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附件 13
南港展覽館吊車油壓支承座鋼板、枕木借用辦法及收費基準
第一條、訂立宗旨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甲方)為保護南港展覽館 1 樓及雲端展場樓板結構及機具施作之安全,茲規範吊車業者操作吊具時,須於油壓支承座下加墊大面積鋼板或枕木之規定,乃訂立吊車油壓支承座鋼板、枕木借用辦法及收費標準。
第二條、借用對象
南港展覽館 1 樓及雲端展場內作業之大型吊車業者(以下簡稱乙方),若無自備保護鋼板或枕木,均得向甲方洽租,否則不得進場作業。
第三條、每片鋼板及枕木規格
鋼板 | 枕木 | |
尺寸 | 90 公分× 90 公分 | 96 公分× 96 公分 |
厚度 | 1.5 公分, 下方再黏接 2 公分厚之橡膠板 | 22 公分 |
重量 | 每片約 300 公斤 | 每片約 100 公斤 |
第四條、申請借用程序
一、乙方依實際需要,填妥甲方提供之「南港展覽館吊車油壓支承座鋼板或枕木借用申請單」
(如附件 13-1)後,向甲方提出申請。
二、乙方依規定繳交押金及租金並獲得甲方許可後,請自行洽請堆高機公司至甲方指定地點搬運所借用之鋼板或枕木(搬運費用由乙方自付)。
第五條、收費標準及押金
單位:新臺幣
鋼板或枕木 | 借用租金/每4 小時 | 押金/每 4 小時 | 備註 |
1 片 | 100 | 2,000 | |
2 片 | 200 | 4,000 | |
3 片 | 300 | 6,000 | |
4 片 | 400 | 8,000 |
註 1.借用租金以每 4 小時為一個計價單位,未滿 4 小時者仍以 4 小時計。
2.逾時使用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每片/每小時逾時租金新臺幣 100 元。第六條、用畢歸還、遺失或損壞賠償
乙方於租用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後,須將鋼板或枕木運回至甲方指定之地點,經檢查無損後,取回押金。每片鋼板購入成本為新臺幣 35,000 元,每片枕木購入成本為新臺幣 11,000元,借用者如不慎遺失,須依原價賠償。如借用者使用不當致鋼板或枕木受損,須依價賠償修復費用。
第七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將另行修訂公佈。
請填妥本表後,掛號郵寄: 11568 xxxxxxxxxx 0 x 0 x 外貿協會南港國際展覽中心 xxx先生電話:(00)0000-0000,分機 5515 | 附件 13-1 截止日期 2017 年 1 月 5 日 |
南港展覽館吊車油壓支承座鋼板或枕木借用申請單
注意事項:
No:
公司名稱 | 攤位號碼 | ||
借用人 | 手機電話 | ||
借用時間 | 月 日 時 分起 | 租用 □枕木 □鋼板 | 片;押金計 元 |
月 日 時 分止 | 警衛簽章 |
x單一式兩聯
,第一聯由借用人
管
一、 每片油壓支承座鋼板或枕木之押金/每 4 小時為新臺幣 2,000 元。租用每片鋼板或枕木/ 保
第
每 4 小時租金為新臺幣 100 元。借用租金以每 4 小時為一個計價單位,未滿 4 小時仍以 ,
聯
4 小時計。 二
收
二、 逾時使用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每片大鋼板或枕木/每小時逾時租金新臺幣 100 由
元。 費
保
三、 返還借用之鋼板或枕木,經檢查無損後,取回押金。每片鋼板購入成本為新臺幣 35,000 員
元,每片枕木購入成本為新臺幣 11,000 元。借用者如不慎遺失,須依原價賠償。如借用 管
者使用不當致鋼板/枕木受損,須依價賠償修復費用。
收費金額:新臺幣 仟 佰 元整 | 收費員蓋章: |
請填妥本表後,掛號郵寄: 11099 臺北郵政 109-555 號信箱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覽一組 xxx小姐電話:(00)0000-0000,分機 2609 | 附件 14 截止日期 2017 年 1 月 5 日 |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 □進場 □退場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參展廠商名稱: | 展覽會/活動名稱: | |||||
攤位號碼: 統一編號: 公司負責人姓名: | 車輛牌照號碼: | |||||
車輛種類: | □吊車 | □貨車 | □吊重卡車 | |||
車輛輪軸數: | □雙軸車 □三軸車 □其它 | |||||
車輛高度(包含貨): | ||||||
車輛最高載重: | 噸/ 最高吊重: | 噸 | ||||
申請停留時間: | 年 | 月 日 月 日 | 時 分起至 時 分為止 | |||
車輛牌照號碼: | ||||||
廠商現埸聯絡人姓名: 辦公室電話: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 車輛種類: | □吊車 | □貨車 | □吊重卡車 | ||
車輛輪軸數: | □雙軸車 □三軸車 □其它 | |||||
車輛高度(包含貨): | ||||||
車輛最高載重: | 噸/ 最高吊重: | 噸 | ||||
申請停留時間: | 年 | 月 日 月 日 | 時 分起至 時 分為止 | |||
車輛牌照號碼: | ||||||
車輛種類: | □吊車 | □貨車 | □吊重卡車 | |||
車輛輪軸數: | □雙軸車 □三軸車 □其它 | |||||
車輛高度(包含貨): | ||||||
車輛最高載重: | 噸/ 最高吊重: | 噸 | ||||
申請停留時間: | 年 | 月 日 月 日 | 時 分起至 時 分為止 | |||
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 1. 申辦窗口:為維護南港展覽館結構體、樓板、人員及設施之安全,進出展場之車輛,其車身總載重達 15 公噸以上者(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或堆高機,應由參展廠商依實際需求,依以下規定向展覽主辦單位事先申請,並於申請許可後,方得入場作業。 2. 申請資格與程序:申請車輛須為展覽會所需者。參展廠商須於車輛入場前,應檢附行車執照或相關通行證影本,依規定時間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主辦單位初步審核後送南港展覽中心,南港展覽中心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決定核准與否。 3. 