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負責人對其僱用之工作人員要完全負責,僱用前造具名冊,每年應至公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乙次,檢查項目包括:傳染病(A 型肝炎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餐廳一樓便利商店營運服務合約(稿)
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承包商(以下簡稱乙方):
玆因乙方承包經營甲方便利商店,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契約期限)
自民國 102 年 2 月(101 年第 2 學期)起至 107 年 6 月(106 年度第 2 學期結束)止(得視本校學生餐廳完工驗收日調整)。。
第二條(場地費用)
本約場地費用額及其計算如下:
一、乙方必須於每月十日前(遇例假日順延之)繳納場地費用新臺幣****元整(包括場地、水電費及垃圾清運費等),稅捐機關課徵營業稅(由廠商自行依規定繳納),本項費用另計百分之五營業稅(若遇有稅率調整依其調整後之稅額另計)。
二、每月電費依實際使用度數計費(電費每度以新台幣 3.5 元計算)。 三、寒假(二月)、暑假(七、八月)如無營業則免收場地費用;但電費
仍依實際所使用度數計費。
四、乙方未按時繳納場地費及電費者,經收到管理單位書面通知 1 至 3日內罰款該期應繳金額百分之五,超過 3 日以百分之十計算,按月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納,如逾十五天仍未繳者,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繳,乙方絕無異議。
第三條(保證金)
本約保證金額度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乙方應繳保證金新臺幣 3 萬元整。
二、合約期滿或終止契約時,乙方將房屋及設備交還甲方點收無誤,且繳交最後一個月之場地費及電費並扣除應付之款項、賠償及罰款後,無息發還。若乙方未繳交上述款項時,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繳,乙方不得異議。
第四條(場所範圍)
本餐廳經營場所範圍學生活動中心一樓便利商店,乙方並需負責便利商店周圍之環境清潔。
第五條(營業時間)
一、 上午 7:30 時至晚上 11 時。寒暑假: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營業時間依學校政策調整)。
二、 如因故需停業,必須以書面資料事先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並張貼停業公告後方可停業。若未經甲方許可而擅自停業,則甲方得以終止契約並沒收其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
三、 乙方如擅將業務部份或全部轉讓或委託他人經營,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沒收其保證金,其留置物以拋棄論。
第六條(配合事項)
xxx配合之事項如下:
一、乙方及乙方員工應遵守各相關安全衛生法規與勞動法規,以確保安全。二、如發生重大缺失,甲方得中途終止契約,乙方於接到終止契約通知後,應於甲方指定終止契約日期內辦清公物交接手續。乙方未得甲方允
許,不得中途終止契約,乙方違反本條規定者,甲方得沒收其保證金。三、合約有效期限內,甲方如認為乙方未能達到預期任務時,得隨時終止
x契約。乙方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承包時,亦可於中途終止契約,惟雙方均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對方提出終止契約之要求。
四、合約期滿或中途終止合約,乙方交還房屋時,應先完成環境清潔工作,並經甲方認可;如經甲方檢查不合格,則由甲方僱人代辦,費用由保證金項下扣除。
五、乙方不得僱用外勞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第七條(雙方關係)
甲方提供場所給乙方營業,雙方各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乙方不利用甲方或假借甲方附屬機構之名義對外為任何行為,亦不得將本契約之使用權益提供擔保或設定抵押,乙方對外之一切行為概與甲方無關;如因而造成甲方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如利用甲方或假藉甲方附屬機構之名義對外行為,甲方得要求乙方停止其行為,如乙方仍未停止,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八條(工作人員組織管理)
工作人員需求、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乙方工作員工薪給,由乙方負責支付,乙方營運服務之稅捐應由乙方自行負責,各工作員工之品德、行為與安全,概由乙方全權負責。
二、乙方工作人員不得因任何問題與學生發生衝突,如學生有意刁難時應通知甲方處理。若為乙方工作人員過失,甲方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處分罰款。
三、乙方工作員工所使用之車輛,均須辦理通行證,由甲方出證明協助乙
方辦理,乙方違反規定未辦理者,依本校校園車輛管理辦法處理。四、乙方所有工作人員要造具名冊。包括:營業時間、清潔工作日程表、
工人職務分配、工人輪休、及輪休時之工作分配於每學期初送交甲方。如人員有異動(新僱或解僱)均應隨時以書面(名冊)通知甲方;凡新僱人員均須附上本校健康檢查紀錄表。
第九條(工作人員個人衛生管理)
乙方所聘僱工作人員之衛生及健康應符合以下需求:
