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書編號:11105A
新臺幣存款開戶及各項服務約定書
約定書編號:11105A
第一章、一般約款
第一條 申請人(以下簡稱客戶)聲明並同意開立於貴行之存款帳戶或各項服務或與貴行之一切往來,如支票掛失、存摺掛失、印鑑掛失或變更、存款契約之終止、終止後結清帳戶及款項或備付款之領回、申請金融卡、自動化服務、代扣各項稅費、聯行通提、辦理信託業務、扣取對貴行所負之本息、違約金等或其他意思表示,除須客戶親自辦理(包括親自授權他人辦理)者外,應憑所留存之印鑑、貴行認可之身分識別 方式或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始生效力。
第二條 客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如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開戶(支票存款帳戶除外)後,貴行得由限制行為能力人 逕向貴行辦理該帳戶所有往來如申請 SMA 聰明理財帳戶、綜合存款、金融卡、託收票據等及其他一切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均表同意。
第三條 存摺存款經貴行憑存摺、蓋有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或其他經約定之方式付款,即對客戶發生清償之效力。 帳單存款則經貴行憑密碼、蓋有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或其他經約定之方式付款,即對客戶發生清償之效力。支票存款經貴行憑蓋有原留印鑑之支票或其他經約定之方式付款或轉帳,即對客戶發生清償之效力。
第四條 客戶應納存款利息所得稅,由貴行依法代為扣繳,凡合乎免扣繳規定之客戶,應辦妥免扣繳手續,方可免扣。第五條 客戶存入之票據,須經貴行認可,記名支票並須由客戶背書後方可存入,其票款貴行係代收性質,須俟票款收妥後方可支用,倘發生退票或糾葛情事,不論由客戶自行存入或他人代為存入,所有退票款額,
貴行得逕自客戶帳內如數扣除,並由客戶負責自理。代收之票據,客戶應主動向貴行查詢託收之情形,如發生退票或客戶申請抽回時,應憑客戶原留印鑑並出具收據,赴貴行領回,如客戶未為領回,貴行無代為保全票據上權利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第六條 客戶之支票、存摺、印鑑、金融卡、晶片 one 卡、各項密碼、憑證、數位簽章、接收簡訊密碼之用戶身份模組卡及其他與貴行約定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訊息、資料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者,應儘速辦理掛失止付手續,除另有約定外,貴行於受理書面掛失止付申請前,凡憑支票、存摺及所留存之印鑑、金融卡、晶片 one 卡、各項密碼、憑證、數位簽章或其他約定方式辦理付款、提款、轉帳等各項往來手續或申請使用貴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均對客戶發生效力。
第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按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依貴行牌告利率按日(除以365)計息,基於人工作業、系統維護、金融卡製作等成本考量,計息之起息點訂為新臺幣壹萬元,並以百元為計息單位。除定期性存款或另有約定外,利息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結算一次,並於結算日之次一營業日滾入本金。惟支票存款帳戶之存款餘額不予計息。
除第八章個人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之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第十二條及第九章企業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之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第十二條另有約定外,客戶以自動化服務設備(包括但不限於自動櫃員機(以下稱ATM)、網路ATM等,以下均同)或網路銀行(含行動版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現金、轉帳及匯款存入貴行之活期性存款,皆應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當日切換點,以17時為準,並依 貴行各項服務系統設備主機受理時間為依據;以上開方式提領(包括但不限於轉帳)之活期性存款,提領當日均不予計息,當日切換點,亦以17時為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
「當日切換點」係以每日 17 時為切換點, 17 時前之交易為當日交易,17 時後之交易視為次日交易,惟有關客戶存款帳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存摺、存款對帳單等)均以次一營業日登載。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
第七之一條 客戶同意開立於貴行之存款帳戶,倘係使用金融卡(含貴行/他行金融卡)以自動化服務設備(含貴行/他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除第四章晶片金融卡約定條款第廿二條另有約定外,不論是否為客戶持本人之他行金融卡所為之跨行存款交易,各該存款帳戶每一交易日之存入最高限額均為新臺幣三萬元。
第八條 客戶存款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轉讓或設質。
第九條 存摺存款之交易明細,如有多筆未及登錄於存摺時,貴行得將未登摺之各筆彙總為一筆,供客戶攜摺來行補登,並另發給其明細。客戶存款存摺、存款對帳單、自動化服務設備或銷售點端末機印製之交易明 細及所載餘額,與貴行帳載不符時,推定貴行帳載內容正確。客戶得直接向原存行提出申訴,倘經貴行查證確屬帳載內容有誤者,貴行應予更正。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 本一般條款及各項服務約定條款有修改或增刪,經貴行於變更前三十日(倘涉及帳戶轉入靜止戶、起息點之變更或帳戶管理費之收取相關者則為六十日)以書面通知客戶或將修改後內容置於營業場所供客戶查閱或於網站上公告其內容(該書面通知、供查閱或公告之內容應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變更事項,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述異議期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客戶未於變更事項生效前終止契約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第十一條 客戶利用本約定書中貴行提供之服務,如係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受有任何損害,貴行均應負責。貴行因不可抗力情事,對於本件開戶及各項服務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倘匯付予客戶之外幣匯入匯款係由 貴行逕行存入客戶開立於 貴行之存款帳戶者,客戶同意不論客戶是否在貴行所掣發之匯入匯款通知書之「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上簽章,客戶確認皆已收訖。惟倘客戶係以現金提領外幣匯入匯款者,客戶仍應於匯入匯款通知書之「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上簽章。客戶並應依中央銀行所頒訂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結匯申報手續。凡涉及不同幣別轉匯之匯入匯款,其兌換匯率客戶同意以存入當時 貴行牌告各該幣別之買入匯率為準。
有關匯付予客戶之外幣匯入匯款,客戶同意由 貴行逕行存入客戶開立於貴行之任一活期存款帳戶,客戶同意依貴行之規定繳付匯款手續費及匯款銀行要求之其他費用,並授權貴行得自匯入匯款金額中或自客戶開立於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中扣取。
前項匯入匯款,客戶倘未依中央銀行所頒訂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結匯申報手續前或匯入幣別非貴行外匯存款掛牌幣別且客戶未辦理結匯手續前,貴行得拒絕將匯款存入客戶之帳戶。
第十三條 匯入匯款之匯款行如未能將匯款等額款項存入貴行帳戶或為貴行、匯款人、匯款行因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原因,致發生誤入客戶帳內或溢付或撤銷匯款指示等情事,不論該款項是否已被領用,客戶同意貴行得逕自客戶設於貴行任一存款帳戶內如數扣減,如有不足,一經貴行通知,客戶願立即如數返還。
第十四條 包括附件一約定之費用,以及其他客戶本人、第三人(如繼承人)或政府機關依法所為之裁判或命令向貴行查詢或請求閱覽帳戶資料、申請貴行製給複製本或請求貴行為與帳戶有關之行為者,客戶願支付貴行規定之相關費用,並授權貴行逕自客戶設於貴行之存款帳戶內支取之。
客戶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致貴行受稽徵機關追繳應扣繳稅款及罰鍰,客戶同意貴行得逕自客戶設於貴行任一存款帳戶內如數扣減,如有不足,一經貴行通知,客戶 願立即如數返還。
第十五條 客戶與貴行往來期間,如有經貴行或他人提起訴訟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及其他法律處分情事時,於貴行之各種存款(包括但不限於定期性存款),貴行得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依前述之命令、裁定或處分等辦理。客戶對貴行負有債務尚未清償者,客戶並喪失一切期限利益,由貴行主張抵銷。如存款已設定質權予貴行,貴行並得行使質權。
第十六條 客戶申請、變更或終止貴行提供之各項服務,除另有約定外,於客戶親自至貴行辦理(包括親自授權他人辦理),或透過網路銀行服務或其他約定方式辦妥相關手續後始生效力。
第十七條 客戶同意有關本約定書各項業務,貴行得委託第三人或與其他機構合作辦理。
另關於對帳單及扣繳憑單之印製、寄發,客戶同意貴行得委託第三人或與其他機構辦理,惟貴行應善盡資料安全控管之責任。
本行電子對帳單寄發採電子郵件信箱驗證機制,請客戶於申辦/變更電子信箱地址後七天內應至指定之電子信箱完成驗證。完成驗證者,該指定之電子信箱使能生效。未完成驗證者,其電子對帳單之寄發將寄達原約定之電子郵件地址。
第十八條 客戶同意如帳戶有下列任一情事時,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客戶使用金融卡、晶片 One卡、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功能,金融卡、晶片 One 卡及其他電子交易憑證等並得註銷或收回作廢:
一、金融卡、晶片 One 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二、客戶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客戶違反法令規定損及存款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十八之一條 客戶同意於貴行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隨時終止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拒絕 為客戶辦理臨時性交易。
客戶同意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貴行得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拒絕開設帳戶、拒絕辦理匯入匯款解款並有權逕予退匯):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
二、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負責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信託受託人/委託人/監察人/受益人(信託受託帳戶適用),下同)或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指與客戶有關之其他對象,包括但不限於匯款匯/收款人、信用狀開狀人/受益人、(連帶)保證人、共同借款人、擔保物提供人、客戶為實質受益人或擔任負責人之其他企業或團體、客戶之關聯方為實質受益人或擔任負責人之其他企業或團體,下同)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對於得採委託、授權之開戶者,若查證委託、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五、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六、客戶、客戶之關聯方或客戶之其他關係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建立業務關係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八、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九、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或客戶所申請之各項服務或與貴行之任一往來,為制裁計畫(包括但不限於本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聯合國(United Nations)、歐盟 (European Union)或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US 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等所公布之制裁計畫,下同)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港口、船舶等,下同)或與制裁計畫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有關。
十、參考本國/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所公布之資訊,經貴行認定屬禁止往來或高風險之客戶、業務關係或交易。
客戶同意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如有下列任一情事,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隨時停止一部或全部交易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拒絕辦理匯入匯款解款並有權逕予退匯、停止提供客戶使用金融卡、晶片 One 卡、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功能等,金融卡、晶片 One 卡、金融卡雲支付及其他電子交易憑證等並得註銷或收回作廢)、一部或全部終止本契約,或逕行關戶,存款餘額則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時,始為支付:
一、 客戶、客戶之關聯方或客戶之其他關係人為受經濟制裁者,或受本國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 客戶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情事。
三、 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或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所申請之各項服務或與貴行之任一往來或所提供之說明、資訊、文件等,為制裁計畫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或與制裁計畫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有關。
四、 依所蒐集或取得之資訊、文件等,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或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所營任一事業/資產、任何交易或往來(不限與貴行之交易、往來有關者),經貴行認定有違法、不正當、不合理、異常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或在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方面有負面消息者。
五、 貴行接獲書面申訴、通匯銀行通知或報/備案證明,經貴行研判有疑似洗錢、詐欺、異常等不當使用帳戶或服務之情事。
六、參考本國/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所公布之資訊,經貴行認定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
屬禁止往來或高風險客戶,或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所營任一事業/資產、任何交易或往來(不限與貴行之交易、往來有關者)屬禁止往來、高風險交易或涉高風險國家、名單或項目。
第十九條 客戶之資料如有變更時,應立即告知貴行。
客戶(含自然人及法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本條約定均同)同意 貴行得於附件 五「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告知書」所載之特定目的、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或法令許可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客戶之資料;並同意附件五告知書所載 貴行以外之其他個人資料利用對象(包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以下稱前揭機構),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客戶之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另同意 貴行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將客戶之資料提供予前揭機構,及自前揭機構蒐集客戶之資料,並就所蒐集之資料為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客戶亦同意貴行得為行使或保護貴行權利或利益之目的,或依各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所在國/地區)法院、政府、主管機關、爭議處理機構之要求或法令規定,而揭露有關客戶、本契約及相關往來文件、資料之任何資訊。
貴行因業務關係於美國開立有通匯帳戶,客戶同意貴行為配 合美國Anti-Money Laundry Act of 2020第 6308條(Section 6308)之規範,倘經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要求提供客戶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於貴行往來所有業務帳戶記錄)貴行得 配合辦理。
第二十條 客戶同意以開戶時所指明之地址或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為相關文書或通知之送達處所,倘日後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變更時,貴行仍以客戶開戶時所指明之地址、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貴行對客戶所發送之文書或所為之通知發出後,如以郵寄方式遞送,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如以電子郵件遞送,以該電子郵件進入客戶所指定電子郵件信箱之資訊系統即視為已送達;如以手機簡訊傳送,以該訊息發送至客戶手機後即視為已送達。
第廿一條 x約定書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客戶及貴行並同意如因本約定書涉訟時,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對於因本約定書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所生之金融消費爭議,客戶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貴行同意接受該機構評議委員會所作下列應向客戶給付之評議決定,對於評議決定超過下列各該數額,而客戶同意減縮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下列各該數額範圍內者,亦同:
(1)屬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壹拾萬元以下;
(2)屬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壹佰萬元以下。
第廿二條 客戶同意貴行過去、現在或未來所辦理客戶匯款交易,得應匯款作業相關銀行之要求(不論匯款是否完成),將客戶及匯款之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匯款人、受款人、匯款相關資料、涉及匯款作業之銀行所詢問之各項客戶及匯款交易等資訊及貴行所蒐集得知或判定之資訊)提供予匯款作業相關之銀行,該銀 行並得提供予受其委託之第三人或該銀行(包括總行及其國內、外分行)所在地區/國之政府機關。另客戶同意經匯款作業相關之銀行依所在國洗錢防制、防制犯罪及反恐相關法令進行調查或扣押交易款項/文件時,倘因前述任一事由造成交易延遲或失敗等情事,均由客戶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第廿二之一條 客戶同意貴行辦理客戶以外第三人轉、存或匯入客戶帳戶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薪資轉帳服務等)時,得蒐集、處理、利用該第三人(例如薪資轉帳企業等)提供之個人資料(例如員工編號、各項薪資加項、減項及其他附言內容等),俾供客戶透過貴行網路銀行服務或提供之其他管道進行查詢(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資訊查詢,以貴行實際提供者為準)。客戶並同意該第三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倘內容發生錯誤、疑問或有 任何爭議時,客戶應自行向該第三人查詢處理,與貴行無涉。
第廿三條 客戶除同意應遵守本約定書條款外,並應確實遵守各項政府有關法令,否則因之而發生之一切損害,貴行概不負責,客戶願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第廿四條 x約定書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廿五條 客戶同意倘貴行因本契約約定、遵循相關法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未能提供服務或致客戶任何損失或損害者,貴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第廿六條 電子文件/訊息
一、客戶同意以貴行認可之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書面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客戶並確保所傳送至 貴行之電子文件均為完整且真實。
二、客戶同意 貴行於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或辦理各項交易、服務時,如提供相關電子文件予客戶閱覽或下載,以代交付,視同實體文件之交付。
第廿七條 客戶承諾應遵守稅務法規及貴我雙方之誠信經營政策與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客戶並保證(包括應確保客戶、客戶之負責人及客戶之人員)絕無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倘有違反,客戶應立即據實將所涉人員之身分以及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貴行,同時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貴行調查。貴行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客戶請求損害賠償。
