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3申报纳税
3.5车辆购置税申报
一、【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1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
三、【办理资料】
报送要求:
实名认证后网上申请无需报送纸质版资料。
四、【办理渠道】
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
五、【纳税人系统操作指引】
1.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
(1)企业取得销售发票后,以企业身份进入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点击【其他申报】,在申报表列表中选择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表】
(3)仔细阅读说明内容后,勾选【我已阅读并遵从上述法律声明】,点击【继续】按钮。
(4)点击【获取发票信息】系统可自动获取企业取得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信息,可选择发票进行申报,如没有获取到要申报的发票,可通过手工填写车辆识别代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获取发票信息。
(5)点击【下一步】后,需选择车辆登记注册地,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登记注册地和税务机关
(6)登记注册地选择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申报表,申报表内自动带出车辆信息和发票信息,检查无误后,点击【计税】按钮,系统获取计税数据。
(7)点击【计税】后,再点击【申报】按钮。
(8)申报完成后,系统展示申报成功回执页。
(1)可点击申报结果回执页的【缴税】按钮,跳转到清缴税款页面进行缴款,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清缴税款】进入缴款页面,页面展示企业需缴纳的税款明细。
(2)选择要缴款的车辆购置税记录,点击【立即缴款】,系统提供多种缴款方式,包括三方协议缴款、银联缴款、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等。选择并点击缴税方式。若缴税成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动生成并传输至公安交管部门。缴税失败可再次进行缴款。
(3)缴税完成后,可通过【公众服务】-【公众查询】-【车辆购置税查询】,查询并下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输入车架号、验证码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展示完税证明信息,点击【获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可下载车辆完税证明(电子版)。
(1)个人身份取得销售发票后,以个人身份进入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申报征收】。
(2)点击【车辆购置税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3)仔细阅读说明内容后,勾选【我已阅读并遵从上述法律声明】,点击【继续】按钮。
(4)点击【获取发票信息】系统可自动获取企业取得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信息,可选择发票进行申报,如没有获取到要申报的发票,可通过手工填写车辆识别代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获取发票信息。
(5)点击【下一步】后,需选择车辆登记注册地,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登记注册地和税务机关
(6)登记注册地选择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申报表,申报表内自动带出车辆信息和发票信息,检查无误后,点击【计税】按钮,系统获取计税数据。
(7)点击【计税】后,再点击【申报】按钮。
(8)申报完成后,系统展示申报成功回执页。
(1)通过【我要办税】-【申报征收】-【清缴税款】进入缴款页面,页面展示企业需缴纳的税款明细。
(2)选择要缴款的车辆购置税记录,点击【立即缴款】,系统提供银联缴款缴款方式。选择并点击缴税方式。若缴税成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动生成并传输至公安交管部门。缴税失败可再次进行缴款。
3、页面跳转到银联支付页面,根据银联页面提示进行缴款。
(3)缴税完成后,可通过【公众服务】-【公众查询】-【车辆购置税查询】,查询并下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输入车架号、验证码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展示完税证明信息,点击【获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可下载车辆完税证明(电子版)。
广东省掌上税务局 (粤税通)
操作路径:企业业务--全部功能--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
(1)首页点击全部功能,打开申报缴纳模块,点击车辆购置税申报
(2)进入温馨提示,认真阅读之后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
(3)输入相关信息点击下一步
(4)点击计算税费
(5)点击确认申报后点击缴款即可
(1)本功能仅支持车辆新办申报,不支持车辆退税重办业务以及其他车辆业务。
(2)支持挂车和新能源车减免税申报
六、[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4 类。
3.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为: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 6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