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瓩(kWp):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模組溫度攝氏二十五度,空氣大氣光程A.M.一點五,太陽日照強度一千W/㎡) 下的額定功率輸出。
國家圖書館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場地租賃契約書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甲方)及承租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執行「國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場地租賃」,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本租賃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峰瓩(kWp):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模組溫度攝氏二十五度,空氣大氣光程A.M.一點五,太陽日照強度一千W/㎡)下的額定功率輸出。
承租廠商:指優先取得與甲方簽約資格之得標人,並締結契約者。
回饋金百分比:指投標廠商願支付的售電收入百分比,採公開標租方式得出。
回饋金: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乘以回饋金百分比所得價款。
補償金:指乙方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應繳納前一年度回饋金一點五倍之金額。
租賃範圍:
指於不影響原定用途情形下,可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處所,詳租賃標的清冊,乙方應自租賃標的清冊內,挑選並評估合適場址設置,據以完成投標設備設置容量。
前項國有不動產之租用,不得違反國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民法、建築管理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為使甲方有效管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現況,乙方應於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前,填妥租賃標的清單之設置容量及設置面積,並經用印後,完成下列事項:
將該租賃標的清單(挑選之總標的須達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一式四份於決標日次日起1個月內行文至甲方審核備查;另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之型式、位置圖、管線配置圖、防水防漏措施及施工日期應於施工前送至甲方,經甲方審核後方可施工。每逾一日未提供租賃標的清單及前述圖說資料,按日收取1,000元之逾期違約金。
該清單及圖說資料經審核通過後,如需變更內容,亦需再送甲方審核後始得變更。
前項租賃標的清單應包含下列內容:
國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及聯絡窗口。
不動產現況。
設置地址。
設置容量。
設置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設置建築物之建號。(設置之不動產為建築物屋頂者須附)
設置面積。
其他經甲方認為應載明之事項。
乙方所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規劃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及工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運轉、維護、安全管理、損壞修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設置場址範圍內的防漏措施及稅捐等一切事項,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需針對設置場址範圍內脫落之防水層進行清除並進行全面防水防漏措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後,設置場址範圍內若有漏水情事,概由乙方負責。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
太陽光電模組:
使用的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須全數符合經濟部標檢局「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自願性產品驗證及通過「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
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
支撐架結構設計應符合「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惟基本設計風速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以下地區者,須採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之平均風速作為基本設計風速,並考量陣風反應因子(G),且由專業技師分別提供結構計算書與各式連結(Connection)安全檢核文件。
支撐架結構設計應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其中用途係數(I),採I =1.1(含)以上、陣風反應因子(G),採G=1.88(含)以上,作為設計與計算基礎。
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超過0.3公尺(含)以上之系統,單一模組與支撐架正面連結(上扣)及背面連結(下鎖)的固定組件共計須8個點以上。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低於0.3公尺以下之系統,單一模組正面連結(上扣)必須與3根支架組件(位於模組上中下側)連結固定,連結扣件共計須6組以上。
所有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彈簧華司、平板華司等)及扣件材質必須具抗腐蝕能力,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平板華司與彈簧華司等)應為同一材質,可為熱浸鍍鋅或電鍍鋅材質或不銹鋼材質等抗腐蝕材質,並取得抗腐蝕品質測試報告。
每一構件連結螺絲組:包含抗腐蝕螺絲、至少1片彈簧華司、至少2片平板華司、至少1個抗腐蝕六角螺帽以及於六角螺帽上再套上1個抗腐蝕六角蓋型螺帽。
支撐架金屬基材耐腐蝕性能:
腐蝕環境分類須依照ISO 9223 之腐蝕環境分類,並依ISO 9224金屬材質的腐蝕速率進行防蝕設計,惟至少應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的腐蝕環境來設計。
若採用鋼構基材,應為一般結構用鋼材(如ASTM A709、ASTM A36、A572等)或冷軋鋼構材外加表面防蝕處理,或耐候鋼材(如ASTM A588,CNS 4620,JIS G3114等)。 鋼構基材表面處理,須以設置地點符合ISO 9223之腐蝕環境分類等級,且至少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為處理基準,並以20年(含)以上抗腐蝕性能進行表面處理,並由專業機構提出施作說明與品質保證證明。
