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 认证证书);
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
(2024 年运维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0024-00075941
采购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采购代理: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单位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2024 年运维项目)
2、采购编号:0024-00075941
3、项目内容:拟对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与发布系统、上海市公安局地面采集系统、线路交通警卫配套高清监控系统、线路交通警卫可视化辅助指挥系统(含一期和二期)和交警总队视频会议系统的运维。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4、服务周期:1 年
5、采购预算:336.5246 万元人民币
6、最高限价:335.9658 万元人民币,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
7、投标人应对本项目内所有的采购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本项目内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发展。
二、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质要求:
(1)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 认证证书);
(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 、时间: 2024-04-26 至 2024-05-07 , 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
3、方式:网上获取。
4、售价(元):0。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 10:30,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开标,将 2024 年 5 月 17 日 10:30 开启开标室由投标人进行远
程网上签到,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11:00 结束远程网上签到(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网上
签到的投标人将视为放弃投标)并开始远程解密,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11:30 结束远程解密及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网上解密及确认的投标人将视为放弃投标),在结束远程解密及确认后进行远程唱标程序,完成远程解密及确认的投标人应对唱标结果签名确认并提交。(由于工作高峰时段“上海政府采购网”的电子采购平台服务器因拥挤会使远程电子开标速度受到一定影响,故建议投标人尽早完成上述远程电子开标操作。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投标。
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开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采购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5000 号联系人:卢老师
电话:28953832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大名路 108 号 601 室邮编:200080
联系人:余老师、施老师电话:17717346959
传真: 66983070
前附表
名称 | 编列内容 | |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 | 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2024 年运维项目) |
采购编号 | 0024-00075941 | |
采购内容 | 对上海市交警总队大部分业务应用系统及相关后台数据库,包括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运维平台、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交警综合门户等计算机系统和相关硬件的运 维。具体内容详见《项目招标需求》。 | |
服务周期 | 1 年 | |
采购预算 | 336.5246 万元人民币 | |
最高限价 | 335.9658 万元人民币,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 | |
招标人 | 采购单位 (即采购人) |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5000 号联系人:卢老师 电话:28953832 |
采购代理单位 | 名称: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大名路 108 号 601 室联系人:余老师、施老师 电话:17717346959传真:66983070 | |
合格投标人 | 资质条件 | 见《招标公告》 |
特定条件 | 见《招标公告》 | |
是否接受联合 投标 | 不接受 |
澄清答疑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以加盖公章的 PDF 版本及可编辑的 word 版本的疑问函,发电子邮件至:shiyue@siticotr.com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变更公告形式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如果澄清或变更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如有)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投标有效期 | |
投标保证金 | (1)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19 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6 万元整; (3)投标保证金付款人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采购编号或项目名称。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具体提交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19 条。 注:投标人须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自行录入保证金递交信息。如未按规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网上录入而导致投标失败 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电子投标文件 | 根据客户端的要求加密上传 |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 见《招标公告》 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开标,将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0:30 开 启开标室由投标人进行远程网上签到,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11:00 结束远程网上签到(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网上签 到的投标人将视为放弃投标)并开始远程解密,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11:30 结束远程解密及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网上解密及确认的投标人将视为放弃投标),在结束远 |
程解密及确认后进行远程唱标程序,完成远程解密及确认的 投标人应对唱标结果签名确认并提交。 | |
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
评标方法 | 见《评标办法及程序》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注:中标单位在中标后,采购人付款前不得变更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的企业名称及基本账户账号,否则将导致采 购人无法付款。 |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和相关服务,本次采购主要指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采购单位要求的服务。
2.2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
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 “甲方”系指采购单位(即采购人)。
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单位提供服务的投标人。
2.8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投标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投标。
3.3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3.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5 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4.合格的服务
4. 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和
《项目招标需求》的要求。
4.3《项目招标需求》要求提供有关产品的,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产品的来源地,并按照《项目招标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联系方式。
7. 3 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 4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5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9. 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招标公告》、《项目招标需求》和《评标办法及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项目招标需求》和《评标办法及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项目招标需求
(4)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5)评标办法及程序
(6)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7)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9)附件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 本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含相关承诺文件)是日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重要依据,也是本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10.4 各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本项目具体内容、要求见本招标文件附件。
10.5 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有关活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按《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送达招标人。
11.2 对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以及电子邮件通知。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有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通知的,投标人可以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下载,以确认其已阅知该澄清或修改公告,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 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
