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66 号)核准,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A 股股票 100,976,102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9.71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9,999,990.4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81,164,864.86...
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妙可蓝多 公告编号:2021-070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66 号)核准,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A 股股票 100,976,102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9.71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9,999,990.4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81,164,864.86 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21]x A20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上海芝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泽乳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广泽乳品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和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万元) |
上海妙可蓝多食 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 | 36770188000196476 | 48,539.999042 |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 支行 | 216110100100500038 | 1,000.00 |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营业部(注 1) | 531902005810817 | 5,000.00 |
上海芝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奉浦支行(注 2) | 310069192013003745016 | 87,000.00 |
广泽乳业有限公司 |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春分行 | 0710449011015200039763 | 126,000.00 |
吉林市广泽乳品有限公司 |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 支行 | 0790707011015200009456 | 31,000.00 |
合计(注 3) | 298,539.999042 |
注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隶属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协议乙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注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浦支行隶属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协议乙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注 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共同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协议;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协议。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东方证券(丙
方)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与xxxx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其中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开立的专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查询、网银提交支付指令逐笔落地开户机构审核除外)、银企直连、电话银行、移动银行、兴业管家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不涉及上述违约金约定)。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