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鋁合金材質應為6005T5或6061T5以上等級,並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其表面處理方式採陽極處理厚度14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之表面防蝕處理,除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外的鋁合金板、小配件等之表面處理方式可為陽極處理厚度7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且皆需取得具有TAF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報告。
太陽光電模組鋁框與鋼構基材接觸位置應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二者,避免產生電位差腐蝕;螺絲組與太陽光電模組鋁框接觸處之平板華司下方應再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螺絲組及模組鋁框。
檢驗文件:
上述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結構規格要求,需由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依照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附件1)進行現場查驗,以確認符合項目要求。
租賃期間:
自決標日次日起20年(民國106年 ○○ 月 ○○ 日起至民國 126年 ○○ 月 ○○ 日止),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中止,甲方不另通知。
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且有意續租者,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甲方提出換約續租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意續租,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
乙方未辦理續約仍為使用,即為無權占用,應繳納補償金,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甲方辦理續租申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書。
續租年限:出租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 使用方式定之。
如同意續租,則回饋金依原回饋金百分比計算,以作為續租條件。
租賃條件:
於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至365日曆天內,乙方應完成投標設備設置容量,完成投標設備設置容量的認定為系統至少須完成併聯試運轉。未能依上述期間設置完成,每逾一日未完成應設置容量,按日收取懲罰性違約金x (1/365)。
乙方得於租賃標的清冊範圍內,完成超過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之併聯試運轉。
該投標設備設置容量若經檢視租賃標的清冊後,無足夠設置之區域,則以其實際上系統設置容量為最終結案量,惟乙方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懲罰性違約金。
未能達到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之除外條件,係指設置地點具改建計畫或原定有其他用途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者之事由(須經雙方協商認定之),致無法設置者,其規劃設置容量得予以扣除。
不動產使用限制及乙方應負責任:
本租賃契約出租之不動產僅限作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不得供任何其他用途,若乙方違反本使用用途規定,經甲方訂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逾期未改善時,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沒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及回饋金。
乙方於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租期屆滿未獲續租時,甲方優先決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保留,若保留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則甲方直接取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乙方不得有異議,並配合後續辦理移轉之行政程序,若不保留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乙方應於上開期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返還承租之國有不動產;未拆除者,視同拋棄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由甲方自行處理,拆除設備費用由乙方全額負擔。
租賃期間有關不動產安全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維護管理及公共安全意外之防護均由乙方負責。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毀損、鄰房反光部分或管理機關之不動產、設備受損,應由乙方負責,若因而造成甲方被訴或被求償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一切損害(含所有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乙方在租賃範圍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由乙方出資興建。租賃期間所發生之侵權、環保、人員傷亡、意外事件等,均由乙方負責處理,與甲方無涉;若因而致甲方損害者,甲方得就損害金額請求乙方賠償,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如承租之不動產屬建築物,需計算建物之結構及承載力並加強其防颱設計及防漏功能,不得影響建物之結構安全及造成屋頂毀損滲漏。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增建、更換或將租賃空間轉讓第三人,亦不得轉租、轉借或以其他名義供第三人使用。
乙方對租賃物應盡善良保管責任,如因故意、過失或施工不良,致不動產及其他設備損毀時,願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絕無異議,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其需修繕者,亦同。
乙方施工及維護時應依「施工及維護期間注意及配合事項」(如附件2)辦理。
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需針對設置場址範圍內脫落之防水層進行清除並進行全面防水防漏措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後,設置場址範圍內若有漏水的情事發生,概由乙方負責。
