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保管箱出租契約修改案: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二條(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 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以下簡稱費率),繳付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ㄧ,租用保管箱: 一、□租金:新臺幣 元,於起租日及續約日給付,保證金:新臺幣 元(不得逾每期租金),於起租日一次給付。 二、□押租金:新臺幣 元,(免再 繳付租金及保證金)於起租日給付。 三、□其他( )。 | 第二條(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租用保管箱: 一、□租金: 元,於起租日及續約日給付,保證金: 元,於起租日一次給付。 二、□押租金: 元,於起租日給付。 三、□其他( )。 | 依 金 管 會 103.12.10,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10300334705 號 函修訂。 原第四條第一項移列至本條第一項,並酌作文字調整。 |
第三條 (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壹年為一期。 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四條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本契約自動展延,每次一期。 原採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起算租期。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到期日三十 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第三條(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壹年為一期。 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本租約自動展延,每次一期。 原採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起算租期。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到期日三十 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酌作文字修正。 |
第四條(對價之調整、補繳、退還及其他 約定事項變更) | 第四條(對價之調整、補繳及退還) | |
本條第一項移 | ||
出租人如擬調整費率,應於契約到期三十 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承租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並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出租人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出租人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 繳或退還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 二、繳納或補繳之期限。 出租人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 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 租金應於起租日及續約日,保證金或押 租金應於起租日,由承租人依當時出租 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繳付。 續約時對價如有調整,其通知方式:承 租人於租期屆滿願意續租,而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應退還押租金或保證金之差額及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 | 至第二條第一項 調整文字內容 原第十四條,移 |
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 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準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五),加計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本社基準利率係採六大行庫(台銀、土銀、一銀、華銀、彰銀、合庫)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訂定之。) 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 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營業場所、網站等處揭示公告,並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契約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出租人未為第一項或前項通知者,而承租 人於租期屆滿欲續租者,視為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適用新費率。 | 出租人未為前項書面通知,而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欲續租者,視為依原租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仍應適用新費率。 | 列至本條第三項。 |
第五條(繳款方式及轉帳授權約定) 承租人續租之保管箱租金、保證金或押 租金繳款方式,請擇一勾選: 一、□轉帳扣款; 二、□自行繳納;三、□其他( )。 本契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 還之保證金或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託出租人於到期時,就下列三種方式之 一,出租人得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 分社 存款第 號帳戶存 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契約為授權之證明: 一、□不通知承租人;二、□通知承租人後; 三、□通知承租人後,且承租人未於七 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承租人加蓋存款原留印鑑) (驗印) 若該約定帳戶存款不足扣款時,出租人 得以電話或郵寄通知承租人於原到期日後三十日內補足存款以便再次扣款。 | 第五條(轉帳授權條款) | |
新增條文 | ||
本租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應退還之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託 | 原第一項依序 | |
出租人於到期時: | 調整為第二項。 | |
一、□不通知承租人; | ||
二、□通知承租人後; | ||
三、□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七日 | ||
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 ||
同意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 | ||
分社 存款第 | ||
號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 | ||
行存入,並以本租約為授權之證明。 | ||
增列加蓋存款 | ||
原留印鑑及驗 | ||
印等文字。 | ||
若該約定帳戶存款不足扣款時,出租人 | ||
得以電話或郵寄通知承租人於原到期日 | ||
後三十日內補足存款以便再次扣款。 | ||
第六條(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契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出租人於通知承租人後,得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 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 第六條(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同意出租人得逕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 責補繳。 | 酌作文字修正。 |
第七條(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於出租人規定時間內憑鑰匙、原留印鑑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填具開箱紀錄單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除另有約定外,開箱後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除另 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拒絕。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留印鑑或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 絕。 | 第七條(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於出租人規定時間內憑鑰匙、原留印鑑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填具開箱紀錄單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至開箱後除另有特別約定 外,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留印鑑或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 絕。 | 酌修文字內容 |
第八條(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 | 第八條(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一、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及潮濕有異味暨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 二、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因而使出租人應對第三人付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三、若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第一項約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於指定之期限內處理,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逕 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經扣押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酌作文字修正。 |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或因而使出租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若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第一項約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於指定之期限內處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 ||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 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於事 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增列第四項 | |
第九條(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 出租人於契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複製鑰匙,一經發現 | 第九條(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 領用鑰匙應歸還出租人。 出租人於租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一經發 | 酌作文字調整。 |
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於退租時,應將領用之鑰匙歸 還出租人。 | 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 |
承租人遺失或毀損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捌佰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前項遺失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日 後如有調整,承租人應依申報遺失時出租人調整後之價格繳納。 | 承租人遺失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捌佰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前項遺失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日後如有調整,承租人應依申報遺失時出租人調整後之價格繳納。 | |
