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本實施規範自公布日起實施。網址 http://www.twtc.com.tw
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外借實施規範
第一條、訂立宗旨:
本規範係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甲方)為規範xxxxxxxxxxxx(xxxxxxx)0 x會議室(以下簡稱本會議室)之場所及設備租賃事宜而訂定,性質上屬於個別租賃合約之共通性條款,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於承租前應詳細閱讀本規範及相關租賃文件,並與甲方共同信守雙方所簽立之一切租賃條款。
第二條、外借原則:
本會議室,除供甲方使用外,其空檔期間,得借供本規範第三條所列之單位作為辦理與商務或貿易推廣有關之活動使用。
第三條、外借對象:
本會議室外借對象以下列者為限(通稱乙方):一、各產業公會。
二、展覽大樓交易市場參展廠商。
三、在展覽大樓舉辦各類展覽或產品發表、研討會之主辦單位及其參展廠商。
四、我國之政府機構及經濟部核准之其他機構。五、其他國內外公司機構。
第四條、租賃標的:
一、甲方可提供乙方租用之標的包括本大樓 2 樓第 1、2、3、4、5 會議室及其相關設施,乙方實際租用之範圍或項目,以甲方所開立之「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及相關設施外借明細表」所載為準。
二、為增進會議室之合理使用,甲方得於不妨害乙方舉辦活動(包括
會議及展覽等)之前提下適度調整、變動租賃範圍或項目,如因此調整產生之價格差異,甲方除無息退還差額外,不負任何其他賠償責任。
第五條、申請程序與租賃合約之成立:
一、乙方依舉辨活動之實際需要,事先向甲方查詢租賃標的之使用狀況,甲方對乙方查詢所為之答覆或報價,僅供乙方承租前之參考,在未獲甲方正式書面同意函前,不具任何效力。
二、乙方應填具甲方提供之「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附件 1),向甲方提出租賃申請。
三、前款所述乙方填妥之申請表,經獲甲方回覆同意函(或電話確認)後即完成申請手續,復經乙方按期限繳清費用後,雙方即視同完成合約之簽訂。
第六條、租金及費用:
一、甲方制定之「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及相關設施外借明細表」計算之場地租金,內含空調、室內一般照明及基本清潔所需費用,但不包括乙方展示攤位內之清潔及舉辦活動前後佈置或清理會場所遺留大宗廢棄物之清除費用。
二、場地及設備租金之數額,以甲方回覆乙方同意函(或報價單)所載為準,如有變動,該變動部分以變動當時之「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價目表」(附件 2)所列之租金價格為計算基準。
第七條、付款辦法:
一、乙方應依甲方所列金額及期限繳交各項費用。二、臨時追加項目之費用,應於活動結束前結清。
第八條、活動計畫變更之處理:
乙方之活動因故需取消、改期(以一次為限,新、舊檔期舉辦之時間間隔不得超過 3 個月)、增減租賃範圍或期間之必要時,至遲應於 1 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始得變更,變更後如有價格差異得依本規範第九條退款辦法辦理追繳退款,否則應依原租賃條文之約定,履行租金支付之義務。
第九條、費用追繳及退款:
一、乙方按前項規定辦理活動計劃變更時,其已繳交之場租(或因縮減租賃範圍或期間產生之差額),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變更通知在原申請使用日之 2 個月前送達甲方時,全額無息退還。
(二)解約通知在原申請使用日之 1 個月前,但未滿 2 個月之期間送達甲方時,如原申請使用之場地已經第三人承租之部份,得全額無息退還,其他則任由甲方沒收(但已繳交之設備租金及其他使用費,全額無息退還)。
(三)解約通知送達甲方之日期距原定活動舉辦日不足 1 個月時,沒收已繳場地租金之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之場租須俟原租賃會議室有第三人承租始予退還,否則任由甲方沒收
(但已繳交之設備租金及其他使用費,全額無息退還)。
二、申請日期與申請使用日期,其時間差不足 1 個月者,如辦理解約,退款方式比照本條款第一項第三點所列方式辨理。
三、如遇天災或重大事故,致使會議室無法使用時,甲方除無息退還乙方已繳之場地及設備租金外,不負任何其他賠償責任。
第十條、活動計畫之通知與執行:
一、乙方應於填列申請表時,檢附活動計畫、相關負責人及設備配置圖等資料供甲方審核及進行各項作業。
二、乙方所舉辨之活動,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活動進行中乙方應負責維持會場秩序,並保障與會人士之安全。
三、乙方活動計畫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四、未獲甲方函復出借場地同意函前,乙方不得對外公開在甲方場地舉行活動之宣傳,否則任何不利雙方之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十一條、租賃標的使用之限制:
一、甲方制定之「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管理規範」、
「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價目表」及「甲方回覆乙方之同意函及其附件」等,均視為會議室租賃條約之一部分,乙方應詳加瞭解並確實遵守,如有違反,視同違約。
二、乙方應遵守「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研訂各會場最大容量之使用人數限制,如超過最大容量時,甲方得加以制止,必要時得停止活動之進行以維公共安全,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三、乙方租借本會議室所需使用之相關會議設備(含上網申請),均須向甲方洽租或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自備。
四、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其與會人士不得在會場內進行與活動無關之行為。
五、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借用單位舉辦活動之廣告、宣傳品、邀請函件、標示牌及其他有關文件,均須詳細註明借用單位名稱全銜。
七、禁止在現場零售。
八、12 歲以下者禁止進入二樓會議室。
九、如需於會議室內搭設隔板,其高度不得高於 2 公尺以符合消防法規。
十、嚴禁於天花板懸吊或張貼任何廣告物、宣傳品,借用單位得以圖釘(不得使用雙面膠)在主講臺背面固定相關主題外,其餘牆面不得任意張貼海報或標語,活動結束後並應自行拆除。
十一、以上未盡事宜,乙方均需書面告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
第十二條、保險:
乙方應依實際需要,就租賃標的之使用,投保公共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因使用租賃標的所發生之任何意外事故,甲方均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乙方使用人(包括受僱人或承包商)或與會人士之故意或過失,而損壞租賃標的、場地設施或設備時,乙方及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合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合約:
(一)不按期給付場租、設備租金或其他費用經催告而未依限繳付者。
(二)乙方所舉辦之活動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將甲方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四)乙方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部份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者。
(五)活動內容與租賃合約所載明顯不符合者。
(六)乙方未妥善使用租賃標的,經甲方勸阻無效者。 (七)其他嚴重違反租賃本旨之行為。
二、甲方執行前項規定中止合約時,乙方不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場租及各項費用。
第十五條、合約變更或修正:
租賃條約之變更或修正均須以書面並經雙方同意後為之,否則不生效力。
第十六條、合意管轄:
因租賃條約所生之爭訟而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時,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通知之地址:
依租賃條約規定須為書面通知時,應向下列地址送達:甲方:臺北市xxxxxxxxxx
xx:x方填寫「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所載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