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銀行資訊 (一)名稱: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3-5330355 (三)網址︰https://ebank.hcfcbank.com.tw (四)地址︰新竹市大同路 130 號 (五)傳真號碼︰03-5263370 (六)電子信箱︰a5233141@ms37.hinet.net 第 二 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契約係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業務服務契約
第 | 一 | 條 | 銀行資訊 |
(一)名稱: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 |||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0-0000000 | |||
(三)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四)地址︰xxxxxx 000 x | |||
(x)傳真號碼︰00-0000000 | |||
第 | 二 | 條 | 契約之適用範圍 |
本契約係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 |||
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存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 |||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
第 | 三 | 條 | 名詞xx |
x、「網路銀行業務」: |
指存戶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與 貴社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社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社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
指貴社或存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
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
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五、「私密金鑰」:
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六、「公開金鑰」:
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七、「行動裝置」:
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八、「行動應用程式」(Mobile Application;下稱 APP):
係指安裝於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九、「快速登入」:
係指存戶與貴社完成行動裝置綁定並藉由指紋、人臉辨識等行動裝置內建驗證方式(依立約人所持有之行動裝置與系統版本適用不同之登入方式),登入行動銀行。
十、「簡訊動態密碼」:
指當存戶進行特定交易或申請設定時,貴社系統將自動透過簡訊發送「一次性密碼 (One Time Password;下稱 OTP)」(內含交易驗證碼及交易訊息)至存戶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驗證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效),有關 OTP 之交易機制,以貴社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第 四 條 網頁之確認
存戶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或行動銀行正確之元件下載及安裝方式,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或進行行動銀行之元件下載及安裝;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貴社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存戶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社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存戶之權益受損。
第 五 條 服務項目
貴社應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含行動銀行),如於貴社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前述服務項目,以貴社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
未來貴社新增或異動網路銀行服務項目,並經貴社於貴社網站公告該變動後之服務項目及其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約定事項、注意事項等)時,除貴社另有規定外,存戶毋需另立書面約定即可使用,存戶一經進入網路銀行 (含行動銀行)服務系統並使用該變動後之服務項目時,即視為存戶同意依該變動後之服務項目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同意受其約束。
第 六 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社及存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社及存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 七 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社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社及存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社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存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即時網頁通知存戶。貴社或存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社可確定存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即時網頁通知存戶。
第 八 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社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社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社因存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社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即時網頁或電子郵件通知存戶,存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或親至營業處所向貴社確認。但因電子文件傳輸訊號品質不良造成之電子文件不執行不在貴社負責範圍內。
第 九 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社電腦自動處理,存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存戶依第七條第一項貴社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社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社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社後,於貴社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社營業時間劃分點(下午三時三十分),貴社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存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 十 條 費用
存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貴社營業處所及網站公告之各項手續費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社自存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社應於貴社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存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社應於網頁上提供存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存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社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存戶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一部分或全部之服務。
存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社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貴社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第 十一 條 存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存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或個人行動通訊設備,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存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社所提供,貴社僅同意存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社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存戶於契約終止時,如貴社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為限。第 十二 條 存戶連線與責任
貴社提供予存戶之使用者密碼與交易確認密碼,存戶須先行變更後,才能使用其他或約定之服務,此後並得隨時自行變更密碼。本服務之密碼變更作業事項悉依貴社規定辦理如下:
一、應重新辦理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服務功能申請者:
1.存戶同意申請本系統,逾一個月未登入本系統並變更使用者密碼者與交易確認密碼或連續一年以上未使用本系統者,由本系統自動註銷存戶使用權限。
二、應重新辦理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服務密碼重製者:
1.存戶同意使用者代號連續輸入錯誤達3 次或使用者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3 次,本系統將拒絕存戶再次登入。
2.存戶同意交易確認密碼連續錯誤達 3 次將被本系統取消轉帳、掛失、變更等服務功能,僅保留查詢權限。三、存戶之使用權限經註銷或限制後,若日後仍有需要,應重新辦理申請或重製手續。存戶對貴社初始所提供之密碼、相關文件及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號、使用者密碼及交易確認密碼,應負保管之責。為降低風險,
存戶應不定期變更密碼。
四、存戶經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本服務時,須輸入正確的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方得使用本服務。
五、本服務使用者密碼由存戶自設 6 至 12 碼之英文字母與數字混合,不得與存戶之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或使用者代號相同,並得隨時不限次數變更密碼,惟不得與變更前之原密碼相同。
六、使用行動裝置內建快速登入驗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指紋驗證、臉部辨識) 取代「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驗證,登入限制及重新啟用方式依照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設備廠商與使用者約定辦理,且存戶應妥善保管行動裝置並僅於該裝置設定本人資訊。啟用「裝置認證服務」後,若變更使用者代號、使用者密碼,快速登入仍可正常執行。
七、存戶登入後,若超過 8 分鐘未執行任何操作時,本服務自動將存戶自系統登出,以避免為他人所使用。存戶如需繼續使用本服務,必須重新登入後才能執行。