第十三條(租期屆滿之處理) 出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或繳交逾期租金和違約金前,出租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按日計收逾期租金及違約金。 前項逾期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當日租金費率為準,依同額之月租金,按月計收,未滿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違約金依逾期租金百分之十計算。 | 第十三條(租期屆滿未續租) 租期屆滿,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租期屆滿,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金或繳交逾期租金和違約金前,出租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計收逾期租金及違約金。 前項逾期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當日租金費率為準,依同額之月租金,按月計收,未滿一個月者,按日計收;違 約金依逾期租金百分之十計算。 | 酌作文字修正。 |
(刪除) | 第十四條(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 之處置) 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時,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 五,加計遲延利息。 | 本條移列至第四條第三項。 |
第十四條(承租人終止契約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 承租人終止契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 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付不足之差額,如有 溢付者,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契約,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 人應即無息退還押租金。 | 第十五條(租約終止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 條次順延。 酌予調整文字。 |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 | ||
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 | ||
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 | ||
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自承租人已繳 | ||
之租金或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 | ||
繳不足之差額或由出租人退還溢付之 | ||
租金或保證金。 | ||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 | ||
者,承租人終止租約時,由出租人無息 | ||
退還押租金。 | ||
第十五條(出租人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三 | 第十六條(出租人終止租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 | 條次順延。 於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保 |
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 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逾一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三十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 六、承租人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情節重大 者。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 法抵銷。 | 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租約: 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二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押租金之差額,逾一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承租人對出租人積欠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七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 六、承租人違反本租約其他約定。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租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租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 法抵銷。 | 證金之文字。調整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文字。 |
第十六條(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三個月未辦理續租或退 租,或本契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通知者,得通知公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 程。 | 第十七條(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三個月未辦理續租,或本租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依法請求法院公證人或通知承租人之聯絡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 | 條次順延。 增列得請求公證人、xx長或其他公正之人會同辦理,並得選擇使用科技工具記錄過程。 |
第十七條(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 人或公正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 所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 | 第十八條(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法院公證人或聯絡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損害 | 條次順延。 酌為調整文字。 |
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 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 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 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 |
第十八條(分租、轉租與轉讓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亦不得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 他人或作為質權標的。 | 第十九條(分租與轉租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 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作為質權標的。 | 條次順延。 增 列 相 關 文 字,使雙方法律關係明確。 |
第十九條(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交由法院處置者,出租人應 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 第二十條(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得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 形通知承租人。 | 條次順延。 酌為調整文字 |
第二十條(住所變更之告知) 承租人、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 出租人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其聯絡人。 | 第二十一條(文書之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之住所為相 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承租人或其聯絡人之住所變更,承租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住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住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所載之住所或最後通知出租人之住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 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 條次順延。 明定出租人、承租人與其聯絡人地址變更時之告知義務。 |
第二十一條(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 | 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 本租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 條次順延。 酌作文字修正。 |
第二十二條(特約事項與未盡事宜之約定)承租人與出租人特約事項如下: 承租人指定 為聯絡人電話: 住址: 聯絡人有代理收受文件、負責轉達承租人之義務。 本契約出租人授權所屬營業單位業務主管人員簽章。 遇有竊盜、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約請法院公證人,或當地警察,或自治機關派員充當見證 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當場清點置放 | 第二十三條(特約事項)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事項如下:承租人指定 為聯絡人電話: 住址: 聯絡人有代理收受文件、負責轉達承租人之義務。 本租約出租人授權所屬營業單位業務主管人員簽章。 遇有竊盜、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約請法院公證人,或當地警察,或自治機關派員充當見證 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當場清點置放 | 條次順延。 原 第 二 十 四 條,整合至本條第二項。 |
物,編制清單,暫行包裹簽章封存後,將置放物存放於安全處所,並通知承租人前來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 人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物,編制清單,暫行包裹簽章封存後,將置放物存放於安全處所,並通知承租人前來處理。 | |||||
(刪除) | 第二十四條(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租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 租人另行約定。 | 本條移列至第二十二條規定。 | ||||
第二十三條(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乙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 | 第二十五條(契約之交付) 本租約乙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 | 條次順延。 酌作文字修正。 |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刪除) □承租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社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告知義務內容。(勾選此項時,請認蓋) □承租人特此聲明,已收執本契約一 | □本契約書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五日) | 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第二項。 | ||||
□經出租人詳述,承租人已審閱並充分了 | ||||||
解契約內容。(勾選此項時,請 | 認蓋 | ) | ||||
□承租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社依據個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告知 容。(勾選此項時,請認蓋) □承租人特此聲明,已收執本 | 人義務 契約 | 資內 一 | ||||
份。(勾選此項時,請 | 認蓋 | ) | 份。(勾選此項時,請 | 認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