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戶之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應至 貴行以書面辦理變更。另 貴行對存戶之通知,依存戶最後通知之地址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但約定以傳真方式或以電子訊息方式或電子郵件地址(E-mail address)傳送時,以傳真當日或寄發至其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時(即傳送日),即生送達效力。
客戶留存聯
第一條(名詞定義)
本約定書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約定事項
開戶申請人暨立約定書人今向 貴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嗣後所有一切往來均願依照貴行後附之一般約定事項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及台灣票據交換所訂定之「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特立此書為憑。
審閱期間(務必擇一勾選):
□已於簽訂本約定書時,審閱並充分了解約定書之全部內容。
□本約定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申請人攜回並已審閱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申請人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 貴行遵循國內外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存戶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調查結果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存戶符合國內外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時,為存戶辦理稅款扣繳結算或終止本帳戶與 貴行之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書。
( )
簽名或蓋原留印鑑
此 致
陽信商業銀行 台照
開戶申請人
原留印鑑
立約定書人: (簽名及蓋)
(戶名及代表人)
統一編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陽信銀行存戶同意交互運用個人資料約定書 貴行為共同行銷鍵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目的,得將本人之下列資料提供予 貴行之子公司、其他關係企業或與貴行合作之公司行號,惟本人得隨時要求 貴行終止前開服務。 |
□同意提供基本資料:本人同意 貴行得提供本人之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予前述子公司、關係企業或與 貴行合作之公司行號。 □不同意提供基本資料。 |
□同意提供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其他資料:本人同意 貴行得提供本人之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其他資料予前述 子公司、關係企業或與 貴行合作之公司行號。 □不同意提供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其他資料。 |
此 致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 (簽名或xx) |
xx: | xx: | xx: | xx: |
xxxx:X000-4-C001-12
一、「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五、「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七、「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第二條(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
一、存戶辦理支票存款開戶時,除填具本約定書外,應提出有關營業執照、登記證照或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文件及身分證等交予 貴行核驗,並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 貴行,經 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存戶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印鑑卡上存戶資料如有變更,存戶應即通知 貴行;如擬變更印鑑,存戶須重填印鑑卡。
二、存戶開戶時應遵守「姓名條例」規定以本名開戶,如係公司行號或其他機關團體應以登記名稱開戶。
三、存戶之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 貴行。
貴行對存戶有關文書(通知、函件等),依存戶最後通知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
四、存戶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第一款約定辦理時,於 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存戶辦理變更手續,自通知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並通知存戶結清帳戶。
五、存戶戶名不得更換,如需更換應照結清手續辦理另行訂約開立新戶,但存戶如係因更名或登記名稱變更者,不在此限。
六、視障人士開戶及簽發支票,得依下列方式之ㄧ辦理:
(一)以另委任代理人方式辦理,即應出具授權書,並辦理公證手續,印鑑卡內留存代理人壹式印鑑有效,並加註某某人(即視障人士)代理人字樣,凡簽發票據或有關文件,均須按前述印鑑使用辦理。
(二)由視障人士本人依公證法規定辦理開戶之公證,並得單獨留存視障人士印鑑簽發支票,嗣後變更印鑑等作業時,亦應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
選擇以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應妥善保管空白票據、原留印鑑等,避免發生票據遭第三人冒開之相關風險。第三條(款項存入)
一、存戶開戶後初次存入最低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嗣後續存不拘數目。
二、存入款項除現金外,經 貴行認可之票據均得存入;款項存入時由 貴行在送金簿存根上加蓋收迄戳記及經櫃員簽章,方完成存入手續。
三、存入票據xx xx收妥款項後始得提取存款,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致未能收取票款,不問其為存戶自行存入或由第三人存入,所有先前入帳票款,貴行得逕自該帳戶內如數扣除,該項退票 貴行除事前受託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者外,概不負責。
四、匯入匯款如因 貴行、貴行聯行或他行之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原因,致發生誤入存戶帳內或溢付情事者,一經發覺,貴行當立即追還並更正之,如已被提用,存戶應即返還之。
第四條(取款兌付)
一、存戶取款時須開具 貴行發給之支票,支票上應簽蓋印鑑卡上之原留印鑑,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貴行依相關規定開辦以自動化設備或其他方式提領本帳戶之存款時,存戶若經 貴行或與存戶另訂契約時,得免開具支票並約定以該方式取款,存戶並願遵守該契約之相關規定。
二、存戶所簽發或承兌之票據如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時,應先訂立委託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約定書,否則 貴行將以未受委託擔當付款人之理由予以退票。
三、存戶開出支票取款時,票面金額不得超過其結存額,其與 貴行訂立透支契約者以約定之透支額度為限,否則 貴行一律予以退票處理。
四、存戶在本帳戶應自行保持存放足夠之存款以備兌付,倘存款不足,貴行無通知存戶之義務。
五、貴行對於支票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期先後,概按執票人提示先後順序支付,倘同時提示多張支票,貴行得排定支付順序。
六、存戶所簽發之支票如 貴行認為不合規定時得拒絕支付之,並即由 貴行填明退票理由單連同支票交還執票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害 貴行概不負責。
