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拾章、企業網路銀行(彰銀 e 通)服務約定條款 15
存 178-41
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企業戶)
目 錄
第陸章、自動化服務設備(含自動化服務機器、電話、網路銀行及其他非臨櫃交易)共同約定條款 9
第拾貳章、外幣存款約定條款 22
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企業戶)
凡立約人在彰化銀行各分行(以下稱「貴行」)開立存款帳戶者,經雙方協議,立約人使用下列任何服務,皆應遵守後開條款所規定及應負一切責任:
一、開戶時,頇憑主管機關核准證件,並提供其他相關可供雙重確認之資料, 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以非營利法人為限。二、開戶金額:
(一)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最低新臺幣一仟元。
(二)綜合存款-活期或活期儲蓄存款部分依前項規定,定期性存款部分最低為新臺幣一萬元。
(三)定期性存款-除 貴行另有規定外,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四)支票存款-最低新臺幣一萬元。
三、利息給付: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利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一年三百六十五天計,並依下列方式給付:
(一)活期存款(含證券戶):依 貴行牌告利率按日計息,每半年結息一次滾入本金,起息點為新臺幣一萬元,未達起息點者,不予計算當日存款利息;超過起息點者,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二)活期儲蓄存款(含薪資轉帳戶及證券戶):依 貴行牌告利率按日計息,每半年結息一次滾入本金,起息點為新臺幣壹萬元,未達起息點者,不予計算當日存款利息;超過起息點者,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三)定期性存款:以百元為起息點及計息單位,並依相關約定結息,除定期存款及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外,其餘各項定期儲蓄存款,悉按複利計息。
(四)立約人同意 貴行新增或取消大額存款牌告利率或調整大額存款額度時,立約人於異動前儲存之未到期機動計息之大額定期性存款,按下述規定適用牌告利率:
1、起存時 貴行無牌告大額存款機動利率,未到期前 貴行新增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仍依 貴行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2、起存時採 貴行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未到期前 貴行取消該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自 貴行取消大額存款牌告日起改按 貴行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 貴行大額存款額度變更,改適用符合原存款金額之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無法適用時,改按 貴行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五)綜合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起息點、計息及結息分別依前四項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之規定辦理。四、臨櫃取款密碼:
(一)立約人在 貴行之營業單位提款或轉帳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及臨櫃取款密碼辦理。
(二)立約人得憑 貴行核發之金融卡,並經由 貴行自動櫃員機驗證金融卡密碼及原臨櫃取款密碼正確後,於 貴行自動櫃員機變更臨櫃取款密碼。
(三)倘立約人遺忘「臨櫃取款密碼」或輸入「臨櫃取款密碼」錯誤連續達五次時,立約人需憑身分證、存摺、原留印鑑 親至原開戶行重新申請設定新密碼。惟存摺已登錄為「聯行收付戶」者,得依第伍章第二條規定,親至任一營業單位重新申請設定新密碼。
五、除本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立約人存款時,當憑 貴行發給之存摺、存款憑條辦理;提款、貸款或轉帳時憑存摺、印鑑式樣、臨櫃取款密碼及取款憑條或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依立約人委託 貴行扣繳應付款項之憑證(含扣款機構製作之媒體資料)提款、貸款或轉帳,即對立約人生清償之效力。
前項「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係指立約人非以臨櫃辦理方式,而以使用自動化服務機器及電話、行動、網路銀行等其他非臨櫃之服務完成之交易方式。
除立約人與 貴行另有約定外,立約人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其未登摺之交易筆數達 100 筆且期間超逾一年以上者,貴行將對該等未登摺之交易明細資料,依支出與收入各別彙總成一筆總金額之方式登載於存摺,本項彙總登摺方式不得取消。立約人如需上述彙總登摺期間之各筆交易明細資料,應持存摺與原留印鑑至開戶分行申請歷史交易明細表。立約人對於歷史交易明細表若有任何疑義,應於收受歷史交易明細表次日起三個 貴行營業日內,要求 貴行查明或更正,逾上述期限無異議者,該歷史交易明細表即視為正確無誤。
六、立約人瞭解,存入款項中如有票據時,頇俟 貴行收妥票款後始可支用,如發生退票或糾葛情事,不論由立約人自行存入或由第三人代為存入,所有退票數額 貴行得逕自原存帳戶內如數扣除。一經 貴行通知,立約人頇於退票通知書存根聯代支出傳票上加蓋原留印鑑換回該退票;對該項退票,貴行並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又存入票據於 貴行未收妥票款前,致誤讓立約人支用或抵用時,一經 貴行通知,立約人當立即返還或補足存額絶不拖延,並自立約人支用日或抵用日起至立約人清償之日止,按 貴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三%之利率計付利息,如 貴行公告基準利率調整時,並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 存入或匯入立約人帳內之款項,不論係因 貴行經辦帳務處理錯誤入帳或第三人誤寫帳號、戶名或金額入帳,貴行均可逕將該誤入款項如數自原存帳戶內扣除或沖銷更正;如該誤入款項已經支用,立約人亦應於受通知後立即返還或補足存額並自立約人支用日起至立約人清償之日止,按 貴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三%之利率計付利息,如 貴行公告基準利率調整時,並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
七、立約人委託 貴行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 貴行或付款行代理本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立約人願配合 貴行或付款行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等必要之協助,絕無異議。
八、立約人憑存摺提款,倘因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致 貴行未能確定存款餘額時,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估算之金額(指扣除貴行就各個金融卡及電話、行動、網路銀行...等非臨櫃交易所規定每日可得交易之最高金額)做為立約人可支用之存款餘額。但如立約人要求於其自認之存款餘額範圍內支取款項,應經 貴行同意後始得辦理。如所支取款項超過立約人在 貴行帳上之可用餘額而造成 貴行墊款時,一經通知,立約人應立即償還墊款並自立約人支用日起至立約人清償之日止,按 貴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三%之利率計付利息,如 貴行公告基準利率調整時,並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
九、立約人存款存摺所載金額與 貴行各有關帳上所載金額不符時,概以 貴行帳目所載金額為準;惟立約人如認為 貴行帳目記載金額有誤時,經 貴行查證確為 貴行記載錯誤者,貴行應即更正之。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交易後,應從速檢查其交易結果及紀綠。如認為 貴行作業有錯誤時,應於約定期限內通知 貴行查明,貴行應於約定期限內回覆立約人查明之結果。如立約人未於期限內通知 貴行查明,推定立約人已檢查無誤。
十、凡需憑立約人密(暗)碼使用之各項服務(含聯行收付、金融卡及電話、網路銀行密碼等),使用時如密(暗)碼輸入正確,不論是否獲得立約人授權,立約人均完全承認,並願負完全責任;但密(暗)碼洩漏係可歸責於 貴行者,不在此限。
十一、立約人之存摺、印鑑、存單或 貴行提供之密碼、憑證、卡片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自行妥慎保管及保密,並同意所有憑上揭印鑑、密碼、憑證、卡片或工具進行之申請、指示或同意,均視同立約人所為。立約人如因印鑑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或擬變更其留存印鑑式樣,或存摺、存單、密碼、憑證、卡片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有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等情事發生時,立約人當即依照 貴行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更換或補發之相關手續,且於立約人完成前述相關手續後即生效力,惟立約人未辦妥相關手續前,如因使用該存摺、存單、印鑑、密碼、憑證、卡片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所生之損害,貴行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貴行之各項存款非經 貴行事先同意,不得對外變更戶名、轉讓、抵押或設質。
十三、如立約人因向 貴行申請數項自動扣款或委託 貴行代為付款服務,致頇於同一天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
十四、立約人因故終止委託 貴行代為付款或代繳費用,應以書面通知 貴行原開戶行,並自 貴行通報相關機構辦妥更正檔案資料之日起生效,在未辦妥終止委託代付或代繳前,倘立約人自行結清或轉籍存款帳戶,即視同自動終止代付或代繳之約定,其因此所生之損失及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十五、立約人委託 貴行代為付款或代繳費用,倘若有存款不足或超過 貴行允許墊借之額度、帳戶結清、帳戶轉籍、拒絶往來、存款遭法院扣押、警示帳戶等情事,致使 貴行無法代付或代繳時,貴行得停止或終止委託轉帳代付或代繳約定,立約人對因 貴行將繳費資料退回相關機構,所生罰款、停用等事宜,自負其責。
十六、貴行就各項業務服務所提供之資料,將盡可能隨時更新,惟立約人同意並瞭解所有透過相關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可能並非最新資料,僅供立約人參考之用。
十七、貴行各項業務服務系統如因第三人之行為、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停電、斷電、電腦系統故障、系統或線路障礙或中斷或傳輸訊號品質不良等)或其他原因致 貴行未能提供服務、立約人無法操作或造成交易無法完成、錯誤或遲延時,貴行得暫停服務。
十八、立約人各項業務往來帳務資料,若因 貴行電腦系統故障或帳務處理發生錯誤,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行沖正之,並以沖正後之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資料為準。但立約人如能證明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有錯誤時,貴行應負責更正之。
十九、刪除。
二十、立約人於顧客資料卡(顧客印鑑卡)或其他留存 貴行之文件所載之內容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將變更情事通知 貴行。如未為通知者,貴行將有關文書依「顧客資料卡(顧客印鑑卡)」所載或立約人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到達。
二十一、立約人自使用各項服務之日起,願依 貴行「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所訂之收費標準或立約人與 貴行另行約定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等一切費用,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貴行服務項目、轉出金額、跨境匯出交易限額、開戶金額、計息單位、服務時間、起息點金額、轉入「靜止尾帳戶」之金額及條件、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及其他各項相關規定等,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有關起息點金額、轉入「靜止尾帳戶」之金額及條件、各項收費標準及帳戶管理費計收條 件之調整,則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 貴行之網站上及營業場所之大廳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相關服務,逾期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調整。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應依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二十二、貴行修改或增訂相關業務約定條款時,經公告或通知,立約人仍使用該項服務者,視為承認該增修條款,不再另立契約。立約人對於增修事項有不同意者,應以書面向 貴行終止使用各該服務項目,但於終止前立約人所為交易之帳款及其他衍生債務,立約人仍負清償責任。
二十三、立約人同意合於 貴行、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 貴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立約人之資料且前揭機構亦得提供其所蒐集之相關資料予 貴行。
二十四、貴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貴行得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逕予通報、監控、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結清等處理措施。立約人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十五、立約人存款帳戶結清時,貴行憑立約人原留印鑑及存摺(無摺戶憑原留印鑑)辦理結清銷戶手續即對立約人發生終止本約定條款之效力。
二十六、立約人知悉並同意 貴行得於必要時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將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及其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與電子通路客戶服務相關之電話自動語音系統、電話行銷、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電子銀行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電話銀行專員服務,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有價證券、支票、表單及現金運送等),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二十七、本約定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條款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如因本約定條款之內容發生爭議涉訟時,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以 貴行原開戶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八、立約人如為外國人或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等均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
二十九、立約人簽發各項單據,應以黑色或藍色毛筆、鋼筆或原子筆書寫為原則,並應於大寫金額之末尾加填「整」字或「正」字樣,或以數字代替文字記載,經使用機械認證防止塗銷者,視同文字記載。
三 十、立約人之簽章如有被偽造或變造等情事時,貴行若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無法辨認時,一經 貴行憑票、單、摺付款,貴行概不負責。
三十一、立約人於 貴行往來之本存款業務,屬「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保險標的範圍,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保障。
三十二、本約定條款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三、立約人就本約定條款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下列申訴專線或利用 貴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客服中心→客戶留言。
申訴專線:
(一)各地區市話請撥:412-2222 按 9 轉接專人 (以市話計費)。
(二)手機請撥:(00) 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三)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三十四、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而電子文件係指立約人或 貴行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法,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十五、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有權暫停或終止存款帳戶之使用: (一) 立約人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 立約人提供不實資料開立存款帳戶者。
(三) 立約人利用存款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者。 (四) 存款帳戶經查如屬偽冒開戶者。
(五) 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 (六) 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七) 貴行對存款帳戶可疑交易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 (八) 立約人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
(九) 貴行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立約人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
(十) 立約人經查如屬經指定制裁、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三十六、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洗錢防制、防制犯罪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下稱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各項交易之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或其所辦理交易或款項經國外銀行依所在國洗錢防制、防制犯罪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進行調查或扣押交易款項/文件之情形)。如立約人提供之資料包括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例如:受款人)時,立約人應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立約人倘因涉及前述任一事由、未即時提供前述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或產生額外費用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如 貴行因此而受有損害,應由立約人填補與賠償之。
三十七、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存款
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銀行等各業別所屬同業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涉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法規命令規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等有關規定及(或)其嗣後修訂施行之法規命令,確認及持續審查立約人與受款人、受款銀行之身分及資料、保存及向有關機關申報或報送相關交易憑證及資料。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貴行得拒絕與立約人為業務往來、暫時停止立約人之交易、暫時停止或終止 貴行與立約人之業務關係、逕行終止存款帳戶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
(一) 立約人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關聯人(如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被授權人)、交易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
(二) 不配合審視(包括但不限於電話、信函或實地查核作業)、拒絕或拖延提供立約人、其實質受益人(包括但不限於股權結構、高階管理人員與關聯人等資料)客戶或對其有控制權之人等資訊,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情事。
一、立約人申請開立之綜合存款,係將 貴行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及擔保放款等數種帳戶,綜合納入同一本存摺內,立約人得憑該存摺及存、取款憑條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存、取款、轉帳及貸款。
二、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分為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
