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 2 号楼天银大厦A 西座联系人:刘孟达
信达证券睿丰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补充协议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投资者/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管理人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 0 xx 0 x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xxx:xx
xxxx:000000客服电话:95321
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林朝晖
住所:xxxxxxxxxxxx 00 xx 0 x
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 xx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414803
邮政编码:100032
鉴于委托人(投资者)、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已签订了《信达证券睿丰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现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友好协商,就🎧计划修改事项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中有关条款适用经🎧补充协议调整后的条款。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第三条“收益分配原则”修改为:
(一)🎧计划存续期内,🎧计划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时,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计划收益分配频率不高于每 6 个月一次;
(二)🎧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分红资金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后,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三)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时,如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将在收益分配的同时计提或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原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第五条“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修改为: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托管人依据收益分配方案配合执行管理人收益分配划款指令(如有)。
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如有)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三、其他
1、🎧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修订,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中涉及上述修改事项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其他事项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补充协议经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3、🎧协议将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合 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向各投资者征询意见。管理人将设置临时开放期 合理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可在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投资者未在临时开放 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集合计划申请的,视为 投资者同意合同变更。
4、如投资者同意变更,则🎧补充协议自临时开放期届满的后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5、🎧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执壹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睿丰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委托人:(签字/xx)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西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