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九台段、双阳至伊通段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技术服务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信息公开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九台段、双阳至伊通段建设项目已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九台段、双阳至伊通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20】242 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九台段 双阳至伊通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吉交审批函[2021]2 号)批准,项目业主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省补贴及政府专项债券,出资比例为 10:90,招标人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全线工程的质量检测技术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工程技术标准
x项目主要由 2 段高速公路主线、3 段连接线、1 xxx组成,具体如下:
①高速主线:农安至九台段起点接珲乌高速公路,经农安、德惠、九台,与在建的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九台至双阳段起点相接;双阳至伊通段起点与在建的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九台至双阳段终点相接,终点止于伊通县,与长长高速公路相接。主线采用设计速度为 120Km/h 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xx宽度 27 米。
②农安连接线:采用设计速度 00Xx/x xxxxxxxxxx,xxxx 00 x。
③德惠连接线:采用设计速度 80Km/h 的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xx宽度 25.5 米。
④九台连接线:采用设计速度 80Km/h 的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xx宽度 25.5 米。
⑤农安至德惠辅道:采用设计速度 80Km/h 的二级公路标准,xx宽度 12 米。
(2)建设规模
①高速主线:全长 124.841 公里,其中农安至九台段长 93.191 公里,双阳至伊通段长 31.65 公
里。全线共设置特大桥 2924 米/2 座,大桥 1200 米/4 座,中桥 1501 米/22 座,小桥 63 米/3 座,涵
洞 88 道;互通立交 14 处(含续建 2 处),分离立交 16 处,天桥 51 处,通道 56 处;管理处 2 处,
养护工区 2 处,服务区 3 处,停车区 2 处,收费站 8 处。
②农安连接线:全长 3.467 公,设涵洞 5 道。
③德惠连接线:全长 5.549 公里,设小桥 19 米/1 座,涵洞 2 道。
④九台连接线:全长 3.65 公里,设小桥 40 米/2 座,涵洞 4 道。
⑤农安至德惠辅道:全长 39.157 公里,设中桥 139 米/2 座,小桥 75 米/4 座,涵洞 12 道。
2.2 标段划分:本次检测技术服务招标划分为 1 个标段,即 JC01 标段。
2.3 招标范围:全线工程的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竣)工验收检测;中间过程检测(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对建设项目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等。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交(竣)工验收检测;
(2)中间过程检测。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xx、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绿化环保等工程进行的质量检测技术服务,要求常驻试验检测工程师 1人;
(3)桥梁检测(静、动荷载试验及灌注桩检测等);
(4)建设单位要求的非常规试验检测;
(5)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主体结构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等;
(6)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7)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等。
2.4 服务期限:从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核备意见止。主要工作服务期限如下:
(1)交(竣)工验收检测:集中检测在收到建设单位检测通知后5 天内进场(派驻相关人员和检测设备进场),并做好开展检测工作的一切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质量检测快报和正式试验检测报告等资料。
(2)桥梁荷载试验及灌注桩检测:在收到检测通知后及时进场(派驻相关人员和检测设备)并做好开展检测工作的一切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桥梁荷载试验检测及灌注桩检测报告。
(3)其他:收到检测通知后及时进场服务并提交相关检测资料。
3.投标人最低资格要求
3.1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试验检测能力,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效的中国计量认证证书 CMA。
(2)业绩要求:近五年(2017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完
成过 1 项国内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检测业绩(同一合同内应至少包含xx、路面、桥梁工程,可以是交(竣)工验收检测或过程质量检测或中心试验室业绩)。
(3)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过渡考试合格证》(道路及桥梁专业),近 5 年(2017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国内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检测业绩(可以是交(竣)工验收检测或过程质量检测或中心试验室业绩)。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与招标人委托本项目的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评标办法
x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双信封形式)。
5.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x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 8 时 30 分至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 楼(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xxxxxxxxxxxxx,xx)吉林省伟邦公路技术有限公司窗口持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 元,图纸每标段售价 1000 元,售后不退。
7.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7.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7.2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月18日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30至9:00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开标室(第一个信封和第二个信封须同时递交)。
7.3 本次招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开标室;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2022年1月18日13时00分,开标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开标室。
7.4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
收。
7.5 每位投标人应递交人民币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8.发布公告的媒介
8.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8.2 本次招标的关键内容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示。
8.3 招标人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以下相关内容: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8.4 招标人将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示以下相关内容: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G102(洋浦大街) 联系人:xxx 电 话:1300900031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伟邦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x x: 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 x: 000000 联 系 人: xx xxx 电 话: 0431-88655555、84552020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九台段、双阳至伊通段建设 项目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招标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吉林省长春市及九台区、农安县、伊通县、德惠市 |
1.1.6 | 标段建设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标段投资估算 | 70亿元人民币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到位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和地方法规等规定 |