(一)定期存款:分為一個月期、三個月期、六個月期、九個月期、一年期、二年期及三年期,亦得以指定一個月以上之到期日為存期。立約人約定存款年限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並按月支取利息,期滿時取回本金。
(二)定期儲蓄存款:分為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等三種期限,亦得以指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到期日為存期。
1、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指立約人約定存款年限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並按月支取利息,期滿時取回本金。
2、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指立約人約定年限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按月複利計息,到期一次提取本息。
三、存款期間之歸類如下︰
存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歸類於一個月期存款。 存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歸類於三個月期存款。 存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歸類於六個月期存款。 存滿九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個月者,歸類於九個月期存款。
存滿十二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四個月者,歸類於十二個月期存款。
存滿二十四個月以上未滿三十六個月者,歸類於二十四個月期存款。
四、本存款活期(儲蓄)存款轉存定期(儲蓄)存款之方式,因無法於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轉存,立約人得選擇授權 貴行自動轉存或自行於臨櫃辦理轉存;立約人如欲變更轉存約定事項時,應另行申請。
五、立約人得選擇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定存)設質與否,惟立約人為七歲以下者應一律選擇全部不設質。如經選擇設質者,則為擔保本存款項下對 貴行所負債務,即約定在本存款項下之定存無論自定貸款額度多寡,全部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並同意以存摺內頁「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擔保明細」所載存款明細為定存憑據,貴行不另發給存單,嗣後欲變更本項約定事項,應另行申請。
六、倘立約人選擇定存設質者,於提領本存款項下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活存)金額或依另約委託 貴行自立約人活存帳戶內自動撥付立約人(或立約人指定人)應付款項金額,致活存餘額不足支付時,請在前條設質之全部定存合計金額「萬」元為單位並依約定之質借額度內(不得超過定期性存款合計金額之九成),准予陸續貸款支用,俟嗣後存入活存或定存解約存入活存時自動抵償。前述貸款金額悉依 貴行活存帳目所載之墊款金額為準,立約人不另行簽具貸款憑證。
七、立約人所有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孳生之利息,授權 貴行自動轉入活存,其到期時授權 貴行對該存款之本金按原存期限及種類自動轉期續存;如原選擇定存設質者,並仍繼續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作為貸款擔保。惟存入「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只能授權於到期時自動解約轉入活存。
八、本存款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該供質定存之到期日,惟該定存到期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貸款期限得比照延長。
九、本存款之貸款金額,以立約人供質之全部定存合計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之九成或依另約定之質借額度(不得超過定期性存款合計金額之九成)為限度。本存款之貸款額如超過質借額度時,立約人應即以現款或以其他轉帳方式存入活存沖還;如經 貴行通知後二個月仍未清償者,貴行得逕將該定存解約,以清償貸款本息。
十、本存款項下之活存、定存及貸款之利息,悉按各該項規定利率計息,除非立約人每次存入定存時約定採用固定利率計息者外,所有存款及貸款利率如遇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一律比照調整,立約人絕無異議。
十一、定期性存款,其足月部份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即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十二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十二、立約人於本存款項下開立之定存(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除外),得於初存時或存款到期以前,依原存款種類、期限、金額及約定事項辦理自動轉期續存。其自動轉期續存之利率,以轉期當日 貴行牌告同期限別利率訂定,如該利率型態(指機動或固定) 貴行未有牌告者,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掛有牌告之同種類、同存期利率型態辦理轉期續存。倘金額屬大額存款範疇者,將自動適用該級距之大額存款利率辦理續存。
十三、本存款中各項存款與貸款經按 貴行有關規定計息後,其應收應付之利息,則授權 貴行以自動轉帳方式直接存入活存,或自存款中沖還或逕予滾入貸款額。
十四、本存款項下定存得辦理中途提取或到期解約,惟立約人不得逕行提領現款,頇先轉帳存入活存後,憑本存款存摺及取款憑條提領。中途解約,其利息按實際存款期間之 貴行適用牌告利率八折計息,惟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前項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 貴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十五、立約人終止本存款約定時,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償。
十六、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喪失貸款期限之利益,貴行得終止本定存約定。本貸款視為到期,立約人同意立即清償或聽由 貴行依法行使質權,立約人絕無異議:
(一)無頇經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之情事: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破產,重整、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二)頇經 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情事: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其他保全處分,或本存款之貸款金額及應付之利息合計超逾立約人供質之全部定存合計金額時。
十七、本存款質借年利率依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加碼一〃五%,按日計息(以一年 365 天為計息基礎),嗣後如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調整時,立約人同意自調整日起改按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及原訂加碼利率機動調整。
立約人質借時,以立約人存入之定存其利率最低者優先質借,依序由低利率往高利率質借;償還時,則以質借年利率最高者優先償還,依序由高利率往低利率遞減償還。
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委託 貴行為立約人簽發本票或承兌匯票之擔當付款人,與 貴行茲就雙方支票存款往來事項約定如下,以資遵守:
一般約定條款一、(定義)
支票存款,為依約定憑立約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 貴行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二、(本票、承兌匯票)
立約人簽發由 貴行所發給載明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或承兌匯票時,得由 貴行自立約人名下之支票存款戶內代為付款,立約人願於票據到期日前將足夠支付該票據之款項存入支票存款戶內備付,並遵守本約定條款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保付支票)
立約人或屆票載發票日之支票執票人如以支票申請保付時,貴行即得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字樣,並由有權簽章人員簽章而為保付行為,且從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內照數扣取而轉入保付支票專戶。
四、(開戶審查與資料變更)
立約人開戶時,應填具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 貴行,經 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立約人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立約人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本約定條款第壹章通則第二十條約定辦理時,於 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立約人辦理變更手續,自通知送達(或推定為送達)之日起逾一個月未辦理者,貴行得終止本約定條款,並通知立約人結清帳戶。
五、(票據工本費)
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核給票據,貴行得每張計收新臺幣五元至十元之工本費。六、(取款)
立約人取款時頇以不易擦拭或不易褪色之筆簽發 貴行發給之票據,並於票據上簽蓋原留印鑑,如設有代理人時亦同。立約人簽發之票據上所載金額,如日後字跡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立約人擬利用自動化設備取款,頇依 貴行規定於辦理相關手續後始得為之。七、(委託撥付)
立約人倘有與 貴行另訂約定,委託 貴行撥付立約人或立約人指定人應付款項時,貴行得免憑立約人簽發之票據逕自立約人帳內扣款撥付。
八、(提示付款)
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本票或承兌匯票,如逾提示付款期限始由執票人向 貴行提示時,在支票發行滿一年、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內,且立約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付款。
貴行對於票據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期或到期日之先後,概按執票人提示先後順序支付,倘同時提示多張票據,貴行得排定支付順序。
貴行於知悉立約人受破產宣告時,其存款餘額雖足敷票據之金額,亦應即停止付款。九、(票據之偽造、變造或塗改)
第三人偽造、變造立約人留存於 貴行之立約或取款印鑑而偽造或變造、塗改立約人簽發之票據,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識時,貴行不負損失賠償之責。倘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立約人留存於 貴行之立約或取款印鑑而偽造票據,除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外,貴行憑留存印鑑付款不負損失賠償之責。
十、(票據之喪失)
立約人之票據如有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時,應依照票據法、票據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票據交換所擬定經中央銀行修正備查之「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頇知」及 貴行所訂之票據掛失止付辦法,以書面辦理相關掛失止付手續。其止付票款,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帳戶內扣除提存備付,但在 貴行未接受掛失止付之書面通知前,款項如有被冒領之情事,貴行不負賠償責任。又立約人喪失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或未經簽章之空白票據時,亦應依前開規定即向 貴行辦理掛失手續。立約人遭詐騙簽發票據,貴行於接獲票據假處分執行通知前,貴行憑票付款,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立約人同意:
(一)貴行對於通知掛失止付理由,不負認定之責。
(二)票據如已兌付、已依法撤銷付款委託或業已經 貴行保付者,貴行不受理掛失止付。
(三)凡已通知掛失止付票據之占有票據人,提示請求付款,如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金額足敷票據金額者,以「業經止付」論,如不敷票據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處理,如嗣後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並經占有票據人再提示請求付款時,依再提示付款時之情形予以處理。
(四)通知止付人若未於提出止付後五日內向 貴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十一、(刪除)
票據信用約定條款一、(定義)
本約定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五)「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七)「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二、(存款不足退票及退票手續費)
立約人帳戶內應自行保持存放足夠之存款,倘存款不足,貴行無通知立約人之義務。
立約人除與 貴行訂有透支契約者外,絕不簽發超過存款餘額之支票,否則 貴行得依照規定予以退票之處分。
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立約人所簽發之本票或承兌匯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應與支票之退票記錄合併計算。
立約人簽發票據,倘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立約人應依規定繳納存款不足退票之退票手續費新臺幣二百元。三、(註記及註記手續費)
立約人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 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頇知」辦理註記,並依規定繳交退票註記手續費。
四、(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本票)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立約人認為不合理時,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
立約人在 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 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五、(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立約人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 貴行終止受立約人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立約人應於 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六、(退票事由)
立約人簽發本票,除經短期票券交易商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得自行印發外,應以使用 貴行印發之本票為限,否則同意 貴行以退票處理。
立約人簽發之票據如 貴行認為不合規定或對所載事項認有疑義時,得拒絕支付之,並即由 貴行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交還執票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貴行概不負責。
七、(拒絕往來)
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八、(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立約人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 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九、(請求恢復往來)
立約人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 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十、(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
本項存款約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立約人及 貴行均得隨時終止。貴行終止時,依立約人最後所通知之地址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生效。立約人終止時,於通知送達 貴行始生效。
立約人因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其他情事,致支票存款往來契約終止時,立約人應於 貴行通知之期限內繳還剩餘空白票據並
領回帳戶所餘存之款項。
立約人如有違反其與 貴行另訂之授信及其他任何契據之約定,並經 貴行依約主張債務到期或視為到期時,本契約解除條件成就,自條件成就日起失其效力,貴行應立即返還立約人帳戶內所餘存之款項,並將所應返還之款項抵銷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前述 貴行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於到達立約人後,溯自 貴行登帳扣抵時即發生抵銷之效力;立約人應立即將未用完之空白支票及本票全部繳還 貴行。
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寄送服務約定事項
一、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寄送服務(下稱本服務)係指彰化商業銀行(下稱 貴行)就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依約定方式寄送對帳單(下單稱電子對帳單、實體對帳單或得合稱對帳單)供立約人核對交易記錄。
二、立約人選擇以電子郵件(e-mail)寄送對帳單(該對帳單下稱電子對帳單)者,貴行即依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電子對帳單(下稱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立約人應避免使用免費電子郵件信箱,並應隨時檢閱電子郵件信箱,以確保其正常並安全運作,且一經 貴行對立約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電子檔案時,無論是否經立約人讀取該電子檔案之內容,一經寄送即視為送達立約人。若因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錯誤致連續達 3 期以上無法寄送或基於內部控制需要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改依立約人留存之通訊地址郵寄實體對帳單。
三、如立約人選擇以郵寄方式寄送對帳單(該對帳單下稱實體對帳單)者,貴行即依立約人所留存通訊地址寄送實體對帳單(下稱實體對帳單寄送服務),由 貴行依立約人留存之通訊地址郵寄,經通常郵遞時間後,視為送達。
四、立約人得申請變更對帳單之寄送方式,亦得申請變更對帳單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或通訊地址。立約人同意 貴行所寄送電子對帳單之效力與實體對帳單相同。
五、立約人申請或變更本服務之內容,由 貴行自次月起依約定方式寄送對帳單;立約人申請變更電子郵件信箱或通訊地址者,亦自次月起生效。
六、立約人於收受 貴行寄送之對帳單後,應立即核對內容,如有疑義者,應儘速於對帳單送達日起 7 個貴行營業日內通知 貴行查明或更正,如逾上述期限,即視為對帳單內容正確無誤。立約人並有權要求 貴行出示已付款之票據。
七、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概以 貴行電腦系統之紀錄為準。如因電子郵件信箱壅塞、遭他人盜用竄改資料、電子郵件信箱或通訊地址錯誤、未辦理電子郵件信箱或通訊地址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對帳單寄送錯誤、寄送不到、無法寄送或衍生其他損害,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
八、除另有約定外,貴行將於每月初寄送上一個月份之對帳單予立約人,惟當月無交易者,即不寄送對帳單,若立約人於當月 15日仍未收到,應立即向原開戶行查詢。
九、申請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者,得隨時透過 貴行客服中心(電話:000-0000)或經由 貴行全球資訊網網站申請補寄最近 6 個月內之交易明細;如需申請超逾 6 個月以上之交易明細者,應由立約人向原開戶行提出申請查詢。
十、如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貴行有權停止或暫時中斷對帳單寄送服務,對帳單寄送服務將於 貴行修復相關設備後恢復提供;惟倘屬 貴行可預知對帳單寄送服務停止或暫時中斷之事由,貴行將事先通知立約人,以確保立約人之權益不受影響。
(一)本服務之相關電腦系統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時。
(二)發生突發性之相關電腦系統設備故障,或與 貴行合作之協力廠商無法即時提供維修服務時。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 貴行無法提供對帳單寄送服務時。
十一、立約人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經由網路傳送電子對帳單有其一定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遭非 貴行或立約人以外人士接觸、閱讀、修改、使用或傳送予他人),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十二、本約定事項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及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如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與本約定事項有牴觸時,以本約定事項為準。