七、存戶所簽發之支票,如逾付款之提示期限始行提示,但在該支票發行滿一年內,且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照付。
八、貴行如有收到存戶受破產宣告之通知時,其存款餘額雖有足敷支票金額,依法不得付款。
九、第三人偽造、變造存戶留存 貴行印鑑之印章而偽造支票,或變造、塗改存戶之支票,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時,貴行不負損害賠償之責。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存戶留存 貴行印鑑而偽造票據,貴行憑留存印鑑付款,除有故意或過失外,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五條(掛失及止付)
存戶開出之支票、空白支票或印鑑如有遺失、滅失或被詐騙竊盜時,應即依照財政部頒佈之「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及 貴行各種存單、存摺及圖章掛失止付辦法向 貴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在 貴行未接受掛失止付書面申請以前如有冒領情事,除非 貴行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持票人並非票據權利人,貴行不負責任。
第六條(本票)
存戶簽發由 貴行所發給載明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由 貴行自存戶名下之支票存款帳戶內代為付款。
前項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存戶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付款。
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存戶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第七條(手續費)
存戶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貴行得向存戶收取手續費(退票違約金),該費用 貴行得自本帳戶內逕行扣除,存戶不另補開支票。
前項手續費,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 貴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八條(註記)
存戶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 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第九條(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本票)
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應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存戶認為不合理時,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
存戶在 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 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存戶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 貴行終止受存戶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存戶應於 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第十一條(拒絕往來)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第十二條(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
一、存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時,存戶應於 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
二、除法律或本約定書另有規定外,貴行及存戶均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及結清帳戶,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帳戶終止時,存戶應立即將剩餘之空白支(本)票繳還 貴行。
三、本存款帳戶餘額不得為零,否則 貴行得逕行終止與存戶之存款往來契約,並結清帳戶,但 貴行與存戶間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存戶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 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第十四條(請求恢復往來)
存戶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 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第十五條(保付支票)
存戶或屆票載發票日之支票執票人,以支票申請保付時,貴行即得(但無義務)於支票上註明「保付」字樣及日期,並由 貴行有權簽字人員簽章而為保付行為,且從存戶支票存款帳戶內照數扣取而轉入 貴行保付支票專戶。
第十六條(資料彙整處理及提供查詢)
一、存戶同意 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存戶之退票紀錄、撤銷付款委託記錄及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並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存戶之個人資料及票信記錄,並提供予該中心會員金融機構查詢。
二、存戶同意 貴行得於法令或主管機關許可之範圍內,將存戶個人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因與 貴行合併後之存續公司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存戶亦同意 貴行得於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下,將存戶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三、存戶瞭解並同意 貴行得將存款相關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行銷、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及運送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代客開票相關作業等),於 貴行認有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四、貴行非經存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存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第十七條(禁止條款)
存戶不得將支票及帳戶等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 貴行之信用,如經 貴行研判或警、檢、調機關通知有不當使用或疑似犯罪帳號之情事時,貴行得立即終止本帳戶之提領,金融卡
(提款卡)、約定自動扣繳、電話語音、網路銀行、行動電話銀行或其他電子設備之支付、查詢及轉帳等功能,或逕行結清,支票及金融卡並得收回作廢,其帳戶存款餘額由 貴行保留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之。
第十八條(存款扣押與抵銷)
一、存戶同意並瞭解,本帳戶存款如經第三人聲請法院或其他法定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或法院、檢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法命令扣押時,貴行應即依該執行命令辦理扣押,並毋庸通知存戶。
二、存戶與 貴行往來期間,若對 貴行之債務有任一債務(不限於本帳戶項下之債務)到期未清償或有違約情事發生,或因其他原因而經 貴行提起訴訟或與訴訟有相同效力之行為,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停止營業或其他法律處分或聲請破產宣告、公司重整時,存戶對 貴行之所有債務,貴行得主張全部到期,存戶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貴行得隨時依法就本存戶之存款,主張抵銷應返還之款項或為必要之處分,如有其他擔保,亦得併為行使。
