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农险河南省地方财政樱桃种植保险条款
(豫) 地(中原农业)(备-种植业保险)【2019】(主) 017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从事樱桃种植生产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樱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樱桃”),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樱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樱桃品种是经当地推广成熟的优质高产品种,且处于结果期,并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地块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三)整地块连片种植,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四)生长正常。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以及种植在房前屋后、单株或零散种植的樱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樱桃果实损失,且损失率在2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樱桃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四)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或者为控制果量进行疏果;
(五)鸟啄、机械损伤。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放弃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二)发生被盗、被抢造成的损失;
(三)间种和套种的其他作物损失;
(四)未处于结果期植株的所有损失;
(五)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樱桃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樱桃生长期内所投入的生产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第九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樱桃萌芽开始,至果实成熟采收完时止,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樱桃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樱桃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樱桃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樱桃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樱桃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报损清单,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樱桃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樱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樱桃不同生长时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萌芽期—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坐果期—果实生长发育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果实成熟采收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一)保险樱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樱桃进行现场查勘并做好记录,其损失率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代表、农业技术部门(或气象部门、林业技术部门)按照河南地区通行的农业技术规范科学开展损失测定。
(二)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可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三)保险樱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率在 8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按照损
失率为 100%计算赔偿金额。
(四)已采摘部分樱桃的樱桃园,在计算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 90%以上的樱桃园,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五)如果保险樱桃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樱桃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樱桃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结果期:果树的生命周期从生产上主要分为幼树期、结果期和衰老期三个年龄时期,其中结果期是指从初次结果起到有经济产量、再到产量开始明显下降为止的这段时间。
(二)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三)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四)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五)风灾: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六)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七)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八)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九)山体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