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詔安客家文化館空間暨器材設備租借辦法 |
第一條 為推動雲林縣客家文化及有效管理與適當利用本館場地,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租借本館場地辦理教育、文化相關會議、講座、課程等活動,須於活動前十四個工作天填寫空間租借申請表後,經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或親洽等方式提出申請,經館方審核確認內容與安全無虞後同意租借 。 第二條 經本館同意租借後,應於三個工作天內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活動結束後,由駐館人員確認空間設施及設備無任何髒汙或損壞後,即全數退還保證金。若因故須延後或取消活動辦理,應於活動前三天申請活動延後辦理或停辦。 第三條 租(借)用者須自行保管自身財產,使用館內場地及器材應善盡維護管理環境清潔及廢棄物清理等責任。 第四條 本館開館時間為週三至週日九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八時。租借時段以開館時間九時至十二時為上午時段、十三時至十八六時為下午時段。不滿一時段者以一時段計,租借時段前一個小時之準備時間不另計費。租借開館以外之時段,須經營運管理單位同意,租金另議。 第五條 租借費用以時段為單位,上午時段為新臺幣參佰元,下午時段為新臺幣xx元。租借館舍開館以外之時段,如夜間時段為新臺幣xx元,於活動第一時段收取全額場地租借費用。 第六條 辦理以下活動,經出示活動證明後,租借費用可折半或免收。 1. 辦理單位為雲林縣政府與轄下機關,或客家相關之公務機關。 2. 辦理單位為雲林縣政府委外之廠商,且活動內容具教育目的,或為文化相關會議、講座、課程等。 3. 辦理有關傳承客家文化相關活動。 4. 辦理扶助弱勢團體及公益性質相關活動。 5. 活動辦理將詔安客家文化館列為協辦單位者。 6. 遇重大災害提供緊急救難場地使用。 7. 協議於館舍辦理活動時互惠提供無償表演節目者。 第七條 出借之器材與設備僅能於館內使用,不得攜至館外使用,亦不得外借他人。館內設備若有損壞,乙方須賠償設備維修費用。本收費服務範圍僅包含場地與現有設備之借用。乙方經獲同意借用後,應派員學習設備操作方式,並負責場地布置與復原。 第八條 活動結束後須將場地恢復原狀,並保持整潔。若未將場地清理復原,或 |
有損壞館方設備、器材者,應於活動結束三日內負責修復、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逾期者本館得代為清理、修復,其費用由繳納之保證金支付;保證金支付後,有剩餘者,予以發還,不足者,追償之。
第九條 進行活動場地布置前,須事先通知館方進場布置時間及布置方法。未經同意,不得於牆面、地面、活動展板等處使用漿糊、雙面膠、膠水、膠帶、鐵釘等張貼海報。
第十條 未經館方許可,不得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或擅用電器設備。所辦理活動超過一百人以上,或經評估需大量用電,基於用電安全考量,租借者應自備發電設備。
第十一條 租借用場地嚴禁吸菸、嚼檳榔及口香糖,並禁止攜帶任何易燃、爆裂物等違禁品進入館舍。
第十二條 活動辦理期間若違反以下事項,將不予借用,己借用者立即停止活動:
1. 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者。
2.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 有安全疑顧慮者。
4. 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並未提前通知。
5. 擅自將空間轉借他人使用。
6. 蓄意破壞館內設施與設備者。
7. 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阻者。
8. 有其他不法行為者。
第十三條 x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表 2 詔安客家文化館空間暨器材設備租借申請表