第廿八條 電子銀行交易、基金類交易、保險類交易、帳單存款及其他依法令規範應寄送對帳單之存款帳戶,對帳單將以客戶向貴行申請之方式寄發。客戶選擇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寄發,倘日後遭退回,客戶同意貴行得改以其他方式提供對帳單。
前項以外之對帳單,如客戶同意貴行得以電子郵件寄發,倘連續三次對帳單遭退回,貴行得停止寄發。客戶同意前二項以電子郵件寄發之對帳單,貴行得以電子綜合對帳單之形式提供。
第廿九條 客戶以代表人(本條以下稱代表人)名義申請開立籌備處為戶名之存款帳戶(以下稱籌備處帳戶),而未於貴行規定之期限內(自開戶日起六個月內,如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得予延展期間,客戶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親自臨櫃(應至籌備處帳戶原開戶行,xxx同)申辦延長期限)完成公司之正式設立登記手續,並持依 貴行要求之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設立登記文件) 及籌備處帳戶原留印鑑親自臨櫃辦理變更印鑑、戶名及基本資料等相關事宜者,無頇 貴行事先通知,貴行即得隨時停止籌備處帳戶 所有交易。
第二章、SMA 聰明理財帳戶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客戶同意於貴行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活存)帳戶結合綜合存款(另附綜合存款約定條款),做為 SMA 聰明理財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關於本帳戶之一切往來,除應優先依本章約定條款辦理外,並應遵守各項服務所簽訂契約書之約定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二條 貴行得基於本約定條款,提供以下服務予客戶: (1).綜合存款項下之活存轉定存、定存質借等服務。 (2).電子銀行服務。
(3).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共同基金申購及贖回服務。 (4).預約轉帳服務。
(5).授權活存轉入支存服務。 (6).證券交割款轉帳服務。 (7).一般活期融資服務。
客戶同意第(1)款理財服務依綜合存款開戶約定條款辦理外,其餘各項理財服務均須客戶申請經貴行審核核准,並與貴行另簽訂相關約定條款或契約書後始生效力。
第三條 客戶自本帳戶提取款項或依約定方式扣取款項時,若取款金額超過活存餘額,得優先動用綜合存款項下定存質借額度,不足者才動用貴行核給之活期融資額度;同時就本帳戶後續存入之活存金額視為自動償還借款,並優先償還活期融資借款。
第三章、綜合存款約定條款、PukiiBank 帳戶約定條款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x存款係綜合活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活存)、定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定存)、定存質押借款(以下簡稱質借)於同一帳戶內。
第二條 開立本存款後,凡辦理定存,貴行得將定存明細依與客戶約定之方式填入存摺或對帳單,本存款項下之定存不另簽發存單,除另有約定外,在所有定存總金額之範圍內,均設定最高限額質權予貴行,擔保貴行對客戶之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辦理客戶與貴行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第三條 活存轉存定存方式有兩種,一為自動轉存,二為臨櫃轉存。自動轉存為客戶之活存餘額超過約定留存餘額 時,其超過部分以新臺幣壹萬元之倍數一筆自動轉存為該約定之定存,此自動轉存之約定,不因客戶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臨櫃轉存為客戶至櫃台申請或以網路銀行或自動化服務設備申請轉存為定存。轉存金額則依貴行存單存款規定辦理(以自動化服務設備申請者,依貴行於營業廳公告啟用時生效)。
第四條 x存款中定存於到期時即自動結清轉存活存;亦可由客戶於到期前申請提前結清或變更約定為自動轉期,經約定為自動轉期者,不因客戶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
第五條 x存款中定存結清本息或存期中約定給付時,客戶不得直接提領現款,一律以轉帳方式轉入活存帳戶後再由活存帳戶提領款項。
第六條 在擔保債權確定前,本存款於客戶提取款項或依約定方式扣取款項時,若取款金額超過活存餘額,超過 部份視為質借,即由貴行自動依客戶在本存款項下之所有定存金額九成範圍內由客戶陸續質借,客戶不另簽具借款憑證。質借利息一律由貴行自活存帳上直接扣除,不足者貴行得視同客戶再向貴行質借相當於該不足額之本金,並以之抵充利息。
第七條 x存款質借本xxx逾本存款項下之所有定存金額九成範圍時(以下簡稱超額質借),客戶經貴行通知應即清償超逾之部分,否則貴行得自動將定存結清,依序抵充客戶應付之費用、利息、本金等債務。
第八條 x存款質借期限一年,質借期限到期即自動展期一年,餘此類推,同時就本存款後續存入之活存金額視 為自動償還質借款項。
第九條 x存款質借利息以質借當日定存利率較低者,優先逐筆計算,計息利率以該筆定存利率加 1.5%為依據;超額質借部份之計息利率,以當日貴行牌告基準利率加 3%為依據。
第十條 x存款所有應收應付之利息,均以轉帳方式轉存活存或由活存帳上扣除。
第十一條 x存款質借利息收息日為每月二十一日,係收取上月二十一日截至本月二十日所有定存質借利息總額及 超額質借利息。惟定存結清時,即同時收取該筆定存質借利息及超額質借利息。
PukiiBank 帳戶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客戶需未滿 20 歲及已於貴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下稱活儲存款帳戶)且辦理 貴行電子銀行服務中之網路銀行服務,始得申請將前開活儲存款帳戶轉換為 PukiiBank 帳戶。客戶並瞭解且同意,於客戶年滿 20 歲之當月月底或 PukiiBank 帳戶經終止網路銀行服務者,PukiiBank 帳戶即自動回復為活儲存款帳戶。
第二條 PukiiBank 帳戶之利率,於最高限額新臺幣 200 萬元,適用 貴行「PukiiBank 活期儲蓄存款」之牌告優惠利率,超額部分則依 貴行一般「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適用期間至申請人年滿 20 歲之當月月底或 PukiiBank 帳戶經終止網路銀行服務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屆時則回復適用貴行一般「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
第四章、晶片金融卡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客戶於辦妥開戶並領取申請晶片金融卡(以下簡稱金融卡)時,得選擇於貴行開立之一個或數個存款帳戶 (最多可指定八個)約定為提款及轉帳帳戶(即為連結帳戶)儲存於晶片上,惟須指定其中一個帳戶為主帳戶,金融卡得選擇當場立即啟用、登入網路銀行開卡啟用、ATM 開卡啟用或領用密碼函透過網路 ATM 開卡啟用,如為選擇領用密碼函開卡啟用者,密碼函自領用日起算 30 日(晶片 One 卡、悠遊 One 卡為 90 日)若未利用密碼函完成開卡手續該密碼函將作廢失效,客戶須自行設定晶片之密碼(6 碼~12 碼),若有申請跨國提款者應於貴行 ATM 設定主帳戶之國外提款密碼(4 碼),跨國交易以主帳戶為扣款帳戶。
客戶知悉並同意貴行目前並未開放一帳戶申請多張金融卡之業務。
第二條 客戶於開戶後,如貴行新增或開辦新項目之服務或功能,除非須經客戶另行辦理啟用手續或客戶以書面通知不啟用該項服務或功能外,均同意使用並自動啟用該服務或功能。
第三條 客戶如需跨國提款服務,須辦理金融卡主帳戶啟用跨國服務之約定;如需結合貴行信用卡之晶片 One 卡, 須另行簽訂信用卡契約。
第四條 客戶停止使用金融卡跨國提款服務或消費扣款之功能者,應向貴行提出申請註銷該項功能後,始生終止 效力。
第五條 客戶明確瞭解憑金融卡、密碼、憑證或其他與貴行約定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訊息、資料,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客戶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行。
第六條 客戶持金融卡及密碼在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與貴行有連線系統之其他銀行(含透過國際組織連線)於國內外所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交易時,若無選擇其他約定帳戶,其交易帳戶為主帳戶。
使用金融卡交易,與憑存摺及原留印鑑交易相同,均對客戶發生清償或付款效力。
第七條 客戶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密碼及憑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前開相關資訊。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損毀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立即向貴行以書面辦理掛失手續,亦可透過電話通知或至貴行網路銀行之方式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前述約定方式,應以客戶安全、便利之方式辦理;未辦理掛失手續前,凡憑金融卡、密碼、憑證或其他約定方式使用或申請貴行所提供之一切服務,均對客戶發生效力;但如因貴行內部系統或內部流程所致未辦妥掛失手續或經客戶舉證確係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客戶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行負責。
第八條 客戶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客戶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行或貴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因故留置於貴行時,客戶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十四個營業日內至貴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九條 客戶使用金融卡在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 萬元,部份機型每次最高限額可提領 10 萬元。
(二)每一交易日最高限額為 15 萬元,實際限額以客戶約定或貴行預設(未約定者)之限額為準。
客戶得與貴行約定轉帳轉入貴行之存款帳戶(自行及跨行帳戶合計最多八個)儲存於晶片上,客戶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每一交易日最高限額為 300 萬元。
客戶若有轉帳轉入其他非約定轉入帳戶之需求,須向貴行申請,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一交易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第十條 客戶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或與貴行有連線系統之其他銀行(含透過國際組織連線)於國內外所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國內外跨行提款限額合計)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 萬元(或等值外幣)。
(二)每一交易日最高限額為 15 萬元(或等值外幣),實際限額以客戶約定或貴行預設(未約定者)之限額為準。
客戶得與貴行約定轉帳轉入他行之存款帳戶(自行及跨行帳戶合計最多八個)儲存於晶片上,客戶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每一交易日最高限額為 300 萬元。
客戶若有轉帳轉入其他非約定轉入帳戶之需求,須向貴行申請,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一交易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第十一條 客戶與貴行約定金融卡主帳戶消費扣款之限額(國內外消費扣款限額合計,以下稱消費扣款之限額)每一交易日最高以 10 萬元(或等值外幣)為限,除另有約定外,客戶同意消費扣款之限額以貴行預設之限額(即
3 萬元或等值外幣)為約定,不併入每日提款或轉帳限額內。每月累計限額以 30 萬元(或等值外幣)為限。客戶於實體特約商店( smart pay 標誌)或虛擬特約商店憑金融卡及密碼進行消費扣款交易,即為同意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並以主帳戶為扣款帳戶,除另有約定外,以貴行預設之限額(即 3 萬元或等值外幣)為消費扣款之限額。
客戶消費扣款主帳戶之可用餘額(不含綜合存款可質借金額)不足以支付消費款項,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客戶使用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第十二條 客戶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或累計提款金額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等交易,貴行並無規定上述交易達到累計之次數或金額時應於補登存摺後,方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第十三條 有關金融卡存款、提款、轉帳、消費扣款所訂之限額及次數,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貴行應於調整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十四條 使用貴行金融卡於國內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查詢、提款、轉帳或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時,客戶同意依照當時貴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國際組織等相關機構訂定之收費標準並由貴行同時扣取客戶應繳
手續費及服務費:
(一)交易手續費類:
1.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伍元。
2.國內跨行轉帳:
個人戶交易金額壹仟元以上:每次為壹拾xx。 個人戶交易金額壹仟元(含)以下:每次為壹拾元。
個人戶每日(0 時至 24 時)首筆交易xxxxx(含)以下:免手續費。法人戶不分交易金額:每次為壹拾xx。
3.跨國提款:
透過 VISA 國際組織:依客戶提款金額收取 1%之國際組織網路服務費(隨國際組織之調整而調整之)並加計貴行跨國提款手續費每次新臺幣陸拾xx;其中國際組織網路服務費,如提款幣別為美元以外之外幣,將以國際組織提供之匯率轉換為美元後,按貴行即期賣出牌告匯率轉換為新臺幣收取。
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跨國提款開放地區依貴行最新公告,各地區跨國提款手續費依附件一收費標準為準;客戶至國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當地貨幣,須依當地規定辦理,可能另行收取交易手續費,相關費用依前述匯率轉換為新臺幣收取。
4.於境外機構之網站購物消費:新臺幣交易金額 1%。 (二)服務費用類:
1.卡片解鎖:每次為伍拾元。
2.補/換發新卡:每次為壹佰元。
客戶同意交易手續費類於交易當時自客戶之交易帳戶中扣除,如該次交易金額及交易手續費之合計總額超逾交易帳戶餘額者,貴行得不執行該次交易;服務費用類得選擇另以現金方式繳納。
貴行應將本條費用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第十五條 客戶授權貴行依法令之規定,據實代為辦理國外領取外國貨幣或國外消費扣款之結匯手續申報;客戶並同意自行控管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不超過中央銀行之規定。
第十六條 客戶以金融卡於國外提款或消費扣款時,貴行將透過當地之 ATM 或端末機以等額之當地貨幣付款,其兌換依客戶提款或消費當日之貴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之代理清算銀行或國際組織等相關機構訂定之清算基準貨幣及其掛牌匯率為準。
第十七條 客戶於國內外 ATM 提款發生扣帳不吐鈔,或於貴行之 ATM 存款而未入帳者,可直接向該 ATM 機所屬銀行要求處理;或於 45 天內攜帶交易明細表至原存行提出申訴,俟貴行依國際組織作業規範查證屬實後發還或補行入帳。
第十八條 客戶利用金融卡消費扣款時,若因交易回應太慢、客戶或特約商店操作錯誤等所造成之爭議,客戶應於 消費日起 90 日內洽貴行協助處理。
客戶利用金融卡消費扣款與特約商店若有糾紛、爭議時,客戶得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向特約商店主張相關權益或返還價金,而貴行有協助提供交易紀錄之義務。
第十九條 客戶申請換補發新卡或至貴行辦理解除鎖卡、重設密碼等相關作業時得向客戶酌收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 之工本費。
前項卡片解鎖及補/換發新卡之服務費用,非經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客戶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客戶存入現鈔發生異常時由貴行查證,客戶同意以查證之金額為準入帳。第廿一條 客戶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自行更改金融卡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廿二條 客戶使用本人之貴行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時,存入金額相關上限及手續費如下(單位:新臺幣元):
存款交易 | 使用貴行(即上海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 | ||
存入客戶本人(同 ID)於貴 行開立之帳戶 | 存入他人(非客戶本人)於貴 行開立之帳戶 | 存入貴行(上海銀行)以外銀 行帳戶 | |
存款限額 | 每筆:10~20 萬元(依機型) 每一交易日:無限額 | 每筆:3 萬元 每一交易日:3 萬元 | 每筆:3 萬元 每一交易日:依存入行規定 |
手續費/每筆 (內含:自該筆存入金額扣除) | 0 元 | 0 元 | 15 元 |
使用『非』貴行(上海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
存款交易
存入本張金融卡或同本張金 融卡 ID 帳戶 | 存入貴行非本張金融卡 ID 帳戶 | 存入貴行(上海銀行)以外銀 行帳戶 | |
存款限額 | 每筆:依設機行規定 每一交易日:無限額 | 每筆:依設機行規定 每一交易日:3 萬 | 每筆:依設機行規定 每一交易日:依存入行規定 |
手續費/每筆 (內含:自該筆存入金額扣除) | 15 元 | 15 元 | 15 元 (實際手續費依設機行、存入行之規定為準) |
第廿三條 客戶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或於 ATM 存款,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手機門號/統一編號與金額,倘因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廿四條 客戶使用本人之貴行金融卡以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存入貴行非客戶本人之帳戶,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轉帳、存款限額分別計算);存入客戶於貴行之本人帳戶者則不受每一交易日最高限額之限制。
客戶明確瞭解客戶以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現金存入其他銀行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時,其存款起息點應依各該存入行之規定辦理。
第廿五條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至貴行辦理(包括親自授權他人辦理)另可以填具貴行申請書掛號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惟該申請書文件應蓋用原留印鑑。
第廿六條 客戶對存款帳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與貴行約定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訊息、資料,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且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應自負其責。
第廿七條 客戶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第廿八條 客戶了解如因貴行系統或自動化服務設備維護需要、通訊線路忙碌或中斷等因素,致客戶暫時無法憑金融卡使用由貴行所提供之一切服務時,客戶得自行選擇使用其他正常提供服務之系統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或於營業時間內至貴行營業櫃台辦理,或待該系統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恢復提供服務時再行使用。
第廿九條 客戶因使用金融卡存款、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或跨境業務之服務,同意貴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國內外電子支付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或跨境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客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三十條 客戶同意貴行就與存款帳戶及金融卡有關之附隨業務,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第四之一章、無卡交易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客戶於貴行設置之自動化設備使用無卡存款功能時,僅能繳納貴行之信用卡款及存入貴行活期性存款帳戶,除繳納信用卡款不受金額之限制外,存入貴行任一活期性存款帳戶之每次最高限額及每一交易日最高限額均為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存入繳納貴行之信用卡款項,僅能沖抵貴行之信用卡款,無法逕自自動化設備提領或轉出。如需領回溢繳款項,應向貴行信用卡中心辦理。
第二條 有關無卡存款所訂之限額及次數,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貴行應於調整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三條 客戶使用無卡存款功能,進行存款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第五章、存款聯行通提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客戶申請聯行通提者,係指客戶於原開戶行以外之貴行其他分行辦理臨櫃取款而言, 除另有約定外,每營業日可聯行通提之限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二條 客戶每次聯行提款時,應憑存摺、蓋有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及聯行提款密碼或其他約定方式後辦理。第三條 貴行電腦連線系統故障時得暫停本項服務,惟客戶仍得在原開戶行辦理提款。
第四條 存戶申請聯行通提服務之帳戶,如已申請自行提款密碼者,則聯行通提密碼與自行提款密碼相同,不須重新設定。
第六章、自行提款密碼約定條款
第一條 存戶申請自行提款密碼服務者,係指存戶每次於原開戶行臨櫃提款時,應憑密碼及其他約定之方式辦理。第二條 存戶申請自行提款密碼之帳戶,如已申請聯行通提服務者,則自行提款密碼與聯行通提密碼相同,不須
重新設定。
第七章、代繳款項約定條款
第一條 依法得由客戶委託或授權貴行自支票存款或其他活期性存款扣款轉帳之各類代繳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公 用事業費用與稅款之代繳及由客戶委託或授權貴行扣款轉帳之各類款項),貴行自受委託洽妥有關機構同意之後(約申請日後六十天內)履行代繳義務,在未洽妥同意前各期之款項,仍由客戶自行繳納,貴行依有關機構之資料代繳款項後,對客戶即生效力。此代繳款項之約定,不因客戶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