12.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3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构成
13.1 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相关证明文件三部分构成。
13.2 商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所应包含的内容,以《项目招标需
求》规定为准。
13. 3 网上招投标系统对投标文件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格式有规定的,应按照网上招投标系统的规定办理并以其规定为准。
14.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4.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如,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项目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金、费用和利润,并考虑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投标人为完成该项目可能承担的责任、义务及约定的风险因素涉及的费用。投标报价中若发生类似知识产权归属、软件、专利费等费用,请一并报在投标总价中。
16.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网上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价格构成等。
16.3 除《项目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6.4 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6.5《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6. 6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7. 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17.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
《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17.2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18.技术投标文件
18.1 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投标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8.2 技术投标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19.投标保证金
19.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9.2 投标人应采用网上支付、电汇、贷记凭证、支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为提高效率,鼓励投标人用网上支付、电汇、贷记凭证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委托分支机构代为提交。投标人不得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19.3 当采用网上支付、电汇、贷记凭证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
(1)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户名和账号(账户名称: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
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10066661010141114415)。投标保证金须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到达采购代理单位的指定账户,并登录电子招投标
系统,自行录入保证金递交信息。
(2)在汇款附言中请务必注明:“采购编号或项目名称”。当投标人选投一个招标项目
的多个包件时,各包件投标保证金可以单独提交也可合计一笔提交,但必须注明提交保证金的包件号。如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未具体注明其所投包件的包件号,且合计的保证金金额又
不足时,评标时将按其所投全部包件的投标保证金均不符合要求来处理。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4)投标人在投标时需将投标保证金支付单据的原件扫描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
19.4 当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
(1)银行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银行保函受益人户名须为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或“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小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提交的银行保函须符合上述要求,并在保证受益人权益、保函有效期等实质上满足要求。
(2)当投标人选投一个招标项目的多个包件时,银行保函中应注明提交保证金的包件号。如投标人未具体注明其所投包件的包件,且合计的保证金金额又不足时,评标时将按其所投全部包件的投标保证金均不符合要求来处理。
(3)投标人在投标时,银行保函的原件扫描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并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自行录入保证金递交信息。
19.5 对于未能按 19.1—19.4 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作未能通过符合性检查,按无效投标处理。如投标人未按规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网上录入而导致投标失败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6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 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9.7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投标人的不当行为,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撤销其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投标人有本须知第 8 条规定的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行为的。
20.投标文件的编制
20.1 投标人应按照网上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0.2 网上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
20.3 投标人应按本网上投标系统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的,投标文件均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打印、填写并按要求在网上投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
20.4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1.投标文件的提交
21.1 投标人应在网上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和时间填写完所有网上投标内容,并通过数字认证证书(CA 证书)加密方式提交网上投标文件,同时下载投标成功的投标回执。
21.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1. 3 投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网上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为无效标。 22.投标截止时间
22.1 网上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网上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投标。
22.2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22.3 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 1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网上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在网上招投标系统对投标文件修改完成后应重新提交,并保证投标状态为正式投标。
23.2 投标人在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且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成功撤回。
23.3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
24.开标
24.1 招标人将按《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
24.2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4.3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电子采购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24.4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24.5 网上《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开标记录表》为准。
24. 6 开标记录在开标结束后,投标人可以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 证书)登
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招投标系统进行查阅和下载。
六、评标
25.评标委员会
25.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5.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
26.1 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不再进入评标。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6.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6.3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4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招标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影响评标时投标人之间的相对排序。
27.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
27. 1 投标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上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修正后的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接受并确认这种修正,否则,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网上《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网上《开标记录表》为
