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
(中文译本 )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是一项非住院戒毒治疗及康复 服务,提供戒毒治疗、康复及禁毒教育。中心亦提供实地医疗支援服务,包括在社区购买与毒品相关的医疗诊症服务及提供护理服务予吸毒者。
目的及目标
2. 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旨在为惯性/偶尔/有可能吸 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和边缘青少年提供辅导和协助,让他们戒除毒瘾。这项服务的具体目标包括:
⮚ 协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戒除毒瘾和建立健康的生 活模式;
⮚ 加强易受引诱吸毒者对毒品祸害的认识,引导他们远离毒品;
⮚ 主动接触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及早提供适时的 介入;
⮚ 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家人提供辅导和协助,目的是帮助他们应付问题;
⮚ 为相关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使他们能更有效地协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 在识别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和介入过程中,与相关的持份者保持积极合作;
⮚ 为中学、大专院校和职业训练机构的学生及社区大众举办禁毒教育及宣传活动;以及
⮚ 透过医疗支援服务, 鼓励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早寻求协助和继续接受戒毒治疗。
服务性质
3. 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
⮚ 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提供治疗及康复服务,包括评估服务、选配不同戒毒模式、预防复吸、个人及小组辅导服务,以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
⮚ 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提供外展服务,以便及早识别和介入;
⮚ 为住院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的提早离院者提供戒毒康复的辅导及支援服务,及/或为有需要的离院者、曾受感 化者和惩教署辖下惩教设施的释囚,提供预防复吸/续顾服务;
⮚ 为中学、专上学院和职业训练机构的学生、有可能或偶尔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社会大众举办禁毒教育 活动;
⮚ 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家人提供辅导服务及支援活动;
⮚ 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其家人提供朋辈支援服务,透过情绪及同理心支援,有助及早识别、鼓励参与、治疗及康复;以及为公众举办禁毒教育及宣传活动;
⮚ 提供禁毒专业信息及意见;
⮚ 为须处理惯性/偶尔/有可能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的相关专业人员及持份者提供专业培训;
⮚ 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如服务地区内设有陆路边 境管制站, 则提供外展及危机介入服务或禁毒活动, 以响应跨境吸食危害精神毒品问题;
⮚ 就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治疗与康复, 为他们提供医疗支援服务,包括身体检查、毒品测试、动机式晤谈及与毒品相关的诊症;在适当情况下,把个案转介到专科治疗、物质误用诊所及/或其他模式的戒毒治疗及康复活动;以及
⮚ 应对转变中的服务需求及吸毒情况的任何其他服务。
服务对象
4. 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的服务对象包括:
(a) 对毒品已有生理及/或心理倚赖的惯性吸食危害精 神毒品者;
(b) 因各种原因偶尔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而未有求诊者;
(c) 处于高危环境/情况及/或未知悉吸毒风险及后果 的有可能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d) 需要社区戒毒康复相关的专业支援及续顾服务的曾 受感化者、惩教署辖下惩教设施的释囚和住院戒毒 治疗及康复中心的离院者;
(e)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重要相关人士,例如父母、家人、学校人员及雇主等;
(f) 须处理有可能、偶尔、惯性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相关专业人员;及
(g) 社区内的持份者及公众,特别是青少年。
II 服务表现标准
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年度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为及早识别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附 注 2 ) 和予以介入而进行外展工作的总节数 ( 其中应有最少 36 节在中心开放时间以外的晚上进行)(附 注 1 ) | 72 (36) |
2 | 以 积 极 途 径 / 方 法 ( 附 注 3 ) 首 次 识 别 的 吸 食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者总人数 | 60 |
3 | 以 积 极 途 径 / 方 法 ( 附 注 3 ) 首 次 识 别 的 21 岁 以 下 吸 食 危 害 精神毒品者总人数 | 10 (在服务量标准 2 的数目之中) |
4 | 有个案计划的个案总数( 附 注 4 ) | 260 ( 附 注 4 及 12 ) |
5 | 新开/重开的个案总数 | 60( 附 注 12 ) (在服务量标准 4 的个案数目之中) |
6 | 与持份者相关的个案( 附 注 5 ) 总数 | 110 (在服务量标准 4 的个案数目之中) |
7 | 社 工 及 / 或 护 理 人 员 提 供 的 辅导小组( 附 注 6 ) 总节数 | 240 ( 附 注 12 ) |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年度指标 | 议定水平 |