1.3.4 | 安全目标 |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业绩要求:见附录2信誉要求:见附录3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4 检测设备要求:见附录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无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x款内容第(1)目修改为: (1)被吉林省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本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吉林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本款内容第(6)目修改为: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形 式 : 发 送 邮 件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邮 箱 xxxxxxxxxxxx@000.xxx,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在以下网盘发布(请注意区分大小写): xxxxx://xxx.xxxxx.xxx/x/0X0XXX0xXxxxxXxxXX0xXXX 提取码:wbgl ,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 式 : 将 确 认 函 的 扫 描 电 子 文 件 发 送 至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发布在网盘(请注意区分大小写): xxxxx://xxx.xxxxx.xxx/x/0X0XXX0xXxxxxXxxXX0xXXX提取码:wbgl,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 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 式 : 将 确 认 函 的 扫 描 电 子 文 件 发 送 至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 □单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 最高投标限价:贰佰捌拾xxx仟xx壹拾元整(大写金额),¥2,865,510元(小写金额)。 注: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应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范围,否则不能通过评审。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x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
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 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支票或银行保函 (1)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的:应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人应保证上述款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及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吉林省伟邦公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九台支行 银行账号:22001390100055001391 联系人:xxx 电话:0431-00000000 银行转账业务备注栏填写:“经济圈检测投标保证金”。 (2)采用银行保函时,则应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应为地市级分、支行以上级别,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2)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各项表格后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本附表各附录中的规定为准。 |
3.5.2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的时间要求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1)投标文件副本份数:1 份。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投标文件副本 5 份。 (2)提交电子版文件:1 份(U 盘) (3)其他要求:/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要求外,还应在投标文件书脊上明确标注项目名称、标段和投标人名称。 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页码格式为连 续的自然数字(如:1、2、3、4……)。 |
4.1.2 | 封套上 应载明的信息 |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G102(洋浦大街) 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九台段、双阳至伊通段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招标 JC01标段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JLWBZB 2021-035 在2022年1月18日9:00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
(2)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G102(洋浦大街) 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九台段、双阳至伊通段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招标JC01标段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JLWBZB 2021-035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 ||
(3)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G102(洋浦大街) 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农安至九台段、双阳至伊通段建设 |
项目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招标JC01标段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招标编号:JLWBZB 2021-035 投标人名称: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其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未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 13:00 时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开标室 x所有投标人均不参加第二个信封的开标,招标人将在监督 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开标。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2)开标顺序:/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2)开标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 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1~3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公示期限:3 日 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关键性内容公示媒介: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内容包括: |
(1)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如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 知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 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公告形式。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公示期限:3 日。 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
7.7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7.8.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等招标人可接受的支付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5 %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及其以上银行。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不要求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地 址:xxxxxx000x电 话:0431- 88973671 传 真:0431- 88973671 邮 编:130000 监督部门:中共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2626号电 话:0431- 12388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 |
