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品质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B 款)
人保寿险品质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B 款)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人保寿险[2017] 年金保险 0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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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您的义务 7.3 年龄错误
1.1 合同构成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4 未还款项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5 地址变更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力 7.6 失踪处理
2. 您的个人账户 5.1 犹豫期 7.7 争议处理
2.1 个人账户 5.2 合同内容变更
2.2 结算日 5.3 部分领取 8.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费 5.4 保单贷款 8.1 保单生效对应日
2.4 初始费用 5.5 合同效力的恢复 8.2 保单年度
2.5 最低保证利率 5.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3 退保费用
2.6 结算利率 8.4 手续费
2.7 个人账户价值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5 毒品
2.8 保单持续奖金 6.1 受益人 8.6 酒后驾驶
6.2 保险事故通知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 您获得的保障 | 6.3 | 保险金申请 | 8.8 | 无有效行驶证 |
3.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6.4 | 保险金的给付 | 8.9 | 战争 |
3.2 保险期间 6.5 诉讼时效 8.10 军事冲突
3.3 保险责任 8.11 暴乱
3.4 责任免除 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8.12 现金价值
7.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3 利息
7.2 投保范围
条款特别提示
x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我们提供保单持续奖金«««««««««««««««««««2.8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3
签收保单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5.1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3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5.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5.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会收取一定的费用««««««««««««««««««««2.4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3.4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3
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人保寿险品质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³您´指投保人,³我们´、³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品质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见 8.1)、保单年度(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的个人账户
2.1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 结算日 每月 1 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
2.3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和自主交纳的保险费两种。
(1)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及相关权利人可以与我们达成约定,将您所持有的本公司其他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等转入本合同作为本合同保险费。
(2)自主交纳的保险费
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两部分。
除了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您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
2.4 初始费用 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减的费用。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0.5%;自主交纳的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3%。
2.5 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0%。
2.6 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2.7 个人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建立时,若您交纳了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为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金额;若您没有交纳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为零。
(2)您每次交纳保险费时,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3)我们发放保单持续奖金(见本条款 2.8)时,保单持续奖金将计入个人账户。
(4)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 8.3)或手续费(见 8.4)。
2.8 保单持续奖金
(5)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我们实际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6)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7)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我们于第 6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向您发放保单持续奖金,该数额为前 6 个保单年度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见本条款 2.3 第(1)款,以下同)之和(不计利息)的 0.5%。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我们于第 7 个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向您发放保单持续奖金,该数额为该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的前 1 个保单年度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的 0.5%。
保单持续奖金将记入您的个人账户。㠠ѱӚ㓩Ⲻؓ䲟䍯уӡᴿؓঋᤷ㔣ྌ䠇Ⱦ
3 您获得的保障
3.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ഐ 自本合同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申请领取年金。自提出申请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年金。给付比例由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我们约定。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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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减累计已申请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金额之和(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3.4 责任免除 ഖсࡍᖘҁжሲ㠪㻡ؓ䲟Ӱ䓡᭻ⲺθᡇԢуᢵ㔏Ԏ䓡᭻ؓ䲟䠇Ⲻ䍙Աφ δ1εᛞሯ㻡ؓ䲟ӰⲺ᭻ᝅᵶᇩȽ᭻ᝅ՚ᇩ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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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您的义务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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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㠠ᛞҜ䶘⭩䈭䬶 ᵢਾੂҁᰛ䎭θᵢਾੂ㻡䬶θᡇԢ㠠ᵢਾੂ⭕᭾ᰛ䎭уᢵؓ䲟䍙ԱȾ本 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5.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5.3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没有未还清的保单贷款,您可以按以下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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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退保费用或手续费,并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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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 8.13),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ᖉᵠ䘎䍭ⅴᵢ䠇ᚥࣖрެԌ亯⅖ⅴҁૂ䗴ࡦ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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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合同效力的恢复
5.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㠠ᵢਾੂ᭾࣑ѣ↘ҁᰛ䎭┗ 2 ᒪᛞૂᡇԢᵠ䗴ᡆঅ䇤ⲺθᡇԢᴿᵹ䀙䲚ਾੂȾ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及风险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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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2 保险事故通知
6.3 保险金申请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㤛ᛞᡌⴀӰ᭻ᝅᡌ㘻ഖ䠃ཝ䗽ཧᵠᰬ䙐⸛θ㠪ֵؓ䲟Ӂ᭻Ⲻᙝ䍞ȽഖȽᦕ ཧぁᓜㅿ䳴ԛ⺤ᇐⲺθᡇԢሯᰖ⌋⺤ᇐⲺ䜞࠼θуᢵ㔏Ԏؓ䲟䠇Ⲻ䍙Ա,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ഐx 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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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4 保险金的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
给付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 7.3 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7.2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7.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㤛ᛞ⭩ᣛⲺ㻡ؓ䲟Ӱᒪ喺уⵕᇔθᒬъެⵕᇔᒪ喺уㅜਾᵢਾੂ㓜ᇐᣋؓᒪ 喺䲆Ⲻθ൞ؓ䲟Ӂ᭻ਇ⭕ҁࢃᡇԢᴿᵹ䀙䲚ਾੂθᒬੇᛞ䘶䘎ᵢਾੂ䀙䲚ҁᰛ Ⲻ⧦䠇ԭٲȾ
7.4 未还款项 ᡇԢ൞㔏Ԏ亯ؓ䲟䠇Ƚ䘶䘎⧦䠇ԭٲᡌ䘶䘎ؓ䲟䍯ᰬθሼݾ㺂ᢙ䲚ᛞ൞ᵢਾੂ 亯сⲺ亯⅖ⅴެᚥȾ
7.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 3.3 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7.7 争议处x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8.1 保单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8.2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8.3 退保费x 指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该费用是合同解除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金额与³退保费用收取比例表´中相应的收取比例之乘积。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表
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时所在保单年度 | 收取比例 |
第 1 个保单年度 | 5% |
第 2 个保单年度 | 4% |
第 3 个保单年度 | 3% |
第 4 个保单年度 | 2% |
第 5 个保单年度 | 1% |
第 6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 0 |
8.4 | 手续费 | 指您在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服务费用。自本合同第 5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 每个保单年度内从第二次部分领取开始,我们将按每次 20 元的标准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手续费。 我们保留调整该手续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
8.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 ||
8.8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8.9 |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8.10 |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8.11 |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
8.12 | 现金价值 | 指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
8.13 | 利息 | 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 |
(条款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