8 | 社 工 及 / 或 护 理 人 员 就 鼓 励 参与戒毒治疗服务向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或其家人提供的 简 要 辅 导 / 咨 询 服 务 ( 附 注 7 )总节数 | 100 ( 附 注 12 ) |
9 | 社 工 及 / 或 护 理 人 员 提 供 的 禁 毒 教 育 及 宣 传 活 动 ( 附 注 8 )( 包括专业培训活动( 附 注 9 ))的总节数 | 104 |
10 | 接受服务的学校( 附 注 10 ) 百分率 | 服务范围内学校总数的 80% ( 附 注 11 及 12 ) |
11 | 接受医疗支援服务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附 注 13 ) 总人数 | 104 |
12 | 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提供的医疗诊症/治疗服务 ( 附 注 14 ) 总节数 | 208 |
13 | 护理人员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提 供 的 护 理 服 务 ( 附 注 15 ) 总节数 | 208 |
14 | 由 朋 辈 支 援 员 ( 附 注 17) 进 行 或 协助进行的朋辈支援持服务总节数( 附 注 1 6〔) 其 中至少 150 节服务 由 曾 吸 食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的 康 复 者 / 戒 毒 康 复 者 担 任 朋 辈支援员进行或协助进行〕 | 300 (150) |
(注释请参阅本协议附录。)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标准 | 服务成效年度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完结个案中,成功达致个案 计划( 附 注 18) 的个案百分率 | 50% |
2 | 吸 食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者 个 案 终止前戒除毒瘾的个案( 附 注 19) 百分率 | 50% |
3 | 在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个案 工作过程中,成功让家人参 与的个案( 附 注 20) 百分率 | 40% |
4 | 在接受服务的学校中( 附 注 10 ) ,学校人员或学生报称对吸毒 祸害加深认识和了解( 附 注 21) 的学校百分率 | 90% |
5 | 曾接受医疗支援服务而表示 对 吸 毒 祸 害 加 深 认 识 和了 解 ( 附 注 21) 的吸 食危 害精 神毒品者的百分率 | 80% |
6 | 接受朋辈支援服务后表示对 吸毒祸害加深认识和了解/ 对 戒 毒 康 复 过 程 加 深 理 解 ( 附 注 21) 的服务使用者的百分率 | 80% |
(注释请参阅本协议附录。)
基本服务规定
6. 服务由注册社会工作者、注册护士 ( 精神科 ) 及朋辈支援员 ( 附 注 17) 提供。
7. 医疗诊症/治疗服务应向具有香港《医生注册条例》认可资格的医生、注册中医师、注册牙医、合资格临床心理学家、物 理治疗师及职业治疗师购买,或由该等人士提供。
质素
8.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会福利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9. 社会福利署(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2
10.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2 这 份《津贴及服务协议 》( 下 称《协议 》) 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有些协议段落 IV、 V、 VI 有较短的版本。
11.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 资助(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 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朋辈支援员及支援人员的 公积金、学校活动收费、以及其他适用于营运本项目的「其他 费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发放。
12.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 但必须遵从最新
《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 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3.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4.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 记录及证明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 查核。
15.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 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授权的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 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 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6.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 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7.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8.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参考资料
19.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諾,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
(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个别服务章节 津贴及服务协议
注释:
1. 外展节数 - 指以不同方法在办公室/ 学校外接触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隐蔽吸毒者, 例如探访黑点或私人场所等。每节须最少持续一小时,并要与怀疑/确认的吸食危害精神毒 品者有直接接触。一年最少有 36 节在滥用精神药物者 辅导中心开放时间以外的晚上进行。
