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向 2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 2016 年 4 月 8 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6-04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签订的基本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向 2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 2016 年 4 月 8 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港燃气”)、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能集团”)等 2 名特定发行
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港燃气、吉能集团等 2 名特定发行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过审慎考虑和研究,公司拟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2016 年 7 月 27 日公司与长港燃气和吉能集团签订了《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并经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一)与长港燃气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根据长港燃气(甲方)与公司(乙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 7 月 27 日
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甲方认购款总金额为 578,270,000 元,最高认购股数为 87,351,964 股,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款总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甲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 1 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乙方的资本公积金。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二)》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2)本《补充协议(二)》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二)》是《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二)》与《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二)》;本《补充协议(二)》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
(2)本《补充协议(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与吉能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吉能集团(甲方)与公司(乙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 7 月 27 日
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甲方认购款总金额为 521,730,000 元,最高认购股数为 78,811,178 股,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款总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甲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 1 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乙方的资本公积金。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二)》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2)本《补充协议(二)》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二)》是《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二)》与《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二)》;本《补充协议(二)》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合同》、《补
充协议》。
(2)本《补充协议(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与长港燃气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3、与吉能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