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机构为本为寄养儿童提供的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
I 服务定义
简介
机构为本为寄养儿童提供的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 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旨在为有特殊需要并正在等候长期临床心理服务的寄养儿童和青少年, 提供适时评估及权宜的介入服务。
目的及目标
2. 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的目的及目标如下:
• 为 寄养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一次 过 /短期 的 个案评估/ 临床咨询/临床治疗,促进他们在认知、情绪和行为方面的发展。
• 为 寄养 服务 社工及 寄养 家长 提供有 关 处 理 寄养 儿 童及 青少年的专业咨询和训练。
服务性质
3. 服务提供的项目包括:
• 个案评估;
• 临床咨询╱治疗;以及
• 为寄养服务社工及寄养家长提供训练。
服务对象
4. 服务对象是有特殊需要并正在等候长期临床心理服务的寄养儿童和青少年。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亦扩大至包 括照顾特殊需要儿童的家长及寄养家长。特殊需要的例子包 括怀疑有学习困难、专注力不足、过度活跃症、自闭症和言语障碍、发展迟缓等。
II 服务表现标准
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服务表现标准, 包括根据有关机构的寄养服务名额总数厘定的服务量标准及服务成效标准。详见附件。
基本服务规定
6. 合资格临床心理学家是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的基本人员。
7. 考虑到服务的灵活性, 以及有关机构在聘用临床心理学家以提供适当服务时面对的困难,服务营办者可雇用由合资格专业人士或相关组织提供的合资格临床心理服务。
质素
8.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会福利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9. 社会福利署(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通用章节所载的「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一般责任」,履行职责。
IV. 资助基准
10.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1.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计及聘用注册临床心理学家的个人薪酬,包括公积金,以及适 用于营运本项目的「其他费用」(涵盖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及认可收费( 如有的话)。服 务营办者可调配个人薪酬的款项,但不包括公积金部分, 以购买临床心理服务。
12.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指引。 有关指引载列于最新的《整笔拨款手册》、《整笔拨款通告》和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管理和相关信函。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 (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项目超出核准津贴额而引致的负债或财政影响。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3. 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后, 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4. 服务营办者有责任维持一套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的规定,提交经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以及该非政府机构经执业会计师审计的整体年度财务报表。 有关执业会计师须已根据《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注册,而有关报告和报表则须经机构授权的兩名代表,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 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签署。 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不应计及折旧、员工积存假期等非现金项目。
V. 有效期
16. 本《协议》在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 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
17.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 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8.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附件
机构为本为寄养儿童提供的
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 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
1.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年内由临床心理学家提供的一次过/ 短期性质,或在服务使用者等候长期临床心理服务期间的个案评估注 1 /临床咨询注 2 /临床治疗注 3 / 为寄养服务社工或寄养家长提供的训练注 4 | 31 |
2服务量标准的议定水平以机构为单位,并根据有关机构的寄养服务名额总数厘定。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年内服务使用者对机构提供的加强临床心理 支援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率注 5 | 75% |
索引 | 说明/ 定义 |
注 1 | 个案评估指: (a) 通过临床面谈及/ 或心理测验, 作出诊断评估和建议, 协助制订适合及切实可行的治疗方案; 及 (b) 个案首次评估面谈, 以初步评估厘清问题本质、需要的迫切性、服务使用者寻求治疗的动机及服务使用者是否适合小组治疗及/或个案咨询服务。 |
注 2 | 临床咨询指向寄养服务社工/家长/寄养家长, 提出建议、作出示范和提供其他专业支援,协助他们制订和推行个人治疗计划,以及加强寄养家长照顾有特殊需要及/或较严重问题的寄养儿童的能力。 |
注 3 | 临床治疗包括个别 (一对一 )和小组 (2 至 10 名服务使用者 )治疗时段, 其间会利用明确而具目标的活动/方法进行亲身直接治疗,以保持、发展及改善服务使用者的行为管理及认知功能。每节个人/小组临床服务时段应为时不少于 30 分钟,准备时间及跟进工作不包括在内,亦不能累积计算。 |
注 4 | 为寄养服务社工和寄养家长提供的训练 指有特定题目或主题 的工作坊/研讨会/讲座。每节训练应为时不少于一个半小 时; 全日训练则视作两节计算。 |
注 5 年内服务使用者对机构为本为寄养儿童提供的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率 是透过服务营办者所提供的特定问卷衡量,包括询问服务使用者对机构提供的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是否满意。年幼或被认为心智能力不足的儿童毋须填写问卷,而他们的家长/ 照顾者/监护人如有份参与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 也可获邀填写问卷。
年内服务使用者对机构提供的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率计算方法如下:
填妥特定问卷并对加强临床心理支援服务
表示满意的服务使用者数目 x 100%
年内填妥特定问卷的服务使用者总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