安全責任:xxxxxxxxx(0 x)地板承受重量上限為 5 公噸/平方公尺,上層展場(4 樓)地板承受重量上限為 2 公噸/平方公尺,入場車輛應視實際需要自備並裝設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如鋼樑、鋼板、墊板底座或枕木等)以減輕集中載重負荷,維護展場安全。由於車輛或其載物之重量、操作或其他原因,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借用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註:南港展覽館各區貨物出入口:下層展場(1 樓)I 區:5.0 公尺高、9.9 公尺寬;J 區:5 公尺高、11.6 公尺寬;K 區:5.0 公尺高、10.0 公尺寬;上層展場 (4 樓)L 區:4 公尺高、11.0 公尺寬;M 區:8.5 公尺高、11.9 公尺寬;N 區:4.0 公尺高、10.1 公尺寬。如裝載貨物總高度超過前述貨物出入口限制,應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出,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4. 作業時間與地點等限制:進場車輛請依核准之時間及地點進行作業。 5. 注意事項: A.所有重型車輛於進場時,須提具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據以證明其進場車輛總載重未超出展館載重規定,凡超出載重規定者、未具過磅證明單者、未事先進行入場申請並獲核准或現場檢核人員判定車輛載重有疑慮者,一律禁止入場。 B.進場車輛如符合上述各項規定,現場檢核人員將發予進場車輛司機「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車輛行駛安全須知」,經詳閱及簽認,並繳交展場臨時停車費後,始可進場作業。 C.如對相關申請程序或載重限制與規定有疑問者,請另電洽主辦單位(電話 00-0000-0000,分機 2609)或南港國際展覽中心(電話 00-0000-0000,分機 5515)。 | ||||||
(1)參展公司與負責人簽章 | (2)主辦單位審查 | (3)南港國際展覽中心審查 | ||||
同意並願遵守上述說明內之各項規定,並願承擔相關之法律與損害賠償責任。 |
請填妥本表後,傳真至(00)0000-0000 相關疑問,請洽外貿協會展覽一組 xxx小姐電話:(00)0000-0000,分機 2641 | 附件 15 截止日期 2017 年 1 月 5 日 |
參展廠商識別證申購單
說明:
1. 本申購單之使用,係指參展廠商除依攤位數固定分發之識別證數量外【攤位數 x2+2,例如:4個攤位共 10 張】,欲額外加購時使用。
2. 加購之識別證與固定分發之參展廠商證,皆於進場佈置期間內憑公司名片至所在樓層之大會服務台領取。且需已繳交附件 5~5-1 方能領取。
3. 每一攤位最多申購 10 張。申購上限 100 張。
4. 每張申購費用新臺幣 200 元整,請於 1 月 5 日前傳真申購單至(02)2725-1959。本會將於收到資料後,傳真繳款單通知 貴公司繳款。
攤位號碼: 攤位數: 統一編號: 公司名稱: 聯絡人: 電 話: 傳 真: E-mail:
※申購數量:參展廠商識別證: 張,合計新臺幣 元整。
附件 16
截止日期
2017 年 1 月 5 日
中華電信臨時有線電話租用申請表
展覽名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裝機聯單:TP3N 電話號碼: | 拆機聯單:TP3S | ||||||
租用起迄日(展覽期間): | 年 | 月 | 日至 | 月 | 日 | ||
申請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
參展公司名稱:統一編號: | 負責人: 負責人身份證字號: | ||||||
裝機攤位 | □ 世貿一館: □ 世貿三館: □ 世貿南港館: | 區 區區 | 號攤位 號攤位號攤位 | ||||
🗹 租用有線話機 | |||||||
國際直撥 | □ 開放 | □ 不開放 | 請勾選】 | ||||
聯絡地址(帳單地址): □□□□□ | |||||||
客戶印鑑【公司大小章】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請填委託書) | ||||||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業務,此代理行為視同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 (以下由代辦人填寫)受託人簽章: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受託人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如有虛假偽冒,願負法律責任。 | |||||||
裝 機 受理員 | 拆 機 受理員 | 備 | 註 |
注意事項:
※ 每號電話須填具乙份申請書,並於 2017 年 1 月 5 日前提出申請,以利作業。申請書及背面服務契約乙方處須加蓋公司大小章(橡皮、塑膠xx不受理)並檢附公司及負責人證明文件。臨櫃申辦時,代辦人需檢附身份證及第二證件正本。(本申請書可自行影印使用)
※ 每號電話應繳接線費 1,000 元、保證金 3,000 元,共計 4,000 元整。市話基本租費為每日 15 元計。
※ 臨櫃申請請至臺北市松仁路 130 號二樓,繳交申請書、費用(現金、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抬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務必劃線及加蓋「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通信申請備妥申請書、費用(即期支票或郵政匯票)、公司證明文件、掛號回郵信封,逕寄「臺北市xxxxxx 000 x,xxxx xx東區服務中心 臨時電話班」收。本公司將於票款兌現後二週內寄回保證金收據、接線費收據及相關資料,請妥善保存,以便日後辦理保證金退費。外縣市參展廠商限採「通信申請」。
※ 退機手續:展覽結束日 3 月 12 日(日)下午展覽結束前半小時內,請主動將話機交還至攤位所在展覽館內之電信服務台並索取收條,以辦理後續保證金退費手續。(世貿一館:C區郵局旁服務台,世貿xx:xxxxxx,xxx:xxxx送交 I 區貨品出入口/四樓展場送交L 區貨品出入口)
中華電信 臺北東區營運處 申請服務電話:(00) 0000-0000 退費服務電話:(00) 0000-0000
※ 請於展期 20 天後,自行至當地營運處中心辦理保證金退費手續。有線電話機展後如有遺失或損毀,將酌收成本價每具 350 元。
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30 號二樓 臨時電話班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
