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承包商施工机具保险单
(以下简称“本保险单”)
鉴于投保人已向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提出书面投保要求,完整填写了保险问卷,并为投保事宜提交了其它书面说明,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明细表列明的数额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或承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单有关承保条件、除外责任、条款、条件和批单所规定的方式和限额,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单、保险问卷和其它书面说明以及批单等,是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凡在明细表已列明保险期限内(或在随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且保险人接受并续保的时段内),于工程现场或明细表列明的区域内,明细表所列保险标的项目发生任何不可预见的突发物质灭失或损坏,且并非由于任何除外责任所引起,以至需要修理或替换时,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赔偿将以各项目在明细表中所对应列明的分项金额为限,在总体赔偿数额不超过每个保险年度所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的情况下,由保险人选择以支付现金、修理或替换受损财产方式进行。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标的顺利完成试车后的任何状态,包括使用、停用、为清理或检查而拆卸、进行清理或检查的过程、随后进行的重新组装。
除外责任
对以下损失或者以下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按明细表规定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每次损失事故中所承担的免赔额;如果在一次损失事故中造成多个标的项目受损,被保险人自负的数额不超过适用于任何项目的单一最高免赔额;
2. 由于电气或机械故障、失效、断裂或失灵、冷冻剂或其它液体冻结、润滑油缺陷、润滑油或冷冻剂不足等原因,造成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损失。但因这种故障或失灵引发意外事故并造成外部损失时,则属于赔偿责任;
3. 各种更换性的零部件和附加装置的损失,如钻头、钻杆、刀具或其它刃口、锯条、钢型、模具、模
型、筛子和滤网、绳索、皮带、链条、电梯和传送带、电池、轮胎、连接线缆、软管、定期更换的连接和包装材料;
4. 锅炉或压力容器因内部蒸汽压力或液体压力而引起的爆炸,以及任何内燃机爆炸所造成的损失;
5. 设计用来进行公路交通并已领取牌照的车辆所发生的损失,但完全用于工程现场内部的车辆不在此限;
6. 船舶、飞机的损失;
7. 近海水域因海水入侵而产生的损失;
8. 各种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除非已通过批单条款附加承保;
9. 由于使用和运行而直接造成的渐进损失(例如磨损老化、腐蚀、锈蚀、由于保险标的很少被使用和正常的大气条件而发生腐朽);
10. 保险标的在进行各种测试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以及未按照设计方式和用途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
11. 各种用于地下工程的机器设备,除非已通过批单条款附加承保;
12. 因如下原因所直接或间接造成、引起、加剧的损失,包括:战争、侵略、外敌行动、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兵变、暴动、罢工、民众骚乱、军事叛乱或篡权活动、代表某个政治团体或与其有关联的带有敌意的个人群体,应任何合法或事实上的政府的要求所采取的共谋、没收、征募、征用、拆除、破坏;
13. 因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引起、加剧的损失;
14. 保险单生效前已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所知的现有故障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无论上述故障缺陷是否已为保险人所知;
15. 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引起、加剧的损失;
16. 按照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商或制造商负责的损失;
17. 各类间接损失和责任;
18. 存货盘点或例行保养时发现的损失;
19. 因以下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灭失损坏、产生的成本费用、引起的间接损失:
a) 各种恐怖主义行为,无论是否同时或交替存在其它损失原因或事故;
b) 为控制、阻止、镇压、报复或响应恐怖主义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在本条除外责任条款项下,所称恐怖主义行为是指: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为了影响任何国家的任何合法或事实上的政府或政治派别,由任何个人或群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准备工作、行动威胁,无论是出于个人单独行动还是代表任何组织、任何合法或事实上的政府,以恐吓任何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公众,且
i) 涉及针对一人或多人人身的暴力行为;
ii) 或涉及对财产的损坏;
iii) 或危及采取行动者以外的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iv) 或增加全部或部分公众的健康或安全风险;
v) 或被设计用于干扰或扰乱电子系统。
20. 因各类软件损失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灭失、损坏、费用,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a) 软件损失是单纯由于承载、处理、保存各类软件(包括程序、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程序指令、数据)的设备、硬件、媒介、装置发生直接物质损失而引起的;
b) 因软件损失引起火灾或爆炸并造成有形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在本条款项下,电子数据、程序、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程序指令、数据不属于有形财产。
所称软件损失,是指由于失效、故障、失灵、删除、缺陷、病毒、数据损坏或删除、失去使用功能、使用功能降低所造成的各种软件(包括程序、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程序指令、数据)的损失,
以及因此引起的成本、费用和责任。
所称软件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经过授权或未经授权接入或使用计算机、通讯系统、文件服务器、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硬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内存、微处理芯片、微处理器(计算机芯片)、集成电路、计算机设备中的其它类似设备、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编程指令、数据。
所称病毒,是指对计算机、通讯系统、文件服务器、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硬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内存、微处理芯片、微处理器(计算机芯片)、集成电路、计算机设备中的其它类似设备、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编程指令、数据的操作或功能造成影响的软件、数据、编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破坏性的程序、计算机编码、计算机病毒、蠕虫、逻辑炸弹、拒绝服务、网络攻击、故意破坏、xxx木马、其它类型数据,在引入电子系统后会引起数据、软件或者电子商务系统的删除、破坏、退化、损坏、故障和对安全的威胁。
条件条款
