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stoms & Tariff Bureau, Ministry of Finance, Japan
Customs & Tariff Bureau, Ministry of Finance, Japan
根据第6次中日韩三方海关领导人会议知识产权分组会议达成的协议,为了用日语、中文及韩语说明日本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程序,我们特制作了本手册。
本手册说明了以下内容:
① 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取缔概况
② 权利人向海关提出停止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申诉制度
③ 海关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时履行的认定程序
根据日本关税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物品与毒品、手枪等并列为“不得出口及进口的货物”。海关依据此规定,对从日本出口或进口到日本的货物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进行取缔。经过日本转运的货物中的知识产权侵犯物品也是取缔的对象。
不仅针对商标权、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还广泛地针对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及植物培育者权(在进口货物方面,电路配置使用权也是取缔的对象)进行取缔,再有,使用表示为他人商品的需求方已广泛理解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等的表示,与他人的商品等产生混同的商品、使用与他人的著名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等的表示的商品、模仿他人的商品形态的商品、侵害商业机密的物品以及技术限制手段无效化装置等因为会构成侵犯经营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也加以取缔。
以进口为例,海关取缔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大致流程如下图所示。首先,海关对进口商申请进口的货物进行资料审查及必要的检查。这时如果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海关履行判断该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根据权利人和进口商提出的意见、证据进行认定。履行认定程序后,被海关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将由进口商自行销毁,或由海关没收等,停止流通。出口时的流程与此相同。
申请进口
申诉
(认定侵犯)
・ 向任一海关提交一份申诉
・ 指定申诉对象海关
通过受理,明确①权利内容、
②侵权品的识别方法等,能进行有效的取缔
认定程序
申诉停止进口
通关程序
行使职权发现嫌疑货物
因申诉发现嫌疑货物
审查和检查
(税率、毒品、手枪、
知识产权、其他法律等)
海关取缔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流程(进口)
没收和废弃等
意见和证据
开始认定程序
领取货物
进口许可
纳 税
判
断
侵
犯
受理
审查
接收
进 口 商
权 利 人
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在国内运输或储藏经日本转运的外国货物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行为,会依据关税法的处罚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关 于 停 止 进 出 口 申 诉 制 度
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或植物培育者权的权利人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的人(以下称为“权利人”)在认为侵犯了自己权利的货物可能被出口或进口时,可以对海关提出申诉,要求停止该货物的出口或进口,履行认定程序。该项制度叫做“停止进出口申诉制度”。
申诉停止进出口的权利人在停止申诉书上填写自己的权利或商品等的表示、或商品的形态、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或经营利益的货物名称及其理由等,与主张侵权事实的证据一起提交给海关。这时不需要向海关支付手续费。海关对此进行审查,如满足受理条件,则进行受理,根据申诉实施海岸取缔。
从提交停止申诉书到受理的大致流程如下图所示。海关收到了权利人提交的停止申诉书之后,从①权利的内容是否有根据、②是否能确定侵权的事实、③海关是否能识别被停止申诉的货物等观点进行审查。并在网页上刊登发生了停止申诉的事实,在海关展开审查的同时,寻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当利害关系人提出了意见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学识经验的专门委员征求意见。在审查之后,海关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将结果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权利人。当停止申诉书被受理时,该申诉在有效期内还会被公布于海关的网页上。
(事前咨询)
海
关
提交停止申诉书
(1 份)
可xx意见
有 效 期 最 长 4
年 、 可 更 新
通知书
出口时的流程相同。
审 查
・ 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
<根据必要>
・ 提交追加资料
・ 询问专门委员意见
接 收
海 岸 取 缔
刊登在海关网页
刊登在海关网页、通知进口商
从提交停止进口申诉到受理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进
口
商
权
利
人
保
留
不
受
受
理
权
利
人
而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等之间在法院或专利厅发生了争执时,海关有时在法院等的裁决公布之前保留决定。
