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立新莊高級中等學校班級代表聯席會組織章程
110.01.08 班代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會名稱為「新北市立新莊高級中等學校班級代表聯席會」,簡稱「新莊高中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x會以建立校園民主精神、強化師生溝通機制,促進校園和諧,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與法治觀念為宗旨。
第三條 x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為本校學生最高組織,推動全校性之學生活動。二、暢通學校行政單位與學生之間的意見交流管道。
三、配合學校提供服務機會,並協助會員解決困難。四、增進社區及校際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五、本會隸屬於新北市立新莊高級中學學生事務處,受其監督與管理,並與之共同推動學生自治事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全校在籍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第五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本校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可透過班級代表對本會提出議案。第六條 會員均應盡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決議。二、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如未繳納會費,得於本會辦理活動給予差別待遇。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條 x會置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會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 產生方式:於班級遴選幹部時選任會員代表一人,任期一學年。會員代表不克出席會議時,可指定代理人出席。
第九條 會員代表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二、在會員代表大會中對於本會之各項事務有表決權。 三、依本會規章提出主席、副主席罷免案及章程修正案。四、議決本會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六、提供本會會長或代表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意見及聽取報告。七、其他本會組織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第十條 會員代表之義務如下:
一. 代表該班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收集並反應該班意見,若逾二次未出席者,記警告乙支,並得累計之。
二. 班代表應向同學宣布各項事務,若傳達不實或不周,視為班代表過失,並予以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主席由班聯會主席兼任之,任期一學年。第四章 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x會行政部門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下轄活動、公關、文書、總務、宣傳、美宣、學權等七組。行政部門幹部於每學年結束之休業式舉行交接儀式,自交接日起,至下學年止,為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三條 x會主席之職權,綜理本會各項行政事務,並主持各項業務會議,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xx主席推展會務,如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第十四條 x會行政部門組職與職權如下:一、組長、副組長資格:
(一) 不得有小過以上處分者。
(二) 不得同時為班級代表。
(三) 同一學年內,若非不可抗力之特殊情形,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團體之負責人或兼任三個以上團體之職務(交通糾察、衛生糾察…等)。
二、產生方式:行政各組組長由訓育組長、現任主、副席任免之。
三、職掌:(各組下設組長一人,因應需求得增設副組長一至二人)。
(一) 活動組
1. 負責籌辦各項活動、編列活動預算。
2. 負責規劃及執行各項活動並提出檢討報告。
(二) 公關組
1. 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及接洽事宜。
2. 負責於每改組後製作及寄發公關函予各校。
3. 負責收存各校公關函及邀請函並有效傳達。
4. 負責聯絡與他校之意見交換及經驗諮詢之工作。
(三) 文書組
1. 負責印發開會通知,並邀請相關師長列席。
2. 負責各項會議紀錄之謄寫及存檔,並分別呈報相關單位。
3. 申請公假等事宜。
4. 負責針對全校性大問題進行問卷調查,並公佈統計結果。
(四) 總務組
1. 負責向學務處申報各項活動經費支出,受會員代表大會直接監督,於每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公布兩次會期期間之收支表。
2. 其它由學務處指派之臨時交辦事項。
(五) 宣傳組
1. 負責本會官方帳號之發文及訊息回覆。
2. 負責學校任何活動之宣傳,包括宣傳詞之構想、路宣、校內宣傳、拍照、攝影等。
3. 負責活動之校內廣播。
(六) 美宣組:負責本會活動之布置、美編及道具製作。
(七) 學權組
1. 落實學生意見交流。
2. 促進學生權益發展、學生自治推廣。
四、辭退:班聯會幹部及組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辭退其職務:
(一) 曠廢職責,經班聯會議決後予以退職。 (二) 違犯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 發生其他不可抗拒之事故,經班聯會決議或學校准其辭退者。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十五條 x會行政部門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正、副主席須提出施政方針及理念,以兩人為一組之方式參加競選。
第十六條 正副主席應具備條件:
一、 前一學年未曾受兩支警告以上之處分。
二、 同一學年內,非有特殊情形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團體之負責人或兼任三個以上團體之職務,亦不得兼任會內其他職
務。會內幹部人數不足,可繼續招募至人數足夠為止。
三、 任期中受一次小過之處分時,即予以停權,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至銷過完成後,恢復其職務。若副主席也未達標準,則由符合規定之各組幹部聯合主持會務。受二次小過之處分時,即予以解除職務。
第十七條 選舉:
㇐、 凡符合資格之同學,經學務處審查通過者均可登記為正副主席候選人,並於下學期在學生事務處指導下由本校全體學生普選產生之。
二、 候選人得以展開為期七天之競選活動(公辦政見發表會、各班拉票、海報張貼等),競選活動應於投票前一天放學時結束。
三、 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為原則,採普選制。
四、 由班聯會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協助學校印票、投票等工作)向學務處申請協助監察,印製選票及選務工作,並舉行投票活動。
五、 全校投票後,得票最高且符合下列條件者當選。
六、 當選條件:
(一) 選舉之「有效票數」必須超過「總選舉人數」四分之一 (25%),為候選人當選門檻;
(二) 候選人所得票未達以下標準者,視為無效,應重新投票。
1.三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2.二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四十。
3.一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四十五。第十八條 罷免
一、正、副主席罷免案,應在任期開始三個月後始得提出。罷免
案一經提出,原任主席及副主席不得主持大會,另由會員代表推選代理主席,處理罷免事宜及本會各項事務,但以兩個月為限。
二、罷免案須經會員代表提出,並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得於大會中審議及交付表決,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案方成立。
三、罷免案由原選舉人投票,經全體原選舉人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同意,始得罷免。
四、罷免案通過後,應於兩個月內完成全校改選;新任正、副主席得重組新幕僚組員或沿用原組員。倘若無人登記參選,則由幹部互相推舉適合人選接任正、副主席職務,懸缺之幹部再另行招募。
五、罷免案未獲成立或通過,須間隔三個月以上方得再行提出。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至少於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由主席
主持。如有特殊需要,由主席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效力同例行代表大會。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向學生事務處備案並通知相關與會人員。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始得召
開。大會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但章程訂定之修改,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二十一條 每次會議之召開得邀請師長列席指導,並依規定向學生事務處報備。
第二十二條 x章程未規定之議事規則,悉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
第七章 經費及會費
第二十三條 x會經費來源如下:一、會員繳納之會費。二、學校補助之經費。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x會行政部門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第二學期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報告及經費決算。
第二十五條 會費之收取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本會會員因故無法繼續就學 而離校者(含休學、轉學、自願退學等),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退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x會會員應切記自身「學生」身份,尊重校園倫理,參與各項活動時宜一本理性平和、謙誠有禮、守分負責、協調合作之態度學習培養良好之民主風度。
第二十七條 x會所做之決定可供學校行政參考,但不得與校規、學校之行政規定事項相牴觸;若學校對於班聯會之決議認定執行上有困難時,得暫緩實施進行討論達成協議。
第二十八條 x會辦事之細則及程序,由班聯會幹部於正式上任後一個月內自行訂定並受學生事務處之監督與指導。
第二十九條 x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提議,經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由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提議, 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x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x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主席公布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