2.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3 - 指任何根据所知的吸毒史在过往六个月内曾经/据报曾经最少一次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人。为免重复计算,每名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只应计算一次。
3. 积极途径/方法包括外展、朋友及家人/亲戚介绍、广告/ 宣传(例如单张、横额和海报),以及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
(例如 Facebook、网页、WhatsApp、微信、短讯等 )。经社工、教师、法院、警方、医护人员等专业人士的转介,或经区议 员等社区持份者的转介,则不包括在内。
4. 有个案计划的个案数目 - 于该财政年度 4 月 1 日的处理中个案数目加上该年度内新开及重开个案总数。 个案指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或家人的个案。
吸食危害精 神毒 品者个案亦 包括 完成法定监 管/ 离院/ 完 成资助续顾服务后三个月内需要社区戒毒康复相关的 专业支援及续顾服务的曾受感化者、惩教署辖下惩教设施的
3 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作为识别和接触社区内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最前 线服务单位之一,应把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呈报至药物滥用数据中央档案室 系统。该系统记录本港的吸毒趋势,并提供有关的吸毒统计数字。
释囚和住院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的离院者,即使他们在过去六个月内可能未曾吸食危害精神毒品/ 报称曾经吸食危害精神毒品一次。
怀孕或育有 一岁 以下婴孩的 女性 吸毒者如被 发现 在过往 12 个月内曾经/ 据报曾经吸食危害精神毒品最少一次,也可被纳入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个案。
家 人 的 个 案 指 个 案 只 涉 及 家 人 及 / 或 重 要 相 关 人 士 , 但不涉及未有动机直接参与介入辅导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 者。 目的旨在协助家人鼓励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直接接受 戒毒治疗服务,以及就吸毒所衍生的问题为家人提供支援。为免重复计算,当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接受个案工作服务, 即会视为该个案的案主,有关的家人及/或重要相关人士的个案本身将不再保留, 而是纳入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个案数目。
为达到服务量标准 4, 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亦须确保在合共 260 个处理的个案中,有最少 221 个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个案,而家人的个案则不应超过服务量标准 4 议定水平的 15%。
5. 持份者参与的个案 - 参与的方式包括电话联络、联合探访、会议、转介等,方便个案工作者进行需要评估、识别问题、确定优先事项并制订和实施援助程序。 持份者包括学校、感化及社会服务令办事处、医生、护士及专职医疗人员 (例如职业治疗师和临床心理学家)、政府部门(例如香港警务处和
惩教署 ) 、青少年服务 ( 例如地区青少年外展社会工作队、 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务和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家庭服务单位 (例如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和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医疗/ 精神健康服务单位( 例如物质误用诊所、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和医务社会服务部)、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等。
6. 辅导小组 - 指需要社工及/ 或护理人员针对性地介入的 小组, 以协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或有可能吸食危害精神 毒品者提高他们对毒品的认识从而戒除毒瘾、加强他们解决问题的技巧、 发展必要的生活技能, 或帮助家人了解吸毒问 题/戒毒治疗以及他们对于帮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所能发挥的作用。每个小组最好有六个或以上的已报名参加者,并最少有四节,每节最少持续一小时。如举办全日辅导活动,则最多可作三节计算。
7. 向吸食危害 精神 毒品者及/ 或其 家人提供的 简要 辅导/ 咨询服务 - 指鼓励并未有个案计划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 或其家人参与戒毒治疗的早期介入策略。 每节最少应持续一小时, 并应与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 或其家人有 直接接触。为每名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或其家人提供服务的总节数不应超过四次。
8. 禁毒教育及宣传活动 - 指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中学、大专院校、 职业训练机构的学生, 以及公众人士所提供的禁毒教育及宣传活动。活动形式包括讲座、工作坊、小组及大型活动、展览、出版教育小册、媒体访谈/节目、网页、制作及印制宣传xxx/ 物品等。 以讲座、 工作坊及/ 或
小 组 形 式 举 办 的 禁 毒 教 育 及 宣 传 活 动 , 每 节 最 少 持 续 一小时,如举办全日训练活动,则最多可作三节计算。
9. 专业培训活动 - 指以讲座、研讨会、小组活动等形式进行的训练,为相关专业人员,如老师、医生、医护人员、警方、社工等提供 关于 吸食危害精 神毒 品的专业信 息及 意见, 使他们能更有效地协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每节最少持续一小时,如举办全日训练活动,则最多可作三节计算。
10. 接受服务的学校 - 指在各服务范围内于该年内最少接受 一次禁毒服务( 例如大型禁毒活动、禁毒教育讲座、辅导小 组等 ) 的有津助学校社工服务的中学或教育局学校名单上的 私立中学( 参与健康校园计划的学校、国际学校及英基学校协会学校(英基学校)除外)、专上学院(学院)及职业训练机构 (机构)。为免重复计算,在财政年度内获安排举行多次禁毒活动的学校/学院/机构,应只在服务量标准第 10 项中 报告一次。