八、本服務同一時間內只允許同一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登入使用一個連線(Session)控制之系統。九、存戶使用簡訊動態密碼服務,相關作業事項悉依貴社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戶申請以約定之行動電話門號(限國內電信業者門號)接收簡訊動態密碼,並作為存戶於本服務全部轉出帳戶之身分驗證密碼,貴社就所約定之行動電話門號是否為申請人所有,不負查證之責。
(二)啟用本服務需使用貴社晶片金融卡連結讀卡機透過本服務申請,經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交易驗證碼等二項驗證程序無誤後,始能啟用本服務功能。
(三)貴社發送簡訊動態密碼,每次 5 分鐘內有效,逾時或輸入錯誤應重新操作後另發送動態密碼。第 十三 條 帳務日期歸屬
存戶與貴社帳務日期劃分點以前所為之交易併入存戶當日帳務處理,劃分點以後之交易則歸屬次營業日帳務處理。
第 十四 條 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轉帳約定
一、本服務轉帳功能分為約定轉帳及非約定轉帳二類。二、約定轉帳服務:
存戶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轉帳功能,均需事先逐戶向貴社申請約定轉入帳號,新增約定轉入帳號於申辦日後次一日開始生效;每一轉出帳戶,每筆轉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每日轉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含 ATM、網路 ATM、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等轉帳金額併計)。
三、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
(一)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應事前約定完成啟用後始可轉帳,除「臨櫃」申請啟用外,存戶得使用貴社晶片金融卡連結讀卡機透過本服務「線上」申請,經金融卡密碼及交易驗證碼二項驗證程序無誤後啟用本項服務功能。
(二)當存戶進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時,貴社系統將自動發送 OTP 簡訊動態密碼至存戶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
(三)啟用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後,每一存摺存款帳號均得為轉出交易帳戶。每一轉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5 萬元整,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每月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整,並與實體/雲支付行動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交易金額併計。
以上限額,貴社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惟應於調整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社網站公開揭示。第 十五 條 交易核對
貴社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存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貴社查明。
貴社應於每月對存戶以電子郵件或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存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貴社查明。
貴社對於存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社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存戶。第 十六 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存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社應協助存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社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社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
存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存戶申請或操作轉入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戶通知貴社,貴社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 十七 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社及存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社或存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社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社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一、貴社能證明存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社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存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社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社負擔。第 十八 條 資訊系統安全
貴社及存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存戶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貴社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社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貴社資訊系統對存戶所造成之損害,由貴社負擔。第 十九 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社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存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 二十 條 損害賠償責任
貴社及存戶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資料使用及紀錄保存
存戶因使用網路銀行辦理轉帳、繳稅、繳費、金融帳戶查詢等業務服務,同意貴社、該筆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社非經存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貴社及存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社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社及存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以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存戶終止契約
存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第二十四條 貴社終止契約
貴社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存戶。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社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戶終止本契約:
一、存戶未經貴社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存戶依破產法申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存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者。
四、存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存戶企圖利用本項業務處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使用紀錄,或有大額或大量異常交易或有使用模擬程式、木馬程式及病毒程式等任何破壞、不當行為時。
第二十五條 行動銀行服務
一、存戶需先向貴社申請網路銀行服務,方得使用行動銀行。存戶使用行動銀行,同意憑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簽入行動銀行進行各項服務功能。實際服務項目悉依貴社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目前所提供及嗣後新增之服務為準。存戶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同時適用於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但無法以相同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同時登入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二、存戶密碼登入錯誤次數與網路銀行合併計算,且存戶如終止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亦隨同終止。存戶之使用者代號與密碼同時適用於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但無法以相同之使用者代號與密碼同時登入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
三、貴社提供之行動銀行指紋辨識/臉部辨識登入服務,須由存戶事先於此裝置啟用「快速登入設定」後,始得開啟並設定利用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臉部辨識功能取代「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驗證,快速登入行動銀行。
四、已啟用「裝置認證服務」後,若變更使用者代號、密碼,快速登入仍可正常執行。五、每台裝置僅接受一位存戶進行設定,且每位存戶僅接受綁定三台裝置。
六、快速登入如連續錯誤次數達行動裝置設定之系統上限,將強迫改採密碼登入。第二十六條 契約修訂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社以書面或於貴社營業廳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以代通知存戶後,存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存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存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存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社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社或存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二十七條 文書送達
存戶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存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社,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存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社仍以契約中存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社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八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九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貴社及存戶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 三十 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三十一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貴社及存戶各執壹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