乙方架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不得阻擋頂樓逃生口、逃生動線及阻礙現有管道設施。
乙方依本契約及審查通過之計畫書執行作業時,須甲、乙雙方協議妥適日期施作,乙方不可擅自執行作業。
乙方同意如因架設、維護、修復及清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需用甲方之水電,應於設置案場增設獨立電表及水表,並支付甲方水電費用。
本租賃契約標租不動產因屬免課徵稅,倘因出租收益而衍生之相關賦稅,雙方同意由乙方負擔。
回饋金計算方式:
回饋金=售電收入(元)×回饋金百分比(%)。
售電收入(元)=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發電量(度)×躉購價格(元)。
回饋金百分比(%)為乙方得標時承諾願支付之售電收入百分比:___%(最低不得低於5%,決標後填入)。
有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發電量(度)計算基準,除北部地區不得低於每瓩發電度數1,050(度),其他地區不得低於每瓩發電度數1,250(度),若有低於者,則以該地區每瓩發電度數下限計算,若有高於者,則以最高每瓩發電度數計算。
北部地區包含苗栗縣、新竹縣、新竹市、桃園市、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以及花蓮縣等縣市,未包含縣市為其他地區。
回饋金繳納方式:
分兩期繳納。
回饋金應於決標日次日起算。乙方應於每年的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與七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八條製作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與該年一月至六月回饋金繳納明細表,並經會計師簽章後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甲方。
甲方應於收到回饋金繳納明細表後,開立繳款通知單予乙方,乙方應於繳款通知單寄出當日(以郵戳為憑)起30日內至甲方指定處所或帳戶繳納該期回饋金。乙方未收到繳款通知單者,應自動洽甲方補單繳納;乙方未補單致回饋金逾期未繳,視逾期違約,應加收逾期違約金。
若乙方設置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尚未取得售電收入,則回饋金以該地區每瓩發電度數下限計算。
乙方於承租期間內地址變更時,應即書信通知甲方更正,如未通知,致甲方依租賃契約所載地址寄發繳款通知單被退回,且未於繳費期限前通知甲方另行補寄新址,視同逾期違約,應加收逾期違約金。
上述回饋金,如乙方於繳納期限內未繳納,甲方應依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開立逾期違約金繳款單,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繳納完畢。如該期回饋金逾期達四個月並經甲方催告乙方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期回饋金逾期繳納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逾期繳納未滿一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個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乙方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取得併聯試運轉,處以違約金以示懲罰。但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投標設備設置容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設置,甲方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違約金,以作為乙方之懲罰性違約金:【(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不可歸責之系統設置容量)-(實際系統設置容量)】(kWp)x( 4,000(元/kWp))。
履約保證金:
本租賃契約應繳交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OO萬元(履約保證金=投標設備設置容量(kWp)×新臺幣4,000元/kWp,決標後填入)。
乙方於決標次日起20日內,應給付履約保證金:OO萬元。乙方應以下列方式繳納:現金(應臨櫃繳納至甲方指定之「戶名:國家圖書館、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00)、帳號:24217302124004」)、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抬頭應書名:「國家圖書館」後並予劃線)、政府公債、設定質權(甲方為質權人)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甲方為被保證人),擇一為之,提交甲方作為履約保證金,以保證切實履行並完成合約。
所繳押標金得抵繳履約保證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
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其他影響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之一,且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轉包者,不發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份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份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履約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履約保證金。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間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份及所造成之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低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履約保證金。
其他應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退還方式:
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乙方如無違約,於承租不動產回復原狀交還甲方後,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
