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股票简称:300462 股票代码:xx智能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交易对方 | xx、xx、北京亦庄互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xx、xxx、xxx、xxx、xx、长沙联创永锋鼎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沈永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封开军、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52 名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 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 |
二零一九年二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本预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预估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因本承诺人所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本承诺人所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承诺人承诺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本承诺人确存在违法违规情节,则本承诺人承诺该等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xx。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而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及其摘要存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承诺:
本人/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修订说明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公告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文件,并于 2019 年 2 月 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 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会同各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述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对预案进行了补充、修改与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并结合具
体产品的销售单价、成本、毛利率和销量变化情况说明了 2018 年度净利润大幅度下滑的原因,详见预案“第四节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四)聚利科技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2、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2017、2018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占当期 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应收账款的账龄分布、期后回款和逾期情况说明了标的公司坏账计提政策是否合理,计提金额是否充分,详见预案“第四节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四)聚利科技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3、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成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毛利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详见预案“第四节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四)聚利科技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4、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涉案产品在报告期内产 生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占比,以及对本次交易和标的公司未来相关业务影响,对诉 讼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合理性;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或争议;标的公司目前已获授权正在使用的专利情况,包括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取 得方式、专利申请日、有效期,以及是否存在专利纠纷或被第三方请求专利复审 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情形,详见预案“第四节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八)聚利科技与金溢科技的专利权诉讼情况”。
5、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交易对手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详见预案“第三节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之“二、其他事项说明”之 “(一)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补充披露了交易对手方及其控制的主体是否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xx是否有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是否会通过委托投票权、协议安排等让渡公司实际控制权;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xx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交易对方是否有谋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或xx通过后续减持逐步退出的意图等,交易完成后如何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是否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的情形,详见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第七节 x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6、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远高于 2018 年净利润的合理性,业绩承诺是否具有可实现性,详见预案“第四节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二、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四)聚利科技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和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x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xx等 52 名聚利科技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聚利科技 1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xx等 52 名聚利科技股东购买其持有的聚利科技 100%股权。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为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0 万元,不超过公司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其中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预估作价情况
x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聚利科技 100%股权,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日。截至预估基准日,聚利科技 100%股权的预估值为 86,500.00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聚利科技 100%股权作价暂定为 86,500.00 万元,其中股份对价 80,000.00 万元,现金对价 6,500.00 万元。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情况
根据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聚利科技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暂定为 86,500.00 万元,其中股份对价 80,000.00 万元,现金对价
6,500.00 万元。
(一)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如下表:
交易均价类型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90%(元/股)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交易日均价 | 16.26 | 14.64 |
定价基准日前 60 交易日均价 | 15.46 | 13.92 |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交易日均价 | 15.91 | 14.33 |
上述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13.92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上述发行价格的确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数量及现金对价情况
根据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聚利科技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暂定为 86,500.00 万元,其中股份对价 80,000.00 万元,现金对价
6,500.00 万元。按照 13.92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
方发行 57,471,232 股股份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获得的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的聚利科技股数 (股) | 转让的聚利科技股权比例 | 交易对价总额 (元) | 现金对价 (元) | 股份对价 (元) | 发行股份数 (股) |
1 | xx | 54,939,180 | 49.04% | 424,239,060.36 | - | 424,239,060.36 | 30,476,943 |
2 | xx | 20,616,240 | 18.40% | 159,198,122.10 | - | 159,198,122.10 | 11,436,646 |
3 | 亦庄互联 | 7,990,732 | 7.13% | 61,704,245.23 | - | 61,704,245.23 | 4,432,776 |
4 | xx | 4,244,520 | 3.79% | 32,776,083.96 | 32,776,083.96 | - | - |
5 | xxx | 4,244,520 | 3.79% | 32,776,083.96 | - | 32,776,083.96 | 2,354,603 |
6 | xxx | 4,244,520 | 3.79% | 32,776,083.96 | - | 32,776,083.96 | 2,354,603 |
7 | xxx | 4,224,308 | 3.77% | 32,620,007.37 | 32,223,916.04 | 396,091.33 | 28,454 |
8 | xx | 2,546,712 | 2.27% | 19,665,650.38 | - | 19,665,650.38 | 1,412,762 |
9 | 永锋xx | 2,277,220 | 2.03% | 17,584,639.47 | - | 17,584,639.47 | 1,263,264 |
10 | xxx | 800,000 | 0.71% | 6,177,581.25 | - | 6,177,581.25 | 443,791 |
11 | xx | 550,000 | 0.49% | 4,247,087.11 | - | 4,247,087.11 | 305,106 |
12 | 高喜国 | 500,000 | 0.45% | 3,860,988.28 | - | 3,860,988.28 | 277,369 |
13 | xxx | 500,000 | 0.45% | 3,860,988.28 | - | 3,860,988.28 | 277,369 |
14 | xx | 440,000 | 0.39% | 3,397,669.69 | - | 3,397,669.69 | 244,085 |
15 | xxx | 000,000 | 0.36% | 3,088,790.63 | - | 3,088,790.63 | 221,895 |
16 | xxx | 400,000 | 0.36% | 3,088,790.63 | - | 3,088,790.63 | 221,895 |
17 | xxx | 220,000 | 0.20% | 1,698,834.84 | - | 1,698,834.84 | 122,042 |
18 | 盛光文 | 200,000 | 0.18% | 1,544,395.31 | - | 1,544,395.31 | 110,947 |
19 | xxx | 200,000 | 0.18% | 1,544,395.31 | - | 1,544,395.31 | 110,947 |
20 | 施亮 | 200,000 | 0.18% | 1,544,395.31 | - | 1,544,395.31 | 110,947 |
21 | xxx | 200,000 | 0.18% | 1,544,395.31 | - | 1,544,395.31 | 110,947 |
22 | xxx | 180,000 | 0.16% | 1,389,955.78 | - | 1,389,955.78 | 99,853 |
23 | xxx | 180,000 | 0.16% | 1,389,955.78 | - | 1,389,955.78 | 99,853 |
24 | xxx | 160,000 | 0.14% | 1,235,516.25 | - | 1,235,516.25 | 88,758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的聚利科技股数 (股) | 转让的聚利科技股权比例 | 交易对价总额 (元) | 现金对价 (元) | 股份对价 (元) | 发行股份数 (股) |
25 | xx | 160,000 | 0.14% | 1,235,516.25 | - | 1,235,516.25 | 88,758 |
26 | xxx | 120,000 | 0.11% | 926,637.19 | - | 926,637.19 | 66,568 |
27 | xxx | 100,000 | 0.09% | 772,197.66 | - | 772,197.66 | 55,473 |
28 | xx | 100,000 | 0.09% | 772,197.66 | - | 772,197.66 | 55,473 |
29 | xxx | 100,000 | 0.09% | 772,197.66 | - | 772,197.66 | 55,473 |
30 | xxx | 80,000 | 0.07% | 617,758.13 | - | 617,758.13 | 44,379 |
31 | xxx | 80,000 | 0.07% | 617,758.13 | - | 617,758.13 | 44,379 |
32 | xxx | 80,000 | 0.07% | 617,758.13 | - | 617,758.13 | 44,379 |
33 | 沈永会 | 60,000 | 0.05% | 463,318.59 | - | 463,318.59 | 33,284 |
34 | xxx | 60,000 | 0.05% | 463,318.59 | - | 463,318.59 | 33,284 |
35 | xxx | 60,000 | 0.05% | 463,318.59 | - | 463,318.59 | 33,284 |
36 | xxx | 60,000 | 0.05% | 463,318.59 | - | 463,318.59 | 33,284 |
37 | xxx | 60,000 | 0.05% | 463,318.59 | - | 463,318.59 | 33,284 |
38 | xxx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39 | xx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0 | xx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1 | xxx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2 | xxx | 0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3 | 封开军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4 | xxx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5 | xxx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46 | xxx | 0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47 | xxx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48 | 毛东风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49 | xx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50 | xx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51 | 高剑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的聚利科技股数 (股) | 转让的聚利科技股权比例 | 交易对价总额 (元) | 现金对价 (元) | 股份对价 (元) | 发行股份数 (股) |
52 | 杨超望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合计 | 112,017,952 | 100.00% | 865,000,000.00 | 65,000,000.00 | 800,000,000.00 | 57,471,232 |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三)发行股份锁定期
1、xx等 6 名业绩承诺方
xx等 7 名业绩承诺方中,xx所获得的对价全部为现金。获得全部或部分
股份对价的 6 名业绩承诺方对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承诺如下:
(1)持股期满 12 个月后且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 2019 年度聚利科技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28%;
(2)持股期满 12 个月后且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 2020 年度聚利科技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4%;
(3)持股期满 12 个月后且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 2021 年度聚利科技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8%扣除承诺期末聚利科技合并报表应收账款所对应的股份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金额=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下同)*90%/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不足 1 股的向下取整),若计算结果小于 0,则解锁 0 股。
针对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利科技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未解锁股份:
①2023 年 1 月 31 日前,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利科技上述应收账款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回收情况进行
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按照已收回比例(已收回金额/(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额*90%))对相应股份进行解锁;
②2024 年 1 月 31 日前,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利科技上述应收账款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回收情况进行
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若已收回金额达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额*90%,或已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之约定完成现金补偿,则对剩余股份进行解锁。
2、其他 45 名交易对方
除xx等 7 名业绩承诺方之外的 45 名交易对方对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承诺如下:
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12 个月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本次交易中聚利科技股东各自所获得的股份之锁 定期有不同要求的,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四、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x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0 万元,不超过公司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的 100%,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其中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
x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交易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按照《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
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受制于相关规则,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以下两项孰低原则确定:(1)根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确定的股份数,(2)发行前总股本的 20%的股份数,即 2,755.20 万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
x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另有其他要求,相关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业绩承诺、补偿与奖励安排
(一)承诺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方承诺:聚利科技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6,500 万元、7,800万元、8,970 万元。
(二)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聚利科技当年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报告”),业绩承诺方应当根据专项核查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三)利润补偿方式
1、业绩承诺期前两年(2019 年、2020 年),如聚利科技当年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 95%,则业绩承诺方可暂不履行补偿义务。
2、如发生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而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度专项核查报告出具后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
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金额,同时根据当年应补偿金额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的现金数
(以下简称“应补偿现金数”)。其中,如 2019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 90%,业绩承诺方需补偿金额为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的 1.3 倍。
