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销售合同供货一般条件
1. 适用范围
x供货一般条件(“GTCs”)适用于买卖双方就货物和配套服务达成的所有交易,无论买方是通过合同、订单还是 Industry Mall(“西门子产品目录和在线订购系统”)或 EDI(即,电子数据传输系统)产生的电子订单(以下统称“合同”)采购。
2. 验收
2.1. 买方应在货物交付后的四(4)日内完成对货物的验收。如合同约定卖方应对货物提供配套服务(例如安装调试等)的,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发出的服务完成通知书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与卖方共同完成对货物和服务的验收。
2.2. 非因西门子原因验收未在上述日期完成的,则视为货物和服务已经于上述日期结束后一(1)周通过验收。在任何情况下,货物部分或全部投入商业运行时,即应视为已经通过了验收。
2.3. 对于在验收中发现的瑕疵或缺失,卖方应当自主采取合理措施及时纠正。对货物的安全、使用、维护和修理不构成影响的瑕疵,不作为拒绝验收的理由。货物和服务的验收不免除或影响卖方的质保义务。
3. 质保
3.1. 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除非另有约定,货物质保期为自交付后 12 个月。如因买方原因货物未交付,自卖方发出表明货物备好可供交付的通知(如货物备妥通知)后第十五(15)日起计算质保期。
3.2. 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卖方应自付费用自主选择修理或更换瑕疵部分,买方将免费提供必要条件。关于质保卖方没有进一步的责任。
3.3. 对非因卖方引起的瑕疵卖方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不当使用或保管,如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的操作、未经卖方授权的安装、改动或修理、在超负荷条件下使用、使用不适当的附属器件;以及 2)如卖方通过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买方安全漏洞的修补措施,而买方未及时采取该措施。
4. 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
4.1. 货物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自货物交付买方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如果货物因卖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不能完成交付,则自卖方书面通知买方货物可供交付之日起,相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2. 货物所有权自全部合同价款支付完毕后转移至买方。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任何期限交付,每迟延一日,卖方应按照迟延货物对应价款的0.7‰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货物对应价款的5%。关于迟延交付卖方没有进一步责任。
5.2. 如果买方无理由单方终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信用额度的或受保理协议约束的订单)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则买方应支付卖方该合同总价的 30%作为违约金。如果在卖方发出表明货物备好可供交付的通知后七
(7)日内买方未收货,则每迟延一日,买方应按照备妥货物对应价款的 0.7‰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卖方会向买方发出通知并再给买方一(1)周时间收货。如果买方在上述一(1)周期满后仍未收货,除违约金外,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索赔。
5.3.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交货日期和履约期限应当相应延长,买方应支付卖方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和运输费用。如果买方延迟付款的,每迟延一日,买方应按照欠付金额的 0.7‰支付违约 x。
5.4. 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保留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如有)以抵扣违约金及其他任何索赔。卖方还可以:(1)宣布与买方全部合同和订单下所欠款项立刻到期;(2)自行调整后续合同和订单的价格及付款方式;和/或
(3)停止履行与买方任何合同及订单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安装、交付、质保及任何其他服务(如有)。
6. 保密
6.1. 双方交换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应被视为保密信息。本保密义务不适用于:a)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b)信息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以及c)从第三方处获知而该第三方的披露未违反保密义务的信息。
6.2. 双方可为履行合同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向信息接收方的关联公司或第三方披露信息,但前提是该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应当有同等保密义务的约束。信息接收方应当为其关联公司或该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负责。
6.3. 本第 6 条(保密)中所述的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到期后五年(5)内继续有效。
7. 软件
