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21019-1118
项目编号:SHXM-00-20221019-1118
闵行区青少年戏剧教育进校园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单位:闵行区教育局地 址:七莘路 400 号
采购组织机构: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0 x
目 录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附件格式 第五部分 评审办法
附:合同条款(详见电子采购平台)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闵行区青少年戏剧教育进校园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11 月 01 日 13:3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00-20221019-1118
项目名称:闵行区青少年戏剧教育进校园服务采购项目预算编号:1222-51238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200,000.00 元(国库资金:1200000.00 元;自筹资金:0.00 元)最高限价(元):包 1-1,200,000.00 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闵行区青少年戏剧教育进校园服务采购项目数量:1
预算金额(元):1,200,000.00 元
简要规格描述:闵行区青少年戏剧教育进校园服务采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磋商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11 月 01 日 13:3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 年 11 月 01 日 13:30
地点:xxxxxxxxx 000 x X x 000 x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响应文件开启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 证书)、纸质响应文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闵行区教育局(本部)地 址:闵行区七莘路 400 号 联系方式:021-649867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0 x联系方式:021-62961113*8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章佳、xx诺电 话:021-62961113*808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目录名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闵行区青少年戏剧教育进校园服务采购项目 SHXM-00-20221019-1118 IC202230419 |
2 | 交付地址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预算金额 | 详见《采购邀请》 |
4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5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6 | 交付日期 | 详见《采购需求》 |
7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采购邀请》 |
8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9 |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 (如有) | 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以电子邮件通知 |
10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 元整。形式: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等非现金形式。 注:“■”项为被选中项。 |
1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12 | 纸质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注:分包件的项目,若允许供应商参加多个包件磋商的,须制作成一份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
13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11-01 13:30: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 间为准) 纸质响应文件递交地点:xxxxxxxxx 000 x X x 000 x |
14 | 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材料 | 开启(解密)时间:2022-11-01 13:30:00 (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地点:xxxxxxxxx 000 x X x 000 x 所需携带材料: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 |
证书)、纸质响应文件。 | ||
15 | 磋商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材料 | 磋商时间:2022-11-01 14:00: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磋商地点:xxxxxxxxx 000 x X x 000 x 所需携带材料:本项目采用现场磋商,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
16 | 疫情防控措施 |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防范工作,所有 参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出示“随申码”为绿色、填写《人员信息登记表》,进入指定地点后隔位就座。 |
17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 1、本次磋商采用网上投标,供应商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 证书)。 2、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 3、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4、磋商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5、电子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当面或快递递交。 6、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响应失败或者采购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7、本项目磋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8、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000-000-0000 |
18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9 | 实质性响应条款 |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若要求); |
(2)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结束后至磋商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各供应商信用记录(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3)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磋商文件要求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磋商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5)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磋商文件要求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要求的; (7)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 (8)经磋商小组审定,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要求的; (9)经磋商小组审定,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0)在电子评审中,响应文件因电子文档本身会有计算机病毒、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 (11)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注:若发生上述(1)~(2)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记载并提交磋商小组审查认定,其他情形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认定。) (二)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磋商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 (2)要求供应商提交《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
说明:磋商响应截止前 3 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对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符合国家及磋商文件规定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6)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应当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注:以上条款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认定。) (三)未实质性响应以下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实质性响应条款 | ||
20 | 本次采购项目属性 | 服务 |
21 | 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采购。
1.2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 沪财采[2014]27 号) 的规定, 本项目采购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2、合格的供应商
2.1 供应商基本要求
2.1.1 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磋商文件要求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