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网上《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投标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错误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7. 2 如果投标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这些修正投标人应予以接受,否则,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28.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必要时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28.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4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9.1 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9.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及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30.评标的有关要求
30.1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30.2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0.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0.4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七、定标
31.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单位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2.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32.1 采购单位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2.2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2.3 中标结果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中标投标人的未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按《投标人须知》第 19 条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3.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接受并唱出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34.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5.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1 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6.签订合同
36.1 中标人与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 中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
36.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取消原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九、中标服务费 37.中标服务费
37.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文的服务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37.2 中标服务费的货币为人民币。
37.3 中标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转账、支票或现金等形式支付。
37.4 中标服务费不得在报价中单列。
一、项目概述
见附件
二、项目需求及相关要求见附件
说明:
1、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投标人认为上述项目技术需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招标人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做相应修改。
2、招标人如在附件所列采购需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规格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人在附件中要求及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的要求。
三、付款方式
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相关证明文件内容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投标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部分格式详见第七章)
1、商务标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报价明细表;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技术标文件:
(1)需求理解、合理化建议;
(2)日常运维方案;
(3)巡检与设备养护方案;
(4)系统升级维护方案;
(5)运维机构设置;
(6)运维制度;
(7)质量保证措施;
(8)项目组人员配备;
(9)企业综合能力
(10)投标人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类似项目业绩(合同扫描件);
(11)维护备件配置及管理;
(12)故障应急处理方案;
(13)技术服务承诺;
(14)按照《项目招标需求》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相关证明文件:
(1)投标人情况简介;
(2)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扫描件);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6)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
(9)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业绩、信誉和信用的的其他材料;(如有)
(10)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说明:
1、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2、上述资格证明文件中,营业执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进行查询的事项,投标人可提供也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投标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享受优先待遇。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一、资格审查
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投标无效情形
1、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三、评标原则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 5 人以上的单数(含 5 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前款规定,只对有效投标的投标文件进行下一步详细评审和打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评标办法分别对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所有评委打分合计后的算数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名,推荐出中标候选人。经评定为最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如果两家得分相同,取投标报价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为并列名次,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按照所有投标人的排名顺序依次选择下一排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本评标办法总分 100 分,分值保留 2 位小数,第 3 位小数部分
四舍五入。
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报价分=10×(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2)评标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投标报价 10%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 10%的,其投标无效。
(4)投标单位是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 10%的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
投标评分细则(100 分)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投标报价得分 | 0-10 | 报价分=1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 |
需求理解 | 需求 理解 | 0-6 | 投标人对采购需求的理解和对原有系统的熟悉程度进行评审。 |
合理化建议 | 0-5 |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把握是否准确到位、合理化建议是否对本项目切实有利等方面进行评审。 | |
运维方案设计 | 0-6 | 针对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与发布系统详细运维方案,根据其中服务定位是否精准,与项目需求是否吻合,目标是否明确,巡检、养护 方案合理详细,能否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日常用途和需求进行评审 | |
0-6 | 针对上海市公安局地面采集系统详细运维方案,根据其中服务定位是 否精准,与项目需求是否吻合,目标是否明确,巡检、养护方案合理详细,能否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日常用途和需求进行评审 | ||
0-6 | 针对线路交通警卫系统详细运维方案,根据其中服务定位是否精准, 与项目需求是否吻合,目标是否明确,巡检、养护方案合理详细,能否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日常用途和需求进行评审 | ||
0-6 | 针对交警总队视频会议系统详细运维方案,根据其中服务定位是否精准,与项目需求是否吻合,目标是否明确,巡检、养护方案合理详细, 能否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日常用途和需求进行评审 | ||
运维机构设置 | 0-6 | 根据是否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是否严谨,服务的质量检查、验收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和及时整改方案完善的情况进行评审。 | |
运维制度 | 0-6 | 根据日常运维服务和对运行系统的定时监测、故障处理等实施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规范,文档管理是否完整清晰可追溯,项目服务是否有特色管理或创新管理进行评审。 | |
质量保证措施 | 0-6 | 根据投标人为运维实施的质量保证措施的针对性及详细程度,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具体可操作,服务质量的检查、验收是否具备明确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 |
保密承诺 | 0-2 | 投标人按照采购需求中的保密承诺附件进行保密承诺,得 2 分。未按采购需求要求提供承诺函,不得分。 | |
项目组人员配备 | 0-3 | 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能力、资历、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管理能力及专业水平等进行评审。 | |
0-6 | 根据项目团队成员的学历、持证情况、参与过类似项目的建设或运维的从业经历、工作经验与需求的匹配程度进行评审。 |
