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 公告 日 期,中鋁集 團為 本公 司的控 股股 東,並 持有內 蒙古 華雲 50% 股權。因此,內蒙古華雲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本次交易構成香港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的關連交易。由於委託貸 款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 見香港上市規則)超 過0.1% 但低 於5%,因 此,本次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 第14A 章項 下有關申報及公告規定,但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關連交易 提供委託貸款
董事會謹此宣佈,2022年9月29日,經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本公司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內蒙古華雲訂立委託貸款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委託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向內蒙古華雲提供貸款人民幣20億元。
於本 公告 日 期,中鋁集 團為 x公 司的控 股股 東,並 持有內 蒙古 華雲 50% 股權。因此,內蒙古華雲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本次交易構成香港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的關連交易。由於委託貸 款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 見香港上市規則)超 過0.1% 但低 於5%,因 此,本次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 第14A 章項 下有關申報及公告規定,但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1. 緒言
董事會謹此宣佈,2022 年9 月29 日,經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通過,本公司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內蒙古華雲訂立委託貸款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委託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向內蒙古華雲提供貸款人 民幣20 億元。
2. 委託貸款協議
2.1 日期
2022 年9 月29 日
2.2 訂約方
(1) 內蒙古華 雲(作為借款 人);
(2) 本公 司(作為委託貸款 人);及
(3) 廣發銀行北京分 行(作為受託 人)。
2.3 委託貸款金額
人民幣20 億元。
2.4 貸款期限
自2022 年10 月10 日至2027 年10 月8 日止。
2.5 提款計劃
提款計劃為一次性提款。
2.6 還款計劃
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償還。
2.7 貸款利率和結息方式
(1) 貸款年利率為5.35% 固定利率;及
(2) 結息計劃為按季結息。
2.8 管理費
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不收取管理費。
3. 提供委託貸款之理由及裨益
內蒙古華雲為本公司附屬公司,考慮到其日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為支持其運營發展,本公司委託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向內蒙古華雲提 供貸款,用於補充其流動資金。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委託貸款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該協議所載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 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但因該交易的性質而並非於本集團一般或 日常業務中進行。
4. 香港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中鋁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並持有內蒙古華雲 50%股權。因此,內蒙古華雲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本次交易構成香港上市規則 第14A 章項下的關連交 易。由於委託 貸款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見香港上市 規 則)超 過0.1% 但低 於5%, 因 此, 本次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 章項下有關申報及公告規定,但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鑒於本公司董事xxxxx和xxxxx同時在中鋁集團任職,彼等已就此項董事會決議案迴避表決。除上文所述者外,概無董事於 該董事會決議案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故並無其他董事就該董事會 決議案迴避表決。
5. 一般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x公司為一間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H 股 與A 股分別 在香港聯交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集團主要從事鋁土礦、煤炭等資源的開採,氧化鋁、原鋁和鋁合金產品的生產、銷售、技術 研發,國際貿易,物流產業,火力及新能源發電等。
有關內蒙古華雲的資料
內蒙古華雲為一間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主營業務為 原鋁、鋁合金及其加工產品、碳素製品的生產和銷售。於本公告日期,內蒙古華雲由包頭鋁業有限公 司(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 司)與中鋁集 團分別持有50% 股權,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有關中鋁集團的資料
中鋁集團為一間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其主營業務包括 鋁、銅、稀有稀土及相關有色金屬礦產品、冶煉產品、加工產品、碳素製品的生產及銷售等。
有關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的資料
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廣發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為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之持牌銀 行,主要從事對公 及對私存款、貸款、支付結算及資金業務等在內的商業銀行業務。於 x 公 告 日 期,廣 發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持 股5% 以 上 的股 東)包 括(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一家於上海證券交易所 及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 司,A 股股份代 號:601628,H 股股份代 號: 02628),持股比例 為43.69%;(2) 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 司(最終由國資委100% 實益擁有,主要從事投資與資產經營管理、資產託 管、為企業重組、併購、戰略配售、創業投資提供服務、投資諮詢、投 資 顧 問),持 股 比 例 為14.14%;(3) 中 信 信 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最 終 由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 司(一家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 司,股份代號: 00267)100% 實益擁 有,主要從事信 託、投資基金業 務),持股比例為
14.14%;及(4) 江西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 司(控股股東和實際 控制人均為江西省交通運輸廳,主要從事高速公路及其他重大基礎 設施的投 資、建 設、服 務、經營等業 務),持股比例 為8.18%。據董事 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以及其 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6.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 股」 | 指 | x公司 發行的人民 幣普通 股,在 上海 證券交易所上市;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中鋁集團」 | 指 | 中國鋁 業集團有限 公 司,一間於 中國 |
註冊成 立的國有獨 資公 司,為本 公司 | ||
的控股 股 東,於本公 告日期直接 及間 | ||
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總股本 約31.95%的股份; | ||
「本公司」 | 指 | 中國鋁 業股份有限 公 司,一間於 中國 |
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 股及H 股分別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交 | ||
所上市;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下相同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委託貸款協議」 | 指 | x公司 與廣發銀行 北京分 行、內 蒙古 |
華 雲 於2022 年9 月29 日 訂 立 的《 廣 發 銀 行現金管理項下委貸資金池服務協議》, | ||
據 此,本 公司同意委 託廣發銀行 北京 | ||
分行向內蒙古華雲提供貸款人民幣20 億元;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廣發銀行北京分行」 | 指 |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 則; |
「內蒙古華雲」 | 指 | 內蒙古 xxx材料 有限公 司,一 間於 中國註 冊成立的有 限責任公 司,於本 公告日期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
「人民幣」 | 指 |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
「國資委」 | 指 |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下相同的涵義;及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 ||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xxx | ||
聯席公司秘書 | ||
中國‧北京 2022 年9 月29 日 |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xx、xxxxx、xxx先生及xx先生,非執行董事xxxxx及xxxxx,獨立非 執行董事xxxxx、xxx先生及xxx女士。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