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的 A 股股票每日收盘价走势情况如下:天能重工 A 股股票的每日收盘价(不复权)走势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097号
xxxxxxxxxxxxxx 0 xxxxx X x 00 x
Xxx:000-00000000 xx:00000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097号
致: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出具了德和衡(京)律意见(2020)第437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xxx(京)律意见(2020)第438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3月29日下发审核函[2021]020083号《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上述文件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2020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日发行人控股股东xx、第二大股东xxx分别与珠海港集团签署了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xx、xxx分两次向珠海港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
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自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xx、xxx将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xx、xxx放弃表决权的终止日期,以下列事项发生之日孰早为准:(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2)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24 个月期限届满,若因珠海港集团原因导致第二次股份转让未能在相关股份符合转让条件
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则xx、xxx终止表决权放弃。
截至目前,xx、xxx的第一次股份转让已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完成过户登记,公司
控股股东变更为珠海港集团;xx与珠海港集团之间的第二次协议转让股份已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完成过户登记。2021 年 2 月 9 日,xxx与珠海港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变更协
议》,约定终止双方于 2021 年 1 月 7 日签署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拟采取大宗交易的
方式向珠海港集团转让 10,750,099 股股份(占发行人 2020 年三季度末总股本的 2.74%)。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前述大宗交易转让尚未实施。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2020 年 11 月 6 日,股份转让双方仅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生效条件尚未满足,协议并未生效,相关股份尚未完成过户,股份转让方放弃其表决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在珠海港集团尚未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时点,公司即召开董事会
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2)截至目前xxx第二次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如尚未完成,请结合公司股价走势说明是否存在第二次股份转让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风险;如无法在 2021
年 1 月 7 日签署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是否会导致xxx终止表决权放弃;
(3)珠海港集团是否与xx、xxx就表决权放弃事项约定惩罚性违约条款,如否,请说明是否存在xx、xxx单方面撤销表决权放弃事项的风险;
(4)结合表决权放弃事项、董事会席位构成、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方式、股权转让后及本次定向发行前后持股比例等,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认定为珠海港集团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5)截至目前最新的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6)xx、xxx在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前向除珠海港集团外的第三方转让股份的计划及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影响,如无计划,请补充披露相关承诺;
(7)对(2)(3)(4)中涉及事项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第(1)(2)(3)(4)(6)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内容
(一)2020 年 11 月 6 日,股份转让双方仅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生效条件尚未满足,协议并未生效,相关股份尚未完成过户,股份转让方放弃其表决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在珠海港集团尚未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时点,公司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
1、股份转让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一揽子交易,第一次股份转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系本次发行实施的必然前提,在董事会召开时点即确定珠海港集团将以控股股东身份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安排具备合理性
2020 年 11 月 6 日,珠海港集团与xx、xxx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交易安排如下:
登记手续未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本协议即终止,股份交易事项不再进行。
致第二次股份转让未能在相关股份符合转让条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则xx、xxx终止表决权放弃。
2、根据一揽子交易安排,股份转让事项生效与本次发行生效在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及结果上存在同向性与一致性,相关协议同时签署并公告是信息披露的必然要求
〔2020〕383 号),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于两次股份转让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批结果具有同向性和一致性。根据一揽子交易安排,股份转让事项与本次发行相关协议同时签署并公告是信息披露的必然要求。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采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办法》第五
(二)截至目前xxx第二次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如尚未完成,请结合公司股价走势说明是否存在第二次股份转让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风险;如无法在 2021
年 1 月 7 日签署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是否会导致xxx终止表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1、xxx第二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安排及实施进展
2020 年三季度末总股本的 2.74%)。
2020 年 12 月 17 日,xxx与珠海港集团完成第一次股份转让,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021 年 1 月 7 日,xxx与珠海港集团签署了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xxx向
珠海港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0,750,099 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3.27 元/股,转让
价款为人民币 250,154,803.73 元。
2021 年 2 月 9 日,xxxxx与珠海港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变更协议,决定终
止双方于 2021 年 1 月 7 日签署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继续双方的股份交易。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之变更协议》约定:“本协议涉及的违约责任、声明与保证、相关费用、(税费等)相关费用等内容,除根据甲乙双方根
的相关约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仍在锁定期,第二次转让尚未实施。
2、如尚未完成,请结合公司股价走势说明是否存在第二次股份转让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风险
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的 A 股股票每日收盘价走势情况如下:天能重工 A 股股票的每日收盘价(不复权)走势图
