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7 月 3 1 日立法院「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感謝 貴委員會召開今天的公聽會,讓勞委會有機會說明政府在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貿協議)有關勞工就業的因應做法,並且聆聽大家意見,作為政策及擬定具體措施參考。
壹、服貿協議對我國就業之可能影響一、服貿協議不涉及開放大陸勞工
依據服貿協議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準用於本協議。換言之,本協議不適用於雙方有關就業、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之措施,故不涉及開放大陸勞工議題。有關承諾開放自然人移動仍依現行規定,並未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亦不開放專業證照承認及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工作。目前我方承諾開放的範圍,只開放大陸投資人和管理人員來臺,包括短期商務訪客、跨國企業內部調動陸籍主管及專門技術人員來臺從事經貿專業活動,並在資格條件與數量上有嚴格限制,不致於對我國就業市場產生衝擊。
二、陸資及外資來臺有助增加就業機會
根據服務貿易特性,陸資來臺雖帶來少數投資人及白領管理人員,但有助創造國內就業機會。據經濟部統計,
至 000 x 0 xxx,xxxx投資已有 398 件,其申請
大陸籍白領管理人員來臺數合計有 216 人,在臺灣僱用
6,771 人。又依經濟部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之評估,服
貿協議簽署後總就業人數可增加 11,380 人至 11,923人。另一方面,我國服務業具備優勢,倘能透過開拓大陸商機,增加對國內服務業專業人力之需求,拓展海外經驗,整體而言應正面效益大於負面。
三、陸資來臺政府已有管理機制把關
陸資來臺投資,政府已建立事前許可及事後管理等機制。依據現行規定,陸資來臺原則上需投資達 20 萬美金
以上才能申請 2 人,如要增加來台主管及技術人員人
數,需達 50 萬美元,才可再申請 1 人,最多不能超過 7個,後續管理部分,經濟部將會同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針對陸資投資事業在臺之陸籍負責人、經理人、主管或技術人員進行訪視,查核是否如實經營經核准許可之營業項目,以及是否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假藉名義來臺工作等不法活動。
如發現有前述情事,將依兩岸條例予以裁罰並撤銷其投資,並將相關人員遣返出境。倘陸資來臺有衝擊市場秩序進而影響勞工就業時,政府可禁止其投資或依法處罰,且服貿協議第 8 條訂有剎車機制(緊急情況磋商機
制),亦可降低對勞工就業之影響。
貳、勞委會協助勞工措施
一、政府對於開放之服務業已訂有事前審查、事後管理及剎車機制,倘若服務產業、自營作業者及勞工受到衝擊,依據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勞委會就加強輔導、受衝擊、受損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 4 類型產業,將分別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
害救濟等 3 種策略之協助措施。
二、各主管機關也已針對特定行業成立產業因應小組,密切觀察簽署前後事業單位關廠及歇業、失業、就業、陸資市占率變動等情形,隨時掌握市場開放後所受衝擊及影響,視情況成立個別行業經營輔導團,勞委會則配合輔導團,提供業界及勞工所需的就業輔導及轉業協助。
三、振興輔導策略方面,為因應勞資爭議的可能發生,勞委會已推動入場輔導企業建構勞資溝通及協商機制,加強勞資雙方協商知能培訓,避免受影響產業勞工之權益受損,有效預防勞資爭議。
四、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策略方面,對經服務業主管機關研提受衝擊及受損服務業,經跨部會「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輔導專案小組」審議通過產業之所屬事業單位勞工,
除提供「振興輔導」之相關協助措施外,提供就業安定協助及轉業再就業協助,包括提供在職勞工薪資補貼、就業協助、僱用獎助、求職交通補助、搬遷津貼、租屋津貼、待業生活協助、就業獎助津貼、受影響勞工勞資爭議協處、創業協助、辦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
五、勞委會亦將再調整相關資源,適時推出服務業勞工技能推升措施,補助服務業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訓練、個別在職訓練及失業勞工參加職訓單位之訓練課程;並針對服務業多為中小型經營型態之特色,加強輔導中小型服務業事業單位辦訓及提供訓練服務,加強勞工職場技能與就業能力,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以上說明,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