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传真交易协议书
甲方: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者名称):
乙方基金账号: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甲方有关的业务规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是在甲方直销中心开立了基金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且该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状态。二、本传真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托管、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变更账户信息。除此
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他业务的传真申请。
三、乙方必须通过甲方指定的传真电话(传真号码:021-20892080)提交传真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件被视为无效传真交易。双方同意用该指定号码发生的传真申请即为有效申请,在此情形下甲方无需对乙方因不真实的传真申请所遭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投资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业务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五、乙方办理其他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投资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业务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30-15:00(认购期9:30-17:00)将传真资料传真至甲方。乙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如甲方在15:00 后收到传真业务申请,则该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七、乙方当日的认(申)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购15:00前,认购17:00前)到达甲方的指定收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能到账的,乙方必须及时提供认(申)购资金在当日上述时点(申购15:00,认购 17:00)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文件,且甲方已在第六条约定的时点前收到乙方的传真业务申请资料。乙方认(申)购资金到账时间(或者认(申)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点)超出上述时点或者乙方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乙方的当日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甲方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因传真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九、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先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价格计算以申请到达日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十、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余额后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计算以申请到达日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十一、甲方对于乙方在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有效受理时间内提交的传真业务申请,在收到传真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的证件传真件与其预留证件复印件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核对,但甲方对于乙方传真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和是否为乙方真实意愿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乙方开户时预留联系方式有误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而导致甲方受理业务信息有误,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甲方一旦受理乙方提出的业务申请,应该在受理申请的当日按乙方指定的传真号码向乙方传真业务受理回单。
十三、甲方仅依据乙方指定的经办人所发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受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原因使甲方无法执行申请,甲方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10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甲方如于传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则甲方视同乙方的传真件与其传真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由此造成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甲方传真电话号码变更,将以报纸、公司网站公告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传真号码和经办人变更,需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提供加盖乙方印章的相应授权文件后方可生效。
十六、甲方因不可预期的通讯线路堵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委托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接收、无法受理或延迟接收、延迟受理乙方的申请,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内容作出书面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八、乙方地址:
乙方指定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基金交易传真号码(可填写多个):
十九、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它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它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二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二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