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协议编号:
甲方(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天津银行
特别约定条款
甲方知悉且同意遵守《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天津银行对账服务协议》以及如下业务协议:¨《对公自助回单服务协议》;¨《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支票业务服务协议》,同意将以上协议作为本部分内容(条款)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以上协议中约定的产品和服务,并约定如下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
甲方指定《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约定的账户管理服务用于以下账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 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 ,
账号: 。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确认以上约定内容为甲方所办理业务的相关要素,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使用综合协议》其他协议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双方签章区域: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下称“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甲乙双方就甲方自愿在乙方处申请开立结算账户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甲方乙方均不得利用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乙方的相关规定,向乙方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并承诺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开户意愿的真实性以及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负完全责任。如乙方发现甲方违反以上承诺或者甲方以上承诺不属实,乙方有权拒绝开户申请、中止账户业务、进行销户或采取其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义务予以赔偿。
若甲方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注册地址不存在、虚构经营场所或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情形,乙方将拒绝为其开户或采取中止账户业务、进行销户等措施。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开户条件的甲方办理开户手续,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如甲方需依法使用简称,应以公安部门核准的规范化简称(公章名称)为准。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因名称与申请书不一致导致的支付失败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后,应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及各种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管理,如有遗失、被盗窃情形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产生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若甲方为企业,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若甲方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为保障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在其认为必要时将就甲方结算账户的部分大额出款向甲方进行确认,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乙方将对甲方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进行监测和账户交易监测,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乙方应当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按乙方规定的周期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甲方应于季(月)初及时查询对账余额核对账务,并于收到乙方对账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结果,甲方对反馈对账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若甲方在对账时效到期时仍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对其采取适当的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查证人、预留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撤销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如甲方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向乙方交回原开户许可证。未按要求交回或有遗漏的,应提供相关说明,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列明有效期的,在证明文件到期前须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甲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将于到期日前通知甲方及时更新并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上述证件有效期到期后30日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中止账户业务。
第八条 甲方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
第九条 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连续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在30日内办理销户,甲方逾期未办理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将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并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结算账户。
第十条 甲方应按规定合法使用结算账户,乙方有权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实施惩戒,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乙方有权依其判断增加对甲方的审核事项。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或挂失预留印鉴,应正式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甲方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届满的或其他销户情形发生时,应当立即向乙方申请销户。若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并通知甲方在30日内销户。甲方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前须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无误,并交回结算凭证、预留印鉴卡和空白重要凭证,如甲方撤销取消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向乙方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未按上述要求交回或有遗漏的,应提供相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重置存款人密码的,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和乙方收费标准承担支付各项服务费。
第十五条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配合做好账户年检工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账户无法年检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十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网银等多种形式查询账户信息。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信息保密,国家立法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向乙方上下级机构、从属机构,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内外部专业咨询、审计、会计机构披露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甲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十八条 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争议裁决期间仍需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使用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洗钱或者制裁风险事件,乙方有权单方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中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甲方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乙方可单方予以销户。