一、乙方負責人對其僱用之工作人員要完全負責,僱用前造具名冊,每年應至公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乙次,檢查項目包括:傳染病(A 型肝炎
(IgM)、皮膚病、傷寒)肺結核(胸部 X 光大片檢查);並在兩個星期內繳交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至衛生保健組,檢查結果經甲方認定合格之後始可僱用。凡限期內未繳交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要予以勒令解僱。
二、乙方工作人員在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A型肝炎、結核病 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如確診罹患法定傳染病,必須暫停本校工作,待復原後取得公立醫院醫師診斷書後,始得復職。
三、工作時必須穿戴公司規定之整潔工作衣,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不可著脫鞋及涼鞋,長髮者需將頭髮挽起或紮整齊,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
四、工作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標示所示步驟正確洗手或(及)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五、工作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指甲油及佩帶飾物(包括項鍊、耳環、手鍊及戒指),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妝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六、工作人員不可有以衣袖擦汗、衣褲擦手等不良行為;打噴嚏時,要以衛生紙遮掩,並背對著食物。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七、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若工作人員不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乙方得立即予以解僱,以確保食品衛生品質。
第十條(廢棄物之處理)
廢棄物處理之方式如下:
一、廢棄物不得任意堆放於營業場所及場所四周,以防積存異物孳生病媒。二、廢棄物之處理,要依其特性,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清除。放置
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氣體溢出。
三、反覆使用的容器在丟棄之廢棄物後,要立即清洗乾淨。
四、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及食品安全衛生之虞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害微生物、腐敗物等廢棄物,要設專用貯存設施。
第十一條(食品衛生管理)
對於食品衛生應履行下列之行為:
一、出售麵包、蛋糕要有套袋,所有包裝食品必須要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以中文標示清楚,標示內容包括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有效日期(包括製造日期、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二、市售包裝食品必須要有營養標示,標示內容包括: 1.「營養標示」之標題。
2.熱量。
3.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之含量(註:此碳水化合物包括膳食纖維)。
4.其他出現於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5.廠商自願標準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三、所有包裝食品,要在保存期限內使用完畢,同時選用 CAS 優良肉品、優良冷凍食品及GMP 食品,確保品質與衛生,並提供採購來源證明。
四、罐頭及進口食品,選購時要注意罐形正常,無生鏽、膨罐或內陷。包裝、封罐完整,並要有衛生署查驗登記號碼的完整中文標示,始可出售。
五、食品要貯存完善,保持新鮮度,凡有過期或變質、腐壞食品,必須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禁止販賣。
六、原、材、物料之使用,必須依照物品的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來決定使用順序,避免混雜使用致食品有過期之虞。
七、存放食物應加蓋或包裝妥當,並分類貯存於適當溫度或食品標示所規定之溫度(冷凍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18 OC 以下;冷藏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 7OC 以下凍結點以上;加熱保溫食品之中心溫度不得低於 60OC)。
八、販賣貯存作業中須建立溫濕度管制方法及基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保存溫度條件;每天早上及下午各檢查一次並做成記錄,簽名以示負責,衛生檢查時必須出示溫度記錄表。
九、冷凍、冷藏食品要有完整密封之基本包裝。冷凍、冷藏食品開封後必須使用食品專用密封夾,不得使用金屬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固定,包裝袋破裂時不得出售。
