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亿田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本所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内容变化情况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修改、新增内容予以楷体加粗标明。除本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报告期为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根据《反馈意见》中涉及的发行人律师部分,现出具补充意见如下:
一、规范性问题 1:公司设立时,xxxxx代实际控制人xxx、xxx持股情况。2017 年 8 月,xxxx其持有的亿田有限 42%股权分别转让给亿田投资、亿顺投资、亿旺投资和xx,xxx将其持有的亿田有限 40%股权转让给亿田投资。2017 年 8 月,xxx、xxx分别将其持有的亿田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三花控股、美盛控股、xxx和xxx、和恵投资、xx等。2018 年 11月,发行人控股股东亿田投资将持有发行人 9%股份平均转让给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请发行人:(1)说明公司设立时,xxx、xxx已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仍请xxx代持股份的原因,说明xxx个人履历,与xxx、xxxx间关系,前述代持及解除代持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确认前述代持及解除代持事实的核查过程。(2)说明三花控股、美盛控股、xxx、xxx、和惠投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让公司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前述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与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
在代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供应商持有股份的情况,前述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任职情况,如无任职情况请说明相关自然人股东的个人履历;说明亿田投资与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股权转让的背景,是否存在后续合作约定,如有,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3)补充披露亿顺投资、亿旺投资各合伙人在发行人任职情况。说明亿顺投资、亿旺投资各合伙人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主要经销商及供应商持有股份的情况。发行人外部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如存在,请说明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规定。(4)说明嵊州市科龙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亿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亿田、欧斯瑞电器、上海普丰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亿田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创羊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业务演变情况,与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承继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前述已注销企业经营被处罚的情况。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披露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的演变情况。(5)说明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自发行人取得现金分红的资金去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公司设立时,xxx、xxx已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仍请xxx代持股份的原因,说明xxx个人履历,与xxx、xxxx间关系,前述代持及解除代持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确认前述代持及解除代持事实的核查过程
就xxx、xxx、xxx关于亿田有限股权代持的形成及解除的事实,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亿田有限的设立文件、代持股权转让协议等;查阅了亿田有限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出资凭证;对xxx、xxx、xxx进行了访谈,并取得xxx、xxx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填写的调查表。
1.公司设立时,xxx、xxx已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仍请xxx代持股份的原因
xxx、xxx在筹备设立亿田有限时拟在嵊州经济开发区投厂生产。根据
当时嵊州市委、市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对于进入开发区投产生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可以优惠价格购置开发区土地。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xxx、xxx在亿田有限设立时委托xxx(广东佛山人)代为持有 90%股权。
根据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管委会于 2020 年 1 月出具的说明函,亿田有限入区时具备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开发区不会撤销亿田有限已享受的政策优惠。
2020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xx出具承诺函,如亿田有限进入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时享受的政策优惠被取消,则亿田股份因此而受到的相关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2.xxx的个人履历,与xxx、xxx之间的关系
经核查,xxx的个人履历如下:1995 年至今任职于佛山市顺德区合胜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合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对xxx、xxx、xxx的访谈,xxx、xxxxx的调查表,xxx早年通过业务往来结识xxx,与xxxx朋友关系,不存在根据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应认定的关联关系。
3.代持及解除代持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经核查,亿田有限设立时,xxx根据xxx、xxx的委托,代为持有亿田有限 900 万元出资额(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并由xxx、xxxxx代持股权对应的出资款。2004 年 11 月,xxx根据xxx、xxx的指示,将代持股权过户至xxx、xxxx下,股权代持法律关系解除。
上述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及解除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对xxx、xxx、xxx的访谈及相关书面说明,各方就上述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及解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xx、
xxx关于亿田有限股权代持的形成及解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二)说明三花控股、美盛控股、xxx、xxx、和x投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受让公司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前述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与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供应商持有股份的情况,前述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任职情况,如无任职情况请说明相关自然人股东的个人履历;说明亿田投资与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股权转让的背景,是否存在后续合作约定,如有,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
1.三花控股、美盛控股、xxx、xxx、和x投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受让公司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调查表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xxx、xxx、xx、和x投资、三花控股、美盛控股系财务投资人;xx、xxx、xxx、xxx、xxxxxxxx为绍兴人,系xxx、xxx的朋友;xxx为xxx的兄弟,xxx为xxx的表妹。前述受让xxx对发行人的了解,看好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从而受让公司股份。该次股权转让价格系交易双方综合参考了发行人所处行业、业绩成长性等多种因素后协商确定,转让定价合理。
2.前述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与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供应商持有股份的情况,前述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任职情况,如无任职情况请说明相关自然人股东的个人履历
x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银行流水,对前述新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前述新股东出具的调查表、说明以及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供应商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xxx为三花控股的董事,除此之外,前述新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报告期内,前述新股东除收取发行人分配的现金股利
外,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与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代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供应商持有股份的情况。
前述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均不在公司任职,其个人履历情况如下:
xxx,男,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650129****,无永久境外居留权。xxx先生 2006 年 4 月至今,就职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xxx,男,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690112****,无永久境外居留权。xxxxx 2003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任该公司董事、副总裁。
xx,女,本科学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7091919710507****,无永久境外居留权。xx女士 2002 年 4 月至今,就职于济南市万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xx,女,大专学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62419770113****,无永久境外居留权。xx女士 2004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嵊州市童丽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现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xxx,女,本科学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70219670720****,无永久境外居留权。xxx女士 1996 年 8 月至今,就职于浙江上虞中学。
xxx,男,初中学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62319701129****,无永久境外居留权。xxxxx 2005 年 6 月至 0000 x 00 x,xxxx;0000
x 12 月至今,就职于上海宏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任该公司监事。
xxx,女,中专学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62319480321****,无永久境外居留权。xxx女士 1967 年 9 月至 2002 年 3 月,就职于xxxxxx;0000 年 4 月至今,退休在家,无其他职业。
xxx,男,大专学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62319650617****,无永久境外居留权。xxx先生 1987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证号码为 33062319680615****,无永久境外居留权。xxxxx 2001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嵊州市蓝天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xxx,男,高中学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62319620923*****,无永久境外居留权。xxxxx 2002 年 12 月至今,就职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xx,女,高中学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62319620816****,无永久境外居留权。xxx女士 2005 年 9 月至 2017 年 8 月,就职于嵊州市老年活动中心;2017 年 9 月至今,退休在家,无其他职业。
3.亿田投资与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股权转让的背景,是否存在后续合作约
定
根据发行人、亿田投资、居然之家及红星美凯龙出具的说明,亿田投资与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股权转让的背景如下: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作为国内领先的家居装饰及家具商场运营商,通过对集成灶行业的调研,看好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同时,发行人拟引入对公司发展提供助力的战略投资人。
根据亿田投资与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亿田投资、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居然之家及红星美凯龙相关经办人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田投资与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不存在后续合作约定。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
根据发行人、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与红星美凯龙关联方签署的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居然之家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红星美凯龙及其关联方的交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居然之家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人、居然之家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居然之家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
(2)发行人与红星美凯龙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人、红星美凯龙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与红星美凯龙关联方签署的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与红星美凯龙及其关联方的主要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情况如下:
①提供信息咨询与年度招商服务
为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提高高端建材卖场的门店覆盖率,发行人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息咨询与年度招商服务》,由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发行人开展红星美凯龙商场体系内的招商对接以及协调工作,报告期内,计入发行人销售费用咨询服务费的金额分别为 0 万元、235.85 万元和 188.68 万元。
②销售商品
2019 年度,发行人向上海智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集成灶产品 31.03 万元,该公司系红星美凯龙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持股 30%的公司,2019 年起发行人向该公司提供集成灶产品的定牌加工业务。
③房租及管理服务费
房租及管理服务费主要系发行人及上海亿田在红星美凯龙租赁商铺开立门店所产生的租金及商场的管理服务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上海亿田因租赁红星美凯龙商铺所发生的房租及管理服务费金额分别为 0 万元、49.27 万元和 39.26万元。
④其他零星费用
其他零星费用主要系发行人及上海亿田在经营过程中向红星美凯龙及其关联方零星采购的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包括水电费、营销策略服务费等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上海亿田向红星美凯龙及其关联方零星采购金额分别为 3.30 万元、1.13 万元和 3.76 万元。
⑤商场统一收银
报告期内,上海亿田在红星美凯龙商场开立门店,根据惯例,消费者下单后,款项由商场统一收银,经结算后汇至上海亿田账户。报告期内,上海亿田收到的上述金额分别为 0 万元、28.79 万元和 75.76 万元。
⑥押金及保证金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红星美凯龙及其关联方押金及保证金余额分别为 0万元、15.00万元和8.00万元,主要内容为房租押金、品牌意向保证金、参展保证金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红星美凯龙及其关联方押金及保证金往来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期初余额 | x期增加 | x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2017 年度 | - | - | - | - |
2018 年度 | - | 32.50 | 17.50 | 15.00 |
2019 年度 | 15.00 | - | 7.00 | 8.00 |
经核查,红星美凯龙入股发行人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与红星美凯龙关联方开展部分业务合作。
(三)补充披露亿顺投资、亿旺投资各合伙人在发行人任职情况。说明亿顺投资、亿旺投资各合伙人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主要经销商及供应商持有股份的情况。发行人外部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如存在,请说明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1.亿顺投资、亿旺投资各合伙人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发行人的说明,亿顺投资各合伙人的调查表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顺投资各合伙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 任职情况 | 合伙人类别 |
1 | 孙伟勇 | 301.00 | 43.00 | 董事长 | 普通合伙人 |
2 | 裘玉芳 | 87.50 | 12.50 | 董事、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运营中 | 有限合伙人 |
心总监 | |||||
3 | 张燕飞 | 78.75 | 11.25 | 监事、总经办主任 | 有限合伙人 |