附件 16-1
93.04.01實施 94.03.25修訂 97.06.12修訂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市內電話客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市內網路業務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章 服 務 範 圍
第一條 甲方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之通信為範圍。第二條 甲方在市內網路營業區域內,依用戶密度並參酌電纜分佈情形與當地地形,劃定基本區。基本
區以外之地區為界外區。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服務項目如下:
一、基本項目:獨用電話(含中繼線)、合用電話、臨時電話、專用交換機、市內專線、集中式小交換機等服務。
二、加值項目: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話機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
(一)電話副機、附件。(二)截答服務。(三)受話發話專用電話。(四)受話方付費電話。(五)簡速撥號。(六)話中插接。(七)指定轉接。(八)三方通話。(九)按時叫醒。(十)勿干擾。(十一)直通電話。(十二)特種話機。(十三)多線獨用電話自動尋線。(十四)撥叫國際電話用戶密碼驗證。(十五)撥叫 0204 密碼驗證。(十六)通用訊息。(十七)呼叫鎖碼。(十八)來電答鈴。 (十九)來話過濾。
三、甲方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 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四、甲方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主管機關所定實施時程,應提供乙方由原第一類電信事業轉換至經營同一業務之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乙方得要求甲方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甲方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給他經營者。甲方為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第 二 章 申 請 程 序
第四條 x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五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時,除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之長途及國際網路業務服務,或依其需求選用其他業者之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服務外,即由甲方提供長途及國際網路業務服務。
第六條 x業務用戶種類分為下列兩類:
一、住宅用戶: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住宅範圍內,專供家務使用者。
二、非住宅用戶:(一) 非營業用戶: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政府機關、學校及經各級政府立案且不具營利性質之公益慈善團體者。(二) 營業用戶: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營利事業機構及非屬於非住宅用戶之非營業用戶者。乙方之種類由甲方依據乙方終端設備裝設位置及使用性質認定之。
第七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由申請人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具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前項用戶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九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七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申請裝、移機地址屬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核發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規定預設屋內電信配管、配線設備;未依規定預設者,得請乙方配合改善後,再予裝機。前項依「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預設之屋內電信配線設備,乙方得選擇由甲方佈設或自行委託廠商代為佈設。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一. 甲方書面 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二. 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三. 其他依法 規不得為申請者。乙方因欠費拆機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裝或復機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之一 乙方使用本業務電信服務,因第四十八條情事遭甲方停止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甲方申請本業務電信服務時,甲方得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十三條 乙方依規定繳費後,甲方應於三日內使其通信。但因門號、機線設備欠缺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