力而終止。
第二條 貴行代繳義務係以客戶指定存款帳戶餘額足敷委託代繳之各項應繳款項為條件,如因存款不足或指定帳戶之存款遭法院強制執行無法代繳者,其因此所招致之損失及責任,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三條 客戶委託代繳各項款項之用戶編碼或號碼,倘貴行接獲有關機構改號通知時,客戶同意貴行以新編號或號碼發生之款項,繼續自客戶存款帳戶逕行撥付代繳。
第四條 客戶委託貴行代繳之各項款項,在未終止委託前,所指定代繳之存款帳戶即結清者,視同自動終止代繳 之約定。
第五條 貴行或客戶皆得隨時通知終止代繳約定,惟客戶應於停止扣繳月份兩個月前填具終止委託代繳款項申請 書或依約定之方式辦理終止手續。
第六條 客戶對代繳款項費率、費額之計算暨退補費等事項,如有疑義,應自行向各有關機構洽詢。
第七條 貴行辦理本件代繳各項款項,如須於同一天內自客戶指定之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貴行有權自行 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
第八條 客戶委託貴行扣繳信用卡(僅指貴行之信用卡)款項,如未勾選「授權轉帳金額」者,視為以帳單所列「本期應繳總額」為扣繳金額。
第九條 客戶委託貴行扣繳信用卡(僅指貴行之信用卡)款項,應於每期信用卡帳單所列之繳款期限前,存入足額之款項,以供貴行自動轉帳繳款。如有因存款餘額不足以支付信用卡應付款項時,同意貴行自繳款截止日起逐日扣款,直至扣足應付款項止。
第十條 客戶如因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致喪失期限利益者,貴行得將「本期應繳總額」之全部或部分列為扣繳金額,不受客戶所勾選之「授權轉帳金額」之限制。
第八章、個人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客戶向貴行申請電子銀行服務,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條款:
共同約定事項
第一條 名詞xx
x、「電子銀行服務」:係指「電話理財語音服務」、「網路銀行服務」(含行動版網路銀行、PukiiBank APP)、
「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含行動版全球一路通)、「收款平台服務」等合稱之。
二、「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指客戶端經由貴行「便利通」電話理財語音系統取得各項金融服務。
三、「網路銀行服務」:指客戶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智慧型手機等)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帳務查詢、轉帳、基金交易及其他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四、「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以下稱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指客戶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智慧型手機等)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如:帳務查詢、轉帳繳款、外幣匯出匯款、進出口業務申請、線上額度撥款、檔案傳輸、授權管理及其他服務之系統。
五、「授權管理服務」:指提供客戶可自行設定所有網路銀行交易之使用人員(即為本章「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第一條所定義之使用人員)及其權限,自行於交易授權範圍內控管之服務。
六、「電子文件」:指客戶或貴行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七、「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八、「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九、「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十、「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十一、「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電子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客戶)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十二、「憑證識別密碼」:客戶申請憑證下載應輸入之密碼,為銀行端系統驗證客戶身分程序之需。十三、「憑證掛失」:指包含憑證遺失、遭竊、停用等暫時無法或不欲使用之情況。
十四、「憑證註銷」:指包含提前終止使用憑證、憑證到期不欲使用之情況。十五、「憑證載具」:指儲存私密金鑰及憑證之電子設備,如 e-Token 等。
十六、「約定帳戶」:指客戶過去、現在及將來與貴行就電子銀行服務約定作為客戶款項轉出或轉入之所有臺幣或外匯帳戶。
十七、「行動認證服務」:指客戶每次進行網路特定交易(以 貴行實際提供者為準)時,由貴行系統檢核認證客戶已事先向貴行完成註冊之行動裝置(例如: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等通訊設備等),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
第二條 銀行資訊及本章服務適用範圍
客戶已知悉並瞭解附件二所載「貴行銀行資訊」內容。
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係個人電子銀行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貴行其他約定不得牴觸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但貴行其他約定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電話理財語音服務除外)前,請先確認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相關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00)0000-0000 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電子銀行服務(電話理財語音服務除外)應用環境之風險。(為確保客戶所連結的網址為正確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站,請務必參閱登入頁面(xxxxx://xxxxx.xxxx.xxx.xx)所公佈之『線上金融服務用戶安全須知』。)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第四條 服務項目
貴行應於本章各項服務約定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貴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五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網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貴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網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 電話向貴行確認。
第八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第六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日帳務劃分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九條 費用
除「收款平台服務」應另依特約約定收費外,客戶自使用本章各項服務之日起,同意依附件一收費標準繳納各項費用,並授權貴行自客戶轉(匯)出帳戶或約定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本約定書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除「電話理財語音服務」及限臨櫃辦理之服務項目外,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電子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電子銀行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第十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之服務項目(不包括「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特別約定者為限。第十一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客戶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訊息、資料,應負保管之責。
第十二條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或前項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貴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客戶。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章各項約定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章各項約定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手機門號/統一編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客戶與貴行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客戶或貴行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網路銀行或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客戶與貴行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但電話理財語音服務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客戶與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客戶與貴行同意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
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客戶與貴行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客戶與貴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接收、回應及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
客戶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取消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惟須在貴行收到書面通知辦妥異動手續後,此項取消方為生效,在此之前所有依本服務約定條款所為之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客戶均承認其效力。
貴行欲終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時,須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終止使用本服務:
一、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本服務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違反共同約定事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任一規定者。
四、違反本約定書第一章一般約款或本章個人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一部或全部規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廿一條 契約修訂
本章各項約定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或於貴行網站上公告其內容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廿二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貴行因本章服務對客戶所發送之文書或所為之通知,以本約定書中載明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為文書之送達處所/地址,倘客戶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或利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進行電子郵件信箱變更,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地址,如客戶未以前述方式通知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貴行仍以本約定書中客戶載明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地址。貴行對客戶所發送之文書或所為之通知發出後,如以郵寄方式遞送,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如以電子郵件遞送,以該電子郵件進入客戶所指定電子郵件信箱之資訊系統即視為已送達;如以手機簡訊傳送,以該訊息發送至客戶手機後即視為已送達。
第廿三條 約定帳戶
轉出約定帳戶相互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與轉入約定帳戶間之轉帳,係以約定同一服務種類為條件,始得轉帳,(例如 A 轉出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網路」及「電話」,B 轉出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網路」,C轉入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電話」,則 A、B 帳戶間僅可以「網路」方式轉帳,A 帳戶可以「電話」方式轉帳至 C 帳戶,B 帳戶無法轉帳至 C 帳戶)
客戶若以支票存款帳戶為轉出約定帳戶,倘因扣款而致該帳戶存款不足,發生退票情事,概由客戶自行負責,與貴行無涉。
第廿四條 轉帳限額
一、便利通電話理財及網路銀行服務之轉帳交易(含立即轉帳及預約轉帳),除客戶轉入貴行本人名下約定帳戶之同幣別轉帳無每筆及每日曆日最高轉帳金額限制外,每一轉出約定帳戶每日曆日之最高轉出限額由客戶自行於貴行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申請書中約定,但最高限額規定如下表及說明:
網路銀行轉帳限額
電話語音銀行轉帳限額
轉入貴行他人約定帳戶之臺幣 轉帳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200 萬元; 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曆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限額為新臺幣 2,000 萬元 | |
轉入他行約定帳戶之臺幣轉帳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200 萬元; 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曆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限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之計算) | |
轉入貴行或他行之臺幣非約定帳號轉帳 | 未開放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5 萬元;每一轉 出帳戶每日曆日累計限額新臺幣 10萬元、每月累積限額新臺幣 20 萬元;且併入各該轉出帳戶每日曆日最高轉出限額之計算。(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之計算)「非約定帳號轉帳」及 「線上約定帳號轉帳」二者之轉出帳號交易限額合併計算。 |
轉入線上約定帳號轉帳 | ||
轉入貴行他人同幣別約定帳戶 之外匯轉帳 | 每一轉出帳戶每營業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轉出限額為等值 美金 10 萬元 | |
貴行間同戶名約定帳戶 臺幣轉外幣之轉帳(參 4.說明) | 每人每營業日電子銀行服務通路合計全行累計轉出限額為等值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 |
貴行間同戶名約定帳戶 外幣轉臺幣之轉帳(參 4.說明) | 每人每營業日電子銀行服務通路合計全行累計轉出限額為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
1、 客戶在數個同幣別轉出約定帳戶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轉入客戶本人於貴行之約定轉入帳戶間(即客戶於貴行開立之同幣別約定帳戶間)轉帳無金額限制。
2、 客戶得自臺幣轉出約定帳戶將款項轉入已事先約定之他人或他行臺幣約定帳戶,每筆限額為新臺幣二佰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之計算)
3、 外匯存款約定帳戶轉入貴行他人之同幣別約定帳戶時,無每筆轉帳限額,每一帳戶每營業日之轉出限額為網路銀行轉帳不超過等值美金十萬元。
4、 客戶利用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辦理臺幣與外幣約定帳戶間之相互轉帳者,每人在電子銀行服務通路每營業日累計臺幣轉外幣或外幣轉臺幣之限額各為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5、 每一客戶利用網路銀行及全球ㄧ路通金融網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者,合計每營業日下單最高金額為等值新臺幣二仟萬元,且該下單金額不併入本條第六款之每日曆日貴行轉帳最高轉出限額之計算。又每營業日各該筆共同基金之轉換、回贖以一次為限,其餘信託相關約定應按金錢信託開戶及各項服務約定書之約定辦理。
6、 客戶每一轉出約定帳戶每日曆日之最高轉出限額採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交易合併計算,除另有約定外,每日曆日臺幣貴行轉帳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仟萬元,臺幣跨行轉帳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佰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之計算),外匯存款轉帳累計不得超過等值美金十萬元,惟客戶在數個同幣別轉出約定帳戶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轉入客戶本人於貴行之約定轉入帳戶(即客戶於貴行開立之同幣別約定帳戶間)之轉帳金額,不計入上開轉出限額。
7、客戶利用電子銀行服務辦理臺幣與外幣約定帳戶間之相互轉帳者,每營業日透過電子銀行服務交易辦理臺幣轉外幣、外幣轉臺幣時,其單筆交易之外幣金額未達等值美金 100 元時,累計次數各以 10 次為限。
8、透過「行動認證服務」驗證之非約定轉帳交易限額提高為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10 萬元;每一轉
出帳戶每日曆日累計限額新臺幣 20 萬元、每月累計限額新臺幣 100 萬元;且併入各該轉出帳戶每日曆日最高轉出限額之計算。(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之計算)
二、客戶欲申請/註銷網路銀行轉入 貴行或他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之功能須以書面申請或於網路銀行憑晶片金融卡或貴行所認可之方式驗證身分;客戶完成啟用網路銀行轉入 貴行或他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之功能後,客戶須以晶片金融卡或接收交易確認簡訊OTP(One Time Password)或貴行所提供之方式進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
三、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轉帳每營業日/每月授權轉出限額(以上均含匯款,其中「每月轉出限額」係從每月之始日起至末日止計算,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轉帳每營業日/每月授權轉出限額以下稱「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由客戶於貴行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申請書申請,並依貴行最終核定之限額為準。惟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轉出限額之申請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仟萬元或等值美金六十萬元,且仍依貴行最終核定之限額為準。客戶並同意自行於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查詢貴行核定之限額。客戶每一約定轉出帳戶每營業日/每月累計轉出金額不得超過各該帳戶貴行核定之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但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每營業日/每月之下單金額不併入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計算。
四、客戶同意貴行得隨時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資訊及資料、重新核定客戶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並依貴行重新核定之限額為準。如客戶不配合提供相關資訊或資料者,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持有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之客戶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約定轉出帳戶(包括現在及將來所開立之約定轉出帳戶) 透過全球一路通金融網對其本人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帳戶之轉帳,不受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之限制,惟一扣多入之整批交易仍須併入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計算,又如轉帳涉及新臺幣兌換交易者,仍應與客戶本人於 貴行所有通路(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銀行服務通路、臨櫃)合計每營業日全行累計不得逾等值美金 50 萬元。
第廿五條 預約轉帳
一、電子銀行預約轉帳日為非營業日時,以預約轉帳日之次營業日為轉帳日。
二、台幣預約轉帳交易以預約轉帳日當日 8 時前貴行電腦執行轉帳交易時,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但預約轉帳交易係以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執行者,除定存交易不執行第二次扣款外,客戶最遲應於預約轉帳日當日 14:30 前補足轉出帳戶不足之金額使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外幣預約轉帳交易以預約轉帳日當日上午 9:30 前貴行電腦執行轉帳交易時,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
