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200 10910
BP-200 10910
臺灣銀行商務卡契約書
(以下簡稱甲方)茲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就「臺灣銀行商務卡」(以下簡稱商務卡)相關事宜簽訂本契約書,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商務卡」:係由甲方依本契約申請之信用卡,僅供甲方聲明授權之員工使用。三、「持卡人」:係指經甲方填載於聲明書中,授權得使用商務卡之員工。
四、「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甲方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五、「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商務卡交易之商店。
六、「信用額度」:係指乙方依甲方之財務狀況、業務需要或與金融機構往來記錄等信用資料,核給甲方累計使用商務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甲方於取得乙方所核給之信用額度後,得依其內部業務之需要,將此信用額度分配予其指定之員工,並將其各自配得之信用額度填載於聲明書中,供乙方登錄之用。
七、「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商務卡消費全部款項,加上循環信用利息、年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外交易手續費及違約金等其他應繳款項。
八、「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商務卡消費款項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循環信用利息、年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外交易手續費及違約金等費用。
九、「入帳日」:指乙方代甲方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甲方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甲方帳上之日。
十、「結匯日」: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乙方或乙方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甲方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 日。
十一、「結帳日」:係指乙方按期結算甲方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十二、「繳款截止日」:指甲方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十三、「帳單」:指乙方交付甲方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第二條(申請)
甲方應將其機構、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乙方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甲方應於乙方核給信用額度後,指定商務卡之持卡人及各該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並提供由各該持卡人所填具之「臺灣銀行商務卡被授權使用人(持卡人)資料暨聲明書」及其他乙方要求之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甲方於原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更改,未依本項約定辦理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概由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負責。
第三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甲方及持卡人同意乙方、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甲方及持卡人之資料。乙方非經甲方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甲方、持卡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四條(信用額度)
乙方依甲方之財務狀況、業務需要或與金融機構往來記錄等信用資料,核給信用額度後,由甲方依其內部業務之需要,將此信用額度分配予其指定之員工,並得申請調整之。
持卡人不得超過甲方所分配之信用額度使用商務卡。但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對於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五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甲方處理使用商務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商務卡交易。
商務卡屬於乙方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乙方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商務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商務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進行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商務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如有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應由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物品,或至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列管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以商務卡為支付工具進行賭博等不法之交易,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等情形時,乙方得保留對持卡人之單筆消費交易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使用商務卡。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六條(年費)
甲方於乙方核發商務卡後,除經乙方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乙方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或持卡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商務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甲方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第七條(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持卡人收到商務卡後,應立即在商務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持卡人使用商務卡交易時,於出示商務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
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商務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
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代之。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商務卡交易:
一、商務卡有偽造、變造、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或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商務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三、甲方、持卡人已申請或乙方已通知暫停持卡人使用商務卡之權利者。
四、持卡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商務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甲方授權使用該商務卡之持卡人本人。
五、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甲方所聲明授權之信用額度者。但超過部分經甲方以現金補足,或經乙方考量甲方之信用及往來狀況,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商務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持卡人如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商務卡。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商務卡交易,或以使用商務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甲方或持卡人得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甲方。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上述情事,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特殊交易)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商務卡付款等情形,乙方得以密碼、電話確 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 3,000 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 帳。
第九條(暫停支付)
甲方或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乙方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持卡人使用商務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甲方或持卡人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乙方要求之相關證明文 件,請求乙方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一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持卡人使用商務卡進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第十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乙方應按期寄發帳單。如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7 日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乙方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於申請書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
乙方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書上所載聯絡地址為乙方應為送達之處所。乙方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書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十一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甲方或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乙方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乙方,或請求乙方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乙方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對乙方暫停付款。