2.1.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2.1.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2.1.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1.5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2.2 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2.2.1 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2.2.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2.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2.2.4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2.5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2.6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3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3、合格的服务
3.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3.2 知识产权
3.2.1 供应商应保证在其响应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
3.2.2 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如欲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2.3 供应商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完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补偿。供应商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
3.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4 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磋商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供应商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4、磋商费用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费用。 5、询问与质疑
5.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磋商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适当方式及时作出答复。如供应商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并向供应商说明理由和依据。联系部门: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地址:xxxxxx 000 x X x 000 x,xx:000000,传真:021-54720688,邮箱: 0000000000@xx.xxx。
5.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潜在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供应商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的,以最后一次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
5.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5.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章及其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5 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满足供应商须知 5.2 条第二款规定的;
(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3)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
(4)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5.3 条和第 5.4 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全的材料及补交的截止时间。补交的截止时间与法定质疑期的截止时间一致。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递交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
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质疑函的递交可以采取信函、快递或当面递交方式,联系部门:上海社发项信息咨询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0*809,地址:xxxxxx 000 x X x 000 x,xx: 000000。
5.6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说明
6.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的编写和递交、评定成交的标准、合同条款的文件等。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采购邀请
(2) 供应商须知
(3) 采购需求
(4) 附件格式
(5) 评审办法
(6) 合同条款
(7) 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
6.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响应文件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磋商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6.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磋商有关活动。 7、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修改书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修改书为准。
(三)响应文件
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书面来往函电均使用简体中文书写,且使用 A4 纸格式(当有特殊说明时除外)。
8.2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8.3 本磋商文件所叙述的时间、价格,若无特殊说明均以北京时间和人民币作考量。 9、响应文件的构成
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9.1 商务部分:
(1) 磋商响应函(参见附件格式)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格式)
(3) 报价一览表(参见附件格式)
(4) 报价明细表(参见附件格式)
(5) 磋商保证金(若要求)
(6) 中小企业声明函(参见附件格式)
(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参见附件格式)
(8) 供应商资格声明(参见附件格式)
(9)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参见附件格式)
(10)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参见附件格式)
(11) 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12) 监狱企业等方面的证明资料(若有)
(13)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若有)
(14) 近三年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参见附件格式)
(15)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参见附件格式)
(16) 联合体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本项目不适用)(参见附件格式)
(17) 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9.2 技术部分:
(1)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现状分析、服务完成后预期成效等
(2)对本项目编制的服务实施方案、人员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
(3)服务承诺、奖惩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
(4)合理化建议和设想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参见附件格式)
(6)拟从事本项目的主要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参见附件格式)
(7)拟从事本项目主要成员详细情况表(参见附件格式)
(8)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特别注意:纸质响应文件装帧要求
响应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响应文件的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同时建议不使用硬封面包装,并采用双面印制。
10、响应文件的编制
10.1 纸质响应文件的编制、份数、密封和标记
10.1.1 纸质响应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合并装订。响应文件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每份响应文件封面上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0.1.2 纸质响应文件需密封包装,应在封口上骑缝加盖供应商公章。
10.1.3 响应文件封套需标记,在密闭袋正面标明供应商名称、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和包件名称(如有)以及“于 年 月 日 之前(指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不准启封”字样。如果响应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10.2 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0.2.1 电子响应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10.2.2 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网上响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磋商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