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
根据xxx与珠海港集团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双方应当积
极配合,使第二次股份转让在第二次拟转让的相关股份符合转让条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x
xx与珠海港集团于 2021 年 2 月 9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变更协议》未就第二次股份
转让的交易完成期限另行约定,除根据双方交易安排明显不适用条款外,均适用于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
由于xxx在发行人董事会换届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其股份应自离任之日起锁定 6 个月,锁定期限截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因此,在 2021 年 7 月 13 日之前,xx
x拟转让的相关股份尚不符合转让条件。根据xxx与珠海港集团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以及于 2021 年 2 月 9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变更协议》的约定,待
xxx拟转让的相关股份符合转让条件后(即锁定期届满后),需在 6 个月内完成第二次股份转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与珠海港集团已就转让事项约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第二次股份转让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风险较小。
3、如无法在 2021 年 1 月 7 日签署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是否会导致xxx终止表决权放弃
满孰早为准;若因珠海港集团原因导致第二次股份转让未能在相关股份符合转让条件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则xxx终止表决权放弃。
xxx第二次股份转让未能完成的主要原因为其本人卸任发行人董事,按照相关监管规定
期限限制,xxx与珠海港集团无法在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7 月 8 日前)转让完成。
本所律师认为,xxxxx在 2021 年 1 月 7 日签署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第二次股份转让事项非因珠海港集团原因导致,且相关股份在 2021 年 7 月 13 日之前尚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该事项未触发《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表决权恢复条件的任意一款,不会导致xxx终止表决权放弃。
(三)珠海港集团是否与xx、xxx就表决权放弃事项约定惩罚性违约条款,如否,请说明是否存在xx、xxx单方面撤销表决权放弃事项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及本次定向发行前后持股比例等,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认定为珠海港集团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1、结合表决权放弃事项、董事会席位构成、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方式、股权转让后及本次定向发行前后持股比例等,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认定为珠海港集团的依据是否充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1)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及对应表决权情况
经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的股本总额为 399,532,663 股,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控制表决权比 例(%)(注) | 限售股份数 量(股) |
1 | xx | 境内自然人 | 64,546,875 | 16.16% | - | 64,546,875 |
2 |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61,243,265 | 15.33% | 15.33% | - |
3 | xxx | 境内自然人 | 43,000,395 | 10.76% | - | 43,000,395 |
4 | xxx | 境内自然人 | 9,409,500 | 2.36% | 2.36% | 9,409,500 |
5 | 骆原 | 境内自然人 | 5,049,000 | 1.26% | 1.26% | - |
6 | xxx | 境内自然人 | 3,284,520 | 0.82% | 0.82% | - |
7 | xx | 境内自然人 | 3,151,925 | 0.79% | 0.79% | - |
8 | xxx | 境内自然人 | 2,844,777 | 0.71% | 0.71% | - |
9 | xxx | 境内自然人 | 1,207,451 | 0.30% | 0.30% | - |
10 | xx | 境内自然人 | 1,009,246 | 0.25% | 0.25% | 756,934 |
合计 | 194,746,954 | 48.74% | 21.82% | 117,713,704 |
注:根据珠海港集团与xx、xxx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分别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自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xx、xxx将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xx、xxx放弃表决权的终止日期,以下列事项发生之日孰早为准:(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凭证为准);(2)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24 个月期限届满。若因珠海港集团原因导致第二次股份转
让未能在相关股份符合转让条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则xx、xxx终止表决权放弃。
由上表可知,天能重工股权结构较为分散,除珠海港集团外,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xx、xxx已放弃其所持有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剩余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与珠海港集团的差距(占总股本比例)均在 10%以上,因此,珠海港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董事会席位构成及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方式
根据xx与珠海港集团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同意对天能重工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进行整体改组,具体如下:
“(1)董事会由 9 位董事组成,包括 3 位独立董事。珠海港集团提名 4 位非独立董事和
2 位独立董事,xx及其他股东提名 2 位非独立董事及 1 位独立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珠海港集团提名的董事担任;
(2)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珠海港集团提名 1 位监事,xx提名 1 位监事,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主席由珠海港集团提名的监事担任;
(3)自珠海港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三年内,由xx担任副董事长并提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三年后,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
(4)常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珠海港集团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5)上市公司营业执照、证书、印章、资产凭证、财务资料及票据、银行账户、合同(协议)原件、公司档案等资料,由珠海港集团提名人员进行交接。”
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
的提前换届相关议案;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
鉴于xx、xxx处于表决权放弃期间,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均由珠海港集团提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席位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始日期 | 任职终止日期 |
1 | xxx | 董事长 | 2021 年 1 月 12 日 | 2024 年 1 月 11 日 |
2 | xx | 副董事长 | 2021 年 1 月 12 日 | 2024 年 1 月 11 日 |
3 | xxx | 董事 | 2021 年 1 月 12 日 | 2024 年 1 月 11 日 |
4 | 马小川 | 董事 | 2021 年 1 月 12 日 | 2024 年 1 月 11 日 |
5 | xx林 | 董事 | 2021 年 1 月 12 日 | 2024 年 1 月 11 日 |
6 | xxx | 董事 | 2021 年 1 月 12 日 | 2024 年 1 月 11 日 |
7 | xx | xx董事 | 2021 年 1 月 12 日 | 2024 年 1 月 11 日 |
8 | xx | 独立董事 | 2021 年 1 月 12 日 | 2024 年 1 月 11 日 |
9 | 郭年华 | 独立董事 | 2021 年 1 月 12 日 | 2024 年 1 月 11 日 |
