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 15,271,471.70 元(不含增值税)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628,301.89 元(不含增值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3,380,226.4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证券代码:000837 证券简称:xx机床 公告编号:2022-018
xx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xx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xx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0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600 万股新股。
本次实际发行数量 206,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3.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28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人民币 15,271,471.70 元(不含增值税)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628,301.89 元(不含增值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3,380,226.4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希会验字(2021)0041号《验资报告》。
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了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之一“高档数控机床产业能力提升及数字化工
厂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鸡机床”)。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及《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5,000 万元对宝鸡机床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告编号:2022-002)。
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将浦发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募
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 5,000 万元汇入宝鸡机床于浦发银行宝鸡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宝鸡机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xx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xx: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1、xx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1007880100000248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xx以增资形式实施的“高档数控机床产业能力提升及数字化工厂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xx定期存款不得转换为存单办理质押。
2、甲方、乙方、xx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xx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xx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xx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xx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xx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xx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xx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xx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xx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叁仟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xx,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xx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xx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甲方、丙方、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xx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监管期间,如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xx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