十三、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本服務,於必要時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其他約定事項
一、(費用之調整)
因本約定條款所生之票據工本費、退票手續費、退票註記手續費、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計收之費用,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貴行如認有調整需要時,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有關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之調整,則應於調 整日六十日前)於 貴行之網站及營業場所之大廳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本約定條款,逾期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調整,惟主管機關或票據交換所定有調整上限者,不得逾越該上限,立約人並授權 貴行逕自其支票存款帳戶內或立約人活期性帳戶內扣除或由立約人提出同額款項交付予 貴行。
二、(彙整資料及提供查詢)
立約人同意 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立約人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立約人同意 貴行將本帳戶之開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退票及註記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資料,應依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他人查詢。
一、本存款係指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存入,由 貴行簽發存單予立約人,並由立約人憑存單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領取利息及本金之定期性存款。
二、本存單存款項下區分為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
(一)定期存款:分為一個月期、三個月期、六個月期、九個月期、一年期、二年期及三年期等存款期間,亦得以指定一個月以上之到期日為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並按月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支取利息,及於期滿時取回本金;惟立約人已約定利息按月由 貴行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帳戶及自動轉期者,不在此限。立約人不按月提領利息,貴行概不複利計息。
(二)定期儲蓄存款:
1.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分為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等存款期間,亦得以指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到期日為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並按月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支取利息,及於期滿時取回本金;惟立約人已約定利息按月由 貴行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帳戶及自動轉期者,不在此限。立約人不按月提領利息,貴行概不複利計息。
2.整存整付儲蓄存款:
(1)分為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等存款期間,亦得以指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到期日為存款期間。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按月複利計息,除自動轉期者外,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一次提領本息。
(2)特種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分為二年期或二年期以上之存款期間,本金按月複利計息;利息於本金每存滿一年時,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帳戶(特種 A)或滾入本金並繼續按月複利計息(特種 B),除自動轉期者外,於到期時由立約人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提領本金(特種 A)或本息(特種 B)。
3.整存零付儲蓄存款
分為一年期(分 12 次提領本金)、一年六個月期(分 18 次提領本金)及二年期(分 24 次提領本金)之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即提領本金次數)及本金,於開立存單日(即起存日)將本金一次存入。於本xxx一個月後,以起存日之每月相對日(無相對日者,以月底日為準)按月平均提領本金,由立約人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提領或約定由 貴行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帳戶。惟最後一次之本金,應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提領。存款期間按未提領本金每月以相當於存款期間之 貴行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複利計算利息,並於到期時連同最後一次之本金一次計付。立約人除每月應提領而未提領之本金,得隨時要求提領外,不得於提領日期前要求提領,且前述應提領而未提領之本金,於其逾期未領期間概不計息。
4.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1)分為一年期(分 12 次存入本金)、二年期(分 24 次存入本金)、三年期(分 36 次存入本金)之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即存入本金次數)及金額,於開立存單日及嗣後之每月相對日(無相對日者,以月底日為準,下稱「約定存款日」),由立約人持存單來行存入,或約定授權 貴行自活期性存款帳戶扣款(下稱「自動扣帳零存」)存入;並按存入當日與存款期間相當天期之 貴行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按月複利計息,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一次提領本息。
(2)立約人如超逾或提前於約定存款日存入本金者,本存單之到期日將由 貴行依下列公式改訂:新到期日=原到期日+【(每期遲繳日數-每期早繳日數)÷約定存款期間月數(次數)】。
新到期日未逾原到期日或逾原到期日三日以內,立約人仍應依原到期日提領本息;如新到期日逾原到期日超過三日以上者,而立約人不同意於新到期日提領本息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就解約當日與原到期日之差額日數,按解約當日與約定存款期間相當天期之 貴行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補收利息。
(3)立約人約定自動扣帳零存者,如有任一期本金扣帳失敗,貴行即停止辦理該自動扣帳零存,待立約人將各期應存未存入之本金全部存入後,始恢復辦理自動扣帳零存。
(4)立約人如逾六個月以上未依約存入本金者,於到期前立約人即不得再行存入本金,就已存入之本金,依第(1)目約定計息,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一次提領本息。
三、存款期間之歸類如下︰
(一)存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歸類於一個月期存款。
(二)存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歸類於三個月期存款。
(三)存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歸類於六個月期存款。
(四)存滿九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個月者,歸類於九個月期存款。
(五)存滿十二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四個月者,歸類於十二個月期存款。
(六)存滿二十四個月以上未滿三十六個月者,歸類於二十四個月期存款。
四、本存單存款計息方法為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十二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五、本存單存款之利率型態,如係採機動利率者,依起存當時 貴行牌告之存款利率記載於存單,如遇 貴行調整牌告利率時,自調整之日起改按調整後之牌告利率計息。本存款利率型態(即固定利率或機動利率)一經立約人選定,在存款期間立約人不得要求變更。
六、中途解約:
利息按實際存款期間之 貴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單利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前述牌告利率,採「牌告利率固定計息」者,以存入當日之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者,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 貴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改按調整後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七、逾期提取:
立約人於存單到期後逾期提領本息者,除因到期日非 貴行營業日而仍應按存單約定利率另給付非營業日之利息外,其餘逾期部分之利息自到期日起至提領日止,按提領日之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但如到期日至提領日間之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後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八、逾期續存/逾期轉存:
(一)定期存款:如逾到期日一個月以內辦理續存(指與原存單存款期間相同)或轉存(指與原存單存款期間或種類不同)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辦理續存或轉存。
(二)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或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如逾到期日一個月以內辦理轉存未滿一年之定期存款者,或如逾到期日二個月以內辦理續存或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或整存整付儲蓄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辦理轉存或續存。
(三)辦理續存或轉存之新存款利率,以續存或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四)超逾上述期間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應自辦理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辦理日前一日之逾期利息,以辦理日之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但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後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九、自動轉期:
(一)除指定到期日以外之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及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得於起存時或原存單到期日以前,依原存款種類、存款期間、利率型態及金額(選擇本利和轉期者,係利息滾入本金之合計金額)等約定內容辦理自動轉期續存;自動轉期之利率以轉期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二)於原存單存款期間內,發生原存單約定之利率型態遭 貴行取消牌告時,立約人可在原存單到期日前,持存單及原留印鑑辦理變更利率型態;未變更者,於轉期當日,貴行將依掛有牌告之相同種類及相同存款期間利率型態辦理轉期續存。
(三)若原存單到期日前遇有原約定之存款種類或存款期間未掛有牌告利率時,貴行於原存單到期時將不辦理自動轉期,立約人須於到期日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提領。
(四)倘金額屬大額存款範疇者,將自動適用各該級距之大額存款利率辦理續存。
十、本存單存款經由 貴行發給之存單,立約人不得轉讓,且非經 貴行同意不得質押或設定質權。十一、其他未盡事項,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及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二、立約人依前項約定申辦本服務者,得在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憑存摺及原留印鑑,辦理綜合存款項下定期(儲蓄)存款之存儲或解約。
三、倘立約人遺忘「臨櫃取款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五次時,立約人需憑身分證、存摺、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
重新申請設定新密碼。
四、立約人以無摺存款方式提供他人存入款項時,貴行得視立約人往來情形酌收手續費。
五、因連線作業系統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付時,貴行得隨時暫停本項服務,立約人同意回原開戶行辦理提款。
第陸章、自動化服務設備(含自動化服務機器、電話、網路銀行及其他非臨櫃交易)共同約定條款
一、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轉帳,以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所有行、轉入行及轉出行三者均能提供跨行轉帳之服務者為限。二、每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為 貴行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及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 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立約人應儘量避免於 貴行帳務劃分點將屆時進行交易;如辦理轉帳已
逾 貴行帳務劃分點,致無法用以兌付當日之應付票據,立約人應自行負責。
三、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提款或轉帳之未登摺交易,在未經補登存摺前,存摺餘額與 貴行帳上餘額所生不符之情形,除立約人以其他方式證明 貴行交易記錄錯誤者外,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
四、立約人利用電話或網路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交易(如:申購交易、基金轉換、基金贖回)時,需遵守立約人另行與 貴行簽訂相關約據之約定。立約人以電話銀行、網路銀行進行基金理財交易時,有涉及款項交付受託人者,視為立約人依約定轉入受託人信託專戶,該信託專戶不計入立約人所約定轉入帳戶二十五戶之限制。
五、立約人同意使用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轉帳時,金融機構得將轉出帳號及/或戶名列印於轉入帳戶存摺。
六、立約人得隨時利用 貴行客服中心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請暫停約定轉出帳戶之所有自動化交易(包含自動化服務機器、網路銀行、電話銀行等)之付款或暫禁立約人帳戶,但前述申請應自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前,立約人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為確保立約人權益及交易安全,如頇恢復使用相關服務,需由立約人本人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原開戶分行辦理解除事宜。
一、立約人申請之金融卡[含晶片金融卡、晶片金融(信用)卡及電子存款晶片金融卡在內](以下簡稱金融卡)具有下列功能: (一) 一般功能: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及查詢餘額之功能。
(二) 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及其設定之密碼,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由 貴行直接於該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後,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沖正、退費、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三) 跨境匯出交易服務:指立約人於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公司)或臺灣地區以外法人合作之網路平台(如:淘寶網、天貓等)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晶片金融卡及其設定之密碼進行付款,經 貴行直接於該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後,委託結算代理銀行結匯並匯付支付寶公司或臺灣地區以外法人,再由支付寶公司或臺灣地區以外法人付款予立約人任何交易之商店。
(四) 其他金融功能。
立約人使用前述功能時,應依自動化服務設備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營業時間為限。
二、領用之金融卡卡片及密碼係由 貴行製作,貴行有權決定卡片之發放及提供之功能。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條款,但應親自至 貴行或以書面通知 貴行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 貴行辦理,除金融卡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者外,均應將金融卡繳還 貴行。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終止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或有違反 貴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相關規範之虞。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 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四)貴行對立約人之帳戶可疑交易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
(五)立約人拒絕提供審核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 (六)貴行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立約人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
(七)立約人經查如屬指定制裁、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三、立約人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依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方式辦理。
四、立約人提出申請後,自申請日起算逾六個月未領取者,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五、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函)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業務往來申請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六、金融卡為 貴行所有,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
製金融卡之行為。
七、立約人收到 貴行發給之密碼函【含 4 位數磁條密碼(僅提供予已申請國際提款服務者)及 6 位數之晶片密碼】,應立即於 貴行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憑金融卡及密碼函密碼更改密碼,始可使用金融卡。嗣後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立約人同意所有憑金融卡及密碼所為之申請、指示或同意,均視為申請人所為。
八、立約人得向 貴行申請金融卡之帳戶為「約定轉出主帳戶」,申請將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之其他活期性存款帳戶(不含支票存款、電子存款)設定為該金融卡之「約定轉出子帳戶」(以下簡稱「一卡多帳戶」服務)。每一金融卡最多可約定 7 組「約定轉出
子帳戶」,即該金融卡包含「約定轉出主帳戶」共可併存 8 組約定轉出帳戶。
九、立約人擬向 貴行申請「約定轉出子帳戶」之帳戶已申請金融卡者,應先註銷該「帳戶」之金融卡並交還 貴行作廢始得申請。
十、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查詢餘額及消費扣款等交易時,憑「約定轉出主帳戶」原設定密碼,即可於自動化服務設備自行由「約定轉出主帳戶」及「約定轉出子帳戶」中,選擇任一帳戶辦理。惟如該金融卡使用於僅受理磁條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端末點銷售系統(POS 機),則其所進行之交易,僅限以「約定轉出主帳戶」辦理。
十一、立約人欲使用金融卡為轉帳交易時,應先就各轉出帳戶個別向 貴行申請「約定帳戶轉帳」及/或「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後始得辦理,且各轉出帳戶之交易限額,係個別分開計算。惟倘經立約人以金融卡之「約定轉出主帳戶」向 貴行申請使用消費扣款服務者,該金融卡之「約定轉出子帳戶」即一併具有消費扣款之功能。
十二、立約人申請「本人帳戶皆為金融卡約定轉入帳戶服務」,即立約人具有金融卡功能之帳戶可轉入本人開立於 貴行之所有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含申請日後之帳戶),立約人得於本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2 目之轉帳限額內使用金融卡辦理本人帳戶轉帳交易。
