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学生宿舍是大学生生活、学习和交往的重要场所,学生住宿管理是高等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安全稳定、洁净舒适的学生住宿环境和xx健康、积极向上的公寓文化氛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以及《黄冈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住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及各院(系)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称宿管会),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宿管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服务、协调、督办等具体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条 学生宿舍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主要由学校有关部门、院(系)负责。学生工作部(处)、各院(系)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教育部“五进”学生公寓的有关要求,促使政治辅导员进公寓、学生党团组织进公寓、安全保卫工作进公寓、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公寓、校园文化进公寓。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学生宿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xx寝室”创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和违纪处分等工作;负责“五进”学生公寓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保卫处主要负责学生宿舍xx环境的治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宿舍楼内各种治安和刑事案件,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设备的配备和安全检查。
第七条 后勤保障处主要负责学生宿舍基本建设、水电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房屋大型维修。国资处负责大批家俱的更新和采购。
第八条 各教学院(系)和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学工部(处)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对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进行管理,协助处理学生宿舍违纪现象。
第九条 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及社会化公寓业
主负责。学生工作部(处)和社会化公寓业主设立专门的学生宿舍管理xx,xxxxxxxx:
(0)负责做好学生宿舍分配、调整工作;
(2)负责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宿舍楼内小型(零星)水电维修与管理;
(3)负责宿舍内务管理、环境卫生的检查管理;
(4)负责学生宿舍日常安全检查、保卫。负责学生宿管委员、宿舍内学生勤工助学、安全值班学生的岗位安排和考核;
(5)负责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和“xx寝室”创建等活动,指导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6)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协调各院(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成立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或称学生宿管会),鼓励学生民主参与宿舍管理,参与安全卫生和xx监督岗值班,参与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三章 学生住宿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统一安排和调整。学校根据需求计划确定校区布局,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决定,拟订具体分配方案,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按院(系)、班级相对集中住宿,住宿分配遵循以人为本、相对稳定、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极少数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所在院系审核、学工部审批,并签订校外住宿安全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住宿分配方案一经学校审定,各院系、部门、楼栋管理员和学生均不得擅自变更。对于擅自变更住宿的,学生工作部(处)有权予以纠正。
第四章 学生入住、退宿及宿舍调整
第十五条 学工部学生宿舍事务科根据学生住宿分配方案,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凭住宿通知单到指定的楼栋和宿舍住宿,并到楼栋值班室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领取钥匙和凳子。
第十六条 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参军入伍等情况退宿,凭学校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宿舍事务科办理退宿手续,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退费。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应按照毕业离校的程序安排,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宿舍事务科办理退宿手续。在各项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留校住宿时,须凭所在院(系)的证明到学生宿舍事务科办理暂住手续,暂住时间一般不超过 7 天。
第十八条 学生按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得自行调换。个别特殊情况需
要调整住宿时,由学生所在院(系)与学生宿舍事务科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宿舍利用情况定期进行清查,对休学、退学等腾空的床位进行调整、利用。
第五章 财产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室内财产设备属学校和业主所有。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宿舍财产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部门,具体行使管理权限,负责室内公共财产设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对室内家具、设备、设施进行登记、检查和维修,保证室内财产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室内财产设备有使用权,并承担保全责任。学生入住时,应及时对室内财产设备进行逐项清点核对,若发现短缺或损坏的,应于当天向楼栋值班室报告。使用过程中应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第二十二条 学生离校或退宿时,学生宿舍事务科对室内财产设备进行逐项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退宿和离校手续。学生宿舍调整时,需办理财产转移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破坏或丢失公共财产设备,当事人应照原价赔偿;未办理正当入住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离宿的,期间损坏、遗失公共财产设备的,须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财产赔偿的责任由学生宿舍事务科确认,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 7 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复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住期间,私有财物的安全和保管责任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宿舍的水电供应、维修和管理,保证学生宿舍水电正常供应和用水用电安全。
第二十七条 水电以宿舍为单位实行定额管理,按学生人数包干使用。空调用电全额计量,实行预付费管理,费用由学生分担;照明用电量定额每人每月 8
度,用水量定额为每人每月 5 吨,每学年按 9.5 个月计算,超出定额的部分,
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节约型校园建设活动,爱护水电设施设备,自觉节约水电资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磁炉、电烙铁、电热水器、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擅自改造水电管线,禁止私自拆卸供电设备。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事务科对宿舍用电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进行纠正。对违规使用的电器予以没收或扣留,对私接电线予以拆除,对偷电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内外环境卫生,共同营造洁净、舒适、和谐、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住期间,必须坚持做好内务整理,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整洁、美观。宿舍室内卫生由本室学生轮流负责清扫。楼栋管理员对宿舍内务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教育或纠正。
第三十三条 自觉维护宿舍环境卫生。宿舍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不准乱倒垃圾和污水,不准在墙壁上乱贴乱写乱画,不准在宿舍楼内燃烧物品。垃圾实行袋装化和分类存放处理,每日将垃圾按环保要求分类装袋,放入楼栋垃圾桶内,由保洁人员集中外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安静。在宿舍学习、休息、娱乐、交谈等,应顾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需求。不得在楼栋内嬉戏、吵闹或大声喧哗,不得在楼栋内打球,不得大音量播放音乐,不得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
第三十五条 维护寝室室外环境卫生,不污染和破坏公共环境、不破坏公共设施。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安全由学校相关部门、业主和学生共同负责。宿舍楼日常安全值班由楼栋管理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凭证件进入学生宿舍,外来闲杂人员、异性同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宿舍楼。宿舍区内,严禁提篮叫卖、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或未经许可从事其他商业营销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安全值班人员佩证上岗,认真履行安全巡查、出入管理、来访登记等各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学习、知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应妥善保管私有贵重物品,防止被盗。发现财物被盗或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楼栋管理员报告。学生不得翻越阳台和门窗进入自己或他人宿舍;没有楼栋管理员在场,学生不得撬锁进入宿舍。
第四十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学生宿舍事务科报告;发生小型火情,应及时扑灭,并向楼栋管理员报告;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并立即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学校保卫部门、楼栋管理员报警,同时组织学生撤离现场;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楼栋管理员、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宿舍区内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严禁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宿舍内禁止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明火器具生火做饭;禁止卧床吸烟;禁止在蚊帐内使用台灯、充电器、电吹风、蜡烛等;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放射性物品;禁止私藏、使用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不得破坏消防标示,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不得使用消防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现违纪问题,应及时予以劝诫和纠正。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应规定,给集体和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又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整改的人员,发现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报告或蓄意破坏安全设施、隐瞒违纪事实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擅自留宿他人,不得随意进出异性宿舍,或在异性宿
舍滞留。
第四十五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须主动到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遵守学校考勤纪律和作息制度。冬季晚 10:30、夏季晚 11: 00 后回宿舍,视为晚归。晚归的学生必须填写晚归登记表,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
第四十七条 异性学生因事进入楼栋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按规定登记,否则不得进入。
第四十八条 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或互联网络,应遵守作息时间,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区内开展社团活动,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学生宿舍从事黄色的、反社会活动,严禁利用学生宿舍从事传销、“法 轮功”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x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学生工作部(处)可依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学校原订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x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学工部(处)
201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