关
于
认
定
程
序
海 关
意见和证据
意见和证据
通 知
进出口商
权 利 人
“认定程序”是指刚刚说明过的,海关在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时,认定该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程序。在认定程序中,对于视为对象的货物,海关会接受权利人及进口商(出口时为出口商,下同)双方提出的证据及意见xx,根据这些意见和证据判断该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判断的结果以认定通知书的
形式通知权利人及进口商双方。如进口商对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货物,不进行亲自销毁等主动性处理时,海关可以没收销毁。
在日本,对于海关发现的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物品,除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以外,从判断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到没收、销毁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工作全部由海关进行。所以,权利人只要在认定程序中
对海关提交证据和意见即可,没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在认定程序和之后进行没收、销毁时,权利人也没有必要向海关和进口商支付保管费用和销毁费用。
海关发现有侵权嫌疑的货物的线索包括权利人提出停止进出口申诉时提供的信息(区分真品与侵权品的关键、推测的进出口商等)和海关员工靠自己的知识与经验等获得的信息,几乎所有情况下都依据权利人申诉停止进出口发现有嫌疑的货物,履行认定程序,在日本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取缔中,权利人的停止进出口申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另外,停止进口申诉已被受理的权利人在认定程序中可以检查对象货物样本(分解、分析等),在有关进口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或植物培育者权的物品(侵害商业机密的物品除外)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物品的认定程序中,认定程序也更简便,对权利人也有很多好处。
而当海关认为在依据关税法对该停止申诉货物进行认定的程序结束之前,提出申诉的权利人必须赔偿进口商因为该货物无法进口而可能遭受的损失时,海关会命令权利人支付相当额度的保证金(申诉押金)。另外,在对有关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或是侵害商业机密物品的停止申诉货物进行认定的程序中,进口商在过了一定的期间之后,可以通过支付用于担保赔偿权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的保证金,请求海关停止认定程序(海关解放制度)。
致 所 有 权 利 人
海关正在有效地运用权利人提供的信息!
● 停止进出口申诉制度要求权利人提交说明权利有效的资料、主张侵权事实的资料、区分真品与侵权品的资料及其他对取缔有效的信息。
● 海关利用收到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取缔。
● 停止进出口申诉得到受理的权利人还有机会对海关职员进行区分真品和侵权品的培训的机会。
海关的手续简便快捷!
● 通常情况下,从提交停止进出口申诉到决定受理、不受理,约用 1 个月的时间做出结论。不需要支付任何有关停止进出口申诉的手续费。
● 关于商标权、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植物培育者权、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了商业机密的物品除外),申诉停止进口的物品的认定程序简单。
● 请向全国的 9 个海关中的任意一个海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官提交停止进出口申诉书。如果提交的停止申诉得到了受理,则原则上全国海关的部门都会基于该申诉进行取缔。
在专利权等专业性强的领域中也取得了实际成果!
● 在专利权的侵权案件等对专业性要求高的领域中,海关也努力通过与专利厅等有关政府机构合作,有效运用专门委员制度,进行正确的判断。
【专门委员制度】
在停止进出口申诉的审查和认定程序中,当权利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执或仅靠海关难以判断时,关于知识产权,海关向有学识经验的专门委员征求意见的制度。专门委员为 3名,原则上从与对象案件的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具有高水准知识的律师、专利申请代办人和大学教授中选出。除了有明显的事实误认等特殊的情况以外,海关在判断时尊重专门委员的多数意见。
【简便的认定程序】
除了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及侵害了商业机密的物品以外,停止进口申诉得到受理后的认定程序引进了简便的办事手续。在该程序中,当进口商对是否侵犯了权利未发表反对意见时,权利人没有必要向海关提出意见和证据。
知识产权中心(东京海关统管知识产权调查官) TEL:x00-0-0000-0000
September 2016
Customs & Tariff Bureau, Ministry of Finance, Japan
○函馆海关
(TEL:x00-000-00-0000)
○神户海关
(TEL:x00-00-000-0000)
○东京海关
(TEL:x00-0-0000-0000)
○门司海关
(TEL:x00-00-0000-0000)
○横滨海关
(TEL:x00-00-000-0000)
○名古屋海关
(TEL:x00-00-000-0000)
○长崎海关
(TEL:x00-00-000-0000)
○大阪海关
(TEL:x00-0-0000-0000)
○冲绳地区海关 (TEL:x00-00-000-0000)
各海关和业务部知识产权调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