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601
深圳市中金岭南期货有限公司银期转账业务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中金岭南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 X x 0000
邮政编码:518001 联系电话:0755-83472722 0755-83472566
乙方: 期货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期货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乙
方同意使用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国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行)提供的银期转账业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第二条 甲方已在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开通全国式银期转账业务,供乙方选用,乙方可选择一家银行银期业务,也可选择多家银行银期业务。
第三条 银期转账业务是指乙方通过甲方和银行提供的物理或电子渠道,进行期货交易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金账户)与其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 业务约定
第四条 乙方申请开通本服务,须签署本协议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若乙方是自然人客户,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
若乙方是机构客户,需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结算银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乙方须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乙方开通本业务后,可办理以下服务:
一、 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划入期货资金账户。二、 将资金从期货资金账户划入银行结算账户。三、 变更银期转账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 查询期货资金账户余额。五、 解除银期转账服务。
第六条 乙方要遵守甲方对单笔最高限额、单日转出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出金限额、出金次数和出入金时间,甲方应将调整情况按与乙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通知方式告知乙方。
一、 乙方通过银期转账(期货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日出金最高限额为贰佰万元,每日最多出金 5 次,乙方可以申请调整出金限额和出金次数。
二、 乙方出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其期货可用资金余额的 70 %。三、 当日xxxx不得在结算完成前出金。
四、 乙方对与其预留密码相符的有效委托负完全责任。五、 银期出入金时间以甲方公告为准。
第七条 银期服务费用由提供银期服务的银行收取,签约时该项服务费用银行暂未收取,若银行自行扣收或委托甲方代收的,该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交易委托渠道进行转账交易时,必须自行修改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委托渠道的
初始密码,并使用自行设定的相应密码进行操作。凡使用该密码进行的银期转账交易,均视作乙方本人办理。乙方应妥善保管各渠道交易密码,及时核对各账户余额,因乙方交易密码失密(包括但不限于该密码被破
解、被盗取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密码等遗失或被盗后,须及时按银行规定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引起的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在将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期货交易账户销户之前,需先终止本服务。乙方可在银行指定营业机构申请终止本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使用本服务时,若需修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重要资料,须到甲方和提供银期服务的银行营业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乙方如因下列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务时,甲方享有免责权利。
一、 乙方期货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有挂失、销户或被依法冻结等情况。 二、 乙方期货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三、 乙方在业务规定时间之外下达指令的。
四、 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期货资金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
五、 乙方在未向甲方书面报备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下,在银行开通银期转帐业务的。
六、 由于电力、通讯线路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或银行服务系统无法接收委托指令。七、 由于提供银期服务银行的原因。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当事人过错造成的网络故障、系统运行故障等情形,致使甲、乙任何
一方或双方无法享有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免除本协议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甲乙双方已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处理,若上述合同未约定的,则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即可使用本服务。本协议长期有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甲方已就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双方理解并同意,今后所进行的一切银期转账委托及相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及《期货经纪合同》之约束。
第十八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失效:一、 乙方解除本服务;
二、 甲方和乙方签约的银期协议银行解除合作关系;三、 监管部门要求解除本服务。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分支机构客户一式三份,分支机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1、甲乙双方已签署《期货经纪合同》;2、乙方为自然人的,经乙方签字;乙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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