貴行依前項約定抵銷後,存款於抵銷範圍內,存戶不得向 貴行為任何主張或請求。第十九條(條款修訂)
本約定書之內容及條款,除雙方另有約定者之外,存戶同意 貴行得視業務需要,或為因應法律之修訂,或中央銀行、財政部、其他主管機關或銀行公會之函釋,得隨時修訂之,但應將其內容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各營業場所、網站等公
開揭示或寄發通知,存戶同意自新約定書公布日起受其約束。倘存戶不同意 貴行之修改,得隨時終止本帳戶與 貴行之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書。
第二十條(婉拒開戶、暫停或停止業務關係及關戶與帳務調整)
貴行得要求存戶(包括存戶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代表人等)提供開戶程序及後續審查程序所需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說明,如 貴行合理認定存戶有下列情況之一,存戶同意 貴行得隨時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存戶之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之狀態),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
一、存戶經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或 貴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者。
二、存戶及負責人、代表人、有權簽章人、董事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人及其主要股東與實質受益人,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 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重大案件涉案人、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三、存戶不配合 貴行之認識客戶與定期/不定期審查程序,或拒絕說明、提供必要之資料與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等資訊),或 貴行依前述審查程序,認定存戶提供之文件或審查之結果有疑義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四、存戶不願配合說明或無法充分說明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之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等,或 貴行經存戶說明後遭 貴行認定有異常或洗錢疑慮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五、於 貴行依存戶立約時或更新時所提供之聯絡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電子郵件或地址等),通知存戶辦理或配合審查程序時,無法與存戶取得聯繫,致 貴行無法完成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程序者。
六、存戶辦理各項交易之相關對象、代理人、匯款或受款帳戶持有人、銀行及其所在地,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 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重大案件涉案人、及違法案件等)。
七、存戶辦理各項交易,經 貴行認定有違反我國、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外國政府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規範或貴行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政策等相關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上開任一規範之虞者。
第廿一條(免責約定)
如有前條情事發生時,存戶同意 貴行得依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契約條款或 貴行規範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若存戶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利益,均應由存戶自行承擔, 貴行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若存戶未完全履行本條約定、未即時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終止、取消、款項或資產遭凍結、止付時,存戶應自行負責。若因此發生額外費用時,存戶同意 貴行得自存戶設立於 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中逕行扣取;如致 貴行因此受有損害者,存戶應負責補償或賠償責任。
第廿二條(個資同意)
存戶同意 貴行於履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法令義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存戶之個人資料及各項業務交易相關資料。如存戶提供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代表人、實質受益人或受款人)時,存戶應自行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
第廿三條(其他)
一、貴行寄送之存款餘額對帳單或以其他方式(如電子郵件)傳送之交易明細存戶應即核對,若有不符須於送達後十日內來行查明,存戶有權要求 貴行出示已付款之票據,逾期未提出異議者,推定以 貴行帳載為準。
二、存戶之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應至 貴行以書面辦理變更。另 貴行對存戶之通知,依存戶最後通知之地址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但約定以傳真方式或以電子訊息方式或電子郵件地址(E-mail address)傳送時,以傳真當日或寄發至其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時(即傳送日),即生送達效力。
三、貴行留存相關交易憑證之影印本、相片、微縮影片或電腦儲存資料,存戶同意其與原始憑證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可憑以證明存戶一切往來之依據。
四、存戶同意使用本帳戶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一)印鑑更換:每件新臺幣(以下同)壹佰元;(二)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每張貳佰貳拾xx;(三)註記退票:每xxx伍拾元;(四)票據掛失止付:每張貳佰元;
(五)存款積數十萬元以上者領取空白票據:每xxx;(六)存款積數十萬元以下者領取空白票據:每張貳拾元;(七)退補註記二次(含)以上者領取空白票據:每張伍拾元;(八)支票存款戶拒往後申請兌付票據:每xx佰元;(九)撤銷付款委託:每xx佰元;(十)簽發本行支票:每張壹佰元;(十一)託收票據:每張xx;(十二)存入及託收票據抽票:每張伍拾元;(十三)票據轉帳指示:每張xx;(十四)存款餘額證明:每份伍拾元;
(十五)會計師函證:每xx佰元;(十六)存放同業票據影本申請:每張壹佰元;(十七)調閱一年以上或已入庫保管之傳票、書(報)表等:每筆貳佰元;(十八)逾一年以上之對帳單列印:每戶壹佰元;(十九)第一類票信查詢:每戶壹佰伍拾元;(二十)第二類票信查詢:每戶貳佰伍拾元;(廿一)執行扣押手續費:每筆貳佰元。並同意由 貴行在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
前揭費用存戶同意 貴行得逕自存戶之帳戶內扣繳;前項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五、存戶委託 貴行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 貴行或付款行代理本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
六、存戶若因本帳戶之往來或約定書、約定事項致與 貴行涉訟時,同意以 貴行之總行或與存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廿四條(未盡事宜之補充)
本約定書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票據交換所規定、銀行同業慣例及 貴行相關規章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