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3.2 投标报价 x款第 3.2.5 项细化为: 3.2.5.1 (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由投标人包干使用。投标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及合同条款所述的检测工作的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检测的某个或某几个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检测人的检测方案和检测内容应在招标人同意后做相应调整,但检测费用不变。 (2)投标人派驻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自备设备的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有关保险由投标人自行办理,保险费由投标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由于投标人未按本款规定投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索赔,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投标人因完成本项目检测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投标人承担,并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招标人不单独支付。 (4)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5)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6)投标人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全部办公及生活设施费、检测设施费(包括检测设备费、软件费等)、交通费、通讯费、检测费、成果分析费、人员服务费、供水与供电设施费、搭设工作平台或支架、成果编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均由投标人承担,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7)本项目要求常驻试验检测工程师 1 人。 (8)本项目检测技术服务可能由于施工工期的延迟而相应顺延,但检测费用总价包死,不因此而做任何调整。 | |
10.3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未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4)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法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
10.4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 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
10.5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6 | 如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
10.7 | 用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应将此费用摊入报价之中。参考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计算乘以 0.5 系数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以电汇形式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吉林省伟邦公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九台支行 银行账号:22001390100055001391 联系人:xxx 电话:0431-00000000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效的中国计量认证证书 CMA。 |
注: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中国计量认证证书(CMA)、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2.上述证照的彩色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其他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近五年(2017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完成过 1 项国内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检测业绩(同一合同内应至少包含xx、路面、桥梁工程,可以是交(竣)工验收检测或过程质量检测或中心试验室业绩)。 |
注: 1.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的业绩应附检测服务合同、中标通知书及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网站可查询到的中标结果公示打印页、中标网址、能证明业绩概况的相关材料;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业绩的投标人,应提供所承担检测项目的委托检测合同及业主证明等。 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内容无法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因体现的项目信息不全导致评 标委员会无法认定时,则该业绩不予认可。所提供的业主证明材料的信息必须与所承担的检测项目业绩中相关信息一致,否则按业绩不予认可处理。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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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彩色复印件;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函原件; 交通运输部2020年试验检 测机构信用评价(如有)。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过渡考试合格证》(道路及桥梁专业),近 5 年(2017 年 1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国内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检测业绩 (可以是交(竣)工验收检测或过程质量检测或中心试验室业绩)。 |
注: 1.“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过渡考试合格证》(道路及桥梁专业)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投标人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项目负责人,社保缴费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6 月或以后);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承诺。 2.还应附业绩证明资料。项目负责人业绩以所附的委托检测合同及业主证明等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
注:本表(其他主要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填报,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序号 | 试验检测岗位 | 资格要求 | 数量 |
1 | 检测工程师 | ①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② 持有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过渡考试合格证》,(证书检测类别中必须具有 “桥梁”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 ③ 有 8 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 | 2 |
2 | 检测工程师 | ① 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② 持有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过渡考试合格证》,(证书检测类别中必须具有 “公路”及“材料”专业或“道路工程”专业); ③ 有 8 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 ④ 其中 1 人常驻。 | 2 |
3 | 检测员 | ① 持有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证书检测类别中必须具有 “公路”及“材料”专业或“道路工程”专业); ② 具有 3 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 | 3 |
4 | 检测员 | ① 持有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证书检测类别中必须具有“桥梁”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 ② 具有 3 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 | 1 |
本表为中标人需配备的其他主要人员,投标人不需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并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在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协议书。
附录 5 检测仪器、设备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回弹仪 | 台 | 2 | |
2 | 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 | 台 | 2 | |
3 | 钢筋保护层测定仪 | 台 | 1 | |
4 | 地质雷达 | 台 | 1 | |
5 | 静态应变测量与采集设备 | 套 | 1 | |
6 | 动态应变测量、采集与分析设备 | 套 | 1 | |
7 | 取芯机 | 台 | 1 | |
8 | 发电机 | 台 | 1 | |
9 | 全站仪 | 台 | 1 | |
10 | 水准仪 | 台 | 1 | |
11 | 桥梁检查车 | 辆 | 1 | 自有或租赁(附租赁 合同) |
12 | 自动弯沉仪(落锤或连续式) | 台 | 1 | |
13 | 激光平整度仪 | 台 | 1 | |
14 | 激光构造深度测试仪 | 台 | 1 | |
15 | 摩擦系数测试设备(横向力或制动力式) | 台 | 1 | |
16 | 路面雷达测试系统 | 台 | 1 | |
17 | 车辙自动测定仪 | 台 | 1 | |
18 | 反光标志逆反射系数测试仪 | 台 | 1 | |
19 | 反光标线逆反射系数测试仪 | 台 | 1 | |
20 | 磁性涂层测厚仪 | 台 | 1 | |
21 | 标线涂层厚度测试仪 | 台 | 1 | |
22 | 路面渗水试验仪 | 套 | 1 | |
23 | 裂缝测宽仪 | 台 | 1 | |
24 | 碳化深度测量仪 | 台 | 1 | |
25 | 低应变基桩动测仪 | 套 | 1 | |
26 | 基桩超声波 CT 成像测试仪 | 套 | 1 | |
27 | 锚杆拉拔仪 | 套 | 1 | |
28 | 螺旋测微器 | 台 | 1 | |
29 | 万能角度尺 | 台 | 1 | |
30 | 泥浆相对密度(比重)计 | 套 | 1 | |
31 | 标准漏斗粘度计 | 套 | 1 | |
32 | 泥浆含砂量计 | 套 | 1 |
本表为中标人需配备的仪器及设备,投标人不需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并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在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协议书。