詔安客家文化館 空間暨器材設備租借申請表 | ||||||||
申請人資料 | 申請單位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 |||||
代 表 人 | 手 機 | |||||||
信 箱 | 傳 真 | |||||||
地 址 | ||||||||
活動內容 | 活動名稱 | |||||||
活動內容 | ||||||||
活動日期 | 自 年 | 月 | 日起至 年 | 月 | 日止 | |||
活動人數 | 人 | |||||||
活動時間 | 開館時間: □上午時段(9 時至 12 時) □下午時段(13 時至 18 時) | 閉館時間: □夜間時段(19 時至 22 時) □週一、二上午時段(9 時至 12 時) □週一、二下午時段(13 時至 18 時) | ||||||
布、撤展時間 | □場地布置、彩排時間: □場地復原、撤場時間: | |||||||
租 借 空 間 (含固定設備與桌椅,詳如表 3) | □一樓多功能展示室 □一樓賣店 □中庭 □迴廊 □會議室 □二樓研習教室 1 □二樓研習教室 2 □客家電視臺 □xxxx客家主題展示室 □其他: | |||||||
移動設備器材 | □摺疊桌: □畫 架: □其他: | x □摺疊椅:組 □展 版: | 張組 | |||||
租 | 金 | 費 | 用 | 新台幣: 元 □適用本館空間暨器材設備租借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款 □免收租金 □半價優惠備註: | ||||
注 | 意 | 事 | 項 | 1. 請於舉辦活動 14 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表,經傳真、電子郵件、郵寄或親洽告知甲方。 |
2. 申請前檢附活動內容計畫書與活動保險證明單,以利甲方審核內容安全性與保險。 3. 甲方不負責乙方的財產管理責任,請自行保管自身財產,並且維持空間整潔與管理秩序。 4. 獲通知審核通過後,須於 3 個工作天內繳交保證金 3,000 元。活動結束後,確認空間設備無任何髒汙、損壞,則退還保證金。 5. 活動前需繳交租用場地全額費用。 6. 活動結束後須將場地復原,並保持整潔,如有髒亂,甲方可要求乙方復原,必要時,甲方得由保證金支付相關清潔整理費用後,將餘額返還乙方,並將乙方列入不續借名單。 7. 乙方進行活動場地布置前,須事先通知甲方進場布置時間及布置方法。未經同意,不得於牆面、地面、活動展板等處使用漿糊、雙面膠、膠水、膠帶、鐵釘等張貼海報。 8. 甲方保有停止活動之權利。 9. 館內設施與設備,僅限於館內使用,不得攜出館外,亦不得外借他人。且館內設備若有損壞乙方須賠償設備維修費用。 10. 甲方聯絡資訊: 電 話:00-0000000 轉 6331 00-0000000 傳 真:00-0000000 E-mail:xxxxxxxxxxx@xxxxx.xxx | |
詳 閱 後 請 打 勾 | □ 我同意,已詳閱租借空間暨器材設備租借辦法與注意事項。 |
租借日期 | 租借單位應於使(借)用期間遵守本館管理規則及注意事項。負責教室、器材設備使用(借用)期間之一切保管及維護責任,若所借空間、器材設備有任何毀損、遺失者,願照價賠償。 租借單位簽名: 館方人員簽名: 年 月 日備註: |
歸還日期 | 已全數歸還租借空間、桌椅、器材設備,點交無誤後請簽名。 檢查人員簽名: 年 月 日備註: |
表 3 詔安客家文化館空間設備租借明細表
空間名稱 | 空間設備 | 備註 |
一樓多功能展示室 | 1. 投影設備一式(投影機、投影幕、麥克風三支、控制平板一台、擴音器) 2. 掀合桌 11 張 3. 靠背椅 40 張 | |
一樓會議室 | 1. 投影設備一式(投影機、投影幕、麥克風二支、擴音器) 2. U 型桌 1 式 3. 靠背椅 18 張 | |
二樓研習教室 1/2 | 1. 投影設備二式(投影機、投影幕、麥克風四支、擴音器) 2. 掀合桌 7 張 3. 靠背椅 35 張 | |
二樓客家電視台 | 1. 主播體驗一式(讀稿機、攝影機、電腦主機、電視、觸控螢幕、收音麥克風等) 2. 桌子 2 張 3. 長椅 4 張 | |
一樓賣店 | 吧檯、流理台、飲水機各 1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