7.1. 如果卖方随设备提供软件,该软件将根据软件文档或软件本身所附的许可及使用协议中所包含的许可条款向买方授予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许可,以便买方为合同约定之目的、且在不改变软件形式的前提下,在约定设备上使用该软件。买方不得对程序进行修改、逆向工程、反汇编或反编译。
7.2. 如卖方以数据介质形式(例如光盘)交付软件,则适用本合同下的交付条款。如卖方以下载的方式交付软件,卖方向买方书面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初始密码后即完成交付。
7.3. 除非另有约定,软件应只以可机读的形式(目标代码)提供。卖方不提供软件的源代码。
8. 知识产权
8.1. 如第三方向买方提出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合法主张,卖方应自负费用选择 (i)为买方获得使用货物的权利;
(ii)修改货物以使其不侵犯知识产权;或(iii)替换货物的侵权部分。卖方承担前述义务的前提是:1)买方应在第三方提出主张后就立即书面通知卖方,2)买方未曾对侵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承认,且 3)买方授权卖方采取抗辩和/或与第三方和解。
8.2.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侵权:1)买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或技术,2)买方以约定目的之外的方式使用货物,或 3)买方修改了货物或将货物与非卖方提供的产品进行组合或整合,则卖方应免责。
8.3. 买方仅能为运营、维护、维修货物之目的使用卖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文档和资料,尤其是不能出于再生产货物或其部件之目的而使用。
9. 责任限制
9.1. 除非因卖方原因造成人身损害或卖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不应超出合同总价或人民币一百万(¥1,000,000)元,以价值较小者为准。
9.2. 卖方对于买方的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无论是否可以预见。本条所称间接损失包括生产的损失、经营中断的损失,利润、利息或收入的损失,信息或数据丢失的损失,基于买方与第三方的合同的损害赔偿而产生的损失等。
10. 合同调整
10.1. 由于卖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项下卖方履约成本(例如人工、原材料、物流等成本)显著增加或履约期限受到显著影响,双方同意:(1)卖方交货期和履约期限相应延长;并且(2)双方合理分摊增加的履约成本。以上情况下卖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0.2. 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标准变化或政府机关要求而导致本合同项下任何卖方义务发生变化的,买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费用,交付时间相应推迟。
11. 合同终止
11.1.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且未在收到违约通知后的 90 天内加以纠正,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如果卖方基于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买方应赔偿卖方合同总价减去未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损失(如有)。
11.2. 终止权可在有权终止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止事由之日起三(3)年内行使。
12.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劳工纠纷、封锁、战争或类似战争状态、暴乱、蓄意破坏、火灾、运输阻滞、政府行为(如修改法律规定和取消进口许可等)、国内国际外贸或海关规定产生的阻滞、任何禁运和制裁规定以及疫情的爆发等。
12.2. 任何一方由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时,无需承担责任,合同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因卖方的分包商或供应商遭受不可抗力导致卖方延迟履约的,应当视为卖方遭受不可抗力。
12.3.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180 天,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
13. 一般条款
13.1.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合同首页所列联系方式,于 1)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时,或 2)快递投寄后第三(3)天视为送达并生效。变更联系方式的,须经书面通知对方后生效。因联系方式不准确 或拒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未被接收的,通知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3.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相关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由x(3)名仲裁员在北京仲裁。
13.3. 本合同及其附件组成了合同双方之间完整的、最后的协议,其效力取代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作的任何谈判、建议、xx、承诺、备忘录或协议,无论口头的或书面的。
14. 出口控制法规
14.1. 保留条款
如卖方因遵守国内、国际外贸规定或海关规定或任何禁运、制裁规定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卖方不再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4.2. 遵守出口控制法规