十、冷凍、冷藏食品貯存於冷藏(凍)櫃時,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且冷凍
(庫)櫃、冷藏(庫)櫃應定期除霜,並保持清潔以維持櫃內冷氣之食好循環及保護食品品質。
十一、處理加熱食品要避免生、熟食放置一起,而造成交叉污染。
十二、熟食食品應立即加蓋熱存或迅速冷藏。加蓋熱存食品中心溫度在攝氏 60OC 以上,迅速冷藏食品溫度在攝氏 7OC 以下。
十三、以奶油、果醬、布丁、果凍、餡料等裝飾或充餡之蛋糕、派等,要貯放於攝氏 7OC 以下之冷藏櫃內。
十四、所售出之餐盒必須要向領有工商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之合法廠商購買並公開張貼製造廠商近期衛生機關檢查合格證明、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
十五、物品要排放整齊、清潔,倉庫必須設棧板並離地 5 公分以上,物品不可直接置於地面。
十六、冷凍、冷藏庫及保溫設備必須要加裝溫度計顯示溫度,乙方必須備有一套溫度計,以備測試查驗。
十七、所販賣的食品,無論是包裝食品或是向廠商訂製熟食(如餐盒、碗粿、粽子等)時,要向領有工商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之合法廠商購買,同時要有提供廠商最近一年內,衛生單位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並公開張貼。
十八、要注意食品暫存保管之場所衛生,不得置於地面、太陽直接照射、病媒出沒或塵污、積水濕滑等處。
十九、乙方必須自行訂定一套「食品衛生自我管理檢查記錄」,檢查內容要包括:冷藏(凍)庫及保溫檯的溫度控制、食品之保存期限檢查、工作人員衛生自我管理、環保清潔記錄等,以確保食品衛生品質。
二十、蛋類之選購原則,蛋殼外表附有角皮層,具粗糙感、無污染、破溳。並以清潔之框架來放置。
第十二條(原(物)料倉庫衛生管理)
原(物)料倉庫衛生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倉庫要設置棧板,離地、離牆各五公分以上,並保持清潔良好通風及良好溫、濕度控制。
二、倉儲作業要依照食品之有效期限,採先進先出之使用原則,並確實記錄。
三、倉儲過程中要定期檢查,並製成記錄,如有異狀要立即處理,以確保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四、倉庫要設有防止病媒(昆蟲、老鼠)侵入設備。
第十三條(環境衛生、消毒管理)
一、牆壁、支柱與地面,要保持清潔,每天要清掃一次,不可有納垢、侵蝕或積水等情形。
二、樓板及天花板,不得有長黴、成片剝落、積塵、納垢等情形;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及天花板不可有結露灰塵現象。
三、放置食品的櫃子、保溫箱、冷藏及冷凍庫要每天清潔一次;冷凍庫不可有結冰霜之情形。
四、所有清潔工作必須製作清潔記錄,確實執行並簽名,以示負責,配合衛生檢查時必須出示。
五、要保持良好的通風,無不良氣味,通風口要保持清潔。
六、販賣場所之光線要達到 200 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至改變食品之顏色。
七、工作場所內,不得住宿及飼養牲畜;庫房內,不得擺放掃除用具及私人物品。
八、凡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九、清潔及消毒等化學物質及用具之管理:
1.清潔劑、消毒劑、有毒化學物質及病媒防治使用之藥劑,要符合主管衛生機關之規定方能使用,並明確標示,存放於固定場所。不得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2.有毒化學物質要標示其毒性、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方法。
3.清潔、清洗和消毒用機具要有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財產設備管理)
對於財產設備應履行下列之行為:
一、乙方於營業上所須之裝潢、裝備設施,由乙方自備。
二、乙方對甲方提供之場地,有維護保養之責任,並保持完整。
三、乙方如因營業上之必要需增設電器用品,應先將其設計圖及相關資送交甲方審查,在徵得甲方同意,且安全無虞始得增設。
四、因業務需要,而由乙方增置之設備,於合約屆滿(或因故終止合約)後之 15 日內,由乙方自行無條件搬離,不得要求甲方收購,如有留置,以拋棄論。
六、若乙方設備損壞已達影響同學用餐品質及衛生安全之程度,而該物尚未超過使用年限,則乙方須立即自費維修或更新,並向甲方報備。若乙方經甲方通知後遲遲未予維修,則由甲方招工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
七、剩飯菜渣等不可排入室外排水幹管,如因而堵塞時,甲方招工清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稅捐及其他)
乙方對於稅捐及其他應履行下列之行為:
一、應繳之各項稅款,由乙方自行辦理繳納,如有逃稅、漏稅之情事發生,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乙方應以自立之公司行號名稱,向管理及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不得使用與本校校名相同或近似之名稱。
三、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賒欠貨物或借貸銀錢。凡乙方金錢上之一切行為,概與甲方無關。
四、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第十六條(替代原因之發生)
當乙方因財務狀況或檢驗不合格原因,導致必須暫停或終止營業時,甲方可另找外包餐盒廠商進駐,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十七條(代金繳納之義務)