10.2.3 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CA 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导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10.2.4 上传扫描文件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其所有资料,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必须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2)电子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章(签字)。)
(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供应商放弃潜在成交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3 供应商当面或快递递交的纸质响应文件须与电子采购平台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
11、价格货币
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等中的价格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12、报价要求
12.1 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理解磋商文件,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供应商的服务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报价。
12.2 如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供应商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独报价。
12.3 供应商应在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2.4 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是磋商文件所确定采购范围的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内需要的服务管理内容、耗材、通讯、办公设备、专用工具、包装、运输、人工、保险、劳保、培训、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2.5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2.6 供应商所报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合同或磋商文件中约定的变更除外)。 13、磋商保证金(不收取)
14、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磋商记录及最后报价(方案)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通知每一个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延期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作书面回函确认。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4.3 延长有效期内,本项目采购当事人受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4.4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记录及最后报价(方案)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响应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
15.1 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中按照要求和时间填写完所有网上响应内容,并通过数字证书(CA 证书)加密方式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
理。
15.2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截止前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签收并生成带数字签名的签收回执。各供应商在电子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签收成功后响应成功,否则视为响应失败。
15.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签收的情形。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5.4 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自行对在电子采购平台已提交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供应商需要对在电子采购平台已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应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撤销签收。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15.5 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能撤回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5.6 纸质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当面或快递递交到指定地点。
(四)响应文件开启(解密) 16、开启(解密)程序
16.1 响应文件开启(解密)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登陆电子采购平台进行开启(解密)。
16.2 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 30 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逾时未能签到或逾时未能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磋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在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后,交由磋商小组审议,不进行公开唱标。
16.3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结束后至磋商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各供应商信用记录(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磋商、评审及成交 17、磋商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7.2 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委派授权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参加磋商。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磋商的,视为放弃磋商。
17.3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应为响应文件中确定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供应商未派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作无效。
17.4 磋商程序
17.4.1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电子采购平
台。
17.4.2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以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
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大、中、小、微企业认定)。
17.4.3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方式采购,电子响应文件作为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以及评审的依据,纸质响应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17.4.4 响应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7.4.5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7.4.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如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擅自调整未经磋商小组要求的调整内容,且已实质性变更了响应性条款内容的,磋商小组将有权取消其磋商资格。
17.4.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
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17.4.8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将不纳入评审范围。
17.4.9 采购失败情形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
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
18、评审
18.1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18.2 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 2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当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顺序推荐。
18.3 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9、确定成交供应商
19.1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电子采购平台生成的评审报告发送给采购人确认。
19.2 采购人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0、成交通知书
20.1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20.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
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20.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合同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 21、签订合同