专上学院指大学、社区学院、参与毅进计划及/或提供其他专上程度课程的院校等。 职业训练机构指提供职业训练的机构、学校、院校、公司及/或课程,可包括职业训练中心、专业教育学院、建造业训练局,以及参与展翅计划、青少年见习就业计划、提供任何职业训练课程的机构。
对于参与健康校园计划并将计算入服务量标准第 10 项的中学,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须调拨资源提供家庭服务, 包括根据转 换公 式承办家庭 成员 /吸食危害 精神 毒品者
个案另加简要辅导或辅导小组,即 1 间学校 = 0.54 宗个案
(另加 2.02 节简要辅导或 1.62 节辅导小组)。对于没有参与
健康校园计划的中学,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可选择根据上述转换公式把若干数目的学校转换为家庭服务。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每年所处理因转换而增加的个案总数中,新开/重开的个案应占 23%。
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应参阅「健康校园计划 2018/19」
的中学名单,根据转换公式厘订由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3 月会处理的家庭服务量。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应参阅
2019/20 学年的名单,根据转换公式厘订由 2020-21 财政年度起至本《津贴及服务协议》 有效期结束为止每年会处理的家庭服务量。
11. 在计算服务量表现时,会以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止有津助学校社工服务的中学 ( 国际学校及英基学校除外 ) 为各服务 范围内学校总数基础。如果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服务的学校已达到 70%( 包括转换为家庭服务的学校数目),余下 10% 的学校数目可由相等数目的工作场所禁毒活动代替。 工作场所以最少有五名雇员/雇主为准。为避免重复计算, 在财政年度内获安排举办多次禁毒活动的同一工作场所应只计算一次。
12. 各项相关服务量标准,即服务量标准第 4 项(个案总数)、服务量标准第 5 项(新开/重开的个案总数)、服务量标准第 7项(辅导小组总节数)及服务量标准第 8 项( 简要辅导/ 咨询
服务总节数 ),其表现将按照议定水平评核,但会先扣 减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汇报的按服务量标准第 10 项转换的此等活动数目。
13. 接受医疗支援服务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 指由医生或基 本服务规定所指定的人员或护理人员为吸食危害精神 毒品者提供介入/治疗计划而进行的首次健康状况及毒品 相关需要评估的人数。
14. 医疗诊症/治疗服务 - 应由三部分组成:
i) 由基本服务规定所指定的人员为及早识别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健康问题而进行的例如身体检查、 毒品测试、动机式晤谈、与毒品有关的诊症等;及/或为处 理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与毒品有关的健康问题而进行的诊疗服务;
ii) 由实地医疗支援服务资助;以及
iii) 有护理人员及/或社工参与。
15. 护理服务 - 可包括协助医生诊治和直接为吸食危害精神 毒品者提供健康护理。为免重复计算,这项服务不应同时 计入简要辅导/咨询服务的服务量标准。
16. 朋辈支援服务节数 - 指由朋辈支援员独自进行或联同专业人士如社工或护士等进行的面谈、外展探访、家访、护送、小组及/或禁毒教育及宣传活动等服务。 每节时间不少于 1 小时。视乎服务的性质和人手状况, 多于一名负责特定
职务的朋辈支援员或会在同一活动中提供朋 辈支援服务。 举例来说,如两名负责特定职务的朋辈支援员在同一活动中提供朋辈支援服务,则可计算为两节。这项活动可同时在服务量标准第 1 项、第 7 项、第 8 项和第 9 项中呈报 (视何者适用而定 )(各服务量标准应以同样方法计算 )。
17. 朋辈支援员指已作好准备并有能力提供情绪及同理心支援的 (i) 曾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康复者/戒毒康复者或 (ii) 曾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康复者/ 戒毒康复者/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吸毒者的家人。他们所分享的 (i) 康复及复元的经验或 (ii) 支援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吸毒者康复 / 复元的经验,会有助及早识别、鼓励参与、治疗及康复,以及为公众 (包括接受服务的学校 )举办禁毒教育及宣传活动。
18. 个案计划 - 应由四部分组成:
i) 个案工作者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而与该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家人/ 重要相关人士共同制定具有议定意向而又可行的戒毒治疗及康复计划;
ii) 具体的时间表;
iii) 个案工作者及/ 或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家人/ 重要相关人士就达成议定意向所采取的具体行动; 及
iv) 可以评估的目标。
19. 个案终止前戒除毒瘾的个案 - 指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戒除毒瘾已持续至少 90 天。
20.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个案工作过程中, 成功让家人参与的 个案 - 指有家庭成员于开始、介入或终止阶段参与吸食 危害精神毒品者个案,参与的方式包括电话联络、办事处 面谈、家访、会议等,而家人或个案工作者通过该等方式可了解个案案主的问题、家庭互动关系及/或家人可参与个案案主的治疗过程。
21. 对 吸 毒 祸 害 加 深 认 识 和 了 解 / 对 戒 毒 康 复 过 程 加 深 理解 - 相比服务介入之前,服务使用者 (包括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其家人、学校或学生 (如禁毒活动在工作场所举行, 则为雇主/雇员 )及公众等 ), 表示对以下各方面加深认识/ 了解/理解:
⮚ 吸毒祸害:例如生理和心理对毒品依赖的意识及对不同类型毒品害处的认识等;及/或
⮚ 戒毒康复过程:例如当中遇到的困难、康复的经历、风 险和需要等。
服务成效标准将按照收集所得参加者意见表的数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