4 | xxx | 17.50 | 2.50 | 信息中心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5 | 卜金生 | 17.50 | 2.50 | 营销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 | xx | 17.50 | 2.50 | 生产技术中心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7 | 王丽娜 | 8.75 | 1.25 | 监事、采购中心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8 | 沈海苹 | 8.75 | 1.25 | 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9 | xx | 8.75 | 1.25 | 财务中心会计 | 有限合伙人 |
10 | 柳慧兰 | 8.75 | 1.25 | 监事、市场推广中心平面设计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1 | 陈海芹 | 8.75 | 1.25 | 计划物控中心仓储部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12 | 王明金 | 8.75 | 1.25 | 人力资源中心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13 | 王培鑫 | 8.75 | 1.25 | 大客户中心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14 | xxx | 8.75 | 1.25 | 集成家居研发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5 | xx | 7.00 | 1.00 | 董事 | 有限合伙人 |
16 | xxx | 7.00 | 1.00 | 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副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17 | 金松成 | 7.00 | 1.00 | 生产技术中心模具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8 | 宋亚龙 | 7.00 | 1.00 | 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9 | 谢钱波 | 5.25 | 0.75 | 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0 | xxx | 0.00 | 0.75 | 客服中心订单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1 | xxx | 5.25 | 0.75 | 审计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2 | 夏曙 | 5.25 | 0.75 | 技术研发中心技术管理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3 | 徐慧锋 | 5.25 | 0.75 | 财务中心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4 | xx尔 | 3.50 | 0.50 | 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5 | 吕德超 | 3.50 | 0.50 | 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6 | 张秀丽 | 3.50 | 0.50 | 市场运营中心终端管理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7 | xx | 3.50 | 0.50 | 市场运营中心推广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8 | 郑湘园 | 3.50 | 0.50 | 市场运营中心总监助理 | 有限合伙人 |
29 | 罗京 | 3.50 | 0.50 | 客服中心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30 | xxx | 3.50 | 0.50 | 计划物控中心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31 | 赵云峰 | 3.50 | 0.50 | 技术研发中心研发部集成灶研发室总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32 | xx | 3.50 | 0.50 | 产品管理中心总监助理 | 有限合伙人 |
33 | 单笑笑 | 3.50 | 0.50 | 技术研发中心技术管理部副经 | 有限合伙人 |
理 | |||||
34 | 沈樑君 | 3.50 | 0.50 | 行政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5 | 叶黎锋 | 3.50 | 0.50 | 行政部司机 | 有限合伙人 |
36 | xxx | 0.00 | 0.25 | 制造中心车间主任 | 有限合伙人 |
37 | xx | 1.75 | 0.25 | 制造中心车间主任 | 有限合伙人 |
38 | 任文娟 | 1.75 | 0.25 | 制造中心车间主任 | 有限合伙人 |
39 | xx | 1.75 | 0.25 | 制造中心车间主任 | 有限合伙人 |
40 | xxx | 0.00 | 0.25 | 制造中心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41 | 马振方 | 1.75 | 0.25 | 大客户中心工程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42 | 舒育东 | 1.75 | 0.25 | 品质中心品质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43 | xxx | 1.75 | 0.25 | 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合 计 | 700.00 | 100.00 | - | - |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发行人的说明,亿旺投资合伙人出具的调查表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旺投资各合伙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 任职情况 | 合伙人类别 |
1 | 陈月华 | 178.50 | 25.50 | 董事、总经理 | 普通合伙人 |
2 | 陈意 | 87.50 | 12.50 | 营销总经理助理 | 有限合伙人 |
3 | 杜法祥 | 78.75 | 11.25 | 生产技术中心总监助理 | 有限合伙人 |
4 | 吴海萍 | 78.75 | 11.25 | 营销副总助理兼区域销售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5 | 沈建峰 | 75.25 | 10.75 | 销售管理中心销售二部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6 | 邹丽英 | 70.00 | 10.00 | 计划物控中心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7 | 相卫波 | 14.00 | 2.00 | 产品管理中心副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8 | xxx | 10.50 | 1.50 | 采购中心采购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9 | xxx | 8.75 | 1.25 | 制造中心车间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0 | xx | 8.75 | 1.25 | 技术研发中心工艺技术部总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1 | xx | 8.75 | 1.25 | 技术研发中心研发部洗碗机研发室总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2 | 陈学凯 | 8.75 | 1.25 | 亿田电商运营副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13 | 王亚妹 | 8.75 | 1.25 | 计划物控中心物控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4 | xxx | 8.75 | 1.25 | 市场运营中心运营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5 | 沈建忠 | 7.00 | 1.00 | 品质中心品质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6 | xxx | 7.00 | 1.00 | 制造中心车间主任 | 有限合伙人 |
17 | 陈百中 | 7.00 | 1.00 | 行政部车队长 | 有限合伙人 |
18 | 朱杭军 | 3.50 | 0.50 | 实验中心主任 | 有限合伙人 |
19 | 王卫东 | 3.50 | 0.50 | 制造中心车间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0 | xxx | 3.50 | 0.50 | 大客户中心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1 | xx | 3.50 | 0.50 | 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22 | xx | 3.50 | 0.50 | 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3 | 廖栋如 | 3.50 | 0.50 | 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4 | 王夏军 | 3.50 | 0.50 | 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5 | 盛忠宇 | 3.50 | 0.50 | 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6 | xx | 3.50 | 0.50 | 技术研发中心总监助理 | 有限合伙人 |
27 | xx | 1.75 | 0.25 | 制造中心车间主任 | 有限合伙人 |
合 计 | 700.00 | 100.00 | - | - |
2.亿顺投资、亿旺投资各合伙人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主要经销商及供应商持有股份的情况
根据亿顺投资、亿旺投资各合伙人的调查表及出具的说明,主要经销商及供应商出具的承诺函,亿顺投资、亿旺投资各合伙人出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向发行人借款或发行人为其自筹资金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代主要经销商及供应商持有股份的情况。
3.发行人外部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根据xxx分别与三花控股、美盛控股、xxx、xxx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xxx分别与和x投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亿田投资分别与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对股权回购事项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 | 受让方 | 回购条件 | 回购价格 | 回购条款的效力期间 | 回购义务人 |
xx勇 | 三花控股、美盛控股、xxx、xxx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2020 年 12 月 31日前,发行人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申请材料; (2)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未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3)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失去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或控制权; (4)发行人主要经营资产被转移或出售; (5)如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示放弃发行人的上市工作或安排的 | 回购价格=标的股权对价×(1+0.08×T/365 )- 外部投资者累计取得的发行人分红(T 为外部投资者持有标的股权天数) | 自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回购条款自动中止; 如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回购条款自动终止; 如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撤回已提交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材料或出现协议规定的回购情形, 则回购条款恢复效力 | xxx |
xxx | xx投资、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xxx |
x田投资 | 红星美凯龙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亿田投资 |
居然之家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2023 年 12 月 31日前,发行人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申请材料; (2)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 | 同上 | 同上 |
易未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3)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失去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或控制权; (4)发行人主要经营资产被转移或出售; (5)如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示放弃发行人的上市工作或安排的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上述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相关股权转让回购条款的效力中止。
经核查,xxx、xxx、亿田投资与发行人外部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未将发行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未将发行人市值设置为回购条件,且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及回购条款的设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形,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如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回购条款自动终止;前述回购条款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四)说明嵊州市科龙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亿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亿田、欧斯瑞电器、上海普丰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亿田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创羊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业务演变情况,与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承继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前述已注销企业经营被处罚的情况。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披露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的演变情况
1.嵊州市科龙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亿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亿田、欧斯瑞电器、上海普丰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亿田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创羊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业务演变情况,与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承继关系
(1)嵊州市科龙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科龙电器的工商登记资料,科龙电器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①科龙电器的设立
1995 年 3 月 29 日,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科龙电器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4638872-7),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空调、彩电、冰箱、摩托车、五金杂品、煤气灶、消毒柜。
科龙电器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陈月华 | 25.00 | 50.00 |
xxx | 25.00 | 50.00 |
合计 | 50.00 | 100.00 |
根据科龙电器 1996 年 9 月的工商登记资料,科龙电器的股东为xxx和x
xx。根据xxxxx的说明,科龙电器设立后xxx将其持有的科龙电器 50%股权转让给xxx,xxx和xxxx父子关系。此后,科龙电器的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更。
②科龙电器的吊销
2005 年 7 月 29 日,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科龙电器未在年检截止日前参
加 2004 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检,决定依法吊销科龙电器营业执照。
③科龙电器的注销
2016 年 11 月 15 日,科龙电器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科龙电器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xxx、xxx,其中xxxx清算组负责人。
2016 年 11 月 21 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科龙电器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员进行了备案。
2016 年 11 月 22 日,科龙电器在《市场导报》上刊登了注销公告,通知债
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7 年 1 月 8 日,科龙电器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同意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公司法之规定到相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017 年 1 月 11 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科龙电器注销。
根据科龙电器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科龙电器自设立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不存在承继关系。
(2)上海亿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亿田网络的工商登记资料,亿田网络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①亿田网络的设立
2010 年 9 月 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向亿田网络核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1739226),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数字出版咨询(除经纪)。【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亿田网络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孙伟勇 | 380.00 | 38.00 |
xx | 320.00 | 32.00 |
陈月华 | 300.00 | 3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亿田网络自设立至注销期间,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更。
②亿田网络的吊销
2016 年 10 月 18 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亿田网络在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决定依法吊销亿田网络营业执照。
③亿田网络的注销
2016 年 12 月 29 日,亿田网络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解散亿田网络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xxx、xxx、xx,其中xxxx清算组负责人。
2016 年 12 月 30 日,亿田网络在《上海科技报》上刊登了注销公告,通知
