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CEPA 协议的签订
宏观观察
会展经济蓝皮书
CEPA 协议的签订与实施对我国会展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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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CEPA 协议的签订
何谓 CEPA? CEPA 是 “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的英文简称, 相当于今天世界流行的 “ 自由贸易区” 的概念。
( 一) CEPA 协议签订的历史背景
1997 年 10 月 20 日是美国华尔街股市惨剧 “ 黑色星期一” 的 10 周年纪念日。 这一天, 香港股市开始下跌。 以美国对冲基金为首的国际金融 “ 大鳄” 袭击香港, 股市濒临 “ 崩盘”, 金融、 地产、 贸易、 旅游 4 大支柱产业悉数 “ 挂彩”, 整体经济甚至出现了多年未有的负增长, 亚洲金融风暴黑云压城。
在这关键时刻, 特区政府力挽狂澜, 采取了一系列果敢措施: (1) 特区政府打破自由市场经济政府不干预的所谓 “ 常规”, 动用 1100 多亿港元的外汇基金, 入市收购部分本地股票, 捍卫香港股市, 捍卫联系汇率制度。 (2) 加大公共工程投资, 拉动经济增长。 (3) 退还税收, 冻结收费, 纾解民困。 (4) 疏堵
🟏 xxx, 广东商学院·旅游与环境学院。
结合, 推行金融改革。 (5) 积极提升创新科技和高增值产业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
同时, 中央政府的援助之手一直未曾松开。 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 内地放宽访港游客限制。 香港走上了复苏之路, 牢牢地遏制住了经济下滑。 2000 年创造了全球最高经济增长率, 增幅高达 10. 5% , 是 13 年来香港的最高增长率, 也是亚洲乃至全球的最大增幅。
但是, 香港经济的复苏动力主要来自依赖外部因素影响的出口贸易和旅游业, 内部需求比较疲软, 经济复苏带有一定的脆弱性和滞后性。 失业率居高不下。 经济结构未能实现根本调整, 创新科技产业和电子商务等尚处于起步阶段,短期内恐难充当带动香港经济成长的火车头。 因此, 2001 年美国 “9·11” 事件发生, 香港航运业、 旅游业首当其冲, 再次受到全球经济衰退拖累。
( 二) CEPA 协议签订的过程
在 2000 年强势反弹后, 又因世界经济大气候不好, 香港经济再次陷入低谷。 2001 年又恰逢中国 “ 入世” 年, 港商对此既憧憬, 又担心失去以前驰骋内地及香港的中介优势。 在香港商界、 学者、 专业人士的呼吁下, 特区政府形成了 “ 类自由贸易区” 的构想。
2001 年 11 月,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xxx赴京述职。 借此机会, xxx代表特区政府正式向中央领导人提出了两地建立 “ 类自由贸易区” 的构想。 xxx的想法, 当即得到了时任国家主席的xxx、 总理xxx的支持。
2002 年初, 在中央领导人的指示下, 两地开始了长达一年半的磋商。 鉴于自由贸易区多为国与国之间的互惠安排, 因此香港与内地在 “ 一国两制” 体制下的商谈, 规范地称为 “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磋商。 CEPA 之名也就由此而来。
从范围来看, CEPA 涉及领域广、 部门多, 比自由贸易区更加广泛; 从重要性来看, 既要考虑香港的最大利益, 又要符合世贸规则, 同时还要顾及对内地可能造成的冲击, 以及第三国或地区的反应等。 所以, CEPA 的磋商, 双方前后举行了三次高层会议、 10 多次高官会议, 耗时较长, 有时进展缓慢。 整个磋商过程, 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香港部分人士的疑虑; 二是 “ 非典”。
2003 年 6 月 29 日, 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正式签署了 《内
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CEPA), 此后三年又分别签署了三个补充协议。 2007 年 6 月 28 日, 双方又正式签署了 《CEPA 补充协议四》。
二 CEPA 协议所涉及的会展业及相关行业的内容与比较
( 一) CEPA 协议及其三个补充协议
1. 会展服务
CEPA 关于会展服务的开放见表 1。
表 1 CEPA 前的开放状况与 CEPA 后比较
CEPA 前 | CEPA 后 |
内地不允许外国展览公司成立独资公司及申请展览批文,只允许其与内资企业组成合营公司,与内地的展览公司或机构合办展览会 |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独资提供会展服务 |
现行法律法规要点如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规定: 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与经营属限制类, 会展服务属允许类。
审批程序: 报计划部门立项, 由项目单位报外经贸部门审批。
2. 物流服务
CEPA 关于物流服务的开放见表 2。
表 2 CEPA 前的开放状况与 CEPA 后比较
CEPA 前 | CEPA 后 |
对外资仅限于合资、合作企业形式,且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 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
现行法律法规要点如下。
《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2) 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2) 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 50% ;
(3)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 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营业设施。