3、各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现金数确定后,上市公司将向业绩承诺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向业绩承诺方发出书面通知。如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履行完毕其补偿义务;如业绩承诺方以股份方式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事宜(以较晚者为准)后 15 日内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逾期未履行完毕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补偿金额
×0.10%× 逾期天数。
4、业绩承诺方于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5、业绩承诺方按照各自所出售的聚利科技股权的相对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6、各业绩承诺方以其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作为其履行《业绩补偿协议》项下补偿义务的上限。
7、补偿义务发生时,各业绩承诺方可以选择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或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8、如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方需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补偿股份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业绩承诺方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办理前述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补偿股份事宜。
9、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金额×各业绩承诺方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次发行价格。
10、各方同意,为确保业绩承诺方能够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将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设置锁定期安排,同时业绩承诺方承诺,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业绩承诺方不会对其所持有的尚处于股份锁定期内的新增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四)应收账款回收考核
1、上市公司将对聚利科技业绩承诺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基数=聚利科技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下同)*90%。
2、如聚利科技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上述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考核基数仍未能完全回收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就未能回收的差额部分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聚利科技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
账面金额*90%-聚利科技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前述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金额。业绩承诺方应在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后的 10 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
3、如聚利科技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继续收回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则上市公司应在聚利科技每次收回前述应收账款
(以聚利科技实际入账为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业绩承诺方支付与所收回
账款等额的金额。聚利科技已收回金额达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的 90%后,继续收回应收账款的,上市公司无需向业绩承诺方支付等额价款。
4、就《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考核相关的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业绩承诺方各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业绩承诺方各自的补偿责任互不连带。
(五)减值测试补偿与业绩承诺期后经营保障
1、若在业绩承诺期内出现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且累计应补偿金额高于 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则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时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另需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业绩承诺方各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业绩承诺方各自的补偿责任互不连带。
2、若在业绩承诺期内未出现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或者出现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但累计应补偿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下(含5,000 万元),则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方履行了业绩补偿义务(如需)后,上市公司不再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而对标的资产届时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上市公司进行 2022 年度审计时应对聚利科技当年实际净利润数与《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 2021 年承诺净利润数的 70%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经审核,如聚利科技 2022 年实际净利润<2021 年承诺净利润的 70%,则业绩承诺方应当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需补偿的金额=聚利科技 2021 年承诺净利润的 70%-2022 年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业绩
承诺方各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业绩承诺方各自的补偿责任互不连带。
(六)存货跌价保障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聚利科技存货跌价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若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利科技的存货跌价情况判断不一致,则业绩承诺方对判断不一致的存货按账面价值回购。
(七)股份质押担保安排
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于业绩承诺方名下之日起 30 日内,业绩承诺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将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处于限售期股份的 70%进行质押,作为其履行《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利润补偿义务、应收账款补偿义务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担保。上市公司指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作为该等质押的质权人。每期限售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应协调其指定的质权人和业绩承诺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批解禁限售股*70%数量股票的解质押登记手续。上市公司指定的质权人应按上市公司指令行使质权并就此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八)业绩补偿的调整
各方同意,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其按《业绩补偿协议》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业绩补偿协议》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九)超额业绩奖励
各方同意,如果聚利科技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累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上市公司应当将聚利科技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总和超过
承诺净利润数总和部分的 50%(上限为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额的 20%)作为奖金奖励给届时仍在聚利科技或上市公司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聚利科技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在内的相关主体,具体奖励对象由业绩承诺方自行协商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于聚利科技2021 年度专项审计/审核结果出具后按照业绩承诺方拟定的奖励方案进行奖励(相关税费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上市公司对奖励方案有权提出合理建议)。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x次交易完成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xx获得上市公司增发的 30,476,943
股股份,xx获得上市公司增发的 11,436,646 股股份,二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均高于 5%,上述事项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xx、xx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xx智能 2017 年度审计报告、聚利科技未经审计的 2017 年度财务数据 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预估作价情况,本次交易相关指标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 | 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资产 |
xx智能(2017 年末/2017 年度) | 82,767.29 | 24,087.58 | 58,816.68 |
标的资产(2017 年末/2017 年度) | 73,710.11 | 54,761.67 | 59,397.87 |
标的资产(成交额) | 86,500.00 | - | 86,500.00 |
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成交额较高者 占xx智能相应指标比重 | 104.51% | 227.34% | 147.07% |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交易标的资产总额(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营业收入均超过xx智能相应指标的 50%,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
交易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需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x次交易前,xx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为 38.77%;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xx的持股比例变更为 27.36%,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前后xx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x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为 137,760,000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
配套资金影响,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195,231,232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名称 | x次交易前 | x次新增股份 (股) | 本次交易后 | ||
股份数 (股) | 股份比例 | 股份数 (股) | 股份比例 | ||
xx | 53,410,400 | 38.77% | - | 53,410,400 | 27.36% |
xx | - | - | 30,476,943 | 30,476,943 | 15.61% |
xx | - | - | 11,436,646 | 11,436,646 | 5.86% |
聚利科技其他股东 | - | - | 15,557,643 | 15,557,643 | 7.97% |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 84,349,600 | 61.23% | - | 84,349,600 | 43.20% |
总股本 | 137,760,000 | 100.00% | 57,471,232 | 195,231,232 | 100.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xx的持股比例由 38.77%变更为 27.3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及控制权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交易完成后,主要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也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具体内容详见本预案“第三节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之“二、其他事项说明”之“(一)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之“关于主要交易对方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2、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主体将不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也未有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均已出具《关于不参与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承诺函》,承诺各自及其控制的主体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且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此外,为保证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本次交易的主要交易对方xx、xx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认可并尊重xx先生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相关主体不通过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上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除现在能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外,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合作等任何形式与他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数量)增加对上市公司的持股(但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衍生出的股份除外)或提高表决权比例;且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主体将不会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且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不会通过委托投票权、协议安排等让渡公司实际控制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已就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无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自xx智能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的期间内,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xx智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尚无股份增持计划,如存在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操作,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已出具《不存在通过后续减持逐步退出公司意图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把握智能交通市场发展机遇,完善上市公司的业务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上市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会导致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低,本人确认,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及后续减持逐步退出上市公司的意图,亦不会通过委托投票权、协议安排等其他方式让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不存在通过后续减持逐步退出上市公司的意图,亦不会通过委托投票权、协议安排等其他方式让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4、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计划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5 名,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12,000.00 万元。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出具的《关于不参与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承诺函》,xx无参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计划,本次交易前,xx持股比例
为 38.77%,在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假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 12,000.00 万元,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参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不同发行价格情况下,各主要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的敏感性测算如下:
发行价格(元/股)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xx | 25.77% | 26.28% | 26.54% | 26.70% |
xx | 14.71% | 15.00% | 15.15% | 15.24% |
xx | 5.52% | 5.63% | 5.68% | 5.72% |
聚利科技其他股东 | 7.51% | 7.66% | 7.73% | 7.78% |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 40.70% | 41.50% | 41.92% | 42.17% |
5.79% | 3.94% | 2.98% | 2.40%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综上,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无参与认购本次交易募集配套 资金计划的情况下,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xx持股比例仍与其他股东保持 较大差距,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不会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出现不确定性,xx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交易对方不存在谋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xx不存在通过后续减持逐步退出的意图等,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不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的情形
(1)交易对方不存在谋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xx不存在通过后续减持逐步退出的意图等,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①本次交易的主要交易对方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承诺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根据本次交易的主要交易对方xx、xx分别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出具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对持有的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本次资产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及《关于不存在通过后续减持逐步退出公司意图的说明》,交易对方不存在谋求xx智能控制权的安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xx也不存在后续减持逐步退出上市公司的意图。此外,根据本次交易获得股份对价的xx、xx等 6 名主要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的承诺》,主要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②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将由 137,760,000 股增至 195,231,232 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的持股比例由 38.77%变更为 27.36%,比交易对方xx持股比例 15.61%高出 11.75%,且主要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出现不确定性。
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下,由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方式,发行价格尚未确定。鉴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13.92 元/股,假设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 13.92 元/股,则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 12,000 万元的
情况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为 8,620,689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将由 137,760,000 股增至 203,851,921 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的 持股比例由 38.77%变更为 26.20%,比交易对方xx持股比例 14.95%高出 11.25%,且主要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因此,公司 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出现不确定性。
