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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約 定 事 項
一、 擔保物提供人向抵押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包括總社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 貴社)提供本擔保物設定抵押權,擔保物提供人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之種類及擔保範圍依照下列第【 】款之約定辦理:
(一)普通抵押權
為債務人對 貴社於民國 年 月 日所簽訂借據發生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
為債務人對 貴社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票據、□墊款、□透支、□貼現、□保證等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
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擔保物提供人已確實瞭解本款「保證」之意義,特此聲明。 擔保物提供人: 簽章。二、 貴社對於本契約書所擔保之債務得分別規定其各別清償日期,並得依 貴社授信約定書所訂約款減少授信額度、縮短借款
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均願遵從絕無異議。
三、 借款人、擔保物提供人切實聲明所提供之擔保物完全為擔保物提供人合法所有,他人並無任何權利,如有不實,日後發生糾葛,擔保物提供人、借款人願即更換 貴社同意之擔保物以代擔保,或立即連帶清償債務,若因此致 貴社受有損害時,借款人、擔保物提供人願連帶負責賠償。
四、 擔保物現狀倘發生變動,例如損壞、滅失、價值貶落時,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除應即通知 貴社外,並經 貴社同意另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或將借款立即一部或全部清償。然擔保物若因天災、事變或第三人行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滅失或價值減少時,擔保物提供人及借款人應立即通知 貴社。 貴社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借款人、擔保物提供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逾期不提出者, 貴社得請求借款人、擔保物提供人連帶清償債務。擔保物如擬變更、改良、增設、廢棄、拆除、轉讓、出借、出租、設定地上權及其他一切他項權利或有其他任何影響抵押權人權益之情事,均需事先獲 貴社書面同意方得辦理。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對於抵押物願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使用及慎重保管,並不得懈怠修理等有關保存上之行為。
五、 擔保物應由借款人、擔保物提供人以 貴社為優先受益人,投保適當火險或 貴社所要求之其他保險並聲請保險公司在保單上附加抵押權特約條款,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抵押權人之同意。如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怠於辦理或續約時, 貴社得代為投保或續保,所墊保費,借款人、擔保物提供人應即償還,但 貴社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付保險費之義務。擔保物如有損失,無論保險公司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宕賠款,或賠款不足時,借款人、擔保物提供人願即連帶清償一切債務本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或另提供 貴社認可之擔保物。在未經領受賠款前, 貴社如認為必須另行提供相當之擔保物時,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亦願照辦。
六、 本件擔保物中之土地及房屋之抵押權範圍,包括抵押權設定前與設定後,該土地上之水利權、建築物、地上物、花園、樹木及附屬該房屋之全部設備,及自來水、水井、瓦斯、電氣、衛生設備等一切物件均在內,又與本抵押不動產附連之建築物亦均一併包括在本契約抵押權之範圍內。
七、 抵押之土地上有建築未辦建築物所有權總登記(保存登記)之房屋,不論現有或將來增築者,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願供附帶與抵押物一併由 貴社訴請法院拍賣絕無異議。
八、 擔保物全部或一部因公徵用或其他原因,擔保物提供人得領取補償價款時, 貴社有權代理擔保物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抵還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絕無異議。並以本約定為此項授權之授權書。
九、 抵押權設定契約內土地及建物標示,不論所列筆數多寡,均為總債務之共同擔保, 貴社得就各筆不動產賣得價金之全部或一部,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並抵充債務之先後順序由 貴社決定之。
十、 擔保物提供人、借款人同意本契約以 貴社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合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一、貴社根據本約受有擔保之各種債權,其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十二、本其他約定事項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契約之收執: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一份由 貴社收執,一份據以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於撥款後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擔保物提供人收執。
特別條款
一、 本件抵押權之設定、變更或塗銷登記等所需相關之登記規費(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等),及委任土地登記代理人代辦費用,同意由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連帶負擔。
借款人: 簽x擔保物提供人: 簽章
二、立約人各於下列填載之日期攜回本其他約定事項並審閱之(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借款人已於 年 月 日攜回本其他約定事項並審閱之。 簽x擔保物提供人已於 年 月 日攜回本其他約定事項並審閱之。 簽x
特別聲明: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確認本其他約定事項,業經攜回經合理期間審閱,以確實充分膫解約款內容並同意遵守後始簽名。
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如對本契約有疑議,可逕與本社服務專線聯絡。本社之服務專線如下:電話:○八○○xxxxxx
傳真:(○三)五二四五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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