《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 国际流通物流业务: 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服务, 包括自营或代理货物的进口、 出口业务, 接受委托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代理进出口业务; 提供海运、 空运、 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2) 第三方物流业务: 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 仓储、 装卸、 加工、 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 国内货运代理业务; 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运作物流业务; 为鼓励类项目。
审批程序: 凡物流公司均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 章程, 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 普通道路运输、 国际货代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后报外经贸部门审批。
3. 仓储服务
CEPA 关于仓储服务的开放见表 3。
表 3 CEPA 前的开放状况与 CEPA 后比较
CEPA 前 | CEPA 后 |
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经营仓储业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 限企业法人) 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 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
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为鼓励类项目。
审批程序: 由项目单位报外经贸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4. 运输服务
CEPA 关于运输服务的开放见表 4。
表 4 CEPA 前的开放状况与 CEPA 后比较
CEPA 前 | CEPA 后 | |
道路运输服务 | (1) 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2) 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3) 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4) 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比例不超过75%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 限企业法人): (1) 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 (2) 务;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至内地各 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 直通车” 业 (3) 务;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西部地区 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
海运服务 | (1) 可以合资或合作形式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 (2) 业务; ; 可以独资形式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3)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 (4) 得超过 49% ; 合营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 限企业法人): (1) 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 (2) 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 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 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3) 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有关 海关手续 |
现行法律法规要点如下。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规定,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 5 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2) 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 49% ;
(3) 企业注册资本的 50% 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4) 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道路运输服务和海运服务都为鼓励类。
审批程序: 报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交通部) 批准立项后, 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合同、 章程。
5. 旅游服务
CEPA 关于旅游服务的开放见表 5。
表 5 CEPA 前的开放状况与 CEPA 后比较
CEPA 前 | CEPA 后 |
只能以合资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经营饭店和餐馆,允许控股 | 香港公司可以独资性在内地建设、改造、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