(2)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不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的情形
①本次交易是公司拓展业务体系、发挥协同效应的产业布局
公司专业从事轨道交通、快速公交(BRT)等领域自动售检票系统终端设备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是国内主要的智能终端 AFC 设备制造商。本次收购聚利科技股权,是公司抓住智能交通产业发展机遇,拓展公司业务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聚利科技主营业务为电子不停车收费系列产品、多义性路径识别产品以及出租车车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道路交通智能化、信息化,是国内领先的智能交通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提供商。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和聚利
科技的优质研发资源可以充分整合,能够大幅增强公司的核心技术储备和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智能交通行业的技术领先优势。
因此本次交易系公司拓展业务体系、发挥协同效应的产业布局,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更。
②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出现不确定性
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的持股比例由 38.77%变更为 27.36%,明显高于交易对方xx持股比例 15.61%,且主要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出现不确定性。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下,如前所述,本次交易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出现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均已出具《关于不参与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承诺函》,承诺各自及其控制的主体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本次交易的主要交易对方xx、xx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亦已出具《关于不存在通过后续减持逐步退出公司意图的说明》。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出现不确定性。
③本次交易方案不存在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的情形
x次交易中,公司以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聚利科技 100%股权,其中,向交易对方xx支付现金,向交易对方xxx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聚利科技股权。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xx、xxx获得的交易对价系基于xx、xxx的投资决策和资金需求,由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公司根据本次交易中需支付现金对价的金额,结合自身资金状况和经营需要制定本次交易的配套融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主体均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股份认购,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下,xx持股比例仍与其他股东保持较大差距。上述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具备合理性。
综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不存在通过后续减持逐步退出上市公司的意图等,交易各方将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不存在规避重组上市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x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增加,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进一步增强。鉴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披露。
九、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二)尚未履行的程序
1、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3、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核准前不得实施。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x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具体如下表:
(一)股份锁定承诺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xx、xx、x xx、xxx、 | 关于股份锁定 期承诺 | 1、持股期满12个月后且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2019年度聚利 |
xxx、xx | 科技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8%; 2、持股期满12个月后且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2020年度聚利科技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34%; 3、持股期满12个月后且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2021年度聚利科技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38%扣除承诺期末聚利科技合并报表应收账款所对应的股份数(截至 2021年12月31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下同)*90%/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不足 1股的向下取整),若计算结果小于0,则解锁0股。 针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聚利科技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未解锁股份: (1)2023年1月31日前,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利科技上述应收账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回收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按照已收回比例(已收回金额/截至2021年12月 31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额*90%)对相应股份进行解锁; (2)2024年1月31日前,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利科技上述应收账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回收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若已收回金额达到截至2021年12月31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额*90%,或已按照 《业绩补偿协议》之约定完成现金补偿,则对剩余股份 进行解锁。 | |
其他45名交易对方 | 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 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12个月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中聚利科技股东各自所获得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
(二)其他承诺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xx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xx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本人作为xx智能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xx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3、在本人作为xx智能关联方期间,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经营的业务与xx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可能形成直接竞争或间接竞争,本人同意xx智能有权优先收购本人拥有的与该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本人在相关企业中的全部股权,或在征得第三方同意后,将该形成竞争的商业机会让渡给xx智能及其下 属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
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在本人作为xx智能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xxxx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与xx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移转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 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x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特别地,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 |
关于不参与本次交易配套融 资的承诺 |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相关主体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 | |
交易对方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本人/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等)。本人/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 1、本人/本企业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拥有完整、清晰的权利,该等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未被设定任何质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不存在影响聚利科技合法存续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为第三方代持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交易的任何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 |
关于合法合规的承诺 | 1、本人/本企业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本企业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存续的合伙企业,拥有与上市公司签署协议及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即本人/本企业不涉及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3、本人/本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本人/本企业及主要管理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员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 ||
关于不参与本 次交易配套融资的承诺 |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相关主体不直接或间 接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且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 |
xx、xx、xxx、xx | 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的承诺 | 1、本人自持有聚利科技股权之日起,与聚利科技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本人独立行使作为聚利科技股东的股东权利,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聚利科技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2、本人自持有稳恩佳力佳(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恩佳力佳”)股权之日起,与稳恩佳力佳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本人独立行使作为稳恩佳力佳股东的股东权利,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稳恩佳力佳股东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3、本人于2018年12月受让成都聚利中宇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聚利中宇”)股权,本人与聚利中宇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本人独立行使作为聚利中宇股东的股东权利,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聚利中宇股东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在行使xx智能股东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时,将依据本人自身的独立判断行使权利,与其他交易对方不会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征求决策意见,不会作出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本承诺函经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本人不再持有xx智能任何股份之日或本承诺函签署后五年(孰晚);如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或要求,需要延长承诺期限的,从其规定,本人将根据该规定另行签署补充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xxxx及xx智能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且本人将主动终止或解除与其他方签署的违反本承诺的任何协议、安排或其他 法律文件。 |
xxx、xxx | 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的承 诺 | 1、本人自持有聚利科技股权之日起,与聚利科技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本人独立行使作为聚利科技股东的股东权利,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 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聚利科技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2、本人自持有稳恩佳力佳(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恩佳力佳”)股权之日起,与稳恩佳力佳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本人独立行使作为稳恩佳力佳股东的股东权利,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稳恩佳力佳股东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3、本人于2018年12月受让成都聚利中宇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聚利中宇”)股权,本人与聚利中宇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本人独立行使作为聚利中宇股东的股东权利,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聚利中宇股东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4、本人自持北京京西颐园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颐园”)股权之日起,与京西颐园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本人独立行使作为京西颐园股东的股东权利,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京西颐园股东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5、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在行使xx智能股东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时,将依据本人自身的独立判断行使权利,与其他交易对方不会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征求决策意见,不会作出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本承诺函经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本人不再持有xx智能任何股份之日或本承诺函签署后五年(孰晚);如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或要求,需要延长承诺期限的,从其规定,本人将根据该规定另行签署补充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xxxx及xx智能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且本人将主动终止或解除与其他方签署的违反本承诺的任何协议、安排或其他 法律文件。 | ||
xx、xx、xx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xx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2、本人在聚利科技或xx智能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xx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3、本人在聚利科技或xx智能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内,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经营的业务与xx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可能形成直接竞争或间接竞争,本人同意xx智能有权优先收购本人拥有的与该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本人在相关企业中的全部股权,或在征得第三方同意后,将该形成竞争的商业机会让渡给xxxx及其下属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 关系的第三方。 | ||
xx、xx | 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在本人作为xx智能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xxxx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与xx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移转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 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x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特别地,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 |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 1、本人认可并尊重xx先生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相关主体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上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除现在能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外,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合作等任何形式与他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数量)增加对上市公司的持股(但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衍生出的股份除外)或提高表决权比例;且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xx、xxx、xxx、xxx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xx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间及之后两年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xx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3、在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间及之后两年内,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经营的业务与xx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可能形成直接竞争或间接竞争,本人同意xx智能有权优先收购本人拥有的与该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本人在相关企业中的全部股权,或在征得第三方同意后,将该形成竞争的商业机会让渡给xxxx 及其下属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
xx智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本人将及时向xx智能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xx智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不转让在xx智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xx智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xxxx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诚信情况的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最近五年不存在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3、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xx已出具《关于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把握智能交通市场发展机遇,完善公司的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xx已就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无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自xx智能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的期间内,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xx智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持有xx智能股份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
“公司董事xxx女士及高级管理人员xx女士已通过 2018 年 12 月 8 日公布的《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披露了减持计划,拟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49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36%。公司董事xx