十三、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提款及轉帳時,限額如下:
(一)提款:
1.於 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或等值外幣)。
2.於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
3.於國外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等值外幣。上述提款金額合計,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xxx(或等值外幣)。
4.自行約定限額:
每日:立約人得於每日最高限額內約定每日提款金額之上限。
每月:立約人得於新臺幣參佰萬元內約定每月提款金額之上限。如立約人未約定每日提款金額之上限時,則應依照本行訂定之每日限額內交易。
(二)非約定帳戶轉帳(包括於 貴行及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1.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
2.自行約定限額:
每日:立約人得於每日最高限額內約定每日非約定帳戶轉帳金額之上限。
每月:立約人得於新臺幣陸拾萬元內約定每月非約定帳戶轉帳之金額上限。如未約定每日非約定帳戶轉帳金額之上限者,應依照本行訂定之每日限額內交易。
(三)約定帳戶轉帳(包括於 貴行及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1.轉入第三人帳戶或跨行帳戶,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
2.轉入設在 貴行之立約人帳戶、期貨客戶保證金專戶,每次及每日最高限額為帳戶可用餘額。
3.自行約定限額:
每日:立約人得於每日最高限額內約定每日約定帳戶轉帳金額之上限。
每月:立約人得於新臺幣陸仟萬元內約定每月約定帳戶轉帳之金額上限。如未約定每日約定帳戶轉帳金額之上限者,應依照本行訂定之每日限額內交易。
(四)立約人所有使用跨境匯出交易服務之金融卡,其交易限額應合併計算,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或等值外幣),每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或等值外幣)。
十四、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國內自動化服務機器存入現金:
(一)使用 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
存入開立於 貴行之非本人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開立於 貴行之立約人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存入開立於國內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時,則每筆最高存入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 15 元,手續費將直接從存款金額中扣取,每日最高存入限額則依存入帳戶金融機構之規定限額辦理。
(二)使用其他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機器:
存入開立於 貴行之非本人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開立於 貴行之立約人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存入開立於國內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時,每日最高存入限額則依存入帳戶金融機構之規定限額辦理。
十五、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下列交易或服務,應收手續費如下: (一) 交易類手續費:
1.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xx。
2.國內跨行轉帳:
(1)立約人為個人戶者:
○1 每一帳戶每日第一筆交易金額為新臺幣xx元以下:免收手續費(應與個人網路銀行、電話銀行、實體/網路 ATM、雲支付及行動金融卡等轉帳交易合併計算)
○2 交易金額為新臺幣xx零壹元至新臺幣壹仟元者或每一帳戶每日第二筆起交易金額為新臺幣xx元以下者: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壹拾元。
○3 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壹仟元: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壹拾xx。 (2)立約人非個人戶者: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壹拾xx。
3.CIRRUS 國際提款:每筆除應支付新臺幣柒拾xx之跨國手續費外,並頇加計國際組織訂定之匯兌交換手續費。
4.晶片金融卡跨國提款:
(1) 日本地區:每筆按提領金額百分之○·八加計日幣壹佰伍拾元(最低收取手續費為日幣叁佰玖拾元),並依結算代理銀行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支付。
(2) 港澳地區:每筆新臺幣壹佰元。
5.跨境匯出交易手續費:每筆按交易金額百分之一計收,並依結算代理銀行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支付。上述交易類手續費於交易當時,授權 貴行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二)服務類手續費:
1. 卡片解鎖/磁條密碼變更:每次為新臺幣伍拾元。
2. 補/換發新卡:每次每卡為新臺幣壹佰元。
3. 立約人於 貴行申請第二個(含以上)帳戶之金融卡:每卡新臺幣壹佰元。上述服務類手續費應由立約人於申請當時繳付。
第一項費用 貴行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服務類手續費,非經 貴行證明卡片頇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頇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 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頇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十六、使用「一卡多帳戶」服務之金融卡,如其中「約定轉出主帳戶」或「約定轉出子帳戶」遭法院扣押或列為警示帳戶等情事,立約人仍得以該金融卡就未遭法院扣押或列為警示帳戶之帳戶進行交易。
十七、「約定轉出子帳戶」得隨時由立約人為新增或註銷之申請;如「約定轉出子帳戶」自原「約定轉出主帳戶」為註銷後新增至另一「約定轉出主帳戶」時,原就該「約定轉出子帳戶」申請之轉帳服務仍繼續有效,無頇重新申請。
十八、立約人「約定轉出主帳戶」結清銷戶或存款轉籍、金融卡損壞、密碼遺忘或其他不堪使用之情形時,應將金融卡交還 貴行作廢,且
「約定轉出子帳戶」之約定亦併同終止。
十九、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從事交易,如連續輸入錯誤密碼達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立約人與 貴行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親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各營業單位辦理解鎖。
(二) 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十四個營業日內,親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三) 金融卡遭國外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機器留置時,應立即電洽 貴行停用,並可於該自動化服務機器所屬國外金融機構規定時間內,向該金融機構出示護照及相關證件申請領回。於回國後親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行申請換發新卡或註銷停用後,繼續使用。
二十、立約人辦理轉帳交易超過當日帳務劃分點,自動化服務設備將回應「該筆交易記入次營業日帳」,立約人須按確認鍵後,始可辦理。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
二十一、立約人應妥慎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立約人應親自至 貴行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或致電 貴行客服中心之方式辦理掛失手續。
立約人得以任一「約定轉出子帳戶」或「約定轉出主帳戶」為掛失之通知,惟如欲申請補發金融卡時,仍應以「約定轉出主帳戶」為申請之主體。「約定轉出主帳戶」及「約定轉出子帳戶」原申請之各項服務,均無頇重新申請。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如提領存款或轉帳),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 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單位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 貴行負責。
二十二、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及其設定之密碼在 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同等效力;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貴行應即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並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及回報處理情形。自動化服務設備於每筆交易完成後,金融機構將以印發「交易明細表」或螢幕顯示方式列明交易金額及相關資料,供立約人當場核對。立約人如認交易金額及相關資料有錯誤時,應於交易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 貴行xx,貴行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回覆立約人查明之結果。如立約人未於上述約定期限內通知 貴行查明,推定立約人已核對無誤。
二十三、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時,以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機構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限;自動化服務設備如因停電、電腦系統故障、鈔券不足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得暫時停止交易。立約人不得對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機構或其他任何人主張權利。
二十四、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機器,如有機器故障、鈔券誤付或誤轉帳、金額誤扣或手續費誤扣等異常情形發生時,立約人得立即通知該機器所屬之金融機構處理,並由其協助查明狀況。
二十五、金融卡所提供新臺幣以外貨幣之交易功能,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之「管理外匯條例」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六、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機器交易款項原則上均以新臺幣結付。立約人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結算代理銀行或 貴
行為中華民國境內外幣結匯之代理人,辦理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外幣交易向中央銀行申報及結匯手續。若立約人所為之外幣交易款項超過規定限額,立約人頇於 貴行要求時,立即以相同之外幣支付超額款項。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涉及外幣交易者,相關轉換匯率計算及手續費計收約定如下:
(一) 立約人於國內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外幣現鈔,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 貴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二) 立約人於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外幣現鈔或特約商店消費時,應按結算代理銀行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或依交易當日國際組織所訂之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三) 立約人於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外幣現鈔,應按提領金額加計國外交易手續費,並依前款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國外交易手續費內含 貴行需給付國內外相關機構及 貴行自身作業所需之費用,其手續費之計收標準隨國際組織、結算代理銀行或 貴行之調整而調整之。
(四) 立約人使用跨境匯出交易服務,應按結算代理銀行所列結匯日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二十七、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提領現款,於現金已依提款程序從自動化服務機器送出時為完成提款。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轉帳入戶者,於符合轉帳程序轉入指定之帳戶時為完成轉帳。
二十八、立約人憑金融卡提領現款,應於交易完成後取出現鈔並取回金融卡,如逾時未取出現鈔者,除自動化服務機器自動收回現鈔之情形外,由立約人自負其責。
二十九、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P33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通報案件及加強身分確認註記資訊」進行驗證,如驗證結果無異常,立約人始得使用跨境匯出交易服務。
三 十、立約人申請之金融卡具有信用消費功能者,頇遵守相關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三十一、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跨境匯出交易、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貴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三十二、立約人就本約定條款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下列申訴專線或利用 貴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客服中心→客戶留言。
申訴專線:
(一)各地區市話請撥:412-2222 按 9 轉接專人 (以市話計費)。
(二)手機請撥:(00) 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三)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一、立約人應妥善保管晶片金融卡及密碼,並明確瞭解所有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進行消費扣款之交易,均視同本人所為,與憑存摺及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同等效力。
二、立約人於指定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晶片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
三、立約人欲停止使用金融卡消費扣款服務者,應向 貴行申請註銷,經 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終止效力。原與「約定轉出主帳戶」併具消費扣款服務之「約定轉出子帳戶」,亦同時終止該項服務。
四、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費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五、立約人各約定轉出帳戶每日之消費扣款限額各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或等值外幣)。
六、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七、立約人明確瞭解憑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應與特約商店協商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扣款之依據,立約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衍生之糾紛對抗 貴行。
八、立約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應於交易日起九十天內檢具理由及 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向 貴行請求調閱相關帳務資料,貴行應提供並協助核對帳務紀錄,立約人如未於前述期限請求調閱,即推定 貴行之帳務紀錄無誤。
九、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立約人處理金融卡消費扣款帳務事宜。有關立約人消費扣款帳務之資訊,貴行應以對帳單、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帳務紀錄以供立約人核對。
十、立約人同意 貴行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條款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立約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保守秘密。
一、電話銀行服務項目:包括查詢、傳真、繳納公共事業費用、轉帳、基金交易、繳付貸款及其他服務。各該服務項目於 貴行正式開辦且立約人已依 貴行規定辦妥相關申請手續時始生效力,但新臺幣綜合存款戶項下之活(儲)存轉定(儲)存轉帳服務限立約人為電話銀行個人戶始得使用。
二、電話銀行服務時間:
(一)綜定(儲)存到期不續存登錄或取消、外幣活期存款轉帳交易(含預約同幣別外幣帳戶轉帳)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二)基金交易業務:依 貴行於網站上公告服務時間為準。
(三)其餘服務項目之服務時間原則為二十四小時。
貴行每日例行性電腦檔案維護時間內,得暫停一切服務。
三、立約人如擬申請、變更或終止電話銀行服務,或登錄、變更、註銷密碼及〈或〉約定服務項目,或登錄、變更、註銷電話銀行之支票存款轉帳密碼等,應至 貴行填具本申請書暨約定事項,於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完成登錄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四、約定轉入帳戶相關規定:
(一)新增約定轉入帳戶:
1.立約人應持身分證件(企業戶應由負責人持身分證件)、存摺及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
2.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新增之約定轉入帳戶除係立約人開立於 貴行之帳戶得於申請日生效外,其他帳戶一律於申請日後次一日始生效力。
(二)申請取消約定轉入帳戶:
1.立約人持身分證件(企業戶應由負責人持身分證件)、存摺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
2.立約人得利用 貴行客服中心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 412-2222)申請取消約定轉入帳戶。
3.立約人取消約定轉入帳戶,應自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完成登錄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承認其效力。
五、立約人同意一經立約人申請電話銀行密碼並經 貴行完成登錄後,立約人即得憑該密碼於 貴行同一分行立約人之各個存款帳戶,使用除轉出帳戶與轉入帳戶間轉帳交易以外之其他電話銀行服務。
六、立約人同意凡憑密碼並使用電話銀行辦理轉帳交易等各項業務之行為,如密碼輸入正確,不論使用人是否獲得立約人授權,貴行均得認定係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其因之而完成之交易事項,立約人均予承認。
七、立約人申請 貴行電話銀行各項服務所使用之密碼經變更後,於使用其餘各項服務時,必頇輸入變更後之密碼。倘立約人首次申請電話銀行服務,頇填具本申請書暨約定事項,由 貴行登錄初始密碼。為確保立約人權益及交易安全,立約人於啟用電話銀行後,應立即使用電話銀行之變更密碼功能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八、立約人同意凡憑密碼並使用電話銀行所為之交易行為,其取款係按無摺登錄之方式辦理,與立約人持存款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或簽發支票及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或轉帳之效力完全相同。其交易後之帳戶餘額,悉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
九、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辦理轉帳交易者,頇填具本申請書暨約定事項事先與 貴行約定轉入帳戶。約定轉入帳戶不分 貴行或跨行,最多以二十五戶為限,且頇經 貴行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力。
十、電話銀行不得轉帳存入非約定轉入帳戶,但轉入帳戶為立約人於 貴行之貸款帳戶、信用卡帳戶、信託專戶或繳納公共事業費用,立約人得逕行轉入,免事先約定轉入帳戶。
十一、立約人約定轉入帳戶時,應自行詳細核對確認,貴行係依立約人所約定之帳號登錄,不負認定帳號及戶名之責。
十二、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辦理轉帳交易或繳納各項費用時,應自行核對並確認其所輸入之轉帳帳號及轉帳金額無誤後,始按確認鍵;一經確認,交易即屬完成。倘因帳號或金額等輸入錯誤致生任何損失,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立約人不得請求 貴行更正或退還。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辦理轉帳交易或轉繳各項費用所取得之資料,如因 貴行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等而導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行沖正之,並以沖正後之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餘資料為準。