甲方或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乙方者,推定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乙方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甲方於受乙方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當期結帳日之次日起,以年率計付利息予乙方。如有請求乙方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並應給付乙方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 100 元。
第十二條(一般繳款)
甲方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乙方。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乙方就甲方已繳付款項,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 之。但乙方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甲方者,從其指定。
甲方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於甲方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乙方暫時無息保管,甲方亦得指示或依雙方約定方式申請辦理退回溢繳款項。且甲方如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乙方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乙方之應付帳款。甲方主動指示退還其溢繳應付帳款者,除明示退還至甲方本人於乙方之國內存款帳戶者外,應負擔溢繳款退還作業費用每次新臺幣 100 元,並同意乙方直接自退回之款項中扣除。
甲方溢繳金額,依乙方當日美金現鈔賣出匯率換算逾美金 50,000 元時,乙方得
以書面、電子文件、簡訊、電話等適當方式通知甲方後,於入帳日起 60 日內逕將溢繳款項轉帳至甲方於乙方之國內存款帳戶,或以匯款方式匯至甲方本人國內存款帳 戶、或以寄送甲方為受款人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帳單地址之方式,將溢繳帳款退還甲方。乙方主動將溢繳帳款退還甲方者,相關溢繳款退還作業費用悉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對於甲方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甲方並主動聯絡甲方依其指示處理。
第十三條(循環信用)
甲方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甲方最低應繳金額以上
(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繳付乙方,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當期清償全部應付帳款之約定。甲方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依第三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甲方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甲方信用額度內使用商務卡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五(如低於新臺幣 1,000 元,以新臺幣 1,000 元計),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商務卡交易金額、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違約金等其他應繳費用。
甲方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年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甲方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 1,000 元,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甲方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xxx方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前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第十四條(違約金)
甲方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甲方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應依前條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並同意乙方得依本條約定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 用,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一、當期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 1,000 元(含)以下者,免付違約金。
二、每期逾期繳款固定以每筆新臺幣 100 元計付。但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 3期。
第十五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甲方所有使用商務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含於國外之特約商店、網站或於國內所為須經信用卡國際組織清算之交易)時,則授權乙方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加計乙方應向各信用卡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目前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非新臺幣及新臺幣國外交易服務費為交易金額之 1%)及乙方以交易金額 0.5%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向貴行收取之手續費可能隨時變 更,並詳載於帳單或乙方信用卡網站。
甲方授權乙方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商務卡在國外使用商務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甲方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甲方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第十六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商務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
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或其他經乙方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臺幣 200 元。惟如乙方認
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 10 日內通知甲方及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 3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持卡人自辦妥商務卡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乙方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 失:
一、第三人之冒用為甲方或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商務卡交其使用者。
二、甲方或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進行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甲方或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三、甲方或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持卡人於辦妥商務卡掛失停用手續前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 3000 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免負擔自負額:
一、持卡人於辦妥商務卡掛失停用手續時起前 24 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三、冒用者於本行同意辦理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且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者。
持卡人於辦妥商務卡掛失停用手續前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乙方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仍由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負擔,不適用前項超過自負額上限免負擔之約定:
一、甲方或持卡人得知商務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乙方,或持卡人發生商務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二、持卡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約定,未於商務卡簽名致遭第三人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申辦商務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乙方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四、商務卡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之情形係因持卡人之配偶、家屬、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血親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所致者;但持卡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商務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商務卡不堪使用,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補發新卡。
甲乙雙方於商務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終止契約者,乙方應續發新卡供甲方原授權使用卡片之持卡人繼續使用。
商務卡有效期間屆滿前,甲方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事先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 7 日內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將商務卡截斷寄回乙方,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抵銷及抵充)