租約期滿、契約終止、契約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致租賃關係消滅後,乙方未依契約或甲方催告期限內回復原狀交還不動產,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如另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以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機關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廠商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保險: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保險期間自簽訂合約生效日起至租期屆滿之日止,如有申請換約續租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視為違約論。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合約期限。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或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承保範圍: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場地租賃期間之所有財產、設備及施工(維護)、管理人員。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被保險人:以甲方、乙方及本案之工程承攬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含財物金額、運費及保險費之 110%。
履約期間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包括履行本案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或颱風等天然災害,至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失。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每一場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乙方於任何保險事故發生後,應依保險契約之約定通知保險公司,並於事故發生後5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有關保險事故發生之相關事實、損失情況及處理情形等,甲方得派員參與事故之會勘。
保險事故發生後,除本契約經任一方依本契約相關規定終止者外,財產保險屬於甲方資產部分之給付應撥入甲方帳戶,用於彌補或重建本案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如保險金額額度不足支應修繕或重置費用,應由乙方負擔差額。
除甲方同意者外,乙方不得批改保單致變更後之條件較原保單為不利。乙方或保險人批改前應以書面通知甲方批改之內容並經甲方同意,批改後之保 單副本亦應提送甲方備查。
其他要求:
限期改善:乙方未依本契約之約定投保、續保、辦理變更,或依產業通行之標準有保額不足,或保險項目、保險期限、保險條件及理賠範圍等有不妥時,甲方得以書面限期要求乙方改善。
未購或不足額保險:
(1)因乙方未購買必要保險或足額保險,致發生事故無法請求保險理賠者,其損失應完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補償之責。
(2)於本契約期間發生任何保險事故,導致乙方之建置、營運受到阻礙而受有損失者,該損失應由乙方投保之保險給付加以填補,倘有不足之部分,應由乙方完全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補償之責。
(3)保險效力之延長:本契約期間如有延長,乙方應即延長相關保險期限,並負擔所生之費用,且應使相關承包商、供應商或專業顧問適度延長其保險期限;如有違反,乙方應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及損害。
終止租賃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五、六條規定辦理,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時者,甲方立即終止租約。
回饋金繳納期限屆至而仍未繳納回饋金,經甲方連續催告3次仍未履行者或逾期繳納回饋金次數,於租期內累計達3次者。
租賃期間,如因法令變更或整修改建,有拆除太陽能光電設備之必要時,甲方應於6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非人為因素導致原設置地點有安全上之疑慮,不再適合設置使用時。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毀損公用房地或其他設備而不負責修護,並經甲方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或重大違反法令致嚴重影響其經營能力或甲方聲譽者,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而逾期未改善時者。
乙方經法院裁定重整或宣告破產,進行破產法上之和解,或因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歇業者。
使用行為違反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使用行為違反契約者。
使用租賃物違反法令者。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舉辦公共事業或公務需要者。
其他違反本租賃契約規定事項者。
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契約者。
甲方依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終止租賃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所繳之回饋金、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乙方均不得請求返還,乙方並同意放棄以履約保證金抵付回饋金之抗辯權,其因而致甲方受損害者,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其因可歸責於甲方者,甲方應退還全額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
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終止本租賃契約者,應得甲方同意後,始生終止效力。甲方同意乙方終止契約後,其已繳交之回饋金、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不予退還。
法令變更:本租賃契約所稱法令變更,係指因本租賃契約簽訂時所無法預見之法令或政府政策之變更,致對乙方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或營運之執行,或財務狀況發生不利影響者。
法令變更之通知及認定:
於發生法令變更之情形時,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就下列事項,通知他方回覆:
本租賃契約之租賃範圍是否應配合變動。
本租賃契約內容是否應配合修改。
本租賃契約相關期日是否應配合展延。
因法令變更所致之損害。
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依前項之通知後,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
損害之減輕:於發生法令變更之情形,雙方均應盡力採取各種必要 之合理方法,以減輕其因此所致之損害或避免損害之擴大。
非可歸責之契約終止或解除:本租賃契約因法令變更,依本租賃契約無法繼續履行者,雙方得終止或解除全部契約。
法令變更之終止契約:
因發生法令變更之情形,依本租賃契約之規定處理後,乙方仍無法繼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或營運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租賃契約或相關處理方案進行協商,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租賃契約。
