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个人账户资金延迟到账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12202403295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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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账户资金延迟到账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122024032958401
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个人账户资金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通过保险xxx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支付,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达成支付服务协议并在使用该服务过程中,对于支付资金在支付服务协议约定的到账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达收款人指定账户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金延迟到账损失保险金额给付资金延迟到账损失保险金。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约定的到账时间以保险xxx为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使用保险xxx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保险人单次或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xxx的资金延迟到账损失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xxx资金延迟到账损失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资金延迟到账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释义一)或违法犯罪行为;
3.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4. 结算机构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5. 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破产、倒闭、解散、停业;
6.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指定收款人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封禁等);
7. 被保险人操作失误;
8. 结算银行否认交易;
9. 资金交易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10. 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11. 被保险人与其他第三者的恶意串通行为;
1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13.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14.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释义二);
15. 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16. 被保险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
17.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18. 因火灾、爆炸、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所促发的盗窃、抢夺或抢劫;
19.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二)下列资金延迟到账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个人账户内资金被盗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息、手续费、年费、挂失费等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
2.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合同约定的挂失或冻结前一定期限以外的损失;
3. 因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4. 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5. 由于被保险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6. 其他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7. 罚款、罚金或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8.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内的投资收益损失;
9.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10. 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凭据;
(二)索赔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出具的支付到账延误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书面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释义三),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或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保险合同中获得补偿的,则本附加合同不再就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部分按前述规则进行分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一、重大过失行为
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指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财产的行为。
三、重复保险
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