10.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同时,若评标价不相等,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若评标价也相同,则依次按照“检测方案”、“项目负责人”、“业绩”、“信誉”评 审各单项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先后排序,得分高者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 准 | 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有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格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提交了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
a.与招标人委托本项目的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b.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90 分 a. 检测方案 35 分 b. 企业信用 5 分 c. 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业绩 25 分 d. 企业业绩 25 分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10 分 a.评标价: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续上表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
2.2.4(1) | 检测总体方案 35 分 | 检测方案及计划 (15 分) | (1)优秀 12.1-15 分:检测方案、计划论述完整、清晰,人员组织分工合理,总体组织具有实际性、有效性; (2)良好 9.1-12 分:检测方案、计划论述比较完整、清晰,人员组织分工比较合理,总体组织比较具有实际性、有效性; (3)一般 9 分:检测方案、计划论述基本完整、清晰,人员组织分工基本 合理,总体组织基本具有实际性、有效性。 |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其对策 (15分) | (1)优秀 12.1-15 分: 对重点、难点分析合理深刻,对策合理可行; (2)良好 9.1-12 分:对重点、难点分析比较合理深刻,对策比较合理可行; (3)一般 9 分:对重点、难点分析基本合理深刻,对策基本合理可行。 | ||
检测工作安全保证措施 (5分) | (1) 优秀 4.1-5 分:检测工作安全保证措施得力可行; (2) 良好 3.1-4.0 分:检测工作安全保证措施比较得力可行; (3) 一般 3.0 分: 检测工作安全保证措施基本得力可行; | ||
2.2.4(2) | 企业信用 5 分 | 信用评价 5分 |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 2020 年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中获得 AA 级得 5 分,A级得 3 分,B 级及以下不得分(提供网络截图);信用评价结果可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xxxxx://xxx.xxxxxx.xxx)首页右侧中间“试验检测机构查询”。 投标人无交通运输部 2020 年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按 A 级对待。 |
2.2.4(3) | 项目 负责人 25 分 | 资格及业绩 (25分) | 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的,得基本分 15 分; 与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相比,项目负责人每增加1项有效业绩加10分,最多加10分:有效业绩按《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的相 关要求计算。 |
2.2.4(5) | 企业业绩 25 分 | 25分 | a.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得基本分 15 分; b.与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相比: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后(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增加 1 项有效业绩 加 10 分,最多加 10 分。 有效业绩按《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的相关要求计算。 |
2.2.4(6) | 评标价 | 1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制,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其中, F=10,E1=1、E2=0.5。 |
1.1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本章第2.1款规定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并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及评分。
各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企业信用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1.2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第二个信封的评审,其第二个信封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开标;未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进入第二个信封的评审,其第二个信封原封退回,不参与第二个信封的开标。
1.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本章第2.1款规定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对通过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标价评分,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第一个信封与第二个信封得分之和(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等时,若评标价不相等,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
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等且评标价也相等时,则依次按照“检测方案”、“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各单项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先后排序。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条第1.3款中确定的先后排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1.5 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开标;在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二个信封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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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检测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企业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检测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企业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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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检测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用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负责人部分计算出得分D;
(4)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E;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E。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由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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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价,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求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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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名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表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1.公开时间
12.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信息公开时间至 2022 年 1 月 9 日。
招标人: 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伟邦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
地 址: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G102(洋浦大街) | 地址:长春净月xx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 2766 号 |
联系人: xxx | xxxx:000000 |
电 话: 13009000310 | 联系人:xx xxx 电话:0000-00000000、8455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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