十三、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辦理跨行轉帳或其他各項交易,願依 貴行規定繳納手續費,並同意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內扣繳之。
十四、新臺幣轉帳限額(含即時轉帳及預約轉帳):立約人得自訂約定轉入第三人及跨行帳戶之每筆及(或)每日轉帳金額上限,惟跨行轉帳每筆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如立約人未自訂轉帳限額者,各轉出帳戶之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上限,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轉帳存入約定轉入帳戶:
1.轉入第三人帳戶(含轉入 貴行信託專戶)或跨行轉帳,每筆轉帳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每日轉帳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
2.轉入設於 貴行之立約人帳戶、貸款帳戶、信用卡帳戶或期貨保證金及權利金專戶,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上限,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二)繳納公共事業費用:
每筆轉帳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每日累計轉帳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三)電話銀行與網路銀行(SSL 安控機制)轉入約定第三人帳戶(含轉入 貴行信託專戶)之轉帳金額應予併計(轉入 貴行立約人帳戶、期貨保證金及權利金專戶、貸款帳戶、信用卡帳戶、綜活(儲)存與綜定(儲)存互轉及繳納公共事業費用均不計入),每日累計轉帳金額不得超逾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立約人當日存入轉出帳戶之款項,均得利用電話銀行於轉帳限額內進行轉帳交易。
十五、轉帳手續費:
(一)自行轉帳:免收手續費。
(二)跨行轉帳:每筆手續費新臺幣十五元。
十六、立約人約定之轉出、轉入帳戶如已結清,則立約人與 貴行間之轉帳約定即自動失效,立約人無頇再申請刪除該轉出或轉入帳戶。
十七、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完成之轉帳交易,或因訊號不良、訊號中斷等原因致認為交易有疑慮時,均得透過電話銀行查詢帳戶餘額,或至 貴行補登存摺,以供轉帳交易之核對參考。立約人對轉帳內容如有疑義,得以電話或親自向 貴行查詢,經 貴行調查未發現有不正確情事,立約人同意轉帳交易悉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紀錄為準,絕無異議。貴行將每月定期核發對帳單供立約人核對(該月無交易時則不寄發),如立約人對對帳單內容有疑義時,應於收到對帳單起七個營業日內向 貴行提出異議,逾期未異議,視為該對帳單內容正確無誤。
十八、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密碼致生任何損害,立約人應自行負責,但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密碼洩漏時,其所發生之損害,由 貴行負責。
十九、電話銀行服務所涉及之交易,除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外,其一切義務與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立約人可利用電話
銀行辦理「金融卡掛失」及「存摺掛失」,於立約人完成掛失程序前,如有被盜用、冒領等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 貴行無涉。
二十、立約人一經利用電話銀行服務,當即確認本申請書暨約定事項條款之成立及有效,立約人應受本申請書暨約定事項條款全部之約束,亦同意遵守各項交易規定。爾後 貴行如新增電話銀行服務項目,除依 貴行規定頇另行辦理相關申請手續外,立約人即可使用該等服務,並同意遵守 貴行以電話語音、簡訊、手機螢幕、網際網路等方式告知之有關規定。
二十一、立約人如違反本約定事項條款或有其他不當使用電話銀行服務情形,貴行得逕行終止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之服務。
二十二、為保障立約人權益,凡密碼輸入錯誤連續三次,立約人將被暫停使用 貴行電話銀行服務,若遭停止使用時,立約人應親至 貴行原開戶分行辦理註銷並重新設定密碼後方可再行使用;因此所生之費用,同意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內扣收,立約人絕無異議。
二十三、立約人得申請辦理下列「新臺幣與外幣間」或「外幣間」存款帳戶之服務項目:
(一)外幣活期存款餘額及交易明細之查詢業務。
(二)同幣別外幣活期存款之轉帳:指立約人將其外幣活期存款轉存入立約人在 貴行其他同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轉帳至第三人在 貴行同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轉帳限額悉依本章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約定並以等值新臺幣計算。
(三)外幣活期存款結購與結售之轉帳:指立約人以其在 貴行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結購外匯存入立約人之 貴行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以外幣活期存款結售新臺幣存入立約人之 貴行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前開轉帳金額每筆或每日累計不得超逾(含)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幣別轉換之轉帳:指立約人將其在 貴行之外幣活期存款轉換成另一外幣存入立約人在 貴行之另一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每日累計轉出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五)外幣綜合活期存款轉外幣綜合定期存款:指立約人將其外幣綜合存款項下活期存款轉存入立約人同幣別同存摺之定期存款,每日累計轉出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前述轉帳交易,以當日即時轉帳為原則,「同幣別外幣活期存款之轉帳」得辦理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三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為預約轉帳,惟轉帳扣款時該轉出帳戶如存款不足,貴行即無辦理轉帳之義務,且如該日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二十四、 除立約人另與 貴行議定適用匯率外,轉帳交易適用匯率約定如下:
(一)外幣活期存款結購與結售之轉帳:按交易當時 貴行牌告即期小額匯率。
(二)幣別轉換之轉帳:按轉出外幣與轉入外幣對新臺幣於交易當時 貴行牌告即期小額匯率折算之交叉匯率。 (三)外幣轉帳限額折算新臺幣之匯率:按轉出幣別於交易當時 貴行牌告即期小額匯率。
如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暫停部分幣別之交易。二十五、本章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約定條款應優先於本章其他約定條款之適用。其他約定條款
二十六、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資料處理業務、簡訊通知或其他與電話銀行有關之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於必要時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辦理。
二十七、立約人就本約定條款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下列申訴專線或利用 貴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客服中心→客戶留言。
申訴專線:
(一)各地區市話請撥:412-2222 按 9 轉接專人 (以市話計費)。
(二)手機請撥:(00) 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三)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第拾章、企業網路銀行(彰銀 e 通)服務約定條款
一、網路銀行訊息傳輸採 SSL、數位簽章加密方式,提供帳務查詢、臺幣轉帳、匯款、繳費、外幣交易申請及轉帳交易等服務。首次進入網路銀行需進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變更,密碼長度不得低於六位數;立約人自行設定之密碼,應自行保密,並得隨時變
更,其次數不受限制,倘因密碼洩漏致生任何糾葛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 貴行無涉。密碼單之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至次月之相對日之前一日(即一個月內)有效,若立約人未於密碼單之有效期間內變更密碼,該密碼單即失效力,立約人應至 貴行重新辦理密碼變更手續。立約人須留存電子郵件信箱於 貴行,以供 貴行寄送電子訊息之用。
二、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或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行動裝置或任何其他電子或電訊器材),經由網路或其他 貴行同意之方式與 貴行連線,無頇親赴 貴行臨櫃,即可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銀行業務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查詢、轉帳、匯款等)。
(二)「電子訊息」:指 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訊息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電子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即立約人)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六)「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七)「服務時間」:原則為 24 小時,但應依 貴行於網站上公告時間為準。
(八) FEDI 轉帳服務:係指立約人利用 貴行或他行憑證對電子資料加密簽章,經由通訊網路以電子資料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即 EDI)方式,進行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及相關金融服務。
(九)「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訊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十)「App」:係指安裝於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
(十一)「綁定行動裝置」:係指立約人於行動裝置安裝貴行指定之 App(如彰銀企業行動網 App),並按指示輸入相關資訊以完成綁定程序。
三、立約人得利用電腦或貴行指定之行動裝置 App 辦理各項網路銀行業務。
四、立約人登入網路銀行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四次以上時,貴行即自動停止立約人繼續使用網路銀行之相關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至貴行重新辦理密碼變更手續。
五、交易類服務項目
(一) 立約人申請交易權限之存款帳號,具有辦理臺外幣轉帳/FEDI 轉帳/匯款/基金下單、繳費(稅)、進出口貿易、授信管理等交易之功能,各項交易須搭配安控機制進行交易。
(二) 臺幣轉帳服務
x控機制 項目 | 電子憑證 | 隨機密碼/裝置安控 | SSL | |
約定轉入帳戶 | 自行 | 帳戶可用餘額 | 每筆新臺幣 200 萬元 每日新臺幣 1000 萬元 | 每筆新臺幣 200 萬元 每日新臺幣 300 萬元 |
跨行 | 每筆新臺幣 5 仟萬元 每日帳戶可用餘額 | |||
非約定轉入帳戶 | 自行 | 帳戶可用餘額 | 每筆新臺幣 5 萬元 每日新臺幣 10 萬元 每月新臺幣 20 萬元 | |
跨行 | 每筆新臺幣 5 仟萬元 每日帳戶可用餘額 | |||
備註 | 1.轉入設於 貴行之立約人本人約定轉入帳戶、期貨客戶保證金專戶,每日及每筆金額為帳戶可用餘額。 2.預約轉帳限額以轉帳交易執行日為計算基準,與即時轉帳限額分開計算。 3.SSL 轉帳限額與電話銀行約定轉帳限額併計。 |
1. 轉帳限額(含即時轉帳及預約轉帳):立約人得自訂約定轉入帳戶及(或)非約定轉入帳戶之每筆及(或)每日轉帳金額上限,惟其中以電子憑證安控機制進行跨行轉帳交易,每筆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仟萬元為限;以 SSL 安控機制進行新臺幣帳戶跨行轉帳交易每筆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另立約人所自訂 SSL 安控機制約定轉入帳戶之每筆(或)每日轉帳金額上限應併計基金下單、電話之轉帳金額。如立約人未自訂轉帳限額者,各轉出帳戶之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上限,依下列約定辦理:
2. 轉帳手續費(含即時轉帳及預約轉帳)
(1) 自行轉帳:免收手續費。
(2) 跨行轉帳:每筆轉帳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計收手續費新臺幣十五元,每逾新臺幣一百萬元加收手續費新臺幣十元,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計。
(3) FEDI 轉帳之扣他行付款功能之轉帳手續費,悉依他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4) 轉帳手續費授權 貴行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內自動扣繳。
3. 預約轉帳
(1)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由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於立約人預約轉帳扣帳日期自轉出帳戶自動扣取轉帳金額後存入約定轉入帳戶。立約人對該轉帳金額絕無異議。
(2) 預約轉帳扣帳日期為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如該日非 貴行營業日,則順
延至次一營業日。FEDI 轉帳之扣他行付款功能之預約轉帳扣帳日期為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一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如該日非 貴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3) 立約人如擬變更預約轉帳之約定事項(如變更預約轉帳扣帳日期、預約轉帳金額或取消預約轉帳等),應於預約轉帳扣帳日期之前一日前經由網路銀行或前一營業日於臨櫃辦理,在該變更生效前,貴行仍應依原約定辦理自動轉帳。
(4) 立約人辦理網路銀行密碼變更、憑證暫禁/註銷或暫停/終止網路銀行服務,除已依前目約定取消預約轉帳外,其於密碼變更、憑證暫禁/註銷或暫停/終止網路銀行服務前已預約轉帳之交易仍然有效,貴行仍應依原約定辦理自動轉帳。
(5) 轉出帳戶或轉入帳戶如已結清或暫禁帳戶,預約轉帳委託視為自動終止;立約人預約新臺幣之轉帳交易,應於預約
轉帳日前一日備足款項,轉出帳戶如有存款不足、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或為放款對轉戶、納稅儲蓄存款戶等;或轉入帳戶帳號記載錯誤、轉入帳號為公教儲蓄存款、退休行員儲蓄存款或取消約定轉入帳戶,致無法扣款或轉存時,貴行即無辦理轉帳之義務;且因未轉帳所生之一切損失與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6) 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數項自動扣款服務,須於同一天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
(7) 立約人若以支票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出帳戶,倘因自動扣款而致該帳戶存款不足,發生退票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8) 如遇電腦故障、線路中斷等不可抗力之情事,造成交易無法依原約定執行,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於故障排除後補行交易,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4. 超逾帳務劃分點(每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暨非營業日之轉帳交易均併入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立約人應避免於
貴行帳務劃分點將屆時指示 貴行處理,以免延誤時效。
(三) 新臺幣匯款服務
1. 匯款功能包括「即時匯款」及「預約匯款」,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服務系統辦理匯款時,匯出日期為當日者為「即時匯款」,匯出日期為次日以後者為「預約匯款」。
2. 經由網路銀行系統辦理匯款交易,無頇事先約定轉入帳戶,其匯款限額約定如下:
自行匯款:每筆及每日匯款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跨行匯款:每筆匯款金額以新臺幣五仟萬元為限,每日匯款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預約匯款」與「即時匯款」之匯款限額係分開計算,並以預約匯款執行日為計算標準。
3. 預約匯款扣帳日期為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如該日非 貴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4. 立約人如擬取消預約匯款,應至少於預約匯款執行日之前一日經由網路銀行或前一營業日於臨櫃辦理,在該取消生效前,貴行仍應依原約定辦理自動匯出匯款。
5. 匯款手續費
(1) 跨行匯款:每筆匯款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含新臺幣二百萬元)計收手續費新臺幣三十元,匯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每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加收手續費新臺幣十元,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計算。
(2) 聯行匯款:比照跨行匯款方式收費,惟每筆最高收費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一十元。
(四) 繳費(稅)服務
1. 隨機密碼安控機制繳費(稅):繳費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每日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並與使用隨機密碼安控機制之約定轉入帳戶轉帳限額併計。繳交查(核)定稅費(限網路銀行提供之稅費項目,以下同)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繳交海關進口貨物稅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五百萬元,每日則皆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2. 電子憑證安控機制繳費(稅):繳費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五仟萬元,每日則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繳交查(核)定稅費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繳交海關進口貨物稅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五仟萬元,每日則皆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3. 轉帳繳納立約人於 貴行之信用卡帳款,每筆及每日限額為帳戶可用餘額。
(五) 基金下單
1. 立約人以網路銀行辦理基金業務下單交易而將交易款項轉入受託人信託專戶時,視為轉入約定帳戶,惟不計入二十五戶約定轉入帳戶之戶數限制。
2. 立約人透過 SSL 安控機制辦理即時或預約轉入受託人信託專戶,其金額頇與扣款日當日即時轉帳限額併計。
(六) 約定轉入帳戶
1. 每一轉出帳戶得利用 貴行所有轉帳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網路銀行、電話銀行、ATM 及 FEDI 轉帳服務等)轉入約定轉入帳戶,至多可設定二十五戶約定轉入帳戶。
2. 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新申請之約定轉入帳戶除轉入立約人開立於 貴行之帳戶得於申請日當日生效外,其他帳戶一律於申請日後次一日始生效力。
3. 申請取消約定轉入帳戶
(1) 立約人持身分證件、存摺及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
(2) 立約人得利用網路銀行或立約人之代表人得向 貴行客服中心(服務專線 412-2222)申請取消約定轉入帳戶。
(3) 立約人取消約定轉入帳戶,應自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完成登錄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七) 存款餘額不足自動重行扣款服務
立約人得申請新臺幣/外幣轉帳、新臺幣匯款服務之存款餘額不足自動重行扣款服務。貴行於扣款日首次進行扣款時,如因立約人轉出帳戶發生存款餘額不足致扣款失敗時,貴行將於扣款日每一整點重行扣款,惟最後一次扣款為當日下午 3 時,如仍扣款失敗
者,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須事先申請訊息通知服務)通知立約人。
(八) FEDI 轉帳之扣他行付款功能
立約人得透過網路銀行傳送以他金融機構之帳戶為轉出帳戶之付款指示之電子訊息,惟該付款指示之電子訊息執行與否,悉依他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
(九) 憑取款憑條/票據扣款服務
立約人利用網路銀行成功上傳整批匯款/薪資/代理付款資料後,須於預定付款日前七個日曆日內將取款憑條/票據及「網銀交易臨櫃扣款遞送單」送至原申辦整批匯款/薪資/代理付款之分行辦理。
(十) 共用服務
1. 服務對象為集團企業戶
