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曼股份”)拟与北京雷曼第十二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十二人”)签署《合作协议书》,就公司向第十二人 出售中超、中甲联赛球场LED屏广告权益事宜达成合作协议。
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1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商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内容
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曼股份”)拟与北京雷曼第十二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十二人”)签署《合作协议书》,就公司向第十二人出售中超、中甲联赛球场LED屏广告权益事宜达成合作协议。
2、公司拟与深圳人人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人人足球”)签署《商务合作协议书》,就公司向深圳人人足球转让公司因冠名葡萄牙甲级联赛获得的关于“从2016-2017赛季起连续3个赛季每赛季可以选派至少10名左右球员以及3名左右教练员进入葡萄牙甲级联赛球队踢球、执教”的球员留洋计划权益达成合作协议。
(二)关联关系
x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对方第十二人及深圳人人足球均由xxx先生投资控股,xxx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审议情况
2016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以4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商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xxx先生、xxx女士、xxxxx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简介
1、名称:北京雷曼第十二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000xx0xx00x0000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号:110105019114799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年5月12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贸易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基础软件服务;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数据处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名称:深圳人人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0xx2202-04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440301112312244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年3月6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体育比赛组织、策划;体育用品的批发和零售;体育器材、健身器材的销售;体育咨询;服装、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特许经营范围:承办足球比赛;从事体育训练、辅导;体育经纪业务;服装、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的加工; 从事广告业务。
简介:深圳人人足球俱乐部是由xxx先生发起并投资成立的,由著名足球职业经理人xx出任总经理;由著名外籍足球教练、前任深圳红钻队主教练xxx担任主教练职务;由前国家队队员,中国著名足球教练、领队xx担任领队。深圳人人足球于2015年11月获得“2015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全国总决赛”xx,
并同时获得了“2016中国足协杯”和“2016中乙”职业联赛资格。
(二)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二人及深圳人人足球均由xxx先生投资控股,xxx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截至本公告日,xxx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35,210,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6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先生、xxxxx、xxx女士、xx女士为亲属关系,xxx先生、xxxxx、xxx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第十二人的合作协议
1、合作项目:
①2016 赛季中超联赛现场 1 分钟 LED 广告权益(第 1 轮至第 30 轮,共计 240场比赛);
②2016 赛季中甲联赛俱乐部官方合作伙伴权益包(第 1 轮至第 30 轮);
2、权益内容及价格:
权益名称 | 权益内容 | 权益时间 | 权益价格 |
2016 赛季中超联赛现场LED 广告 | 2016 赛季中超联赛比赛现场 LED 广告 (第 1 轮至 30 轮比赛,共计 30 轮 240 场) | 500 x | |
2016 赛季中甲联赛俱乐部官方赞助商项目 | 1、2015 赛季“中甲俱乐部官方赞助商” 称号; 2、中甲联赛不少于 12 家俱乐部比赛球场LED 屏,每个主场比赛 5 分钟广告时间用于赞助商品牌展示(第 1 轮至 30 轮比赛, 共计 30 轮不少于 180 场); 3、在企业形象宣传、产品宣传中使用俱乐部 LOGO、中文名称、球队形象; 4、俱乐部新闻发布背景板展示赞助商LOGO; 5、俱乐部球票印制赞助商 LOGO; | 2016 年 3 月-2016 年 12 月 | 700 x |
6、中甲联赛比赛贵宾球票礼遇; |
3、合作价款
合同总金额:共 12,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自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进行下一赛季的合作延续。
(二)公司与深圳人人足球的合作协议
1、合作背景
2016 年 2 月 27 日,公司与葡萄牙足球联盟(英文全称:LIGA PORTUGUESA DE FUTEBOL PROFISSIONAL,英文简称“LPFP”)签订了《PARTNERSHIP AGREEMENT》
(以下简称“赞助协议”)。公司因此获得不限于以下的权益:
从 2016-2017 赛季起连续 3 个赛季每赛季公司可以选派至少 10 名左右球员
以及 3 名左右教练员进入葡萄牙甲级联赛(以下简称“葡甲”)球队踢球、执教(以下简称“球员留洋计划”)。
深圳人人足球是一家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乙级联赛的足球俱乐部,一直致力于发展中国足球事业,并拥有大量球员及教练员资源。对于公司提出的“球员留洋计划”,有意愿和能力完成球员及教练员的选派及培养工作。
基于上述情况,为迅速推动“球员留洋计划”的实施,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深圳人人足球承接公司该计划中球员、教练员选派及培养的相关事宜达成合作协议。
2、合作内容
公司将选派球员、教练员的权益转让给深圳人人足球行使,由深圳人人足球主导选派至少 10 名左右球员以及 3 名左右教练员进入葡萄牙甲级联赛(以下简称“葡甲”)球队踢球、执教;所选人员需要满足赞助协议约定。
为明确留洋人员的注册权属,前述所有留洋人员均需在国内俱乐部注册。前述留洋人员将来首次转会时,增值部分(除去成本后的纯收益)的 20%
归公司所有,80%归深圳人人足球所有。
前述留洋人员在国内及葡甲期间的培养费、食宿及差旅费等一系列费用以及球员经纪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等全部由深圳人人足球承担。
3、合作价款
合同总金额:深圳人人足球获得协议约定的权益,在合同执行期内需累计向公司支付 368 万欧元(大写:叁佰陆拾捌万欧元整)权益转让费。
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如果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另有规定,双方将根据法律、条例和法规之规定,对本条所述的合同执行期限进行相应修订。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x次交易定价参照公司在前期与其他机构合作之价格,并参考行业内价格平均水平,为市场公允价格,本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第十二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先生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的主营足球相关业务的移动互联网 APP 科技公司,其已推出首款“互联网+体育”产品“第 12 人 APP”,致力于打造成中国球迷之家。本次合作有利于提升第十二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促进第 12 人 APP 的球迷用户累积,后续给公司的其他体育业务提供协同;同时本次合作推动了公司体育商务权益资源的开发及有效变现,提升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深圳人人足球俱乐部作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乙级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拥有资深的管理团队及大量球员、教练员资源。本次公司将“球员留洋计划”的球员、教练员选派及培养的相关赞助权益转让给深圳人人足球,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利用深圳人人足球的优势资源高效推动球员留洋计划的落地实施,促进足球事业发展;同时有利于公司后续涉足球员经纪业务并获得相关收益,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足球产业链布局,加快推进公司体育主业的发展。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第十二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 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深圳人人足球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301 万元。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向控股股东控股的北京雷曼第十二人科技有限公司出售部分中超及中
甲联赛相关商务资源,并向控股股东控股的深圳人人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转让球
员留洋计划相关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定价一致,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本次签订商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签订商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关于签订商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4、《合作协议书》;
5、《商务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