21.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磋商记录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1.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2、履约验收
22.1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22.2 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服务目标、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规范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如有)返还条件挂钩。
22.3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2.4 采购人组织验收的,验收结束后,出具的验收书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七)代理费
23、代理费的计算和收取
23.1 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相关标准及采购文件的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18500 元。
23.2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收款人 | 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
23.3 代理费缴纳形式: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代理费到账后,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银行账户 | 50131000767464934 |
(八)政府采购政策 2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4.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4.2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则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4.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4.4 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4.5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5、促进残疾人就业
25.1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5.2 供应商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
25.3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
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6、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九)其他要求或说明 27、保密和披露
27.1 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7.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
27.3 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8、本磋商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
29、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并递交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
一、项目概况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1、项目名称:闵行区青少年戏剧教育进校园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IC202230
3、项目预算:1,200,000.00 元
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09 月 30 日
5、项目概述:闵行区教育局与专业戏剧团队开展合作,利用戏剧团队的戏剧专长,促进戏剧教育的普及与推广。从三个层面让戏剧教育进入闵行校园:学科性戏剧教育,即开设专门的戏剧课程;渗透性戏剧教育,即在课文中选剧本和把戏剧教学法运用于学科教学;活动性戏剧教育,指教学活动以外的以戏剧为主要形式的主题活动。让学生除了学习表演专业舞台戏剧之外,还从戏剧教师联合会、戏剧教育专家讲座等多级菜单中多方位、多层次的开展戏剧教育活动内容,努力为孩子创造同等的教育机会。
二、采购内容
(一)服务要求
投标人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制度保障,有一个专业团队(如:总负责人、项目具体执行人、联络员、财务人员等)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包括对师资队伍的管理制度(包括准入制度、培训制度、训练制度、考核制度等),加强对项目学校戏剧社团师生的训练和管理工作。具体服务要求如下:
1、邀请专业戏剧专家在 10 所学校,进行 10 场戏剧讲座。
2、组织学生在一所学校剧场观看一个专业剧目,总计开展 6 场,观看人数至少 2400
人。
3、邀请专业戏剧教师为 10 所学校各开展 20 次课程,每次进行 90 分钟(2 课时)的戏剧
社团指导教学,社团学生人数不少于 20 人。(含教案汇编)
4、在各学校选拨有戏剧特长的同学,参加暑期学生展演剧目的排演。(20 天+3 个周末,每天 4 节课,90 分钟每节课)。
5、组织开展闵行区学生话剧汇演,主演包含群演大约 40 人,(根据疫情防控政策开展活动:线上录播或线下现场观看) 包含舞美背景、灯光、服装、化妆、音响等费用。
6、组织开展闵行区教师戏剧教育培训 20 次与教师展演活动。
7、提供戏剧文化培育的优质资源,承担组织师生文化体验活动。 (二)师资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专业戏剧指导团队,能满足戏剧教育试点学校的训练需求;
2.项目总负责人需具有国家戏剧领域高级职称的专家;
3.各指导教师需具备戏剧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拥有丰富教学经验;
4.教学组副组长需是戏剧导、表演专业硕士研究生,需持有教育学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
5.所有戏剧指导教师需有高度敬业精神、优秀的品质和适应能力;
6.专业指导团队至少有 12 名成员:其中包括至少有 10 名专业指导教师、1 名项目总负责人
和 1 名项目协调人员。 (三)计划要求
完善制度、制定每周详细训练计划,制定适合闵行戏剧教育的综合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将戏剧教育逐步辐射至全区各中小学校,有效达到戏剧教育面向人人的目标。
(四)文化交流
配合闵行区戏剧联盟开展各类展示活动,提供优质的文化培养资源,为师生的学习观摩、实践体验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五)考核目标
1.发掘一批有潜质的学生参加市级区级各类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
2.试点学校能独立承担区级及以上竞赛和演出任务;
3.教师能自主创编剧目,出色完成在学校戏剧课程的教学工作;
4.教学、训练和文化活动开展需得到学生、家长、学校的认可,满意度需达 90%以上;
5.每学年根据日常教学管理情况,评出优秀试点学校和若干优秀学员,进行表彰。三、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有从事类似项目的经验,并能列举承接过的类似项目案例。
2、投标人在投标前三年内有无受到各级管理部门处分或处罚的,须主动填报受处分或处罚的记录,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服务方案和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4、在服务期内,服务团队及项目组人员应保持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标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项目组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若更换项目负责人,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中标单位未经采购人同意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单位本项目的中标资格。
5、投标人须针对此项目提供详细的服务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方案:包括经营理念、管理架构、达到的管理目标和承诺、制定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服务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流程)等。
2)项目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构成,人员简历、资格证书、主要类似项目经历,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主要工作职责。
3)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4)对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5)提出需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6)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
6、采购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中标单位进行合同的履约等方面的考核,发现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承诺内容的,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要求中标单位整改、无条件换人、罚款,直至终止合同,并提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7、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向中选单位支付合同金额的 50%。项目服务期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向中选单位再支付合同金额的 50%作为尾款。如验收不合格则不予拨付尾款。(不合格主要针对,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8、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四部分 附件格式
格式一
磋商响应函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为 项目采购服务的要求(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2.我方对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服务首次报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整。以我方最后报价为准。