xxx及高级管理人员xx女士承诺:2019 年 6 月 24 日之前,将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操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xx智能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的期间内,如存在资金需求,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操作,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操作。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给xx智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二、本次交易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
《格式准则第 2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次交易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不涉及关联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外,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审计等中介机构将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股东大会表决及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召开日 15 日前发出召开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的通知,敦促公司全体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
(四)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认购的股份需进行锁定安排,交易对方已对所认购的股份锁定进行了相关承诺,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之“(三)发行股份锁定期”。
(五)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 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 定价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对实施过程、相关 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的 股东利益。
十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x次交易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137,760,000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
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95,231,232 股,其中社会公众股合计持股比例高于 25%。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十四、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
2019 年 1 月 15 日,因正在筹划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预
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开市起停牌。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预案及相关议案。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复牌后,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五、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本预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预估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披露。
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尽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仍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如本次交易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本次交易进程将被暂停并可能被中止。
此外,本次交易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标的资产业绩大幅下滑或其他不可预知的重大影响事项,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对方及上市公司均有可能选择终止本次交易,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审批风险
x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交易整合风险
在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已建立了高效的管理体系和经营管理团队。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规模和范围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或扩展,企业规模增长与业务多元化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将从原有的轨道交通智能化领域扩展至道路交通智能化领域,虽然上
市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已形成了明晰的整合路径,但能否进行优化整合提高收购绩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整合效果,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xx等 7 名业绩承诺方承诺聚利科技 2019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6,500 万元、7,800 万元、8,970 万元。该业绩承诺系基于聚利科技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聚利科技目前的研发能力、运营能力、未来业务规划做出的综合判断,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管理层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发生变化,都将对聚利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带来一定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标的资产相关数据未经审计、评估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预估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标的公司的经营与财务风险
(一)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ETC设备中的车载电子标签(OBU)是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ETC在全国各大省市广泛运用。虽然标的公司目前此类产品市场份额较大,具有一定的规模、品牌和技术优势,并且加大研发力度,提高ETC新产品的性能及附加值,力争保持较高的毛利率。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标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OBU的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102.23元、84.23元,2017年较2016年下降17.61%,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如果OBU的价格持续下降,将影响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及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我国高速公路ETC市场于2015年全国联网市场大爆发,至今已发展3年,期 间伴随各生产厂家激烈的竞争,产品价格逐步下降,行业整体毛利水平下降,目 前市场竞争逐渐稳定。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7年度、2018年度,标的公 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4,761.67万元、51,307.87万元,2018年较2017年下降6.3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643.76万元、4,678.63万元,2018年较 2017年下降45.87%。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 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1号),“十三五”智能交通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0 年车辆安装使用ETC比例大幅提升,公路客车ETC使用率不低于50%。另外,2017 年6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 开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在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建成高速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实现按车辆通行路程收费”,“力争到2020 年底前,建设完成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预计未来三年ETC产品和路径识别产 品的市场容量均能够保持快速增长,但仍不排除若因市场变化或行业竞争的进一 步加剧等因素导致标的公司毛利率及净利润进一步下降,可能对标的公司经营产 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委托加工模式的风险
标的公司目前产品零部件中电子元器件的焊接及模具加工主要依靠外协加工完成,尽管标的公司对外协厂商实施严格的筛选程序,如资质认证、产能和生产工艺调查,同时对完工产品执行严格的品质检验程序,但仍存在产品质量不达标的风险。此外,主要外协厂商的生产能力如果无法满足标的公司的发展需要,也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的风险
智能交通行业是集先进的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通信技术等多项技术于交通行业的产物。由于各类新兴技术迅猛发展,智能交通行业的技术更新换代周期较短,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日新月异。标的公司作为目前国内一流的 ETC产品及多义性路径识别产品制造商和出租车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必须准确
地把握客户需求以及智能交通技术发展的趋势,及时进行技术产品开发和创新,并将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尽可能迅速地应用到公司最新的产品中。如果标的公司不能准确地把握智能交通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新特征,不能及时调整技术产品研发方向,将可能因产品和技术落后而丧失技术和市场的领先地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知识产权过有效保护期及遭受侵害的风险
标的公司高度重视核心技术能力的提升,尤其是自主设计能力的培育。凭借多年积累的产品研究和开发经验,标的公司依托核心技术,建立了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开发机制,提供个性化的定制开发服务。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标的公司拥有12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92项专利及多项资质、证书。虽然稳定的研发团队、强大的研发实力和丰富的市场经验是标的公司维持核心技术和保持市场竞争地位的关键,且近年来标的公司各项知识产权申请数量持续增加,但随着标的公司研发成果的持续积累和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如果标的公司的知识产权过有效保护期或受到侵害,将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随着标的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的余额相应增长,应收账款管理难度加大。虽然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较为合理,且客户主要为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系统集成商及银行,资金实力较强,企业信誉良好,但业务合同的执行期及结算周期一般较长,应收账款仍存在回收周期过长,甚至逾期情况。如果发生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情况,标的公司将面临流动资金短缺、盈利能力下滑的可能,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诉讼风险
报告期内,聚利科技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溢科技”)存在专利权纠纷诉讼事项,主要情况如下:
1、2017年7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金溢科技诉聚利科技侵害其发明专利纠纷案。金溢科技诉称聚利科技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的产品
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车载单元侵犯了其专利号为201010105622.2的发明专利,要求聚利科技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已制造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2017年11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x 7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金溢科技要求聚利科技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驳回金溢科技所有诉讼请求。2017年11月27日,金溢科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201010105622.2号发明专利作出第36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发明专利全部无效。2018年9月20日,金溢科技、深圳前海中集麒谷投资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事项:1、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京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该诉讼已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二审(终审)判决,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 201010105622.2号发明专利作出第36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尽管聚利科技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可能性较小,且未对聚利科技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不排除聚利科技可能就相关纠纷耗费一定的时间、成本进行维权或应诉,以及一旦败诉可能承担经济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2017年11月27日,金溢科技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聚利科技及被告xx侵害其专利号为201420329330.0的实用新型专利,要求聚利科技及xx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要求聚利科技赔偿其经济损失共100万元,并承担相关律师费用共50万元,要求聚利科技及被告xx支付其他诉讼相关费用;同日,金溢科技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称聚利科技及被告xx侵害其专利号为200920051958.8的实用新型专利,要求聚利科技及xx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要求聚利科技赔偿其经济损失共100万元,并承担相关律师费用共50万元,要求聚利科技及被告xx支付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2018 年5 月24 日、6 月2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针对
201420329330.0号实用新型专利和200920051958.8号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第36095
号和第364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等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2018年7月20日,xxxxxxxxxxxxxxxx(0000)鲁02民初1690号和(2017)鲁02民初168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等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在本案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已丧失法律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金溢科技的起诉。
2018年8月1日、8月14日,金溢科技分别就201420329330.0号实用新型专利和200920051958.8号实用新型专利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且本案所发生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聚利科技承担。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述两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尽管上述诉讼事项未对聚利科技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不排除聚利科技可能就相关纠纷耗费一定的时间、成本进行维权或应诉,以及一旦败诉可能承担经济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市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到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因此,股票交易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公司本次交易需要中国证监会的审批,且审批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其他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目 录
二、其他事项说明 100
第四节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106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106
二、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42
第五节 x次交易标的资产的预估作价情况 169
第六节 x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的情况 170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170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176
第七节 x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79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盈利能力的影响 179
二、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79
三、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181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182
第八节 风险因素 189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189
二、标的公司的经营与财务风险 190
三、其他风险 194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6
一、关联方资金、资产占用情况 196
二、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196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 196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196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98
六、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情况的说明 202
七、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204
八、其他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205
第十节 独立董事意见 206
第十一节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声明 208
释 义
本预案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在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一般释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xx智能 | 指 | 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公司、聚利科技 | 指 | 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 指 | 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 |
交易对方、xx等 52 名交易对方 | 指 | xx、xx、亦庄互联、xx、xxx、xxx、xxx、xx、永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沈永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封开军、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
xx承诺方、xx等 7 名 业绩承诺方 | 指 | xx、xx、xx、xxx、xxx、xxx、xx |
亦庄互联 | 指 | 北京亦庄互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永锋xx | 指 | 长沙联创永锋鼎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昌平分公司 | 指 | 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
燕郊分公司 | 指 | 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 |
成都分公司 | 指 | 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杭州分公司 | 指 | 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福州分公司 | 指 | 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南宁分公司 | 指 | 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x次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本次重组 | 指 | xx智能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 |
《业绩补偿协议》 | 指 | 《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聚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之业绩补偿协议》 |
预案、本预案 | 指 | 《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过渡期 | 指 | 自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 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
审计、预估基准日 | 指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交通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