企业综合能力 | 0-2 | 投标人具有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的,得 2 分。注:以提供证书有效的扫描件为准,否则不得分。 |
投标人类似业绩 | 0-10 | 投标人类似业绩指:投标人近 3 年以来承接的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合 同签订日期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为有效业绩)。有一个有效业绩得 2 分,最高得分为 10 分,若提供多于 5 个,仅取《类似项目业绩一览 表》中前 5 项,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 0 分。 以提供的合同为准,需提供类似业绩的合同扫描件,未提供合同扫描件的不得分。(合同原件备查) |
维护备件配置及管理 | 0-6 | 能否根据对项目的理解,提供维护备件配置情况(包括型号、数量等);备品备件的配置及管理,备品备件的技术参数及数量是否满足需求,是否具有详细的备品、备件储备及管理方案,能否充分满足故障修复需求,方案是否有可操作性;备件的日常管理措施,是否能够提供核 心设备原厂续保。 |
故障应急处理方案 | 0-6 | 应急响应方案(包括详细的应急响应过程,响应方式等),针对典型安全事件或风险是否有设计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演练剧本,是否具有详细的故障抢修方案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
投标文件编制 | 0-2 |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上传清晰的,得 2 分;内容缺漏、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的,酌情扣分。 |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 |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采购文件和报价文件。
1.2 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主合同和本协议所含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并通过甲方组织的项目验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2024 年运维项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合同价为[合
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此合同金额为“暂定价”,
最终结算金额是在满足甲方预算和需求的前提上,以市局审计室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价为准,且由乙方承担相关审价费用。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服务期限结束后,乙方在下一年度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直至甲方通过政府采购流程签订新的合同。如下一年度的中标商不是乙方,则由新中标服务商按新中标单价和实际发生数量与乙方结算。
乙方应向去年项目中标商支付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签订合同之日所产生的运维费用,按去年中标单价结算。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根据甲方的需求、意见、建议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
4.5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 6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用于其他任何商业活动或商业广告。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6.1.2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获取或形成的数据、资料及其他任何附加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运维工作中所取得的任何数据、中间成果等),和在项目中使用的由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或工作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说明等资料和所有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等均属于甲方保密要求范围。在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己方及其任何人员不得发布、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的运维业务活动有关的任何数据与资料。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及乙方的所有雇佣人员。
6.2 乙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保密承诺》规定执行。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首付款: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有效发票及项目主合同价 10%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主合同价的 50%;
尾款:完成合同全部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出具年度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并通过验收后,甲方收到等额有效收款凭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主合同价的 50%尾款。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10%,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支付。本协议当年度服务期限完成后,由市局审计室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价,按最终审定价与乙方进行结算,若审定价超出合同价按合同价结算。审价核减部分上交市局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结算之日起 1 年内予以无息退还乙方。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
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8.7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根据甲方的需求、意见、建议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所有。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9 乙方不得在任何商业活动中使用甲方的名称。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本协议当年度服务期限完成后,由市局审计室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价,按最终审定价与乙方进行结算,若审定价超出合同价按合同价结算。审价核减部分上交市局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结算之日起 1 年内予以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支付。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 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15.3 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保密承诺、廉洁协议。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2.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采购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一、 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 (姓名和职务)被正
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
件 1 份。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90 日,在此期间招投标文件均对我们有约束力,可在有效期内随时予以接纳。
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并对可能发生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的投标内容不一致、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承担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时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服务周期 | 金额(总价、元) |
说明:
(1) 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 表中最后一列“金额(元)”指投标总价。
(3) 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4) 投标总价包括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投标人的各种成本、税金、费用和利润等。详见“报价明细表”。
(5) 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三、报价明细表
序号 | 名称(内容)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合价(元) |
报价总计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
(2)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报价明细表中报价总计应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相等。
(4)各投标人在报价中应已包含所有相关费用。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四、资格条件响应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 | 响应内容说明 (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及 页码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符合要求。2、投标人按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其中营业执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 网站进行查询的事项,投标人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五、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及页码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授权 | 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附有被授权人身份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 | 1、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投标有效期 | 不少于 90 天。 | |||
投标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最高限价金额;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 |||
服务周期 | 1 年 | |||
付款方法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3C 认证 | 若投标产品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 认 |
证)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防盗报警产品、安防实体防护产品等类别,详见 http://www.cnca.gov.cn),则必须承 诺投标产品符合 3C 认证。 | ||||
