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條款及細則之修訂
補充條款及細則
(證券及期貨交易)
本補充條款及細則乃《現金帳戶條款及細則》、《期貨帳戶條款及細則》、《保證金帳戶條款及細則》、《股票期權帳戶條款及細則》、《(一般專業投資者)買賣證券條款及細則》以及《(專業投資者-持牌機構)買賣證券條款及細則》(統稱為「條款及細則」)之補充。本補充條款及細則中未定義之詞彙與術語與前述客戶於經紀處開立的相關帳戶的條款及細則中所賦予之含義相同。
A. 條款及細則之修訂
1. 條款及細則之「釋義」條款標題下(按字母順序)添加以下釋義。如果在任何一份條款及細則中沒有該等條款標題,那麼在相關條款及細則的末部(按數字順序)添加該等條款標題:-
釋義
「適用法律及法規」 | 指: (i)任何當地或外國法律、法例、規例、要求、 指導、指引、規則、實務守則,無論其是否與經紀人全權酌情認為其須遵守的兩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域的政府或監管機構訂立的政府間協議有關(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適用的根據 FATCA 所訂立的政府間協議);(ii)經紀人(或任何其他經紀人的集團公司,視情況而定)與任何機構所訂立的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根據 FATCA 所訂立的協議);以及(iii)任何經紀人或經紀人的集團公司為遵循(i)或(ii)所採用或實施的任何行為守則、指引、最佳作業標準或內部政策; |
「機構」 | 指任何國家、州、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政治分部,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機構、機關、部門(無論屬司法或行政)、監管或自我監管組織、執法機構、法院、中央銀行或稅務機關; |
「同意人士」 | 指針對帳戶在實質上或經濟上有付款責任的客戶及除客戶以外的任何人士。為免生疑慮,同意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董事或職員、合夥企业的合夥人 或成員、任何主要擁有人或控制人或實益擁有人、 |
受託人、信託的財產授予人或保護人、指定帳戶的 帳戶持有人、指定付款的付款人、代表、代理人、代名人或客戶的客戶,或任何經紀人自行認為與其有關的客戶之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實體; | |
「FATCA」 | 指被制定並編纂在《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1471 條至 1474 條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與其不時之修訂,以及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有關的類似或相近的立法文件、條約、政府間協議、法規、指令、或任何機構的官方指導; |
「個人資料」 | 指:(i)當任何同意人士為個人時,他/她的全名、出生日期及地點、居住地址、郵寄地址、聯繫資料 (包括電話號碼),及任何納稅人識別編號、社會保障號碼、公民身份、居民地及稅務上的常駐國家或 (如適用)經紀人所要求的有關同意人士的其他資料;及(ii)當客戶及任何同意人士是一間公司/實體時,其註冊或成立日期及地點、註冊地址、營業地址、稅務識別編號、(如 IRS 表格 W-8 或 W-9 所述之)稅務狀況、稅務上的常駐國家,每一個主要股東及控制人的註冊地址或營業地址,或(如適用)經紀人所要求的任何同意人士及每一個主要股東及控制人的其他資料。 |
「稅務資料」 | 指就客戶及任何同意人士而言,(i)與客戶及任何同意人士(如 IRS 表格 W-8 或 W-9 所述之)之稅務狀況直接或間接有關的文件或資料,以及經紀人不時要求或同意人士不時提供的隨附xx、放棄及同意文件;(ii)客戶及任何同意人士的個人資料;及(iii) 與帳戶有關的任何資料; |
2. 條款及細則之「資料及保密」 條款標題下的條款末尾添加以下條款。如果在任何一份條款及細則中沒有該等條款標題,那麼在相關條款及細則的末部(按數字順序)添加該等條款標題:-
資料及保密
2.1. 經紀人及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均可(不論在本業務條款存續期間或終
止之後,亦不論是否通知客戶)向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及本業務條款的任何實際或有意承讓人或受讓人、或就本業務條款或帳戶以其他方式可能與經紀人訂立合約關係的任何人士)披露經紀人自行認為適當的關於客戶,任何同意人士及/或本業務條款及/或帳戶的任何資料。
2.2. 客戶同意授權經紀人披露經紀人所持有的與客戶,任何同意人士及帳戶有關的任何資料。該披露包括任何適用的市場要求或審計要求、任何法院命令、對經紀人、經紀人的代理人、經紀人的代名人或指定人士或代表或對客戶或任何同意人士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監管機關、政府機關或其他機關或機構、任何相關的交易所、結算所、稅務機關、股份登記機構,經紀人或經紀人的集團公司的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或經紀人所制定的任何與調查或查詢有關的內部政策,需要或要求披露該等資料。
2.3. 儘管本補充條款及細則有其他規定,客戶同意經紀人及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可以為確保遵循適用法律和法規之目的而向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機構披露客戶或任何同意人士的稅務資料或個人資料。
3. 條款及細則之「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區」 條款標題下的條款末尾添加以下條款。如果在任何一份條款及細則中沒有該等條款標題,那麼在相關條款及細則的末部(按數字順序)添加該等條款標題。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區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條款之規定下,倘若香港政府/監管者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政府/監管者有任何共享投資者個人資料或有關帳戶資料的司法管轄區域間或政府間協議,客戶同意經紀人為確保其自身及經紀人的集團公司遵循適用法律和法規之目的,可直接向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監管者披露或允許披露該等資料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戶。
4. 條款及細則末尾(按數字順序)添加以下新增條款(附加條款標題):-無第三者權利
雙方在此明確表示,《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不適用於本協議,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本協議任何條款概不在前述法例項下為除了本協議所指明之經紀人,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及客戶以外的其他人士之利益而賦予任何權利。
B. 被增補之原有條款及細則保持全部效力
除本補充條款及細則所變更或補充之外,條款及細則的所有條款及細則全部維持不變。經本補充條款及細則所修訂的原條款及細則應繼續保持全部效力並持續生效。
C. 管轄法律
x補充條款及細則須受現行有效之香港法律管轄,並據其詮釋。協議雙方據此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法庭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