立約人如另申請網路銀行共用服務且為授權戶時,立約人所為之授權不影響立約人繼續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惟立約人及共用服務之被授權戶(即代表戶)就共用服務授權約定帳戶所為各項交易(如:轉帳、匯款等)之限額(如:每筆及每日交易金額)應依本約定書約定合併計算。但如立約人與 貴行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立約人為網路銀行共用服務之授權戶,於授權後暫停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得至 貴行辦理暫停使用;嗣後,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亦得至 貴行辦理恢復使用。
2. 服務對象為總公司及分公司
立約人如為分公司,其總公司另申請網路銀行共用服務,總公司就分公司存款帳號之使用不影響立約人繼續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惟立約人及共用服務之總公司就共用服務申請約定帳戶所為各項交易(如:轉帳、匯款等)之限額(如:每筆及每日交易金額)應依本約定書約定合併計算。但如立約人與 貴行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立約人為網路銀行共用服務之分公司,於總公司申請後暫停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得至 貴行辦理暫停使用;嗣後,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亦得至 貴行辦理恢復使用。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1. 自動化服務設備未提供『新臺幣綜活存轉綜定存』之轉帳服務,立約人應以臨櫃方式辦理。
2. 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 貴行系統接獲檔案資料之時間為準,立約人利用網路轉帳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應於帳務劃分點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如因轉帳程序未完成而遭致退票,除能證明係可歸責於 貴行外,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3. 有關外幣轉帳、匯款及進出口貿易等服務,依本約定書第八條約定辦理。
六、安控服務
(一) 憑證載具服務
立約人須依 貴行公告繳納憑證載具相關費用,並妥善保管憑證載具及載具密碼,且在 貴行規定範圍內使用;若憑證載具遺失、遭他人竊取、忘記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 10 次以上遭鎖卡,應臨櫃申請重製或解鎖憑證載具;若憑證載具密碼有遭他人知悉時,立約人需立即自行變更密碼。
(二) 憑證相關約定
1. 立約人須依 貴行公告繳納憑證費用,並先依 貴行提供之安控軟體、憑證載具及憑證密碼,連結至 貴行網站申請憑證,才能進行各項交易,並同意遵守 貴行委託之認證公司之憑證條款。
2. 立約人於憑證到期日前 30 天內自行連結至網路銀行進行展期,展期後之憑證到期日為原憑證到期日起算一年或二年之相對日。若憑證逾越期限或憑證更新不成功,立約人需臨櫃重新申請。
3. 憑證遺失或遭他人竊取,需上網路銀行或臨櫃辦理「憑證暫禁」或「憑證註銷」。
4. 憑證已暫禁,若需重新啟用,立約人頇臨櫃辦理「憑證解禁」。
5. 憑證已註銷,若需重新啟用,立約人頇臨櫃重新申請。
(三) 隨機密碼(Random Password)
1. 隨機密碼種類
(1) 晶片卡隨機密碼:立約人同意與 貴行約定其持有之晶片金融卡帳戶,並透過隨機密碼產生器,產生一組隨機密碼,隨機密碼僅得使用一次,惟若於未使用前,另以二代晶片卡讀卡機產生一組新的隨機密碼,前次產生之隨機密碼立即失效,於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進行交易時輸入時,經 貴行資訊系統驗證無誤後,即可進行相關交易。立約人於 貴行限登錄一組晶片金融卡帳戶。立約人在 貴行所有已申請個人網路銀行交易權限之帳戶皆可利用該組登錄晶片金融卡所產生之隨機密碼進行交易。
(2) 簡訊隨機密碼:立約人同意與 貴行約定行動電話號碼,於使用網路銀行進行交易時,貴行系統將發送一組隨機密碼至立約人所約定之一組行動電話號碼,每次傳送之密碼僅限當次使用有效(自 貴行系統發出後有效時間內),經貴行系統驗證無誤後,即可進行相關交易。立約人於 貴行最多可登錄五組行動電話號碼。立約人在 貴行所有已申請網路銀行交易權限之帳戶皆可利用 貴行系統所傳送之密碼進行交易。
2. 立約人同意凡憑隨機密碼並使用網路銀行所提供各項服務之行為,如隨機密碼輸入正確,不論是否獲得立約人授權,貴行均得認定係立約人本人所為之有效指示,其因之而完成之交易事項,立約人均予承認,絕無異議。
3. 立約人輸入隨機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以上時,貴行將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隨機密碼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親持身分證件、原留印鑑及存摺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恢復使用手續。
4. 立約人若向行動電話業者辦理變更門號,應至 貴行辦理簡訊隨機密碼變更手續,於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5. 立約人接收簡訊隨機密碼之行動電話或行動電話專用 SIM 卡,若有遺失、滅失、被竊,立約人除應向行動電話業者為掛失之通知,並至 貴行辦理簡訊隨機密碼註銷手續,於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6.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立約人隨機密碼致生任何損害,立約人應自行負責,但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隨機密碼洩漏時,其所發生之損害,由 貴行負責。
7. 立約人同意若有因接收簡訊隨機密碼產生之費用,授權 貴行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8. 若立約人使用隨機密碼服務有異常狀況,貴行得隨時暫停立約人使用之權利。
(四)裝置安控
1.立約人頇未啟用「授權中心」並完成綁定行動裝置,即得利用行動裝置之安控機制(如:交易密碼、圖形鎖、指紋或其他生物特徵等,下稱裝置安控)進行交易。
2.立約人同意凡憑裝置安控並使用網路銀行所提供各項服務之行為,如裝置安控輸入正確,不論是否獲得立約人授權, 貴行均得認定係立約人本人所為之有效指示,其因之而完成之交易事項,立約人均予承認,絕無異議。
3.綁定行動裝置若有遺失、滅失、被竊,立約人應立即辦理註銷手續,於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4.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立約人裝置安控致生任何損害,立約人應自行負責。
七、於 貴行申請「授權中心」之功能後,立約人(或主授權人)得授權他人在約定範圍內使用 貴行服務,並得自行訂定被授權人在各交易子系統使用權限及每筆、每日轉帳限額。如立約人(或主授權人)自行訂定較 貴行所訂轉帳限額較低之轉帳金額限制,被授權人之轉帳金額將受其限制。被授權人因業務需要而欲變更使用權限,得逕洽立約人(或主授權人),在網路銀行變更設定,不必與 貴行另行約定。倘因立約人(或主授權人)、被授權人之疏失或管理不當等原因而造成立約人(或主授權人)損失,當自行負責,與貴行無涉。
八、進出口貿易暨外幣收付款服務約定條款
(一) 預約交易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由網路銀行服務系統,辦理開發信用狀、修改信用狀、外幣匯款、外幣轉帳、進口還款(限採固定
利率及原幣還款者)等預約交易,並於預約交易日期自轉出帳戶自動扣取款項,立約人對 貴行所扣取之款項,絕無異議。
(二) 預約交易日期
1. 受理預約開發/修改信用狀及外幣匯款之日期: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
2. 受理預約外幣轉帳日期: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惟涉及兌換不同幣別之預約轉帳日期為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二個營業日間之任一日。
3. 受理預約進口還款日期: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到期日之任一日;無到期日者,則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
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
4. 任一日如非 貴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三) 取消預約交易
立約人如擬取消前款預約交易,應至少於預約交易執行日期之前一日經由網路銀行或前一營業日於臨櫃辦理,在該取消生效前,貴行仍應依原約定辦理預約交易。
(四) 開發或修改信用狀
1. 立約人同意由 貴行指定之外匯作業中心或外匯指定單位,辦理開發信用狀、到單通知、還款等事宜。
2. 立約人應遵守國際商會現行適用之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eUCP)及其相關規定。
3. 立約人應遵守另簽定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申請開發信用狀約定書」、「申請信用狀修改約定條款」等相關契約規定。
4. 立約人同意並瞭解辦理信用狀之開發或修改,如其條款不為 貴行所接受時,貴行得不經立約人同意退回該申請。
5. 立約人申請進口開狀、修改或還款時,若 貴行發現保證金、相關費用或利息有錯誤時,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逕行更正。
(五) 匯兌業務
1. 匯出匯款業務申請
(1) 立約人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進行匯出匯款時,貴行係依立約人之匯出匯款指示辦理,立約人對匯出匯款資料願自行核對確認。倘因帳號錯誤、 重複匯款或發生誤匯致生之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承擔,貴行不須負責。
(2) 倘 貴行牌告匯率因故暫停公告或尚未公佈時,貴行得僅受理外匯存款同幣別之匯出匯款申請,其餘業務立約人應
臨櫃辦理。
(3) 立約人透過網路銀行進行匯出匯款之交易時,倘因不符主管機關規定而致 貴行無法執行或完成交易時,貴行有權取消該筆匯出匯款;惟 貴行應將該筆匯款金額、手續費及郵電費一併存回立約人指定之轉出帳戶內。
(4) 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接獲往來銀行、付款銀行等之退還匯出款項前,無義務退還任何款項,並同意匯出款項之退還得扣除往來銀行、付款銀行等之各項費用後,再存回指定之轉出帳戶,倘為新臺幣帳戶則以退還當日 貴行牌告買入即期小額匯率折算存入。
(5) 立約人申請匯款時,若 貴行發現相關費用有錯誤時,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逕行更正。
2. 匯入匯款解匯申請
(1) 立約人於 貴行網路銀行進行匯入匯款解匯交易時,應俟 貴行收到該筆匯款款項,扣除相關之手續費及郵電費後,始得依匯入匯款電文指示存入立約人之帳戶。
(2) 不論係以網路銀行進行匯入匯款解匯或立約人親至 貴行進行匯入匯款解匯,如 貴行未獲匯出行補償或有任何糾紛,立約人同意於接獲 貴行通知後,立即退還該筆款項。
(3) 匯入匯款之電文如已明確載明立約人存款帳戶,且相關資料齊全未有其他特別指示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逕行匯入
立約人存款帳戶,無頇立約人於匯入匯款通知書上簽章,惟立約人仍需提供該匯入匯款之交易性質,該項匯入匯款一經匯入立約人存款帳戶即視為立約人業已取得該筆款項。立約人就匯入匯款所應繳付之各項費用,茲授權貴行逕自匯入匯款中扣取或立約人存款帳戶中扣取;如匯款行因故取消或立約人擬拒收該筆匯入匯款時,立約人應臨櫃辦理退匯相關事宜。
(六) 外幣轉帳交易
1. 外幣活期存款結購、結售:係指立約人透過網路銀行將其外幣活期存款結售為新臺幣,轉存入立約人新臺幣活期性存
款帳戶;或立約人將新臺幣活期性存款結購為外幣,轉存入立約人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最低交易金額為等值新臺幣三仟元。
2. 外幣活期存款幣別轉換:係指立約人透過網路銀行將其外幣活期存款轉存入立約人另一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
3. 外幣綜合活期存款轉外幣綜合定期存款:係指立約人透過網路銀行將其外幣綜合活期存款轉存入立約人同幣別同存摺之外幣綜合定期存款。
4. 外幣活期存款轉帳(含轉讓):係指立約人透過網路銀行將其外幣活期存款轉存入其在 貴行其他同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或第三人在 貴行同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
(七) 其他注意事項
1. 立約人願依有關之規定,據實填報匯款性質。如有申報不實者,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且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立約人應臨櫃辦理。
2. 立約人於網路銀行辦理結購(含結購外幣存款及以新臺幣結購或外幣存款匯出)或結售(含結售外幣及匯入匯款結售)交易,若每筆或每日累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嗣後中央銀行規定如變更時應隨同調整)以上時,限使用電子憑證安控機制辦理並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倘因法令規定變更或限制、或立約人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每年外匯額度已用罄或未經中央銀行核准交易,而立約人仍進行交易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3. 同幣別轉帳限額(含即時轉帳及預約轉帳):
(1) SSL 安控機制:轉入約定第三人帳戶,每筆不得逾等值新臺幣二百萬元,並與電話銀行併計,每日不得逾等值新臺幣三百萬元。轉入約定立約人本人帳戶,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2) 電子憑證安控機制:轉入約定轉入帳戶與非約定轉入帳戶,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3) 立約人得自訂約定轉入帳戶及(或)非約定轉入帳戶之每筆及(或)每日轉帳金額上限,不受上述轉帳限額之限制。
4. 立約人於網路銀行辦理外匯交易所衍生之利息、轉帳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授權 貴行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內自動扣繳。
(八) 外匯匯率之適用及手續費
1. 立約人同意並瞭解所有透過網路銀行或彰化銀行全球資訊網查詢或由傳真取得之匯率僅供參考,有關匯率之適用,除另有議定外,實際價格應以成交時 貴行牌告匯率為準。倘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視實際情形需要,暫停本約定條款相關外匯交易類服務。
2. 外幣轉出金額限制之換算匯率:立約人於營業時間中申請者,以交易當時轉出幣別 貴行牌告即期小額匯率為準;營業時間後之交易,
以前一營業日轉出幣別 貴行最後牌告即期小額匯率為準。
3. 除立約人與 貴行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於網路銀行辦理外匯交易,所應繳納服務費、手續費、郵電費及相關費用悉依 貴行規定辦理。
(九) 暫停交易
立約人於網路銀行辦理外匯交易,如遇 貴行外匯作業中心或外匯指定單位對外停止營業,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順延至 貴行外匯作業中心或外匯指定單位恢復營業之日辦理。
(十) 取消交易
1. 交易如業經 貴行處理,立約人得以書面通知 貴行,獲 貴行同意後,始得取消。
2. 立約人與 貴行議訂匯率後,未依約完成或取消交易,致 貴行蒙受匯差損失,貴行除得向立約人收取匯差之損失外,並有權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所有涉及兌換匯率之交易權限。
3 .立約人申請本約定條款相關服務有登錄失敗、未解款成功、遭退回等情形或經 貴行通知者,立約人如需辦理前述未
完成之申請應臨櫃辦理。
(十一) 交易憑證
立約人於 貴行網路銀行進行交易後,得於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至 貴行要求發給交易憑證,供立約人核對,立約人向 貴行查詢特定交易時,應提供交易資料內之序號及交易日期。如立約人發現有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自 貴行掣發交易憑證之日起七個
營業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 貴行申請更正,否則視為立約人所為之交易無誤。
(十二) 優先適用
本條各款約定應優先於本約定書其他條款之適用。九、其他約定條款
(一) 訊息通知服務僅供參考,立約人應自行確認各項通知內容之正確性,若因訊息通知內容錯誤,或因任何因素未送達所造成之一切可能損害,貴行概不負責。因申請 貴行訊息通知服務而產生之各項費用,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轉出帳戶內自動扣繳。
(二) 立約人同意凡憑密碼或憑證或本約定書所約定之方式於網路銀行所為之交易行為,其取款係按無摺登錄之方式辦理,與
立約人持存款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或簽發支票及加蓋留存印鑑之取款或轉帳之效力完全相同。其交易後之帳戶餘額,悉
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
(三)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提款或轉帳之未登摺交易,在未經補登存摺前,存摺餘額與 貴行帳上餘額所生不符之情形,除立約人以其他方式證明 貴行交易記錄錯誤者外,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
(四) 立約人得隨時使用網路銀行或由立約人之代表人利用客服中心,申請暫停約定轉出帳戶之所有自動化交易(包含 ATM、網路銀行、電話
銀行、行動銀行)之轉帳、付款或暫禁立約人帳戶。但前述申請應自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前,立約人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立約人如須繼續使用網路銀行相關服務,由立約人之代表人持身分證件、存摺及原留立約印鑑親至 貴行原開戶分行辦理解除事宜。
(五) 立約人每次使用網路銀行轉帳或繳納稅、費(不以立約人之稅、費為限),均經立約人確實核對無誤後辦理,貴行依立約人之指示扣款,倘因立約人對所繳稅、費有任何爭議或因操作錯誤、重覆繳納、誤繳或因轉入帳戶之帳號輸入錯誤,致轉入第三人名義之帳戶,
一切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處理,與 貴行無涉。
(六) 立約人同意於使用網路銀行辦理轉帳時,金融機構得將轉出帳號及戶名列印於轉入帳戶存摺內。
(七) 立約人辦理網路銀行轉帳業務,若因轉入帳號錯誤、付款訊息不符轉入行檢核標準等情事,造成款項無法轉帳入戶時,如係經由網路銀行系統所為之交易,其已扣款項(含手續費)由 貴行自動辦理退款入帳;如係經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銀行共用系統所
為之交易,其已扣款項於扣除手續費後,由 貴行退回原轉出帳戶。
(八)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九)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立約人。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
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人。
(十)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1.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 貴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及本約定條款之規定者。
3. 貴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4. 其他 貴行認有必要之情形。
(十一) 電子訊息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十二)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 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 貴行查明。貴行應於每月以平信或與立約人約定方式寄發上月之電子化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則不寄發),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 貴行查明。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
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人。如立約人未於上述規定時間內通知 貴行查明,視為立約人已確認結果無誤。
立約人如為取得第三人之任何商品或服務等而利用企業網路銀行進行交易,倘衍生紛爭,應由立約人自行與第三人協商處理,概與 貴
行無涉。
立約人得申請變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之寄送方式(以紙本或電子郵件寄發),亦得變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立約人同意貴行以電子郵件寄發之電子交易對帳單之效力與以紙本寄發之電子交易對帳單相同。
如因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錯誤、未辦理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錯誤、無法寄送或衍生其他損害,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電子對帳單若因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錯誤致無法寄送,而該情況連續達三期以上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改以實體紙本寄送。
立約人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以電子郵件寄發之電子化交易對帳單係經由網路所傳送有其一定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遭非 貴行或立約人以外人士接觸、閱讀、修改、使用或傳送予他人),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十三)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
其他必要之協助。如因 貴行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導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行沖正之,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 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以沖正後之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資料為準,但立約人如能證明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有錯誤時,貴行應負責更正之。