《规范运作指引》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格式准则第 26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
元、万元、亿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二、专业释义
ETC | 指 | 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
RSU | 指 | ETC 系统中的路侧单元,即室外的路侧天线和室内的路 侧控制器(Road-Side Units) |
OBU | 指 | ETC 中的车载单元,即电子标签(On Board Unit) |
计价器、税控计价器 | 指 |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
IC 卡 | 指 | 集成电路卡(Integrated Circuit Card) |
CPC 卡 | 指 | 即复合通行卡,是集5.8GHz和13.56MHz通信功能于一体,支持入口信息和路径信息读写功能,在封闭式收费公路收费站入口车道发给车辆,出口车道收回的可重复使用 的通行介质 |
GPS/GPRS | 指 | 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通用分组无 线服务技术(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 |
PSAM | 指 | 销售点终端安全存取模块( Purchase Secure Access Module),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识别卡 |
PCB | 指 | (Printed Circuit Board),中文名称为印制电路板,又称 印刷线路板,是重要的电子部件,是电子元器件的支撑体,是电子元器件电气连接的载体 |
双片式电子标签 | 指 | 集成电路卡和车载单元构成的电子标签 |
MTC | 指 | 人工刷卡通行车道 ( Manual Toll Collection ) |
DSRC | 指 | 专用短程通讯(Dedicated Short Range Communication) |
GB/T20851 | 指 | “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国家标准 |
SMT | 指 | 表面贴装或表面安装技术,是目前电子组装行业里最流 行的一种技术和工艺(Surface Mount Technology) |
微波 | 指 | 波长低于 10cm,但高于红外线波长的射频电磁波 |
波束天线 | 指 | |
射频 | 指 | 表示可以辐射到空间的电磁频率,频率范围从 300KHz~ 30GHz 之间。射频简称 RF 射频就是射频电流,它是一种高频交流变化电磁波的简称。 |
相控阵 | 指 | 用电控方法改变阵列中辐射单元相位,使波束按要求对 空间扫描。 |
多波束 | 指 | 能产生多个锐波束。这些锐波束(称为元波束)可以合成一个或几个成形波束,以覆盖特定的空域。多波束天 线有透镜式、反射面式和相控阵式等三种基本形式。 |
ITS | 指 | 智能交通系统(Intelligent Transport System 或者Intelligent Transportion System,简称 ITS)是将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讯技术、传感技术、控制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有效地集成运用于整个交通运输管理体系,而建立起的一种在大范围内、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 综合的运输和管理系统。 |
多义性路径识别 | 指 | 车辆从高速公路网络中的某一入口进入,至某一出口离开,中间可能有多种行驶路径。多义性路径识别是利用技术手段对车辆的行驶路径进行识别,记录车辆的实际 行驶路径信息。可用于收/计费清算及拆分、车流量调节。 |
自由流/多车道自由流系统 | 指 | Multi-xxxx Free Flow,车道上不设置物理隔离物,不影响车流的正常通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收费过程不对车辆行驶状态提出过多的限制,如车速、并驰、跨线和 并线等。 |
车联网 | 指 | 利用先进传感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技术、控制技术、智能技术,对道路和交通进行全面感知,实现多个系统间大范围、大容量数据的交互,对每一辆汽车进行交通全程控制,对每一条道路进行交通全时空控制,以提高 交通效率和交通安全为主的网络与应用。 |
V2X | 指 | Vehicle to X,是未来智能交通运输系统的关键技术。它使得车与车、车与人、车与基站之间能够通信,获得实时路况、道路信息、行人信息等一系列交通信息,从而提高驾驶安全性、减少拥堵、提高交通效率、提供车载 娱乐信息等。 |
5G | 指 |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也称第五代通信技术。5G 技术相比目前 4G 技术,其峰值速率将增长数十倍,从 4G 的 100Mb/s 提高到几十 Gb/s。 |
第一节 x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一)智能交通符合国家战略,政策大力支持行业发展
根据国家发改委 2011 年颁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
南(2011 年度)》和 2013 年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正)》,智能交通为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2014 年 8 月,由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智能交通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上升到国家战略层次;2016 年 3 月,我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智能交通发展,推广先进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装备应用。
在 ETC 领域,国家政策赋予其在我国交通体系的重要作用及广阔的发展空间。2014 年 3 月,交通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启动了 ETC 全国联网的工作,并于 2015 年完成。国务院“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规划中,要求公路客车的 ETC 使用率在 2020 年要达到 50%以上的水平,并大幅度提升高速公路 ETC 车道的数量,实现 ETC 系统在公路沿线、城市交通、出租车、停车场、客运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在车联网领域,2015 年 11 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8 年)的通知》,在顶层设计上推动车联网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产业发展。2017 年,工信部发布《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并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车联网产业发展专项委员会,加大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攻关、标准制定、以及应用示范的推广。2018 年 11 月 13 日,工信部印发了《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 5905MHz~5925MHz 频段管理规定(暂行)》,明确将 5905MHz~5925MHz频段共 20MHz 带宽的专用频率资源,规划用于基于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演进形成的 LTE-V2X 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技术,以实现车与车、车与人、车与路之间的直连通信;同时,对相关频率、台站、设备、干扰协调的管理作出了规定。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已经将发展车联网作为“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在实体经济中
应用的重要方面,并将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汽车产业重点转型方向之一。
(二)智能交通行业处于成长期,ETC 市场具有广阔前景
智能交通是一个基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面向交通运输的信息化、智能化服务系统。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汽车保有量的急速增加,城市拥堵、车辆事故等交通问题日益突出,汽车尾气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以及能源浪费问题也日益为人所关注,交通管理部门亟需有效的方案和管理工具来改善现状。智能交通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数据通讯传输技术、电子传感技术、控制技术及计算机软件处理技术等集成运用于交通运输管理,可以有效提高交通系统的管理水平、运行效率以及有序性和可控性,减少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降低环境污染,实现 “人车路”的高度协同。
ETC 行业作为智能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府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同时,我国汽车保有量稳步增长将为 ETC 行业发展带来持续动力。根据 Wind 数据显示,截至 2018 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 2.4 亿辆,同比增加 2,257 万辆,增长 10.38%。虽然近年来我国 ETC 用户数量呈现迅猛增长的趋势,但 ETC 用户在全国汽车用户中普及率仍较低。根据交通部数据,截至 2018 年底,全国 ETC 用户突破 7,656 万,按此测算,我国 ETC 用户使用率 31.9%左右,远低于日本等发达国家 80%-90%的覆盖率。参照国外发达国家 ETC 普及率、以及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ETC 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数据来源:Wind,交通部
与此同时,ETC 系列产品的车载电子标签(OBU)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更新换代较快,平均使用期限在 3-5 年左右。OBU 产品超过保修期或用户更换车辆等情况,用户通常将采用重新购买方式。以截至 2018 年底全国 ETC 用户数量 7,656 万的存量数据估计,未来几年 OBU 更换市场空间将在每年千万支左右。因此,未来 OBU 产品更新、更换市场广阔。
(三)5G 商用普及,将为车联网行业发展提供技术基础
我国计划在 2020 年全面普及 5G 商用,新一代通讯技术将为物联网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基础设施。物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典型代表,已成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因素,而目前包括无人驾驶技术在内的车联网是物联网体系中最有产业潜力、市场需求最明确的领域之一。5G 的建设、 V2X、无人驾驶等技术的实现,将彻底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同时大幅提升交通效率。车联网在新型城市智能交通系统的构建中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车联网基于人、车、路的应用场景较为丰富,为交通管理、出行和汽车行业均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刚性需求,市场空间非常广阔。车联网技术方案经历了从单车智能到目前较为公认的车路协同技术,未来会以车联网和路侧基础设施共同建设的方式推进行业发展,掌握车路协同技术的企业将会在未来的车联网行业发展中获得市场先机,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聚利科技作为国内领先的智能交通设备生产商,在车路协同技术上有着丰富的技术研发经验,针对 V2X 的车路协同技术已有较多的技术储备。
(四)高速公路收费制度改革,促进多义性路径识别技术应用
高速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是 ETC 应用领域的拓展,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路网系统日益复杂,路径识别系统的应用能对车辆的行驶路径及距离进行精确识别,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在不同投资主体间进行精确的拆分。2017 年 6 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在 2019 年 6 月底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建成高速
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实现按车辆通行路程收费”,“力争到 2020 年底前,
建设完成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
2018 年 5 月 16 日,国务院总理xxx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的措施,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5 月 24 日,交通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亦表示将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以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为主的信息技术取代人工收费,从而提高车辆的通行效率。高速公路取消省界收费站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均需以多义性路径识别技术的全面应用为基础,路径识别系统建设将为智能交通设备生产企业带来非常大的市场需求。近年来,聚利科技加速在路径识别、相控阵天线等新技术的研发,目前聚利科技已成功研发路径识别相关产品,聚利科技现有技术、产品及制造能力储备能够承担目前大量新增的市场需求,聚利科技将继续更新现有路径识别系统相关产品,以多义性路径识别为市场发展契机,切入更广阔的经营领域,形成更大市场空间,同时促进交通运输服务提质升级。
(五)国家政策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并购重组是企业之间通过资源整合激发战略协同效应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能够将优质资源和业务嫁接到资本市场,以资本力量推动上市公司和被并购企业融合发展、做强做大,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我国现阶段的宏观环境有利于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一方面,我国宏观经济处于转型调整期,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整合的高效手段;另一方面,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偏高,优质的中小企业需要通过融入资本市场来解决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因此,上市公司凭借自身优势进行产业并购,能够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双赢的局面。201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文件,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尊重企业自主决策,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实现公司产权和控制权跨地区、跨所有制顺畅转让。公司将抓住这一有利的政策机遇,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并购融资功能,实
现公司的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一)完善产业布局,拓展上市公司业务体系
上市公司专业从事轨道交通、快速公交(BRT)等领域自动售检票系统终端设备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是国内主要的智能终端 AFC 设备制造商。AFC 系统是融计算机技术、信息收集和处理技术、机械制造技术于一体的自动化售票、检票系统,涉及多学科技术,是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产业。自 2015 年上市以来,公司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都得到了增强。上市公司不断开拓创新、深化研发,坚持做优做强主业的发展战略。
本次收购聚利科技股权,是上市公司抓住智能交通产业发展机遇,拓展公司业务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聚利科技主营业务为电子不停车收费系列产品、多义性路径识别产品以及出租车车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道路交通智能化、信息化,是国内领先的智能交通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提供商。本次交易可以使上市公司快速进入 ETC 等道路交通领域,有效避免拓展市场周期较长、投入较大以及拓展失败的风险。借助资本市场平台和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形成健康的外延式发展格局,丰富产业布局。
(二)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上市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 AFC 设备生产厂商,产品主要应用城市轨道交通、 BRT、其他公共交通等领域,而聚利科技是国内智能交通领域的领先企业,主要掌握 DSRC 专用短程通讯技术、车路协同 V2X 技术,产品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停车场等领域。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主要技术应用方向均在智能交通领域。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优质研发资源可以充分整合,能够大幅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储备和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在智能交通行业的技术领先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智能交通发展,推广先进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装备应用是“十三五”交通方面建设
的重点内容之一。本次交易将使双方在发挥协同效应的基础上加快智能交通技术融合,实现城市交通、公路交通等多维度应用场景拓展,抓住以 5G 通讯技术为主导的车联网产业和 V2X 应用发展先机,提升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三)收购优质资产,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轨道交通建设作为提振经济的重要手段,受宏观经济周期以及国家基建政策影响明显,面对当前的宏观形势及市场状况,上市公司在努力巩固自身业务的同时,也正积极寻找战略发展的突破点,而智能交通行业尤其是道路交通和车联网是目前正在高速发展的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聚利科技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道路交通领域领先的设备供应商,随着行业整体的发展以及多义性路径识别技术技术进入市场应用阶段,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会不断增强。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将增厚上市公司利润,成为上市公司新的业绩增长点,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水平将得以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拓展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二)尚未履行的程序
1、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3、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核准不得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x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xx等 52 名聚利科技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聚利科技 1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xx等 52 名聚利科技股东购买其持有的聚利科技 100%股权。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为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0 万元,不超过公司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其中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预估作价情况
x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聚利科技 100%股权,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日。截至预估基准日,聚利科技 100%股权的预估值为 86,500.00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聚利科技 100%股权作价暂定为 86,500.00 万元,其中股份对价 80,000.00 万元,现金对价 6,500.00 万元。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情况
根据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聚利科技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暂定为 86,500.00 万元,其中股份对价 80,000.00 万元,现金对价
6,500.00 万元。
1、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如下表:
交易均价类型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90%(元/股)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交易日均价 | 16.26 | 14.64 |
定价基准日前 60 交易日均价 | 15.46 | 13.92 |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交易日均价 | 15.91 | 14.33 |
上述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13.92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上述发行价格的确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数量及现金对价情况
根据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聚利科技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暂定为 86,500.00 万元,其中股份对价 80,000.00 万元,现金对价
6,500.00 万元。按照 13.92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
方发行 57,471,232 股股份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获得的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的聚利科技股数 (股) | 转让的聚利科技股权比例 | 交易对价总额 (元) | 现金对价 (元) | 股份对价 (元) | 发行股份数 (股) |
1 | xx | 54,939,180 | 49.04% | 424,239,060.36 | - | 424,239,060.36 | 30,476,943 |
2 | xx | 20,616,240 | 18.40% | 159,198,122.10 | - | 159,198,122.10 | 11,436,646 |
3 | 亦庄互联 | 7,990,732 | 7.13% | 61,704,245.23 | - | 61,704,245.23 | 4,432,776 |
4 | xx | 4,244,520 | 3.79% | 32,776,083.96 | 32,776,083.96 | - | - |
5 | xxx | 4,244,520 | 3.79% | 32,776,083.96 | - | 32,776,083.96 | 2,354,603 |
6 | xxx | 4,244,520 | 3.79% | 32,776,083.96 | - | 32,776,083.96 | 2,354,603 |
7 | xxx | 4,224,308 | 3.77% | 32,620,007.37 | 32,223,916.04 | 396,091.33 | 28,454 |
8 | xx | 2,546,712 | 2.27% | 19,665,650.38 | - | 19,665,650.38 | 1,412,762 |
9 | 永锋xx | 2,277,220 | 2.03% | 17,584,639.47 | - | 17,584,639.47 | 1,263,264 |
10 | xxx | 800,000 | 0.71% | 6,177,581.25 | - | 6,177,581.25 | 443,791 |