第三十一條 甲方每號電話或中繼線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計收通信費。甲方每線專線按月向乙方收取專線月租費。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起租月或停租月之當月租費,按乙方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日租費以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租用期間未滿十日者,以十日計收。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甲方終端設備所繳納之保證金,於乙方換裝自備終端設備時,甲方應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充抵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
第三十三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話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其移設費應予減收。
第三十四條 乙方申請選號、換號或暫拆之異動者,應繳納選號費、換號費或暫拆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乙方之終端設備,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他人使用乙方之終端設備通信者,其應繳費用由乙方負責繳付。乙方與他人合用本業務者,其月租費及通信費由乙方負責繳付。
第三十六條 乙方因違反法令、欠費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停止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乙方申請宅外移機,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話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第三十七條 乙方用戶種類變更、設備更換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月租費、通信費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收。
第三十八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充抵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三十九條 乙方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但如有本契約第四十六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 減 下 限 |
12 以上-未滿 24 |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
24-未滿 48 |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
48-未滿 72 |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
72-未滿 96 |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
96-未滿 120 |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 |
120 小時以上 | 當月月租費全免 |
第四十一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且減收標準不得低於下表:
臨時
電話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二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當日租費減收 50%,逾十二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臨時電話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已繳之接線費、保證金及工料費,甲方應全數退還乙方。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 六 章 特 別 權 利 義 務 條 款
第四十二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市內網路機線設備,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者,由甲方負責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或雖由甲方提供,而乙方可選擇自行維護之機線設備,由乙方自行維護。前項得由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須為業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審驗合格之機型。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機線設備,乙方應予保管並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之。
第四十五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一、司法機關、通訊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四十六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
第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為一個月。但臨時電話之最短租期為十日。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第十五條 專用交換機及分機以裝設於乙方之同一建築物內為原則。乙方欲在另一建築物裝設宅外分機時,應申請租裝市內專線。但與另一建築物設有自備電信管線相通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異 動 程 序