节能产品 |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机房空调/房间空气调节器/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投标产品中包含以上品目的产品,则必须承诺其投标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 为非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 |||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 若投标产品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范围(包括路由器、交换机、 服务器 (机架式)、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 设备)、数据备份一体机、 防火墙(硬件)、 WEB 应用防火墙(WAF)、 入侵检测系统(IDS)、入侵防御系统 (IPS)、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网闸)、反垃圾邮件产品、网络综合审计系统、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网站恢复产品(硬件) 等,详见 http://www.miit.gov.cn),则必须承 |
诺投标产品在销售或提供前,按照相关国家标准 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 ||||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 | 若投标产品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 批文)。 | |||
合同转让与 分包 | 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
其他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 形。 | |||
公平竞争和 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 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本类项目工作 年限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 |
六、项目组人员配备 1、项目经理情况表
注:附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如有)、执业资格证书(如有)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2、项目组实施人员一览表
成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中 的岗位 | 职称、资质 | 相关工作经历 |
注:附上述人员职称证书(如有)、执业资格证书(如有)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七、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合总同价 | 完成 时间 | 项目质量 | 项目采购单位 |
„ |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起)的类似业绩,并附合同原件扫描件。
(2)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最多提供 5 个类似业绩,若提供多于 5 个,仅取《类似项
目业绩一览表》中前 5 项。
八、相关证明文件格式
1、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致: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方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方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投标人(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行业及相关机构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2024 年运维项目) ,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说明:
(1)本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
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请如实填写。
(4)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
我方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7、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 (供应商名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单位)
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2024 年运维项目)项目需求及相关要求
(一)概述
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运维项目,包含 6 个项目,分别为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与发布系统、上海市公安局地面采集系统、线路交通配套高清系统、线路交通可视化辅助指挥系统、线路交通可视化辅助指挥系统(二期)以及交警总队视频会议系统。
(二)目标与任务
主要目标:确保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运维项目各系统稳定运行。主要任务:巡检、养护、维修抢修等工作。
服务周期:1 年,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实施要求和技术服务要求
1.上海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与发布系统
(1)系统概况
a.快速路网入口匝道控制
上海市城市快速路网由外环、中环、内环、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含北延伸段)、逸仙高架路、沪闵高架路组成,城市快速路网采用全封闭全立交,通过出口和入口匝道与城市地面道路连接。设施量涉及前期 30 个匝道和后期 46 个匝道,共计 76 个匝道,以及配套光电缆。目前所有设备均已超出质保期。根据系统运维实际情况,对系统实行年度总包维护。
b.SCATS 系统信息采集
该系统实时采集现有 SCATS 系统的交通流数据,采集数据包,利用 SCATS 中的 ITSPORT,实现地面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区域交通信号自适控制,解决交叉口的安全,高效通行等问题,并为道路交通信息采集与发布提供基础数据。目前所有设备均已超出质保期。根据系统运维实际情况,对系统实行年度总包维护。
(2)设备清单
a.快速路网入口匝道控制
入口匝道控制器的布点情况
序号 | 断面编号 | 断面位置 |
1 | HMXZ-DI | 沪闵高架东侧报春路入口匝道 1 |
HMHH-DI | 沪闵高架东侧报春路入口匝道 2 |
2 | HMCB-DI | 沪闵高架东侧漕宝路入口匝道 |
3 | HMHM-DI | 沪闵高架东侧虹梅路入口匝道 |
4 | HMLH-DI | 沪闵高架东侧莲花路入口匝道 |
5 | HMLZ-DI | 沪闵高架东侧柳州路入口匝道 |
6 | HMGL-XI | 沪闵高架西侧桂林路入口匝道 |
7 | NHHT-NI | 内环高架内圈沪太路入口匝道 |
8 | NHJSJ-NI | 内环高架内圈金沙江路入口匝道 |
9 | NHRJN-NI | 内环高架内圈瑞金南路入口匝道 |
10 | NHTYQ-NI | 内环高架内圈天钥桥路入口匝道 |
11 | NHWZ-NI | 内环高架内圈吴中路入口匝道 |
12 | NHWN-NI | 内环高架内圈武宁路入口匝道 |
13 | NHWY-NI | 内环高架内圈武夷路入口匝道 |
14 | NHDBS-WD | 内环高架外圈大柏树入口匝道 |
15 | NHGZ-WI | 内环高架外圈广中路入口匝道 |
16 | NHHT-WI | 内环高架外圈沪太路入口匝道 |
17 | NHHX-WI | 内环高架外圈黄兴路入口匝道 |
18 | NHJSJ-WI | 内环高架外圈金沙江路入口匝道 |
19 | NHWPN-WI | 内环高架外圈宛平南路入口匝道 |
20 | NHWZ-WI | 内环高架外圈吴中路入口匝道 |
21 | NHWN-WI | 内环高架外圈武宁路入口匝道 |
22 | NHXH-WI | 内环高架外圈新华路入口匝道 |
23 | NHZJZ-WI | 内环高架外圈周家嘴路入口匝道 |
24 | NBGZ-DI | 南北高架东侧广中路入口匝道 |
25 | NBWH-DI | 南北高架东侧威海路入口匝道 |
26 | NBXJH-DI | 南北高架东侧徐家汇路入口匝道 |
27 | NBBJX-XI | 南北高架西侧北京西路入口匝道 |
28 | NBHHZ-XI | 南北高架西侧淮海中路入口匝道 |
29 | NBLC-XI | 南北高架西侧洛川路入口匝道 |
30 | NBWS-XI | 南北高架西侧汶水路入口匝道 |
31 | NBXJH-XI | 南北高架西侧徐家汇路入口匝道 |
32 | YAFJ-BI | 延安高架北侧福建路入口匝道 |
33 | YAHX-BI | 延安高架北侧虹许路入口匝道 |
34 | YAJS-BI | 延安高架北侧江苏路入口匝道 |
35 | YAMM-BI | 延安高架北侧茂名路入口匝道 |
36 | YAXZZ-BI | 延安高架北侧西藏中路入口匝道 |
37 | YAHJ-NI | 延安高架南侧虹井路入口匝道 |
38 | YAHX-NI | 延安高架南侧虹许路入口匝道 |
39 | YAHS-NI | 延安高架南侧华山路入口匝道 |
40 | YAJS-NI | 延安高架南侧江苏路入口匝道 |
41 | YAKX-NI | 延安高架南侧凯旋路入口匝道 |
42 | YALSG-NI | 延安高架南侧娄山关路入口匝道 |
43 | YASM-NI | 延安高架南侧石门一路入口匝道 |
44 | YIXJN-XI | 逸仙高架西侧纪念路入口匝道 |
45 | YIXYG-XI | 逸仙高架西侧殷高路入口匝道 |
46 | ZHCB-NI | 中环路内圈漕宝路入口匝道 |
47 | ZHGD-NI | 中环路内圈顾戴路入口匝道 |
48 | ZHGY-NI | 中环路内圈广粤路入口匝道 |
49 | ZHGH-NI | 中环路内圈国和路入口匝道 |
50 | ZHHT-NI | 中环路内圈沪太路入口匝道 |
51 | ZHJSJ-NI | 中环路内圈金沙江路入口匝道 |
52 | ZHSZX-NI | 中环路内圈上中西路入口匝道 |
53 | ZHTP-NI | 中环路内圈桃浦路入口匝道 |
54 | ZHWZ-NI | 中环路内圈吴中路入口匝道 |
55 | ZHZN-NI | 中环路内圈真南路入口匝道 |
56 | ZHCB-WI | 中环路外圈漕宝路入口匝道 |
57 | ZHGY-WI | 中环路外圈广粤路入口匝道 |
58 | ZHGH-WI | 中环路外圈国和路入口匝道 |
59 | ZHHT-WI | 中环路外圈沪太路入口匝道 |
60 | ZHKJ-WI | 中环路外圈控江路入口匝道 |
61 | JG-XD | 中环路外圈民星路入口匝道 |
62 | ZHWZ-WI | 中环路外圈吴中路入口匝道 |
63 | ZHXX-WI | 中环路外圈仙霞路入口匝道 |
64 | ZHZN-WI | 中环路外圈真南路入口匝道 |
65 | NHDBS-NI | 内环高架内圈大柏树入口匝道 |
66 | NHHX-NI | 内环高架内圈黄兴路入口匝道 |
67 | NHZJZ-NI | 内环高架内圈周家嘴入口匝道 |
68 | NBWS-DI | 南北高架东侧汶水路入口匝道 |
69 | NBCZ-XI | 南北高架西侧场中路入口匝道 |
70 | NBGJ-XI | 南北高架西侧共江路入口匝道 |
71 | YIXCZ-DI | 逸仙高架东侧场中路入口匝道 |
72 | YIXZSB-DI | 逸仙高架东侧中山北路入口匝道 |
73 | YIXYG-DI | 逸仙高架东侧殷高路入口匝道 |
74 | YIXCY-XI | 逸仙高架西侧长逸路入口匝道 |
75 | YIXJG-XI | 逸仙高架西侧军工路入口匝道 |
76 | YIXWH-XI | 逸仙高架西侧安达路入口匝道 |
设备列表如下: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其他(匝道管道分支) | 项 | 1 | |
2 | 其他(匝道机箱) | 项 | 1 | |
3 | 电子警察/车牌识别一体化设备 | 套 | 47 | 46 个入口匝道 |
4 | 其他(47 个工控机) | 项 | 1 | |
5 | 电子警察/车牌识别设备 | 套 | 29 | 30 个入口匝道 |
6 | 视频分配器 | 个 | 30 | 30 个入口匝道控制改造 |
7 | 电子警察/车牌识别设备 | 套 | 1 | 30 个入口匝道 |
8 | 35 个入口匝道(改造) | 项 | 1 | 含 30 个中控机 |
9 | 以太网 2 路视频数据光端机 | 个 | 77 | 76 个入口匝道 |
10 | 通信光缆 | 项 | 1 | |
11 | 其他(光终端盒、光纤熔接盒、 其他线缆) | 项 | 1 | |
12 | 电力电缆 | 项 | 1 | |
13 | 其他(匝控管道主干) | 项 | 1 | |
14 | 接入交换机 | 台 | 2 | |
15 | 应用服务器 | 台 | 2 | |
16 | PC 终端 | 台 | 1 | |
17 | 八路视频分配器 | 台 | 10 | |
18 | 视频切换控制矩阵 | 套 | 1 | |
