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协议,高新区管委会同意采取 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依法授予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公司依法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设 立后享有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在合作期内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热力供应服务,并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