第十六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或經由網路申請,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路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十七條 移機分為下列二種:一、宅內移機:電話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裝設位置者。二、宅外移機:將原裝電話移裝至另一宅內者。乙方電話裝設之地址,因房屋拆除重建申請暫拆機,待房屋重建完成後向甲方申請復裝於原址時,依宅外移機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通信。但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乙方申請暫拆電話時,如乙方不保留原電話號碼,暫拆期間免付月租費,待乙方需用時再申請復裝電話,並自復裝次日起恢復計收租費;如乙方需保留原電話號碼,暫拆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前項暫拆逾二年以上未申請復裝時,視同乙方終止租用,不得再申請復裝。
第十九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依法繼承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服務時,應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乙方如向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書面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時,視為向甲方書面申請終止租用。
第二十一條 乙方欲將租用之獨用電話、專用交換機中繼線及市內專線轉讓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
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電話號碼之手續。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電話號碼之手續。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四十七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設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或未經同意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移機,乙方逾期未辦,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
第四十八條 x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甲方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電話號碼之電信服務。前二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十九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本契約規定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拆機銷號。經再限期催繳,乙方逾期仍未繳清,甲方得將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其他電話暫停提供通信服務,至乙方繳清欠費後始予恢復。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有權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本業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本業務。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拆機銷號,自拆機銷號之日起兩年內得申請復裝,逾期視同乙方終止租用。
第 七 章 契 約 之 變 更 與 終 止
保證金者,則仍需照繳。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契約之終止;新 第五十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
用戶則視為新申裝戶,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乙方逾期仍未辦理時,甲方即予暫停通信,俟乙方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乙方仍應照繳。若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甲方得逕行拆機銷號。
第 四 章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話 號 碼 簿
x契約。
第五十一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第五十二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五十三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 八 章 廣 告 之 效 力
第二十三條 甲方因本業務提供乙方使用之門號,係獲電信主管機關授權甲方代理核配。一經租用後, 第五十四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
乙方即享有門號使用權,非經乙方同意及本契約另有規定、或電信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管理機制調整外,不得加以變更。
第二十四條 電話號碼由甲方依乙方裝移機地址所屬之交換局號碼,參酌話務負荷,依序配號。乙方申請指定電話號碼或更換電話號碼,經甲方認可後,應繳納選號費或換號費。
第二十五條 乙方退租或換選號後之電話號碼,依下列方式配用:一.尚有空號可配時,等待三個月後再行配用。二.已無空號可配時,等待二個月後再行配用。前項規定如經新用戶同意或符合一退一租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甲方因技術上之需要或營業區域、交換區重新劃定或增設時,得將乙方已使用之電話號碼予以更換或暫停其使用,停用期間免收月租費。甲方應於改號三個月前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
第二十七條 依前條規定,乙方電話號碼更換後,甲方應提供免費截答服務三個月,但因乙方主動要求無需截答者,即不作截答服務。免費截答服務期滿,在截答服務設備使用情況許可下,乙方得申請付費延長截答服務,其期間由甲方視設備之情形定之。