19 | 八路硬盘录像机 | 台 | 10 | |
20 | 光端机机架 | 台 | 17 | |
21 | KVM | 个 | 1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22 | 其他(车牌识别/电子警察控制软件升级) | 台 | 1 | |
23 | PC 服务器 | 台 | 2 |
b.SCATS 系统信息采集
本项目根据系统运维实际情况,对系统实行年度总包维护。提供日常设备巡检养护、所有备件免费更换及应急响应服务。
硬件列表如下: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大金空调 | 台 | 3 | |
2 | 数据库/GIS 等扩容 | 台 | 1 | |
3 | UPS(10KVA/8h) | 台 | 3 | |
4 | SCATS 区控服务器 | 套 | 3 | Stratus ft2510 2511 |
5 | 千兆工业以太网交换机 | 台 | 6 | CISCO Catalyst 4948 |
6 | NGEN 特征软件 | 项 | 6 | |
7 | 空调 (3 匹) | 台 | 6 | 大金 |
8 | 空调 (1.5 匹) | 台 | 3 | 大金 |
9 | DIGI 通讯主卡 | 块 | 5 | |
10 | SCATS 系统服务器 | 套 | 22 | 研华 IPC-610H |
11 | 通讯主卡 | 块 | 5 | |
12 | 多串口集线器(DIGI) | 台 | 50 | |
13 | 调制解调器 SCATCOM | 台 | 50 | |
14 | 机房(包括采集模块的更新、图像录 像) | 套 | 10 | |
15 | 通信隔离变压器板 | 块 | 100 | |
16 | 光纤、网线、接线端子等 | 项 | 1 | 机房 |
17 | 百兆工业以太网交换机 | 台 | 120 | |
18 | 千兆工业以太网交换机 | 台 | 33 | |
19 | 串口服务器 | 台 | 127 | DIGI TS2 HCC MEI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20 | 总队单模光收发器(机架式) | 套 | 3 | |
21 | 尾纤,光缆,电源箱 | 项 | 1 | 外场 |
22 | 中心服务器 | 台 | 2 | |
23 | SCATS 数据整合和存储管理软件服务器 | 台 | 1 | |
24 | SCATS ITS-port 数据提取软件服务器 | 台 | 1 | |
25 | 科技处机房空调(大金 5 匹商用空调,吸顶,含安装、引管等) | 台 | 4 | |
26 | 系统联调和测试 | 项 | 1 | 配合路口进行联 调 |
(3)应用软件清单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SCATS 系统软件(支持 128 路口) | 套 | 1 | |
2 | 号牌数据处理软件 | 套 | 1 | |
3 | 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软件 | 套 | 1 | |
4 | 数据库、GIS 等扩容 | 套 | 1 | |
5 | 数据质量管理软件 | 套 | 1 |
(4)运维需求
本运维项目采用包干形式,主要包括日常巡检、养护、抢修等。具体如下: (a)巡检
对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巡检,巡检频率不少于 2 次/工作日。
检查时,对外场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逐一检查,并填写每日巡检记录表,记录表需详细记录当天的故障点位,故障现象,故障发生时间。及时报修当天故障点,另外待故障完成后,记录故障修复时间,以及修复措施。
(b)养护
运维公司应安排工程师每季至少对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故障报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具体内容及要求为:
对相关设备进行例行养护,频率不少于 1 次/季度。养护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i)采集设备
序号 | 养护内容 | 养护指标 |
1 | 镜头、设备清洁除尘 | 表面清洁 |
2 | 摄像镜面的检查 | 保证图像清晰。 |
3 | 外场摄像机机箱的检查 | 无明显温升、塑料熔化、松动、氧化现象。 |
4 | 光端机传输功能检查 | 光端机发送和接收光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光端机收发、运行灯工作正常。 |
7 | 机柜内清扫除尘 | 表面清洁,无老鼠排泄物。 |
8 | 紧固螺(栓)丝和箱体 | 螺(栓)丝紧固,无松动 |
9 | 防雨、防尘等密封程度检查 | 外箱密封材料应无开裂、脱落现象。 |
10 | 线缆、串口通信线及所有插头、座、接线端子检查 | 无明显温升、塑料熔化、松动、氧化现象。 |
11 | 工控机的检查 | 工控机应确保正常使用、散热正常、保持外观整洁。 |
12 | 硬盘录像机 | 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
13 | 视频分配器 | 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
14 | 服务器 | 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
(ii)供电系统
运维单位应全面了解供电系统中取电方式、电缆型号、敷设方法、环境条件、路径走向、分布及配电箱位置、电缆中间接头位置等和供电相关的所有内容。每季度对各种不同接电线路进行检查和养护。
序号 | 项目 | 方法 |
1 | 配电箱是否有异常变化 | 1.检查外线路接入 2.接线排和内线路 3.测量绝缘电阻 |
2 | 空气开关等供电设备接点有无过热、烧坏接点现象 | 1.紧固接点或重做接头 2.测量绝缘电阻 3.调整负载 |
3 | 接地线是否完好、有无松动现象 | 紧固接地螺栓 |
季度检查项目必须在非高峰时段内进行,并注意车辆停放位置,不能引起道路交通拥堵。 (c)抢修
要求做到全天候 7*24 小时的技术服务,业主、运维人员在日常巡检、养护等工作中有各类故障时,运维单位应在接到故障报修的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查明故障原因。
对于一般故障,应于到场后的 1 小时内排除,恢复设备、系统运行。对于无法按时解决
的故障,应立即向业主指定的责任人上报,并利用备品、备件,组织人员及工具,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工作。
遇到设备故障时,维护单位应启动备品备件库,及时更换设备,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抢修工作完成后须填写设备维修记录单,注明维修内容,修复时间等,由责任民警签字
确认,按季度汇总至季报一并装订。 2.上海市公安局地面采集系统 (1)系统概况
a.ITS 二级中心软硬件
交警总队 ITS 二级中心交换平台是交通信息综合平台的二级子平台,用于汇集和向市交通信息中心传输交警总队外场采集的交通信息(如 SCATS、车牌识别等)、获取其他子平台的共享数据等。
交警总队 ITS 二级中心交换平台软件主要负责上海地面交通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以及与上海市交通信息中心的数据交互。主要包括综合操作平台软件、设备管理软件、数据库系统、通讯子系统、算法发布程序等,用户主要为市局指挥中心交通指挥台。系统自 2004年建成投入运行,系统的采集、发布的范围不断地扩大,处理算法的要求和内容不断丰富,后台系统尤其是软件系统的维护水平直接影响到了系统采集、处理、发布的数据质量。
交警总队 ITS 二级中心交换平台中心设备包括服务器、网络通讯设备等几个大类。所有设备均已超出设备保修期,本项目根据系统运维实际情况,对系统实行年度总包维护。
(2)软硬件设备清单 a.ITS 二级中心软硬件 (a)中心硬件设备
本项目根据系统运维实际情况,对系统实行年度总包维护。提供日常设备巡检养护、所有备件免费更换及应急响应服务。设备列表如下: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其他(数据库、GIS 等扩容) | 项 | 1 | |
2 | 分支交换机 | 个 | 4 | Catalyst 2950-24T |
3 | 终端设备 | 台 | 2 | LaserJet 5100 |
4 | SAN 交换机 | 台 | 2 | IBM H08 |
5 | 电子地图服务器 | 台 | 2 | IBM |
6 | 机房交换机 | 台 | 1 | Catalyst 3550-24 |
7 | SCATS 通信机 | 台 | 2 | X365 |
8 | 接入交换机 | 台 | 1 | Catalyst 3550-24-EMI |
9 | 中控室交换机 | 台 | 1 | Catalyst 3550-24 |
(b)中心软件平台
“ITS 二级中心交换平台”软件主要包括 SCATS 区控软件、数据采集软件、视频软件、数据库软件。
序号 | 系统 | 单位 | 数量 |
1 | SCATS 区控软件、数据采集软件、视频软件、 数据库软件 | 项 | 1 |
(3)运维需求
(a)巡检
对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巡检,巡检频率不少于 2 次/工作日。
检查时,对外场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逐一检查,并填写每日巡检记录表,记录表需详细记录当天的故障点位,故障现象,故障发生时间。及时报修当天故障点,另外待故障完成后,记录故障修复时间,以及修复措施。
巡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服务器、交换机等设备是否正常可用
⚫ 各业务系统访问是否正常
⚫ 各类计划任务执行是否正常
⚫ 定期数据备份任务是否完成
⚫ 业主提出其他日常巡检要求
⚫ 应用软件运行状态检查
⚫ GIS 地图显示状态检查
⚫ 设备管理软件运行状态检查
⚫ 操作平台日志检查
⚫ 业主有权指定原厂工程师进行现场技术支持,相关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
(b)养护
运维公司应安排工程师每季至少对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故障报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但不限于:
<1>中心机房
⚫ 清洁机房环境、清理机柜及所有设备的灰尘;
⚫ 检查、整理各类线缆;
⚫ 检查、整理、更新各类标签和 KVM 设置;
⚫ 检查必备工具、安装光盘是否完整;
<2>服务器
⚫ 检查服务器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指示硬件故障报警;
⚫ 检查操作系统,通过查看系统日志等方式分析判断系统的运行状况,同时提出改善建议;
⚫ 检查 CPU、内存、磁盘、网络等的使用情况,记录异常信息,分析判断可能的故障原因,第一时间向业主提出修复建议;
⚫ 在不影响设备及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清理磁盘的系统垃圾文件;
⚫ 扫描病毒和系统漏洞,在必要的情况下,更新操作系统补丁并安装必要的防护软件;
⚫ 检查时钟同步软件运行情况;
<3>网络设备
⚫ 交换机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 网络设备运行健康性检查;
⚫ 节点连通及网络冗余性分析;
⚫ 网络性能分析并提出改善建议;
⚫ 检查线缆标签信息,保持准确完整,并以图表的形式记录
更新。
(c)抢修
要求做到全天候 7*24 小时的技术服务,业主、运维人员在日常巡检、养护等工作中有各类故障时,运维单位应在接到故障报修的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查明故障原因。
对于一般故障,应于到场后的 1 小时内排除,恢复设备、系统运行。对于无法按时解决的故障,应立即向业主指定的责任人上报,并利用备品、备件,组织人员及工具,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工作。
遇到设备故障时,维护单位应启动备品备件库,及时更换设备,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抢修工作完成后须填写设备维修记录单,注明维修内容,修复时间等,由责任民警签字
确认,按季度汇总至季报一并装订。
(d)其他工作
<1>密码修改
根据业主要求,配合做好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密码的修改和相关应用的调整工作,确保密码修改过程中及修改后应用程序的正常运行。
<2>不限次的系统初始化配置
维护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按时完成各类服务器的操作系统重装,包括校时、防病毒、 Office、FTP 等基本软件的安装及配置等。
<3>停机维护
维护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制定各类设备停机维护的详细实施计划。具体停机维护时间由业主提前通知。
3.线路交通系统
(1)系统概况
线路交通系统包括线路交通可视化辅助指挥系统、线路交通可视化辅助指挥系统(二期)和线路交通配套高清视频系统,在 2019 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实现虹桥区域内路段全覆盖。
整套系统建设在感知网上,主要设备包括:虹桥枢纽相关高架道路的 32 套高清视频摄像机,
崇明远端安检沿线重点位置 8 套以及对亚信峰会前期建设的 40 套设备。通过原有的光缆路
由和增补部分光缆传回到交警总队机房共计 20 套。另外新增出保中环、沪闵、内环、高楼
及地面点位共 50 套。共计 110 套设备进行总包维护。