三、如須於同一天內自客戶指定之帳戶,執行數筆轉帳及其他扣款交易,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客戶應於轉帳當日,自行查詢交易是否完成,貴行不另行通知,其一切損失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四、客戶欲取消已約定之預約轉帳,最遲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 22 時前執行,但使用全球一路通金
融網服務者,則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 24 時前執行。
五、客戶密碼變更、服務終止、憑證掛失、過期或註銷,若有尚未屆期之預約轉帳交易者,該預約交易仍屬有效。
第廿六條 替代服務管道
客戶了解如因貴行系統維護需要、通訊線路忙碌或中斷等因素,致客戶暫時無法使用貴行電子銀行系統取得服務時,客戶得自行選擇使用其他正常提供服務之電子銀行系統或於營業時間內至貴行營業櫃台辦理,或待該系統恢復服務時再使用。
第廿七條 密碼重新申請
除另有約定外,客戶輸入各該項電子銀行服務密碼連續錯誤超過三次時,貴行電腦即分別自動停止客戶使用各該項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填具申請書重新提出申請;網路銀行客戶亦可使用貴行核發予客戶本人之晶片金融卡辦理線上申請「重設代號及密碼」。
第廿八條 憑證申請及下載
客戶申請憑證時,貴行應發給憑證密碼通知書,以便客戶經由貴行相關服務系統(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收款平台)進行憑證下載,下載憑證時客戶應輸入該憑證密碼通知書內之憑證識別密碼供核對其身份。憑證識別密碼輸入錯誤超過三次即失效,須由本人親自重新申請。
第廿九條 憑證異動
一、客戶需妥善保管貴行提供之憑證識別密碼及資料,倘因故無法再使用或不欲使用憑證,或憑證遺失、遭竊、提前終止、註銷憑證等情事時,客戶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向貴行通知或親至貴行辦理掛失或註銷原憑證;客戶在尚未依上開方式辦妥掛失或註銷原憑證之相關手續前,任何憑該憑證所進行之網路交易均視為客戶所為。
二、憑證各種情況之辦理方式:
(1)憑證已掛失時,須親至貴行辦理解除掛失、註銷或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2)憑證到期時如欲展期者,須透過貴行網站辦理展期手續。
(3)憑證無法展期時,須由本人親自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三、客戶欲申請解除掛失或註銷已申請掛失之憑證,應由本人親自向貴行辦理。申請註銷憑證後,如需再使用,須重新申請,並繳交貴行規定之憑證申請費用。
第三十條 外匯交易限制
客戶不得利用電子銀行辦理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須檢附核准函或交易文件之外匯轉帳及匯款交易。
第卅一條 外匯服務時間
除因不可抗力或貴行作業所需(包括但不限於貴行進行批次交易)等因素而有暫停交易之必要外,客戶原則上得 24 小時進行交易,且客戶同意於遇外匯市場匯率波動劇烈,貴行無法掛出匯率牌告時,貴行有權暫停受理外匯交易服務。
如交易完成之時間已逾當日貴行總行之營業時間者,則該完成之交易即屬次日帳,但如個別交易另有規定者,依個別交易之交易頁面說明辦理。
第卅二條 匯出匯款業務
一、客戶同意貴行得依匯出匯款指示逕自指定之轉出帳戶代為扣繳,如經貴行檢核匯款指示(包括但不限 於收款人名稱縮寫)有洗錢或疑似洗錢之情形,或收款人為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疑似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 貴行有權不經通知即不執行匯出交易,並將已扣繳之款項逕存入前開指定之轉出帳戶。
二、客戶辦理匯出匯款業務,授權貴行或貴行之通匯銀行,得以認為合適之任何方法方式匯出匯款,並得以任何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客戶或貴行所指定,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貴行如應客戶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查詢者,除得酌收手續費外,其所需之郵電及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客戶負擔;貴行得要求先付部份款項,再行辦理,不負墊款之責。
三、因其他非貴行所能控制之原因導致之誤失等,致令匯款遲延或不能送達時,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如因上列原因而須辦理退匯或轉匯等手續經貴行協助辦理時,貴行得酌收手續費,其所需之郵電及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客戶負擔。
四、客戶同意轉出金額即為匯出金額,手續費及郵電費另行計算,手續費幣別未指定時,以轉出金額之幣別為手續費幣別,客戶絕無異議。
五、客戶同意匯出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收款人負擔,客戶絕無異議。第卅三條 匯入匯款業務
一、客戶同意貴行僅就匯入匯款指定之收款戶名及收款帳號,經貴行確認與貴行帳載資料均相符之匯入匯款款項,提供客戶辦理線上解款。
二、客戶同意如經貴行檢核匯入匯款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匯款人名稱縮寫)有洗錢或疑似洗錢情形,或匯款人為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疑似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客戶不願配合審視、拒絕或無法(包括 但不限於未能與客戶聯繫)提供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所要求之資訊、文件或客戶不
願配合說明,或貴行對客戶、匯款交易或客戶提供之說明、資訊、文件等有違法、不正當、不合理、異常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者,貴行有權不經通知拒絕客戶辦理線上解款,且不負延遲通知之責任,貴行並有權逕予退匯。
三、客戶如逾外匯交易時間辦理匯入匯款線上解款業務,經客戶於線上確認同意將交易日期延至次營業日並經以憑證放行後,其相關帳務處理及申報作業均於次營業日進行,客戶並同意於次營業日利用貴行提供之查詢功能確認交易是否完成,且不要求貴行負擔遞延入帳之損失。
第卅四條 外匯匯率之適用
客戶辦理外匯結購或結售,其適用之匯率如事先已與貴行約定,依事先約定之匯率承作;如未事先約定,則當日交易依交易當時貴行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預約交易則依預約交易生效日之貴行上午 9:30 之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若貴行無法即時掛出匯率牌告,依貴行之後第一次掛出之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
第卅五條 外匯業務申報
一、客戶利用電子銀行辦理有關之外匯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佈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二、客戶申辦本項服務時,須領有貴行認可合乎規定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客戶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貴行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四、客戶利用本服務辦理結匯申報,應審慎填報匯款性質,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貴行得終止客戶使用本項連線服務辦理外匯業務。
五、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依照客戶所提供之基本資料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客戶悉數承認,絕無異議。如貴行獲悉客戶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不得辦理時,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六、客戶當日臨櫃交易及網路交易之匯款金額,倘達大額結匯金額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提供相關交易文件,並改以臨櫃交易同時辦理大額結匯申報,如有故意逃避大額結匯申報之事實者,一經查獲,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貴行櫃台辦理。
七、貴行為遵守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對於客戶利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設有管控措施,客戶同意貴行有權依其管控措施限制、隨時停止或暫停客戶使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絕無異議,如客戶無法使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客戶得於營業時間內至營業櫃台辦理。
第卅六條 客戶已知悉並瞭解附件三所載「客戶使用線上金融服務注意事項」內容。
電話理財語音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申請電話理財語音服務,客戶應於密碼輸入器上自行輸入一組四位數之密碼,爾後密碼並可隨時經由電話語音自行更換之。
第二條 客戶於以電話報出一有效之密碼證明其身份後,即可使用貴行現在及未來所提供之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或電話專員服務;客戶以電話指示貴行電話專員進行之一切交易,由貴行電話專員於線上複誦並經客戶確認後,視同客戶本人操作。
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網路銀行連線識別之密碼函。初次使用時客戶須自行於網路上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貴行網路銀行自行更換。
第二條 貴行應於本契約載明並事先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服務係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規定。客戶於以有效之密碼證明其身份後,即可使用貴行現在及未來所提供之各項網路銀行服務。
第三條 客戶辦理轉帳匯款、繳款,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轉出帳戶;其轉出帳戶限客戶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不包括定期性存款) ;轉帳匯款如為匯入約定帳戶時,匯入帳戶亦須事先以書面申請。
第四條 客戶申請啟用同戶名交易服務者,無須另行以書面將客戶本人於貴行之所有同戶名帳戶約定為約定轉出帳戶,即得利用網路銀行辦理客戶本人於貴行所有同戶名(帳戶)間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活期存款帳戶、綜合存款帳戶(以上均含臺幣、外幣帳戶)、支票存款帳戶間之相互轉帳;共同基金、黃金存摺之申購扣款;償還客戶本人於貴行貸款本金及/或繳交客戶本人信用卡款。
客戶得隨時自行利用網路銀行終止同戶名交易服務或洽貴行臨櫃辦理。第五條 「行動認證服務」之申請方式如下,以 貴行實際提供者為準:
一、臨櫃:客戶得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至貴行櫃台填寫申請書,由貴行發給驗證碼通知書。
二、網路銀行:客戶得自行準備讀卡機及貴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銀行線上申請及取得「驗證碼」。三、ATM:客戶得持貴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貴行 ATM 申請及取得「驗證碼」。
四、APP:客戶已申請有「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接收簡訊確認碼者,得透過貴行指定之 APP 申請,貴行以簡訊將「驗證碼」傳送至客戶開通「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時所指定之行動電話號碼。
第六條 客戶申請「行動認證服務」時,貴行應發給「驗證碼」供客戶於指定期間內自行透過行動裝置完成註冊;
「驗證碼」倘逾時未使用或輸入錯誤超過三次時將自動作廢,客戶得重新申請驗證碼。
第七條 每一個行動裝置僅限一人進行註冊,行動裝置若要重新註冊使用者時,須自行移除貴行 APP 再重新下載安裝後方可進行註冊。
第八條 客戶每人最多可註冊三個行動裝置,若要終止「行動認證服務」或註銷已註冊之行動裝置時,可自行利用貴行網路銀行(目前未提供終止行動認證服務之功能)或親至貴行櫃台辦理。
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使用人員」:申請人自行設定授權進行網路銀行交易之使用人員,依權限區分為經辦、審核及放行三種人員,並各憑客戶「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暨「使用者密碼」進入全球一路通金融網系統(以下稱本系統)進行作業。經辦人員負責資料鍵檔,審核人員負責前述資料之覆核,放行人員負責前述資料之確認及傳送。
二、「統一編號」:指客戶向貴行申請使用本系統所約定之一組代號,以供雙方於網際網路溝通辨識之用,等同企業或個人正式登記合法使用之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
三、「使用者代號」與「使用者密碼」:指客戶及其使用人員經由網際網路進入本系統時,依銀行端系統辨識使用者程序之需,應依畫面指示分別輸入,經驗證無誤後方可進入本系統。
四、「連線識別密碼」:客戶第一次與本系統連線辨識之密碼,為銀行端系統首次驗證客戶身分程序之需。第二條 客戶申請本系統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與本系統連線識別密碼之密碼函。
第三條 貴行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係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規定。客戶第一次登入本系統時,應立即自行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本系統,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本系統自行更換。
第四條 客戶同意其所為轉(匯)出(總)限額及本系統中各項金額的設定,以新臺幣及美金為計算單位,其它外幣交易金額依貴行當日對美金轉換價格(crossrate)為計算基礎,轉換時點由貴行決定之。
第五條 客戶同意貴行對憑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使用者密碼暨約定有效之憑證等正確資料之使用人員所進行本系統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只要使用人員符合全球一路通金融網系統設定人員之身份所執行之業務(然貴行不負認定使用人員身份之責),均視為係客戶所為之有效指示。
第六條 客戶同意如在執行轉帳(匯款)類交易作業程序尚未全部完成,放行人員有憑證掛失或註銷之情況產生時,於該憑證掛失或註銷前,已依貴行本系統審核放行之轉帳(匯款)類交易作業依然有效。
第七條 客戶同意本系統所使用之服務項目,除爾後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須另外申請者外,客戶均無須另外申請即可自動享有貴行就本系統新增之服務項目。
第八條 憑證有效期限為一年。客戶得於憑證到期日之前一個月內辦理憑證之展期,展期手續完成後,自原到期日起延長使用期限一年,嗣後亦同。憑證於屆期時即為失效,須由本人親自重新申請。
第九條 x系統軟、硬體設備、憑證及相關文件,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刪除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客戶應自負其責。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安裝費用及使用風險。
第十條 憑證載具之憑證開啟密碼,係由客戶自行設定,客戶應予妥善保管。客戶若懷疑上開密碼有遭他人偷窺之虞時,應立即自行變更密碼。客戶之憑證開啟密碼若輸入錯誤連續達五次時,須自行重新設定新密碼並向貴行重新申請憑證。
第十一條 XML 跨行交易
一、若電子文件所指示之付款屬跨行交易者,貴行毋庸就他行付款行或收款行之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負責。
二、XML 跨行交易若於貴行扣款成功而於他行入帳失敗時,貴行應於收受收款行入帳失敗訊息時,自動沖回前已扣帳交易,並傳送付款指示退款通知訊息予客戶,且於貴行完成沖回或沖帳前均不予計息。
三、XML 跨行交易轉跨行通匯處理,如遇電腦故障或連線中斷或不可抗力因素,客戶同意貴行沖回前已扣帳交易或待前述障礙事由排除後再予執行跨行匯款,倘因前開因素致匯款滯留貴行者,客戶同意於貴行完成沖回或執行跨行匯款前,該滯留之匯款均不予計息。
四、XML 跨行交易轉跨行通匯處理,如因客戶電子文件錯誤,因而遭退款時,貴行應將原匯款金額扣除應付手續費後,沖回原轉出帳號,且於貴行完成沖回或沖帳前均不予計息。
五、客戶每日 XML 跨行交易一次或累計逾新臺幣五仟萬元時,應於當日付款指示前合理時間內先告知貴行,以利貴行作業。否則貴行得俟調撥資金完成後再依指示辦理。
第十二條 交易服務時間及帳務劃分時間
一、除另有約定或依貴行之公告外,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系統除因故無法使用或貴行依規定或業務需要調整服務時間外,係採二十四小時開放服務,惟以營業日 15 時 30 分為帳務劃分時間,並以貴行系統主機收到電子文件之時間為判別依據。
二、除另有約定外,若貴行系統主機收到電子文件之時間己超過帳務劃分時間,其電子文件之付款日期為當日者,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該電子文件之任何交易;惟電子文件之付款日期為次一營業日者,貴行應將該筆交易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十三條 客戶辦理匯出匯款,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轉出帳戶;其轉出帳戶限客戶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不包括定期性存款),並得以書面或線上約定轉入帳號。
第十四條 客戶留存於本系統之收款人資料,倘涉及制裁計畫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或經貴行認定有前開情 事之虞者, 貴行得逕行刪除之。
收款平台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申請收款平台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收款平台系統(以下稱本系統)連線識別之密碼函。初次使用時客戶須自行於網路上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本系統自行更換。
第二條 客戶同意貴行對憑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密碼暨約定有效之憑證等正確資料所進行本系統所提供之各 項服務,均視為係客戶所為之有效指示。
第三條 客戶同意如有憑證掛失或註銷之情況產生時,於該憑證掛失或註銷前,已依貴行本系統放行之各項交易 與作業依然有效。
第四條 客戶同意本系統所使用之服務項目,除爾後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須另外申請者外,客戶均無須另外申請即可自動享有貴行就本系統新增之服務項目。
第五條 憑證有效期限為一年。客戶得於憑證到期日之前一個月內辦理憑證之展期,展期手續完成後,自原到期日起延長使用期限一年,嗣後亦同。憑證於屆期時即為失效,須由本人親自重新申請。
第六條 x系統軟、硬體設備、憑證及相關文件,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刪除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客戶應自負其責。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安裝費用及使用風險。
第七條 憑證載具之憑證開啟密碼,係由客戶自行設定,客戶應予妥善保管。客戶若懷疑上開密碼有遭他人偷窺 之虞時,應立即自行變更密碼。客戶之憑證開啟密碼若輸入錯誤連續達五次時,須自行重新設定新密碼
並向貴行重新申請憑證。
PukiiBank App
第一條 客戶每人可註冊一個台幣存款帳戶使用PukiiBank App服務,並得申請以前述帳戶設定為PukiiBank APP虛擬撲滿之實體帳號。
第二條 倘客戶使用PukiiBank APP儲蓄功能,系統將自動於存入撲滿儲蓄金額範圍內對應同額遞減實體帳號之可用餘額,該筆儲蓄款將俟撲滿打破後全數回復為實體帳號之可用餘額。
第三條 實體帳號如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貴行行使抵銷權者,該撲滿將自動被系統執行打破, 撲滿內之儲蓄款將回復為實體帳號之可用餘額,以執行強制執行或抵銷作業。
第九章、企業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客戶向貴行申請電子銀行服務,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條款:
共同約定事項
第一條 名詞xx
x、「電子銀行服務」:係指「電話理財語音服務」、「網路銀行服務」(含行動版網路銀行、PukiiBank APP)、
「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含行動版全球一路通)、「收款平台服務」等合稱之。
二、「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指客戶端經由貴行「便利通」電話理財語音系統取得各項金融服務。
三、「網路銀行服務」:指客戶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智慧型手機等)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帳務查詢、轉帳、基金交易及其他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四、「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以下稱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指客戶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智慧型手機等)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如:帳務查詢、轉帳繳款、外幣匯出匯款、進出口業務申請、線上額度撥款、檔案傳輸、授權管理及其他服務之系統。
五、「授權管理服務」:指提供客戶可自行設定所有網路銀行交易之使用人員(即為本章「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第一條所定義之使用人員)及其權限,自行於交易授權範圍內控管之服務。
六、「電子文件」:指客戶或貴行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七、「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八、「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九、「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十、「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十一、「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電子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客戶)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十二、「憑證識別密碼」:客戶申請憑證下載應輸入之密碼,為銀行端系統驗證客戶身分程序之需。十三、「憑證掛失」:指包含憑證遺失、遭竊、停用等暫時無法或不欲使用之情況。
十四、「憑證註銷」:指包含提前終止使用憑證、憑證到期不欲使用之情況。十五、「憑證載具」:指儲存私密金鑰及憑證之電子設備,如 e-Token 等。
