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固定占用模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修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配合监管机构相关规章制度的调整并与其保持一致性,我公司现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合同将于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现就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1、 第一条【释义】增加:
19、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2、 第三条【乙方声明与保证】第七点删除一个“证”字
3、 第四条【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的关系】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如甲方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在乙方从事证券交易达到监管要求的时间,甲方可申请开立信用账户。
修改为: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如甲方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在乙方开户及从事证券交易达到监管要求的时间,甲方可申请开立信用账户。
4、 第九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方式】
授信额度由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组成,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须单独使用、不能调配使用,甲方任何时点的融资交易总金额不得超过其融资额度,融券交易总金额不得超过其融券额度。
修改为:
授信额度由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组成,甲方可在交易系统自行申请分配使用,但合计不得超出其授信总额度,乙方有权根据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规模,对甲方融资额度、融券额度的分配申请进行限制。
5、 第十条 【授信额度】
删除:其中,融资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融券额度为: 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 元),
6、 第二十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后的处理】
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后,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但甲方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应做相应调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亦随之变化。
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的执行日期以乙方公告或通知确定的日期为准。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后的处理】
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后,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乙方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对甲方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做相应调整。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的执行日期以乙方公告或通知确定的日期为准。
7、 增加:第二十四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上市后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暂停交易后,乙方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根据该证券被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或以乙方公告的其它方式计算其市值。
8、 第二十六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
甲方每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不得展期,即自甲方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甲方应在六个月内偿还所负乙方的债务。
修改为:
甲方每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甲乙双方确认为 180 天),且不得展期,即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甲方应在六个月内偿还所负乙方的债务。
9、 增加:第二十八条【授信额度使用模式】甲方可选择授信额度占用模式( )。
A. 固定占用模式
B. 浮动占用模式
如甲方选择固定占用模式,乙方须保证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使用其授信额度,不受“先到先得”原则限制,但甲方须对其授信额度未使用的部分支付固定占用费,对授信额度已使用的部分支付融资利息及融券费用。
如甲方选择浮动占用模式,甲方额度使用须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即在乙方总体额度范围内先在系统中申报的客户优先使用其授信额度,对超出乙方总量额度范围的申报,系统不予受理。甲方无须对其授信额度未使用的部分支付固定占用费,仅须对授信额度已使用的部分支付融资利息及融券费用。
甲方如需变更授信额度占用模式,应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10、 第二十九条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的计收】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一)融资利息的计收
1、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执行,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3%
2、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收,计头不计尾,利随本清,即交易了结日为结息日,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即利率调整日之前按原融资利率水平执行,利率调整日之后按新利率水平执行。
每日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息=甲方每日融资本金×融资利率/360
其中,融资本金=∑(每笔融资买入成交价格×融资数量+证券交易税费)证券交易税费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交易费用(下同)。
(二)融券费用的计收
1、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 个百分点执行,计算公式为:
融券费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
2、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收,利随本清,即交易了结日为结息日,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即利率调整日之前按原融券利率水平执行,利率调整日之后按新利率水平执行。
每日融券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融券利息=融券利息积数×融券费率/360
其中,融券利息积数=∑(每笔融券卖出成交价格×每笔融券数量)
(三)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调整,并以本合同第八章【通知、公告与送达】约定的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甲方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与通知。
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和额度占用费的计收】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额度占用费(若有)。
(一) 授信额度浮动使用模式 1、 融资利息的计收
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个百分点执行,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 2、 融券费用的计收
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个百分点执行,计算公式为:
融券费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
(二) 授信额度固定使用模式
1、 乙方对甲方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收取固定使用费,费率为 %/年。
2、 融资利息的计收
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个百分点执行,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 3、 融券费用的计收
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个百分点执行,计算公式为:
融券费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
(三) 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的计收规则
1、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收,计头不计尾,利随本清,即交易了结日为结息日,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即利率调整日之前按原融资利率水平执行,利率调整日之后按新利率水平执行。