14.2.1 如果买方将卖方提供的货物(包括无论以何种方式提供的硬件,软件和/或技术,以及相关的文件),以及卖方完成的工作和服务(包括所有种类的技术支持)转移给第三方,则买方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内、国际的(再)出口控制法规。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货物,工作和服务的转移,买方必须遵守德国,欧盟以及美国的(再)出口控制法规。
14.2.2 在向第三方转移卖方提供的货物,工作和服务之前,买方应该特别检查并以适当的措施保证:
(1)该转移,或就这些货物,工作,服务有关的合同提供经纪服务,或向第三方提供与这些货物,工作,服务有关联的其他经济资源, 将不违反欧盟,美国和联合国实施的禁运,同时还应考虑(禁运)对国内业务的限制且不得规避禁运的规定;
(2)如果此类货物,工作和服务被禁止用于与军备、核技术或核武器有关的用途,或需要批准方可用于上述用途,则此类货物,工作和服务将不会被用于上述用途,除非相关批准已经获得;
(3)所有适用的欧盟和美国制裁清单中有关与清单上列举的实体,个人和组织进行交易的规定已被考虑。
14.2.3 如果被要求帮助有关当局或卖方进行出口控制的审查,则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应立刻提供包含有卖方所提供的特定货物,工作和服务的最终客户,最终目的地,以及预期用途的所有信息,以及任何存在的出口控制限制。
14.2.4 就任何由于买方不遵守出口控制规定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索赔、诉讼、行动、罚款,损失、成本和损坏,买方应补偿卖方并使其免受损害,且买方应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4.2.5 如果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或提供需要事先获得欧盟相关出口控制当局的批准,则本合同应仅在被授予该等批准后才生效。
15. 数据保护
15.1. 卖方和买方应遵守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下称“适用法律”)。除非卖方同意,否则买方应保证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会向卖方披露任何国家秘密、国家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定义均以适用法律为准)。如果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或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向卖方披露任何受适用法律保护的数据(下称“数据”),买方应在向卖方披露相关数据之前及时书面通知卖方,从而使卖方可以以符合适用法律的方式处理数据。买方保证数据的收集与提供是合法的,不存在侵犯个人或第三方权益之情形。此外,买方有义务满足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从而使卖方可以为履行合同或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合理目的合法地收集、处理/委托第三方处理、使用、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共享、披露或向境外转移数据。
15.2. 西门子(卖方)已经制定了《西门子商业合作伙伴个人信息保护声明》,以规定西门子如何处理及保护西门子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联系人的个人信息,例如关于处理的个人信息的类别、处理的目的(例如进行市场推广活动以及确保遵守(为预防白领犯罪或洗钱而进行的)商业合作伙伴筛查义务等)、个人信息的转让和披露、保留期限、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联系人等。买方有义务满足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法律下要求的告知和获得同意的义务),以使西门子可以根据《西门子商业合作伙伴个人信息保护声明》(包括之后不时的修改)处理买方联系人的个人信息。《西门子商业合作伙伴个人信息保护声明》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得: xxxx://x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_Xxxxxxx_Xxxxxxx_Xxxxxx-xx.xxx
15.3. 买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处理所有其从卖方或其关联企业接收的或其通过其他方式接收的数据,买方保证:(1)为了确保数据的安全,买方应采取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保护买方所接收的上述数据不受操控、损害、破坏以及未授权人员的访问;(2)卖方所提供的数据将仅被用于履行本合同的目的。上述约定不影响任何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6. 网络产品的安全须知
16.1 工厂、系统、机器和网络可能受到网络攻击的威胁。卖方已建立接收卖方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平台。买方可以通过向 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xxxxxxx.xxx 发送邮件的方式报送发现或遇到的卖方产品的安全漏洞。
16.2 卖方将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不时公布卖方产品的安全漏洞和修补措施(如有)。买方应定期访问上述网站并及时采取相关修补措施。卖方xx建议买方在上述网站登记并订阅 Security Advisory,从而以获取最新的安全漏洞和修补措施的及时推送。
16.3 如买方并非卖方产品的最终用户,买方应确保 1)将上述 16.1 和 16.2 的内容书面告知最终用户;且 2)如果卖方决定通过在其网站发布相关信息以外的其他方式发送关于漏洞即修补措施的通知,如电子邮件、电话和快递等,买方应当确保以同样的方式向最终用户发送该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