乙方因甲方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时还应当对乙方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扣款对其所受损失予以弥补。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相关立法和监管规定和乙方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立法和监管规定相抵触的,双方应按照有关的立法和监管规定履行,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在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乙方有权依据国家立法和监管规定及业务需求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调整,并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时起生效,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不同意修改或变更,有权选择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甲方应于公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撤销账户。若甲方未申请销户,则视为甲方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或变更,也将遵循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使用账户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其他
本协议中所称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收付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即停止支付)、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即中止账户业务)等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且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生效,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存续期间内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因账户而发生的未结事件之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特别提示: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由各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限制甲方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条 乙方提示甲方:应警惕他人使用您的实名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实施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的,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法确定他人利用您的实名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实施何种具体行为,依然坚持买卖、转借、转租本人(本单位)的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的,其结果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确保本人(本单位)依法合规使用银行账户,切勿出租、出借、出售或购买银行卡和银行账户,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被记录个人征信报告,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能开立新账户。若您遇到买卖银行账户的情况,请及时拨打110。
第二十七条 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
附件2:
天津银行对账服务协议
为保障天津银行单位客户(以下简称“甲方”)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维护双方利益,天津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核对银行账务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本协议所指对账范围,是指本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状态为正常的单位本外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保证金账户以及同业账户。余额对账仅用于核对账务,不能作为记账依据。
第一条 对账方式
本协议所指对账,是指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对账方式,乙方通过甲方选择的电子对账平台向甲方发送电子对账单,甲方在相应的电子对账平台中确认并将对账结果反馈给乙方的服务。
对账方式目前包括网银加自助、网站加自助两种,由甲乙双方在天津银行签约产品服务申请书中约定。自助服务默认开通,包含自助回单机对账与微信银行对账。乙方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通其他对账方式,提供甲方使用。
1.选择网银加自助对账,甲方须开通天津银行企业专业版网上银行、微信对账、对公自助回单服务,甲方可通过登录天津银行企业专业版网上银行、天津银行微银行或自助回单机任意一种方式查询、核对并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
2.选择网站加自助对账,甲方须开通天津银行网站对账、微信对账、对公自助回单服务,甲方可通过登录天津银行官方网站、天津银行微银行或自助回单机任意一种方式查询、核对并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
3.因不可抗力、系统或机具故障未能完成有效对账的,乙方可用纸质对账服务代替电子对账且对账结果有效。甲方应核对后在纸质对账单上加盖有效的预留印鉴进行确认并反馈给乙方。除此种情况以外,乙方原则上不再打印纸质对账单。甲方如有需要,可向乙方申请纸质对账单。此账单仅作为甲方留存,乙方无需回收。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日起,授权乙方在委托邮局或其他乙方认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邮寄纸质对账单时,将甲方的相关投递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合作机构用于对账单的投递和回收。在邮寄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遗失产生的账户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对账频率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进行余额对账,乙方可根据甲方发生的业务和存款变化情况调整对账周期,不再另行通知。
1.对于甲方月末或月末日均余额在等值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同业账户、经乙方批准的离柜业务账户及日常业务中发现的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需进行按月对账。
2.甲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3.甲方开立的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至少半年办理一次对账。
4.当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账签约类型
1.按账号签约:甲方选择按账号签约,视为每个签约账号需要单独进行对账,对账方式、对账联系人、电话、地址等信息支持单独设置。
2.按客户号签约:甲方选择按客户号签约,视为对甲方同一客户号下所有账号进行签约,对账方式、对账联系人、电话、地址等信息不支持单独设置。甲方须指定一个银行结算账号为主账号作为电子对账平台的登录依据。选择此方式后甲方新开的账户无需签约,将于T+1日后自动加挂。
3.签约类型由按客户号变更为按账号时,原签约相关信息将会重置,甲方需按账号重新进行签约;签约类型由按账号变更为按客户号时,原各账号签约相关信息将会被覆盖,统一为指定主账号的签约信息。
第四条 甲方应于季(月)初及时查询对账余额核对账务,并于收到乙方对账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结果,甲方对反馈对账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对乙方发出余额对账的内容有疑问或异议的,应立即联系乙方,乙方应安排人员跟进处理。如核实不符,应及时到甲方账户开户行查明原因,乙方应积极配合,由出错方进行调整后,甲方需再次进行核对直至确认相符;拒绝更正或更正不及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错方承担。
甲方于季(月)初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余额对账单,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乙方要求提供余额对账单,否则视为甲方收到对账单。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及未要求乙方提供余额对账单而造成未完成对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确保对账地址、对账联系人、对账联系电话等相关对账联系信息真实有效,如甲方变更对账方式或对账联系信息,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提交变更申请而导致对账信息无法传递至甲方等情况,以及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泄露,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将不定期通过短信、外呼、上门面对面等方式向甲方发送对账相关提醒。
第七条 若甲方在对账时效到期时仍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对其采取适当的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控制交易措施“监控”账户,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甲方完成有效对账后,乙方方可解除账户管控。
第八条 对公定期存款存单质押对账服务
1.本协议所指对公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办理存单质押业务的对公定期存款账户。