可以以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形式在中国指定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提供服务 | 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 |
广东居民赴港旅游需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 | 允许广东省境内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 此项措施首先在东莞、中山、江门三市试行, 并不迟于 2004年 7 月 1 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
现行法律法规要点如下。
关于宾馆、 饭店服务: 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 高档旅游宾馆饭店项目列入限制类项目。 原则上不举办外商独资项目, 中外合资、 合作宾馆饭店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 30 年。
关于旅行社服务: 《设立外商控股、 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规定, 外商可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设立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 其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 4000 万美元以上; 是本国 (地区) 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 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 5 亿美元以上。 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 400 万元人民币。 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西安 5 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餐厅为允许类, 由项目单位报外经贸部门审批; 高档宾馆、 别墅、 高档写字楼、 国际会展中心建设为限制类, 报国家计划部门立项, 合同、 章程由项目单位按权限报外经贸部门审批 (摘自 《内地对香港开放服务业市场指引》)。
( 二) CEPA 补充协议四
正值香港回归十周年之际, 经国务院批准, 2007 年 6 月 29 日, 商务部副部长xxx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长唐英年, 在香港签署了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
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四》, 该协议已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补充协议四在 CEPA 协议及其三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 内地对香港的开放进一步扩大。 协议四中有关会展与旅游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会展领域,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 上海市设立的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 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二是在旅游领域, 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 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分别由 1200 万美元和 2500 万美元降至不低于 800 万美元和 1500 万美元, 并将经营赴港澳境外游的试点业务, 由广东省扩大至泛珠三角其他 8 个省、 自治
区。
相较于 CEPA 协议及其三个补充协议, 协议四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开放领域更多。 根据协议四, 内地再向香港开放 11 个服务贸易领域,包括电脑及其相关服务、 市场调研、 管理咨询相关服务、 公用事业、 建筑物清洁、 摄影、 印刷和出版、 笔译和口译、 环境、 社会服务及体育等内容, 加上已经开放的 27 个领域, 目前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已达 38 个。
第二, 开放程度更高。 协议四在医疗、 保险、 银行、 证券、 旅游、 个体工商户等原有 17 个领域开放承诺的基础上, 进一步放宽了香港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市场的准入条件。 加上之前已经采取的 152 项开放措施, 目前 CEPA 共包括 192项开放措施, 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第三, 开放模式更多样。 在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 会展、 文娱领域允许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服务, 这为香港服务业进一步发挥优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 CEPA 协议对我国会展业的影响
CEPA 协议是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本着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 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实现互惠互利、 优势互补、 共同繁荣的原则签订的, 协议所涉及的会展业的开放等内容, 对我国会展业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这些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 一) 会展业市场化、 法制化、 规范化的进程加快