第二十八條 甲方得經乙方同意,刊登乙方電話號碼資料於甲方電話號碼簿及提供查號台查號服務。甲方編印電話號碼簿以每版號簿截稿日期前之乙方資料為準,截稿日期以後新裝及異動之乙方資料,於編印次版時刊登。每號電話乙方得向甲方領用所屬彙編區之電話號碼簿乙本,乙方裝有多號電話時依乙方之需要領用,但不得超過乙方租用之電話號數。臨時電話不刊登電話號碼簿,但甲方查號臺應依乙方需求提供該電話號碼查詢服務。
第 五 章 服 務 費 用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述詳細收費標準資料,甲方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依前條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其裝置費應予減收;自行維護屋內配線者,免收建築物屋內配線維護費或月維費;自備終端設備者,免收保證金及終端設備租費。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施工裝移機者,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一部分。
第 九 章 申 訴 服 務
第五十五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利用電話向甲方通知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申訴,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服務專線:123。
第 十 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七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本契約書業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立契約人
甲方:中華電信公司 營運處 統一編號: 地址:
乙方: 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
契約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7
截止日期
2017 年 1 月 5 日
中華電信臨時 ADSL 業務租用申請表
展覽名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裝機聯單:TP3N 電話號碼: | 拆機聯單:TP3S 用戶識別碼:HN | ||||||
租用起迄日(展覽期間): | 年 月 日至 月 | 日 | |||||
申請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
參展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 | 負責人: | ||||||
裝機攤位 | □ 世貿一館: 區 □ 世貿三館: 區 □ 世貿南港館: 區 | 號攤位號攤位號攤位 | |||||
🗹 租用有線話機 | |||||||
國際直撥 | □ 開放 □ 不開放 | 【請勾選】 | |||||
ADSL 傳輸速率 (下行/上行/每日基本租費) | □ 2M/128K /136 元/日 □ 2M/512K /283 元/日 | □ 512K/512K □ 其他 | /187 元/日 | ||||
聯絡地址(帳單地址): □□□□□ | |||||||
客戶印鑑【公司大小章】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請填委託書) | ||||||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業務,此代理行為視同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 (以下由代辦人填寫)受託人簽章: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受託人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如有虛假偽冒,願負法律責任。 | |||||||
裝 機 受理員 | 拆 機 受理員 | 備 註 |
注意事項:
※ 申請 ADSL 須填具乙份申請書,並於 2017 年 1 月 5 日前提出申請,以利作業。申請書及背面服務契約乙方處須加蓋公司大小章(橡皮、塑膠xx不受理)並檢附公司及負責人證明文件。臨櫃申辦時,代辦人需檢附身份證及第二證件正本。
※ 每號 ADSL 繳交接線費 2,500 元、保證金 3,000 元,共計 5,500 元整。
※ 臨櫃申請請至臺北市松仁路 130 號二樓,繳交申請書、費用(現金、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抬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務必劃線及加蓋「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通信申請備妥申請書、費用(即期支票或郵政匯票)、公司證明文件、掛號回郵信封,逕寄「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30 號,中華電信 臺北東區服務中心 臨時電話班」收。本公司將於票款兌現後二週內寄回保證金收據、接線費收據及相關資料,請妥善保存,以便日後辦理保證金退費。外縣市參展廠商限採「通信申請」。
※ 退機手續:展覽結束日 3 月 12 日(日)下午展覽結束前半小時內,請主動將話機交還至攤位所在展覽館內之電信服務台並索取收條,以辦理後續保證金退費手續。(世貿一館:C區郵局旁服務台,世貿三館:正門入口大廳,南港館:一樓展場送交 I 區貨品出入口/四樓展場送交 L 區貨品出入口)
中華電信 臺北東區營運處 申請服務電話:(00) 0000-0000 退費服務電話:(00) 0000-0000
※ 請於展期 20 天後,自行至當地營運處中心辦理保證金退費手續。有線電話機展後如有遺失或損毀,將酌收成本價每具 350 元、ATU-R設備 1,500 元。
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30 號二樓 臨時電話班
附件 17-1
中華電信ADSL 租用契約條款
第一條、 申請租用中華電信 ADSL(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條、 本業務係指本公司在市內電話線上加裝設備,提供寬頻網路傳送之服務,供客戶作數據傳輸之業務。