(十四)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貴行及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或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貴行接受通
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者外,貴行不負責任。
(十五)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毁損業務記錄及資料。第三人破解網路銀行之保護措施或利用網路銀行之漏洞所發生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十六)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條款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本約定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項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該方義務之違反。
(十七)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十八) 貴行或立約人就本約定書所生之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貴行因停電、斷電、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操作時,得暫停服務,如立約人因此遭受任何損失,同意無條件免除 貴行因而可能涉及之一切責任。
(十九)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訊息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如立約人未保存,推定以 貴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二十) 雙方同意依本約定書交換之電子訊息或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二十一) 貴行終止本約定書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書或暫停本約定書相關服務之使用:
1.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3.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第九條(十四)項至(十六)項之規定者。
4.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5.立約人存款帳戶有疑似不法或有其他不當使用情形者。
(二十二) 立約人擬終止本項業務時,應另填具本約定書辦理終止手續,並經 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如欲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立約人約定之查詢、轉出、轉入帳戶如已結清,立約人與 貴行間約定即自動失效,立約人無頇再填具申請書辦理終止手續。
立約人如不使用行動裝置 App 所提供之網路銀行服務,得利用網路銀行之企業行動網 App 設定或人員設定功能,關閉「企業行動網 App」之功能。立約人於關閉後,仍得隨時利用前述管理設定功能,開啟「企業行動網 App」之功能。
(二十三) 立約人自使用本約定書服務之日起,願依 貴行「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所訂之收費標準或立約人與 貴行另行約定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等其他費用,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網路銀行服務項目、轉出金額、服務時間及其他各項相關規定等,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於訂約後如 有調整,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 貴行之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本約定書,逾期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調整。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應依本約定書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二十四) 立約人申請授信管理之服務項目,頇另依 貴行規定簽訂相關約據後使用。
(二十五) 立約人利用網路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之交易(如:申購交易、基金轉換、基金贖回)時,願需遵守立約人另行與 貴行簽訂之信託契約。
(二十六)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資料處理業務、簡訊通知服務或其他與網路銀行有關之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於必要時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辦理。
(二十七)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書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如因本約定條款之內容發生爭議涉訟時,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以 貴行原開戶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八) 立約人同意以立約人開立存款帳戶時留存之通訊地址或本約定書所留存之電子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或電子信箱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或電子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或電子信箱時,貴行仍以立約人開立存款帳戶時留存之通訊地址、本約定書所留存之地址或電子信箱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或電子信箱為送達處所。貴行對立約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如以郵寄方式,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如以電子郵件之方式,以 貴行發出時間,視為送達。
(二十九) 委託第三人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資料處理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交易對帳單之寄送、簡訊通知服務等)或其他與企業網路銀行有關之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業務、電子郵件回覆與處理及相關諮詢及協助等),於必要時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辦理。
(三 十)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及銀行等各業別所屬同業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涉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法規命令規定,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服務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
1.立約人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關聯人(如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被授權人)、交易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
2.不配合審視(包括但不限於電話、信函或實地查核作業)、拒絕或拖延提供任一方、實質受益人(包括但不限於股權結構、高階管理人員與關聯人等資料)客戶或對其有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情事。
(三十一) 立約人對本約定條款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下列申訴專線或利用 貴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客服中心→客戶留言。
申訴專線:
1. 各地區市話請撥:412-2222 按 9 轉接專人(以市話計費)。
2. 手機請撥:(00)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3. 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第拾壹章、預約轉帳約定條款
一、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由網路、電話銀行於立約人預約轉帳扣款日期自轉出帳戶自動扣取轉帳金額後存入約定轉入帳戶。立約人對該轉帳金額絕無異議。
二、 預約轉帳扣帳日期:網路銀行之預約轉帳扣帳日期為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FEDI 轉帳之扣他行付款功能之預約轉帳扣帳日期為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一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電話銀行預約轉帳扣帳日期為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三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如該日非 貴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三、 立約人至 貴行營業單位櫃檯辦理預約轉帳,應於 貴行營業時間內為之;立約人使用電話、網路銀行服務系統辦理預約轉帳時,若超過帳務劃分點,均作為次一營業日帳(意即受理日為次一營業日)。
四、 預約轉帳之限制:
(一)電話銀行:
1.經由電話銀行辦理預約轉帳,限約定轉入帳戶方得為之。
2.每筆及每日限額,依第玖章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網路銀行:
1.SSL 安控預約轉帳:
(1)經由 SSL 網路銀行服務系統辦理預約轉帳交易僅得以約定方式為之。
(2)預約約定轉入帳戶轉帳:(i)轉入第三人或跨行帳戶,每戶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網路銀行(SSL 轉帳)與臨櫃交易、電話銀行併計,每日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ii)轉入設在 貴行之本人帳戶每日及每筆金額不限。
2.隨機密碼安控預約轉帳:
(1)經由隨機密碼安控網路銀行系統辦理預約轉帳交易得以約定或非約定帳戶方式為之。
(2)預約約定轉入帳戶轉帳:(i)轉入第三人或跨行帳戶,每戶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網路銀行,每日不得逾新臺幣一仟萬元。(ii)轉入設在 貴行之本人帳戶每日及每筆金額不限。
(3)預約非約定轉入帳戶轉帳:轉入非約定轉入帳戶,頇輸入隨機密碼,經 貴行驗證無誤後,始得轉入。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每日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每月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
3. 電子憑證安控預約轉帳:
(1)經由電子憑證安控網路銀行系統辦理預約轉帳交易得以約定或非約定帳戶方式為之。
(2)自行轉帳: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3)跨行轉帳:每筆轉帳金額以伍千萬為限,每日轉帳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4.前述預約轉帳限額與即時轉帳限額分開計算,並以轉帳設定日為計算標準,手續費率依即時轉帳規定計收。
五、 立約人如擬變更預約轉帳之約定事項(如變更預約轉帳扣帳日期、預約轉帳金額或取消預約轉帳等),應於預約轉帳扣帳日期之前一日前(網銀為前一日曆日,其他為營業日)經由電話、網路銀行或臨櫃辦理,在該變更生效前,貴行仍應依原約定辦理自動轉帳。
六、 立約人辦理電話、網路銀行密碼變更、憑證暫禁/註銷或暫停/終止服務,除已依前目約定取消預約轉帳外,其於密碼變更、憑證暫禁/註銷或暫停/終止服務前已預約轉帳之交易仍然有效,貴行仍應依原約定辦理自動轉帳。
七、 轉出帳戶或轉入帳戶如已結清或暫禁帳戶,預約轉帳委託視為自動終止;立約人預約新臺幣之轉帳交易,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日備足款項,轉出帳戶如有存款不足、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或為放款對轉戶、納稅儲蓄存款戶等;或轉入帳戶帳號記載錯誤、轉入帳號為公教儲蓄存款、退休行員儲蓄存款或取消約定轉入帳戶,致無法扣款或轉存時,貴行即無辦理轉帳之義務;且因未轉帳所生之一切損失與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八、 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數項自動扣款服務,頇於同一天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
九、 立約人若以支票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出帳戶,倘因自動扣款而致該帳戶存款不足,發生退票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十、 立約人之轉出帳戶印鑑式樣,日後倘因故更換時,除非依本約定條款第四條之規定取消委託,本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
十一、如遇電腦故障、線路中斷等不可抗力之情事,造成交易無法依原約定執行,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於故障排除後補行交易,無頇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一節、一般條款
一、立約人開立外幣存款帳戶,除另有約定外,以 貴行牌告之幣別為限。
立約人存/提外幣得以外幣現鈔、票據(含旅行支票)等 貴行同意方式為之,但限以 貴行外幣牌告之買賣幣別為限。
立約人開立外幣存款帳戶應設定臨櫃取款密碼。除另有約定外,於原開戶行辦理提款或轉帳,需憑存摺、原留印鑑及自行輸入臨櫃取款密碼。
二、外幣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含綜合存款)依 貴行外幣牌告利率按日計息。
( 一) 外幣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含綜合存款)各幣別之起存(息)額及計息單位詳如附表一。立約人外幣存款帳戶餘額未達 貴行所定之起存( 息) 額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免支付利息,且各幣別最小計息單位以各幣別之起存(息)額為準,未達計息單位之外幣存款尾數即不予計息。
( 二) 外幣存款存期利息以實存天數計算。其計算式如下:
本金×利率×天數÷年天數(三百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
( 註: 英鎊/港幣/新加坡幣/南非幣/泰銖等為三百六十五天, 其餘外幣為三百六十天)
(三)外幣活期存款之利息,每半年結息一次滾入本金。外幣定期存款利息之計付,依本章第二節之約定辦理。
三、如因天災、地變、戰亂等不可抗力情事或外匯管制、原幣別喪失流通效力等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因素影響,致無法以約定之外幣給付立約人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以其他外幣或新臺幣給付之。
四、除另有約定外, 於本約定條款中如有相互折算新臺幣或美金( 或其他外幣) 數額之必要時, 應以頇折算之日 貴行外幣牌告匯率折算之。
五、立約人為任何交易,而涉及頇向中央銀行申報結購、結售外匯時,立約人頇依規定,據實申報並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或由 貴行在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代立約人為各項相關申報手續(如為 貴行代為申報者,立約人應悉數承認)。於申報結購、結售外匯時,倘因法令規定之限制或因立約人已用滿相關之外匯結匯額度致不能結匯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倘由 貴行代為申報者,貴行對立約人之結匯額度,無主動查詢義務,但倘 貴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當時結匯額度,貴行即有權不予執行該相關交易,惟若已兌換,則 貴行得就立約人結匯金額逾限額部分,依 貴行認為適當之方式逕自立約人帳戶沖回。
六、立約人存/提外幣現鈔時,願支付 貴行現鈔與非現鈔間外幣牌告買/賣匯率差價或相關手續費。
立約人同意辦理外幣存款之印鑑變更/掛失、存摺/存單掛失補發、定存單質權設定、存款證明及查詢歷史交易明細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比照 貴行「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之收費規定。
七、本節未特別規定者,應準用本約定條款第壹章及第伍章之規定。第二節、外幣存單存款
一、本存款係指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存入,由 貴行簽發存單予立約人,並由立約人憑存單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領取利息及本金之定期性存款。
二、本存單存款項下區分為外幣定期存款及指定到期日外幣定期存款:
(一)外幣定期存款:分為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期等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按實際存款天數計息(即立約人存滿一個月之定期存款利息,會因大小月份日數而有不同),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提領本息。
(二)指定到期日外幣定期存款:由立約人指定到期日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利息之計算,整月(以每屆起存日之相當日計一個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部分以實際存款天數計息(即立約人存滿一個月之定期存款利息,會因大小月份日數而有不同);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則按日計息,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提領本息。
三、存款期間之歸類如下:
(一)未滿七天者,歸類於隔夜存款(O/N)。
(二)存滿七天以上未滿十四天者,歸類於七天期存款。
(三)存滿十四天以上未滿二十一天者,歸類於十四天期存款。
(四)存滿二十一天以上未滿一個月者,歸類於二十一天期存款。
(五)存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歸類於一個月期存款。
(六)存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歸類於三個月期存款。
(七)存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歸類於六個月期存款。
(八)存滿九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歸類於九個月期存款。
四、中途解約:
(一)實際存款天數未滿一個月者:
1、貴行有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之牌告利率時:實際存款天數未滿七天者,依實際存款天數按解約日外幣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存滿七天以上者,依實際存款天數比較起存日前後二期間之牌告利率孰低者,八折計息。例如:存滿七天以上未滿十四天者,比較起存日七天期與十四天期之牌告利率孰低八折計息。
2、貴行無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之牌告利率時:依實際存款天數按解約日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二)實際存款天數滿一個月以上者:按實際存款期間比較起存日前後二期間之牌告利率孰低者,八折計息。例如:存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比較起存日一個月期與三個月期之牌告利率孰低八折計息。
五、逾期提取:
立約人於存單到期後逾期提取本息者,逾期部分之利息自到期日次日起至提取日止,按提取日外幣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
六、逾期續存/轉存:
(一)存款期間為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者:如於到期後三日內辦理續存/轉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二)存款期間為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期者:
1、如於到期後一個月內辦理續存/轉存一個月期(含)以上之定期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2、如於到期後三日內辦理轉存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之定期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三)辦理續存/轉存之新存款利率,以續存/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四)超逾上述期間始辦理續存/轉存者,應自辦理日起息,自原到期日次日起至續存/轉存前一日止之逾期利息,以辦理日之外幣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
七、自動轉期與按月自動轉息:
(一)自動轉期:除指定到期日外幣定期存款外,適用於各存款期間之外幣定期存款,得於起存時或原存單到期日以前,依原存款幣別、存款期間及金額(選擇本利和轉期者,係利息滾入本金之合計金額)等約定內容辦理自動轉期續存;自動轉期之利率以轉期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二)按月自動轉息:指一個月期以上存款期間之外幣定期存款,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並按月由 貴行將利息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帳戶,惟到期時存戶仍頇憑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辦理提領本金。