3.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4.本响应文件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天。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响应文件或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6.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
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
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7.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名称:
(公 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
供 应 商: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
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地址)的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_ (姓名),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人员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的合法和全权代表人,就项目磋商、合同签订和执行、完成的全过程,以我方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有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 (公章)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格式三
报价一览表(首次报价)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总报价(元) |
总报价(大写) |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四
报价明细表(首次报价明细)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明细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注:(1)没有提供报价明细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2)报价明细表的合计总价应与报价一览表总价相等。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五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特别说明:
一、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的,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实填报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满足的条件: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的,可享受评审时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按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办法》。
四、成交供应商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格式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特别说明:
一、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雇员人数。
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无需填写本声明。
二、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格式七
供应商资格声明
1.名称及概况:
(1)供应商名称:
(2)地址: 电话/传真号码: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基本经济指标(截止上年度 12 月 31 日)
实收资本: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上交税收: 从业人数:
2.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账号:
3.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与我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八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期:
格式九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期:
格式十
近三年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时间 | 项目规模 (万元)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履约评价 |
注:1、须提供项目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相应资料提供不完整的,该项目在分项评审时不予考虑。
2、履约评价可以提供该项目履约情况的相关证明,如业主评价或售后服务回访单或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取得的奖项、荣誉证书等复印件,相应资料提供不完整的,该项目在分项评审时不予考虑。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一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金 (万元) | ||||||
行政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
从事相关专业服务的资质情况 | 资质名称 | 颁发部门 | 资质等级 | 颁发时间 | |||
从事专业的人数(人) | 其 中 | ||||||
职称等级(人) | 执业(职业、岗位)资格(人) |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合计 | ||||
其他有竟争力的说明 |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二
拟从事本项目的主要人员配备及资质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在项目组中的角色 | 学历、专业 | 职称 | 执业(职业、岗位)资格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注:
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格式自行制表。
2、须提供项目组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此表作为中标(成交)后服务承诺书的组成部分,项目人员应保持稳定。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三
拟从事本项目主要成员详细情况表(每人一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最高学历及毕业院校和 专业 | 从事服务工作年限 | |||||||
职称 | 聘任时间 | 联系方式 | ||||||
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 | ||||||||
近三年与本项目相匹配的项目情况或业绩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参与时间 | 委托单位名称 | 参与项目的角色 | 备注 | |||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四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格式十五
联合体协议书
甲方:乙方:
(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各方经协商,就响应 组织实施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联合体磋商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牵头人参加磋商,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二、在本次磋商过程中,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响应内容而对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体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成交并签订合同,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人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其余各方保证对牵头人为响应本次磋商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
四、本次联合体磋商中,甲方承担的合同份额为 元,占比 %,乙方承担的合同份额为 元,占比 %。
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五、有关本次联合体磋商的其他事宜:
六、本协议提交采购人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七、本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甲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联合体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根据 与 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的内
容,牵头人 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 为联合体代理人,代理人就 项目磋商、合同签订和执行、完成的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各方均予以认可并遵守。
特此委托。
授权人(签字): 单位名称(xx):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第五部分 评审办法
一、评审总则
1、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将由本项目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本次评审方法采用在实质性响应审查通过基础上的“综合评分法”,满分 100 分。
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方案),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将以此为基础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磋商文件规定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4、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办法: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再计算平均分值,按照每个供应商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排名前三位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可以推荐排名前二位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如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顺序推荐。