雙方依前項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租賃契約,得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該年度乙方已繳納之回饋金按剩餘之日占該年度日數比例退還、甲方應退還全額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補救措施。
法令變更之通知方式:
甲、乙雙方間之通知,除另有約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
前項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甲、乙雙方對通知內容如有異議,應於送達次日起15日內通知對方,逾期未通知,視為無異議。
租賃不動產之返還:
乙方於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租期屆滿未獲續租時,甲方優先決定是否保留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若不保留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則乙方應於租期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返還承租之國有不動產;未拆除者,視同拋棄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並由甲方自行處理,拆除設備費用由乙方負擔,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返還租賃空間,其所繳之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
若乙方應回復原狀而未回復原狀其所遺留之器具、傢俱及雜物一概視為廢棄物論,無條件任憑甲方處理(包含丟棄),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因搬移處置或丟棄該器具、傢俱及雜物等回復原狀所生之處置費用,得自乙方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乙方不得主張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優先購買權及設定地上權,不得以本租賃契約作為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契約公證及訴訟:
經核准承租者,訂約後,乙方應會同甲方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公證,並依公證法第十三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如乙方因違約,致甲方對乙方提起任何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甲方於勝訴時有權向乙方請求因該等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所支出合理之律師費。
乙方於租賃契約有效期間應嚴守本租賃契約規定,違約者,應賠償甲方損失。
租賃契約生效及契約條款之變更、修改,權利之行使:
本租賃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本租賃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租賃契約條款之變更、修改,應經甲、乙雙方同意以書面簽訂契約變更協議書為之,始生效力。本租賃契約任一方, 如於任何時刻未行使其依本租賃契約應享有之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其他有關之權利,亦不應視為嗣後不得行使此等權利。
租賃契約之解釋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任何條款或約定如有無效原因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而仍完全有效。該無效之部分,甲、乙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本契約附件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二者如有不同約定者,以本契約為準。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甲、乙雙方當事人之完整契約,並取代雙方先前以書面或口頭明示或暗示所為一切關於本契約之涵意。
因本租賃契約所生或與本租賃契約有關之訴訟,甲、乙雙方當事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送達地址:
本租賃契約所為任何意思表示之送達均悉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為準,一方如有遷移或改變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如有拒收或無法送達之情形而致退回者,悉按第一次附郵寄送通知之日期,視為已合法送達。
其他:
乙方應依甲方需求,提供一台展示用五十吋LED液晶螢幕及電腦系統 (規格、尺寸及安裝位置,由甲方指定)。
內容除標示甲方名稱、系統名稱及規模、發電系統圖示外,並應揭露即時動態之日期、時間、屋頂太陽光電系統之現在日照強度、太陽光電Page 4 of 9 板溫度、現在發電功率、年度發電累積度數,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減量資訊。
乙方可於LED電子顯示器標示系統工程施作單位名稱,即乙方廠商名稱。
LED電子顯示器設計圖案及文字內容及裝設位置需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施作。
LED電子顯示器之維護和使用安全由乙方負責。
乙方應依得標之設置使用計畫書,提供乙方承諾甲方之回饋及加值服務計畫。
乙方需裝設用電管理系統並應負責建立監控展示網頁(使用者可透過通用之瀏覽器上網使用,如IE、Chrome、Firefox等),網頁內容須包含甲方,並得顯示該不動產管理機關總用電資訊(包含伏特、安培、用電瓦數、用電度數、頻率、功率因素等),提供查詢各項歷史紀錄、即時日報、月報、年報等資料,提供網址予甲方推廣使用。
乙方若有本契約規定以外之承諾事項、服務或設施提供予甲方,應經雙方同意並作成書面紀錄,由乙方函送甲方備查。
為確保品質及最佳鋪設面積之規劃,乙方應於施工前提報共通性材料、施工規範及標準圖說送甲方審核,個案標的應逐案提報施工圖及鋪設面積檢討分析送甲方核備後始得設置。
契約份數:
本租賃契約正本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供公證使用;副本六份,由甲方留存五份,餘由乙方存執,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本租賃契約未載明之事項,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標租案件乙方與其負責本購案相關人員於履約管理、驗收期間,不得對甲方之公務員有饋贈財務、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違背職務行賄之行為。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出租機關:國家圖書館
法定代理人:xxx
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0號
電 話:(00)00000000
