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酒店与酒店住宿客人之间所缔结的住宿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此条款的规定为依据,关于此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则以法令法规以及社会上通用的习俗为依据。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法规及习俗的范围内缔结特别合同时,特别合同将优先于前项规定而执行。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向本酒店申请缔结住宿合同的客人,需向本酒店申报以下事项。
(1) 住宿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酒店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以别表第 1 的基本住宿费为依据)
(4) 本酒店所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2 如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希望延长前项第 2 号申报的住宿天数时,本酒店在客人提出申请的同一时间,将与客人缔结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住宿合同成立以本酒店同意前条申请为条件。如本酒店可证明未同意上述第 2 条申请时,则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对于本酒店所设定的以住宿天数(超过 3 天时,以 3 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限额的预定金,客人需在酒店指定的期限以前付款完毕。
3 预定金会被先充当为客人最终所付住宿费用,如果第 6 条及第 18 条所规定的事态发生时,将会被充当为违约金及赔偿费,如有余额,将根据第 12 条规定退还给客人。
4 第 2 项的预定金以此项规定为依据,如客人在酒店指定日期之前尚未付款的情况下,住宿合同将会失效。但是,关于指定预定金的交付期限事宜,仅适用于本酒店事先告知客人的情况。
(不需交付预定金的特别合同)
第 4 条 尽管有前条第 2 项的规定在先,在住宿合同成立后,本酒店会根据情况与
住宿客人另行缔结无需交付预定金的特别合同。
2 本酒店同意缔结住宿合同时,如未请求客人支付前条第 2 项的预定金以及未指定交付预定金的交付期限时,则视为特别合同的生效。
(拒绝缔结住宿合同)
第 5 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将会拒绝缔结住宿合同。
(1) 预订房间时,不遵守此住宿条款。
(2) 酒店房间已住满无空房时。
(3) 天灾,酒店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情况发生而导致无法住宿时。
(4) 将要入住的客人,如被认为会做出违反法令法规及公共秩序或会做出有伤风败俗之嫌的行为时。
(5) 将要入住的客人,除有暴力,胁迫,恐吓等言行以外,如以暴力方式和其他威胁手段提出不当要求和有相关行为时。
(6) 将要入住的客人,除大声喧哗吵闹以外,有致使他人感到危险或不安等,给住宿客人或其他客人造成麻烦的言行时。
(7) 将要入住的客人为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团有关团体及人员和其他反社
会势力时。
(8) 将要入住的客人为受暴力团,暴力团员所支配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9) 将要入住的客人为法人,此法人的干部中包括暴力团员时。
(10) 将要入住的客人如被认为是明显的传染病携带者时。
(11) 关于入住事宜,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给酒店造成负担时。
(12) 符合京都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 5 条第 1 项〜第 4 项规定时。京都府条例旅馆业法施行条例 第 5 条如下。
1 喝醉酒者以及其他会给住宿客人带来麻烦者。
2 住宿期间,大声唱歌,大声喧哗,以歌舞,乐曲等方式会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麻烦者。
3 有明显迹象显示没有支付能力者。
4 行为可疑者。
5 其他有正当理由时。
(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权)
第 6 条住宿客人如向酒店提出请求,可解除住宿合同。
2 本酒店在由住宿客人自身的理由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一部时(依据第 3 条第 2 项规定,适用于本酒店指定预定金交付期限并请求客人支付的情况,不包括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依据别表第 2 的规定,客人需交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与客人缔结了第 4 条第 1 项的特别合同,由客人原因解约而产生的违约金交付义务,则仅限于本酒店事先告知客人情况下生效。
3 在客人未联系酒店的情况下,住宿当天晚 8 点(在客人事先通知酒店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已超过预计时间两小时)还未到达酒店时,本酒店将会做为客人自动解除住宿合同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将会拒绝缔结住宿合同。
(1) 入住的客人在入住期间,如被认为会有违反法令法规,公共秩序或会有伤风败俗之嫌的行为,或做出以上行为时。
(2) 入住的客人,如有暴力,胁迫,恐吓等,以暴力方式提出要求以及以其他威胁方式提出不正当要求和做出此行为时。
(3) 入住的客人,除大声喧哗吵闹以外,有使他人感到危险或不安等,给住宿
客人或其他客人造成麻烦的言行时。
(4) 入住的客人为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团有关团体及人员和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5) 入住的客人为受暴力团,暴力团员所支配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6) 入住的客人为法人,此法人的干部中包括暴力团员时。
(7) 入住的客人明显为传染病携带者时。
(8) 入住期间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而给酒店造成负担时。
(9) 由于天灾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无法住宿时。
(10) 触犯京都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拒绝入住的理由)时。
(11) 躺在卧室的床上吸烟,故意损坏消防设备,其他违反本酒店所制定的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预防火灾的必要措施)时。
2 本酒店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给住宿客人的服务项目的费用,客人无需支付。
(住宿登记)
第 8 条 住宿客人在住宿的第一天,需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 外国人需填写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3) 退房日期及预计退房的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规定的必要事项