1. 明细表和保险单的其它各个部分共同组成本保险单。凡在本合同中出现时,所称“保险单”包括明细表和保险单的其它各个部分。任何具有特别含义的文字和表述在保险单、明细表、保险单其它部分的任何地方出现时均具有相同的含义。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有关条款规定的各项被保险人义务和保证,确保问卷和投保单填写内容的真实可靠,以上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应自负费用,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落实保险人提出的所有合理建议以预防损失和责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制造商建议。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4. 风险评估与危险程度增加通知
a)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对风险进行勘察和检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人提供一切必要的详情和信息,以进行风险评估。
b)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自负费用采取适当的损失预防措施,以保证保险标的安全运行。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调整承保范围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 如果发生任何损失事件并有可能在本保险单下提出索赔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
a) 立即于72小时内以电话、电传或信函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并概要描述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b) 采取一切能采取的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c) 保护事故现场,保存所有受损部件,以方便保险人进行查验;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d) 按保险人所要求的内容,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项规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 凡发生盗窃事件并造成损失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如果在损失事故发生后14天内,保险人没有得到任何事故通知,则被保险人应承担延迟通知所导致增加的损失、责任、勘察及查验费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已按上述方式将损失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对较小的损坏进行修理或替换。在其它情况下,保险人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安排代表在第一时间或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损失查验,
如果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时间段内进行损失查验,被保险人有权启动修理或替换工作。但保险单的有关规定,不应该影响被保险人采取各类绝对必要的措施,以保证现场施工的正常运行。
6.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及完整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8. 在由保险人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采取、与保险人共同采取、允许保险人采取各种必要措施或保险人要求的事项,无论这些必要措施或保险人要求的事项发生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之前还是之后,使保险人得以行使任何权利和救济及对有关责任方的追偿权,或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得以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补偿或通过权益转让取得赔偿。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9. 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10.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1.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它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1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将依照通常的短期费率扣除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险费。保险人也同样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根据要求按比例退还自终止之日起计算的未到期部分保险费;如发生合理的检验费用,保险人可从中扣除。
13. 争议处理。因本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如果无法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双方可协商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a) 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 诉讼:双方如协商不成,或不选择仲裁的,可向被告住所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 对本保险单和其中任何文字或词语的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1 – 保险金额
在本保险单中,各个被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应该等于同样规格和型号的新设备的重置价值。所称重置价值中,包括运费、关税和其它税项、安装费用等。如果保险金额低于该重置价值,则保险人的赔偿数额应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相应降低。对每个保险标的和每项费用,应分别适用本条款。
专用条款2 – 赔偿基础
如果发生损失事故,本保险单的赔偿基础是:
a) 凡属可以修理的损坏,按必要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以便将受损财产恢复到损失发生之前的状况,包括为进行修理而产生的拆卸或重新组装费用、往来修理厂的运费、海关关税,但前提是这些费用已经包括在保险金额内。如果修理工作是在被保险人自有的修理厂进行,保险人在赔偿时要支付修理所必须的材料费用、工资、以及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
凡替换的零部件,赔偿时不扣除任何折旧,但应扣除残值。如果前款所述修理费用等于或超出某保险标的项目在损失发生前的实际价值,则该标的项目应视为已经损毁,要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b) 凡属全部损失,按受损财产在损失发生之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但前提是这些费用已经包括在保险金额内。所称实际价值,是指从标的项目的重置价值中扣除适当折旧后的价值。残值将自赔款中扣除。
对于加班费、夜班费、假日加班费、快递运费等,如果有保险人的书面认可,也将由本保险承担。
对用于任何改造、设施增加、改善、检查的费用,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
对所有临时修理的费用,如果这种修理成为最终修理工作的一部分,且没有增加修理总体费用时,将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按照以上条款确定赔偿数额后,赔偿时还应从中扣除明细表所列明的免赔额。同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符合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必要账单和文件,证明修理或替换工作已经结束时,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