11 | xx | 550,000 | 0.49% | 4,247,087.11 | - | 4,247,087.11 | 305,106 |
12 | 高喜国 | 500,000 | 0.45% | 3,860,988.28 | - | 3,860,988.28 | 277,369 |
13 | xxx | 500,000 | 0.45% | 3,860,988.28 | - | 3,860,988.28 | 277,369 |
14 | xx | 440,000 | 0.39% | 3,397,669.69 | - | 3,397,669.69 | 244,085 |
15 | xxx | 000,000 | 0.36% | 3,088,790.63 | - | 3,088,790.63 | 221,895 |
16 | xxx | 400,000 | 0.36% | 3,088,790.63 | - | 3,088,790.63 | 221,895 |
17 | xxx | 220,000 | 0.20% | 1,698,834.84 | - | 1,698,834.84 | 122,042 |
18 | 盛光文 | 200,000 | 0.18% | 1,544,395.31 | - | 1,544,395.31 | 110,947 |
19 | xxx | 200,000 | 0.18% | 1,544,395.31 | - | 1,544,395.31 | 110,947 |
20 | 施亮 | 200,000 | 0.18% | 1,544,395.31 | - | 1,544,395.31 | 110,947 |
21 | xxx | 200,000 | 0.18% | 1,544,395.31 | - | 1,544,395.31 | 110,947 |
22 | xxx | 180,000 | 0.16% | 1,389,955.78 | - | 1,389,955.78 | 99,853 |
23 | xxx | 180,000 | 0.16% | 1,389,955.78 | - | 1,389,955.78 | 99,853 |
24 | xxx | 160,000 | 0.14% | 1,235,516.25 | - | 1,235,516.25 | 88,758 |
25 | xx | 160,000 | 0.14% | 1,235,516.25 | - | 1,235,516.25 | 88,758 |
26 | xxx | 120,000 | 0.11% | 926,637.19 | - | 926,637.19 | 66,568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的聚利科技股数 (股) | 转让的聚利科技股权比例 | 交易对价总额 (元) | 现金对价 (元) | 股份对价 (元) | 发行股份数 (股) |
27 | xxx | 100,000 | 0.09% | 772,197.66 | - | 772,197.66 | 55,473 |
28 | xx | 100,000 | 0.09% | 772,197.66 | - | 772,197.66 | 55,473 |
29 | xxx | 100,000 | 0.09% | 772,197.66 | - | 772,197.66 | 55,473 |
30 | xxx | 80,000 | 0.07% | 617,758.13 | - | 617,758.13 | 44,379 |
31 | xxx | 80,000 | 0.07% | 617,758.13 | - | 617,758.13 | 44,379 |
32 | xxx | 80,000 | 0.07% | 617,758.13 | - | 617,758.13 | 44,379 |
33 | 沈永会 | 60,000 | 0.05% | 463,318.59 | - | 463,318.59 | 33,284 |
34 | xxx | 60,000 | 0.05% | 463,318.59 | - | 463,318.59 | 33,284 |
35 | xxx | 60,000 | 0.05% | 463,318.59 | - | 463,318.59 | 33,284 |
36 | xxx | 60,000 | 0.05% | 463,318.59 | - | 463,318.59 | 33,284 |
37 | xxx | 60,000 | 0.05% | 463,318.59 | - | 463,318.59 | 33,284 |
38 | xxx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39 | xx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0 | xx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1 | xxx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2 | xxx | 0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3 | 封开军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4 | xxx | 40,000 | 0.04% | 308,879.06 | - | 308,879.06 | 22,189 |
45 | xxx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46 | xxx | 0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47 | xxx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48 | 毛东风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49 | xx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50 | xx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51 | 高剑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52 | 杨超望 | 20,000 | 0.02% | 154,439.53 | - | 154,439.53 | 11,094 |
合计 | 112,017,952 | 100.00% | 865,000,000.00 | 65,000,000.00 | 800,000,000.00 | 57,471,232 |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3、发行股份锁定期
(1)xx等 6 名业绩承诺方
xx等 7 名业绩承诺方中,xx所获得的对价全部为现金。获得全部或部分
股份对价的 6 名业绩承诺方对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承诺如下:
①持股期满 12 个月后且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 2019 年度聚利科技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28%;
②持股期满 12 个月后且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 2020 年度聚利科技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4%;
③持股期满 12 个月后且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 2021 年度聚利科技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者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但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股份数量为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8%扣除承诺期末聚利科技合并报表应收账款所对应的股份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
款账面余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下同)*90%/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不足 1
股的向下取整),若计算结果小于 0,则解锁 0 股。
针对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利科技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未解锁股份:
1)2023 年 1 月 31 日前,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利科技上述应收账款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回收情况进
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按照已收回比例(已收回金额/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额*90%)对相应股份进行解锁;
2)2024 年 1 月 31 日前,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利科技上述应收账款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回收情况进
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若已收回金额达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利科技经审计合并报表应收账款账面金额*90%,或已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之约定完成现金补偿,则对剩余股份进行解锁。
(2)其他 45 名交易对方
除xx等 7 名业绩承诺方之外的 45 名交易对方对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承诺如下:
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12 个月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本次交易中聚利科技股东各自所获得的股份之锁 定期有不同要求的,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四)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x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0 万元,不超过公司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的 100%,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其中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1、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
x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交易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按照《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
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受制于相关规则,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以下两项孰低原则确定:(1)根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确定的股份数,(2)发行前总股本的 20%的股份数,即 2,755.20 万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3、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
x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另有其他要求,相关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业绩承诺、补偿与奖励安排
1、承诺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方承诺:聚利科技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6,500 万元、7,800万元、8,970 万元。
2、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聚利科技当年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报告”),业绩承诺方应当根据专项核查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3、利润补偿方式
(1)业绩承诺期前两年(2019 年、2020 年),如聚利科技当年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 95%,则业绩承诺方可暂不履行补偿义务。
(2)如发生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而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度专项核查报告出具后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金额,同时根据当年应补偿金额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的现金数(以下简称“应补偿现金数”)。其中,如 2019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 90%,业绩承诺方需补偿金额为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的 1.3 倍。
(3)各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现金数确定后,上市公司将向业绩承诺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向业绩承诺方发出书面通知。如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履行完毕其补偿义务;如业绩承诺方以股份方式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事宜(以较晚者为准)后 15 日内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逾期未履行完毕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补偿金额
×0.10%× 逾期天数。
(4)业绩承诺方于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5)业绩承诺方按照各自所出售的聚利科技股权的相对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6)各业绩承诺方以其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作为其履行《业绩补偿协议》项下补偿义务的上限。
(7)补偿义务发生时,各业绩承诺方可以选择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或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8)如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方需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补偿股份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业绩承诺方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办理前述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补偿股份事宜。
(9)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金额×各业绩承诺方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次发行价格。
(10)各方同意,为确保业绩承诺方能够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将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设置锁定期安排,同时业绩承诺方承诺,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业绩承诺方不会对其所持有的尚处于股份锁定期内的新增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应收账款回收考核
(1)上市公司将对聚利科技业绩承诺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基数=聚利科技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下同)*90%。
(2)如聚利科技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上述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考核基数仍未能完全回收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就未能回收的差额部分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聚利科技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应收账
款账面金额*90%-聚利科技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前述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金额。业绩承诺方应在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后的 10 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
(3)如聚利科技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继续收回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则上市公司应在聚利科技每次收回前述应收账
款(以聚利科技实际入账为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业绩承诺方支付与所收
回账款等额的金额。聚利科技已收回金额达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的 90%后,继续收回应收账款的,上市公司无需向业绩承诺方支付等额价款。
(4)就《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考核相关的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业绩承诺方各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业绩承诺方各自的补偿责任互不连带。
5、减值测试补偿与业绩承诺期后经营保障
(1)若在业绩承诺期内出现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且累计应补偿金额高于 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则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时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另需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业绩承诺方各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业绩承诺方各自的补偿责任互不连带。
(2)若在业绩承诺期内未出现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或者出现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但累计应补偿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则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方履行了业绩补偿义务(如需)后,上市公司不再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而对标的资产届时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上市公司进行 2022 年度审计时应对聚利科技当年实际净利润数与《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 2021 年承诺净利润数的 70%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经审核,如聚利科技 2022 年实际净利润<2021 年承诺净利润的 70%,则业绩承诺方应当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需补偿的金额=聚利科技 2021 年承诺净利润的 70%-2022 年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业绩承诺方各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对价,业绩承诺方各自的补偿责任互不连带。
6、存货跌价保障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聚利科技存货跌价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若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聚利科技的存货跌价情况判断不一致,则业绩承诺方对判断不一致的存货按账面价值回购。
7、股份质押担保安排
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于业绩承诺方名下之日起 30 日内,业绩承诺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将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处于限售期股份的 70%进行质押,作为其履行《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利润补偿义务、应收账款补偿义务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担保。上市公司指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作为该等质押的质权人。每期限售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应协调其指定的质权人和业绩承诺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批解禁限售股*70%数量股票的解质押登记手续。上市公司指定的质权人应按上市公司指令行使质权并就此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8、业绩补偿的调整
各方同意,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其按《业绩补偿协议》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业绩补偿协议》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9、超额业绩奖励
各方同意,如果聚利科技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累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上市公司应当将聚利科技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总和超过承诺净利润数总和部分的 50%(上限为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额的 20%)作为奖金奖励给届时仍在聚利科技或上市公司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聚利科技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在内的相关主体,具体奖励对象由业绩承诺方自行协商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于聚利科技2021 年度专项审计/审核结果出具后按照业绩承诺方拟定的奖励方案进行奖励(相关税费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上市公司对奖励方案有权提出合理建议)。
(六)过渡期损益安排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除根据协议约定调整交易价格外,由交易对方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相应金额。
如交易对方需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相应金额的,交易对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关于前述补偿的书面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补足相应金额,交易对方按照各自在本次收购中所出售的聚利科技股权的占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xx获得上市公司增发的 30,476,943
股股份,xx获得上市公司增发的 11,436,646 股股份,二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均高于 5%,上述事项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xx、xx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xx智能 2017 年度审计报告、聚利科技未经审计的 2017 年度财务数据 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预估作价情况,本次交易相关指标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 产 |
xx智能(2017 年末/2017 年度) | 82,767.29 | 24,087.58 | 58,816.68 |
标的资产(2017 年末/2017 年度) | 73,710.11 | 54,761.67 | 59,397.87 |
标的资产(成交额) | 86,500.00 | - | 86,500.00 |