十六、「約定帳戶」:指客戶過去、現在及將來與貴行就電子銀行服務約定作為客戶款項轉出或轉入之所有臺幣或外匯帳戶。
十七、「行動認證服務」:指客戶每次進行網路特定交易(以 貴行實際提供者為準)時,由貴行系統檢核認證客戶已事先向貴行完成註冊之行動裝置(例如: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等通訊設備等),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
第二條 銀行資訊及本章服務適用範圍
客戶已知悉並瞭解附件二所載「貴行銀行資訊」內容。
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係企業電子銀行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貴行其他約定不得牴觸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但貴行其他約定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電話理財語音服務除外)前,請先確認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相關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00)0000-0000 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電子銀行服務(電話理財語音服務除外)應用環境之風險。(為確保客戶所連結的網址為正確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站,請務必參閱登入頁面(xxxxx://xxxxx.xxxx.xxx.xx)所公佈之『線上金融服務用戶安全須知』。)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第四條 服務項目
貴行應於本章各項服務約定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貴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五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網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貴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網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客戶有本共同約定事項第二十條所述貴行得終止服務之任一情形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 電話向貴行確認。
第八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第六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日帳務劃分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九條 費用
除「收款平台服務」應另依特約約定收費外,客戶自使用本章各項服務之日起,同意依附件一收費標準繳納各項費用,並授權貴行自客戶轉(匯)出帳戶或約定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本約定書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除「電話理財語音服務」及限臨櫃辦理之服務項目外,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電子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電子銀行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第十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之服務項目(不包括「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特別約定者為限。第十一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客戶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訊息、資料,應負保管之責。
第十二條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或前項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貴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客戶。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章各項約定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不負更正責任,惟貴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負責更正。
客戶利用本章各項約定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手機門號/統一編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客戶與貴行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客戶或貴行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貴行故意或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文件,貴行不負責任。
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客戶與貴行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因第三人破解授權使用者代號或網路銀行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由貴行負擔其危險;惟倘因第三人破解憑證機構之憑證系統而入侵網路系統所發生之損害,由客戶自行處理,貴行毋須負擔其風險。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客戶與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客戶與貴行雙方同意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客戶與貴行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客戶與貴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接收、回應及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
客戶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取消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惟須在貴行收到書面通知辦妥異動手續後,此項取消方為生效,在此之前所有依本服務約定條款所為之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客戶均承認其效力。
貴行欲終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時,須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終止使用本服務:
一、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本服務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違反共同約定事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任一規定者。
四、違反本約定書第一章一般約款或本章企業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一部或全部規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廿一條 契約修訂
本章各項約定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或於貴行網站上公告其內容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廿二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貴行因本章服務對客戶所發送之文書或所為之通知,以本約定書中載明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為文書之送達處所/地址,倘客戶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或利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進行電子郵件信箱變更,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地址,如客戶未以前述方式通知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貴行仍以本約定書中客戶載明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地址。貴行對客戶所發送之文書或所為之通知發出後,如以郵寄方式遞送,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如以電子郵件遞送,以該電子郵件進入客戶所指定電子郵件信箱之資訊系統即視為已送達;如以手機簡訊傳送,以該訊息發送至客戶手機後即視為已送達。
第廿三條 約定帳戶
轉出約定帳戶相互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與轉入約定帳戶間之轉帳,係以約定同一服務種類為條件,始得轉帳,(例如 A 轉出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網路」及「電話」,B 轉出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網路」,C轉入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電話」,則 A、B 帳戶間僅可以「網路」方式轉帳,A 帳戶可以「電話」方式轉帳至 C 帳戶,B 帳戶無法轉帳至 C 帳戶)
客戶若以支票存款帳戶為轉出約定帳戶,倘因扣款而致該帳戶存款不足,發生退票情事,概由客戶自行負責,與貴行 無涉。
第廿四條 轉帳限額
一、便利通電話理財及網路銀行服務之轉帳交易(含立即轉帳及預約轉帳),除客戶轉入貴行本人名下約定帳戶之同幣別轉帳無每筆及每日曆日最高轉帳金額限制外,每一轉出約定帳戶每日曆日之最高轉出限額由客戶自行於貴行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申請書中約定,但最高限額規定如下表及說明:
電話語音銀行轉帳限額 | 網路銀行轉帳限額 | |
轉入貴行他人約定帳戶之臺幣轉帳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200 萬元; 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曆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限額為新臺幣 2,000 萬元 | |
轉入他行約定帳戶之臺幣轉帳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200 萬元; 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曆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限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計算) | |
轉入貴行或他行之臺幣非約定帳號轉帳 | 未開放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5 萬元;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曆日累計限額新臺幣 10 |
轉入線上約定帳號轉帳 | 萬元、每月累積限額新臺幣 20 萬元;且併入各該轉出帳戶每日曆日最高轉 出限額之計算。(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計算)「非約定帳號轉帳」及「線上約定帳號轉帳」二者之轉出帳號交易限額合併計算。 | |
轉入貴行他人同幣別約定帳戶 之外匯轉帳 | 每一轉出帳戶每營業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轉出限額為等值 美金 10 萬元 | |
貴行間同戶名約定帳戶 臺幣轉外幣之轉帳(參 4.說明) | 每人每營業日電子銀行服務通路合計全行累計轉出限額為等值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 |
貴行間同戶名約定帳戶 外幣轉臺幣之轉帳(參 4.說明) | 每人每營業日電子銀行服務通路合計全行累計轉出限額為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
1、客戶在數個同幣別轉出約定帳戶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轉入客戶本人於貴行之約定轉入帳戶間(即客戶於貴行開立之同幣別約定帳戶間)轉帳無金額限制。
2、客戶得自臺幣轉出約定帳戶將款項轉入已事先約定之他人或他行臺幣約定帳戶,每筆限額為新臺幣二佰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計算)
3、外匯存款約定帳戶轉入貴行他人之同幣別約定帳戶時,無每筆轉帳限額,每一帳戶每營業日之轉出限額為網路銀行轉帳不超過等值美金十萬元。
4、客戶利用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辦理臺幣與外幣約定帳戶間之相互轉帳者,每人在電子銀行服務通路每營業日累計臺幣轉外幣或外幣轉臺幣之限額各為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5、每一客戶利用網路銀行及全球ㄧ路通金融網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者,合計每營業日下單最高金額為等值新臺幣二仟萬元,且該下單金額不併入本條第六款之每日曆日貴行轉帳最高轉出限額之計算。又每營業日各該筆共同基金之轉換、回贖以一次為限,其餘信託相關約定應按金錢信託開戶及各項服務約定書之約定辦理。
6、客戶每一轉出約定帳戶每日曆日之最高轉出限額採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交易合併計算,除另有約定外,每日曆日臺幣貴行轉帳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仟萬元,臺幣跨行轉帳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佰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計算),外匯存款轉帳累計不得超過等值美金十萬元,惟客戶在數個同幣別轉出約定帳戶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轉入客戶本人於貴行之約定轉入帳戶(即客戶於貴行開立之同幣別約定帳戶間)之轉帳金額,不計入上開轉出限額。
7、客戶利用電子銀行服務辦理臺幣與外幣約定帳戶間之相互轉帳者,每營業日透過電子銀行服務交易辦理臺幣轉外幣、外幣轉臺幣時,其單筆交易之外幣金額未達等值美金 100 元時,累計次數各以 10 次為限。
8、透過「行動認證服務」驗證之非約定轉帳交易限額提高為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10 萬元;每一轉
出帳戶每日曆日累計限額新臺幣 20 萬元、每月累計限額新臺幣 100 萬元;且併入各該轉出帳戶每日曆日最高轉出限額之計算。(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之計算)
二、客戶欲申請/註銷網路銀行轉入 貴行或他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之功能須以書面申請或於網路銀行憑晶片金融卡或貴行所認可之方式驗證身分;客戶完成啟用網路銀行轉入 貴行或他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之功能後,客戶須以晶片金融卡或接收交易確認簡訊OTP(One Time Password)或貴行所提供之方式進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
三、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轉帳每營業日/每月授權轉出限額(以上均含匯款,其中「每月轉出限額」係從每月之始日起至末日止計算,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轉帳每營業日/每月授權轉出限額以下稱「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由客戶於貴行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申請書申請,並依貴行最終核定之限額為準,客戶同意自行於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查詢貴行核定之限額。客戶每一約定轉出帳戶每營業日/每月累計轉出金額不得超過各該帳戶貴行核定之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但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每營業日/每月之下單金額不併入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計算。
四、客戶同意貴行得隨時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資訊及資料、重新核定客戶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並依貴行重新核定之限額為準。如客戶不配合提供相關資訊或資料者,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持有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之客戶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約定轉出帳戶(包括現在及將來所開立之約定轉出帳戶) 透過全球一路通金融網對其本人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帳戶之轉帳,不受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之限制,惟一扣多入之整批交易仍須併入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計算,又如轉帳涉及新臺幣兌換交易而客戶為公司行號者,仍應與客戶於 貴行所有通路(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銀行服務通路、臨櫃)合計每營業日全行累計不得逾等值美金 100 萬元;倘客戶為團體者,仍應與客戶於 貴行所有通路(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銀行服務通路、臨櫃)合計每營業日全行累計不得逾等值美金 50 萬元。
第廿五條 預約轉帳
一、電子銀行預約轉帳日為非營業日時,以預約轉帳日之次營業日為轉帳日。
二、台幣預約轉帳交易以預約轉帳日當日8時前貴行電腦執行轉帳交易時,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但預約轉帳交易係以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執行者,除定存交易不執行第二次扣款外,客戶最遲應於預約轉帳日當日14:30前補足轉出帳戶不足之金額使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外幣預約轉帳交易以預約轉帳日當日
上午9:30 前貴行電腦執行轉帳交易時,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
三、如須於同一天內自客戶指定之帳戶,執行數筆轉帳及其他扣款交易,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客戶應於轉帳當日,自行查詢交易是否完成,貴行不另行通知,其一切損失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四、客戶欲取消已約定之預約轉帳,最遲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 22 時前執行,但使用全球一路通金
融網服務者,則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 24 時前執行。
五、客戶密碼變更、服務終止、憑證掛失、過期或註銷,若有尚未屆期之預約轉帳交易者,該預約交易仍屬有效。
第廿六條 替代服務管道
客戶了解如因貴行系統維護需要、通訊線路忙碌或中斷等因素,致客戶暫時無法使用貴行電子銀行系統取得服務時,客戶得自行選擇使用其他正常提供服務之電子銀行系統或於營業時間內至貴行營業櫃台辦理,或待該系統恢復服務時再使用。
第廿七條 密碼重新申請
除另有約定外,客戶輸入各該項電子銀行服務密碼連續錯誤超過三次時,貴行電腦即分別自動停止客戶使用各該項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填具申請書重新提出申請;網路銀行客戶亦可使用貴行核發予客戶本人之晶片金融卡辦理線上申請「重設代號及密碼」。
第廿八條 憑證申請及下載
客戶申請憑證時,貴行應發給憑證密碼通知書,以便客戶經由貴行相關服務系統(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收款平台)進行憑證下載,下載憑證時客戶應輸入該憑證密碼通知書內之憑證識別密碼供核對其身份。憑證 識別密碼輸入錯誤超過三次即失效,須由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親自重新申請。
第廿九條 憑證異動
一、客戶需妥善保管貴行提供之憑證識別密碼及資料,倘因故無法再使用或不欲使用憑證,或憑證遺失、遭竊、提前終止、註銷憑證等情事時,客戶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向貴行通知或親至貴行辦理掛失或註銷原憑證;客戶在尚未依上開方式辦妥掛失或註銷原憑證之相關手續前,任何憑該憑證所進行之網路交易均視為客戶所為。
二、憑證各種情況之辦理方式:
(1)憑證已掛失時,須親至貴行辦理解除掛失、註銷或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2)憑證到期時如欲展期者,須透過貴行網站辦理展期手續。
(3)憑證無法展期時,須由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親自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三、客戶欲申請解除掛失或註銷已申請掛失之憑證,應由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親自向貴行辦理。申請註銷憑證後,如需再使用,須重新申請,並繳交貴行規定之憑證申請費用。
第三十條 外匯交易限制
客戶不得利用電子銀行辦理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須檢附核准函或交易文件之外匯轉帳及匯款交易。
第卅一條 外匯服務時間
除因不可抗力或貴行作業所需(包括但不限於貴行進行批次交易)等因素而有暫停交易之必要外,客戶原則上得 24 小時進行交易,且客戶同意於遇外匯市場匯率波動劇烈,貴行無法掛出匯率牌告時,貴行有權暫停受理外匯交易服務。
如交易完成之時間已逾當日貴行總行之營業時間者,則該完成之交易即屬次日帳,但如個別交易另有規定者,依個別交易之交易頁面說明辦理。
第卅二條 匯出匯款業務
一、客戶同意貴行得依匯出匯款指示逕自指定之轉出帳戶代為扣繳,如經貴行檢核匯款指示(包括但不限 於收款人名稱縮寫)有洗錢或疑似洗錢之情形,或收款人為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疑似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 貴行有權不經通知即不執行匯出交易,並將已扣繳之款項逕存入前開指定之轉出帳戶。
