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编号: 202312
【签约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关注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黑加粗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经办行或通过服务热线 95568 咨询,经办行或客服将积极为您解答。请您确保在自愿接受银行按照本协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充分理解和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对协议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申请单上勾选本协议或系统反显的业务确认单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经办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加粗标记的条款),经办行应您的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您在业务申请单上签字或系统反显的业务确认单签字、经办行盖章之日起生效。
电子渠道签约客户:您在线点击“确定”或“同意”等确认操作,即表示您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自愿接受并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自您确认之日生效。
客户(即本协议甲方)自愿申请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乙方)开立银行账户,使用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 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 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 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 号)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订立本协议书,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或“账户”):指甲方通过乙方指定渠道申请,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其中甲方通过乙方自助设备、电子渠道或合作方渠道以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Ⅱ类户、Ⅲ类户,又可统称为“电子账户”或“直销银行账户”。通过不同渠道开立的账户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相关功能以法律法规及乙方规定为准。
2. 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数字证书、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手势密码、生物识别特征等多个种类,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动态密码包括但不限于 OTP动态令牌、短信验证码。
3. 乙方指定渠道:指乙方柜面、自助设备、电子渠道或合作方渠道等乙方开放的渠道。不同渠道提供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以适用法律法规及乙方规定为准。
4. 绑定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指定的与银行账户建立关联关系的手机号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乙方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等。为保障甲方账户及交易安全,乙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此手机号码核实甲方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5. 适用法律法规:是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政策与要求及其不时修订。
第二条 账户的开立
1.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申请开立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甲方应按乙方业务办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乙方独立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相应账户。 2.甲方可在乙方申请开立的不同账户类型及数量以适用法律法规及乙方规
定为准。
3.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实名制账户。甲方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且甲方知悉并同意,无论乙方是否核准开立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是否终止使用,乙方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第三条 账户的使用
甲方确认,其已充分知悉、理解并同意如下账户使用规则:
1.账户用途:
(1)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取款、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以及乙方届时提供的其他金融业务。
(2)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贷款发放及归还业务。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限额存取现金及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Ⅱ类户还可以通过基于符合监管要求技术标准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具体业务办理限额以适用法律法规及乙方规定为准。
(3)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小额消费贷款发放及归还等业务。通过乙方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新开立Ⅲ类户,且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卡账户小额转入资金,但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仅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卡入金的Ⅲ类户。Ⅲ类户还可以通过基于符合监管要求技术标准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具体业务办理限额以适用法律法规及乙方规定为准。
(4)银行账户可以采取卡、折、单、证以及电子记录等多种形式记载。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情况、乙方管理政策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乙方规定的前提下,为甲方开立的Ⅰ类账户、Ⅱ类账户配发或不配发实体介质,
Ⅲ类账户不配发实体介质。
2. 甲方只能用银行账户享受乙方已开通与账户类型相应的金融服务。
3.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账户的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4.久悬账户(即长期不动户)处理:
(1) 在甲方银行账户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乙方将甲方账户列入久悬账户:(a)12 个月(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银行账户;(b)活期人民币账户余额小于 100
元(不含,包括零余额账户);(c)截至处理日甲方不存在尚未清偿乙方的债务,或未赎回的金融产品等情况的。
(2) 久悬账户按日计息,按季结息。除银行账户结息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外,久悬账户不得办理资金汇入汇出、存取现金等业务,为不收不付状态。如需办理前述业务,甲方须提供乙方要求的身份资料信息,经乙方重新审核,重新启用账户后恢复业务办理。对于久悬账户,乙方可在向甲方发出通知或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公告后,在乙方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进行销户处理。
5.甲方银行账户如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的,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予以协助执行,由此产生的损失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甲方自行承担。
6.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乙方届时有关制度的情形下,在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银行账户进行止收止付。
7.银行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8.乙方为甲方提供银行账户服务,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或乙方系统流程要求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9. 若 有 相 关 收 费 ,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以 乙 方 在 官 方 网 站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公示的《服务价目表》为准。
第四条 凭证和签章
1.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渠道形成及存储的与服务相关的凭证、凭条、交易记录、数据电文是甲方使用银行账户情况的真实、有效书面证明。
2.甲方认可:甲方使用银行账户时,乙方将密码作为甲方身份识别的依据,不同业务所依据的密码类别以乙方系统展示为准。乙方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乙方届时的系统展示增加或调整对乙方身份识别方式。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避免密码泄露或遗失,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甲方若遗忘银行账户密码,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及其他乙方指定渠道进行密码重置。
第五条 账户管理规则
1.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约定。