线路可视化辅助指挥系统平台通过对视频、GPS 定位、PGIS 地理信息的有机融合,实现了对路线、行车状态全方位的安全保障。主要应用于交通安全工作中,通过车载可视化设备,实现掌握实时路况、道路沿线交通管理等情况。为实施线路交通指挥提供多方位信息支撑,
做到警力精确部署,线路更安全,道路更通畅。
所有系统及设备均已超出保修期,本项目根据系统运维实际情况,对系统实行年度总包维护。
点位表
序号 | 所属道路 | 地点 | 备注 |
1 | 虹翟高架 | 虹翟高架翟 X033 北向南 | |
2 | 北机场出 FB003 南向北 | ||
3 | 虹翟高架翟 X003 北向南 | ||
4 | 虹翟高架翟 X055 北向南 | ||
5 | 虹翟高架翟 X008 北向南 | ||
6 | 虹翟高架翟 X019 北向南 | ||
7 | 扬虹高架 | 扬虹高架BT015 东向西 | |
8 | 扬虹高架 SF012 西向东 | ||
9 | 北机场进 BF013 北向南 | ||
10 | 北高铁圈出 TB000 南向北 | ||
11 | 扬虹高架 TS013 南向北 | ||
12 | 扬虹高架崧 B27 西向东 | ||
13 | 扬虹高架崧 N14 西向东 | ||
14 | 北高铁圈进 ST012 北向南 | ||
15 | 扬虹高架BT007 东向西 | ||
16 | 虹渝高架 | 虹渝高架 HT050 南向北 | |
17 | 虹渝高架 HT068 南向北 | ||
18 | 虹渝高架 TH092 北向南 | ||
19 | 虹渝高架 HT043 南向北 | ||
20 | 虹渝高架 HT087 东向西 | ||
21 | 虹渝高架 TH025 西向东 | ||
22 | 虹渝高架 HT060 南向北 | ||
23 | 南高铁圈进 HT099 南向北 | ||
24 | 南高铁圈出 TH004 北向南 | ||
25 | 南高铁圈出 TH019 北向南 | ||
26 | 南机场圈进 JF80 南向北 | ||
27 | 建虹高架 | 建虹高架 JF48 西向东 | |
28 | 建虹高架 JF32 西向东 | ||
29 | 建虹高架 JF70 西向东 | ||
30 | 建虹高架 FJ52 东向西 | ||
31 | 建虹高架 FJ43 东向西 | ||
32 | 建虹高架 JF60 西向东 | ||
33 | G40 | G40 高东收费口入口(浦东至崇明方向) | |
34 | G40 高东收费口出口(崇明至浦东方向) | ||
35 | G40 长江隧道入口(浦东至长兴岛崇明方向) | ||
36 | G40 长江隧道浦东出口(长兴岛至浦东方向) | ||
37 | G40 长江隧道长兴岛入口(长兴岛至浦东方向) | ||
38 | G40 长江隧道长兴岛出口(浦东至长兴岛方向) | ||
39 | G40 长江大桥上引桥(长兴岛至崇明方向) |
— 70 —
40 | G40 长江大桥下引桥(崇明至长兴岛方向) | ||
41 | 地面 | 北京西路/成都北路 | |
42 | 南京西路/成都北路 | ||
43 | 威海路/成都北路 | ||
44 | 延安东路/成都北路 1 | ||
45 | 延安东路/成都北路 2 | ||
46 | 长寿路/西康路 | ||
47 | 中山北路/曹杨路 | ||
48 | 中山北路/金沙江路 1 | ||
49 | 中山北路/金沙江路 2 | ||
50 | 虹桥路/淮海西路 | ||
51 | 虹桥路/番禺路 | ||
52 | 虹桥路/宜山北路 | ||
53 | 威海路/成都北路 | ||
54 | 中山南二路/瑞金南路 | ||
55 | 中山南一路/鲁班路 | ||
56 | 中山南一路/制造局路 | ||
57 | 中山南一路/西藏南路 | ||
58 | 重庆南路/建国东路 | ||
59 | 鲁班路/斜土路 | ||
60 | 成都北路/新闸路 | ||
61 | 中环高 架 | 中环虹漕路 H | |
62 | 中环吴中路 H | ||
63 | 中环茅台路 H | ||
64 | 中环长宁路 H | ||
65 | 沪闵高架 | 沪闵东侧漕宝路 H | |
66 | 沪闵东侧柳州路 H | ||
67 | 沪闵东侧上海南站 H | ||
68 | 沪闵东侧桂林路 H | ||
69 | 沪闵东侧虹漕南路 H | ||
70 | 沪闵东侧虹梅立交 H | ||
71 | 内环高架 | 内环外圈沪太路 H | |
72 | 内环外侧武宁路 AH | ||
73 | 内环外侧长宁路 H | ||
74 | 内环外侧玉屏路 H | ||
75 | 内环外侧安顺路 H | ||
76 | 内环外侧宜山路 AH | ||
77 | 内环外侧漕溪路西 H | ||
78 | 内环外侧龙华西路 H | ||
79 | 内环外侧东安路 H | ||
80 | 内环外侧大木桥路 H | ||
81 | 高 位 楼 点 | 公安大楼 | |
82 | 联合大厦 | ||
83 | 中岚大厦 |
— 71 —
84 | 宝钢公寓 | ||
85 | 平江盛世家园 | ||
86 | 宁定大楼 | ||
87 | 凯托大厦 | ||
88 | 锦江都城酒店 | ||
89 | 精文公寓 | ||
90 | 紫汇苑 | ||
91 | 地面点位 | 长寿路/万航渡路 H | |
92 | 肇嘉浜路/东安路 H | ||
93 | 肇家浜路/岳阳路 H | ||
94 | 肇家浜路/大木桥路 H | ||
95 | 虹桥路/伊犁路 H | ||
96 | 中山西路/凯旋路 H | ||
97 | 陆家浜路/河南南路 H | ||
98 | 海宁路/浙江北路 H | ||
99 | 周家嘴路/新建路 H | ||
100 | 周家嘴路/公平路 H | ||
101 | 周家嘴路/大连路 H | ||
102 | 武宁路/真北路1H | ||
103 | 武宁路/真北路 2H | ||
104 | 汶水路/真北路1H | ||
105 | 汶水路/真北路2H | ||
106 | 祁连山路/古浪路 H | ||
107 | 曹安路/真光路 H | ||
108 | 武宁路/曹杨路 H | ||
109 | 武宁路/中宁路 H | ||
110 | 中山北路/骊山路 H |
序号 | 名称 | 配置说明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摄像机 | 高清摄像机(含镜头、防护罩、云台) | 套 | 60 | |
2 | 交换机 | 华为 | 个 | 86 | |
3 | 光纤 | 8 芯 | 米 | 10000 | |
4 | 骑马桩 | 定制 | 个 | 14 | |
5 | 电源保护器 | 施耐德/16A | 个 | 80 | |
6 | 电缆\管材 | RVV2*10 | 米 | 2000 | |
7 | 防雷器 | SV-2/024EP | 个 | 80 | |
8 | 光纤 | 48 芯 | 米 | 20000 | |
9 | 视频控制管理软件 升级 | 定制 | 项 | 1 | |
10 | 光纤盒 | 禹锡室外光纤盒 | 个 | 30 | |
11 | 交换机 | 华为 S57201-12X-SI-AC | 个 | 56 | |
12 | 摄像机 | 180 度全景摄像机(含镜头、防护罩、 | 台 | 10 |
(2)设备情况 a.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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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台) | |||||
13 | 辅材 | AVAYA | 项 | 1 | |
14 | 交换机 | S6855-48X-SI-AC | 台 | 2 | |
15 | 尾纤 | 禹锡尾纤 | 根 | 55 | |
16 | 骑马桩 | 定制 | 个 | 10 | |
17 | 防雷器 | 防雷器 SV-2/024EP | 个 | 50 | |
18 | 摄像机 | 高清摄像机(含镜头、防护罩、云台) | 台 | 40 | |
19 | 硬盘录像机 | DH-NVR9064 | 台 | 4 | |
20 | 模块 | HoYF-441S-SFP-D-80 | 块 | 6 | |
21 | 立杆 | 立杆定制 | 根 | 14 | |
22 | 跳纤 | 禹锡 | 根 | 100 | |
23 | 机箱 | 定制 | 个 | 30 | |
24 | 模块 | HoYF-441S-SFP-D-40 | 块 | 40 | |
25 | 网络音视频服务器 | DH-AGS-B8101S3C-B | 台 | 1 | |
26 | 硬盘录像机 | DH-NVR9064 | 台 | 1 | |
27 | 交换机 | S5730-60C-HI | 台 | 1 |
b .指挥设备情况
序 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 量 | 单 位 | 备 注 |
1 | 服务器 | 主机 | 2 | 台 | |
2 | 服务器 | 主机 | 2 | 台 | |
3 | 网络音视频服务 器 | 博康 | 1 | 台 | |
4 | 服务器 | 主机 | 1 | 台 | |
5 | 尾纤 | 64 | 根 | ||
6 | 交换机 | 华为 | 1 | 台 | |
7 | 交换机 | 华为 | 2 | 台 | |
8 | 服务器 | 主机 | 1 | 台 | |
9 | 磁盘阵列 | 接入、转发、存储不低于 384M,回放不低于 32M 支持不少于 32 路接入需支持 7 面板屏,需支持1080P 显示不少于1 路VGA,6 路HDMI,其中第 1 路与VGA 同源(加 HDMI 接口板)需内部支持 16 个 SATA 硬盘,需支持Raid0,1,5 | 4 | 台 | |
10 | 线缆 | HDMI 线、BNC、莲花头、扎线带、管材等 | 1 | 根 | |
11 | 服务器 | 主机 | 4 | 台 | |
12 | 服务器 | 终端 | 2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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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线缆 | 康沐 | 3 | 米 | |
14 | 机柜 | 定制 | 2 | 台 | |
15 | 易的PASS 系统高 精地图接入及应用(软件) | 1 | 项 | ||
16 | 车载移动视频接 入后台扩容(软件) | 1 | 项 |
(3)运维需求
本运维项目采用包干形式,主要包括日常巡检、养护、抢修等。具体如下: (a)巡检
对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巡检,巡检频率不少于 2 次/工作日。
检查时,对外场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逐一检查,并填写每日巡检记录表,记录表需详细记录当天的故障点位,故障现象,故障发生时间。及时报修当天故障点,另外待故障完成后,记录故障修复时间,以及修复措施。
(b)养护
运维公司应安排工程师每季至少对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故障报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具体内容及要求为:
对相关设备进行例行养护,频率不少于 1 次/季度。养护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序号 | 养护内容 | 养护指标 |
1 | 镜头、设备清洁除尘 | 表面清洁 |
2 | 摄像镜面的检查 | 保证图像清晰。 |
3 | 外场摄像机机箱的检查 | 无明显温升、塑料熔化、松动、氧化现象。 |
4 | 光端机传输功能检查 | 光端机发送和接收光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光端机 收发、运行灯工作正常。 |
5 | 避雷器检查(包括视频、信道以及 电源) | 避雷器安装和功能正常。无被雷击,以及其他电击 现象 |
6 | 摄像机立杆及工作平台维护 | 钢结构焊接处牢固无裂缝和脱落。紧固螺栓和螺钉应无松动。 |
7 | 机柜内清扫除尘 | 表面清洁,无老鼠排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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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固螺(栓)丝和箱体 | 螺(栓)丝紧固,无松动 |
9 | 绝缘电阻测试 | 绝缘良好 |
10 | 接地电阻的检查 | 应小于 4 欧姆。 |
11 | 防雨、防尘等密封程度检查 | 外箱密封材料应无开裂、脱落现象。 |
12 | 浪涌保护器检查 | 避雷器安装和功能正常。无被雷击,以及其他电击 现象 |
13 | 线缆、串口通信线及所有插头、座、接线端子检查 | 无明显温升、塑料熔化、松动、氧化现象。 |
(c)抢修
要求做到全天候 7*24 小时的技术服务,业主、运维人员在日常巡检、养护等工作中有各类故障时,运维单位应在接到故障报修的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查明故障原因。
对于一般故障,应于到场后的 1 小时内排除,恢复设备、系统运行。对于无法按时解决的故障,应立即向业主指定的责任人上报,并利用备品、备件,组织人员及工具,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工作。
遇到设备故障时,维护单位应启动备品备件库,及时更换设备,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抢修工作完成后须填写设备维修记录单,注明维修内容,修复时间等,由责任民警签字
确认,按季度汇总至季报一并装订。 4.交警总队视频会议系统
(1)系统概况
交警总队视频会议系统在 2018 年建成并投入运行,总队本部及直属单位和分局各支队间共同构成的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后端采用 CASTEL FTF-8000 多点控制单元构建视频会议调度平台,并通过终端方式实现会议的远程控制和管理。
整套系统建设在公安网上,主要设备包括:1 台 MCU 多点控制器和 14 台高清视频会议终端组成。
设备情况一览表 | ||||
序号 | 设备名 | 数量 | 规格型号 | |
1 | 音视频设备 | 2 台 | 编解码机 | |