每日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息=甲方每日融资本金×融资利率/360
其中,融资本金=∑(每笔融资买入成交价格×融资数量+证券交易税费)证券交易税费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交易费用(下同)。
2、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收,利随本清,即交易了结日为结息日,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即利率调整日之前按原融券利率水平执行,利率调整
日之后按新利率水平执行。
每日融券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融券利息=融券利息积数×融券费率/360
其中,融券利息积数=∑(每笔融券卖出成交价格×每笔融券数量)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融资利率、融券费率及额度使用费的费率调整,并以本合同第八章【通知、公告与送达】约定的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甲方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与通知。
11、 第二十八条 【一般交易规则】
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循如下一般交易规则:
(二)除应遵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所占用的资金不得超出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余额(且该现金余额不包括融券卖出所得现金金额), 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六)甲方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从事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LOF申购及赎回、现金选择权申报、LOF 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以及证券质押等交易所禁止的交易行为。
修改为:
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循如下一般交易规则:
(二)除应遵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六)甲方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交易所禁止的交易行为。
(七)不接受融券卖出标的市价申报。
12、 第三十七条 【清偿原则】
(一)甲方应足额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融入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内,甲方可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的时间;
(三)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用于偿还融资欠款;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修改为:
(一)甲方应足额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融入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固定使用费
(如有)及其他相应费用,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内,甲方可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固定使用费等)的时间;
(三)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标的证券所得价款时,应当先用于偿还融资欠款;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13、 第三十八条 【清偿范围】
甲方因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需偿还的债务包括以下各项: 2、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修改为:
甲方因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需偿还的债务包括以下各项:
2、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和固定使用费(如有);
14、 第三十九条 【清偿顺序】
3、甲方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应视为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偿还: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费用、违约金、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修改为:
3、甲方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应视为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偿还: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费用、违约金、额度使用费(如有)、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15、 第四十一条 【债务清偿特殊约定】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
1、融资融券到期日的确定
(1)如交易恢复日确定且距离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顺延至交易恢复当日;
(2)如交易恢复日不确定或距离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超过 30 个自然日,该笔融
资、融券债务到期日顺延 30 个自然日。
上述债务清偿期限的顺延不受授信期届满的影响,但授信期届满后甲方不得新增其他融资融券交易。
2、债务偿还的方式
顺延期限届满当日,甲方应足额清偿债务。融券债务因暂停交易无法买券还券的,甲方应以资金形式偿还。由乙方根据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当前市价,并按调整后的市价计算该证券市值,最后确定甲方应当偿还的金额。公式如下:
证券市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的融券数量。
修改为: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甲方可以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延期清偿债务,但必须符合以下约定:
1、融资融券到期日的确定
(1)如交易恢复日确定且距离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顺延至交易恢复当日;
(2)如交易恢复日不确定或距离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超过 30 个自然日,该笔融
资、融券债务到期日顺延 30 个自然日。
上述两种情况下的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融资、融券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应以第六个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上述债务清偿期限的顺延不受授信期届满的影响,但授信期届满后甲方不得新增其他融资融券交易。
2、债务偿还的方式
甲方可以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在欠款规定的顺延期限届满当日清偿债务。融券债务因暂停交易无法买券还券的,甲方应以资金形式偿还。由乙方根据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
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当前市价,并按调整后的市价计算该证券市值,最后确定甲方应当偿还的金额。公式如下:
证券市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的融券数量。
16、 第四十五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记录证券的权益处理】
增加:(七)如甲方未表示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不得主动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17、 第四十八条 【客户信息查询】
甲方有权知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信息,有依法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的权利;乙方应如实记载信用账户注册资料、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客户信息,并向甲方提供查询对账服务,包括交易系统查询、发送电子邮件查询、邮寄对账单查询等方式。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查询对账服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数量、金额。
修改为:
甲方有权知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信息,有依法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的权利;乙方应如实记载信用账户注册资料、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客户信息,并向甲方提供查询对账服务,包括交易系统查询、发送电子邮件查询等方式。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查询对账服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18、 第五十三条 【对账服务方式】删除:B.邮寄 的对账服务方式。
19、 第五十八条 【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