5、由磋商小组负责人汇总评审意见,并形成书面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必须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以及磋商小组形成的书面评审报告上签字。
6、本评审办法作为本项目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在评审全过程中应遵照执行。违反本评审办法的打分无效。
二、评分细则
x项目评分细则说明如下:
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注: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磋商文件规定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2)磋商基准价:是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价格。
(3)价格评审时执行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进行价格调整,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除外)。
2、响应文件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审内容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报价得分 (10) | 报价得分(10 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2 | 技术 (85) | 项目服务方案 (33 分) | 一、评审内容: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的确定; 二、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有完善的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的得 8 分; 2、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方案无缺失,内容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5 分; 3、投标方案内容存在缺漏的得 3 分; 4、投标方案内容存在明显缺漏的得 2 分; 5、投标方案内容无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一、评审内容:实施方案的合理性、针对性、具体性、操作性; 二、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有合理的、针对性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得 10 分; 2、投标人实施方案内容简单,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7分; 3、投标人实施方案存在缺漏的得 5 分; 4、投标人实施方案存在明显缺漏的得 2 分; 5、投标人实施方案无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
一、评审内容:重点难点的应对和措施;二、评审标准: 1、投标人针对重点难点具有应对和措施的得 9 分; 2、投标人针对重点难点的应对和措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6 分; 3、投标人的应对和措施存在缺漏的得 3 分; 4、投标人的应对和措施存在明显缺漏的得 2 分; 5、投标人的应对和措施无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
一、评审内容: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二、评审标准: 1、投标人针对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得 6 分; 2、投标人针对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4 分; 3、投标人的应对和措施存在缺漏的得 3 分; 4、投标人的应对和措施存在明显缺漏的得 2 分; 5、投标人的应对和措施无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人员配备 (25 分) | 一、评审内容:项目组织结构;二、评审标准: 1、投标团队具有清晰的、完善的项目组织结构的得 8 分; 2、投标团队项目组织结构安排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5分; 3、投标团队项目组织结构存在缺漏的得 3 分; 4、投标团队项目组织结构存在明显缺漏的得 1 分; 5、投标团队项目组织结构安排无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
一、评审内容: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配置情况;二、评审标准: 1、投标团队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配置完善的得 10分; 2、投标团队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配置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7 分; 3、投标团队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配置存在缺漏的得 4 分; 4、投标团队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配置存在明显缺漏的得 1 分; 5、无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
一、评审内容:人员详细情况(岗位类别、人员数量、任职资格、专业、学历、类似工作经验等); 二、评审标准: 1、投标团队人员岗位类别、人员数量、任职资格、专业、学历、类似工作经验等情况满足项目要求的得 7 分; 2、投标团队人员详细情况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5 分; 3、投标团队人员详细情况存在缺漏的得 3 分; 4、投标团队人员详细情况存在明显缺漏的得 1 分; 5、无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
项目物力配置( 3分) | 一、评审内容:设施、设备、各软硬件设备等配置情况;二、评审标准: 1、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各软硬件设备等充足完善的得 3 分; 2、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各软硬件设备等一般的得 2 分; 3、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各软硬件设备等欠缺的得 1 分; 4、无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
公司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 (6 分) | 一、评审内容:1. 公司管理机构构成及运作流程;2. 公司管理制度(主要有岗位职责、岗位招录;服务质量、人员考核、奖惩等激励机制。) 二、评分标准: 1、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的,得 6 分; 2、有基本管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的,得 4 分; 3、管理组织架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得 3 分; 4、无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8 分) | 一、评审内容:1. 具有针对本项目的自查制度,包括流程管理、预算执行、财务管理、进度控制、满意度调查 |
等;2. 内容具体、合理、可行。 | |||
二、评分标准: | |||
1、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且具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具体、合 | |||
理等,得 8 分; | |||
2、质量管理制度一般,相应配套措施一般,得 5 分; | |||
3、质量管理制度不妥,相应配套措施不妥,得 3 分; | |||
4、无配套应急措施,得 0 分。 | |||
一、评审内容: | |||
1. 对服务方式、特色管理或创新管理的描述;2. 其它 | |||
合理化建议的分析;3、与业主有效沟通的工作机制;4、 | |||
内页资料的管理机制。 | |||
特色管理及合理化 | 二、评分标准: | ||
建议 | 1、方案设计完整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
(10 分) | 保障措施切实有效,得 10 分; | ||
2、方案设计合理,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保障措施 | |||
欠缺,得 6 分; | |||
3、方案基本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欠缺:得 3 分; | |||
4、无相关内容的得 0 分。 | |||
一、评审内容: | |||
1、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具有类似项 | |||
目经验情况。 | |||
二、评审标准: | |||
3 | 类似项目 经验(5 分) | 近三年以来类似项 目经验(5 分) | 1.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具有类似项 目经验情况,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 |
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 | |||
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经验。有一个有效经验 | |||
得 1 分,每增加一个有效经验加 1 分,最高得 5 分,没 | |||
有有效的类似经验的得 0 分。 |
分值说明:
价格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其他各分项分值最小单位为“0.1”分;平均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附件:合同条款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
2.3 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其他信息:
1.报名时间:2022-10-21 至 2022-10-28 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百分比(以上文为准):
3.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
4.开标一览表 闵行区青少年戏剧教育进校园服务采购项目包 1
项目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最终报价(总价、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