乙 方
承租廠商:
統一編號: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1
國家圖書館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場地租賃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
設置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0號
設置容量:單一模組裝置容量_____瓩,總裝置容量______瓩
本案業已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按圖施工完竣,經本_________(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確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表面材質,符合「國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開業/執業圖戳
簽名或蓋章:開業/執業執照號碼:
事務所名稱:
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
項次 |
項目 |
檢驗結果 |
備註 |
1 |
支撐架結構設計應符合「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專業技師是否提供結構計算書與各式連結(Connection)安全檢核文件。 |
是 否 |
|
2 |
支撐架結構設計是否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進行設計與檢核,其中用途係數(I),採I =1.1(含)以上、陣風反應因子(G),採G=1.88(含)以上。 |
是 否 |
|
3 |
太陽光電模組與支撐架設計,是否符合下述其一規範。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超過0.3公尺(含)以上之系統,單一模組與支撐架正面連結(上扣)及背面連結(下鎖)的固定組件共計須8個點以上。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低於0.3公尺以下之系統,單一模組正面連結(上扣)必須與3根支架組件(位於模組上中下側)連結固定,連結扣件共計須6組以上。 |
是 否 |
|
4 |
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平板華司與彈簧華司等)是否為同一材質,可為熱浸鍍鋅或電鍍鋅材質或不銹鋼材質等抗腐蝕材質,並取得抗腐蝕品質測試報告。 |
是 否 |
|
5 |
每一構件連結螺絲組是否包含抗腐蝕螺絲、至少1片彈簧華司、至少2片平板華司、至少1個抗腐蝕六角螺帽以及於六角螺帽上再套上1個抗腐蝕六角蓋型螺帽。 |
是 否 |
|
6 |
支撐架材質的選擇,是否採用下述其一規範。若採用鋼構基材,應為一般結構用鋼材(如ASTM A709、ASTM A36、A572等)或冷軋鋼構材外加表面防蝕處理,或耐候鋼材(如ASTM A588,CNS 4620,JIS G3114等);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鋁合金材質應為6005T5或6061T5以上等級,並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 |
是 否 |
|
7 |
支撐架表面處理的選擇,是否採用下述其一規範。鋼構基材表面處理,須以設置地點符合ISO 9223之腐蝕環境分類等級,且至少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為處理基準,並以20年(含)以上抗腐蝕性能進行表面處理,並由專業機構提出施作說明與品質保證證明;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表面處理方式採陽極處理厚度14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之表面防蝕處理,除鋁擠型構材外的鋁合金板、小配件等之表面處理方式可為陽極處理厚度7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且皆需取得具有TAF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報告。 |
是 否 |
|
8 |
太陽光電模組鋁框與鋼構基材接觸位置是否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二者,避免產生電位差腐蝕。 |
是 否 |
|
9 |
螺絲組與太陽光電模組鋁框接觸處之平板華司下方應再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螺絲組及模組鋁框。 |
是 否 |
|
註:檢驗結果須全部為是,若有否者,則需由得標廠商盡速修正,以完成檢驗。
附件2
施工及維護期間注意及配合事項
於進場施工前需提送完整的施工計畫書圖報請甲方備查【需包含現場負責人名字及聯絡方式、施工進度、施工範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含升壓設備)及管線位置分布】。
交流路徑及外線路徑施工方式確認:應依照規劃設計圖說與甲方進行施工前檢討光電設置區域及現場管線路徑位置確認,新設KWH台電電錶箱及台電外線開挖位置確認。
吊裝時間及注意事項:應與甲方討論進行吊裝作業時間,應做好安全防護圍籬措施,慎防墜落及誤觸高壓電線,並應指派工程人一至二員進行現場監工及指揮。
施工時間確認:一般日施工應避免鑽孔及吊裝或灌漿作業等具噪音作業,可以進行模組組裝作業及電氣設備安裝,假日施工主要進行鑽孔及吊裝或灌漿作業需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
臨時水電補貼金額:乙方同意因架設、維護、修復及清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甲方之水電,補貼甲方之臨時水電費用。另前述乙方所需之水電,乙方亦得考慮於設置案場增設獨立電表及水表,以供因應。
盥洗室及垃圾處理規定確認:於當日工程結束後,必須將施工區域環境及使用過之廁所清理乾淨並且將垃圾帶出。
工程人員於設置案場之辦公場所及閱覽區域內禁止吸菸、打赤膊及須避免嚼檳榔,嚴禁亂丟菸蒂、亂吐檳榔汁及飲用含酒精類飲料,如經發現,甲方有權要求該工作人員不得再進入施工。
工作人員須聽從甲方人員的指示,非經同意車輛不得入內,如有任何需求應事先洽甲方聯絡窗口人員協調後依指示辦理。並嚴禁破壞或擅自移除該場所的門禁設施。
於甲方辦公或開館時間應避免使用高噪音的機具或工具。施工人員應做好一切必要的防範以避免有任何物品飛落物砸傷人員及造成xx髒亂。
工作人員於施工及維護期間中只限定於施工及維護範圍內活動,不得影響機關公務辦公或讀者閱覽品質。
太陽光電模組支撐架 (含水泥基(墩)座)安裝於建築物施工注意事項:
a.太陽光電模組支撐架與基座安裝時,應避免損壞屋頂防水隔熱等建築或設施,如造成損壞,乙方應負完全修復責任並確保不得產生屋面漏水情形,修復費用由乙方負擔,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水泥基(墩)座型式,請於規劃設計時,預留排水孔徑或排水邊溝或預埋排水管(*實際以案場現況洩水坡度及方位考量),以使水路暢通,避免造成積水,致有發生漏水之虞。
b.屋頂樓地板之現有設施(如水塔等),為達前項設置之需求,必須遷移者,應經甲方同意後遷移至適當地點,遷移設施費用由乙方負擔。
於進出設置案場應配合甲方入場防疫消毒之規定。
施工及維護作業不可違背相關法令之規定,諸如勞基法、工安法規、消防法規、配電規則、營建法規、建築技術規則或太陽光電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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