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3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安全防范技术与风险评估公安部重点实验室签订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书为框架性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具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需另行商议和约定,协议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具体合作事项以双方另行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故暂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为应对公安技术行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警务信息技术领域的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发,探索产学研的有效结合,整合学校和企业双方的优势资源,促进共同发展,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安全防范技术与风险评估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甲方”)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友好协商,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在北京就合作有关事项达成了《安全防范技术与风险评估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安全防范技术与风险评估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是公安部依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建立的综合性、开放性研究平台。重点研究各种社会安全风
险的形成规律,创新虚实空间风险监测、研判、预警和防范机制与能力,提升风险综合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并以此为总体目标,建设多种核心技术的研发环境,建立面向实战应用的软硬件系统及成果转化平台,参与相关国家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建立对外联络与服务平台,推进技术输出、咨询服务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大力培养公共安全学术精英、安全防范与风险评估技术骨干、安全防范、公安视听和网络安全专业人才,从学科发展和服务公安实战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实验室科技研究、实战支撑及人才培养的综合定位。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甲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x协议为框架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无需审批或备案。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项明确后,按照《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标
加强实验室与企业的紧密结合,促进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建设和警务信息技术的专业和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
(二)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在科研项目、产品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并定期沟通交流。
(三)协议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责任:
(1)甲方将利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研究和教学工作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为乙方提供公安大数据治理与智能分析产品研发和公安行业实际应用的理论与业务支持,指导乙方根据公安实战需求开展大数据治理与智能分析领域的科学研究,解决方案设计和相关产品的研发等工作,指导乙方编写、发表公安大数据治理与智能分析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及相关专著。
(2)甲方提供场地与相应的工作环境,配合乙方建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样本采集与产品展示环境,并对乙方研发的新型产品积极提供试用报告及修改意见,并根据乙方产品的特点,在日常教学或相关警务论坛、会议或培训中,适当
安排乙方讲授相关内容,保障参加相关警务论坛、会议或培训的公安行业人员了解乙方产品。配合乙方进行公安大数据治理与智能分析应用领域的业务需求调研和试点应用,提供可调研的相关部门和应用试点单位。
(3)积极拓展国内外警务交流和合作,负责收集国内外警务科技动态,并根据我国公安实战的需求,引进国内外警务应用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
2、乙方责任:
x协议自签订日期起(若双方签订日期不同,则适用较后者)三年有效。
1、本协议合作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双方合作信息及内容乙方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甲方可立即中止合作。
3、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4、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联合实验室成果应用于非公安用途,否则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5、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仲裁)。
6、本协议正文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协议的签订有助于借助重点实验室的人才、技术和资源进一步夯实公司大数据产品的核心技术优势,加快项目产业化进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通过与重点实验室的产学研合作,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大数据实战应用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及市场知名度,促进公司优化、丰富大数据解决方案的整体架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重大风险提示
x协议书为框架性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具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需另行商议和约定,协议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安全防范技术与风险评估公安部重点实验室签订的《安全防范技术与风险评估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