二、客戶辦理匯出匯款業務,授權貴行或貴行之通匯銀行,得以認為合適之任何方法方式匯出匯款,並得以任何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客戶或貴行所指定,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貴行如應客戶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查詢者,除得酌收手續費外,其所需之郵電及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客戶負擔;貴行得要求先付部份款項,再行辦理,不負墊款之責。
三、因其他非貴行所能控制之原因導致之誤失等,致令匯款遲延或不能送達時,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如因上列原因而須辦理退匯或轉匯等手續經貴行協助辦理時,貴行得酌收手續費,其所需之郵電及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客戶負擔。
四、客戶同意轉出金額即為匯出金額,手續費及郵電費另行計算,手續費幣別未指定時,以轉出金額之幣別為手續費幣別,客戶絕無異議。
五、客戶同意匯出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收款人負擔,客戶絕無異議。第卅三條 匯入匯款業務
一、客戶同意貴行僅就匯入匯款指定之收款戶名及收款帳號,經貴行確認與貴行帳載資料均相符之匯入
匯款款項,提供客戶辦理線上解款。
二、客戶同意如經貴行檢核匯入匯款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匯款人名稱縮寫)有洗錢或疑似洗錢情形,或匯款人為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疑似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客戶不願配合審視、拒絕或無法(包括 但不限於未能與客戶聯繫)提供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所要求之資訊、文件或客戶不願配合說明,或貴行對客戶、匯款交易或客戶提供之說明、資訊、文件等有違法、不正當、不合理、異常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者,貴行有權不經通知拒絕客戶辦理線上解款,且不負延遲通知之責任,貴行並有權逕予退匯。
三、客戶如逾外匯交易時間辦理匯入匯款線上解款業務,經客戶於線上確認同意將交易日期延至次營業
日並經以憑證放行後,其相關帳務處理及申報作業均於次營業日進行,客戶並同意於次營業日利用貴行提供之查詢功能確認交易是否完成,且不要求貴行負擔遞延入帳之損失。
第卅四條 外匯匯率之適用
客戶辦理外匯結購或結售,其適用之匯率如事先已與貴行約定,依事先約定之匯率承作;如未事先約定,則當日交易依交易當時貴行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預約交易則依預約交易生效日之貴行上午 9:30 之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若貴行無法即時掛出匯率牌告,依貴行之後第一次掛出之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
第卅五條 外匯業務申報
一、客戶利用電子銀行辦理有關之外匯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佈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二、客戶申辦本項服務時,須領有貴行認可合乎規定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客戶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貴行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四、客戶利用本服務辦理結匯申報,應審慎填報匯款性質,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貴行得終止客戶使用本項連線服務辦理外匯業務。
五、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依照客戶所提供之基本資料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客戶悉數承認,絕無異議。如貴行獲悉客戶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不得辦理時,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六、客戶當日臨櫃交易及網路交易之匯款金額,倘達大額結匯金額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提供相關交易文件,並改以臨櫃交易同時辦理大額結匯申報,如有故意逃避大額結匯申報之事實者,一經查獲,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貴行櫃台辦理。
七、貴行為遵守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對於客戶利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設有管控措施,客戶同意貴行有權依其管控措施限制、隨時停止或暫停客戶使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絕無異議,如客戶無法使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客戶得於營業時間內至營業櫃台辦理。
第卅六條 客戶已知悉並瞭解附件三所載「客戶使用線上金融服務注意事項」內容。電話理財語音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申請電話理財語音服務,客戶應於密碼輸入器上自行輸入一組四位數之密碼,爾後密碼並可隨時經
由電話語音自行更換之。
第二條 客戶於以電話報出一有效之密碼證明其身份後,即可使用貴行現在及未來所提供之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或電話專員服務;客戶以電話指示貴行電話專員進行之一切交易,由貴行電話專員於線上複誦並經客戶確認後,視同客戶本人操作。
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網路銀行連線識別之密碼函。初次使用時客戶須自行於網路上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貴行網路銀行自行更換。
第二條 客戶於以有效之密碼證明其身份後,即可使用貴行現在及未來所提供之各項網路銀行服務。
第三條 客戶辦理轉帳匯款、繳款,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轉出帳戶;其轉出帳戶限客戶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不包括定期性存款) ;轉帳匯款如為匯入約定帳戶時,匯入帳戶亦須事先以書面申請。
第四條 客戶申請啟用同戶名交易服務者,無須另行以書面將客戶本人於貴行之所有同戶名帳戶約定為約定轉出帳戶,即得利用網路銀行辦理客戶本人於貴行所有同戶名(帳戶)間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活期存款帳戶、綜合存款帳戶(以上均含臺幣、外幣帳戶)、支票存款帳戶間之相互轉帳;共同基金、黃金存摺之申購扣款;償還客戶本人於貴行貸款本金及/或繳交客戶本人信用卡款。
客戶得隨時自行利用網路銀行終止同戶名交易服務或洽貴行臨櫃辦理。第五條 「行動認證服務」之申請方式如下,以 貴行實際提供者為準:
一、臨櫃:客戶得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至貴行櫃台填寫申請書,由貴行發給驗證碼通知書。
二、網路銀行:客戶得自行準備讀卡機及貴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銀行線上申請及取得「驗證碼」。三、ATM:客戶得持貴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貴行 ATM 申請及取得「驗證碼」。
四、APP:客戶已申請有「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接收簡訊確認碼者,得透過貴行指定之 APP 申請,貴行以簡訊將「驗證碼」傳送至客戶開通「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時所指定之行動電話號碼。
第六條 客戶申請「行動認證服務」時,貴行應發給「驗證碼」供客戶於指定期間內自行透過行動裝置完成註冊;
「驗證碼」倘逾時未使用或輸入錯誤超過三次時將自動作廢,客戶得重新申請驗證碼。
第七條 每一個行動裝置僅限一人進行註冊,行動裝置若要重新註冊使用者時,須自行移除貴行 APP 再重新下載安裝後方可進行註冊。
第八條 客戶每人最多可註冊三個行動裝置,若要終止「行動認證服務」或註銷已註冊之行動裝置時,可自行利用貴行網路銀行(目前未提供終止行動認證服務之功能)或親至貴行櫃台辦理。
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使用人員」:申請人自行設定授權進行網路銀行交易之使用人員,依權限區分為經辦、審核及放行三種人員,並各憑客戶「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暨「使用者密碼」進入全球一路通金融網系統(以下稱本系統)進行作業。經辦人員負責資料鍵檔,審核人員負責前述資料之覆核,放行人員負責前述資料之確認及傳送。
二、「統一編號」:指客戶向貴行申請使用本系統所約定之一組代號,以供雙方於網際網路溝通辨識之用,等同企業或個人正式登記合法使用之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
三、「使用者代號」與「使用者密碼」:指客戶及其使用人員經由網際網路進入本系統時,依銀行端系統辨識使用者程序之需,應依畫面指示分別輸入,經驗證無誤後方可進入本系統。
四、「連線識別密碼」:客戶第一次與本系統連線辨識之密碼,為銀行端系統首次驗證客戶身分程序之需。第二條 客戶申請本系統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與本系統連線識別密碼之密碼函。
第三條 客戶第一次登入本系統時,應立即自行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本系統,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本系統自行更換。
第四條 客戶同意其所為轉(匯)出(總)限額及本系統中各項金額的設定,以新臺幣及美金為計算單位,其它外幣
交易金額依貴行當日對美金轉換價格(crossrate)為計算基礎,轉換時點由貴行決定之。
第五條 客戶同意貴行對憑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使用者密碼暨約定有效之憑證等正確資料之使用人員所進行本系統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只要使用人員符合全球一路通金融網系統設定人員之身份所執行之業務(然貴行不負認定使用人員身份之責),均視為係客戶所為之有效指示。
第六條 客戶同意如在執行轉帳(匯款)類交易作業程序尚未全部完成,放行人員有憑證掛失或註銷之情況產生時,於該憑證掛失或註銷前,已依貴行本系統審核放行之轉帳(匯款)類交易作業依然有效。
第七條 客戶同意本系統所使用之服務項目,除爾後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須另外申請者外,客戶均無須另外申請即可自動享有貴行就本系統新增之服務項目。
第八條 憑證有效期限為二年。客戶得於憑證到期日之前一個月內辦理憑證之展期,展期手續完成後,自原到期日起延長使用期限二年,嗣後亦同。憑證於屆期時即為失效,須由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親自重新申請。
第九條 x系統軟、硬體設備、憑證及相關文件,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刪除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客戶應自負其責。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安裝費用及使用風險。
第十條 憑證載具之憑證開啟密碼,係由客戶自行設定,客戶應予妥善保管。客戶若懷疑上開密碼有遭他人偷窺之虞時,應立即自行變更密碼。客戶之憑證開啟密碼若輸入錯誤連續達五次時,須自行重新設定新密碼並向貴行重新申請憑證。
第十一條 XML 跨行交易
一、若電子文件所指示之付款屬跨行交易者,貴行毋庸就他行付款行或收款行之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負責。
二、XML 跨行交易若於貴行扣款成功而於他行入帳失敗時,貴行應於收受收款行入帳失敗訊息時,自動沖回前已扣帳交易,並傳送付款指示退款通知訊息予客戶,且於貴行完成沖回或沖帳前均不予計息。
三、XML 跨行交易轉跨行通匯處理,如遇電腦故障或連線中斷或不可抗力因素,客戶同意貴行沖回前已扣帳交易或待前述障礙事由排除後再予執行跨行匯款,倘因前開因素致匯款滯留貴行者,客戶同意於貴行完成沖回或執行跨行匯款前,該滯留之匯款均不予計息。
四、XML 跨行交易轉跨行通匯處理,如因客戶電子文件錯誤,因而遭退款時,貴行應將原匯款金額扣除應付手續費後,沖回原轉出帳號,且於貴行完成沖回或沖帳前均不予計息。
五、客戶每日 XML 跨行交易一次或累計逾新臺幣五仟萬元時,應於當日付款指示前合理時間內先告知貴行,以利貴行作業。否則貴行得俟調撥資金完成後再依指示辦理。
第十二條 交易服務時間及帳務劃分時間
一、除另有約定或依貴行之公告外, 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系統除因故無法使用或貴行依規定或業務需要調整服務時間外,係採二十四小時開放服務,惟以營業日 15 時 30 分為帳務劃分時間,並以貴行系統主機收到電子文件之時間為判別依據。
二、除另有約定外,若貴行系統主機收到電子文件之時間己超過帳務劃分時間,其電子文件之付款日期為當日者,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該電子文件之任何交易;惟電子文件之付款日期為次一營業日者,貴行應將該筆交易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十三條 客戶辦理匯出匯款,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轉出帳戶;其轉出帳戶限客戶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不包括定期性存款),並得以書面或線上約定轉入帳號。
第十四條 進出口外匯業務
一、客戶首次辦理進出口外匯業務申請時,應先簽訂全球一路通及進出口業務相關約據(包括但不限於授信往來契約書等),並於完成貴行要求之條件後,方使用全球一路通線上進出口業務服務。
二、客戶辦理進出口外匯業務時,應提供實質交易文件作為業務申請之依據。
三、客戶已申請但尚未完成之進出口業務,不受嗣後客戶之全球一路通系統密碼變更、服務終止、憑證掛失或註銷所影響,該進出口業務仍屬有效且由客戶自負其責。
四、客戶確認下列事項:
1.每次申請所填載內容與相關交易單據所載內容相符,且交易單據係依確實交易事項記載無誤。
2.每次申請之交易單據將依貴行之指示遞送或傳真至貴行,逾期未送達者,貴行得不予處理。
3.所送達之交易單據確定係為當次申請之相關交易單據。
4.明瞭且同意,每次申請須待相關交易單據送達貴行,並經貴行審核核准後,始生效力。
5.客戶同意若貴行新增或開辦本服務之項目或功能,除非貴行要求客戶另行辦理啟用手續外,客戶均同意使用並自動啟用之。
6.申請內容及文件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使 貴行蒙受損害者,客戶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客戶留存於本系統之收款人資料,倘涉及制裁計畫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者,或經貴行認定有前開情事之虞者, 貴行得逕行刪除之。
收款平台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申請收款平台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收款平台系統(以下稱本系統)連線識別之密碼函。初次使用時客戶須自行於網路上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本系統自行更換。
第二條 客戶同意貴行對憑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密碼暨約定有效之憑證等正確資料所進行本系統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均視為係客戶所為之有效指示。
第三條 客戶同意如有憑證掛失或註銷之情況產生時,於該憑證掛失或註銷前,已依貴行本系統放行之各項交易與作業依然有效。
第四條 客戶同意本系統所使用之服務項目,除爾後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須另外申請者外,客戶均無須另外申請
即可自動享有貴行就本系統新增之服務項目。
第五條 憑證有效期限為二年。客戶得於憑證到期日之前一個月內辦理憑證之展期,展期手續完成後,自原到期日起延長使用期限二年,嗣後亦同。憑證於屆期時即為失效,須由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親自重新申請。
第六條 x系統軟、硬體設備、憑證及相關文件,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刪除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客戶應自負其責。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安裝費用及使用風險。
第七條 憑證載具之憑證開啟密碼,係由客戶自行設定,客戶應予妥善保管。客戶若懷疑上開密碼有遭他人偷窺之虞時,應立即自行變更密碼。客戶之憑證開啟密碼若輸入錯誤連續達五次時,須自行重新設定新密碼並向貴行重新申請憑證。
PukiiBank App
第一條 客戶每人可註冊一個台幣存款帳戶使用PukiiBank App服務,並得申請以前述帳戶設定為PukiiBank APP虛擬撲滿之實體帳號。
第二條 倘客戶使用PukiiBank APP儲蓄功能,系統將自動於存入撲滿儲蓄金額範圍內對應同額遞減實體帳號之可用餘額,該筆儲蓄款將俟撲滿打破後全數回復為實體帳號之可用餘額。
第三條 實體帳號如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貴行行使抵銷權者,該撲滿將自動被系統執行打破, 撲滿內
之儲蓄款將回復為實體帳號之可用餘額,以執行強制執行或抵銷作業。
第十章、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不包括可轉讓定期存單)
定期性存款
第一條 定期性存款種類及定義如下:
一、「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為約定有一定時期之限制,除另有約定外客戶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憑其他約定方式於約定到期日提取本息之存款。
二、「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係由客戶約定一年(含)以上存期,將本金一次存入(存入最低金額由貴行隨時酌定之),按月支取利息,到期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憑其他約定方式取回本金者。
三、「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整存整付儲蓄存款係由客戶約定一年(含)以上存期,將本金一次存入,到期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憑其他約定方式一併提取本息者。
四、「零存整付儲蓄存款」:零存整付儲蓄存款係由客戶於開戶時約定一年(含)以上存期及每次存入金額,並按月於約定日期存入一定金額,到期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憑其他約定方式一次提取本息者。
五、「便利零存整付儲蓄存款」:便利零存整付儲蓄存款係由客戶於開戶時約定一年(含)以上存期,隨時存入不低於壹萬元之金額,存入次數總數不超過 36 次,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到期憑存單及原留印鑑或憑其他約定方式一次提取本息者。
定期性存款之計息方式,足月部分按月計息,本金乘以年利率、月數,再除以 12 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份,則按日計息。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便利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第二條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本金按月平均存儲,客戶得憑存單在貴行各營業單位存入,每次存款應攜帶存單以便登記,採自動轉存者可免登記,如逾期繳存在三日以上者,應按逾期日數補繳利息。
第三條 便利零存整付儲蓄存款開戶金額及每次續存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一萬元,存入次數(含開戶)總數限制為 36次且到期前一個月內不得存入,最高存入總額每戶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不含利息)為限。
第四條 便利零存整付儲蓄存款客戶得憑存單在貴行各營業單位隨時存入,並於存單背面記載每次存入日期金額,中途不得部份提取,但客戶得中途解約,惟解約、到期取款限向原存行辦理。
第五條 零存整付儲蓄存款與便利零存整付儲蓄存款如遇貴行牌告利率調整時,其在調整後存入之款,應按調整後之利率計息。
中途解約
第六條 客戶於約定期限前要求中途解約時,應於七日以前通知貴行,貴行得憑存單及原留印鑑給付本息,如未能於七日前通知者,經貴行同意後亦得辦理,將該筆定期性存款全部一次結清,利息之計算,依照財政部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及其後主管機關修定之規定辦理:
中途解約採用貴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按其實際存款期間(包括不足月零星日數,以下同)依存入當時相當存期之牌告利率八折單利計息,計算方式如下:
(1)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2)存滿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按貴行一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3)餘以此類推。
前款各目之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貴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第七條 中途解約支付本息時,若客戶已照原存單利率按月領取之利息超過應付利息時,貴行溢付之利息應予扣回。存單掛失與止付
第八條 存單或印鑑如遺失、被盜、毀滅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者,應由客戶本人或法人之代表人持證件及原留印鑑(如印鑑滅失者,須客戶本人或法人代表人親自辦理)至貴行填妥申請書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在貴行完成受理掛失止付書面申請前,已經貴行付款者,均對客戶發生效力。
第九條 客戶如以口頭或電話通知掛失時,貴行僅為暫時止付,仍須客戶親自至貴行辦理書面掛失止付手續,其內容要項完備者,以貴行完成受理書面時為掛失止付生效時刻。
逾期提取
第十條 存單客戶於約定到期日後始至貴行結清存單,其逾期利息比照提取日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
計算。但該存款到期日至取款日期間,若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第十一條 定期性存款之到期日如為休假日,則該休假日仍以原存單利率計算利息,自休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至提
取日之利息,則按提取日之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利息。逾期續存及逾期轉存
第十二條 定期存款逾期續存:
如逾期一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轉存。
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其利率以原存款轉存之日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其利率亦以原存款轉存之日貴行牌告利率為準,惟自轉存之日起貴行牌告利率再行調整時,則改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定期存款到期後超過一個月申請續存,自轉存之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照逾期提取之逾期利息計算。