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7 年 3 月 21 日,亿田网络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017 年 5 月 3 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亿田网络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员进行了备案。
2017 年 6 月 14 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NO.41000003201706060063),准予亿田网络注销。
根据亿田网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亿田网络自设立至 2011 年,主要经营网页游戏的开发和运营;自 2012 年起停止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不存在承继关系。
(3)绍兴亿田
根据绍兴亿田的工商登记资料,绍兴亿田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①绍兴亿田的设立
1996 年 5 月 8 日,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嵊县万家发燃具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绍兴亿田”)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4639010-6),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不锈钢煤气灶、油烟机、电子消毒柜,各种燃具配件。
绍兴亿田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孙伟勇 | 30.00 | 51.72 |
陈月华 | 28.00 | 48.28 |
合计 | 58.00 | 100.00 |
②绍兴亿田第一次增资
1999 年 7 月 4 日,绍兴亿田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由 58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 258 万元人民币,由原股东xxx、xxxx增资 1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增资已于 1999 年 7 月 1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绍兴亿田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孙伟勇 | 130.00 | 50.39 |
陈月华 | 128.00 | 49.61 |
合计 | 258.00 | 100.00 |
③绍兴亿田的吊销
2009 年 12 月 8 日,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绍兴亿田未在年检截止日前申
报 2008 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责令的期限内接受年检,决定依法吊销绍兴亿田营业执照。
④绍兴亿田的注销
2016 年 11 月 14 日,绍兴亿田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绍兴亿田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xxx、xxx,其中xxx为清算组负责人。
2016 年 11 月 18 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亿田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员进行了备案。
2016 年 11 月 22 日,xxx田在《市场导报》上刊登了注销公告,通知债
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7 年 1 月 8 日,绍兴亿田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同意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公司法之规定到相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017 年 1 月 11 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绍兴亿田注销。
根据绍兴亿田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发行人的相关财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绍兴亿田自设立至 2005 年,主要从事吸油烟机、灶具、
消毒柜的生产和销售;自 2005 年亿田有限开展经营业务后,绍兴亿田将原有业
务逐步转移至亿田有限,并自 2006 年起停止业务经营。因此,亿田有限设立初期的业务与绍兴亿田存在承继关系。
(4)欧斯瑞电器
根据欧斯瑞电器的工商登记资料,欧斯瑞电器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①欧斯瑞电器的设立
2014 年 11 月 10 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欧斯瑞电器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115456),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
油烟机、烤箱、热水器、浴霸、燃气灶具配件、汽车配件、橱柜、保洁柜、卫浴设备、电子产品;销售:灯具及灯具零配件。
欧斯瑞电器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陈月华 | 510.00 | 51.00 |
xxx | 000.00 | 49.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欧斯瑞电器自设立至注销期间,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更。
②欧斯瑞电器的注销
2017 年 5 月 5 日,欧斯瑞电器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欧斯瑞电器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xxx、xxx,其中xxxx清算组负责人。
2017 年 5 月 8 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欧斯瑞电器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员进行了备案。
2017 年 5 月 9 日,欧斯瑞电器在《市场导报》上刊登了注销公告,通知债
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7 年 6 月 28 日,欧斯瑞电器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同意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公司法之规定到相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017 年 7 月 10 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欧斯瑞电器注销。
根据欧斯瑞电器的财务报表,欧斯瑞电器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欧斯瑞电器自设立至注销期间,主营业务为厨房电器产品销售。欧斯瑞电器注销后相关业务终止,与发行人业务不存在承继关系。
(5)上海普丰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普丰电器的工商登记资料,普丰电器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①普丰电器的设立
2000 年 12 月 1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向普丰电器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22077934),经营范围:销售油烟机、热水
器、燃气灶及燃器具零配件。
普丰电器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孙伟勇 | 30.00 | 60.00 |
xxx | 20.00 | 40.00 |
合计 | 50.00 | 100.00 |
普丰电器自设立至注销期间,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更。
②普丰电器的吊销
2001 年 10 月 8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普丰电器未在年检截止日期前
按规定申报年检,并未在登记机关限期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年检,也未在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决定依法吊销普丰电器营业执照。
③普丰电器的注销
2016 年 11 月 24 日,普丰电器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普丰电器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xxx、xxx、xxx,其中xxx为清算组负责人。
2016 年 11 月 25 日,普丰电器在《上海科技报》上刊登了注销公告,通知
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7 年 3 月 21 日,普丰电器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017 年 5 月 3 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普丰电器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员进行了备案。
2017 年 5 月 10 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NO.12000003201705030067),准予普丰电器注销。
根据普丰电器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普丰电器自设立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不存在承继关系。
(6)上海亿田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亿田电器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亿田电器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①上海亿田电器的设立
1999 年 10 月 18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向上海亿田电器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22073828),经营范围:生产及经营油烟机,燃气灶具,电子消毒柜,热水器,燃气具配件。
上海亿田电器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孙伟勇 | 30.00 | 60.00 |
xxx | 20.00 | 40.00 |
合计 | 50.00 | 100.00 |
上海亿田电器自设立至注销期间,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更。
②上海亿田电器的吊销
2003 年 9 月 5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上海亿田电器未在年检截止日
期前申报 2002 年度年检,并未在登记机关限期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年检,也未在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决定依法吊销上海亿田电器营业执照。
③上海亿田电器的注销
2016 年 11 月 24 日,上海亿田电器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上海亿田电器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xxx、xxx、xxx,其中xxx为清算组负责人。
2016 年 11 月 25 日,上海亿田电器在《上海科技报》上刊登了注销公告,
通知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7 年 3 月 21 日,上海亿田电器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017 年 5 月 3 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亿田电器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员进行了备案。
2017 年 5 月 8 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NO.12000003201705030070),准予上海亿田电器注销。
根据上海亿田电器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上海亿田电器自设立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不存在承 继关系。
(7)上海创羊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创羊网络的工商登记资料,创羊网络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①创羊网络的设立
2015 年 2 月 15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创羊网络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138465),经营范围:从事互联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销售,水电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自有设备租赁。
创羊网络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xx | 510.00 | 51.00 |
xx | 490.00 | 49.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创羊网络自设立至注销期间,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更。
②创羊网络的注销
2017 年 7 月 25 日,创羊网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创羊网络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xxx、xx、xx,其中xxx为清算组负责人。
2017 年 7 月 26 日,创羊网络在《上海科技报》上刊登了注销公告,通知债
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7 年 9 月 12 日,创羊网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018 年 5 月 30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创羊网络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员进行了备案。
2018 年 6 月 11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NO.00000001201806050038),准予创羊网络注销。
根据创羊网络的财务报表,创羊网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创羊网络自设立至 2016 年,主营业务为家用电器维修平台 APP 的开发和运营,自 2017 年起不再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不存在承继关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前述已注销企业经营被处罚的情况
根据嵊州市公安局三界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嵊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xx、xx不存在因前述已注销企业经营被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五)说明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自发行人取得现金分红的资金去向
1.历次股权转让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税务机关出具的股权转让情况报告表、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完税凭证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税情况如下:
事项 | 出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数量 (万元出资 额、万股) | 转让价格 (元/出资 额、元/股) |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
2004 年11 月 第一次股权转让 | xxx | xxx | 450.00 | 1.00 | 本次股权转让系股权代持 还原,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平价转让,无需缴纳个人 |
xxx | 450.00 | 1.00 |
所得税 | |||||
2017 年 8 月 第二次股权转让 | xxx | x田投资 | 3,200.00 | 1.58 |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
xxx | 亿田投资 | 2,240.00 | 1.58 |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 |
亿顺投资 | 400.00 | 1.58 | |||
亿旺投资 | 400.00 | 1.58 | |||
xx | 320.00 | 1.00 | 父子间股权转让,无需缴 纳个人所得税 | ||
2017 年 8 月 第三次股权转让 | xx勇 | 三花控股 | 120.00 | 15.00 |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
美盛控股 | 120.00 | 15.00 | |||
丁敏华 | 120.00 | 15.00 | |||
xxx | 60.00 | 15.00 | |||
xxx | xx投资 | 200.00 | 15.00 | ||
xx | 100.00 | 15.00 | |||
xx | 33.336 | 15.00 | |||
xxx | 20.00 | 15.00 | |||
郑志坤 | 10.00 | 15.00 | |||
孔复芹 | 6.664 | 15.00 | |||
xxx | 6.664 | 15.00 | |||
傅海忠 | 6.664 | 15.00 | |||
孙伟根 | 6.664 | 15.00 | |||
吕玉萍 | 3.336 | 15.00 | |||
2018 年11 月 第四次股权转让 | 亿田投资 | 居然之家 | 360.00 | 17.50 | 亿田投资已将本次股权转让所得计入 201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于汇算清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 证 |
红星美凯龙 | 360.00 | 17.50 |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依法履行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
2.历次转增股本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
3.历次利润分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转账凭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完税证明,发行人历次利润分配,实际控制人纳税情况如下:
事项 | 利润分配情况 |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
2017 年 2 月 第一次利润分配 | 根据 2017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亿田有限股东会决议,按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现金股利 1,600 万元(含税) | 亿田有限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于 2017 年 3 月缴纳本次分红的税款 |
2017 年 5 月 第二次利润分配 | 根据 2017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亿田有限股东会决议,按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现金股利 1,200 万元(含税) | 亿田有限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于 2017 年 6 月缴纳本次分红的税款 |
2018 年 11 月 第三次利润分配 | 根据 2018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亿田股份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公司 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现金股利 5,000 万元(含税) | 发行人已对自然人股东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于 2018 年 12月缴纳本次分红的税款 |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依法履行了利润分配的纳税义务。
4.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7 年 10 月 8 日,立信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50047
号),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亿田有限的净资产为 126,541,014.80 元,实收资
本为 8,00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9 日,亿田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确认立信 2017