八、本存單存款經由 貴行發給之存單,立約人不得轉讓,且非經 貴行同意不得質押或設定質權。
九、其他未盡事宜, 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及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節、外幣綜合存款
一、 立約人申請開立之外幣綜合存款,係將 貴行外幣活期存款(以下簡稱「活存」)、外幣定期存款(以下簡稱「定存」)及擔保外幣放款等數種帳戶,綜合納入同一本存摺內,立約人得憑該存摺及存、取款憑條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存、取款及貸款。
二、 本存款項下之定存期限分為: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等期別及指定到期日定期存款。
三、 立約人於本存款項下開立之定存(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除外),得於初存時或存款到期以前,依原存款種類、期限、金額及約定事項辦理自動轉期續存。本存款項下定存得辦理中途提取或到期解約,惟立約人不得逕行提領現款,頇先轉帳存入活存後,憑本存款存摺及取款憑條提領。定存中途解約時,其利息按實存期間以起存日 貴行外幣同幣別牌告前後期利率孰低者,八折計息;惟存期未滿一個月且該幣別 貴行無短天期(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牌告者,其利息按實存期間以解約日同幣別活期存款利率牌告八折計息。
四、刪除。
五、活期存款轉存定期存款之方式,立約人得選擇由 貴行依據約定內容自動轉存或透過臨櫃、網路銀行逐筆辦理轉存;立約人如欲變更轉存約定事項時,應另行申請。
六、立約人應選擇本存款項下之定存設質與否,惟立約人未滿二十歲應一律選擇全部不設質。如經選擇設質者,則為擔保本存款項下對 貴行所負債務,約定在 貴行所存本存款項下之定存無論自定貸款額度多寡,全部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並同意以存摺底頁「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擔保明細」所載存款明細為定存憑據,貴行不另發給存單,嗣後欲變更本項約定事項,應另行申請。
七、倘立約人選擇定存設質者,於提領本存款項下之活存金額或另約委託 貴行扣繳立約人應付款項,致活存餘額不足支付時,請在前條設質之全部定存合計金額以「元」為單位之九成範圍內或依約定之質借額度內(各幣別不得超過該同幣別定存合計金額)准予陸續貸款支用,俟嗣後存入活存或定存解約存入活存時自動抵償。前述貸款金額悉依 貴行活存帳目所載之墊款金額為準,立約人不另行簽具貸款憑證。
八、 立約人所有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孳生之利息,依立約人與 貴行之約定,授權 貴行自動轉入活存或定存,其到期時授權貴行對該存款之本金按原存期限及種類自動轉期續存;如原選擇定存設質者,並仍繼續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作為貸款擔保。惟存入「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只能授權於到期時自動解約轉入活存。
九、本存款之貸款金額,以立約人供質之同幣別全部定存合計金額以「元」為單位之九成或依約定之各幣別質借額度為最高限額。本存款之各幣別貸款本息如超過同幣別貸款最高限額時,立約人應即將款項存入活存沖還,如經 貴行通知後二個月仍未清償者,貴行得逕將該幣別相當於超逾金額之定存解約轉入活存,以清償貸款本息。
十、本存款項下之活存、定存及貸款之利息,悉按 貴行各該牌告利率計息。
十一、本存款項下之定存自動轉期續存之利率,以轉期當日 貴行牌告同幣別、同期限利率訂定;惟立約人亦得於屆期日營業時間結束前與 貴行重新議訂續存利率,若屆期日適逢休假日時,則應於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重新議定續存利率。如立約人未依前述規定與 貴行重新議訂續存利率,或議定不成時則依轉期當日 貴行牌告同幣別、同期限利率自動轉期續存。
十二、本存款中各項存款與貸款經按 貴行有關規定計息後,其應收應付之利息,則授權 貴行以自動轉帳方式直接存入定存或活存,或自存款中沖還,或逕予滾入貸款額。
十三、本存款質借年利率依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利率加碼年息一〃五%,按日計息,嗣後如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調整時,立約人同意自調整日起改按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及原訂加碼利率機動調整。立約人質借時,以立約人存入之定存其利率最低者優先質借,依序由低利率往高利率質借;償還時,則以質借年利率最高者優先償還,依序由高利率往低利率遞減償還。
十四、本節未特別規定者,應準用本約定條款第貳章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拾參章、優帳戶約定條款
一、 立約人申請開立之優帳戶係將 貴行新臺幣綜合存款及外幣綜合存款,納入同一本存摺內共用同一帳戶,立約人於 貴行僅限開立一戶優帳戶。
二、 優帳戶之利率、計息方式及立約人辦理存、取款、轉帳及貸款等,悉依臺外幣綜合存款約定條款辦理。
三、 優帳戶項下之外幣定期存款設質約定(指是否設質及設質成數)應與新臺幣定期存款之設質約定相同,倘新臺幣定期存款設質約定變更時,外幣定期存款設質約定亦隨同變更。
四、 立約人申請開立優帳戶得申請晶片金融卡,立約人並得同時申請「一卡多帳戶」服務。五、 本章約定條款如與其他約定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約定條款。
第拾肆章、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服務約定事項
一、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服務(下稱本服務)係指彰化商業銀行(下稱 貴行)就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活期性存款帳戶使用電話、網路銀行、金融 EDI 或全國性繳費 ID+ACCOUNT 進行轉帳(下合稱電子化交易)之交易明細,依約定方式寄送對帳單供立約人核對交易記錄。
二、立約人選擇以電子郵件(e-mail)寄送電子化交易對帳單(該對帳單下稱電子對帳單)者,貴行即依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寄送電子對帳單(下稱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如立約人選擇以郵寄方式寄送電子化交易對帳單(該對帳單下稱實體對帳單)者,貴行即依立約人所留存通訊地址寄送實體對帳單(下稱實體對帳單寄送服務)。
三、立約人得申請變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之寄送方式,亦得變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立約人同意 貴行所寄送電子對帳單之效力與實體對帳單相同。
四、立約人完成本服務申請後,自次月起 貴行將開始依約定方式寄送電子對帳單或實體對帳單;立約人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者,亦自次月起生效。
五、電子對帳單一經 貴行依立約人最後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發出即視為送達;實體對帳單則由 貴行依立約人最後留存之通訊地址寄送,經通常郵遞時間後,視為送達。立約人於收受 貴行寄送之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後,應即時核對內容,如有不符時,應儘速於約定期限內(電話銀行之交易應於收到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後 7 個 貴行營業日/網路銀行及金融 EDI 之交易應於收到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後 45 日)通知 貴行,如逾期未通知,視為該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內容正確無誤。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 30 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六、除本服務相關電子化交易資料經立約人證明確有錯誤或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通訊地址經立約人證明登載不符外,概以 貴行電腦系統之紀錄為準。如因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錯誤、未辦理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錯誤、寄送不到、無法寄送或衍生其他損害,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電子化交易對帳單若因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錯誤致無法寄送,而該情況連續達 3 期以上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改以實體紙本寄送。
七、貴行將於每月 6 日前寄送立約人上月份之電子化交易對帳單(該月無電子化交易者不予寄送),若立約人於當月 15 日仍未收到,應立即向指定聯絡行查詢。立約人亦得逕向 貴行客服中心(電話:000-0000)申請補寄電子對帳單(實體對帳單應自行至指定聯絡行領取),惟以申請日前 6 個月內之交易資料為限。
八、如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貴行有權停止或暫時中斷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將於 貴行修復相關設備後恢復提供;惟倘屬 貴行可預知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停止或暫時中斷之事由,貴行將事先通知立約人,以確保立約人之權益不受影響。
(一) 本服務之相關電腦系統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時。
(二) 發生突發性之相關電腦系統設備故障,或與 貴行合作之協力廠商無法即時提供維修服務時。 (三)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 貴行無法提供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時。
九、立約人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經由網路傳送電子對帳單有其一定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遭非 貴行或立約人以外人士接觸、閱讀、修改、使用或傳送予他人),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十、本約定事項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及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如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與本約定事項有牴觸時,以本約定事項為準。
十一、因本服務或本約定事項涉訟者,立約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立約人原開戶行所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委託第三人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立約人之電子化交易相關資料處理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對帳單之寄送、簡訊通知服務等)或電子化交易之客戶服務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業務、電子郵件回覆與處理及相關諮詢及協助等),於必要時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辦理。
附表一
外幣存款起存(息)額及計息單位一覽表
幣 別 | 活 期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 ||
起 息 額 | 起存額/計息單位 | 起 存 額 | ||
美元 | USD | 300 | 100 | 1,000 |
澳幣 | AUD | 300 | 100 | 1,000 |
加拿大幣 | CAD | 300 | 100 | 1,000 |
港幣 | HKD | 3,000 | 1,000 | 10,000 |
英鎊 | GBP | 200 | 100 | 1,000 |
新加坡幣 | SGD | 300 | 100 | 1,000 |
南非幣 | ZAR | 3,000 | 1,000 | 10,000 |
瑞典幣 | SEK | 3,000 | 1,000 | 10,000 |
xxxx | CHF | 300 | 100 | 1,000 |
日圓 | JPY | 30,000 | 10,000 | 100,000 |
泰銖 | THB | 10,000 | 1,000 | 50,000 |
歐元 | EUR | 300 | 100 | 1,000 |
紐西蘭幣 | NZD | 200 | 200 | 1,000 |
人民幣 | CNY | 1,000 | 1,000 | 10,000 |
註:綜合存款之起存(息)額及計息單位比照上表活期及定期存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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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如下,請 臺端詳閱:
(一)目的:如附表所勾選實際辦理業務類別之特定目的及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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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及稅捐稽徵法等)、因執行業務所必頇之保存期間、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孰後屆至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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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035 存款保險、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 | 025 040 059 060 061 063 069 090 091 098 101 104 129 136 137 157 177 182 | 犯罪預防(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 行銷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金融爭議處理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 商業與技術資訊 國家經濟發展業務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會計與相關服務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
存匯業務 | 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 | ||
證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 | |||
理、112 票據交換業務 | |||
其他經營 合於營業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登記項目 | □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 | ||
或組織章 | |||
程所定之 | □電子金融業務 | ||
業務,或經 | |||
主管機關 | |||
核准辦理 | |||
之其他有 | |||
關業務 |
※企業戶領用單(客戶收執聯)
□茲領到「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企業戶)」(存 178-41)約定書一份。
□茲領到「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一份。
□x領到本人 □存摺_ 本。
□晶片金融卡_ 張及晶片金融卡密碼單_ 份無誤,並申請自即日起啟用。
□網路銀行簽入密碼單_ 份。
□憑證載具(型號:
) _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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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下,請 臺端詳閱:
(一)目的:如附表所勾選實際辦理業務類別之特定目的及代號。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國籍、出生地、住居所、戶籍登記事項、肖像、個人描述或身體描述等辨識個人者、指紋或聲紋(聲音)等其他生物識別特徵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 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及稅捐稽徵法等)、因執行業務所必頇之保存期間、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孰後屆至者為準)。
(四)地區:下列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五)對象: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本行各分支機構及子公司(例如:彰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彰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與本行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例如: VISA、 MasterCard、JCB、美國運通公司等)、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內政部、地政機關等)、美國政府機關、國內外有權機關(例如: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等)、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及 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
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頇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頇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營業單位或利用本行客服專線 412-2222 (以市話計費) 或免付費服務專線 0000-000-000 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四、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完全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五、本行利用 臺端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臺端得向本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
六、經本行向 臺端告知上開事項後,臺端已明確知悉本行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 臺端個人資料之相關內容無誤。
請勾選本次實際辦理業務,未辦理業務請勿勾選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025 | 犯罪預防(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全球 | ||
035 存款保險、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 |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 | ||
存匯業務 | 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112 票據交換業務 | 040 059 060 | 行銷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金融爭議處理 |
061 063 |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
其他經營 合於營業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登記項目 或組織章 | □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 | 069 |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
程所定之 業務,或經主管機關 核准辦理 之其他有 | □電子金融業務 | 090 091 098 101 104 129 |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消費者保護 商業與技術資訊 國家經濟發展業務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會計與相關服務 |
關業務 | 136 |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 |
137 | 資通安全與管理 | ||
157 |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
177 |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 ||
182 |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企業戶領用單(銀行留底聯)
□茲領到「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企業戶)」(存 178-41)約定書一份。
□茲領到「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一份。
□x領到本人 □存摺_ 本。
□晶片金融卡_ 張及晶片金融卡密碼單_ 份無誤,並申請自即日起啟用。
□網路銀行簽入密碼單_ 份。
□憑證載具(型號:
) 支。
□彰化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一份
此致 台照
申請人(即立約人):
(存戶親簽並加蓋原留印鑑)
領用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襄 副理 | 經 辦 | 驗 印 | 核親 對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