2 | 主机 | 1 台 | PC 服务器 | |
3 | 多点控制器(MCU) | 1 台 | FTF2100-H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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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PC 机 | 1 台 | FTF3000 |
5 | 录像设备 | 1 台 | 会议录制、点播。支持多会议室并行录制。 |
6 | 摄像设备 | 14 台 | 高清 1/2.5 英寸 200 万像素逐行 CMOS 传感器, 16 倍以上光学变焦,支持 720P/1080P。附带三脚架 |
7 | 话筒 | 20 台 | 信噪比>85db,音频响应 60Hz-15kHz |
8 | 音响设备 | 15 台 | 信噪比>70db,失真度<1%1W1kHz |
9 | 道口摄像头 | 1 台 | 球机,半球全向,100 万像素,1/3 英寸 CMOS 高清传感器 |
10 | 视频矩阵 | 1 台 | 16 路多格式混合视频矩阵 |
11 | 多点控制器(MCU) | 14 台 | 采用高集成度、嵌入式设计,支持ITU-T H.323,支持 1080P,摄像机远程控制;支持 1 路高清、 1 路VGA 输入;支持 1 路VGA、HDMI 输出。支 持 H.323、H.264、MPEG-4 AACLC 协议 |
12 | PC 服务器 | 1 台 | |
13 | 显示屏 | 12 台 | 45 英寸,支持 1080p,HDMI 接口 |
(2)维护范围
本需求主要维护的设备包括:MCU 多点控制器、主控终端、录播设备、高清会议机、高清会议终端、显示设备、话筒、音箱和高清摄像球机等。此外还需巡检整套系统设备的工作情况,发现故障情况需向总队报告。
维护界面自公安网网络至各终端(包括 MCU 多点控制器、高清视频会议终端、主控终端和录播设备等)。
维护内容的主要包括:故障设备的维修与安装;设备定期例行维 c.护保养;设备移机;软硬件更新升级及配置;机房设备的清洁和定期保养;根据设备的调整情况,定期完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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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梳理与更新。
(3)维护需求
本项目采用包干形式,内容包括巡检、维护、抢修和设备维修等。
维护工作应包括月维护巡视、季度保养维护和维修巡检、特殊维护和巡检、应急抢修四部分。
a.月度维护巡视
每月一次对整个系统进行维护巡视。收集和总结维护中发现的问题,记录、整理各类维修、维护工程档案,并于每月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馈上月工作情况,并做好甲方操作人员对各类故障辨别培训工作。
月度维护检查内容为:
(a)主要设备维护
⚫ 检查视频线和音频线接头是否正常
⚫ 网线是否正常
⚫ 图像和声音是否正常
(b)线路维护
⚫ 检查视频线、音频线、网络线、控制线是否连接可靠,图像进入矩阵是否连接正常,声音进入调音台是否正常。
⚫ 通过系统召开会议:图像和声音是否同步、延时响应时间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b.季度维护和巡视
(a)要求对整个系统设备每季度进行一次保养维护和巡检,主要内容有:
⚫ 检查系统平台
⚫ 检查系统日志
⚫ 检查各个分会场音视频信号是否正常
⚫ 检查摄像头是否正常
(b)要求维护单位对所有设备每季度进行一次保养维护,并制作巡检记录表,供交警总队相关人员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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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要求维护单位按季度制定保养巡检计划,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书面上报下季度工作计划。
(d)要求维护单位对保养维护工作进行总结,说明维修保养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症状以及对故障的判断、处理的方法等,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书面上报,每季度对保养
维护工作进行总结,召开季度分析会,对维护保养工作进行评判。 c.特殊维护和巡检
在气象预报即将发生台风、暴风雨或其他恶劣天气、节假日及重大安保工作之前,对各分会场设备进行一次巡检,重点检查内场设备运行情况、设备安装牢固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派专业维护人员 24 小时驻守现场保障。
d.应急抢修
业主在运行期间一旦发现有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维护单位接到报修通知后的 2 小时之内
到达现场,并于 2 小时内排除故障。
对未能立即排除的故障,应向交警总队科技处上报故障原因及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人员、备件及机具,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设备正常工作。
遇到设备故障时,维护单位应启动备品备件库,及时更换设备,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抢修工作完成后须填写设备维修记录单,注明维修内容,修复时间等,由交警总队科技
处签字认可后存档。
(4)软、硬件设备维保方式
a.对于备品备件,由运维公司提供;
b.对于原产商生命周期内产品,采用续保的方式;
c.对于超出原厂商运维周期的产品,设备运维由运维公司负责维保;
d.对于软件产品,需采取巡检、恢复等多项措施保障软件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故障并排查。
5.文档记录
投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文档记录,按时向采购人提供装订成册的纸质版与电子版,具体要求为:
(1)每个自然月的 10 日前向采购人提供上月的巡检记录,详细记录巡检日期、巡检人、巡检内容、问题、采取措施及建议、备品备件的使用及储备情况等内容。
(2)故障抢修后的 1 个工作日内提交抢修记录,每个自然月的 10 日前向采购人提供上月的抢修统计记录,其中至少记录接报修时间、报修人、到达现场时间、修复时间、故障现象、抢修过程等,涉及费用的还需记录相关的费用,抢修台账需经采购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3)每年 4 月、7 月、10 月及下一年 1 月的 10 日前,提供季度与年度运维工作总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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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四)投标单位资质及人员要求
业主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监理单位、咨询机构或行业专家参与本项目相关工作,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并遵循相应指令。
本项目软件开发相关质量控制和文档需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投标人应明确响应关于项目人员、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等要求。
投标人应明确申报应用软件开发费、总集成费和其他费用的具体金额,投标总价必须包括完成本包件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税费、人员费、交通费、餐费、保险费、培训费、售后服务费等。
运维方应向业主方提供保密承诺,保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项目验收
全年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技术人员现场服务质量以及各种报告的质量是否符合用户方要求。
对各种文档资料的交付内容、完整性进行检查。提交的详细文档资料包括:《维保设备信息登记表》《日常巡检记录表》《月度巡检记录表》《年度维保工作总结报告》《故障抢修报告》及《设备维修更换清单》等文档,要求内容记录完整准确。
维保服务到期后,用户方进行组织项目验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审,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项目验收报告》。
(六)保密承诺
运维单位应向业主方提供保密承诺,保密承诺内容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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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 密 承 诺
采购人方有责任和权利要求运维方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运维方承诺应加强保密意识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保密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在工作中所涉及的秘密,保密有效时间与国家对各具体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要求相一致。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2、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严禁将公安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严禁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项目技术方案及实施规划透露给无关人员。
3、服从采购人方的安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工作,不得将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机关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从事其他与合同无关的工作。
4、如需接触公安信息网,应认真学习和遵守公安信息网使用相关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将从公安信息网上获得的警务工作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严禁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软盘和打印资料外出;严禁将公安信息系统的程序、口令、密钥等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软盘和打印资料外出。
5、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
6、运维方必须向采购人方提供从事该项目的所有人员档案,采购人方审核后,有权向运维方提出人员变更要求,运维方应据此调整人员安排。
7、运维方必须与从事该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应听取采购人方意见,采购人方有权查阅保密协议等相关资料。
8、严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安机关科技研究、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发表涉及维护工作中国家秘密组织和警务工作秘密的技术文档和论文,未经采购人方同意,运维方不得使用工程项目案例进行演示或宣传。
9、无论运维方今后完成本运维项目工作或因故中途退出,均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10、如发生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泄露,运维方应立即向采购人方报告,并积极协助采购人方及有关保密部门进行查处。
11、本保密承诺视同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密承诺的任何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
12、运维方如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而造成泄密的,采购人方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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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追究运维方的责任,拒付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方(盖章):
承诺方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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