第十三條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續存: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或逾期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如逾期二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轉存之存款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者,其利率以原存款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者,其利率亦以原存款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惟自轉存之日起,貴行牌告利率再行調整時,則改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存未滿一年之定期存款,如逾期一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轉存。新存款利率以原存款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超過上列兩項規定期間之轉期續存,應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依照逾期提取之逾期利息計算。
存款利息自動轉帳
第十四條 定期存款及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每存款一個月及二年期以上之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每存滿一年,得申請存款利息自動轉帳。此自動轉帳之約定,不因客戶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
第十五條 存單如經質權設定,除質權人於「質權設定通知書」內同意每月之利息由出質人領取,得受理利息自動轉帳外,否則不得辦理存款利息自動轉帳。
存款自動轉期
第十六條 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及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客戶得於約定到期日前申請存款到期自動轉期。此到期自動轉期之約定,不因客戶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
第十七條 申請自動轉期,可以原存款本金或本金及到期淨息一併轉期辦理,如以原存款本金轉期者,客戶須另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以撥入利息。利息應於轉期時扣繳利息所得稅,但依法免扣稅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自動轉期之新存款利率應依轉期當日之貴行存款牌告利率及其原存款約定利率方式計算,轉期當日如遇銀行休假日,則以休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之貴行存款牌告利率計算。
質權設定與質借
第十九條 客戶如辦理定期(儲蓄)存款質權設定登記、質權消滅及實行質權,應另依貴行質借/質押相關辦法辦理。第二十條 存單不得轉讓且非經貴行同意不得出質於他人,但經貴行同意而客戶將存單設質作為機關團體或公、民
營事業機構擔保債權之用者,可申請質權設定登記。
第廿一條 客戶以存單為質押向貴行借款時,原則不得超過原存款金額之九成,另質借期限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其他依貴行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凡已辦妥質權設定之存款,倘遇有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扣押時,貴行得向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表示該筆存款業經設定質權之事實,並得立即函知質權人及客戶。
第廿三條 如以存款質借者,利息收息日為每月二十一日,係收取上月二十一日截至當月二十日所有定存質借利息總額及超額質借利息。惟定存結清時,即同時收取該筆定存質借利息及超額質借利息。
其他
第廿四條 客戶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貴行。
第廿五條 客戶採用一般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定期性存款,於實際存款期間,如遇貴行大額牌告利率調整(包括但不限於新增或取消大額存款牌告利率及變更大額存款額度)時,應同時改按調整後符合原存款金額之大額牌告利率分段計息;原適用大額牌告利率機動計息者,若調整後無大額牌告利率可適用,改按一般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第廿六條 x客戶死亡,於約定到期日(包括自動轉期後之約定到期目)前,任一繼承人就定期性存款合法主張其應有部分之權利者,貴行得逕依本章有關「中途解約」之約定將該筆定期性存款全部一次結清,除該繼承人之應有部分(包括利息)款項由其領取外,其餘未領取之款項不續計息。
第廿七條 第一章一般約款之規定除性質上不適用或本章另有特別約定者外亦適用於定期性存款,其他未盡事項悉依照財政部、主管機關、貴行有關規則及客戶與貴行間之其他約定辦理。
第十一章、可轉讓定期存單約定條款
第一條 可轉讓定期存單係指由貴行簽發,於特定到期日憑存單或其他約定方式一次提取本息者。
第二條 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單位,並按十萬元之倍數發行之。目前發行之面額分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伍拾萬元、壹佰萬元、xxxx、壹仟萬元及伍仟萬元等六種。
第三條 可轉讓定期存單之存期,最短為一個月,惟最長期限不得逾越一年(十二個月),且不得中途提取。逾期提取者,除到期日為銀行休假日,另付休假日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停止計息。
第四條 可轉讓定期存單利率由貴行參酌金融市場行情訂定之。
第五條 可轉讓定期存單之利息所得由個人取得者,係採分離課稅,貴行於給付存單本息時,按法令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利息所得人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利息所得由非個人戶取得者,不採分離課稅,貴行於給付存單本息時,按法令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利息所得人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計算。
第六條 可轉讓定期存單分記名式與無記名式兩種,任由客戶選擇,均得依法自由流通轉讓,轉讓後無需向貴行
辦理過戶手續,如為記名式存單,其背書及被背書人是否為本人及其轉讓情形,貴行無須負認定之責。惟可轉讓定期存單一經發行,持有人不得中途要求記名或取消記名。
第七條 可轉讓定期存單不論記名式或無記名式,因遺失、被盜、滅失或其他情事脫離占有者,應由持有人向貴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同時應依法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待持有人取得法院除權判決後,始得依約定方式向貴行請求給付存單本息。但在貴行完成受理掛失止付書面申請前,已經貴行付款者,均對持有人發生效力。持有人依前項規定為掛失止付之通知後,應於五日內向貴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於五日內提出者,如為無記名式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掛失,其掛失之通知失其效力。如為記名式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掛失,貴行得註銷其掛失止付之申請。
第八條 可轉讓定期存單持有人如以口頭或電話通知掛失時,貴行僅能暫為止付,仍須親自至貴行辦理書面掛失 止付手續,其內容要項完備者,以貴行受理書面時為掛失止付生效時刻。
第十二章、支票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x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二、「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
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五、「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七、「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第二條 客戶申請使用支票,應遵照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布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存款開戶時,須填具「支票存款開戶及各項服務申請書」、印鑑卡及支票領取證交付貴行,經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客戶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支票,以憑存取。客戶並得另向貴行申請本票之擔當付款,除發行商業本票另有約定外,經貴行同意後發予空白本票。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客戶應即書面通知貴行,如擬變更印鑑,客戶須重填印鑑卡。
客戶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於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客戶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客戶結清帳戶。
客戶如為視障人士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者,除由代理人出具經公證之授權書辦理外,得由客戶(視障人士)依公證法規定辦理開戶之公證。若留存本行之簽章式樣為客戶(視障人士)之印鑑者,因在票據上蓋用留存於本行之印鑑,須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簽發票據前應確認該票據記載內容無誤,且應注意印鑑之保管使用等相關風險並控管之。
第四條 客戶於貴行開立支票存款戶,開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正。客戶並同意該帳戶若連續三個月平均 存款低於新臺幣壹萬元時,貴行得斟酌核發空白支(本)票張數。
客戶同意倘最近三個月活期性存款平均存款餘額未達一定金額者,領取空白支(本)票願支付貴行工本費,實際標準如附件一。
第五條 貴行未收妥之代收票款,客戶如需支用或抵用,應經貴行同意,且一經貴行通知,客戶應即返還,或由貴行逕自客戶帳內扣除該票款。
客戶所託收票據於運送途中,如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客戶同意授權由貴行或付款行代理客戶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及配合提供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出具委任狀),並以本約定書作為授權及委任之證明。
第六條 第三人偽造、變造客戶留存貴行印鑑之印章或印文而偽造支票,或變造塗改客戶之支票,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時,貴行不負賠償責任,客戶願自行負責。
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客戶留存貴行印鑑之印章或印文而偽造支票,貴行憑留存印鑑付款,除有惡意或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客戶願自行負責。
第七條 客戶提款時須開具貴行發給之支票,並於支票上簽蓋原留印鑑,如設有代理人時亦同。
客戶並得委由貴行就下列各項直接由客戶之存款內撥付,免予再開支票掉換,如因此而發生存款不足退票紀錄時,客戶願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一、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約定方式取款。
二、憑客戶本身水電、煤氣、電話、稅捐機關繳款通知書或其他委託貴行自動扣款轉帳之款項。三、憑貴行或聯行之借款本金、利息或各項費用繳納通知書繳款。
四、因貴行提供服務所生各種款項之撥款。
第八條 客戶或執票人如以支票申請保付時,貴行即由客戶之帳內照數付出。
第九條 貴行對於客戶所簽發之支票,除貴行認有不合規定或疑義者,得拒絕支付或暫緩支付外,一律見票付款。前項支票不論發票日期之先後或提示之先後,概按執票人提出順序支付之,倘同時執票人提出多張支票 時,貴行得任意排列支付順序。
第十條 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存款帳戶遭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扣押,且被扣押之金額尚未經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三、違反本約定書條款者。
四、與貴行授信或其他往來有未遵守約定或有逾期之情形者。五、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客戶認為不合理時,得向貴行提出申訴。第十一條 客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
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第十二條 客戶如有違反本約定書條款、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支票存款帳戶遭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扣押或與貴行授信或其他往來有未遵守約定或有逾期情形時,貴行得終止客戶支票存款帳戶之往來。
前項事由外,貴行及客戶亦均得隨時終止本存款往來,惟任何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客戶所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而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時,應先行訂立委託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約定書,否則帳戶內雖有足數支付之餘額,貴行將以未受委託擔當付款為理由而予以退票,如帳戶內餘額不足時,則依照支票之存款不足退票辦法處理。
客戶簽發由貴行所發給載明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由貴行自客戶名下之支票存款戶內代為付款。前項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客戶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付款。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客戶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 客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客戶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貴行終止受客戶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客戶應於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第十五條 客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或終止受客戶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客戶
應於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
第十六條 客戶簽發之支票倘因存款不足或其他情事致退票時,客戶應負責繳納退票違約金;退票紀錄之註銷申請,客戶應負責繳納註銷退票手續費。
前項貴行得向客戶收取之退票違約金及註銷退票手續費,客戶同意授權貴行逕自客戶設於貴行之存款帳戶內支取,但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貴行所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實際標準如附件一。
第十七條 客戶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第十八條 客戶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第十九條 客戶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第二十條 貴行寄送客戶之對帳單,於有交易紀錄次月寄送,對帳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服務設備或網路等方式呈現,客戶應於送達之日立即核對。對帳單內容如與貴行帳載不符時,推定貴行帳載內容正確。客戶得直接向原存行提出申訴,並有權要求貴行出示已付款之票據,倘經貴行查證確屬帳載內容有誤者,貴行應予更正。
第廿一條 客戶同意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
客戶同意貴行將其開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退票及清償註記、撤銷付款委託紀錄、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資料,提供他人查詢。
第廿二條 客戶開發支票時,應簽蓋原留存印鑑,並填明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第廿三條 客戶開發支票,關於受款人,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載明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者(即為無記名支票),貴行得要求執票人於支票背面簽字或蓋章,並註明住址後憑票付款。
二、載明受款人姓名或商號名稱者(即記名支票),必須受款人於支票背面簽字或蓋章(即背書)後,方能付款,但貴行對於背書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本人,依法不負認定之責。
三、支票正面上角,斜畫橫線二道者,受款人必須將支票交由銀行代收或在貴行辦理轉帳,方可支付。此項橫線如欲取銷,須由客戶親於線內加註「請付現款」或「取銷橫線」等字樣,並在橫線旁邊簽蓋原留印鑑,方屬有效。
四、橫線內載明收款銀行名稱者,受款人必須將支票交由該指定之銀行來收,方能支付。
客戶簽發、使用支票,倘記載有「禁止委任取款」或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貴行得不受該等記載之拘束。第廿四條 簽發支票應用不可擦拭之筆(如墨筆或墨水筆)填寫之,金額文字,務須在金額欄內緊接幣別名稱,逐字密接正楷大寫,例如「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萬」應書為「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並於數尾
加一整字,又如「壹拾萬元」或「壹拾元」,均不略去「壹」字,「壹仟零壹元」或「壹佰元伍角」不得寫成「壹仟零零壹元」或「壹佰零零伍角」。否則構成金額文字不清而得退票。
第廿五條 支票上之金額誤寫時,請即作廢,不得添註塗改,至於其他記載事項誤寫時,得於誤寫字旁改正之,並由客戶在誤寫處,簽蓋原留印鑑證明之。
第廿六條 客戶應於足可支付之額度內開發支票,並於票載發票日 15 時 30 分前(以 貴行受理時間為依據)補足支票金額,否則遭致退票者,客戶應自行負責。
客戶同意貴行得於票據提示且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時,不必通知客戶即可逕予退票處分。
第廿七條 支票將用罊而擬申領空白支票時,須將支票簿內所附之支票領取證,簽蓋原留印鑑後遞交貴行。領取空白支票時,應當面點明支票號數是否連接,支票張數是否相符。若有支票作廢,須將該支票號碼剪貼於支票領取證背面,以維護下次領票之權益。
第廿八條 客戶使用本票者,除橫線支票之相關規定外,上述約定均應適用。
第十三章、遵循 CRS 及 FATCA 法案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ommon Standard 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for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簡稱CRS),係指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制訂之標準,參與CRS之稅務管轄區需將其制訂至其國內法規。中華民國則以稅捐稽徵法等作為中華民國執行CRS之法律依據。
CRS與其相關規定,指CRS及中華民國政府或主管機關為遵循CRS所公布之相關法律、命令、指引、通告或手冊等(包括但不限於稅捐稽徵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等,且包含其嗣後不定
時公告生效、增刪修改之內容)。
應申報帳戶,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之定義(如嗣後有所變更,本約定條款之定義亦隨之變更),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該辦法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金融帳戶者。
美國帳戶(United States Account),係指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s)或美國(人)持有之外國法人(U.S. Owned Foreign Entities)持有之任何金融帳戶。
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係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向貴行提供足以判別帳戶是否為美國帳戶之資訊,或未向貴行提供申報所需之帳戶持有人名稱、地址及稅籍編號等相關文件、資料。
(二)未向貴行提供申報所需之同意書;或
(三)未向貴行提供控制人相關資料(如為法人客戶時)。
轉付款項(Passthru Payment),係指任何應扣繳款項(Withholdable Payment)或可歸屬為應扣繳款項的其他支付款項(例如外國轉付款項(Foreign Passthru Payment))。
應扣繳款項(Withholdable Payment),係指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源自美國的固定或可得確定年度或定期 (Fixed, Determinable, Annual, Periodical, FDAP)所得、利潤和收入之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利息、股利、租金、薪資、工資、溢酬、年金、賠償金、報酬、津貼),以及任何因銷售或處分任何產生美國來源收入的利息或股利的財產所獲得之交易總所得(Gross Proceeds,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債券)。
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係指對一實體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就信託而言,指任何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之其他自然人,對於信託以外之法律安排,係指有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控制人之定義應與當地洗錢防制法之規定一致。