第三條、 本項服務係遵循 ITU-T 國際電信聯合會所頒 G.992.1 建議書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由於傳輸信號中含有傳輸技術所必需之添加控制資訊 overhead),因此用戶實際傳送之數據速率(data rate)即使在線路條件最佳情況下亦會低於最大線路速率(ADSL line rate)。
下行最高傳輸速率係指 ADSL 可提供之最大線路速率,惟實際速率會因距離、銅線之線徑大小及其周圍環境雜音干擾程度而異。周圍環境雜音干擾源可能發生於電信線路間、客戶家中之通信設備或其他情況不一而定。客戶上網時,實際之數據速率會受前述原因、所連接網站之接取頻寬及客戶終端設備等級影響而降低,因此本服務不提供保證速率。
第四條、 本業務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客戶所需之市內電話,另依本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第五條、 申請租用、異動或終止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客戶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第六條、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七條、 裝置於客戶端之電信設備限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本公司已開放客戶自備者,得由客戶自備並自行維護。前項客戶自備之電信設備,除應取得電信總局之審定證明外,並經本公司查驗合格後,方得裝接使用。
第八條、 本公司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客戶自備設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九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客戶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前項租用期間,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客戶特殊需要另訂最短租用期間
第十條、 客戶租用本公司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
前項定價,本公司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一條、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收取檢查費。第十二條、 本業務之資費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本業務經核准之詳細收費標準,應於新聞傳播媒體或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客戶,並為契約的一部分。第十三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各項費用及其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按新費率計收。
前項應繳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本業務之使用,經再限期清繳,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本公司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並得暫停客戶其他中華信 ADSL 之通信。
第十四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以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設備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
第十五條、 客戶申請暫停使用,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按最低速率定價七折計收。
客戶因違反法令、欠費致被暫停使用時,停止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繳之租費以一個月為限 。
第十六條、 客戶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十七條、 客戶於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本公司無息退還;但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八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倘因本公司通信網路或系統設備發生故障而全部阻斷不通時,其連續阻斷滿二十四小時者,每滿二十四小時扣減全月租費十五分之一,不滿二十四小時部份,不予扣減。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十九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第二十條、 客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三日前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第二十二條、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與客戶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公司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二日
客戶簽章: 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
契約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華電信臨時 FTTB 業務租用及異動申請書
紅線框內各欄請客戶詳細填寫
附件 17-2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聯單號碼 | 拆機聯單 | 客戶號碼:HN | |||||||||
申請事項 (請勾選) | |||||||||||
租用 | 終止租用 | 新租市話 | |||||||||
連絡人 | 連絡電話(白天) | 行動電話 | |||||||||
附掛之電話號碼 | |||||||||||