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提交的开户证件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未由他人代办或冒充他人申请。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对于已经开立了银行账户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银行账户的使用,并办理销户及资金处理。
3.甲方开立银行账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过期的,乙方有权对银行账户采取止付控制,即银行账户可以汇入资金,不得办理除银行账户结息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外的汇出、存现或取现业务,如需办理该等业务,甲方须提供乙方要求的身份资料信息,经乙方重新审核,重新启用账户后办理。
4.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用账户,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非法、非安全、欺诈风险的情况下使用账户,乙方有权:(1)增加核实甲方身份的措施,具体增加措施以乙方届时要求为准;(2)限制或终止账户的使用;(3)不予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5. 乙方有权将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列入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乙方有权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或无法联系上甲方的,乙方有权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6.乙方发现甲方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有权对甲方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乙方有权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7.甲方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实施偷逃税款、逃废债务、诈骗、套取现金、洗钱、
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发现甲方可能存在利用银行账户实施上
述违法活动,或甲方银行账户被用于或可能被用于前述活动,乙方有权(1)限制或终止账户的使用;(2)不予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甲方进一步知晓,乙方有义务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对甲方账户所涉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资金)行使如下行为:(1)履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义务,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做好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调查工作;(2)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甲方及其交易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及(3)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要求。
甲方与乙方建立业务关系时,甲方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确保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诺不通过乙方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它违法活动。甲方与乙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甲方身份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及时通知乙方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乙方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时,有权对甲方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
8.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其银行账户,乙方监测发现Ⅱ、Ⅲ类户风险情形的,乙方有权根据有关结算账户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银行账户的采取特别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银行账户的所有业务、暂停非柜面业务、销户等措施。
9.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的信息、密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绑定的手机等个人信息和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甲方应立即拨打乙方指定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账户冻结,在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银行账户业务规则向乙方发出划转银行账户资金的指令,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乙方届时规定及时执行乙方接收到的甲方指令。甲方同意,乙方将指令发出银行所能控制的乙方系统即为甲方指令执行完
成。出现错账时,乙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获得不当得利
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冻结并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甲方。
11.甲方知悉并同意,由于技术原因,乙方无法确保系统不间断无差错运行,但乙方出于银行账户维护升级的需要而停止银行账户的部分或全部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由于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的银行账户系统停运,乙方将在发生停止运营后三日内通过网站公告。
12.银行账户的变更:
(1)甲方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手机号码等主要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渠道申请办理姓名、身份证件种类或者号码、手机号码、密码等银行账户变更业务,该等变更应在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乙方届时规定完成身份验证之后,方可办理。
(3)甲方如欲变更已开立账户类别,可通过届时提供该等服务的乙方指定渠道予以申请,乙方同意后可将相应账户升级或降级。具体可升级或降级的种类以适用法律法规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13.银行账户的撤销:
(1)甲方可申请撤销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下无有效签约资金类产品、无绑定账户且余额为零时,乙方为甲方撤销银行账户。
(2)如甲方申请撤销Ⅱ、Ⅲ类户时,绑定的Ⅰ类账户已销户,甲方需绑定新的Ⅰ类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我行工作人员面对面办理销户的除外。
(3)其他本协议约定或法定的情形。
第六条 账户指令与记录
1.乙方记录的甲方银行账户信息的凭证、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或合作方渠道传递的指令、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可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2.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和形式核对交易记录,如甲方需获取对账单,可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和方式获取。如甲方对交易有异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
务电话 95568 咨询反馈。
3.如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不认可或不执行甲方指令: (1)乙方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甲方指令的真实性;
(2)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甲方发出的数据电文表达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乙方要求; (4)银行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甲方指令(上述情况下乙方有
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数据电文表达的甲方指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
(5)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6)双方特别约定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甲方指令一经发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乙方业务规则允许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
第七条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1.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基于以下目的,收集、传输、处理、保存、加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披露、使用甲方的授权信息: 为甲方提供账户开 立、账户查询、资金收付等银行账户相关服务、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法定义务,以及保障甲方账户及交易安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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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授权的基本个人信息包括: 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通信联 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职业、工作单位 ;甲方授权的敏感个人信息包括: 个人身份信息(如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账户账号、账户关联的卡号/介质号 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号 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 鉴别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财产信息 。