年 10 月 8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50047 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按照各自所持有的公司出资比例所享有的净资产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并同意亿田有限将审计后的净资产中的 8,000 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
46,541,014.80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
经核查,发行人此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股本与变更前的注册资本金额一致,不存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折合股本的情形,自然人股东未产生纳税义务。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自发行人取得现金分红的资金去向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取得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序号 | 现金分红事项 | 现金分红情况 | |
股东名称 | 金额(万元) | ||
1 | 根据2017 年2 月15 日召开的亿田有限股 | xxx | 816.00 |
东会决议,按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现金股利 1,600 万元(含税) | 陈月华 | 784.00 | |
合计 | 1,600.00 | ||
2 | 根据2017 年5 月25 日召开的亿田有限股东会决议,按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现金股利 1,200 万元(含税) | 孙伟勇 | 612.00 |
陈月华 | 588.00 | ||
合计 | 1,200.00 | ||
3 | 根据 2018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亿田股份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公 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现金股利 5,000 万元(含税) | 亿田投资 | 3,400.00 |
xxx | 000.00 | ||
陈月华 | 204.00 | ||
xx | 200.00 | ||
合计 | 3,991.50 |
根据实际控制人xxx、xxx、xx的银行对账单及其出具的说明,上述分红款缴纳税款后主要用于支付亿田投资出资款及购买理财产品等;根据亿田投资的银行对账单及其出具的说明,上述分红款主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
二、规范性问题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 2016 年至 2019 年 1-6 月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金额约为 4891.52 万、6986.97 万、8827.51 万、4086.75 万。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的名称、设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历史;是否存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情况,如有,请说明开展合作原因,如已终止合作,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成本费用以外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出具的承诺函及签署的访谈记录,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设立时间 | 住所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结构 | 合作历史 |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杭州大明万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2005.12.08 | xx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辉 五路 8 号 | USD 2,600.00 | 香港通顺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48.00%,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股 47.00%,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持股 5.00% | 2009 年开始合作 | 否 |
2 | 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 | 2010.05.18 | xxxxxxxxxxxxxxxxx 00x | 1,080.00 | xxx持股 75.00%,xx持股 25.00% | 2013 年开始合作 | 否 |
3 | 永康市晶达玻璃有限公司 | 2015.07.14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大屋村 | 500.00 | xx持股 60.00%,xxx持股 40.00% | 2016 年开始合作 | 否 |
4 | 上海屹惠实业有限公司 | 2011.08.16 | xxxxxxxxx 000 x B-72 | 500.00 | xxx持股 50.00%,xxxx股 50.00% | 2011 年开始合作 | 否 |
5 | 嵊州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04.03.12 | xxxxxxxxxxxx xx 000 x | 80.00 | xx持股 50.00%,xxx持股 35.00%,xxx持股 15.00% | 2005 年开始合作 | 否 |
6 | 三峰实业有限公 | 2000.01.20 | 浙江省诸暨市 | 10,010.00 | xxx持股 100.00% | 2016 年开始合作 | 否 |
司 | 店口镇解放路 696 号 | ||||||
7 | 宁波市奉化区恒润运动器材厂 | 2004.10.28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包山村 | - | xxx持股 100.00% | 2012 年开始合作 | 否 |
8 | 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 | 2004.07.23 | xxxxxxxx 00 x 00 x | 186,300.00 |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5.00%,天津大无缝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35.00% | 2017 年开始合作 | 否 |
杭州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 2009.12.18 | 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 511 号 1112、1115 室 | 500.00 |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否 | ||
9 |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3.07.29 | xxxxxxxxx 00 x | 5,200.00 | xx持股 24.25%,新昌县久久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15.22%,新昌县进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持股 14.81% , 甘玉英持股 12.59%,xxxx股 7.75%,常州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7.41%,嵊州市幸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3.70%,杭州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3.70%,xxx持股 2.78%,义乌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85%,浙江临海永强股权并购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1.85%,宁波浙鑫 | 2007 年开始合作 | 否 |
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85%,xxx持股 1.11%,xx三持股 1.11% | |||||||
浙江新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09.01.09 | xxxxxxxxxxxxx 00 x | 2,600.00 |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3.98%,xxxx股 1.54%,xxx股 1.35%,xxxx股 0.77%,xxx持股 0.77%, 方亮持股 0.58%, xxx持股 0.45%, xx持股 0.38%, xxx持股 0.10%,xxx持股 0.04%,xxx持股 0.02%, xx持股 0.02%, xxx持股 0.01%,xxx持股 0.01% | 2012 年开始合作 | 否 | |
10 | 宁波舜韵电子有限公司 | 2003.06.24 | 浙江省余姚市泗门工业园区 | USD435.00 | 香港东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2005 年开始合作 | 否 |
11 | 绍兴总杰电器有限公司 | 2013.07.23 | 嵊州市三界镇工业集聚区福威重工行政楼一楼 | 300.00 | 郑跟祥持股 70.00%,xxx持股 30.00% | 2013 年开始合作 | 否 |
12 | 嵊州市恒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2012.07.19 | 嵊州市三江街道桥里村 | 200.00 | 应国光持股 45.00%,xxxx股 45.00%,钟融珍 10.00% | 2014 年开始合作 | 是,xxx的外甥xxxx有该公司 45%股权 |
13 | 浙江晶雅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2014.11.26 | 浙江省绍兴市 嵊州市xx镇后爱坂村 | 1,000.00 | xxx持股 47.00%,xxx持股 12.00%, xxx持股 11.22%,付慧愿持股 10.89%,xxx持股 10.89%,洪水元持股 8.00% | 2018 年开始合作 | 否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签署的访谈记录,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的交易定价主要系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定 价。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的交易价格定价公允;除恒光玻璃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报告期内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本所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供应商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前十名供应商的情况。
三、规范性问题 4:招股说明书披露,燃气灶具行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消毒柜产品的生产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此外,生产、销售或进口吸油烟机、电磁灶、电烤箱的单位或个人,应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认证,并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认证)。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已经取得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所需的审批、备案、认证等事项;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具备从事各类业务所必要的业务资质,是否存在无资质经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生产经营资质证照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现行有效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认证、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一)生产经营资质
序号 | 证书名称 | 许可范围 | 证书有效期 | 证书编号 | 出具单位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燃气灶 | 至 2021.04.21 | XK21-007-0088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消毒器械 (臭氧消 | 2017.04.17 -2021.04.16 | 浙卫消证字 (2005)第 0013 |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序号 | 证书名称 | 许可范围 | 证书有效期 | 证书编号 | 出具单位 |
毒柜) | 号 |
(二)管理体系认证
序号 | 认证类别 | 适用标准 | 证书有效期 | 出具单位 |
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 2018.05.14 -2021.04.19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2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 | 2018.05.14 -2021.10.31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3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 | 2018.05.14 -2021.03.11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三)环保许可或环境认证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有效期 | 证书编号 | 出具单位 |
1 |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 | 2017.11.08-2020.12.31 | 浙 DE2017B0109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
(四)进出口资质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1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3306966485 |
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02296032 |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取得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认证证书)具体情况请见“附件一:发行人已取得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吸油烟机、电磁炉、电烤箱等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 117 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14 年修订),公司生产、销售吸油烟机、电磁灶、电烤箱等产品,应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认证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产品清单、CCC 认证证书及注销认证证书通知等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产品已按国家规定取
得 CCC 认证证书。
2.家用燃气灶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 年第 34 号)以及国家认监委于 2019 年 8 月发布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家用燃气器具(包括家用燃气灶具)纳入 CCC 认证管理范围。2020 年 10 月 1 日前,家用燃气器具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 CCC 认证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含)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 CCC 认证;否则,应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前获得 CCC 认证。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目前仍可凭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家用燃气灶具,但应当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之前取得相应的 CCC 认证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生产、销售的各型号家用燃气灶具的 CCC 认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对此,发行人作出承诺:“本公司将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所有本公司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家用燃气灶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CCC 认证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经取得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所需的审批、备案、认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具备从事各类业务所必要的业务资质,不存在无资质经营的情况。
四、规范性问题 5:发行人部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系继受取得。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继受取得该 2 项专利的时间、交易对方、交易价格,发行人与转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相关专利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2)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曾任职单位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人员投资发行人或在发行人任职,是否违反与其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或保密义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继受取得该 2 项专利的时间、交易对方、交易价格,发行人与转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相关专利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对专利转让方进行访谈及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继受取得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名称 | 类别 | 专利号 | 授权公告日 | 转让方 | 转让时间 | 交易价格 |
1 | 对开式导流板吸油烟机 | 实用新型 | ZL201120231194.8 | 2012.03.14 | xx | 2014.01.16 | 无偿转让 |
2 | 闸门式导流板吸油烟机 | 实用新型 | ZL201120229182.1 | 2012.03.14 | |||
3 | 导流板内缩开启式吸油烟机 | 实用新型 | ZL201120229193.X | 2012.01.25 | |||
4 | 一种洗碗机用软水器和呼吸器一体机 | 实用新型 | ZL201721192705.3 | 2019.02.01 | 广东赛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2019.05.31 | 无偿转让注 |
注: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平均分担申请费、公告费、审查费、专利机构代理费、专利转让官方费用及专利机构转让代理费。
根据发行人及转让xxx、广东赛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电器)的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与转让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对受让专利使用情况的说明,广东赛普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xx进行访谈,上述专利转让原因如下:1、xx取得上述 1-3 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利用程度较低(市场上已存在能实现相同效果的专利技术),发行人因技术储备的需要而受让相关专利。2、上述第 4 项实用新型专利系赛普电器与发行人共同研发,经与赛普电器协商,双方同意共有该项专利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1-3 项继受取得专利未应用于公司产品;上述第 4 项继受取得专利目前应用于公司的洗碗机集成灶 S7 产品。