根据天能重工《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天能重工《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享有以下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达到上述比例即数额的交易除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由董事单独决策之外,由公司董事
综上所述,珠海港集团已提名发行人半数以上董事席位,且发行人董事长由珠海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xxx担任,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珠海港集团可以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3)控股股东的认定依据
根据天能重工《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除珠海港集团外,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xx、xxx已放弃其所持有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剩余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与珠海港集团的差距(占总股本比例)均在 10%以上,珠海港集团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珠海港集团已提名发行人半数以上董事席位,且发行人董事长由珠海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xxx担任,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认定珠海港集团为天能重工的控股股东符合天能重工《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中关于控股股东认定的有关规定,认定依据充分、合理。
2、股权转让后及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的股东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变化对发行人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根据xxx与珠海港集团于 2021 年 2 月 9 日签署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之变更协议》,
xxx拟采用大宗交易的方式向珠海港集团转让 10,750,099 股(占发行人三季度末总股本的比例为 2.7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转让尚未实施。
若在本次发行前,xxx完成第二次协议转让,则主要股东珠海港集团、xx、xxx在本次发行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控制的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 | 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注1) | 控制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注2) | 控制表 决权比例 | |
xx | 64,546,875 | 16.47% | - | 64,546,875 | 14.14% | 14.14% |
xxx | 32,250,296 | 8.23% | - | 32,250,296 | 7.07% | 7.07% |
珠海港集 团 | 71,993,364 | 18.37% | 18.37% | 136,455,429 | 29.90% | 29.90% |
注1:公司总股本数据按照2020年第三季度末数据计算,因公司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导致公司总股本及各股东持股比例有小幅变动。
注2:公司发行后总股本=公司2020年三季度末总股本+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未考虑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因素影响。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的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安排,xxx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不会导致xxx所持股份的表决权恢复,因此,若xxx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在本次发行前完成,珠海港集团的控股地位在本次发行前后均不会发生变化。
若xxx第二次股份转让未能在本次发行前完成,则珠海港集团、xx、xxx在本次发行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控制的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 | 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注1) | 控制表决权比 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注2) | 控制表 决权比 |
例 | ||||||
xx | 64,546,875 | 16.47% | - | 64,546,875 | 14.14% | 14.14% |
xxx | 43,000,395 | 10.97% | - | 43,000,395 | 9.42% | 9.42% |
珠海港集 团 | 61243,265 | 15.63% | 15.63% | 125,705,330 | 27.55% | 27.55% |
注1:公司总股本数据按照2020年第三季度末数据计算,因公司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导致公司总股本及各股东持股比例有小幅变动。
注2:公司发行后总股本=公司2020年三季度末总股本+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未考虑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因素影响。
本次发行后,xx、xxx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恢复,珠海港集团将持有发行人 27.55%的股份(不考虑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因素影响),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此外,根据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珠海港集团取得发行人控制权后,xx、xxxxx将配合珠海港集团长期、稳定控制上市公司,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采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包括不限于增持天能重工股份、与第三方一致行动、将所持天能重工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或将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放弃有关表决权、接受第三方的表决权委托而影响天能重工控制权等行为。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24 个月)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五)xx、xxx在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前向除珠海港集团外的第三方转让股份的计划及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影响,如无计划,请补充披露相关承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xx不存在在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向除珠海港集团外的第三方转让股份的计划,并分别出具了《关于不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承诺》,具体如下: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取得并查阅xx、xxx与珠海港集团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于 2021 年 1 月 7 日签署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2020 年)及xxx与珠海港集团
于 2021 年 2 月 9 日签署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之变更协议》;
3、取得并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4、查阅《注册办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6、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7、查阅珠海港集团出具的《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提名函》;查阅天能重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查阅天能重工的《公司章程》;
8、取得并查阅xx、xxx出具的《关于不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仍在锁定期,尚未实施第二次转让;xxx与珠海港集团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待xxx拟转让的相关股份符合转让条件后
(即锁定期届满后)需在 6 个月内完成,双方已确认对xxx因股份锁定而无法转让的事项没有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且均有意愿继续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变更协议》中约定转让股份;如xxx无法在 2021 年 1 月 7 日签署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不会触发《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表决权恢复条件的任意一款,不会导致xxx终止表决权放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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