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履約期間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者,應繳納代金,及將繳納證明文件影本送甲方查核。
第十八條(餐飲衛生管理補充條款)
本合約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未盡事宜,悉以衛生署公佈最新的「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作業規範」為管理依據,若乙方未能遵守,則視為違規論,以罰則處理。。
第十九條(終止契約之條款)
乙方有下列之情事發生時,甲方有權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一、每個學期初必須檢具下列表單、文件:所有工作人員名冊(包括清潔工作日程表、工人職務分配、工人輪休及輪休時之工作分配)、所有工作人員健康體檢結果、供應廠商相關的證明及衛生機關檢查合格文件,乙方無故不提供者。
二、乙方必須每天由專人負責執行自訂「食品衛生自我管理檢查記錄」並簽名,以示負責。檢查表甲方有權抽檢,乙方無故不提供者。
三、乙方必須配合甲方衛生管理人員,協同檢查,必要時可以使用照相機存證,不可拒絕,xxx拒絕檢查者。
四、乙方負責人避不見面或無法聯繫,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契約,且乙方所有工作人員均需立即離開。
五、乙方未繳納場地費及電費累計逾保證金總額者。
第二十條(違約及終止契約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自本約保證金中扣除:
一、乙方違反本約而應處之罰款,乙方應依約繳納,乙方不繳納,甲方得發函催繳,乙方於期間內不繳納者。
二、乙方違反本約而遭甲方表示終止本約時,乙方對甲方所受之損害,應
負賠償責任。
三、乙方於本約期限屆滿前,中途不履約,甲方得終止本約,並另與其他廠商簽約,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第二十一條(罰則)
乙方有違本約之規定,甲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罰:
一、乙方簽約代表人及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甲方之「學校餐廳衛生作業規範」,並有義務接受甲方所舉辦之衛生訓練課程,如有三次不服規勸而至影響餐食衛生者,乙方應予解僱以維護師生用餐安全。
二、甲方教職員工及學生若因食用乙方承辦之膳食,而發生食品中毒事件者經衛生單位鑑定屬實,其所需醫療費用及相關賠償費用悉由乙方全額負責,立即終止合約並沒收全額保證金,其法律責任亦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供應之食品應新鮮衛生,不得有食物酸敗或食物中含有異物(如蟑螂、蒼蠅、頭髮或煙蒂等)之情事發生。若有事件發生,將視同違約:第一次罰款新台幣參仟元整,第二次罰款新台幣伍仟元整,最高可罰款新台幣xxx整;若因情節重大而致甲方教職員工及學生蒙受損害,將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新臺幣肆萬元以上貳拾萬元以下罰款。
四、當甲方教職員工及學生提出食品衛生異議時,經雙方同意後處理原則如下:
(一)第一次違規由乙方負責賠償當事者,當時所購買物品價格五倍至十倍之賠償金額;第二次違規除賠償當事者五倍至十倍之賠償金額外,並罰款新台幣參仟元整,累犯得連續罰款。
(二)乙方負責人需親自向當事者提出公開口頭及正式書面道歉。
(三)乙方必需依違規事項在限期內提出解決辦法並執行之。
六、乙方在營業期間需遵守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使用免洗餐具,所需相關設備亦由乙方自行負責,若因違反法令遭罰款處分者,由乙方自行負責繳納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七、衛生單位前來檢查如有違規罰鍰時,由乙方負責繳納,並自行負擔相關責任。
八、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條款情事,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得視其情節,發給乙方限期改善通知單,若限期未改善者,每次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 元;有持續情形者,得連續處罰之。
九、罰款必須在本校單位通知之後,二週內至本校出納組繳交,若未按時繳交,則由保證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有異議。未繳交之罰款累計超過保證金時,甲方得以終止契約。
第二十二條(合意管轄)
本份合約若發生爭議時,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十三條(本合約之範圍)
本合約附件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決標記錄、規格書、企劃書、特別注意事項、聲明書及其他文件等,其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第二十四條(本合約之持有者)
本合約正本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二份,由甲方分送會計室及學務處身心健康中心存查。
甲 方:國立金門大學
地 址:xxxxxxxxx 0 x法定代理人:校長
乙 方:******地 址:******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