目经办人应对接供应商提供物资或服务期间的沟通,确保供应商依书面协议按时保质完成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验收完成后,项目经办人应及时记录供应商服务效果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品质、交期、反馈和日常配合等方面的数据。相关记录由经办部门统一供给综合部保存。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是指以年度为周期对供应商做综合评估,每年年底一次。
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已合作过的优质的供应商名单建立《供应商目录》,并结合各部门对供应商的评价,对于战略供应商给予保留或淘汰其在《供应商目录》的资格认定。年度供应商评价期间,可以新增战略供应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