2.甲方同意并知晓,xxxx 为甲方提供账户开立、账户查询、资金收 付等银行账户相关服务、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法定义务,以及保障甲方账户及交易安全 之目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向有关单位查询、验证、确认甲方授权的信息。有关单位包括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国家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不动产、动产、公积金、教育、医疗、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乙方成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民生银行分支机构)、相关外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机构等) 。
3.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基于 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法定义务 之目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向 反洗钱相关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等有权机关提供甲方授权的信息。
4.甲方知悉并同意在申请开立Ⅱ、Ⅲ类账户情形下,基于Ⅱ、Ⅲ类账户开户验证之目的需要收集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 姓名、手机号码 ,个人敏感信息包括: 身份证号、绑定银行卡信息 ,用于核实持卡人身份及绑定银行卡真实性。乙方将以加密传输方式通过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联等鉴权通道将上述信息提交至甲方绑定银行卡开户行,甲方绑定银行卡开户行将上述信息用于一致性比对,并通过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联等鉴权通道返回核验结果。甲方可以通过中国银联官方网站、甲方绑定银行卡开户行官网、中国银联及甲方绑定银行卡开户行有关 APP 的隐私政策进一步了解其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和用户行使个人信息权益的方式和程序等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内容。
5.甲方知悉其在他行申请开立Ⅱ、Ⅲ类账户并将在乙方开立的Ⅰ类户作为绑定账户的情况下,乙方作为银行卡账户验证业务的被验证行,将从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联等鉴权通道接收甲方以下信息: 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码,个 人敏感信息:身份证号、绑定银行卡信息 ,并将以上信息与甲方留存在乙方的持卡人个人信息进行一致性进行比对并输出核验结果,反馈给相应Ⅱ、Ⅲ类账户开户行,同时乙方将留存该笔核验业务的日志信息以便于开展安全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
6.乙方承诺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甲方个人信息保密,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知悉并理解本协议项下信息授权均为乙方为客户提供账户服务、履行本协议所必需,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按相关规则和范围处理客户信息,或甲方撤回对乙方个人信息的授权,可能导致甲方无法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相关服务。甲方撤回授权后,xx将根据甲方的要求删除甲方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甲方了解并知悉乙方基于本协议所述规则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乙方承诺采取合法有效措施保管和使用全部个人信息,保障甲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按照监管规定的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存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
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等方式要求接收甲方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以及按照乙方要求仅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8.甲方个人信息的存储时间为乙方停止向甲方提供账户服务之后的【5】 年,如遇甲方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之日起【10】 年。对于超过上述存储期限的个人信息,乙方会进行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但根据《反洗钱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及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未届满的,乙方将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处理。乙方基于向甲方提供其他产品或服务另行获取甲方授权的除外。
9.在以下情形中,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乙方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却未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征得甲方的同意;
(3)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甲方的约定;
(4)乙方停止提供银行账户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甲方注销账户;
(5)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6)甲方撤回先前作出的授权同意。
第八条 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甲方使用银行账户时,如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因该等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将在甲方处理该等异常情形时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由于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通讯/电力/故障/系统故障、或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或遇有其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火灾等),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乙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前述情形引发的守约方损失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责任。但因乙方过错引起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造成甲方损失的,不免除乙方责任。
3.若发生乙方对于合法有效的甲方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银行/银行账户系统错误而造成的甲方直接财产损失,乙方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乙方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告与变更
1.乙方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业务规则变化、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或修改本协议时,将通过乙方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或直销银行等渠道提前 5 个工作日公告,其中,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实行前 3 个月进行公示,请甲方及时关注、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相关变更或修订版协议将于届时公告载明的时间生效。
2.若甲方不同意上述有关变更,其有权以乙方提供的方式( 如营业网点、 手机银行、电话客服 )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按乙方规定业务流程进行销户处理。
3.因适用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订或终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要求对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相关内容乙方将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或修订版协议,并可通过乙方在线客服或官方热线 95568 进行咨询,以便乙方就前述内容为甲方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甲乙双方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经各方协商一致,选择如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其他: 。
如未约定解决方式,则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如选择仲裁的,应遵守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的规则办理。
3.如甲方有咨询、投诉或建议,可拨打乙方银行服务热线 95568,或通过乙方官网在线客服、微信客服、线下任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也可向乙方服务监督邮箱 00000xxxxxx@xxxx.xxx.xx 发送电子邮件,乙方将及时受理并做出答复。
4.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