(二)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曾任职单位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
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人员投资发行人或在发行人任职,是否违反与其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或保密义务
1.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发行人关于主要核心技术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的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如下: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技术来源 | 主要专利 | 技术应用情况 |
1 | 侧吸下排除油烟技术 | 原始创新 | ZL201620855995.4 | 通过改变传统吸油烟机油烟上排的设计,把烟道及电机系统移植至灶具下方,使油烟能够在较短的距离内被侧吸下排,极大地减少了油烟 的升腾和扩散,提高了油烟吸排率 |
2 | 油烟分离技术 | 原始创新 | ZL201520115827.7 ZL201510377065.2 | 在吸风口至风机的烟道内植入冷凝装置,油烟中含有的油脂经过冷凝装置时被冷凝液化,实现“油”与“烟”的分离,显著降低了大气油污排放 |
3 | 燃烧器节能技术 | 集成创新 | ZL201620524462.8 ZL201630217863.4 | 通过改进燃烧器结构,改善燃烧器性能,有效提高了其燃烧效率 |
4 | 风机下置技术 | 原始创新 | ZL201620855980.8 | 改变风机系统传统设计,通过技术手段将集成灶机身背部的风机系统移至底部,使机身的前后纵向空间得到释放,从而既进一步降低了噪 音,也提升了内部空间利用率 |
5 | 远程监测技术 | 集成创新 | ZL201521069488. X ZL201620730078.3 | 通过在机体内集成数据采集器及无线通讯模块,能够有效监测产品使用状况,并对产品性能异常进行实时预警,确保安全使用 |
综上,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取得。
2.发行人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曾任职单位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人员投资发行人或在发行人任职,是否违反与其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或保密义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发行人出具
的关于主要核心技术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取得 117 项专利,其中 4 项为继受取得专利,其
余 113 项专利均为发行人申请取得。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绍兴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均不存在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曾任职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近 5 年内曾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包括兼职)的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曾任职单位 | 离职时间 | 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或保密协议签订情况 |
1 | xx | 上海创羊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 | 2016年10月 | 未签订 |
2 | xxx |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 | 签订保密协议,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
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7月 | 未签订 | ||
3 | xx | 浙江瑞洲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 2014年12月 | 未签订 |
4 | xx | 宁波xx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 2016年6月 | 劳动合同中涉及保密条款及竞业禁止条款 |
青岛澳柯玛洗衣机有限公司 | 2015年4月 | 未签订 |
注:创羊网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已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注销。
根据xxx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其与曾任职单位万通智控签订了保密协议,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根据万通智控出具的声明,xxx在发行人任职不违反与万通智控之间的保密义务,与万通智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xx出具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其与宁波安佳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xx)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涉及保密条款及竞业禁止条款。根据xx提供的宁波xx工资发放银行卡流水,宁波xx未向xx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前述保密条款及竞业禁止情况,xx出具承诺:“本人在宁波安佳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xx)任职期间,与xxxx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含
保密条款及竞业禁止条款,但本人离职后,xxxx未向本人支付任何竞业禁止补偿金。除此之外,xxxx未与本人另行签订任何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本人于 2016 年 7 月起在亿田股份任职不违反与宁波安佳之间的劳动合同条款,与宁波安佳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在亿田股份任职期间,本人参与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或其他技术成果的发明、改进均不涉及本人在宁波xx、青岛澳柯玛洗衣机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所接触的任何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或保密信息,或前述公司的职务发明。”
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上述人员部分曾任职单位出具的声明,除xxx与万通智控签署保密协议,xx与xx卫厨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外,上述人员近 5 年均未与其他曾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曾任职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人员投资发行人或在发行人任职,不存在违反与其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或保密义务。
五、规范性问题 6:发行人关联方包括嵊州市恒普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悦美贸易有限公司、恒义贸易、嵊州市亿虹贸易有限公司等贸易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亿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注销。请发行人:(1)说明该等贸易类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演变情况,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控制贸易类公司与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及业务往来;(2)说明上述已注销企业的注销的原因,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注销程序的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该等贸易类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演变情况,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控制贸易类公司与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及业务往来
根据恒普贸易、悦美贸易、恒义贸易、亿虹贸易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 的财务报表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控制的贸易类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演变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设立时间 | 主营业务情况 |
1 | 恒普贸易 | 2011.02.25 | 已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注销,设立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
2 | 悦美贸易 | 2011.02.25 | 已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注销,设立至注销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
3 | 恒义贸易 | 2012.09.26 | 设立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
4 | 亿虹贸易 | 2010.09.01 | 自设立至 2014 年 9 月,主营业务为冷板、不锈 钢板材、镀锌板、镀铝板等板材的销售,2014年 10 月起停止经营 |
根据立信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193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签署的访谈记录,该等贸易公司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和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与恒普贸易、恒义贸易曾存在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1.资金拆入
单位:万元
期间 | 交易对方 | 期初余额 | 当期流出 | 当期流入 | 期末余额 | 用途 |
2017 年度 | 恒普电器注 | 0.10 | 0.10 | - | - | 资金xx |
注:恒普贸易曾用名。
2.资金拆出
单位:万元
期间 | 交易对方 | 期初余额 | 当期流出 | 当期流入 | 期末余额 | 用途 |
2017 年度 | 恒普电器 | - | 1,700.00 | 1,700.00 | - | 转贷 |
2017 年度 | 恒义贸易 | 1,099.01 | 12.27 | 1,111.28 | - | 资金xx |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该等贸易类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及业务往来;报告期内,该等贸易类公司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或客户不存在资金往来及业务往来。
(二)上述已注销企业的注销的原因,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注销程序的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已注销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已注销企业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经核查,相关企业的注销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注销原因 | 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
1 | 亿田网络 | 2012 年起停止业务经营,后经股东会决议实施清算注销 | 所涉及资产已作为清算财产分配至其股 东;长期未经营,注销前已无员工;注销 前,已刊登注销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
2 | 欧斯瑞电器 | 为解决与发行人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经股东会决议实施清算注销 | 所涉及资产已作为清算财产分配至其股 东;长期未经营,注销前已无员工;注销前,已刊登注销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
3 | 绍兴亿田 | 2006 年起停止业务经营,后经股东会决议实施清算注销 | 所涉及资产已作为清算财产分配至其股 东;停止经营后所有员工由亿田有限雇佣;注销前,已刊登注销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
4 | 科龙电器 |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经股东会决议实施清算注销 | 所涉及资产已作为清算财产分配至其股 东;长期未经营,注销前已无员工;注销前,已刊登注销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
5 | 普丰电器 |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经股东会决议实施清算注销 | 所涉及资产已作为清算财产分配至其股 东;长期未经营,注销前已无员工;注销前,已刊登注销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
6 | 上海亿田电器 |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经股东会决议实施清算注销 | 所涉及资产已作为清算财产分配至其股 东;长期未经营,注销前已无员工;注销前,已刊登注销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
7 | 创羊网络 | 2017 年起停止业务经营,后经股东会决议实施清算注销 | 所涉及资产已作为清算财产分配至其股 东;注销前已无员工;注销前,已刊登注销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
8 | 恒普贸易 |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经股东会决议实施清算注销 | 所涉及资产已作为清算财产分配至其股 东;长期未经营,注销前已无员工;注销前,已刊登注销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
9 | 悦美贸易 | 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经股东会决议实施清算注销 | 所涉及资产已作为清算财产分配至其股 东;长期未经营,注销前已无员工;注销前,已刊登注销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
注:上述 1-7 项企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8、9 项企业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上述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注销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规范性问题 1 之(四)”回复。
经核查,本所认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注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注销时涉及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处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规范性问题 7:招股说明书披露,华诺电器为实际控制人xxxx弟xxx及其配偶xxx合计持股 100%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灶具、油烟机、消毒柜等。xxx的外甥xxxx其配偶xxx共同持有嵊州市亿强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60%股权。请发行人:(1)说明华诺电器、嵊州市亿强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及具体产品,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该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该企业的供应商及客户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重合。(2)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注销或对外转让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华诺电器、嵊州市亿强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及具体产品,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该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该企业的供应商及客户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重合
1.华诺电器、嵊州市亿强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及具体产品,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1)华诺电器
①历史沿革
根据华诺电器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诺电器历史沿革如下:
华诺电器于 1999 年 3 月 1 日在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设立时注册号为 330683000017751,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陈月富 | 52.80 | 60.00 |
35.20 | 40.00 | |
合计 | 88.00 | 100.00 |
2013 年 12 月 9 日,华诺电器注册资本增加至 688 万元。其中,xxx认缴
新增注册资本 360 万元,xxx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40 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诺电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83704525390D,注册资本为 688 万元,住所为xxxxxxxxxx0x,xx代表人为xx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灶具、油烟机、消毒柜、电热水器、洗碗机、空调、暖风机、电扇,营业期限至 2029 年 2 月 28 日。华诺电器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陈月富 | 412.80 | 60.00 |
275.20 | 40.00 | |
合计 | 688.00 | 100.00 |
根据嵊州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嵊审所验字(1999)4 号《验资报告》,嵊州大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嵊诚会验字(2013)第 265 号《验资报告》,xxx、xxx的出资凭证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华诺电器设立时的出资及增资款均由xxx、xxx缴纳。自华诺电器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未持有华诺电器股权。
②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根据华诺电器提供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报告期内,华诺电器与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期间 | 华诺电器(A) | 发行人(B) | 比例(A÷B ) |
总资产 | 2019 年末 | 5,297.85 | 60,894.02 | 8.70% |
2018 年末 | 3,968.84 | 51,530.95 | 7.70% | |
2017 年末 | 4,709.76 | 42,227.85 | 11.15% | |
净资产 | 2019 年末 | 1,133.34 | 28,597.01 | 3.96% |
2018 年末 | 1,072.33 | 16,761.23 | 6.40% | |
2017 年末 | 1,040.07 | 14,139.01 | 7.36% | |
营业收入 | 2019 年度 | 2,617.06 | 65,494.06 | 4.00% |
2018 年度 | 2,880.99 | 61,445.91 | 4.69% | |
2017 年度 | 3,900.40 | 47,923.89 | 8.14% | |
净利润 | 2019 年度 | 24.98 | 9,833.60 | 0.25% |
2018 年度 | 35.04 | 7,622.21 | 0.46% | |
2017 年度 | 71.57 | 5,045.13 | 1.42% |
报告期内,华诺电器资产状况及业务规模与发行人相比较小。
