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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编号:2009-013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x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09 年 2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与钢研集团之间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与钢研集团之间综合服务协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对北京安泰京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上述三项议案所涉及事项为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时,4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关于延长公司与钢研集团之间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延长公司与钢研集团之间综合服务协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自本公司设立以来,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一直由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集团”)提供部分水、电、暖气供应、医疗服务等后勤保障服务,并需租赁使用钢研集团部分生产办公用房。为此,在遵守了“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一般市场原则基础上,公司与钢研集团签署了《综合服务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公司曾与钢研集团签署补充协议,延长上述两项关联交易合同的有效期。
现上述合同及协议的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审议批准了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12 日与钢研集团签署的《关于延长〈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限的补充协议》和《关于延长〈综合服务合同〉有效期限的补充协议》,将原《综合服务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原《综合服务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及附件不作任何修改,仍然有效。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北京安泰京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京钢”)增资
安泰京钢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本公司和钢研集团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的
95%和 5%。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单方对安泰京钢增资 5,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 亿元,本公司和钢研集团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的 97.5%和 2.5%。目前增资协议尚未签署。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关联关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42.57%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干勇
转企时间:2000 年
注册资本:835,985,000 元
企业类别:国有独资(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
主营业务: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其制品等,2007 年末总资产 759,428
万元,净资产 343,565 万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446,245 万元,净利润 29,932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房屋租赁合同》:
钢铁研究总院向本公司出租的位于海淀区大柳树南村 19 号南路的两处厂
房:面积为 2599.20 平米的 2 号厂房,面积为 3567.50 平米的 3 号厂房,房屋
产权证号“海全字第 00450 号”。
预计本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标的总金额不超过 700 万元。
2、《综合服务合同》:
钢研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如下服务:暖气、水、绿化卫生、幼儿教育、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医疗服务、班车服务、房屋及公共设施维护、茶炉、治安消防交通、供电等后勤服务。
预计本年度《综合服务合同》标的总金额不超过 2,400 万元。
3、安泰京钢概况
(1)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2)注 册 地:xxxxxxxxxx 00 x
(0)xxxx: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4)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5)成立日期:1993 年 5 月 5 日
2008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16,432 万元,净资产 6,406 万元,2008 年实现营
业收入 31,170 万元,净利润 634 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和定价依据:
1、《房屋租赁合同》和《综合服务合同》:
各项服务费用、价格标准依下列顺序予以确定:
(1)国家有统一收费标准定价的,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2)国家无统一收费定价标准的,但北京地区有统—地方规定的,适用北京地区的规定;
(3)既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又无北京地区的地方统一规定的,参照北京地区市场价格;
(4)没有上述三项标准时,可依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确定收费标准,采用这一标准,以后各年度的收费增长率不得超过北京地区的增长幅度。
2、对安泰京钢增资:
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增加安泰京钢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延长〈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限的补充协议》
1、本合同双方为钢研集团和本公司。
2、合同签署日期:2009 年 2 月 12 日。
3、合同有效期: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主要条款:
4.1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约 11.70 元人民币/月;如果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租金进行调整的,可在与承租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补充
协议予以约定。
(2)根据第一条规定的房屋面积,承租方分季度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即在每季度终了前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汇入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支付有关水、电、气等费用,出租方承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合理税费。
4.2 承诺和保证
(1)出租方承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租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出租房屋享有产权,并依法有权出租。
(2)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保证:
1)本合同是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平等自愿原则基础上签订的,符合社会公德。
2)租赁期间内,如遇有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使合同必须变更或解除时,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出租方只可要求承租方按实际租用期限缴付房屋租金。
4.3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延长〈综合服务合同〉有效期限的补充协议》
1、本合同双方为钢研集团和本公司。
2、合同签署日期:2009 年 2 月 12 日。
3、合同有效期: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付款期限:本公司根据具体的服务项目,分别采取按照月、季、半年或年为付款期限向钢研集团缴纳相关费用,以现金支付方式结算。
5、主要条款:
5.1 钢研集团向股份公司提供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钢研集团必须按本合同的要求向股份公司提供服务;甲、乙双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商定就该会计年度所涉及的
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单位(或部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量收费、服务收费的时间、费用及支付方式。
会计年度:是指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2 钢研集团对股份公司提供服务的保证
(1)钢研集团向股份公司保证其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且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钢研集团向股份公司提供服务的条件不会低于其向第三人提供有关服务所依据的条件,其向第三方提供有关服务给予的优惠待遇,都应无条件给予股份公司。
(3)钢研集团保证,在同等条件下,其向股份公司提供服务优先于其向第三人提供的服务。
5.3 服务费用的确定
(1)钢研集团和股份公司之间的各项服务的费用与价格,收费标准应依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或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2)钢研集团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各项服务费用、价格标准依下列顺序予以确定:
1)国家有统一收费标准定价的,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2)国家无统一收费定价标准的,但北京地区有统—地方规定的,适用北京地区的规定;
3)既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又无北京地区的地方统一规定的,参照北京地区市场价格;
4)没有上述三项标准时,可依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确定收费标准,采用这一标准,以后各年度的收费增长率不得超过北京地区的增长幅度。
5.4 服务项目及内容的增加或减少
股份公司需要钢研集团增加服务项目或内容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有条件增加服务项目或内容的,应尽量予以满足,不得无故拒绝。股份公司要求减少双方应确定的服务项目及内容时,亦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以书面形式。
5.5 合同期限
x合同有效期确定两年,合同期满后,乙方仍需要甲方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仍以本合同的原则与条件和甲方另行签订合同或协商延长本合同有效期,甲方
不得无故拒绝。
5.6 合同生效
x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对安泰京钢增资:
(1)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0,000 万元;
(2)增资方式和增资金额: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
(3)出资期限:待增资协议正式签署后另行确认。
六、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延长《房屋租赁合同》和《综合服务合同》有效期,将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顺利展开,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对安泰京钢增资,可以提高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满足业务规模不断扩张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公司整体持续健康的发展。
七、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钢研集团 2008 年全年日常关联交易
总金额为 7,929 万元,关联交易类别包括:房屋租赁、综合服务、销售货物、采购货物。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关于延长公司与钢研集团之间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延长公司与钢研集团之间综合服务协议有效期限的议案》所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钢研集团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的业务需要而进行,并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价格协议协商确定的,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安泰京钢为本公司与控股股东钢研集团共同成立的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
95%),承担着本公司产品国内外市场拓展功能。本次增资可以提升安泰京钢信用以适应其进一步拓展业务需要并解决资金需求;本次增资不会改变本公司对安泰京钢的控股地位,对本公司以及钢研集团利益不构成任何损害。
上述关联交易,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文件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关于延长〈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限的补充协议》和《关于延长〈综合服务合同〉有效期限的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