以市场化进程为例: 2003 年10 月27 日, 上海和香港正式宣布建立沪港经贸
合作会议机制。 在该机制下, 双方确定的近期合作重点涉及世博会、 旅游会展、专业人才等 8 个方面。 诸如, 在世博会合作方面, 上海支持香港公司参与世博会场馆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 参与世博会的管理咨询、 法律、 会计等专业服务, 并在适当时候向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参股。 在旅游会展领域, 沪港两地将建立旅游工作沟通渠道或例会制度, 加强在旅游宣传和推广方面的合作。 上海将借助香港进一步拓展洲际旅游市场。
以法制化、 规范化进程为例: 为规范会展业秩序,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并于2006 年3 月 1 日起实施。 又如, 为了应对香港会展公司的进入, CEPA 签订约月余, 深圳市会议展览业协会便订立了 《深圳会议展览业行规》, 确立了优先权原则和尊重知识产权原则, 以防止展会 “ 克隆” 和 “ 撞车”。 违者将被取消评优资格、 新闻媒体曝光和取消会员资格等。
( 二) 会展业整体服务水平与质量大幅提高
为改善展览环境, 提高服务质量, 2006 年上海浦东国际展览品监管服务中心成立。 该中心以上海海关为平台, 实行 “ 统一报关, 统一仓储, 统一监管”的模式, 这种集约化、 信息化、 风险式和过程化的管理, 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有效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和管理风险。
在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质量方面, 义乌的 “ 义博会” 更是受到了参展商们的交口称赞。 例如, 在产品结构方面, “ 义博会” 集中展示市场竞争力强、 出口前景好、 优势明显的日用消费品, 突出小商品特色, 组织专业买家和观众; 在办展操作过程中, 一方面体现专业化服务, 一方面围绕 “ 义博会” 和展馆, 开展专业化配套活动; 在办展环境方面, 建立完善的物流体系, 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正是缘于优质的整体服务水平与质量, “ 义博会” 才能成为中国会展业界的一匹黑马。
( 三) 有利于会展人才的培养
我国会展业能否在激烈的竞争态势中保持持续发展, 人才无疑是关键。 现实情况却是, 一方面, 会展业缺乏高素质的展览专业人才, 另一方面, 展览公司由于普遍资金实力不够雄厚, 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 同时, 效力于各展览公司的办
展人员也多是半路出家, 未曾经过系统的展览专业学习和培训, 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香港企业中有一批经验丰富、 熟悉国际市场和运作方式的经营管理人才。 CEPA 的实施, 将促使内地会展人才在香港公司的参与和竞争中迅速成长起来。
俗话说, 机遇与挑战并存。 CEPA 协议的签订, 也使我国会展业面临着巨大挑战。 概括地说,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 竞争更加激烈, 面临全面洗牌。 CEPA 协议的签订, 一方面, 拉开了香港会展业进入内地的序幕; 另一方面, 也令国际会展巨头进入中国会展市场的梦想逐渐变为现实。 早在几年前, 国际展览业的巨头们就已经开始筹划经香港打入内地。 如今, 博闻、 法兰克福及励展等国际大公司已经在香港设立公司, 并极有可能收购香港公司, 一旦时机成熟, 即可进军中国会展市场。 在香港、 国际展览业的夹击之下, 我国会展业的竞争更加惨烈, 会展业重新洗牌的局势已经无法避免。
二是, 会展业的软环境面临挑战。 CEPA 协议的签订, 对会展业发展的软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 从会展业的各级政府管理层面来看, 尚未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相关配套政策, 尤其是在与富有经验和实力的香港和国际会展公司的竞争中, 政府管理职能的条块划分, 政府各部门间错综复杂的多头利益博弈,无疑都会阻碍会展业的发展。 因此, 会展业的软环境所面临的压力将是巨大的。
三是, 会展人才流失与缺乏的局面并存。 当具有良好工作环境、 实力雄厚的香港会展公司进入内地后, 因为业务扩大的需要, 将会聘请内地会展优秀人才加盟, 从而造成原本就匮乏的会展人才严重流失。 与此同时, 伴随着香港与国际会展公司的进入, 我们又极度缺乏既娴熟展览理论, 又富有展览策划经验; 既精通外语, 又熟悉国际惯例的高级会展人才, 以致我们在与国际合作之中, 常常显得力不从心。
四 CEPA 协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 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业界人士, 都充分肯定了 CEPA 及其三个补充协议的签订, 将对我国会展业产生的积极影响。 然而, XXXX 毕竟还是个原则性的框架协议, 其中许多细节还未最后敲定。 因此,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便遇到了一些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
( 一) 税收和收费问题
CEPA 实施一年后, 以独资方式进入内地的香港展览公司, 除了讯通控股有限公司落户广州, 笔克公司落户深圳外, 其余展览公司皆在观望。 究其原因, 主要是香港展览界担心税收和收费问题。 在内地, 国内外展览企业的税收标准不统一, 香港展览业界独资进入内地后, 是按国外企业收税还是按照国内企业收税,未有明确规定。 在展览收费问题上, 内地实行的是境内外 “ 双轨制”, 香港参展商需付的摊位费比内地参展商高出 5 倍, 直接影响了香港展览公司内地办展的客源。 此外, 按照海关有关条例, 展品进出海关需要按货物的价格交纳押金, 这一政策也难倒了不少香港参展商。
( 二) 办展资格问题