根据华诺电器提供的销售合同、财务账套,报告期内,华诺电器主要从事吸油烟机、灶具的代工业务,主要产品为吸油烟机、灶具,主要客户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万喜电器燃气具有限公司、青岛奥旭电器有限公司等。
③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A.资产方面
根据华诺电器的产权证书、财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及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核查,华诺电器具有独立经营所需的场地、生产设备、商标权及专利权,发行人与华诺电器不存在相互租用/共用场地的情形,也不存在共有商标、专利、生产设备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华诺电器的资产相互独立。
B.业务方面
根据华诺电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报告期内华诺电器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采购销售台账及本所律师对xxx的访谈,报告期内华诺电器主要从事吸油烟机、灶具等传统厨房家电的代工业务。前五大客户 2017 年至 2019 年销售收
入占当年度的比例分别为 88.04%、82.00%、69.74%,客户集中度较高。华诺电器主要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系根据下游客户的定制订单确定,经营模式主要为 OEM 代加工。
发行人主要从事集成灶的生产与销售,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渠道。发行人销售渠道以经销商为主,截至报告期末,经销商覆盖全国 30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销售产品中,吸油烟机、灶具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较小,相关产品主要面向海外客户,不属于发行人主要产品。
年度 | 买方 | 卖方 | 交易标的 | 定价依据 | 交易金额(万元) |
2017 年度 | 发行人 | 华诺电器 | 成品采购 | 市场价 | 3.06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诺电器的交易金额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诺电器之间无其他采购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诺电器不存在重叠的客户,部分重叠的供应商情况及
产生原因详见本题之“3.该企业的供应商及客户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重合”。经核查,发行人与重合供应商独立签署采购合同,采购渠道独立;发行人与华诺电器向重合供应商采购商品的金额差距较大,重合供应商非发行人与华诺电器共同的主要供应商。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渠道,发行人与华诺电器的业务相互独立。华诺电器现有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同种类业务,但不构成竞争关系。
C.人员方面
根据华诺电器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员工名册及本所律师对xxx的访谈,华诺电器已与公司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华诺电器设立至今,执行董事、总经理一直由xxx担任,监事由xxx担任。华诺电器的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xxx负责。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均未在华诺电器任职。发行人与华诺电器的人员相互独立。
D.技术
x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华诺电器的专利技术进行了检索,查阅了华诺电器、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经核查,发行人拥有核心产品的专利技术,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拥有独立的产品研发的能力,与华诺电器不存在共用专利、技术的情况。发行人与华诺电器的技术相互独立。
综上,华诺电器主要从事吸油烟机、灶具的生产与销售,经营模式主要为 OME 代工,其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同种类业务;但发行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华诺电器相互独立,且报告期内交易金额较小,除部分供应商存在重叠之外,销售渠道及客户均不存在重叠。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华诺电器各自经营的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发行人与华诺电器不构成竞争关系。
(2)亿强电器
①历史沿革
根据亿强电器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亿强电器历史沿革如下:
亿强电器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设立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83MA29D35L1F,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xxx | 30.00 | 30.00 |
xxx | 25.00 | 25.00 |
xxx | 00.00 | 20.00 |
郑剡炯 | 25.00 | 25.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2018 年 8 月,xxx将其所持的亿强电器 2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xxx,同
时注册资本从 100 万元增加至 200 万元。本次变更完成后,亿强电器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闫志强 | 80.00 | 40.00 |
xxx | 60.00 | 30.00 |
xxx | 00.00 | 30.00 |
合计 | 200.00 | 100.00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强电器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法定代表
人为xxx;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xx 000 x科创中心内
科创大楼 433;经营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工业智能电器、电子产品、电子元件、电子控制器、五金工具、打印机及相关配件;智能控制系统研发、销售、安装;软件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亿强电器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闫志强 | 80.00 | 40.00 |
xxx | 60.00 | 30.00 |
xxx | 00.00 | 30.00 |
合计 | 200.00 | 100.00 |
根据亿强电器账套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书面说明,亿强电器设立时的出资及增资款均由各股东缴纳。自亿强电器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未持有亿强电器股权。
②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根据亿强电器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本所律师对xxx的访谈,亿强电器设立至今尚未开展经营业务。
③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A.资产方面
根据亿强电器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及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核查,报告期内,亿强电器未开展生产经营,无商标权、专利权及生产设备。
本所认为,发行人与亿强电器的资产相互独立,不存在相互租用/共用场地的情形,也不存在共有商标、专利、生产设备的情形。
B.业务方面
根据亿强电器的财务报表及本所律师对xxx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强电器尚未开展经营。
报告期内,亿强电器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数据项目 | 2017 年末/2017 年度 | 2018 年末/2018 年度 | 2019 年末/2019 年度 |
总资产 | 100.08 | 87.95 | 235.71 |
净资产 | 100.08 | 87.95 | 235.71 |
营业收入 | 0 | 0 | 0 |
净利润 | 0.08 | -12.12 | 47.75 注 |
注:亿强电器 2019 年度净利润主要来源于“海内外英才计划”创业项目补贴。
本所认为,亿强电器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C.人员
根据亿强电器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亿强电器设立后共有员工 3 名,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亿强电器设立至今,执行董事、经理由xxx担任,监事由xxxxx。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均未在亿强电器任职。发行人与亿强电器的人员相互独立。
D.技术
x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亿强电器的专利技术进行了检索,查阅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经核查,发行人拥有核心产品的专利技术,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拥有独立的产品研发的能力,与亿强电器不存在共用专利、技术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亿强电器未开展生产经营,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与亿强电器相互独立。
2.该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根据华诺电器、亿强电器的财务数据、客户名单,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xxx、xxx的访谈,报告期内,华诺电器、亿强电器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不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根据华诺电器、亿强电器的财务数据、供应商名单,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xxx、xxx的访谈,报告期内,亿强电器与发行人供应商不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华诺电器与发行人供应商交易或资金往来情况详见本题之“3.该企业的供应商及客户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重合”。
3.该企业的供应商及客户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重合
(1)华诺电器与发行人重合的供应商及客户
根据发行人、华诺电器的供应商名单,发行人与共同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报告期内,华诺电器与发行人重合的供应商及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方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杭州大明万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4,446.75 | 4,782.32 | 4,040.99 |
华诺电器 | 54.43 | 88.33 | 113.96 | |
浙江晶雅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829.20 | 296.38 | - |
华诺电器 | - | 10.89 | 17.99 | |
嵊州创益厨卫光电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412.57 | 323.54 | 247.82 |
华诺电器 | 0.09 | 0.90 | - | |
浙江省磐安县天普橡塑厂 | 发行人 | 406.84 | 392.97 | 224.88 |
华诺电器 | 21.86 | 15.51 | - | |
嵊州市xxx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345.85 | 303.01 | 208.49 |
华诺电器 | 14.60 | 6.16 | 13.81 | |
嵊州市叶氏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262.09 | 388.77 | 300.82 |
华诺电器 | 21.90 | - | 9.10 | |
嵊州市阿凡达包装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194.34 | 44.64 | 47.84 |
华诺电器 | 62.32 | 9.84 | 87.91 | |
嵊州市华佳标准件厂 | 发行人 | 136.55 | 124.75 | 99.73 |
华诺电器 | 27.24 | 11.45 | 21.43 |
杭州创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130.52 | 21.90 | 373.77 |
华诺电器 | - | - | 21.23 | |
嵊州市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74.41 | 98.53 | 71.79 |
华诺电器 | 1.74 | - | - | |
嵊州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16.14 | 26.22 | 23.45 |
华诺电器 | 5.30 | 3.94 | 17.71 | |
嵊州市鑫泰数控机械厂 | 发行人 | 16.14 | 13.17 | 8.45 |
华诺电器 | 3.88 | - | - | |
嵊州市月英塑料制品厂 | 发行人 | 8.22 | - | - |
华诺电器 | 1.62 | - | - | |
嵊州市三江街道黄氏线切割加工场 | 发行人 | 6.70 | 13.14 | 7.84 |
华诺电器 | 4.85 | - | - | |
嵊州市万兴不锈钢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3.27 | 0.29 | 0.14 |
华诺电器 | 169.31 | 149.93 | 172.69 | |
嵊州市银宝电器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0.02 | - | 0.59 |
华诺电器 | 13.69 | 14.39 | 45.36 | |
嵊州市xx威不锈钢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 | - | 17.45 |
华诺电器 | 122.30 | 53.24 | 7.11 | |
嵊州市恒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67.51 | 463.10 | |
华诺电器 | 27.63 | 14.01 | 24.19 | |
嵊州市富源达包装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 | - | 9.45 |
华诺电器 | 22.55 | 12.20 | 145.46 | |
嵊州市艇湖泡沫厂 | 发行人 | - | - | 0.15 |
华诺电器 | 0.44 | 1.17 | 0.07 | |
嵊州市三王热处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 | 7.81 | 22.79 |
华诺电器 | - | 0.65 | 0.94 | |
嵊州市艇湖印刷厂 | 发行人 | - | 3.67 | 24.00 |
华诺电器 | - | - | 0.07 |
报告期内,嵊州地区作为浙江省集成灶生产集聚区之一,存在较多集成灶配件生产企业。考虑到交流沟通、采购运输等便利因素,发行人优先向嵊州地区的配件供应商采购产品的辅料或配件。相关配件供应商的产品亦属于吸油烟机、灶具生产所需的配件。因此,发行人与华诺电器存在部分重合的嵊州地区供应商。此外,发行人与华诺电器向重合供应商采购商品的金额差距较大,重合供应商非
发行人与华诺电器共同的主要供应商。
经核查,报告期内,华诺电器与发行人无重合的客户。
(2)亿强电器与发行人重合的供应商及客户
经核查,报告期内,亿强电器未开展生产经营,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的供应商和客户。
(二)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注销或对外转让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银行流水,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其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阅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披露一致,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不存在遗漏。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新增的注销或对外转让的关联方。
七、规范性问题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恒普电器存在资金往来,与其他关联方存在相互的资金拆借。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与恒普电器 之间资金往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与借款行之间的合同约定,发行 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与恒普电器之间资金往来过程
1.资金拆入
单位:万元
交易对手 | 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利率 | 利息 | 用途及流向 |
恒普电器 | 0.10 | 2016.03.15 | 2017.06.06 | - | - | 资金xx |
2.资金拆出
单位:万元
交易对手 | 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利率 | 利息 | 用途及流向 |
恒普电器 | 1,700.00 | 2017.01.04 | 2017.01.05 | - | - | 转贷 |
(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与借款行之间的合同约定,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1.发行人与恒普电器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亿田控股与恒普电器发生资金往来是因为资金流转的需要。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 号)的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 5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4 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子公司为恒普电器拆借资金的行为虽然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但资金拆借系双方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拆出资金主要用xxx电器的资金xx,拆出金额较小,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
2.发行人与恒普电器的转贷
发行人的贷款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受限于商业银行对于贷款的风险控制要求,流动资金贷款的支付方式一般采用受托支付的形式。由于银行向发行人发放贷款时点与发行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点存在差异,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采用转贷的方式回笼贷款资金。发行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银行将贷款受托支付给恒普电器后,恒普电器再将全部贷款金额转回给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与借款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发行人与恒普电器之间的转贷行为不 符合贷款协议的约定;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应期间银行流水及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通过转贷获得的贷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将 相关款项用于非经营性活动谋取利益。发行人转贷行为不属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骗取银行贷款、恶意 扰乱金融结算秩序的情形;不存在使用转贷资金用于资金拆借、证券投资、股权 投资、房地产投入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3 条规定
的贷款诈骗、第 175 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罪的行为。
发行人已及时对报告期内存在的转贷行为进行了整改,按贷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未给相关贷款银行造成损失。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末前将涉及转贷的贷款合同全部清偿完毕,首次申报审计基准日前
12 个月已不存在该等情形。