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成交额较高者 占xx智能相应指标比重 | 104.51% | 227.34% | 147.07% |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交易标的资产总额(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营业收入均超过xx智能相应指标的 50%,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需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x次交易前,xx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xx的持股比例变更为 27.36%,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前后xx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x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为 137,760,000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
配套资金影响,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195,231,232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名称 | x次交易前 | 本次新增股份(股) | 本次交易后 | ||
股份数 (股) | 股份比例 | 股份数 (股) | 股份比例 | ||
xx | 53,410,400 | 38.77% | - | 53,410,400 | 27.36% |
xx | - | - | 30,476,943 | 30,476,943 | 15.61% |
xx | - | - | 11,436,646 | 11,436,646 | 5.86% |
聚利科技其他股东 | - | - | 15,557,643 | 15,557,643 | 7.97% |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 84,349,600 | 61.23% | - | 84,349,600 | 43.20% |
总股本 | 137,760,000 | 100.00% | 57,471,232 | 195,231,232 | 100.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xx的持股比例由 38.77%变更为 27.3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x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增加,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进一步增强。鉴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披露。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 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简称 | xx智能 |
证券代码 | 30046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2938976XM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13,776.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1 年 8 月 9 日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 |
xxxx | xxxxxxxxxxxxxxxx |
董事会秘书 | xxx |
邮政编码 | 201613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联系传真 | 021-57784383 |
公司网址 | |
经营范围 | 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设备生产,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设备零部件及相关配套设备销售,快速公交站台智能安全门、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的销售安装,软件开发,自动寄存柜、计算机及智能系统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及施工,从事智能设备科技、电子科技、通信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机电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公司设立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设立及发行上市时的股本变动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
公司系由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整体变更设立。xx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8 月 9 日,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2011
年 7 月 3 日,xx有限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以 2011 年 5 月 31 日经上海上会会
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 94,344,130.85 元,按 2.6955:1 的比例
进行折股,折股后的股份公司总股本为 3,500 万股,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作
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01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
工商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31011700228396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xx。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xx | 1,906.80 | 54.48 |
2 | 谢根方 | 198.80 | 5.68 |
3 | 张金兴 | 198.80 | 5.68 |
4 | xxx | 000.00 | 5.68 |
5 | 孙定国 | 179.20 | 5.12 |
6 | 朱付云 | 154.00 | 4.40 |
7 | 吴连荣 | 99.40 | 2.84 |
8 | 俞卫明 | 99.40 | 2.84 |
9 | 徐剑平 | 46.20 | 1.32 |
10 | 孙炳华 | 42.00 | 1.20 |
11 | xx | 39.90 | 1.14 |
12 | 蔡红梅 | 35.00 | 1.00 |
13 | xx | 35.00 | 1.00 |
14 | 徐剑峰 | 33.60 | 0.96 |
15 | 谢坚文 | 28.00 | 0.80 |
16 | xxx | 25.20 | 0.72 |
17 | 胡辉华 | 21.00 | 0.60 |
18 | 金晓君 | 18.20 | 0.52 |
19 | 夏兴根 | 15.40 | 0.44 |
20 | 吴立钊 | 14.00 | 0.40 |
21 | xx | 12.60 | 0.36 |
22 | 娄志伟 | 11.20 | 0.32 |
23 | 张雪云 | 9.80 | 0.28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24 | 凌旭东 | 7.70 | 0.22 |
25 | 徐建东 | 7.70 | 0.22 |
26 | 朱菊林 | 7.70 | 0.22 |
27 | 褚益军 | 7.00 | 0.20 |
28 | xxx | 7.00 | 0.20 |
29 | xx | 7.00 | 0.20 |
30 | 季新华 | 5.60 | 0.16 |
31 | xx | 4.90 | 0.14 |
32 | xx | 4.20 | 0.12 |
33 | 唐桂忠 | 4.20 | 0.12 |
34 | 储建云 | 3.50 | 0.10 |
35 | xxx | 3.50 | 0.10 |
36 | 顾燕妮 | 2.80 | 0.08 |
37 | 杨东礼 | 2.80 | 0.08 |
38 | xxx | 2.10 | 0.06 |
合计 | 3,500.00 | 100.00 |
2、2011 年 12 月,公司增资扩股
201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3,500 万元增至 3,690 万
元,新增股份 19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浙江富国金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按每股 5.8 元的价格溢价认购。2011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014 年 11 月,公司增资扩股
2014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3,69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股 2 股(含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5,166
万股。201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015 年 5 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825 号)核准,xx智能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22 万股,总股本增加至 6,888 万股。2015 年
5 月 27 日,xx智能的社会公众股 1,722 万股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二)发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5 年 9 月 11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6,888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3,776
万股。
(三)截至目前股本结构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股本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及名称 | 股份数(万股) | 股权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038.76 | 43.84%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7,737.24 | 56.16% |
三、总股本 | 13,776.00 | 100% |
三、公司最近六十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最近六十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为xx。
四、公司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2016 年 1 月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2016 年 1 月 7 日,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上午开市起停牌。2016 年 1
月 21 日,经确认,公司拟筹划的事项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因此即日起转
为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6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由于公司与部分交易对方在重组标的估值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因此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形
成具体可行的方案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为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慎重考虑,决定终止该次重大资产重组。
(二)2017 年 2 月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2 月 8 日,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上午开市起停牌。2017 年 2
月 21 日,经核实,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2017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因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环境、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交易现金支付比例和支付进程安排等核心条款上无法达成一致。经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充分沟通,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司决定终止该次重大资产重组。
(三)2017 年 4 月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7 年 4 月 21 日,因筹划重大事项,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
投资者利益,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开市起停牌。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政通”)9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相关公告。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该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
文件。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放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51 号),该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国政通《关于公司与学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方后续合作情况的告知函》,上述《告知函》中提到的事项有可能对国政通后续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018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国政通及其部分自然人股东陈放、xxx、xxx、付春、白文举、xxx、xxxxx的《关于
拟协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函》,拟协商终止该次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再次收到国政通及管理层股东陈放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付春、白文举、xxx、xxx签署的《关于决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函》,国政通承诺在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同意终止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后,愿意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600 万作为协议终止该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偿。
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关于签订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的议案》,终止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国政通全体股东及国政通签署了《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政通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国政通科技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2018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关于签订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的议案》,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
五、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专业从事自动售检票系统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维护。
自动售检票系统,简称 AFC(Auto Fare Collection)系统,是融计算机技术、信息收集和处理技术、机械制造技术于一体的自动化售票、检票系统,具有很强的智能化功能,主要应用于轨道交通领域,并已扩展至 BRT 等其它公共交通、大型公共场馆、旅游景区、智能楼宇等更多领域。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 AFC系统共分为车票、车站终端设备、车站计算机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清分系统五个层次。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产品主要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自动售票机、自动检票机、人工售票机等。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公司 AFC 终端系统及其他设备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6,334.50 万元、18,364.11 万元及 21,138.03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87.31%、86.04%及 87.75%。
作为 AFC 终端设备制造商,公司是国内承接轨道交通终端设备项目数量最多的企业之一,公司所承接的轨道交通 AFC 终端设备项目已遍及国内几十个大
中型城市,公司还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抓住东南亚、南亚区域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将产品成功打入印度、马来西亚及菲律宾等国家,在国内企业中较早实现了 AFC 终端设备整线整机出口。
六、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 2018.9.30 | 2017.12.31 | 2016.12.31 | 2015.12.31 |
总资产(万元) | 82,017.01 | 82,767.29 | 75,140.91 | 68,874.85 |
净资产(万元) | 61,719.94 | 58,926.53 | 55,334.67 | 50,400.5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 权益(万元) | 61,680.50 | 58,816.68 | 55,257.90 | 50,400.5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股) | 4.48 | 4.27 | 4.01 | 3.66 |
资产负债率(%) | 24.75 | 28.80 | 26.36 | 26.82 |
项目 | 2018 年 1-9 月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18,908.77 | 24,087.58 | 21,344.58 | 18,707.96 |
利润总额(万元) | 4,817.40 | 5,046.89 | 5,517.78 | 5,001.1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 | 4,241.42 | 4,523.10 | 4,857.38 | 4,234.9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万元) | 2,736.22 | 960.69 | 669.61 | -2,670.97 |
销售毛利率(%) | 38.91 | 39.32 | 40.96 | 48.5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0 | 0.33 | 0.35 | 0.3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0 | 0.33 | 0.35 | 0.3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03 | 7.93 | 9.19 | 10.7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 | 5.42 | 6.95 | 9.55 |
注: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8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xx持有公司 5,341.04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7%,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xx,男,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2002 年 6 月至 2003 年 1 月任上海地
铁运营有限公司技术员;2003 年 1 月至 2004 年 5 月xxx有限工程师;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7 月xxx有限董事长;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7 月xxx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市公司产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xx
xx智能
38.77%
八、最近三年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 年内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第三节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收购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交易对方拟转让聚利科技股权具体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股份数(股) | 转让股权比例(%) |
1 | xx | 54,939,180 | 49.04 |
2 | 桂杰 | 20,616,240 | 18.40 |
3 | 亦庄互联 | 7,990,732 | 7.13 |
4 | xx | 4,244,520 | 3.79 |
5 | xxx | 4,244,520 | 3.79 |
6 | xxx | 4,244,520 | 3.79 |
7 | xxx | 4,224,308 | 3.77 |
8 | xx | 2,546,712 | 2.27 |
9 | 永锋xx | 2,277,220 | 2.03 |
10 | xxx | 800,000 | 0.71 |
11 | xx | 550,000 | 0.49 |
12 | 高喜国 | 500,000 | 0.45 |
13 | xxx | 500,000 | 0.45 |
14 | xx | 440,000 | 0.39 |
15 | xxx | 000,000 | 0.36 |
16 | xxx | 400,000 | 0.36 |
17 | xxx | 220,000 | 0.20 |
18 | 盛光文 | 200,000 | 0.18 |
19 | xxx | 200,000 | 0.18 |
20 | 施亮 | 200,000 | 0.18 |
21 | xxx | 200,000 | 0.18 |
22 | xxx | 180,000 | 0.16 |
23 | xxx | 180,000 | 0.16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股份数(股) | 转让股权比例(%) |
24 | xxx | 160,000 | 0.14 |
25 | xx | 160,000 | 0.14 |
26 | xxx | 120,000 | 0.11 |
27 | xxx | 100,000 | 0.09 |
28 | xx | 100,000 | 0.09 |
29 | xxx | 100,000 | 0.09 |
30 | xxx | 80,000 | 0.07 |
31 | xxx | 80,000 | 0.07 |
32 | xxx | 80,000 | 0.07 |
33 | 沈永会 | 60,000 | 0.05 |
34 | xxx | 60,000 | 0.05 |
35 | xxx | 60,000 | 0.05 |
36 | xxx | 60,000 | 0.05 |
37 | xxx | 60,000 | 0.05 |
38 | xxx | 40,000 | 0.04 |
39 | xx | 40,000 | 0.04 |
40 | xx | 40,000 | 0.04 |
41 | xxx | 40,000 | 0.04 |
42 | xxx | 40,000 | 0.04 |
43 | 封开军 | 40,000 | 0.04 |
44 | xxx | 40,000 | 0.04 |
45 | xxx | 20,000 | 0.02 |
46 | xxx | 00,000 | 0.02 |
47 | xxx | 20,000 | 0.02 |
48 | 毛东风 | 20,000 | 0.02 |
49 | xx | 20,000 | 0.02 |
50 | xx | 20,000 | 0.02 |
