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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2-109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18 号),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72,705,667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7.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988,499,992.45 元,扣除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发行费用总额为 25,720,539.80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62,779,452.65 元。
2022 年 9 月 30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14 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管理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开户银行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等。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双环传动(嘉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环研传动研究院(嘉兴)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玉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
/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序 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专户用途 |
1 |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 行 | 1207081129045555507 | 340,000,000.00 | 玉环工厂高精密新能源汽车传动齿轮数智化制造建设项目(一 期) |
2 |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 行 | 33050166723509988888 | 440,000,000.00 | 玉环工厂高精密新能源汽车传动齿轮数智化制造建设项目(二 期) |
3 | 浙江双环传动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台州玉环支行 | 81050078801700000917 | 200,000,000.00 | 玉环工厂商用车自动 变速器齿轮组件数智化制造建设项目 |
4 |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 行 | 331065920013000905093 | 985,409,615.17 | 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
5 | 双环传动(嘉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 行 | 331065920013000905169 | 0.00 | 桐乡工厂高精密新能源汽车传动齿轮数智化制造建设项目 |
6 | 双环传动(嘉 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 354581700727 | 0.00 | 高速低噪传动部件实验室项目 |
7 | 环研传动研究 院(嘉兴)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 402681709883 | 0.00 | 高速低噪传动部件实验室项目 |
合计 | 1,965,409,615.17 | - |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将桐乡工厂高精密新能源汽车传动齿轮数智化制造建设项目、高速低噪传动部件实验室项目募集资金款项划转至对应的专用账户,待公司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后,将相关资金划款至子公司开立的对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启动使用。
3、银行账号 33050166723509988888 的开户银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存在差异,由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管辖,监管协议由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署,账号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指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开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玉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一: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双环传动(嘉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环研传动研究院(嘉兴)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