根据借款行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已按期向银行归还了相关贷款,相关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未损害银行利益。”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核查或处罚的相关记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出具的《情况证明》,报告期内,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未被我支行发现有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未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被我支行收到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恒普电器的资金往来虽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与借款行之间的合同约定,但未损害银行利益,亦未对金融安全和稳定、金融支付结算秩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发行人与恒普电器的资金往来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八、规范性问题 9: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其子公司上海亿田的 100%股权作价 1 元全部转让给xx。请发行人说明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交易对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海亿田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前述股权转让后,上海亿田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及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交易对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上海亿田的财务数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xx的访谈,上海亿田作为发行人设立的直营店于2017 年8 月设立,旨在通过拓展上海市场,为发行人的线下直销业务积累经验。但由于上海地区的门店租赁费用、市场拓展费用、人力成本较高,上海亿田自开业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9 年上半年,发行人调整了经营发展规划,决定退出上海地区直销渠道。2019 年 9 月,发行
人与上海亿田当时的运营总监xx协商达成一致,由xx受让上海亿田全部股权,
将上海亿田转变为发行人上海地区经销商。经双方协商,上海亿田股权的转让价格以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定价依据。
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上海亿田的账面净资产为
-25.28 万元。
2019 年 9 月 12 日,嵊州大诚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上海亿田销售有
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嵊大诚评报字(2019)第 294 号),经评估,截
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上海亿田的净资产评估值为-745,358.93 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海亿田 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报告确定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并考虑发行人豁免上海亿田 73.72 万元应收款等因素,最终由
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 1 元,定价合理。
2.交易对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xx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xx填写的调查表,杨洁原为上海亿田运营总监。除此之外,xx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上海亿田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前述股权转让后,上海亿田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及资金往来
根据上海亿田的财务数据、经销商合作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上海亿田自设立至股权转让前,主营业务为发行人产品的线下销售。报告期初至股权转让基准日,上海亿田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 年末/2017 年度 | 2018 年末/2018 年度 | 2019 年 8 月末/2019 年 1-8 月 |
总资产 | 593.95 | 192.40 | 95.29 |
净资产 | 405.03 | 80.63 | -25.28 |
营业收入 | 67.49 | 252.94 | 212.69 |
净利润 | -94.97 | -324.41 | -105.90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xx的访谈,以及发行人与上海亿田签署的《经销商合作协议》,发行人转让上海亿田股权后,上海亿田变更为发行人上海地区的经销商,从事发行人各类产品的销售,并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更名为 “上海艺恬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审计报告》及上海亿田的银行对账单,上海亿田股权转让后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向上海亿田销售集成灶,销售金额总计 119.43 万元。
经核查,除上述交易情况外,上海亿田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
九、规范性问题 10:招股说明书披露,xxx担任嵊州正大国际经理并领取薪酬,请发行人说明嵊州正大国际是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嵊州正大国际的工商登记资料,嵊州正大国际系于 2010 年 9 月 16 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83562370492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嵊州正大国际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法定
代表人为xx;住所为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 151 号;营业期限自 2010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xx | 34.00 | 34.00 |
孙伟勇 | 33.00 | 33.00 |
xxx | 16.50 | 16.50 |
xxx | 16.50 | 16.5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年 9 月 16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出租;建材销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嵊州正大国际的出资情况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嵊州正大国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1 | xx | 执行董事 |
2 | xxx | 经理 |
3 | xxx | 监事 |
4 | xxx | 监事 |
根据嵊州正大国际的公司章程,嵊州正大国际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根据xxxxx的调查表及说明,xx、xxx、xxx与xxxx关联关系,xxx亦未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xxx仅持有嵊州正大国际 33%股权,非嵊州正大国际控股股东,在嵊州正大国际股东会表决时亦无一票否决权
综上,本所认为,嵊州正大国际非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十、规范性问题 12:请发行人说明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发生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原董事会秘书郑忠良的访谈,郑忠良因家庭原因辞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原财务总监xx的访谈,xx因个人创业辞去发行人财务总监职务。
经核查,郑忠良于 2017 年 10 月被聘请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于 2018 年 2
月辞职,辞职后郑忠良于上海飞尔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至2019 年5 月,
后回原公司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任职至今;xx于 2017 年 10 月被聘请为
发行人财务总监,于 2018 年 10 月辞职,辞职后xx于 2018 年 12 月担任宁波红
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宁波红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30%
股权。
经核查,郑忠良、xx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务未超过 1 年,任职期限较短。前述人员离职后,发行人已聘请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具有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经验的人员接替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职务。
发行人原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较短,其离职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主要工作尚未展开,因此董事会秘书的变化不会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部门已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分别负责出纳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税务等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分析等财务工作。同时,发行人已经制定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等财务制度并有效实行。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部门运行良好,财务总监的变更未对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变动未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十一、规范性问题 14: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xx技术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是否符合xx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国科火字[2015]256 号《关于浙江省 2015 年第一批xx技术企业备案的
复函》,发行人于 2015 年被认定为国家xx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科火字[2019]70 号《关于浙江省 2018 年xx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发行人于 2018 年通过xx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取得编号为 GR201833002036 的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xx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享受了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 号)等文件,发行人 2017 年 度、2019 年度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立信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195 号《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xx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2015 年、2018 年申请xx技术企业资质的申请材料,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及科技人员名单以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在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年度报送情况,发行人申报xx技术企业时(2018 年)符合xx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认定条件 | 发行人具体情况注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2003 年 9 月 25 日,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设立并核发了《营业执照》,发行人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申报前公司已取得发明专利 6 项、实用新型 29 项,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 作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取得 117 项专利权,其中发 明专利 14 项、实用新型专利 80 项,外观设 计专利 23 项,持续符合《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发行人采用通用机械装备制造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申报时公司职工总数为 951 人,其中科技人 员为125 人,占职工总数的13.14%;截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职工总数为 1,088 人,其中科技人员 120 人,占职工总数的 11.03%,持续符合《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 规定 |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 申报时,公司 2017 年度销售收入为 47,378.64万元,2015 年至 2017 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且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均在中国境内发生;公司 2019 年 |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度销售收入为 64,137.83 万元,2017 年至 2019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且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均在在中国境内发生 |
(六)近一年xx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公司xx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以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形成的产品销售收入为主,相关产品主要为集成灶,2017 年度该等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同期总收入的比例高于 60%;2019 年度该等产品销售收入占公 司同期总收入的比例高于 60% |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根据《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 100 分,综合得分达到 70 分以上(不含 70 分)为符合认定要求。”鉴于发行人于 2015 年和 2018 年均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企业成长性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顺利获评xx技术企业,同时最近一年发行人在上述指标领域未出现异常变化,且发行人符合《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第(六)项中有关上述指标的相关规定。因此,发行人达到《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实质性障 碍 |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根据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
注:“发行人具体情况”中列示的相关数据为母公司单体数据。
经核查,发行人在《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每年通过“xx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所持《xx技术企业证书》持续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xx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三)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税收优惠金额 | 1,068.58 | 980.30 | 974.55 |
其中:土地使用税返还 | 80.16 | - | 112.22 |
土地使用税减免 | 80.00 | - | - |
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 908.42 | 980.30 | 862.33 |
利润总额 | 11,252.75 | 8,609.55 | 6,374.14 |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 9.50% | 11.39% | 15.29% |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较低,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符合xx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十二、规范性问题 15.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请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单位:人
项 目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员工人数(a) | 1,113 | 1,221 | 1,035 |
缴纳人数(b) | 1,058 | 1,158 | 977 |
已缴纳但期末离职人数(c) | 7 | 3 | 23 |
未缴纳(a-b+c) | 62 | 66 | 81 |
其中:退休返聘人员 | 57 | 60 | 51 |
新入职人员 | 3 | - | 18 |
自行缴纳人员 | 2 | 3 | 6 |
系统原因无法缴纳 | - | 3 | - |
应缴未缴人数 | - | - | 6 |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单位:人
项 目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员工人数(a) | 1,113 | 1,221 | 1,035 |
缴纳人数(b) | 1,055 | 1,136 | 826 |
已缴纳但期末离职人数(c) | 5 | 1 | 5 |
未缴纳(a-b+c) | 63 | 86 | 214 |
其中:退休返聘人员 | 42 | 48 | 44 |
新入职人员 | 21 | 6 | 43 |
自行缴纳人员 | - | - | 1 |
系统原因无法缴纳 | - | 2 | - |
应缴未缴人数 | - | 30 | 126 |
注 1:报告期内,作为住房公积金的补充福利,公司向有需要的员工提供了免费宿舍。注 2:由于缴纳时点不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已缴纳但期末离职人数”、“新入
职员工人数”等数据存在差异;公司为部分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退休返聘未缴纳的人数存在差异。
(二)报告期内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取得的社保和公积金相关合规证明如下:
1.社会保险相关合规证明
根据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亿田电商自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根据上海亿田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关于上海亿田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上海亿田自成立之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