51 | 高剑 | 20,000 | 0.02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股份数(股) | 转让股权比例(%) |
52 | 杨超望 | 20,000 | 0.02 |
合计 | 112,017,952 | 100.00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具体情况如下:
(x)xx
姓名 | xx | xx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6206******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新纪元家园*号楼*单元*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 x 000 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二)xx
姓名 | 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6409***** | ||
住所 | xxxxxxxxxx*xxx*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 x 000 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三)亦庄互联
1、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 北京亦庄互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地 | xxxxxxxxxxxxxxxx 00 xx 0 xxxx 0X00 x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智联慧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普丰国际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委派xxx为代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302597689786J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2 年 6 月 15 日 |
2、产权控制关系
3、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1)北京智联慧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北京智联慧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 00 xx 00 x 0 xx 1707 |
法定代表人 | 左林 |
注册资本 | 500 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790663975B |
成立日期 | 2006 年 6 月 28 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北京亦庄普丰国际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北京亦庄普丰国际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 0 xx 00 xx 00 x 0000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302693240487W |
成立日期 | 2009 年 8 月 17 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四)xx
姓名 | xx | xx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6505******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三才堂三建*栋*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五)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6301****** | ||
住所 | xxxxxxxxx*x*x | ||
xxxx | xxxxxxxxxxx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六)xxx
姓名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6303******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栋*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栋*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七)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6205******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工业园区 |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x)xx
姓名 | xx | xx名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6204****** |
住所 | xxxxxxxxx 00 xxxx*楼*门*号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 00 xxxx*楼*门*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九)永锋xx
1、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 长沙联创永锋鼎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地 | xxxxxxxxxxx 000 x长海创业基地 3 楼 319 房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长沙联创永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季白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5870184603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1 年 12 月 5 日 |
2、产权控制关系
上海xx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3、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长沙联创永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地 | 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苍凤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58279337X5 |
经营范围 | 以下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1 年 10 月 14 日 |
(十)xxx
xx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9196409****** | ||
住所 | xxxxxxxxxx 00 xx*楼*门*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
姓名 | 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71081198010****** | ||
住所 | 山东省文登市西楼街甲*号楼*单元*室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一区*室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高喜国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0121198709******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xx三街*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x
xx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41802196810******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倚xxx*号楼*门*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 0 xxxxx北京分行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
姓名 | xx | xx名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2196011******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小区*号楼*门*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大兴亦庄经济开发区凉水河一街*号院瀛海庄园*号甲* |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xx)xxx
xx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6512******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楼*号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快行线冷链公司*室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十六)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0103196502****** |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号*栋*单元*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 00 xxxxx*室 |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xx)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229198212****** | ||
住所 | 北京市延庆县xx营镇西卓家营村东街西七巷*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延庆县xx营镇西卓家营村东街西七巷*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盛光文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50202197710****** | ||
住所 |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小区十二街三区*号楼*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 00 xx*单元**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十九)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50105197603****** | ||
住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合林村*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
姓名 | 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10230197412****** | ||
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弄*号*室 |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弄*号*室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220182197605******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背阴胡同*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 x 000 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xxx)xxx
姓名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20103197608****** |
住所 | xxxxxxxxxxxxxx**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单元*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二十三)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2337197711****** |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西路*号*栋*单元*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单元*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二十四)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62227197211******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三区*楼*单元*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三区*楼*单元*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x
姓名 | xx | xx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30903198603****** |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工业园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xx
姓名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10728198109****** | ||
住所 | xxxxxxxxxxxxx 00 x*号楼*单元*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号楼*层*单元*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二十七)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610113197701****** | ||
住所 | 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兴云里*号楼*门*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 0 x*x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十八)xx
姓名 | 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532501197802******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单元*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 00 xxxxxx*座*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二十九)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8212****** | ||
住所 |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单散居*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龙湖好望山**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三十)xxx
姓名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72925198312****** | ||
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 x 000 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221198104****** | ||
住所 |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崔村*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创新园*号楼*单元* |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xxx)xxx
姓名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50629198310****** | ||
住所 | 长春市朝阳区火炬路*号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工业园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沈永会
姓名 | 沈永会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0929198012******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区*栋*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xxx)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221198207****** | ||
住所 | 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牛房圈村*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牛房圈村*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30422197011****** | ||
住所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号*栋*单元*室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三十六)xxx
姓名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0627198112******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xx
姓名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2624198106****** | ||
住所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元宝山西街*号内*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 00 x新元科技园*栋*门*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三十八)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6010****** | ||
住所 | 北京市宣武xxx寺前街南里*号楼*门*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宣武xxx寺前街南里*号楼*门*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三十九)xx
姓名 | xx | x用名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20521196304****** |
住所 | xxxxxxxxxxxxxx*幢*室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浜二村*幢*室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
姓名 | xx | xx名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231002197806****** | ||
住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办事处东积善居委会*组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单元*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四十一)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0124198406****** |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xx镇汪家庄村富强大街八巷*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工业园区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xx
xx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50102198204******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沟村棒锤崖*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工业园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四十三)封开军
姓名 | 封开军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62524198308****** | ||
住所 | 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新建路*号*室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北京怡园*号楼*单元*室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四十四)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632521197010******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号楼*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昌平区沙河工业园区 |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四十五)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0825198511****** |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茂华工场*号楼*楼东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xx
xx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50122199211****** |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茶会解困小区*座*单元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单元*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xx
姓名 | xxx | x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2336198108******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 0 x院*区*号楼*单元*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四十八)毛东风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12724197610******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村毛庄*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 |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xxx)xx
姓名 | xx | xx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30624199001******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 |
xxxx | xxxxxxxxxxxx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
姓名 | 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31024198804****** | ||
住所 |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乔庄村*号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工业园区 |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xxx)高剑
姓名 | 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11321198001****** | ||
住所 | 北京市昌平区东关二条*号楼*单元*号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单元*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
(xxx)xxx
姓名 | xxx | 曾用名 |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610103197001****** | ||
住所 | 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九十九号*号楼*单元*号 | ||
通讯地址 | 西安市未央区xx路西段*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