具有 “ 全球会展之都”、 “ 全球最佳会议中心” 美誉的香港展览公司, 进入内地后将以开办国际展览为主。 但是, 香港独资展览公司要取得内地办国际展的资格, 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应由哪些专业团体或政府来认定等问题, 在内地都未有明确规定, 致使香港展览公司裹足不前。
( 三) 非政策性因素问题
尽管香港与内地相距咫尺, 然而不同的文化观念、 市场体制等原因, 使得香港在内地的独资展览公司暗自神伤。 面对在内地举办大型展览需要解决配套的交通、 消防、 卫生等问题, 香港展览界一头雾水; 面对内地办展 “ 多头审批、 政出多门、 法规滞后、 缺乏行业协调” 的现状, 香港展览界一筹莫展; 面对内地相当多大型会展项目都由政府主办或背后操控的市场环境, 香港展览界手足无措。 此外, 举办展览常用的网络、 杂志等推广手段, 因内地的出版、 网站等业务尚未对外资开放, 也成为香港展览业独资进军内地的无形障碍。
( 四) 合资办展增加经营成本与风险
为了规避独资展览公司进入内地的诸多问题, 香港展览界于是另辟蹊径, 选择了与内地民企合资办企业, 或者合作办展览业务的战略。 例如, 深圳会展协会拥有 150 多家会员单位, 外资会员占近 10% , 其中港资公司占外资会员的一半
以上, 他们以内地人身份注册成为内地民营企业, 在内地成立 “ 挂壳公司”。 这种做法确实可以避开香港独资企业内地办展时碰到的种种麻烦, 但是存在不少隐患。 例如不利于发扬既有品牌的优势, 增加了经营成本和风险, 合作者羽翼丰满后, 往往选择 “ 单飞”, 容易引发展览会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等。
( 五) 面对外国展览公司的竞争
尤其是在CEPA 协议正式实施后不久的 2004 年年初, 商务部出台了新的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首次允许外国投资者, 可以以外商独资或合资、 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对此, 正如香港展览协会主席xxx所说, 《暂行规定》 使外资公司可以在内地享有与香港公司同等的待遇, CEPA 对香港展览业来说已没有任何意义。 例如, 从 2003 年开始, 已有部分国外展览公司进入内地市场。 除德国慕尼黑展览公司与中国国际展览公司合资成立 “京慕国际展览公司” 外, 2004 年开始, 德国xx国际展览公司、 美沙集团, 新加坡环球展览公司, 日本TCS 会展服务公司等国际知名会展公司纷纷表示有意投资内地。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 CEPA 协议实施后, 内地会展业并未取得全面长足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 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为了切实贯彻落实 CEPA 协议, 遂于香港回归十周年庆典之时, 签署了 CEPA 补充协议四。
五 “ 协议四” 解决了 CEPA 及三个补充协议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 一) 解决了税收和收费问题
“ 协议四” 允许香港展览公司获准以跨境支付的方式在广东省、 上海市试点举办展览。
( 二) 解决了办展资格问题
“ 协议四” 允许香港展览公司独资经营, 无需再受合资经营等条件的掣肘。这意味着对香港展览公司松绑, 并将极大地推动香港服务业向内地市场, 尤其是会展服务、 社会服务和人才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
( 三) 提供了与外国展览公司平等竞争的问题
香港展览公司无须再像以前那样先在内地注册成立合资公司, 就可以在广东、 上海举办展览。 同时, 在广东省和上海市设立的香港会展企业将获准为当地的企业经营出国展览业务。
( 四) 有助于小型的港资展览企业拓展内地市场
除香港大型会展企业可从协议四中受惠外, 协议四中允许港商 2008 年起直接赴内地举办展览, 也将有助于小型香港展览企业拓展内地市场。 因为按照 CEPA 及三个补充协议, 港资会展企业只有在内地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后才可跨境举办展览, 而在内地设立分支需要一定资本, 非小型企业所能承担。
总之, 协议四的开放措施, 不仅会刺激香港会展业迅速提升实力, 而且也令香港作为区域 “ 展览中心” 的地位更加巩固。
附: CEPA 协议目录
1. CEPA 协议
(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协议
(2) 附件 1: 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3) 附件 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4) 附件 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5) 附件 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6) 附件 5: 关于 “ 服务提供者” 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7) 附件 6: 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2. CEPA 补充协议
(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
(2)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3. CEPA 补充协议二
(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二
(2)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
4. CEPA 补充协议三
(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三
(2)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
5. CEPA 补充协议四
(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四
(2)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