根据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亿田控股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住房公积金相关合规证明
根据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亿田电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关于上海亿田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上海亿田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出具的《证明》,截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亿田控股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根据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同时为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除退休返聘及新入职人员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员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亿田投资及实际控制人xxx、xxx、xx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因以前年度的职工社会保险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等),保证对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同时,如因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补缴义务,以及如因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均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十三、其他问题 4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了招股说明书与整套申请文件中涉及的法律相关事项,本所认为,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上述文件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对招股说明书引用上述文件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文件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十四、其他问题 45: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本所律师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收到《反馈意见》之后,已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 x
x x
单位负责人:
x x
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已取得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取得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认证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嵌入式电烤箱 | EOEA610MGB,EOEA610RGB, EOEB610MSS,EOEB610RSS, EOEH610MSS,EOEH610RSS, EOEI610MSS,XXXX000XXXX, XXXX00XXX,XXXX00XXX, XXXX00XXX,XXXX00XXX, XXXX00XXX,XXXX00XXX, 000X~50Hz 3400W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4010715723119 | 2024.07.18 |
2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嵌入式电烤箱 | EOHA68MGB,EOHA68RGB, EOHA64MGB,EOHA64RGB, EOHA69RGB,EOHA69MGB, EOHB69MSS,EOHB69RSS, EOHB68MSS,EOHB68RSS, EOHB64MSS,EOHB64RSS, EOHC69MSS,EOHC69RSS, EOHC68MSS,EOHC68RSS, EOHC64MSS,EOHC64RSS,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4010715723129 | 2024.07.18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EOHA69MGBP,EOHA69RGBP, EOHA68MGBP,EOHA68RGBP, EOHA69MGBT,EOHA69RGBT, EOHA68MGBPT,EOHA68RGBPT, EOHB69MSST,EOHB69RSST, EOHB68MSST,EOHB68RSST, EOHC69MSST,EOHC69RSST, EOHC68MSST,EOHC68RSST, EOHA69MGBPT,EOHA69RGBPT, EOHH69MSS,EOHH69RSS, EOHH69MSST,EOHH69RSST, EOHH68MSS,EOHH68RSS, EOHH68MSST,EOHH68RSST, EOHI69MSS,EOHI69RSS, EOHI69MSST,EOHI69RSST, EOHI68MSS,EOHI68RSS, EOHI68MSST,EOHI68RSST, 220V~50Hz 3400W | ||||||||
3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嵌入式电烤箱 | EOMH69MSS,EOMH69RSS, EOMI69MSS,EOMI69RSS,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4010715723128 | 2024.07.18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EOMA68MGB,EOMA68RGB, EOMA64MGB,EOMA64RGB, EOMA69RGB,EOMA69MGB, EOMB69MSS,EOMB69RSS, EOMB68MSS,EOMB68RSS, EOMB64MSS,EOMB64RSS, EOMC69MSS,EOMC69RSS, EOMC68MSS,EOMC68RSS, EOMC64MSS,EOMC64RSS, 220V~50Hz 3400W | ||||||||
4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浙江博诚 电器有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268-T01,CXW-268-T70, CXW-268-T75,271W 220V~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9010716163786 | 2023.12.11 |
5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绍兴市xx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218-T60A,CXW-2218-H60-3, 220V~50Hz 221W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8010716129488 | 2021.05.25 |
6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嵊州市海 贝厨卫电器有限公 | 嵌入式电蒸箱 | DZL-G16,DZL-G15,DZL-G13, DZL-G12,DZL-G11,DZL-G10, DZL-G9,DZL-G8,DZL-G7,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7010715940407 | 2020.12.09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司 | DZL-G6,DZL-G5,DZL-G3, DZL-G2,220V~50Hz 1750W | |||||||
7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电磁灶(集成灶电磁灶部 分) | JJZDY-B5CGMHV1, JJZDT-B5CGMHV1, JJZDR-B5CGMHV1(5R), JJZDR-B5CGMHV1(6R), JJZDR-B5CGMHV1(7R), JJZDY-B6BGMHV1, JJZDT-B6BGMHV1, JJZDR-B6BGMHV1(5R), JJZDR-B6BGMHV1(6R), JJZDR-B6BGMHV1(7R), JJZDY-F6CGWHV1, JJZDT-F6CGWHV1, JJZDR-F6CGWHV1(5R), JJZDR-F6CGWHV1(6R), JJZDR-F6CGWHV1(7R), JJZDY-F6CGMHV1, JJZDT-F6CGMHV1, JJZDR-F6CGMHV1(5R),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8010711105935 | 2024.07.18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JJZDR-F6CGMHV1(6R), JJZDR-F6CGMHV1(7R), JJZDY-F1BGMHV1, JJZDT-F1BGMHV1, JJZDR-F1BGMHV1(5R), JJZDR-F1BGMHV1(6R), JJZDR-F1BGMHV1(7R), JJZDY-F1BGWHV1, JJZDT-F1BGWHV1, JJZDR-F1BGWHV1(5R), JJZDR-F1BGWHV1(6R), JJZDR-F1BGWHV1(7R), JJZDY-F2CGWHV1, JJZDT-F2CGWHV1, JJZDR-F2CGWHV1(5R), JJZDR-F2CGWHV1(6R), JJZDR-F2CGWHV1(7R), JJZDY-F5CGWHV1, JJZDT-F5CGWHV1, JJZDR-F5CGWHV1(5R),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JJZDR-F5CGWHV1(6R), JJZDR-F5CGWHV1(7R), JJZDY-F3BGMHV1, JJZDT-F3BGMHV1, JJZDR-F3BGMHV1(5R), JJZDR-F3BGMHV1(6R), JJZDR-F3BGMHV1(7R), JJZDY-F3BGWHV1, JJZDT-F3BGWHV1, JJZDR-F3BGWHV1(5R), JJZDR-F3BGWHV1(6R), JJZDR-F3BGWHV1(7R), JJZDY-F7CGMHV1, JJZDT-F7CGMHV1, JJZDR-F7CGMHV1(5R), JJZDR-F7CGMHV1(6R), JJZDR-F7CGMHV1(7R), JJZDY-A3CGMHV1, JJZDT-A3CGMHV1, JJZDR-A3CGMHV1(5R),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JJZDR-A3CGMHV1(6R), JJZDR-A3CGMHV1(7R), JJZDY-F93XT1V1G, JJZDT-F93XT1V1G, JJZDR-F93XT1V1G(5R), JJZDR-F93XT1V1G(6R), JJZDR-F93XT1V1G(7R), JJZDY-F93XT2V1G, JJZDT-F93XT2V1G, JJZDR-F93XT2V1G(5R), JJZDR-F93XT2V1G(6R), JJZDR-F93XT2V1G(7R), JJZDY-S3DSV1,JJZDT-S3DSV1, JJZDR-S3DSV1(5R), JJZDR-S3DSV1(6R), JJZDR-S3DSV1(7R),220V~50Hz (电磁灶:2000W) | ||||||||
8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电烤箱(集成灶电烤箱部 分) | JJZY-S5,JJZT-S5,220V~50Hz,电烤箱 3070W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8010715078963 | 2024.07.18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9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电蒸箱(集成灶电蒸箱部 分) | JJZY-S6,JJZT-S6,JJZY-S6F, JJZT-S6F,220V~50Hz 电蒸箱 3071W,JJZY-S3,JJZT-S3,JJZR-S3 (5R),JJZR-S3(0X),XXXX-X0 (0X),XXXX-X0X,XXXX-S3G, JJZR-S3G(5R),JJZR-S3G(0X), XXXX-X0X(0X),XXXX-X0X,XXXX-S3E, JJZR-S3E(5R),JJZR-S3E(6R), JJZR-S3E(7R),JJZY-Z8,JJZT-Z8, JJZR-Z8(5R),JJZR-Z8(6R),JJZR-Z8 (7R),JJZY-Z8G,JJZT-Z8G, JJZR-Z8G(5R),JJZR-Z8G(0X), XXXX-X0X(0X),XXXX-X0X, XXXX-S3W,JJZR-S3W(5R), JJZR-S3W(6R),JJZR-S3W(7R), JJZY-J03Z,JJZT-J03Z,JJZR-J03Z (5R),JJZR-J03Z(6R),JJZR-J03Z (7R),JJZY-GZ92WH, JJZT-GZ92WH,JJZR-GZ92WH(5R), JJZR-GZ92WH(6R),JJZR-GZ92WH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8010715078345 | 2024.07.18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xx | xxxx |
(0X),XXXX-X0X,XXXX-S6S,220V~ 50Hz 电蒸箱 3171W | ||||||||
10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电蒸箱(集成灶电蒸箱部 分) | JJZY-Q93ZT2HSG, JJZT-Q93ZT2HSG, JJZY-Q93ZT1HSG, JJZT-Q93ZT1HSG,JJZY-XXX, JJZT-XXX,JJZY-Q93ZP2HSG, JJZT-Q93ZP2HSG,JJZY-D2Z, JJZT-D2Z,JJZY-Q96ZP2HSG, JJZT-Q96ZP2HSG,JJZY-D5Z, JJZT-D5Z,220V~50Hz,电蒸箱 3276W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9010715249827 | 2024.11.18 |
11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电蒸箱(集成灶电蒸箱部 分) | JJZDY-S3GV1,JJZDT-S3GV1, JJZDR-S3GV1(5R),JJZDR-S3GV1 (0X),XXXXX-X0XX0(0X), XXXXX-X0XX0,XXXXX-S3WV1, JJZDR-S3WV1(5R),JJZDR-S3WV1 (6R),JJZDR-S3WV1(7R), 220V~50Hz,电蒸箱 3171W; JJZDY-S6V1,JJZDT-S6V1,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9010715224379 | 2024.09.02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JJZDT-S6FV1,JJZDY-S6FV1, 220V~50Hz,电蒸箱 3071W | ||||||||
12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浙江金美太电器有 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238-J07,241W 220V~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8010716102864 | 2020.12.24 |
13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宁波欧燕电器有限公司 | 电蒸x(xxx) | XXX-X0,XXX-S1,1600W 220V~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5010715761523 | 2024.04.28 |
14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218-J05U,CXW-218-J05V, CXW-218-J05W,CXW-218-J05C, CXW-218-J15A,CXW-218-J15B, CXW-218-J16A,CXW-218-J16B, CXW-218-J16C,CXW-218-J16D, CXW-218-J17A,CXW-218-J17B, CXW-218-J18,CXW-218-J18A, CXW-218-J09,CXW-218-J09A, CXW-218-J09B,CXW-218-J09C, CXW-218-J10,CXW-218-J10A, CXW-218-J10B,CXW-218-J10C, CXW-218-J10D,CXW-218-J10E,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3010716652903 | 2022.11.01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CXW-218-T60,CXW-218-J09D, CXW-218-T01,CXW-218-V2,221W 220V~50Hz | ||||||||
15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168-V1,CXW-168-V2, CXW-168-V3,CXW-168-V4, CXW-168-V5,CXW-168-V7, CXW-168-V8,CXW-168-V9, CXW-168-V6,CXW-168-V10, CXW-168-V11,171W 220V~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7010716955723 | 2021.11.04 |
16 | 上海智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智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亿田股份 | 电蒸箱(集成灶电蒸箱部 分) | JJZY-S35ZD0P,JJZT-S35ZD0P, 220V-50Hz 电蒸箱 2968W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9010715174860 | 2023.11.19 |
17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蒸烤分体机 (集成灶蒸烤分体机部分) | JJZY-S8,JJZT-S8,JJZY-S8G, JJZT-S8G,220V~50Hz 3441W(电 蒸箱 2333W,电烤箱 1275W)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9010715238012 | 2024.10.16 |
18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嵊州市升鑫电器有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238-E7,241W,CXW-238-E5, 吸油烟机功率 241W,电加热功率 45W 220V~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8010716091617 | 2023.12.13 |
19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嵊州市升鑫电器有 | 吸油烟机 | CXW-238-C08,吸油烟机功率 241W,电加热功率 45W 220V~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9010716230066 | 2024.09.02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限公司 | ||||||||
20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288-A8,CXW-288-J16C, CXW-288-A9,CXW-288-J16D,烟机 输入总功率 291W,蒸汽洗功率: 1500W 220V 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6010716863337 | 2021.04.27 |
21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218-G01,CXW-218-J03 神十, CXW-218-V28E,CXW-218-V28D, CXW-218-A2,CXW-218-J16A,221W 220V~ 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6010716856816 | 2021.04.10 |
22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218-W706A,CXW-218-V28F, CXW-218-J15A,221W 220V~ 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4010716688999 | 2021.08.11 |
23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268-V1,271W 220V~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6010716919028 | 2024.01.29 |
24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218-J75,220V~ 50Hz 221W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9010716219406 | 2021.04.10 |
25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中山市雅乐思商住 | 电磁灶 | ET3800 2000W 220V~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2-2008 | 2018010711128171 | 2022.01.23 |
序号 | 委托人 | 生产者 (制造商) | 生产企业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至 |
电器有限公司 | ||||||||
26 | 亿田股份 | 亿田股份 | 嵊州市忆家电器有 限公司 | 吸油烟机 | CXW-238-J06,241W 220V~50Hz | GB4706.1-2005; GB4706.28-2008 | 2015010716780801 | 2020.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