2.对账频率:在甲方对公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账户发生存单质押业务的T+1日(工作日)进行临时对账,同时按原定期存款账户对账频率进行定期对账。
3.对账方式:
临时对账:采用纸质加自助方式进行对账,甲方可任选一种方式反馈对账结果。若采取纸质对账方式,甲方应在收到纸质对账单十个工作日内确认对账结果,在对账回执填写对账结果并加盖有效的预留印鉴并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若采取自助对账方式,甲方可通过天津银行微银行或自助回单机任意一种方式查询、核对并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
定期对账:按原协议签约的对账方式进行对账。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账户(或主账号)销户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2.在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乙方有权依据国家立法和监管规定及业务需求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调整,并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时起生效,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不同意修改或变更,有权选择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甲方应于公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撤销账户。若甲方未申请销户,则视为甲方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或变更,也将遵循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使用账户服务。
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产生的及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由于政策变化、网络、公共电力、公用电信、病毒干扰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定协商办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乙双方所执协议效力相同。
附件3:
对公自助回单服务协议
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对公自助回单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对公自助回单服务,应提交《天津银行对公自助回单服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甲方应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交易介质和交易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甲方应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遗失交易介质和交易密码,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甲方因遗失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甲方使用乙方对公自助回单服务时,甲方设置的经办人员为甲方授权人员,使用交易介质和交易密码进行的所有交易和操作,均视同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和操作的有效凭据。
第五条 甲方应正确使用乙方服务。甲方不得在乙方系统内发送与银行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资金结算业务,不得利用相关业务从事洗钱、套取现金、逃避乙方债务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因甲方结算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销户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服务系统无法正常办理甲方相关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八条 甲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相关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账户已转为久悬户或账户类型转为控制类账户;2、通过乙方服务进行违法行为;3、即将或正在面临半停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兼并、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乙方认为有必要予以停止服务的;4、欠缴有关服务项下费用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5、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6、其他乙方认为需要停止服务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标准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等信息以乙方通过网点、网站等渠道公告为准,收费项目协商定价的,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如有疑问,咨询(投诉)电话为956056。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从甲方签约的扣费账户中主动扣收本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亏欠乙方任何应付款项,且经乙方通知后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三条 如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将首先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未作规定的,乙方仅就本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以甲方就该项支付结算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采用公告方式调整或变更产品服务内容及章程,乙方无需逐一通知甲方,甲方同意遵守乙方对服务内容及章程不时所作的调整或变更。
第十五条 客户使用本行对公自助回单服务以本行核准办理的认证时间和功能为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项服务自甲方填写申请书且经乙方核准开通之日起生效。
申请书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4:
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
为了确保甲方资金安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使用电子支付密码作为其结算账户款项支付条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使用范围
1.甲方自愿使用电子支付密码作为甲方在乙方办理结算业务的依据。
2.甲方在签发凭证时,必须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甲方使用的凭证,必须是从乙方取得或国家强制适用的。
第二条 支付密码的使用和管理
1.双方均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相关部门有关电子支付密码的规定,编制电子支付密码的密码器必须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经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技术鉴定并允许生产支付密码器厂家的产品。甲方使用通过乙方以外途径取得的支付密码器的,由甲方对该密码器的安全性、通过性及合法性负责。
2.甲方已知悉并理解《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的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产品说明和操作程序正确使用支付密码器,承担因未按要求操作产生的一切后果。
3.甲方应将支付密码器视同银行预留印鉴妥善保管,与凭证、预留银行印鉴分柜保存,谨防丢失、被盗用、损坏和失密。因支付密码器丢失、被盗用、损坏、失密等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向甲方提供通过云、实物支付密码器两种途径签发支付密码。
5.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不同账户间可分别选择使用云或实物支付密码器,但每一账户只能选择一种支付密码器。
6.甲方选择使用云支付密码器的,应对应用渠道的权限予以控制管理,并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正确录入支付密码编制要素,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判断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为相应身份认证要素(身份认证要素是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凡通过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不得在空白凭证上事先填写支付密码,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凭证的签发
1.甲方在签发凭证时,必须严格遵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盖预留印鉴,填写相关要素,并将支付密码记载在凭证上的指定位置。
2.甲方对凭证的签章真实性负责,该凭证的结算行为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甲方填写电子支付密码时,必须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者打印,确保字迹清晰。支付密码填写错误的,可在划掉错误的支付密码后填写正确的支付密码,并在更正处加盖预留签章确认。
4.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支付密码时,应保证编制支付密码所采集的凭证要素与凭证记载要素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凭证的审核