請填寫與附掛電話號碼相同之資料 | 客戶名稱 | 代表人 | |||||||||
身份證號 | |||||||||||
證照號碼 | |||||||||||
裝機地址 | 本址為新建(舊有)樓房,樓高共 層,裝於 樓 室( 世貿請填 : 館 區及攤位號碼 ) | ||||||||||
帳單地址 | |||||||||||
傳輸速率(bps) (下行/上行) | □雙向2M | □雙向4M | □雙向6M | □雙向8M | □雙向10M | □雙向20M | |||||
ISP:HINET | 固定制 □網路型 16IP 實際可用 13IP (請填寫 CPE 介面性能及領域名稱調查表) | ||||||||||
連其它 I S P 業者請填本欄 | I S P | 名稱/地址 | |||||||||
IP: Netmask: | |||||||||||
客戶端設定 | 連線協定 | IP over ATM:□Bridging Mode □Routing Mode 若為 Routing Mode,請填寫: ATU-R LAN Port IP: ATU-R LAN Port Netmask: | |||||||||
ATU-R WAN Port IP | □無□固定: | ||||||||||
內部網路 | 用戶有固定 IP:□否□是,若是請填寫: 內部網段 IP: Netmask: ATU-R 連接Router:□否□是,若是請填寫: Router 連接 ATU-R 之 Port IP: | ||||||||||
安裝測試 | □固定制用戶:測試用 WWW 網址: 測試用 IP: DNS IP: □非固定制用戶:測試 IP: 測試帳號: 測試密碼: | ||||||||||
租用期間 | 使用期間: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預定施工日: 裝 拆 | ||||||||||
※注意事項 | □ 要國際直撥 □ 不要國際直撥 □ 要話機 □ 不要話機 | ※FTTB 接線費新臺幣1,500 元,市話接線費新臺幣1,000 元,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 ※ Hinet 設定費新臺幣1,500 元,將併同話費帳單收取。 ※展期結束後請將話機及 ATU-R 設備歸還,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保證金3,000 元,請客戶於展覽結束 20 天後,逕至各地中華電信服務中心辦理退費事宜。 | |||||||||
客戶簽章 | (已詳閱本業務租用契約條款,並同意遵守) | 代 理 人 | |||||||||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本人確受申請者委託,如有虛假偽冒,願負全部法律責任 價格若有異動以公告為準 | |||||||||||
經辦 人 | 受理員 | 裝機輸入 | 拆機輸入 | 速率 | 雙向1M | 雙向2M | 雙向4M | 雙向6M | 雙向8M | 雙向10M | 雙向20M |
HINET 上網費 | 2500 | 5000 | 10000 | 15000 | 20000 | 25000 | 37500 | ||||
FTTB 月租費 | 1750 | 3000 | 6000 | 9000 | 12000 | 15000 | 25000 | ||||
合計(元/月) | 4250 | 8000 | 16000 | 24000 | 32000 | 40000 | 62500 |
附件 17-3
※臨時電話+FTTB 注意事項※
一、 客戶申裝臨時 FTTB,得以臨櫃或通信方式辦理。
二、 申裝臨時FTTB 請填寫租用申請書,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橡皮、塑膠xx不受理),並檢附公司證明文件,每路乙份。
三、 每路 FTTB 繳交接線費 2,500 元、保證金 3,000 元(拆機 45 天後可辦理退費)共計 5,500 元,請以現金、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繳交,抬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務請劃線並加【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四、 通信方式辦理申裝之客戶,請將
1. 申請書
2. 即期支票或郵局匯票
3. 公司證明文件
4. 掛號回郵信封
逕寄: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30 號-中華電信臺北東區服務中心臨時電話班收,本公司將於票款兌現後二週內寄回保證金、接線費收據及相關資料,請妥善保存,以便日後辦理保證金退費。
五、 展覽結束後請將有線話機及ATU-R 設備繳回,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六、 為確保裝機作業順利,貴客戶請於開展前二週提出申請。
註:
1. 以 FTTB 上網之同時,亦可接聽電話,市話租費每日 15 元,相關市內電話之各項費用,仍需繳付。
2. 臨時租用 FTTB 之月租費,每日以全月(網路費+電路費)十五分之一計收。
請填妥本表後,掛號郵寄: 11568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 號 5 樓 外貿協會南港國際展覽中心 張xx先生電話:(00)0000-0000,分機 5556 | 附件 18 截止日期 2017 年 1 月 5 日 |
南港展覽館短期展覽衛星天線申請暨切結書
x公司參加 貴會於南港展覽館舉辦之「2017 年台北國際工具機展」,因展出需要,擬申請於南港展覽館內架設衛星天線,並保證於展覽結束次日內拆除所有設備,違者願負擔一切拆除費用及責任。
本公司保證衛星天線施工範圍內,確實遵守 貴會管理規定並依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特別加強火災與爆炸之防止及高物掉落並預防電氣災害之發生),如因設計、施工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人員傷亡、或其他侵權事故,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並保證使 貴會免於受到因此而所衍生之任何民事、刑事追訴;否則本公司將負責賠償 貴會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此 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參展公司名稱: (印鑑章)
負責人: (xxx)
聯絡人: 電話:
地址:
攤位號碼:
公司印鑑章: 負責人印鑑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