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为发展友好、互惠的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就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SC- LC-2017002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托管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
合同当事人
(一)理财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理财产品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地址:xxxxxxxxxxxx00x负责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鉴于:
甲乙双方为发展友好、互惠的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就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SC-LC-2017002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托管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补充协议并履行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1 甲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及交易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名单监控等反洗钱义务,并为乙方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必要协助。就甲方发行或管理的产品,甲方应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产品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识别,并及时向乙方提供产品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产品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和影印件。如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甲方应确保所管理资金来源及用途合规,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1.2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将本理财产品合同的托管运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交收、核算估值、投资监督等,内部委托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托管业务中心负责办理。
1.3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是对甲方已完成的投资交易的监督,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依据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发现理
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2 复核、审查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3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4 对甲方出具的清算报告中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
第三条 账户开立
3.1 托管账户
3.1.1 按照甲方发行计划,每一期理财计划单独开立托管账户,户名为“甲方名称(理财产品简称) ”(以账户实际开立为准)。
3.2 系列产品专户
为实现金信富系列各期理财共用银行间账户,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乙方以“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 XXXX 系列理财产品”名义开立账户(以下简称“系列产品专户”),并以该账户作为银行间账户关联的清算账户。户名为“甲方名称(金信富系列)”(以账户实际开立为准)。
“系列产品专户”作为分期理财产品参与市场交易时的资金清算账户,不通兑、不计息、不收费(包括账户开户费、账户维护费、汇划费、托管费等费用)、不取现,仅用于甲方相应产品系列内分期理财产品交易资金清算及支付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交易手续费、账
户维护费等)。 “系列产品专户”须与同系列的银行间账户关联,禁止关联其他理财产品系列账户。甲方注销同系列的银行间账户后,应随即向乙方申请注销“系列产品专户”,乙方收到销户申请后及时处理。
3.3 银行间账户(产品系列账户)
3.3.1 本补充协议所称理财产品共用银行间账户,是指以理财产品系列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以下简称“产品系列账户”),产品系列内各期理财产品共用该交易账户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形,甲方可向乙方申请为产品系列在其经营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即“系列产品专户”),作为“产品系列账户”唯一关联且仅用于分期理财产品交易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账户。
3.3.2 鉴于甲方原托管合同项下已开设银行间账户,甲方发行金信富系列理财投资组合不再单独开设银行间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开设银行间账户作为系列理财产品共用银行间账户。原银行间账户需做变更,将银行间账户关联的清算账户变更为“系列产品专户”,甲方予以配合。
3.4 投资资产移交、提取及追加
3.4.1 在向乙方移交投资资产前 5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发出投资资产移交通知书(附件一、二、三、四)。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该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同时办理资金划转及证券过户等手续。
3.4.2 乙方应在移交资产到账的当日,向甲方出具经乙方盖章的
投资资产到账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到账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其账户名称与账号、到账时间等。
3.4.3 实物资产追加时,甲方应向乙方发送《实物资产移交通知书》,乙方确认收妥后,在《实物资产移交通知书》回执栏加盖印章并回传甲方。乙方对乙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3.4.4 其他资产追加时,甲方应向乙方发送《其他资产移交通知书》,乙方确认收妥后,在《其他资产移交通知书》回执栏加盖印章回传甲方。
第四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4.1 甲方选择以下第(1)种或者第(2)种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4.1.1 甲方通过托管服务平台系统录入或电子直连对接等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托管服务平台是指乙方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基金外包业务网银渠道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基金外包业务网银渠道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对于甲方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
书和电子指令启用函。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后,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作为应急措施,具体操作方式按照以下第(2)款甲方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执行。
4.1.2 甲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甲方选择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的,对于甲方通过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指令启用函。
在甲方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且经乙方同意后,可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发送指令。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指令,乙方需通过录音电话与甲方在《指令启用函》指定的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发送、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指令的号码,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4.2 交易划转路径
4.2.1 甲方使用“产品系列账户”开展交易时,应积极配合托管人获取交易信息,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交易成交单、交易合同、认购协议等交易文件。甲方出具划款指令,加盖原协议附件一约定的签字和印章,完成交易资金在分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系列产品专户”与“产品系列账户”之间的清算划付。银行
间交易出款时,交易资金由分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直接划至“产品系列账户”(DVP 账户);银行间交易回款时,交易资金由 DVP 账户清算回“系列产品专户”,再划至分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4.2.2 甲方使用“产品系列账户”开展交易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简阳农商行理财产品系列银行间市场交易明细单》(附件七),加盖业务往来用章。甲方须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完成数据拆分,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的相关差错,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2.3 理财产品使用“产品系列账户”开展交易,甲方负责交易的交收顺序管理及头寸控制,甲方应确保其银行间交易券足、款足,共用账户的分期理财产品券、款足额,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银行间交易交收失败,或分期理财产品间出现相互占用券、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2.4“系列产品专户”每日日终余额应当为零,乙方应及时查询账户情况,并提醒甲方处理资金。如因甲方当日未及时出具划款指令导致余额不为零、影响理财产品净值核算或委托人利益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会计核算和理财产品估值
5.1 估值和核算方法
估值和核算方法由甲方根据相关估值、会计核算制度和规则制定,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加盖甲方业务章后提交至乙方,作为理
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和核算的依据。如甲方不提供具体的估值核算方法,则乙方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规定执行。
5.2 估值核对
甲方为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理财产品会计责任主体。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甲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委托人和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付。乙方对甲方确认并公告的理财产品估值结果的及时性、准确性,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托管报告
6.1 乙方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甲方提交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
6.2 当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有权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3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托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第七条 投资监督
7.1 甲乙双方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运作之前,应协商一致并盖章确认《投资监督事项表》,《投资监督事项表》应作为本补充协议的附件。
7.2 甲方同意乙方仅按照附件《投资监督事项表》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7.3 甲方应为乙方预留合理的系统改造及实施投资监督服务的准备时间。
7.4 若甲方因理财文件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就更改内容及实施开始的日期书面协商一致。双方确定变更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应由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交乙方存档。如甲方未将上述事项通知乙方,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7.5 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控指标,乙方不负责外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但应审慎选择数据来源,并保证外部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正确性。乙方不负责防止违规行为,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理财费用和托管费
8.1 托管费
托管费于每期理财产品到期日支付,支付托管费金额=该期理财产品资金规模× 【0.01】%*该期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由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支付托管费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费从托管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指定下述账户:
账户名称: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费收入账号:9155305685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简阳支行营业部
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 6%。
8.2 国家和有关方面规定的应支付的交易税费,在资金清算时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收取的银行结算费用,由银行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扣收。除上述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外,其他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8.3 在国家规定的、应由理财产品负担的税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知晓。
8.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8.4.1 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乙方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8.4.2 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8.4.3 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8.4.4 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8.4.5 甲方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
制,乙方评估认为甲方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进行约定的内容,按照原协议的约定执行。
9.2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