第二條 客戶了解並同意配合貴行遵守CRS與其相關規定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稱「FATCA 法案」)、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或美國主管機關訂定(包含嗣後不定時公告生效)關於或適用於 FATCA 法案之各項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法律、命令、指引、通告或手冊等)、貴行所簽署之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包括其嗣後各項增刪修改),以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與美國主管機關間為遵循 FATCA 法案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 Model 2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合稱「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倘因貴行於遵循國內外法規過程中而得知客戶之CRS及FATCA 身分時,客戶亦同意配合貴行執行相關辨識、扣繳及申報之程序。
第三條 客戶於辦理貴行各項業務時,應主動據實告知及依貴行要求提供建立客戶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以及「FATCA 及 CRS 個人客戶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及/或 「FATCA 及 CRS 實體身分聲明書暨資料同意書」。嗣後相關文件、資訊內容倘有變更或有導致客戶之稅籍、CRS 或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變更之情形發生時,亦應立即以書面告知貴行。客戶未據實告知或未為告知,致貴行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客戶同意貴行因遵循 CRS 與其相關規定及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或貴行依 CRS 與其相關規定及 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之主管機構、美國國稅局、其他機關或遵循 CRS 與其相關規定及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之機構要求,而需提供客戶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稅籍、護照號碼、稅籍編號、帳號、帳戶餘額、一切交易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貴行有權提供此等資訊,毋須再行告知客戶或徵得客戶之同意,倘有資訊不足時,客戶亦同意主動或依貴行之請求立即向貴行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貴行於遵循相關國內外法規過程中而得知客戶之 CRS 及 FATCA 身分者亦同。
第五條 客戶同意貴行因依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或依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或依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之主管機關、美國國稅局、其他機關或遵循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之機構要求,而需對支付予客戶之款項進行扣繳
(Deduct and Withhold)時,貴行有權進行扣繳,該等扣繳款項之比例及範圍應按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辦理;如該等扣繳款項,已支付予客戶者,客戶同意無條件返還予貴行,貴行亦得逕行自客戶設於貴行之帳戶內支取或由應給付或返還予客戶之金額中扣除。
前項扣繳情形係指客戶依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為未參與外國金融機構者(Non-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扣繳之比例通常為百分之三十(30﹪),惟正確扣繳款項實際金額仍依前項之約定辦理。於進行扣繳後,貴行應於合理期間內,通知客戶扣繳之發生與扣繳之金額。客戶應自行尋求專業協助辦理此款項退還手續,貴行不負協助客戶後續處理之責。
第六條 客戶同意並不可撤銷地授權貴行可隨時依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結清、轉移客戶設於貴行之帳戶或依 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為其他處理。
第七條 倘客戶違反本約定事項、拒絕履行本約定事項之各項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客戶之任一控制人/所有人拒絕提供貴行為遵循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所需之同意書、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或請求貴行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本人之個人資料)、以任何方式阻擾或禁止貴行履行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之各項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申報、扣繳等)、或貴行有合理理由認定客戶有前述情形之虞時,貴行有權暫停或終止客戶設於貴行之帳戶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或服務(如有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或依照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辦理。
第八條 客戶不得以其本身、關係企業、交易關係方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應給付予貴行之任何款項依 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應扣繳或可能遭扣繳為由,主張減少應給付予貴行之任何款項,亦不得以該款項係屬貴行應負擔之稅賦、成本或費用,而主張貴行應以任何方式為補償。
第九條 如客戶屬法人時,客戶同意,應促使其董事及股東同意並配合辦理本約定條款相關事項,如有違反或拒絕配合之情事,貴行得以客戶違約論處,客戶並應與其董事或股東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客戶同意就本約定條款不以任何理由對貴行有任何主張,並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拋棄對貴行之任何權利,並同意如客戶違反本約定條款致貴行因遵循CRS與其相關規定及FATCA法案的適用規定所增加之合理成本及費用,貴行均得自應支付或返還予客戶之金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x因中華民國法令禁止貴行申報或進行扣繳者,客戶同意貴行得依第七條約定辦理相關事宜。第十二條 x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CRS與其相關規定及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附件一:
收費標準 (108.07.01 啟用)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說明 |
託收本埠遠期票據或外埠即期及遠期票據 | 每張票據新臺幣 5 元。 | |
須委託票交所託收 | 存入:新臺幣 36 元/張 | |
託收票據撤回/延期提示 | 每xxx幣 5 元;委託票交所託收票據每xxx幣 60 元 | |
開立本行支票 | 每xxx幣 50 元。 | |
領取空白支(本)票 | 同一分行同一人(ID 歸戶後)最近三個月活期性存款平均存款餘額合計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含)者或有存款不足退 票註記紀錄者:新臺幣 20 元/張 | |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 每筆新臺幣 150 元。因客戶所提供被查詢人資料有誤無法 正確連線者,每筆收費新臺幣 100 元。 | 適用於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 |
票據退票違約金 | 每xxx幣 200 元。 | |
申請註銷退票記錄 | 每xxx幣 150 元。 | |
票據掛失費/除權判決領取止付保留款 | 申請人為發票人時,每xxx幣 100 元。申請人非發票人 時,每xxx幣 200 元。 | |
拒往/結清後指定兌付票款 | 每xxx幣 200 元。 | |
授權(終止授權)SMA 帳戶辦理活存轉入支存服務 | 約定轉出活期性存款帳戶於申請本項服務之當月起,每月月平均餘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次月須支付手續 費新臺幣貳佰元。且核准後六個月內申請終止本項服務,申請終止時,手續費新台幣壹仟元。 | |
換、補發晶片金融卡 | 每張每次新臺幣 100 元。 | 磁條卡換發晶片金融卡免費 |
晶片金融卡國內跨行提款、轉帳手續費 | 提款:每筆新臺幣 5 元。轉帳: 個人戶交易金額壹仟元以上:每筆新臺幣 15 元。 個人戶交易金額壹仟元(含)以下:每筆新臺幣 10 元。 個人戶每日(0 時至 24 時)首筆交易xxxxx(含)以下:免手續費。 法人戶不分交易金額:每筆新臺幣 15 元。 | 首筆交易通路定義:含實體 ATM、網路銀行、行動網銀、網路 ATM、語音轉帳、雲支付轉帳及全球一路通之轉帳交易 |
跨行存款 | 使用本行金融卡 1.存入同金融卡ID 之本行帳號:0 元 2.存入非金融卡ID 之本行帳號:0 元 3.存入其他銀行帳號:每次新臺幣 15 元使用其他銀行金融卡 1.存入金融卡帳號:每次新臺幣 15 元 2.存入非金融卡或非本行帳號:每次新臺幣 15 元 3.存入本行帳號:0 元 | 收費金額自該次存入金額扣除 |
晶片金融卡跨國提款 | 一、 透過 VISA 國際組織:提款金額 X 1%(國際組織網 路服務費*) + 本行跨國提款手續費每筆新臺幣 65 元。 二、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日本地區:每筆提款金額 X0.8%+150 日圓,惟每筆最低手續費為 390 日圓** 2.港、澳地區:每筆固定為新臺幣 100 元 | *國際組織網路服務費(隨國際組織之調整而調整之):如提款幣別為美元以外之外幣,將以國際組織提供之匯率轉換為美元後,按本行即期賣出牌告匯率轉換為新臺幣收取。 **依結算代理行提供之匯率轉換為新臺幣收取。 |
晶片金融卡密碼解鎖 (含臨櫃重設) | 每張每次新臺幣 50 元。 | |
存款餘額(存額)證明書 | 每一份新臺幣 100 元。每多加一份加收新臺幣 30 元。 | 不含會計師函證 |
對帳單列印 | 一、申請最近二個月內明細不收費。 二、依據客戶所申請對帳單明細之時間點,以下列標準收費: 1.對帳單明細之時間點距離申請日二個月以上,一年內(含)者:新臺幣 100 元(每一帳號/次)。 2.對帳單明細之時間點距離申請日一年以上,五年內 (含)者:新臺幣 200 元(每一帳號/次)。 3.對帳單明細之時間點距離申請日超過五年者:新臺幣 500 元(每一帳號/次)。 | 收費金額非累計,不問所申請列印對帳單明細期間之長短,乃以距申請對帳單明細當時,最久之時點計算。例如倘申請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客戶申請該日 起算前第11 月至前第13 月對帳 單明細,因前第 13 個月之對帳 單明細已距離申請日一年以上,故收取新臺幣 200 元。 |
影印已繳稅單、交易憑證 (含影印傳票)或其他表單 | 最近 1 年內每xxx幣 100 元,超過 1 年者,每xxx幣 200 元。每次申請收費上限為新臺幣 2000 元。(須至倉庫 查詢者另加收交通費新臺幣 300 元至新臺幣 800 元)。 | 以反映陳年傳票已置放在行外之往返車資費用 |
My Style 客製化存摺封面製作 | 每次每份新台幣 50 元。 | |
印鑑變更、掛失 | 每次新臺幣 100 元。 | |
存摺、存單掛失及補發 | 每次新臺幣 100 元。 | |
證券匯款 | 收費標準與一般跨行通匯相同,惟不限每筆匯款金額。 | |
定存單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 每xxx幣 100 元。 |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說明 |
票券匯款 | 收費標準與一般跨行通匯相同,惟不限每筆匯款金額。另單筆匯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伍仟萬元(含)以上者,手續費固定為新臺幣 250 元。 | |
一般跨行通匯 | 以現金交易: 新臺幣貳佰萬元(含)以下,每筆新臺幣 100 元。超過新臺幣貳佰萬元者,每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加收手續費新臺幣 50 元(未滿壹佰萬元者,以壹佰萬元計算)。 | |
以非現金交易: 新臺幣貳佰萬元(含)以下,每筆新臺幣 30 元。超過新臺幣貳佰萬元者,每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加收手續費新臺幣 10 元(未滿壹佰萬元者,以壹佰萬元計算)。 | ||
電子銀行及自動化服務設備跨行轉帳 | 網路 ATM/網路銀行/電話語音之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個人戶交易金額壹仟元以上:每筆新臺幣 15 元。 個人戶交易金額壹仟元(含)以下:每筆新臺幣 10 元。 個人戶每日(0 時至 24 時)首筆交易xxxxx(含)以下:免手續費。 法人戶不分交易金額:每筆新臺幣 15 元。 | 首筆交易通路定義:含實體 ATM、網路銀行、行動網銀、網路 ATM、語音轉帳、雲支付轉帳及全球一路通之轉帳交易 |
法院或法務部所屬機關扣押客戶存款 | 工本費:新臺幣 100 元。 雙掛號郵資:新臺幣 34 元。 影印費:每xxx幣 2 元。 | |
憑證及載具 | 法人戶憑證費用:有效期間為二年,每張收取新臺幣2,200 元。 個人戶憑證費用:有效期間為一年,每張收取新臺幣 180 元。 憑證載具費用:每套收取新臺幣 1,100 元(不分法人或個 人)。 | |
外幣現金 | 外幣現金買賣匯牌告價 | 1.本行買入外幣現金:手續費 TWD100/每件(等值USD5,000 以內),但 1996 年以前之美元鈔券(小頭版)、1996 年 A字版、1999 年 B 字版、2001年 C 字版、2003 年 D 字版及 2003A 年 F 字版佰元券、2006年 H 字版佰元券及 2006A 年 K 字版佰元券等美鈔,每 100美元需加收 TWD25 手續費;如不兌換新台幣而兌換其它版本美鈔時亦同。港幣 2010 年以前之版本(不含 2010 年),每張需加收 TWD25 手續費;如不兌換新台幣而兌換其它版本港幣時亦同。 2.本行賣出外幣現金:免收手 續。 |
匯入匯款 | *手續費: 外幣金額 X 當天匯率 X0.05%最低收 TWD200 最高收 TWD800 | 1.以外幣現鈔方式提領時,加收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之新台幣匯差,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 2.定額台幣匯入向國外收取之電報費為等值 USD35,如匯入款電文中之 71A 欄位為「OUR」時,需加收手續費等值 USD30 3.他行匯入匯款原幣轉匯收取電報費等值 USD30,如需寄送通知及以新台幣為解款條件者除收取原匯入匯款手續費外另加收郵電費 TWD100 4.受款人為本行客戶,經本行提示並由國內其他同業解匯者,每件收 TWD200 手續費 5.須去電匯款行時,不論地區每筆電報費 TWD500 |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說明 |
匯出匯款-電匯 | *手續費: 每筆按匯款金額 0.05%計收,最低 TWD100,最高 TWD800中文匯款加收 TWD200 *郵電費: 每通電文 TWD400 | 1.以外幣現鈔方式匯出時,除加收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之新台幣匯差,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外,應另加收手續費TWD100。 2.如須全額到收款行之匯款,除應計手續費及一通郵電費 TWD400 外, 另加收郵電費 TWD600。如須全額到收款人之匯款,除前述費用外另須待國外銀行向本行收取費用金額確定後,向客戶補足費用。 3.南非幣匯款每筆須另加收郵電費TWD200。 4.修改、退匯須去電匯款行時,不 論 地 區 每 筆 電 報 費 TWD500,國外銀行費用另依實際發生數計收。 |
匯出匯款-票匯 | *手續費: 每張按票匯金額 0.05%計收,最低 TWD100,最高 TWD800中文匯款加收 TWD200 *郵電費: 每通電文 TWD400 | 以外幣現鈔方式匯出時,除加收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之新台幣匯差,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外,應另加收手續費 TWD100。票匯退匯手續費: a.客戶持正本匯票辦理,手續費 TWD200 b.客戶申請止付退匯,手續費 TWD1,000(非上海商業銀行 L.A.分行美金匯票,國外銀行 費用另依實際發生數計收) |
光票託收及買入 (一般光票) | *手續費: 外幣金額X當天匯率X0.05%最低收TWD200 最高收TWD800 *郵費: 依右列說明計收 *買匯息: 依承作日各幣別外匯掛牌放款利率以右列說明之天期計收,最低 TWD200 | 1.兌換為外幣現鈔方式時,加收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之新台幣匯差,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 2.郵費: (1)美國地區付款之美金支票每件計收TWD300 非美國地區付款之美金支票每件計收TWD800 (2)港幣支票每件計收TWD300 (3)其他幣別之託收票據每件計 收TWD800 (4)郵費以同一往來銀行為一件計收 3.各種幣別及地區收息天數如下: (1)美加地區美金(CASH LETTER):12 天 (2)FCS(優惠託收): 30 天 (3)香港港幣、美金: 7 天 (4)其他地區以外美金:30 天 (5)日本日幣 :14 天 (6)其他地區之當地幣別:30 天 |
光票託收及買入 (旅行支票) | *手續費: 1.本行或分行售出旅行支票:每件計收 TWD200 2.非本行或分行售出旅行支票:每張 TWD60 每件最低收 TWD360 *郵費: 依右列說明計收 *買匯息: 依承作日各幣別外匯掛牌放款利率計收(天期比照一般光票),最低 TWD200 | 1.兌換為外幣現鈔方式時,加收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之新台幣匯差,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 2.郵費: (1)美國地區付款之美金支票每件計收 TWD300,非美國地區付款之美金支票每件計收 TWD800 (2)港幣支票每件計收 TWD300 (3)其他幣別之託收票據每件計 收 TWD800 (4)郵費以同一往來行為一件 3.持外國護照觀光客旅行支票 |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說明 |
(限 AE)兌換新台幣,免收手續費及買匯息,惟須以現鈔掛牌買匯匯率計價並收取郵費,且總金額須小於 USD5,000 4.旅行支票在他行購買之本國 人一律須持掛失單 | ||
列印外匯收據服務費 | *手續費: 超過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交易每筆 TWD100一年以上交易 每筆 TWD500 | 1.客戶要求補發外匯交易相關收據、水單等 2.需至倉庫開箱者,另加收交通費 TWD800 |
預購、售遠期外匯 | *手續費: 每筆 0.025%;最低 TWD400 *擔保品:依核准成數計收 | |
全球一路通 | 全球一路通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交易金額新臺幣 200 萬 (含)元以下收費新臺幣 18 元,每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加收 新臺幣 5 元。 個人戶使用「台幣小額轉帳」服務之手續費: 1.交易金額壹仟元以上:每筆新臺幣 18 元。 2.交易金額壹仟元(含)以下:每筆新臺幣 10 元。 3.每日(0 時至 24 時)首筆交易金額xxx(含)以下:免手續費。 法人戶不分交易金額使用「台幣小額轉帳」服務之手續費:每筆新臺幣 18 元。 全球一路通跨國(含跨行外幣帳戶)匯出匯款費用:同匯出匯款-電匯之收費標準計收。 其他:悉依附件一「收費標準」各服務項目之收費標準計收。 | 首筆交易通路定義:含實體 ATM、網路銀行、行動網銀、網路 ATM、語音轉帳、雲支付轉帳及全球一路通之轉帳交易 |
※此表各項業務收費之收取時點,原則上為申請承作時收取,如需更詳細之收費情形,請洽營業櫃檯。附件二:
一、貴行銀行資訊如下:
(一) 銀行名稱: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二) 申訴及客服專線:0800-003111、(00)0000-0000
(四) 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二段 149 號 (五) 傳真號碼:(00)0000-0000
(六) 銀行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
附件三:
客戶使用線上金融服務注意事項
1. 客戶使用無線上網者,請不要使用線上金融服務。
2. 客戶非必要請不要透過公眾電腦使用線上金融服務。
3. 客戶使用線上金融服務前,請先確認線上金融服務正確之網址後,才使用線上金融服務;如有疑問,請電 0000-000-000 詢問。
4. 客戶設定之密碼不應與個人顯性資訊(如生日、身分證、車號、電話號碼、帳號及相關資料號碼)相同,貴行如發現,
將提醒客戶變更。
5. 客戶無論在任何時候,必須對線上金融服務登錄之相關資料及密碼負保密義務,請不要將密碼告知任何人包括任何自稱為銀行代表、銀行職員或授權人士,且不要將此等資料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之電子傳送方式(包括以通訊軟體,例如 MSN、Skype)進行傳送;客戶不宜將相同之密碼用作使用其他服務(包括參加網路會員之登錄密碼或於其他網站使用)。
6. 客戶請不要在使用線上金融服務時離開電腦。
7. 客戶於完成操作後,請立即登出線上金融服務。
8. 客戶於接獲線上金融服務交易結果通知後,請儘速檢核是否正確。客戶一經發覺或懷疑線上金融服務帳戶、密碼未經授權而被他人使用時,請立即以電話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
9. 客戶瞭解如未履行以上任何一項預防措施,可能會造成安全缺口而導致損失。
附件四: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
(一)24 小時客服專線:0800-003111、(00)0000-0000 或傳真:(00)0000-0000,貴行申訴電話/傳真已刊載於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之「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網頁。
(二)貴行網站之「意見信箱」xxxxxxx@xxxx.xxx.xx。
(三)營業時間內得逕洽各營業單位。貴行各營業單位均建置「分行作業主管」,為各營業單位即時回應客戶意見之處理窗口。
(四)其他:如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附件五: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告知書
ㄧ、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000-000-000)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業務類別 | 存匯業務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其他:犯罪預防(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 資恐措施)及刑事偵查 |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臺端或第三人處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或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孰後屆至者為準) |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下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一、本行及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SWIFT)、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卡國際組織、美國財政部及美國司法部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