2 住宿客人支付第 12 条所规定的费用时,如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现金的方式付费时,需在前项所述的住宿登记时向酒店出示付款方式。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本酒店入住时间为下午 3 点,退房时间为中午 12 点。如客人所订住宿方案另有规定时,以住宿方案为优先。
2 本酒店除上述规定以外,至下午 3 点以前有退房时间延长服务。关于退房延长服务所需费用,请向前台咨询。
(利用规则的严格遵守)
第10条 住宿客人在酒店内必须遵守本酒店所制定的使用规则,您可以在酒店内查阅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 11 条 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关于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阅各设施的使用手册,设施的揭示板以及客房内的酒店服务指南等。
(1)前台・收银台等服务时间:
A. 正门开放时间:24 小时
B. 前台服务:24 小时
C. 外币兑换服务:24 小时
(2) 餐饮等(设施)服务时间:
A. 阶(KIZAHASHI) 2层
早餐 早 7:00-上午 10:00 午餐 上午 11:30-下午 2:30晚餐 下午 5:30-晚 9:00
B. SCALAE 2 层
早餐 早 7:00-上午 10:00
午餐 上午 11:30-下午 2:30
晚餐 下午 5:30-晚 9:00
C. 咖啡厅&酒吧 2 层
上午 9:00-晚 9:00 D.送餐服务
早 6:00-晚 11:30
(3)其他设施服务时间
A.THE THOUSAND SPA 3 层
上午 10:00-晚 10:00(最终接待时间:晚 9:00) B.THE THOUSAND FITNESS 地下 1 层
早 7:00-晚 10:00(最终接待时间:晚 9:00)※酒店住宿客人可享用 24 小时。
2 前项所显示的时间,如有需要,会进行临时调整。如有调整,将以适当的方式另行通知。
(住宿费用的支付)
第12条 住宿客人需要支付的住宿费用及其计算方法,请参阅别表第 1。
2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可以现金方式或经过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及信用卡等方式,在客人退房离开酒店前或酒店请求您支付时,请在前台办理支付手续。
3 在本酒店为您提供客房以后,由于客人自身原因,而未能入住时,客人也需支付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或者由于不履行合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酒店将会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责任不在酒店的情况下,则不受此限。
2 为防由火灾所造成的损害,本酒店已加入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关于不能提供已预订客房时的措施)
第14条 本酒店如果不能提供客人已预订的客房时,在征得客人同意以后,会尽可能介绍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酒店如果不能向客人介绍其他住宿设施,会向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相同金额的
补偿费,做为损害补偿费。但是,如果不能提供客房的责任不属于本酒店,酒店将不会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等的规定)
第15条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有丢失,损坏等损失发生时,除不可抗拒的情况以外,本酒店将会赔偿损失。但是,寄存时在酒店请求明确申报种类以及具体金额而客人并未申报的情况下,酒店的赔偿费用上限为 15 万日元。
2 对于住宿客人入住时所携带的,并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如由于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损害时,本酒店将会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客人事先没有明确申报种类及价格时,酒店的赔偿费用上限为 10 万日元。
(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及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如在客人入住前到达酒店,需在行李到达之前征得本酒店同意,酒店会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手提行李将亲自交给客人。
2 住宿客人办理退房手续以后,如有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酒店时,在找到失主及其联系方式时,本酒店会与失主联系,并咨询物品的处理方式。但是如果失主未表明处理方式,或无法找到失主时,从失物发现当天算起,物品将会保管 7天,7 天以后,失物将会被送到警察署。
3 关于上述 2 项情况下的本酒店对于住宿客人手提行李及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第 1 项的情况以第 1 项规定为依据,第 2 项的情况则以第 2 项规定为依据。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住宿客人如使用酒店停车场时,不管车辆钥匙是否交给酒店寄存,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所,对所停车辆不负管理责任。但是,关于停车场的管理方面,由酒店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由于住宿客人故意或过失而给本酒店造成损害时,该住宿客人需向酒店赔偿损失。
明 细 | ||
住宿客人须付费总额 | 住宿费 用 | ①基本住宿费用(客房费(或客房费+早餐费)) ②服务费(①×10%) |
另付费 用 | ③餐饮费(或另点酒水(早餐以外的餐饮费用)及其他消费 ④服务费(③×10%) | |
税金 | A.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B.沐浴税(仅限温泉地区) C. 住宿税 |
别表第 1 住宿费用明细(第 2 条第 1 项及第 12 条第 1 项有关规定)酒店用(适用于不含早餐・晚餐或不含晚餐的住宿设施)
别表第 2 违约金(第 6 条第 2 项有关规定)
合同 接到解约通知之日 预订人数 | 未入住 | 当天 | 前一天 | 3 天前 | |
一般 | 最多 9 名 | 100% | 80% | 50% | 20% |
合同 接到解约通知之日 预订人数 | 未入住 | 当天 | 前一天 | 3 天前 | |
团体 | 10 名以上 | 100% | 80% | 50% | 20% |
(注)
1.违约金(取消预订的罚款)根据客人预定的住宿方案会有所不同。请参照住宿方案上所标记的违约金额。
2.如未向酒店直接预订,而通过旅行社等预订客房时,将适用于旅行社等关于取消预定的相关规定。
3.与住宿合同的日期相比,提前退房的情况下,无论提前几天,需向酒店支付 1
天(第 1 天)的违约金。
4.团体客人(10 名以上)中如有一部分客人解除合同的话,住宿的 10 天前(10天以内的情况下,接到解约通知当天),相当于入住客人的 10%(尾数将做进位计算。)人数的违约金,无需支付。
5.对于团体(10 名以上)客人预订,根据预订情况需要,会不依据别表第 2,
而另行缔结违约金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