1.甲方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签发凭证时,甲方应在特定凭证上加盖与预留银行印章相符的签章,支付密码同时作为乙方办理甲方签发约定凭证付款的条件。
2.甲方使用支付密码的凭证,乙方必须对支付密码进行校验,正确后方可办理付款(乙方与甲方签订付款协议或乙方通过系统批量扣款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退票
1.甲方签发的凭证,因支付密码填写不清、无支付密码、支付密码填写错误、支付密码填写位置不正确、有支付密码而无《票据法》规定的签章、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付密码经乙方核验不符等原因而被退票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退票罚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屡次签发错误支付密码或漏填支付密码的凭证,乙方有权停止受理甲方签发的凭证。
第六条 支付方式变更
甲方申请将本合同约定账户的支付方式变更为电子支付密码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账户以新的账户支付方式为付款依据。本协议生效前甲方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凭证,乙方仍沿用该账户原支付方式审核支付。
第七条 费用、增值税发票
1.乙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乙方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协议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乙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2.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3.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要的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上述条件的证明,甲方不予提供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索要本合同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5.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6.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7.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支付密码无法核验而影响甲方资金及时运用或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能履行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义务一方的责任。
2.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性网络线路或设备故障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协议变更
1.本协议履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
2.由于乙方系统升级、系统转换等原因影响本协议履行的,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重新与乙方签订密码使用协议。甲方未及时重新签订协议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销户时自动终止。履行期内,甲方可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的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本协议终止,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已作说明,我方已经知悉、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款。
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
一、支付密码器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的通用型支付密码器标准,存款人使用通过天津银行以外途径取得的支付密码器的,存款人对该密码器的安全性、通用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存款人应将支付密码器视同预留银行印鉴妥善保管,与票据或结算凭证、预留银行印鉴分柜保存。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支付密码器丢失、被盗用、损坏、失密所形成的损失,由存款人负责。
三、办理支付密码器相关业务时,存款人应向其开户行提交附签章的书面申请,单位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本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列明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出具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四、密码器丢失、损坏的,存款人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停用或作废。停用未超过30日的支付密码器,存款人可申请重新启用;超过30天的,银行将自动按作废处理。作废的密码器将不能重新使用或启用,存款人应审慎选择。
五、存款人要求停用或作废支付密码器,在开户行受理后,停用或作废日前使用该密码器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内有效,其他凭证一律无效;自停用或作废之日起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全部凭证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六、存款人可在支付密码器中增加、减少或更换账户。每台支付密码器可支持存款人使用20个账户。
七、存款人办理销户,除按原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外,还必须申请将该账户在所加载的支付密码器中删除。
附件5:
支票业务服务协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2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开户单位支票使用要求,维护支票流通秩序,现就甲乙双方在办理支票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在办理支票业务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确保出票质量。
二、甲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三、甲方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四、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甲方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或将未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交付持票人。
五、甲方出现本协议第二、三、四条所述行为时,乙方有权予以退票,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纠纷,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甲方采取限售、停售及上报空头支票报告的措施,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甲方有义务配合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空头支票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工作。
六、甲方签发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或者印鉴不符等原因被退票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将资金支付持票人,以下情形在最近12个月发生三次以内的,乙方可以不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1.在银行退票后及时支付票款、收款人没有异议的,或者就延迟付款取得收款人谅解的;
2.出票人签发以自己为收款人的空头支票且未经背书转让的。
七、乙方首次向客户出售支票时,有义务切实做好针对客户信用状况及业务需求的尽职调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门走访、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支票违规“黑名单”、本银行支票存款账户资金和交易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支票违规历史等信息并确定出售支票数量。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的,乙方原则上每次出售不得超过5张。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限制向甲方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1张:
1.最近12个月(自然月,下同)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
2.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八、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不再向甲方出售支票凭证:
1.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三次(不含三次,下同)的;
2.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未缴清罚款的;
3.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九、乙方收到人民银行对甲方作出的处罚告知书后,应立即以柜面领取或上门服务的方式送达甲方,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其签发支票的业务并收回甲方剩余未使用的支票。
十、甲方撤销结算账户时,应交回未使用的支票,不能按规定交回时,应出具有关证明,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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