甲方經乙方依第二十一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乙方得將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寄存於乙方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須另依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之約定,先期或同時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始得行使抵銷權)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 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乙方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十九條(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後,甲方於 7 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甲方如有異議,應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前 60 日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於該書面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甲方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甲方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甲方如有異議,應於前項異議時間內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一、增加甲方之可能負擔。
二、商務卡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乙方之方式。
三、甲方對他人無權使用其商務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商務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甲方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五、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除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需於契約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或乙方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乙方得調整向甲方收取之年 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第二十條(商務卡使用之限制)
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或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或持卡人所配得之信用額度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商務卡之權利:
一、違反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者。
二、甲方或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進行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
三、甲方連續二期未繳付或未繳清應付帳款者。
四、甲方或其連帶保證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五、連帶保證人申請退保或經乙方通知更換連帶保證人逾 14 日仍未辦妥手續者。 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或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得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或持卡人所配得之信用額度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商務卡之權利:
一、甲方違反第二條第三項,乙方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發生任何事由足以降低原先對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信用之估計 者。
二、甲方有一期未繳付或未繳清應付帳款者。
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約定超過信用額度使用商務卡交易者。
四、甲方或其連帶保證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五、甲方或其連帶保證人對乙方(包括總行及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六、其他乙方認為有必要者。
乙方於上列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乙方同意甲xxx相當理由,或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甲方之信用額度或持卡人所配得之信用額度或使用商務卡之權利。
乙方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及維護雙方權益,於持卡人商務卡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得於通知甲方及持卡人後,進行暫時停卡、永久停卡或主動換卡等控管作業,如甲方或持卡人無意願配合處理者,得以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所訂之方式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前項情形,如乙方無法即時通知甲方及持卡人者,甲方同意乙方得逕依前項約定之管控作業處理。
第二十一條(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或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或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事由者,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乙方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或經乙方同意甲xxx相當理由,或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甲方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信用之期限利益。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將商務卡截斷寄回乙方。
甲方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商務卡有效期限屆至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甲方應令其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商務卡
(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如有繼續使用情事時,乙方除得逕予強制停卡外,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對因之所生之一切債務仍負清償之責。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張商務卡使用權利,則僅就該商務卡發生效力,其他商務卡仍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對甲方應付帳款,暨甲方依本約定書對乙方所負之一切損害賠償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並同意下列事項:
一、願拋棄先訴抗辯權,負連帶清償責任。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隨意終止保證契約。
連帶保證人除辦妥書面退保手續並經乙方核准外,對於退保生效前甲方持有乙方商務卡期間內發生一切債務包括換卡前後及卡片遺失補發後,繼續負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須完全清償應付帳款,連帶保證人經辦妥書面退保手續,經乙方核准後 14日始生退保之效力。
前項連帶保證人之退保,於生退保效力以前發生之債務,連帶保證人仍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第二十三條(商務卡之停用)
商務卡僅限於持卡人任職於甲方期間使用。持卡人一旦離職、或甲方停止雇用、或甲方終止對其授權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將該商務卡收回剪斷寄回乙方申請停用或由甲方出具證明向乙方申請停用。該被停用之商務卡在申請停用前,因使用該商務卡簽帳消費所產生之費用,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適用法律)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並同意以乙方總行或受理申請信用卡之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甲方或持卡人同意乙方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持卡人權利者,甲方或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需修定時,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
x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與乙方雙方各執乙份為憑,甲方並有義務將此契約影本交由所聲明授權之持卡人詳閱本契約條款並各保持乙份,經甲方續行聲明之持卡人亦同。
第二十九條 (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約定條款)
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遵循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進行以下措施:
一、乙方發現甲方、持卡人、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或其關聯人(包括但不限於法定代理人、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時,或發現甲方或持卡人為受前述受制裁、被認定或追查之法人或團體之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時,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停卡後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二、乙方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或資恐活動、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期限內提供審核甲方或持卡人身分所需之必要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財富資金來源進行說明,於甲方依乙方要求提供必要資料或進行說明並經審查通過前,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暫時停止其交易,甲方逾期不履行時,乙方並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商務卡之權利或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三、乙方發現甲方、持卡人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之居住地、國籍、主要營運地、註冊地符合乙方自訂之超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定義時,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停卡後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就甲方或第三人因乙方前項各款措施致生之損失或損害,乙方不負任何賠償
責任。
立約人 甲 方:
公司名稱:
營利事業編號:地址:
負責人: (簽名或簽章)
身分證編號:
連帶保證人: (簽名或簽章)
身分證編號:地址:
連帶保證人: (簽名或簽章)
身分證編號:地址:
乙 方: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經理: (加蓋經理職章印鑑)
地址:
對保地點及日期: | 對保 人 |
經 辦 | 主 辦 | 會 計 | 主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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